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开个小店做什么好策划快闪跳舞会放歌曲涉及侵犯歌曲知识产权吗还得给歌曲创作者钱吗

  在歌舞厅KTV的歌曲播放侵犯版权吗?  有此一问是现在有某办事处已向中国各大歌舞厅所有的公司,发出律师信,要求赔偿侵犯版权的损失,否则就法庭见。如果真的构成侵权,那赔偿的数目将是天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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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象是刚刚出来这么个规定!
  有病啊  当然不侵权    不过名字被禁不能哆嗦了  那些KTV 要找我代理   一分钱都不用付    PK  
  在台湾是被认为侵权,毫无疑义!
  当然是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强制收帐解释得真够明白的,我再次学习:)
  我到现在还没看明白
说了些啥???  上面又有哪个法条套的上 本次事件???    买来的正版碟连播放都不可以吗?  不管我怎么放都没有违反 著作权法 中关于录音录象的规定  买的正版碟就有播放的权利  没有的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KTV违反了啥?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要是有人想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号    来说明问题  那这是个什么样的单位  说话有用吗?法院会理吗?连个规章都不是    下回买了正版碟就尽管放,收钱也可,不收钱也行,只要不: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就没事,前提是正版的
要是盗版 就自己躲在家慢享用,不要声张      PK  
  “买来的正版碟连播放都不可以吗?“  啥址啥,买来自己听是可以,在生意中使用肯定侵权,这不要讨论.
  又来一个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    买正版碟片自己享用的规定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KTV老板购买正版碟片是为了老板个人自己学习、欣赏的吗?    正版碟片的著作权属于邻接权的范围,权利属于音像公司。  邻接权首先是源于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意音像公司将其作品制作成音像作品,音像公司对音像作品本身产生邻接权,音像制作者的邻接权依然适用著作权本身。只不过不产生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而已,财产权利完全相同。
  这问题在现在的上海似乎比较热。据说上海的钱柜、浪沙等大型KTV正在酝酿反击的招数,背景很大,真不好说。  楼上几位的意见都有一定道理,强制收帐比较专业。
  附带提供本期《南方周末》的有关文章,你看看就明白了:    “卡拉”不“OK”政府做什么?     南方周末 
  12:43:44       □刘阳      几个时尚青年站在钱柜练歌房门口,认真地看着新歌推荐榜。日本人发明的卡拉OK从上世纪后期开始迅速风靡中国之后,“唱卡拉OK”就成了在城市青年中非常流行的娱乐。这造就了一个利润可观的新行业,钱柜就是受益者之一,这家娱乐公司在京、沪两地都有卡拉OK厅经营,去年年底又在广州开设了一家分店。但是目前在包括钱柜在内的卡拉OK厅老板们的心中,低哼着的是“最近比较烦”的曲调。    从3月1日起,国内大小万余家卡拉OK厅就陆续收到由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受国际唱片协会委托发出的律师函,要求他们停止擅自使用国内外近50家唱片公司的MTV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其实,这起事件并非那么突然。早在2001年底,修改完毕的《著作权法》就作出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放映权后,国际唱片公司就一直密切关注着事态的进展。    在等待中度过了一年半后,他们终于决定不再“让免费使用变成习惯”。自2003年6月起,香港正东和华纳两家唱片公司先后诉北京两家卡拉OK厅的卡拉OK播放侵权,K厅于同年底被判败诉并支付赔偿金数万。一个月前,被起诉的变成了上海钱柜和麒麟卡拉OK厅。    这些只是先兆,大范围的维权行动在3月1日开始,雪片一样的律师函飞往全国各地。唱片公司谋划有方、步步为营,在得到法律条款支持并在相关判例中胜诉之后,才以局部打击和大范围空降相结合的方式兵临K厅城下。    由上述时间表可见,国内“K”界完全有时间从容应对,如此狼狈表明企业危机意识不强显而易见。而且一方为跨国行业NGO(非政府组织)国际唱片协会,另一方为一盘散沙的大小万余家K厅,强弱对比未战已分。    “K”界一时哗然。在各种反应之中,呼唤政府介入的声音相当一致。    事实上,这次危机本来是为业内锻炼自身组织和协调的能力提供的机会,卡拉OK业大可借此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并发挥效用。而进行行业风险分析并发出预警信号,即在行业协会的职能范畴之内。这方面机构与功能的缺失,也是近年中国商家频频惹来国际倾销官司的原因之一。全靠政府出面,一是不合国际惯例、缺乏回旋余地,二则即使再成立一个商务部,政府也乏力顾及。    然而K厅老板动辄向政府呼救却不能一味怪他们短视。在现实中,国内商家的组织资源十分有限,NGO的生存空间狭小,见效速度远不及政府或半政府背景组织的介入。所谓路径依赖,即走惯了老路,不付出相当成本就不可能被逆转。在比较了可能付出的各种成本之后,身处市场的老板依然习惯呼唤政府,这说明我国的市场化水平仍然低且失衡。    国际唱片协会对这样的市场化状况和法律环境自然难以感到满意。国际唱片协会亚太区总裁直言不讳地说:“唱片公司想间接推动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建立集体管理的程序。”事实上,在《著作权法》修改后,就有条例规定共同使用MTV的放映权要进行集体管理,但具体措施却至今未见。也就是说,国家作出了集体管理的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却没有一个国家认可的专门机构来负责此事。这促使国际唱片协会采用纯市场手段希望自下而上地向政府有关部门施压。因为有关部门在维权上的低效率,就意味着唱片公司的收入持续流失。    “K”界觉得委屈还因为,此前他们一直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音乐著作权使用费;而对于MTV的放映权,管理情况却欠明晰。尽管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的郭春飞律师称“这些作品是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但问题正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的工作人员所说,“我国并没有一个界定MTV是否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标准,而只有属于该类作品,才可能拥有放映权。法院也只能针对具体情况鉴别。”    保证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才是市场中各方让渡给政府发挥职能的地方。非要等到被人逼上门才有所作为,则是改革内生动力不足的明证。    至于这起纠纷的结局当无意外,免费的午餐没有一直吃到晚上的道理。在日本,卡拉OK厅直接向卡拉OK制作公司一次性支付版权使用费,而且基本上不采用歌手原声原影的影碟;在香港,卡拉OK厅每年向专门的集体管理机构交费后就可以使用原声原影的MTV;在台湾,先由一两家软件公司向唱片公司购买版权后制成播放软件,卡拉OK厅再向软件公司购买。    国际惯例即是如此。经营者要做的只是去遵循它,政府要做的只是创造一个更好的市场环境。  
  你以为买正版碟是拿来干嘛的  收藏的哦?    花钱买了碟就是看的 放的  你拿的法条根本与本事件无关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你在买正版的时候已经向著作权人支付了费用(注意:付钱过了,不是免费的)  而要是你是免费获得的  当然不适用我们讨论的问题    你再仔细看著作权法再说话  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播放要另外付钱  但 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例外    一个法人买了碟  就可以放  要不买碟干嘛      破例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普法    PK
  靠  连律师都不一定懂法  拉个记者能说明啥?  记者懂个p  从张金柱到刘涌  都是.......    PK
  楼上根据“(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推导出“一个法人买了碟,就可以放,要不买碟干嘛?”,逻辑有问题。因为根据上述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法人买了碟播放,应该是为了法人自己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才可允许的。而法人营业中使用他人作品,为的是牟利。故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把“(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定性为侵权行为,而规定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即我国法律已经承认音乐作品的二次收费制度。个人赞同 强制收帐 的观点。
  既然你喜欢讨论著作权,那我就再说几句。  著作权法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为保护作品在社会的传播,也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  法律当然不禁止公民合理地使用作品,公民的合理使用也就是合法地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法律对公民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公民不能无限地使用作品。法律对公民“合理使用”体现在《著作权法》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全部法条如下: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超过以上规定的,均属于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侵犯。    你购买正版音像作品,你个人当然可以无限地欣赏,即你所谓的“播放”。但如果你不是为了欣赏,而是以音像作品用来牟利,即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音像公司邻接权的侵犯。    播放权,即著作权法中的“放映权”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只有符合上述“权利的限制”的播放才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侵犯,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播放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人的反映权。    你陷入了“正版、有偿购买、播放”的误区
  著作权的问题,在中国可谓白纸一张。  听一位法律专业的老师说,其在台湾乘出租,看见司机在放音乐,简单说了句,侵权了吧?司机马上反映出这是版权侵权问题。这就是所谓的法律意识。
  强制收帐
观点正确;:啥址
在瞎扯.  论法天涯急需法律专业人士,否则此论坛无前途.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句话各位再好好研究  不要一看到啥  就开始乱讲  好象全是高手的样子    再看看放映权的规定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为什么这里谈的是: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而不是录音录象作品?两者有区别  同时,播放权在购买碟时没有作过限制  完全可以理解为任意的播放  得到完全许可的播放    这也导致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许可合同就没有了意义    出租碟片店违反了著作权法,但工商照样登记  谁想过这个问题没有    各位  要说话的拿中国现行法律  有据才有理  这论坛水平就是不行    jy188
