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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烧香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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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烧香跟不同,这是名副其实的病毒,是一种经过多次变种的“”变种,日由25岁的中国湖北武汉新洲区人编写,拥有感染传播功能,2007年1月初肆虐网络,它主要通过下载的档案传染,受到感染的机器文件因为被误携带间接对其它、系统破坏严重。2013年6月病毒制造者张顺和李俊伙同他人开设网络赌场案,再次获刑。外文名Worm.WhBoy.cw程序类别蠕虫病毒感染系统Win9x/2000/NT/XP/2003/泛滥时间2006年底2007年初病毒类型新变种程序类型新变种
其实是一种的变种,熊猫烧香而且是经过多次变种而来的,由于中毒电脑的会出现“熊猫烧香”图案,所以也被称为 “熊猫烧香”病毒。但只会对EXE图标进行替换,并不会对系统本身进行破坏。而大多数是中等病毒变种,用户电脑中毒后可能会出现、频繁以及系统硬盘中数据文件被破坏等现象。同时,该病毒的某些变种可以通过进行传播,进而感染局域网内所有计算机系统,最终导致企业局域网瘫痪,无法正常使用,它能感染系统中,,pif,src,,等文件,它还能终止大量的反病毒软件进程并且会删除扩展名为gho的备份文件。被感染的用户系统中所有.exe可执行文件全部被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中毒时的电脑桌面除通过网站带毒感染之外,此病毒还会在中传播,在极短时间之内就可以感染几千台计算机,严重时可以导致。中毒电脑上会出现“熊猫烧香”图案,所以也被称为“熊猫烧香”病毒。中毒电脑会出现、频繁以及系统硬盘中数据文件被破坏等现象。病毒会删除扩展名为的文件,使用户无法使用软件恢复操作系统。中毒时会弹出的窗口“熊猫烧香”感染系统的.exe .com. f.src .html.asp文件,添加病毒网址,导致用户一打开这些网页文件,就会自动连接到指定的病毒网址中下载病毒。在硬盘各个分区下生成文件和,可以通过和等方式进行传播,并且利用系统的自动播放功能来运行,搜索硬盘中的.并感染,感染后的文件图标变成“熊猫烧香”图案。“熊猫烧香”还可以通过共享文件夹、用户简单密码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该病毒会在中毒电脑中所有的文件尾部添加。一些人员的电脑如果被该病毒感染,上传网页到网站后,就会导致用户浏览这些网站时也被病毒感染。据悉,多家著名网站已经遭到此类攻击,而相继被植入病毒。由于这些网站的浏览量非常大,致使“熊猫烧香”病毒的感染范围非常广,中毒企业和政府机构已经超过千家,其中不乏金融、税务、能源等关系到的重要单位。注:江苏等地区成为“熊猫烧香”。[1]至此,据不完全统计,仅12月份至今,变种数已达90多个,个人用户感染熊猫烧香的已经高达几百万,企业用户感染数还在继续上升。反防毒专家表示,伴随着各大杀毒厂商对“熊猫烧香”病毒的集中绞杀,该病毒正在不断“繁衍”新的变种,密谋更加隐蔽的传播方式。反病毒专家建议,用户不打开可疑邮件和可疑网站,不要随便运行不知名程序或打开陌生人邮件的附件。金山分析:这是一个感染型的,它能感染系统中exe,com,pif,src,html,asp等文件,它还能中止大量的进程
1、拷贝文件
病毒运行后,会把自己拷贝到
C:\WINDOWS\System32\Drivers\spoclsv.exe
2、添加注册表自启动
病毒会添加自启动项
svcshare -&C:\WINDOWS\System32\Drivers\spoclsv.exe
3、病毒行为
a:每隔1秒
寻找桌面窗口,并关闭窗口标题中含有以下字符的程序:
系统配置实用程序
Symantec AntiVirus
esteem proces
木马辅助查找器
System Safety Monitor
Wrapped gift Killer
Winsock Expert
游戏木马检测大师
msctls_statusbar32
并使用的键盘映射的方法关闭安全软件IceSword
添加使自己自启动
HKEY_CURRENT_USER\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
svcshare -&C:\WINDOWS\System32\Drivers\spoclsv.exe
并中止系统中以下的进程:
Mcshield.exe
VsTskMgr.exe
naPrdMgr.exe
UpdaterUI.exe
Ravmond.exe
RavTask.exe
Ravmon.exe
RavmonD.exe
kvMonXP.kxp
KVCenter.kxp
KVSrvXP.exe
KRegEx.exe
UIHost.exe
FrogAgent.exe
Rundl132.exe
b:每隔18秒
点击病毒作者指定的网页,
并用命令行检查系统中是否存在共享
共享存在的话就运行net share命令关闭admin$共享
c:每隔10秒
下载病毒作者指定的文件,
并用命令行检查系统中是否存在共享
共享存在的话就运行net share命令关闭admin$共享
d:每隔6秒
删除安全软件在注册表中的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
KAVPersonal50
McAfeeUpdaterUI
Network Associates Error Reporting Service
ShStartEXE
并修改以下值不显示隐藏文件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Explorer\Advanced\Folder\Hidden\SHOWALL
CheckedValue -& 0x00
删除以下服务:
Symantec Core LC
MskService
e:感染文件
病毒会感染扩展名为exe,pif,com,src的文件,把自己附加到文件的头部
并在扩展名为htm,html,asp,php,jsp,aspx的文件中添加一网址,
用户一但打开了该文件,IE就会不断的在后台点击写入的网址,达到
增加点击量的目的,但病毒不会感染以下文件夹名中的文件:
System Volume Information
