小孩在学校打篮球受伤赔偿致人受伤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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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41479
小孩在学校上体育课打架受伤谁负责任
我小孩在上体育课的时候,和班上的一个同学打架,把对方同学的耳膜震裂了。当时情形是这样的,下午第一节课是体育课,体育老师前二十分钟和同学们做了一些热身之类的活动后就离开了,后二十分钟同学们自由打篮球,体育课快结束的时候,由于争球两个同学争吵,对方同学先踢了我的小孩一脚(有在场的其他同学证实),我的小孩还了一巴掌,用力过重,造成了对方同学耳膜震裂。我当时得到学校告知后,第一时间把对方同学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现在对方同学最后到医院做了复查,已无大碍,现在医疗费、对方同学家长的护理费、等共计一万五千元,之前我们已支付了三千元,对方同学在保险公司报销的意外保险费二千元以外,余下的都是对方家长开支。现在对方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和我向其支付一万元的费用,学校说责任完全由我负,一切费用由我负担。我承认我的小孩打人是错误的,可责任是不是全部由我负,学校有责任吗,对方的小孩动手在先有责任吗,学校和对方小孩的家长是不是也应该负担部分费用?爱人没工作,全家的一切开支全部由我一个月几百元的工资,生活的负担和债务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我期盼您给我个公平的答复,谢谢您了!
提问者:广西-南宁工伤赔偿浏览1962次 18: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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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广西-南宁)帮助网友:2982称赞:21,学生和家长要承担责任。
2,学校也要承担责任。老师离开,有过错,学校有过错。
3,对方有过错,对方也要承担责任。
4,你们赔偿一部分,学校赔偿一部分,对方有过错,你们也可以要求对方自行负担一部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明之处,留言QQ,或打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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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822535
孩子在学校打篮球被别的小孩碰伤了该怎么赔偿
非上课的时间,几个同学打球,防守的时候另一小孩抢球,用手打,碰碎眼镜,使我孩子眼球破裂,右眼看不到了,现在应该怎么赔偿
提问者:江苏-徐州人身损害浏览87次 11: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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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徐州)帮助网友:2052称赞:9可以与对方家长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如果有必要,可以选择诉讼 13:40:2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29517****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574称赞:0找对方家长协商理赔,协商不成起诉 13:27:2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1488**** (江苏-徐州)帮助网友:8144称赞:7你好,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11:59:19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05208**** (江苏-徐州)帮助网友:4401称赞:1协商解决,不成诉讼解决。 15: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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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5岁小孩商场玩蹦床受伤致残&商场拒付5万多赔偿款
原标题:5岁小孩商场玩蹦床受伤致残 商场拒付5万多赔偿款
26日,江北法院工作人员从商场营业额中取出赔偿款。记者 李斌 摄   3年前,5岁的鹏鹏在观音桥娃娃国商场的蹦床玩耍时左腿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去年底,法院二审判决商场赔付伤者5万余元。不过,直到昨日下午,江北法院执行法官与商场方交涉半小时后,商场仍拒绝赔付。最终,法院当场依法查封了商场收银台的5万余元现金。   娃娃玩蹦床却致10级伤残   26日下午3点,江北法院执行局的2名执行法官以及10多名法警赶到了娃娃国商场。位于商场东南角、数十平米的儿童游乐场里有几个孩子在玩耍,让鹏鹏受伤的充气蹦床也在里面。   日下午,鹏鹏在妈妈的陪同下,来到娃娃国商场这家名叫“奇乐儿”的游乐场玩耍。可就在下午5点左右,鹏鹏在蹦床上正常玩耍时却让左腿受了伤。经鉴定,鹏鹏为十级伤残。2012年9月,由于未与商场方协商好赔偿事宜,鹏鹏家长将商场诉至江北法院。   