回复日期: 23:43:00  论法天涯急需法律专业人士,否则此论坛无前途.    尧吉     法人买了碟播放,应该是为了法人自己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才可允许的  晕到,连法条都没理解  这里说的是学生要是为了学习,可以盗版,你明白不?  问问外语学院的学生就知道,磁带是怎么来的。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什么叫不经许可,不付报酬???????    最后说一句:买正版碟就是得到许可,付了报酬。  就是可以天天放,月月放,想怎么放就怎么放。  要是不乐意,唱片业搞个播放权利限制书,在买碟的时候让购买人签。    哈哈,到时看谁还买正版    PK          
  啥址根本不理解“合理使用”的规定,合理使用是法律赋予你支配作品的权利 ,但这种权利是有范围和界限的。这种权利对应的就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就进入著作权人权利的范畴,也就是“不合理使用”。    正是因为有法律赋予你合理使用的权利,你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正因为你的权利是有范围的,你才“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放映权是著作权人的一种财产权,直接产生于作品中。录音录像是基于他人的作品产生的一种邻接权,是作品经过“加工”后的新的“作品。”简单地说,我写一首歌曲,我对歌曲享有著作权,某音像公司看中了我写下歌曲,经过我同意,可以制作成MTV。这时候就产生2个邻接权:  1、歌手的邻接权(即表演者的权利)  2、音像公司对MTV的邻接权(即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如果该MTV被电视台播放,还会产生新的邻接权,即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你购买了音像公司发行的MTV,基于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你可以自己欣赏,也可以在你写的歌曲中适当引用部分旋律和歌词,也可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也可以将歌词翻译成藏语或盲文。但你不能超出以上规定,否则就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范围。    你如果仍然不理解,那就没办法了,对牛弹琴。        
  说的有道理。
  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3月29日播出)  法治聚焦:《唱片公司索赔卡拉OK》     主持人:受华纳唱片等50多家国内外大型公司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一万多家卡拉OK事务所发出了索赔律师函,要求他们对因侵犯这些唱片公司的著作权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今天我们就来关注这一唱片公司索赔案。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春田教授。据了解,3月24号,这两家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麦乐迪歌厅达成第一份和解赔偿协议。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相关报道。       和解赔偿协议是24号下午,北京天为、赢科两家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麦乐迪公司签署的。       北京麦乐迪副总经理陈晓明:麦乐迪是有三个经营场所,每一个一年要交多少钱,他不是每一年,现在他是到今年年底,按12万元这个数额交。       从3月1号开始,这两家律师事务所受国内外50多家大型唱片公司委托,向全国一万多家卡拉OK经营者发出律师函,声明因为这些经营场所,未经委托方的许可,非法放映这些唱片公司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要求这些卡拉OK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授权公司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经营场所所容纳的人数而定,最低几千元,最高12万元。索赔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受委托律师孙建红:第一种是纯粹的卡拉OK经营场所,第二类是兼营的,当然卡拉OK也是主要的经营项目,第三类是附带的,如餐馆,为了客人消费大家吃完饭后,在里面娱乐娱乐。       然而,据受委托律师讲,即使在交纳了赔偿金后,这些卡拉OK经营者所获得的唱片公司作品的授权使用期限也只是到今年年底。这也是唱片公司对这两家律师事务所的授权代理期限。       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总裁饶锐强:著作权法授予了权利人有这个权力去维护他们的放映权,但是国内的使用者不可能去向每一个音像出版社或海外唱片公司得到一个授权,而海外公司和国内公司又不可以以集体管理的模式出现,因为著作权法里面还不容许他们这样做。所以我觉得他们的这种维权行为是一个过渡行为。       受委托的两家律师事务所表示,对于那些坚持侵权,拒不赔偿的卡拉OK经营者,他们在调查取证、核实之后,将提起相关的法律诉讼。       主持人:刘老师,我觉得这一次两家律师所代表这些唱片公司,向这些使用他们作品的卡拉OK厅提出这样的一个索赔请求,我觉得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就好像是比如我们你用电你要交电费,你用水要交水费一样,你使用了人家的知识成果就应该交著作权费,应该是一样的道理,不知道您对这次事件怎么看?       刘春田:就像您说的,这是一个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法律没有制定之前,还是一种混沌状态。比如这种收费应该是从2001年的10月27号修改了著作权法以后才出现的这种法律规定。这一天开始,唱片制作人就有权利向这些经营场所收取对他们唱片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费。       