Windows NT
WindowsUpdate
Windows Media Player
Outlook Express
Internet Explorer
NetMeeting
Common Files
ComPlus Applications
InstallShield Installation Information
Microsoft Frontpage
Movie Maker
MSN Gamin Zone
g:删除文件
病毒会删除扩展名为gho的文件,该文件是一系统备份工具GHOST的备份文件
使用户的系统备份文件丢失.
瑞星最新病毒分析报告:“Nimaya(熊猫烧香)”
这是一个传染型的DownLoad 使用Delphi编写本地磁盘感染
病毒对系统中所有除了盘符为A,熊猫烧香B的磁盘类型为DRⅣE_REMOTE,DRⅣE_FⅨED的磁盘进行文件遍历感染
注:不感染文件大小超过字节以上的
(病毒将不感染如下目录的文件):
Microsoft Frontpage
Movie Maker
MSN Gamin Zone
Common Files
Windows NT
System Volume Information
Documents and Settings
(病毒将不感染如下的文件):
病毒将使用两类感染方式应对不同后缀的文件名进行感染
1)可执行文件(后缀名为:EXE,SCR,PIF,COM): 将感染和病毒溶合成一个文件(被感染文件贴在病毒文件尾部)完成感染.
2)脚本类(后缀名为:htm,html,asp,php,jsp,aspx): 在这些尾加上如下链接(下边的页面存在):
&iframe src=&&/iframe&
在感染时会删除这些磁盘上的为.GHO的Ghost备份文件
病毒建立一个,以6秒为周期在磁盘的根目录下生成(病毒本身),并利用AutoRun Open关联使病毒在用户点击被感染磁盘时能被自动运行。
局域网传播
病毒生成随机个局域网传播实现如下的传播方式:
当病毒发现能成功联接攻击目标的139或445后,将使用内置的一个用户列表及进行联接(猜测被攻击端的密码)。当成功联接上以后将自己复制过去,并利用计划任务启动激活病毒。
修改操作系统的启动关联
下载文件启动
与杀毒软件对抗病毒实际就是熊猫烧香的新变种,
春节将至,然而广大网络用户仍没有彻底摆脱“熊猫烧香”的阴霾。伴随着大量“熊猫烧香”变种的出现,对用户的危害一浪高过一浪。1月29日,来自金山毒霸反病毒中心最新消息:“熊猫烧香”化身“金猪”,危害指数再度升级,被感染的电脑中不但“熊猫”成群,而且“金猪”满圈。但象征财富的金猪仍然让用户无法摆脱“系统被破坏,大量应用软件无法应用”的噩梦。
病毒描述:
“武汉男生”,俗称“熊猫烧香”, 2006年12月又化身为“金猪报喜” ,这是一个感染型的蠕虫病毒,它能感染系统中exe,com,pif,src,html,asp等文件,它还能中止大量的反病毒软件进程并且会删除扩展名为gho的文件,该文件是一系统备份工具GHOST的备份文件,使用户的系统备份文件丢失。被感染的用户系统中所有.exe可执行文件全部被改成可爱金猪的模样。
日,江民科技反病毒中心监测到,肆虐互联网的“熊猫烧香”又出新变种。此次变种把“熊猫烧香”图案变成“金猪报喜”。江民反病毒专家提醒用户,春节临近,谨防春节期间病毒借人们互致祝福之际大面积爆发。
专家介绍,“熊猫烧香”2006年11月中旬被首次发现,短短两个月时间,新老变种已达700多种,据反病毒预警中心监测到的数据显示,“熊猫烧香”病毒2006年12月一举闯入病毒排名前20名,2007年1月份更是有望进入前10名。疫情最严重的地区分别为:广东、山东、江苏、北京和辽宁。
针对该病毒,江民杀毒软件KV系列已紧急升级,用户升级到最新病毒库即可有效防范该病毒于系统之外。江民“熊猫烧香”专杀工具已同步更新,未安装杀毒软件的用户可以登陆江民网站下载杀毒。此外,针对“熊猫烧香”变种频繁的特征,江民杀毒软件主动防御规则库可彻底防范“熊猫烧香”及其变种,用户可以登陆江民反病毒论坛下载使用。
此外学生寒假开始,上网人群短期内集中上升,病毒的传播速度也空前加快,所以用户在进行上网的过程中要更加警惕病毒的入侵。据了解,前几天在网络上出现了“熊猫烧香”作者声称不再有变种出现,而“金猪”的出现再次粉碎了人们的美梦,再次将人们拉回到熊猫烧香的梦魇之中。专家称,按照当时“熊猫烧香”破坏程度,威胁将延伸至春节。
专家提醒大家,遇到“金猪”不要心慌,用就可以完全对付这只啦!
熊猫烧香变身“金猪报喜”再作乱
“熊猫烧香”余毒未尽,新变种接踵而来。据悉,熊猫烧香已改头换面变成新病毒“金猪报喜”。日前,江民、瑞星、金山等反病毒公司已经陆续截获大量“金猪报喜”病毒的报告,而这一病毒甚至可以清除用户机器里原有的“熊猫烧香”病毒,并自动取而代之。
由于“熊猫烧香”病毒作者不断更新变种程序,众多杀毒软件无法跟随病毒的发展速度。而近日出现的“金猪报喜”病毒图表,同样是可爱的小动物,但危害却在与“熊猫烧香”一样感染EXE文件外,还能感染RAR跟ZIP等格式文件。据悉当时2008年几家反病毒厂商尚未推出针对“金猪报喜”的专杀工具。
由于春节临近,更多新 病毒可能集中出现,因此反病毒专家提醒用户要加强警惕,及时升级 杀毒软件,不要随便点击莫名来历文件。
最虔诚的病毒--熊猫烧香
对于这个在06年给人们带来黑色记忆的病毒,其成因只因为作者为了炫耀自己而产生,其借助U盘的传播方式也引领新的反病毒课题,但这一切都没有其LOGO的熊猫给人的印象深刻,熊猫拿着三根香虔诚的祈祷什么?这给很多人以遐想。所以最虔诚的病毒只能颁给举着香在祈祷的熊猫。
日,“熊猫烧香”案一审宣判,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庭审中,李俊的辩护律师王万雄出示了一份某网络公司发给李俊的邀请函,请他担任公司的技术总监。据悉,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欲以100万年薪邀请其加入(见9月25日《长江商报》)。
熊猫烧香传播性极高,中病毒者会在短时间内传染局域网内其他用户。虽然用户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并下载各杀毒软件公司提供的,即可对“熊猫烧香”病毒进行查杀,但是如果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岂不更好。【1】 立即检查本机administrator组成员口令,一定要放弃简单口令甚至空口令,安全的口令是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的组合,自己记得住,别让病毒猜到就行。  (修改方法:右键单击我的电脑,选择管理,浏览到,在右边的窗格中,选择具备管理员权限的用户名,单击右键,选择设置密码,输入新密码就行。)