5万多元赔偿至今未收到   从事发当天至2013年底,鹏鹏治疗共花费2000多元,其中娃娃国商场垫付了一部分。   江北法院审理认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由娃娃国婴童服装用品公司经营的江北娃娃国奇乐儿游乐场入场须知第2条写明“每位儿童限一位监护人陪护,监护人员只限在地面活动”,但事发时鹏鹏的母亲在蹦床区域外并不代表其未尽到监护义务。   2014年6月,江北法院依法判决,娃娃国婴童服装用品公司赔偿鹏鹏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被告方上诉之后,2014年底,经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案维持原判。不过,法院判决生效之后,鹏鹏并没有收到赔偿款。今年1月,鹏鹏的家长向江北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一度阻止执行局人员摄像   在娃娃国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执行法官李树明来到了商场的办公室。在春节之前,江北法院执行局已经告知了商场方,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不过,商场方一位自称是人事管理的男性工作人员称,鹏鹏家长曾到商场闹事,影响了商场的正常营业,现在正在打官司,所以想两件事一起解决。   “这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李树明表示,鹏鹏受伤赔偿一事,经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其他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影响本案的执行。   前述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做不了主,要请示领导。下午3点15分,一位自称是店长的男性赶到现场称,“你们要来执行应该通知我们,要给我们时间。”之后,他并没有谈及何时能将赔偿款兑现,而是要求查看多位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还不许执行局工作人员摄像。   在办公室耗了半小时,商场方仍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   封锁收银台取走营业款   下午3点32分,李树明现场宣读了搜查令。随后,法警封锁了商场的收银台,为方便还未结账的顾客,另留一个收银通道。   在收银员的配合下,执行法官和法警开始在收银台当天的营业款中点钞。15分钟后,法院工作人员在商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点齐了商场应当履行的5万余元,并将钱款打上了封条,请商场工作人员签字。随后,李树明出具了一式两份的查封清单,请商场工作人员签了字。   接近下午4点,强制执行工作结束,江北法院所有工作人员离开了现场。李树明介绍,春节期间,该院正在开展“2015迅雷行动”,对民生案件集中执行兑现,其中就包括:农民工工资、人身伤害等案件,他们将对这类案件快执快结。   (除执行法官外,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陈翔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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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迷藏 小朋友坠楼亡玩伴要担责 打篮球 无意伤人也赔偿
9岁的小女孩小美在一小伙伴家中玩捉迷藏时,意外从卧室飘窗摔下死亡,其父母将孩子的几个玩伴以及家长告到法院。近日,巴南区法院判定,死者父母担主要责任,出事房屋业主担责30%,其他玩伴也要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捉迷藏 小朋友坠楼亡 玩伴都要担责
法院:他们是游戏参与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重庆晚报讯 9岁的小女孩小美在一小伙伴家中玩捉迷藏时,意外从卧室飘窗摔下死亡,其父母将孩子的几个玩伴以及家长告到法院。近日,巴南区法院判定,死者父母担主要责任,出事房屋业主担责30%,其他玩伴也要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美的父母诉称,今年4月6日下午,家住巴南区某小区的9岁小美与弟弟,遇见居住在同一小区的8岁小萍、8岁的小兰、11岁的小丽,小萍邀请小伙伴们到自己的家耍,随后几人来到小萍家中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在游戏中,小美从小萍家的卧室窗户掉出窗外,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美的父母认为,小美的死亡是因小萍的家中飘窗没有设置护栏,存在安全隐患所致,他们找到孩子的几个玩伴的家人协商赔偿问题,但对方认为是小美自己贪玩导致意外发生,与他人无关。