主持人:我记得前一段时间,也是在媒体上热炒过的,说是音乐著作权协会向有关比方说饭店,有些经营型场所收取背景音乐著作权的使用费,这次我们看到是唱片公司委托向卡拉OK厅收取音乐电视或者是音乐录影这个费用,这两个费用分别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刘春田:应该说现在这个是凝结了或者是聚集了音乐的词曲作者,那些表演者,包括唱歌的人,演奏的人,还有对于这些演奏予以固定,就是唱片制作人,大体是这三个阶段,词曲作者表演者、唱片制作人这三个环节的智力劳动的一个成果。前面说的那个情况,实际上是对词曲作者费用的,著作权使用的一种费用的支付。       主持人:刚才在这个节目当中也看到了国际唱片协会亚洲区总裁他也说,说国内很多的地方,对于自己的唱片业的著作权保护方面,他说是缺少一个集体管理组织,这个集体管理组织,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在他们讨著作权赔偿或者是索要使用费方面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刘春田:从法律上讲,它是一个社会团体,它是这样的一个社会团体,它是替人理财的,他和作者权利人之间是一种法律上是一种信托关系。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主持人:我们看到,目前和受委托的这两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和解协议的孩非常少,那其他的卡拉OK经营者又是怎样想的呢,我们采访了成都的一位经营者,来看一下。       记者:您感觉应不应该向这些唱片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呢?       成都钱柜视听总经理柯金光:我认为应该要支付,应该要支付,因为我刚才讲了在我们刚成立音乐著作权协会时就付费了,因为我认为这是很正当的,但是这些所谓的赔偿的费用,这个是随便他定的,没有协调的空间的,就是说您对赔偿费用的标准制定有疑问,是,不应该由这些唱片公司一家做主,应该由国家来制定。       主持人:四川成都的这位卡拉OK经营者认为向唱片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是应该的,但对具体的收费标准却提出了疑问,那么这个收费标准,究竟该由谁来制定?       刘春田:你说我们街上卖衣服,商店里卖其它的商品,其实国家已经不再制定,对任何具体的商品进行定价。这是完全由市场来调节。       主持人:这次只是一个索赔,卡拉OK经营者缴了赔偿金后授权使用期限也只是到今年年底,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明年怎么办?这是不是也反映出我国在唱片业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一些问题?       刘春田:应该说前提是一个开始。不管是到今年年底或者是到现在结束,实际上它通过这样一个行为,确立了一个原则,就是实现法律规定的那个原则,就是要付费,这个东西不再是无偿的。实际上这次的赔偿不管多少,其实在我看来,都是问题不大。主要是真正能够赔偿。       主持人:谢谢刘教授。北京麦乐迪和唱片公司之间达成妥协赔偿协议,支付因未经授权而使用唱片公司唱片的版权费和赔偿金,这无疑是法制观念的一种进步,更是明智之举。那些卡拉OK经营者也应该因此而树立一种尊重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意识,支付应该支付的版权费用。     
  注意以下内容:    “从3月1号开始,这两家律师事务所受国内外50多家大型唱片公司委托,向全国一万多家卡拉OK经营者发出律师函,声明因为这些经营场所,未经委托方的许可,非法放映这些唱片公司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要求这些卡拉OK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授权公司的经济损失。”    “刘春田:就像您说的,这是一个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法律没有制定之前,还是一种混沌状态。比如这种收费应该是从2001年的10月27号修改了著作权法以后才出现的这种法律规定。这一天开始,唱片制作人就有权利向这些经营场所收取对他们唱片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费。 ”    “刘春田:应该说现在这个是凝结了或者是聚集了音乐的词曲作者,那些表演者,包括唱歌的人,演奏的人,还有对于这些演奏予以固定,就是唱片制作人,大体是这三个阶段,词曲作者表演者、唱片制作人这三个环节的智力劳动的一个成果。前面说的那个情况,实际上是对词曲作者费用的,著作权使用的一种费用的支付。”     不用告诉我说刘春田教授也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    他是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教程教材《知识产权法》的主编。      
  不要拿学理来说事    请拿出法律依据来说这个问题    。但你不能超出以上规定,否则就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范围。    什么是其他权利  要是和我讲学理  对不起  我只看有法律效力的东西  请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说明  不要拿法学家,记者,或是哪个自称专家的东西的讲话来和我说  记住:中国法院不吃这一套,说了和没说一个样    迂腐  自以为了不起  没法律依据的话  在法院就是狗屁都不是      作者:强制收帐
回复日期: 22:38:00
    注意以下内容:  不用告诉我说刘春田教授也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      刘春田还好意思说2001年的10月27号  今天是几号,侵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不说还好,一说,叫人乐哈哈  其他的错误我就不提了  免得让人以为我又瞎扯了          PK    下回在这里谈法律  不要和我谈某人的讲话  我不懂  