【2】 利用,关闭所有的自动播放功能。
单击开始,运行,输入,打开组策略,浏览到计算机配置,管理模板,系统,在右边的窗格中选择关闭自动播放,该配置缺省是未配置,在下拉框中选择所有驱动器,再选取已启用,确定后关闭。最后,在开始,运行中输入gpupdate,确定后,该策略就生效了。
【3】 修改,以查看不明文件的真实属性,避免无意双击骗子程序中毒。
打开(按windows徽标键+E),点工具菜单下文件夹选项,再点查看,在高级设置中,选择查看所有文件,取消隐藏受保护的操作系统文件,取消隐藏文件扩展名。
【4】 时刻保持操作系统获得最新的安全更新,不要随意访问来源不明的网站,特别是微软的MS06-014漏洞,应立即打好该漏洞补丁。
同时,QQ、的漏洞也可以被该病毒利用,因此,用户应该去他们的官方网站打好最新补丁。此外,由于该病毒会利用IE浏览器的漏洞进行攻击,因此用户还应该给IE打好所有的补丁。如果必要的话,用户可以暂时换用Firefox、Opera等比较安全的浏览器。
【5】 启用Windows保护本地计算机。同时,局域网用户尽量避免创建可写的共享目录,已经创建共享目录的应立即停止共享。
此外,对于未感染的用户,病毒专家建议,不要登录不良网站,及时下载微软公布的最新补丁,来避免病毒利用漏洞袭击用户的电脑,同时上网时应采用“杀毒软件+防火墙”的立体防御体系。病毒源码。计世网消息 在2007年新年出现的“PE_FUJACKS”就是一种让广大互联网用户闻之色变的“熊猫烧香”。该病毒的作者为“武汉男生”(文件末签名”WhBoy”),这个版本的病毒已经集成了PE_FUJA CK和QQ大盗的代码,通过网络共享,文件感染和移动存储设备传播,尤其是感染网页文件,并在网页文件写入自动更新的代码,一旦浏览该网页,就会感染更新后的变种。
不幸中招的用户都知道,“熊猫烧香”会占用局域网带宽,使得电脑变得缓慢,计算机会出现以下症状:熊猫烧香病毒会在网络共享文件夹中生成一个名为GameSetup.exe的病毒文件;结束某些应用程序以及防毒软件的进程,导致应用程序异常,或不能正常执行,或速度变慢;或者U盘不能访问使用;exe程序无法使用程序图标变成熊猫烧香图标;硬盘的根目录出现setup.exe auturun.INF文件 ;同时浏览器会莫名其妙地开启或关闭。
该病毒主要通过浏览恶意网站、网络共享、文件感染和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等途径感染,其中网络共享和文件感染的风险系数较高,而通过Web和移动存储感染的风险相对较低。该病毒会自行启动安装,生成注册列表和病毒文件%System%\drivers\spoclsv.exe ,并在所有磁盘跟目录下生成病毒文件,。
应用统一变为熊猫烧香的图标其实就是在注册表的这个分支中写入了一个值,将所有的EXE文件图标指向一个,所以一般只要删除此值,改回原貌就可以了。熊猫烧香制作者:李俊
日,“熊猫烧香”电脑病毒制造者李俊在武汉落网。“熊猫烧香”被列为2007十大电脑病毒之首,曾让上百万台电脑受害。
2013年6月,据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官方微博“丽水发布”提供的消息称,“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张顺、因设立“金元宝棋牌”网络赌场,非法敛财数百万元,已经被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年29岁的张顺是丽水云和人,他与李俊两人因制造“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在日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处以2年有期徒刑和4年有期徒刑。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大案
[日]湖北省公安厅12日宣布,根据统一部署,湖北网监在浙江、山东、广西、天津、广东、四川、江西、云南、新疆、河南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侦破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抓获病毒作者李俊(男,25岁,武汉新洲区人),他于日编写了“熊猫烧香”病毒并在网上广泛传播,并且还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其他重要犯罪嫌疑人:雷磊(男,25岁,武汉新洲区人)、王磊(男,22岁,山东威海人)、叶培新(男,21岁,浙江温州人)、张顺(男,23岁,浙江丽水人)、王哲(男,24岁,湖北仙桃人)通过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等病毒,构建“僵尸网络”,通过盗窃各种游戏账号等方式非法牟利。
这是中国近些年来,发生比较严重的一次蠕虫病毒发作。影响较多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且对于一些疏于防范的用户来说,该病毒导致较为严重的损失。
由于此病毒可以盗取用户名与密码,因此,带有明显的牟利目的。所以,作者才有可能将此病毒当作商品出售,与一般的病毒制作者只是自娱自乐、或显示威力、或炫耀技术有很大的不同。
另,制作者李俊在被捕后,在公安的监视下,在编写解毒软件。2006年12月,一种被称为“”新型病毒在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
日,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发出“熊猫烧香”的紧急预警。
日,湖北仙桃市公安局接报,该市“江汉热线”不幸感染“熊猫烧香”病毒而致。
日下午,各路专家齐聚省公安厅,对“1·22”案进行“会诊”,同时成立联合工作专班。
日,回出租屋取东西准备潜逃的李俊被当场抓获。随后将其同伙雷磊抓获归案。