协商无果,小美父母自愿承担20%的监护责任,将3个小玩伴及其监护人告到了巴南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小伙伴及其三被告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小美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58万余元80%即46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方均认为,小美在卧室玩耍时,自己忽视安全攀爬飘窗造成坠楼事故。死者父母没有对小美尽到监护义务,对小美的死应承担责任。小美在玩耍参与游戏时,几个小伙伴均没有对小美进行侵害,所以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小萍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邀约小伙伴到家里游戏,小美忽视安全攀爬窗台而坠亡,其父母未对小美尽到安全教育及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小萍的母亲未对小萍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小美的死亡是与其他几个小伙伴共同游戏中所产生,几个小伙伴都是游戏参与者,对小美的死亡损失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近日,巴南区法院判定,死者小美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小萍的母亲作为出事房屋业主,没有尽到对小萍的监护义务,导致其他小朋友进入其家中玩耍,酿成悲剧发生,判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5万余元。其他小伙伴每人承担1.5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文中未成年人系化名)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小玩伴为何
承担补充责任
承办法官称,虽然两个小玩伴并没有侵害小美,但他们是游戏参与者,依照《民法通则》有关公平原则的规定,从人道主义角度应对小美的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两个小伙伴应对小美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打篮球 即使合理冲撞 伤人也要赔偿
法院:篮球运动有对抗性,无意伤人一方只担责三成
重庆晚报讯 和同学打篮球,不想发生意外,上门牙被撞脱位。伤者的医疗费用该谁承担?近日,沙坪坝区法院一纸判决书对此进行了明确:篮球比赛是一项体育运动,肯定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在比赛当中受伤,自身担责70%,无意伤人一方则担责30%。
21岁的小蔡和19岁的小康都是重庆某学院的大学生。今年3月16日晚,小蔡和小康在学院风雨篮球操场打篮球,小康带球上篮,小蔡跟上防守,小康在下落时手肘部顶到小蔡面部,导致小蔡左上门牙脱位。之后,小蔡先后到陈家桥医院、西南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进行治疗。先后花去1.7万余元的费用。
小蔡认为,出事后,小康对自己不闻不问,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今年5月,他将小康告到了沙坪坝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1.7万余元。对于小蔡受伤一事,小康称,打篮球属实,但自己带球上篮,还在空中时,小蔡就来盖自己的球,小蔡的脸部撞到了自己的右手肘部才导致受伤。小康认为,打篮球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自己非故意致伤小蔡,最多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比赛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这种对抗性必然存在冲撞、进攻、盖帽等基本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出现人身损害事件按常识应在意料之中。在激烈的篮球对抗中因进攻防守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体接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原被告之间出现相互碰撞等引发受伤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对此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虽然小康对小蔡左上牙齿脱落没有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应酌情对小蔡给予经济进行补偿。
小蔡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1.5万余元。结合本案情况,法院判决,小康补偿小蔡经济损失1.5万余元的30%即4752元为宜,其余
部分由小蔡自行承担。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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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208266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新出网证(渝)字002号幼儿园里有小孩自己摔伤。幼儿园已经尽到责任承担医药费。但是家长想要钱,幼儿园方该怎么处理?
幼儿园里有小孩自己摔伤。幼儿园已经尽到责任承担医药费。但是家长想要钱,幼儿园方该怎么处理?
幼儿园里有小孩自己摔伤。幼儿园已经尽到责任承担医药费。并且孩子伤情不重。。孩子家长想要钱,幼儿园方该怎么处理?并且孩子家长张口就要好几万。还要打官司。家长说要什么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幼儿园方有权利赔偿吗?如果家长方要打官司,幼儿园方能胜诉吗??