  真的没办法,的确是个法盲,连“诉讼时效”、“持续侵权”都不清楚。以为立法之日就是时效起算之日。  对著作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专门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1号    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其他我不想再罗嗦了,因为你根本不懂。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你连我什么意思都不知道  还在和我谈    看  刘春田:就像您说的,这是一个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法律没有制定之前,还是一种混沌状态。比如这种收费应该是从2001年的10月27号修改了著作权法以后才出现的这种法律规定。这一天开始,唱片制作人就有权利向这些经营场所收取对他们唱片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费。    天经地义的事?  这一天开始,唱片制作人就有权利向这些经营场所收取对他们唱片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费。    这说的是法律人说的话吗?  什么叫天经地义?  有法律依据就拿出来  唱片制作人就有权利?  从2001年的10月27号就有权利,晕,要是个老百姓听了,还以为钱可以从那一天开始算。  难的你还是个明白人,知道钱也不过只能算2年而已。    说了半天,拿个收费的法律依据来  不要误了重点  谈些不着边际的话    “诉讼时效”、“持续侵权”  我还要你教这些,晕到    刘春田还好意思说2001年的10月27号  今天是几号,侵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两年的时效,要是有赔偿的权利,只能是2年,是2002年的3月开算  而不是2001年的10月27日    还有中国的著作权法是日施行,就已经有该项权利  而不是2001年的10月27日  在当时的法律第10条第5款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下回真要说话请严谨点  不要以为上了电视报纸就可以胡说霸道  也误导一些只要看到是个腕就迷的没脑汁的人  乱搬    哈哈    PK    劳驾下回看懂后说话    法盲也比你会用法律            
  摘录几个法条  第九条 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  第十一条 外国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手段公开表演其作品或者公开传播对其作品的表演。  第十四条 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发行其作品的复制品后,可以授权或者禁止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    可惜全有外国两个字    PK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使用)  未经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制作者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发行。  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时声明供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营业性播放。    某个地方规章的规定      PK
  第三十条 音像制品出租、放映单位用于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向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批发或者零售单位购买。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用于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向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或者批发单位购买。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制品,可以用于批发、零售、出租或者营业性放映:    (一)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    (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时声明供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于营业性放映。    某地的地方性法规    PK  
  最担心的是,以后去KTV唱歌会不会太贵和还有没有这么多歌
  这还用讨论呀,是不是有点太浅了。说来说去又变成讨论诉讼时效了,诸位哥们还是不在这里争了。
  又一个啥都不懂的网络律师冒出来了  谁谈诉讼时效了  谈的是如果侵权 计算赔偿的时间标准  以及中国是啥时有这方面的规定      免费播放的逻辑    买  就可以播放  如果唱片公司在你购买碟时  没有对播放加以限制    那就是可以任何方式的播放    本案在上海某中院诉讼  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制品,可以用于批发、零售、出租或者营业性放映:      (一)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      (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时声明供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于营业性放映。      没有声明就是可以营业性播放  明白不???????????  香港片都有一段版权声明,那当然不能随便放  但大陆的一些片子要是没有这个声明  那  想放就放,不放白不放,放了也白放,白放谁不放    PK
  在北京 好象已经有赔偿的先例了  一首歌曲一万元
  是的,楼上说是这样,在本星期五全国200多KTV老总聚首上海,商讨对策。
  在200多家KTV老板完全应该请啥址做法律顾问。他对著作权法研究太好了,无人能敌。
    PK传奇    
有煞笔就提了这个问题 呵呵
  耶~~~~~    受教受教~~~~~~
  不错,应当再继续讨论。  建议升级到民法条款上去。    受教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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