日,“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制造者及主要传播者李俊等4人,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李俊有期徒刑四年、王磊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顺有期徒刑二年、雷磊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决李俊、王磊、张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俊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了曾因制造并传播“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而引发社会关注的张顺和李俊伙同他人开设网络赌场案。张顺、李俊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并分别处罚金20万元和8万元。[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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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我想要一个名叫七七的作者的资料和专栏,有人知道么?_百度知道
我想要一个名叫七七的作者的资料和专栏,有人知道么?
个作者写过耽美小说《杀阵》,《杀阵》主角叫楚莫言和青和。谢谢、《感染》。当然?有的话可以加分,是原创的,有专栏或者博客没有,那个《杀阵》不是一个什么日本明星同人
提问者采纳
《双程之曲径》,每次把《kizuna》和《I Know》循环播放就会很开心,20岁以,最近回归KIRORO,最亲密的友人是蓝淋:典型的双子座。反正她和蓝淋是朋友,《同类》。、鬼束千寻,个性极不安定。.。现今已出版作品、RIN都是大爱。20岁以前。。 目前是kat-tun团里kazuya和jin的小饭一枚,《双程之彼岸》:《破东风》,对太多事情都抱有好奇七七(se7en)的相关资讯..耽美圈子裏最倾慕的作者是YO-YO。 酝酿故事的时候喜欢反复听音乐。,小室乐团,认为爱情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力量,迷恋她们透明温暖又干净的声音。正在辛勤地填坑《感染》以及《杀阵》这是我唯一找到的了
提问者评价
原来-。-七七和蓝淋不是一个人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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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的,可以由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和《》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数字作品版权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版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 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关于。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数字作品版权登记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或选择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 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 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验证对证.,作品如未登记,将产生一些不利后果。关于作品的构成条件。根据通说,构成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第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还不能称作作品,必须要要有具体的表达,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但是否像录音或者写作那样保存下来还是像歌唱或者演说那样即兴而作转瞬即逝的,在所不论;第三,要具有独创性,即通过个体的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的就不算了。现代人创作作品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经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创作,这种方式的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就其独创的部分享有版权,这种独创部分可以理解为其独创的片断以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根据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摄制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著作权是依法而产生的。
2、又叫版权。分为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应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版权,国内网络中至今未能解决症结。侵权行为不断,被起诉的却寥寥无几。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识,另一方面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包括网站也有版权。
对于中小网站,常见的侵权方式集中于非法转载。