补充:幼儿园已经承担了医药费,并且买东西去看望孩子。
如果幼儿园有过错的话,进行适当赔偿,没有过错不赔偿。至于家长说要什么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家长方要打官司,幼儿园方绝对不会承担像孩子家长那样“狮子大开口”式的赔偿,但要适当给予赔偿。只要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 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转载一个案例供参考:
在园幼儿致人损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 案情介绍:
&&& 刘峰(6岁)是某幼儿园大班孩子。****年5月5日下午5时许,幼儿下课后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准备放学。刘峰跑就厕所准备大便,他见张苗(5岁,幼儿园中班孩子)正在小便,便一般将张苗推开,不料张苗没站住,摔倒在厕所的墙角,幼儿园老师赶忙把张苗扶起,并对刘峰进行了批评。张苗当时感到腿部(右腿)很痛,待其父母把他接回家后腿部更痛,并鼓起一个大包。张苗的父亲连夜将张苗送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右腿大腿骨骨折,住院60天,共花去医药费800元,张苗的父母因照顾张苗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多元。带张苗出院后,张苗的父亲以张苗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峰的父母赔偿张苗的医疗费及张苗父母照顾张苗的误工收入,
&&&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对此案的处理问题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幼儿园更换为被告,因为损害事实发生在幼儿园,幼儿园对在园幼儿负有监护责任,而幼儿园疏于懈怠,未尽到监护职责;刘峰的父母在发生事故时并不在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不能承担责任,应由幼儿园赔偿张苗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刘峰和幼儿园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张苗的伤害是由刘峰将其推倒造成的,而幼儿园在幼儿在园期间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二者皆有过错,所以应由刘峰的父母和幼儿园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安认为:应只把刘峰列为本案被告,将幼儿园追加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张苗的伤害全由刘峰造成的,尽管幼儿园在园期间幼儿园对幼儿有监管职责,但幼儿园老师不可能预料到刘峰要将张苗推倒。因此,张苗的经济损失应由刘峰的父母承担。最后人民法院基本上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峰将张苗推倒是造成张苗受伤的主要原因,应由刘峰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在幼儿在园期间应看管好孩子,以免发生损害事故,但幼儿园并未尽到监管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法院最后判决刘峰的父母赔偿张苗的经济损失1800元,幼儿园赔偿600元。
&&& 【评析】
&&& 只是一起在幼儿园内有同致人损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二是幼儿入园后的监护职责是否发生移转。明确监护职责对于划分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首先,应明确幼儿园是否为在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所谓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按监护的设立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前者为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款规定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所担任的监护,即为法定监护。幼儿园是一个教育性事业单位,很现任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法定监护范畴。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规定,幼儿园有可能成为监护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监护人张苗没有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或者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二是张苗的父母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但从本案看,张苗既有父母,其父母也不属幼儿园职工。因此,幼儿园没有成为监护人的可能性。
&&& 其次,应明确幼儿入园后的监护职责是否发生移转。结合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的第二种意见,有部分人认为幼儿入园后,幼儿的监护人在客观上已无法完全实施监护,对幼儿的监护职责一部分应由法定监护人转移到幼儿园。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曲解了民法理论上的监护制度,监护是基于侵权产生的一种法定义务,幼儿园对幼儿负教养职责是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如果需要变更监护人或认为监护职责应发生移转,应该经过人民法院或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来操作,而不能想当然的人为监护职责已发生移转。
&&& 综合上述,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意见是有失偏颇的,错误的将幼儿园列为被告更是不合适的。
&&& 关于幼儿园是否发生在园内的幼儿伤害事故承担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一百六十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手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全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上述之规定,幼儿园对于发生在园内的幼儿伤害事故要依“过错责任”负责赔偿,而不是给予监护这种以侵权为基础的制度来承担责任的。本案中张苗对此行为根本无法预料,很难认定幼儿园在这一损害事故中有过错。因此幼儿园对张苗的上海结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刘峰的父母全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审理中的第三种意见应是正确的。&&
提问者 的感言:非常之感激不尽!!谢谢了 满意答案
您好!该家长提出的赔偿是有问题的。首先孩子并未工作,何来误工费,这显然想得到一大笔赔偿金。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还可以找到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还是不行就只能上法院了!如果孩子检查院方证明并无大碍,不会产生后遗症等,并且进行了适当的赔偿责任,我相信您胜诉的利率是很大的。
提问者 的感言:家长光为了他的那点利益。。因为孩子家长是做生意的。所以这才提出要误工费的,, 相关知识
其他回答 (3)
这种情况应该起诉到法院处理,你们之间已经无法说清楚了。让对方起诉吧。
幼儿园对在校的孩子是有一定的看护义务,受伤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园方既然已经承担了医药费,再适当补偿下就可以了。我建议还是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了,就让对方家长上诉吧。。。法院不会再让园方陪很多钱了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有权拒绝,他想打官司让他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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