非法转载的情况的常见情况包括:某网站转载文章,通过更改文章标题等部分内容将文章改头换面,署名却不是原作者。这类情况侵犯了作者多项权利,包括署名权、编撰权等,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 。指的是转载的文章不标注作者信息,这是第一种情况的变种,不署名常常默认是网站原创。且第一种情况往往是用这种方式实行。目 前这只在原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的时候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这种情况常见于大型网站中,这是最轻的侵权行为,但被许多大型网站普遍采用的方式。这类侵权只在互联网中才会出现。作为,大家都知道链接的重要性,互联网评价网站权重的第一要素是外链的多少,无连接的转载会使得搜索引擎检索出现的文章出现混乱,往往原创作者的文章并不是排名第一位,转载网站的文章才出于第一位,对于读者来说是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的。从产生的影响来说,这显然属于不道德行为。现 在许多独立博客主推崇的cc协议同样禁止这种行为,但是目前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如果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时,根据相关条款,“转载无链接”属于侵权。当作者明确禁止转载时,强行转载,虽然注明作者并用链接方式指向原文,这仍然属于侵权。
目 前互联网管理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本,现在最全面的互联网法规是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工作条例,互联网无时无刻不在飞速发展,我们期待着全面完善的互联网法律的出台。从版权法产生之初,版权限制与版权保护就如影随形:版权保护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物资和精神的激励,版权限制则确保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进步艺术繁荣带来的利益,从版权法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废。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既处于此消彼涨的永恒冲突之中,又总是追求和谐共存的动态平衡,一部版权发展史其实就是追随技术进步的步履不断调整保护与限制平衡点的历史。
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成本日益低廉,复制质量完美无缺,无所不在的私人复制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版权体系的传统平衡,于是版权人竭力要求强化版权保护,取消对版权的限制——正如美国推出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报告即白皮书所述:“在数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日益缩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话。”事实上,正如版权发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网络时代,基于人权保护、促进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权限制制度也仍然有适用的余地。“即使数字技术将改变一切,也无法改变作者、出版商、唱片制作者、读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维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则是版权法永远的目标。
一、人权保护与版权限制
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正日益引起各国立法者和知识产权与人权学者的重视,人权与版权的冲突则首当其冲。许多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表现自由、信息自由、民主辩论、隐私或个人自治的利益,都可以为限制版权提供正当理由。以表现自由为例,正如教授所指出的,表现自由在基本人权体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相对于经济自由等权利,表现自由应当具有“优越地位”,即应看作是具有优先性的法价值。表现自由优于经济自由的原则在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中都得到承认。这就是说,版权的独占性质不应构成思想表现和信息交流的障碍。在这种人权理念的指引下,各国版权法都对作品的独占权利设定了必要限制,以保障表现自由权利的实现。没有理由认为,在,基于表现自由对版权的限制会失去存在的基础。比如,出于批评、评论的目的,人们有权对版权作品进行适当引用或复制:学术论文出于评论目的可以复制他人作品的一部分,报社记者为了指出其错误可以发表政治家的演讲,所有这些都是本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制度。考虑到在因特网上各种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公共辩论将更显活力,合理引用或者合理使用规则在数字世界必将继续占有一席之地,正如在传统印刷世界的情形一样。
“隐私权是公民对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享有的不被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2]一方面,某些作品如纪实文学、素描绘画作品可能会包含有涉及他人隐私的材料,这样,作者发表权的行使就要充分考虑到对他人隐私权的尊重;另一方面,某些复制作品的行为发生在私人生活领域,坚持严格的版权保护会侵扰人们的私生活宁静,因此版权人无权干涉发生在私人领域的复制行为。也就是说,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版权执行制度,将版权之手伸向人们的家庭范围之内并要求人们出示其所拥有的包括作品在内的所有信息的收据或者许可证,这需要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且,版权效力向私人领域的延伸与公共政策所代表的利益相冲突,这些利益在历史上对信息政策诸如言论自由、保护隐私、竞争政策和百家争鸣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这样,版权人只能放弃对某些私人复制的控制。这也许是生活在自由社会所不得不支付的代价!更何况,在网络时代,侵犯隐私权正在演变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为保护隐私权加大对版权的限制显得尤为必要。
二、公共利益与版权限制
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版权的限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但一般说来,世界各国都从立法上承认了下列限制,包括:在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面授过程中表演版权作品;图书馆和档案馆为保存版本、更换毁损藏书或者其他合法目的而制作作品复制件;为盲人制作演绎作品。可以预言,这类限制在网络时代也不会有大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屡遭诟病的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也试图在版权人与社会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因而规定了限制版权的条款,使得图书馆和档案馆可以出于上述目的制作作品的数字复制件以及印刷和传真复制品。该法案还授权国会图书馆进行相关研究,以帮助国会确定从促进远程教育的角度考虑,应如何制定版权规则。有时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可以援引合理使用制度为在法律程序中(如作为与正在辩论的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为了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如证明某一毒品的效力)复制版权作品的行为提供正当性辩护,在立法或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有关机关适当复制相关法学作品和实证材料则更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三、促进竞争与版权限制
竞争政策也可以为版权限制提供依据。在中,竞争机制能够促使生产或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而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却赋予权利人某种垄断地位,使得作品的供给量低于竞争状态,供给价格则高于竞争价格,导致社会总体的下降,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谓的无谓损失。这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如果过强的版权保护导致超出法定程度的垄断,就必须对版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比如,在中,有两例属于基于竞争政策的版权限制制度:其一,针对音乐版权人的,以便有更多的企业制作某一音乐作品的录音带;其二,针对广播信号权利人的强制许可,以便他人通过被动转播被广播的材料。美国的合理使用抗辩有时也用于促进市场竞争,如在Sega v. Accolade (Sega v. Accolate, 977F.2d 1510(9th Cir. 1992)。)案的审理中,法院认定虽未得到授权但具有开发具备兼容性程序之合法目的的解构他人程序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正如该案所表明的,当信息表现为数字形式时,竞争政策问题会不时浮出水面。而美国司法部针对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实际上也是试图通过对微软公司通过而获得的强大市场垄断地位进行限制以促进竞争。
四、弹性机制与版权限制
在技术飞速发展的年代,立法者很难准确预测将会出现怎样的新技术、人们将如何使用这类技术以及版权法应如何应对。正如学者所指出的:“法律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却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这样,当立法机关对特定案件的情势并没有表示明确的时,法院就常常采用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弹性机制,以便平衡这类案件中版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1984年Sony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应推定非商业性私人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必为了保护对作者的创作激励而禁止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没有明显影响的私人复制行为,对这种非商业性使用作品行为的禁止只会阻碍人们获得作品的思想,而不会带来任何收益。”而在Lewis Galoob Toys Inc.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支持原告发行一种“游戏精灵”的权利,这使得任天堂游戏的用户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可以有一些临时性的变化,[3]而在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案中,法庭认定,自动张贴源于用户的因特网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4]上述案例都成功地利用版权限制法理解决了法律不时与高新技术发展脱节的矛盾,使得版权法保持面向未来的适度弹性和灵活性。
五、市场失灵与版权限制
“市场失灵”是解释版权限制依据的经典理论之一。根据这一理论,版权法之所以不愿意扩大版权保护范围以彻底禁止私人使用,不但不追究在理论上有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反而将其认定为合理使用,是因为立法者认识到过高的交易成本使得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难以达成任何协议。这样,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而言,对于社会来说,得到半条面包(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作品而版权人得不到使用费收入)比什么都得不到要强(即社会公众不能自由使用作品,版权人也得不到使用费收入)。也就是说,当为达成许可而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远远超出交易的预期收益(既可以表现为许可收入,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名声或者商誉的提高)时,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这时,人们自然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辩。
那么,在网络时代,这种“市场失灵”是否依然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从表面上看,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适度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的存在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交易成本,使得版权人有可能按照使用或者复制作品的次数和时间收费,从而导致“市场失灵”理论失去存在的基础。而实际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本身就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更不用说一整套网上支付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上述成本对于大量市场价值不高的普通作品而言,足以构成“市场失灵”的充足理由。事实上,许多为私人目的复制作品的行为要么没有明显的经济上的重要性,要么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如便利研究工作而被认定为正当。更何况,虽然网络的触须正在伸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但由于经济、地理和人们自身的原因如存在视力、智力障碍,网络终究有其局限,对于某类地区、某类群体,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网络失灵”。这样,网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存在使得版权限制制度依然有相当的适用空间。
六、反共地悲剧与版权限制
近 年来,国外一些学者试图运用经济学上“反共地悲剧”理论为网络时代的版权限制制度进行辩护。“反共地悲剧”是与“共有地悲剧”相比较而存在的模型,“共有地悲剧”和“反共地悲剧”分别以两种极端的情形来说明保证土地(其实可以被视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资源的代表)适度开发利用的理想产权架构:没有产权保护会导致土地过度开发利用甚至资源枯竭,如过度放牧导致土地沙化使人们失去牧场,即所谓“共有地悲剧”;而在土地上存在过多过强的权利甚至权力又会阻碍资源的充分利用,如现实中多个部门共同掌握土地等资源的审批权,各种权利/权力相互牵制,最终导致土地长期荒废,这就是“反共地悲剧”。
上述理论模型同样适用于作品和版权保护。数字网络技术使得作品管理和版权交易的成本下降,减少了基于“市场失灵”的版权限制,但一方面,版权过于充分的“行使”会增加作品使用者的成本、减少作品的使用量从而对社会不利,因为对于社会来说,作品的价值就在于使用,另一方面,过强的版权保护也会阻碍新作品的创作,这是由于每一部作品的创作都必然会牵涉到对许多在先作品的利用,存在于在先作品的过多过强的版权交织在一起形成一张网,必然阻碍甚至窒息作品的创作,陷入一种“反共地悲剧”。这就说明,不管在哪个时代,我们都必须追求一种版权适度保护模式,维系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动态平衡。
七、使用者权与版权限制
早在前网络时代,为对抗作者享有的版权,一些学者就明确提出,包括读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在内的社会公众享有一种“使用者权”。根据这种观点,合理使用不仅是一种消极抗辩,更是社会公众享有的积极权利。也就是说,一旦版权人将其作品在公众中传播,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就成为公众享有的一种“权利”。版权法只是授予版权人在有限时间内的有限权利,而将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合理都保留给公众,这已成为版权保护史上一脉相承的传统并体现在网络时代的典型案例中。例如,1992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构Sega公司软件代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5]此后,为达到兼容效果而解构他人软件就成为一种权利。而在另外一个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如果版权法要实现其促进知识进步的宪法目标,就必须为合理使用留出合适的空间。[6]因此,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合理使用是公众享有的一种如此强有力的权利,以致于可以根本不考虑旨在排除合理使用的或者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
总之,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恰如版权天平两端的砝码,任何一端砝码的不当增减固然会导致天平暂时失衡,而完全去掉“版权限制”的砝码则势必摧毁版权天平本身。正如经济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时代在不断变化,但对经济学而言,“有所改变的只是答案而不是问题本身。”对于版权法来说也是如此:在网络时代,版权天平还是那架天平,砝码还是那两种砝码(即“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立法者的任务也依然是保持天平的平衡,有所改变的只是天平两端托盘中的砝码数量以及为维持平衡而增减砝码的频率。一部作品的各类权力,只有在被用于谋取经济利益时才有市场交易价格。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版权协议,由专业和专业律师进行具体的业务依法授权办理。宣统二年(1910)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第 1部版权法。民国四年(1915)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十七年(1928)国民党政府亦分别制订过版权法(当时均称“著作权法”) 。但这些法律并未起到保护作者权利的作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作者的正当权益。1950年 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窜改等行为”;出版物“在版权页上,对初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等等,均应作如实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在兼顾作家、读者及出版家 3方面利益的原则下协商决定;为尊重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该决议还规定,为适应培养高级建设人才的需要,对于篇幅过巨、销路不广的专门著作,由政府协助出版。这项决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关于保护作者版权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随后,政府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书籍出版稿酬、剧本上演稿酬、电影故事片稿酬、节目录制稿酬等使用作品的付酬办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86年 4月12日通过、日生效的《》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 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次将版权保护写进国家民事法典。版权(著作权)包括的具体内容,将由版权法规定。1985年7月建立的国家版权局正在起草版权法。[1](一)和版权相同点
1、无形性:  (1)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  (2)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有人称之为“使用价值无限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独占性:专利权、版权为权利人所专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3、地域性:一国或一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地域有产权,超出该地域就不发生效力。  4、时间性:保护有期限。  (二)专利权和版权二者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首创性”。  2、权利客体范畴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客体较专利权广泛的多。  3、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相比之下,专利权的内容简单,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复杂。  4、权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相比之下,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这项技术。  5、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较长,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未发表的,不受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差异显著,在通常情况下是易于区分的,但是就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的保护方面,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交叉。如外观设计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发生交叉。如何解决这类冲突,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国国内立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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