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全文体现了教材什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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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2014年法院、检察院考试用书《法律专业知识》专用教材
市 场 价:32.00
商品编号:6283
折 扣 价:¥22.00已优惠¥10.00(7.0折)
运  费:根据重量、地区及送货方式收取
作  者:李永新出 版 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年07月版  次:2014版
开  本:16装  订:平装
适用范围:国家及各地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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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录考试有着博大精深的研究,极具丰富的公务员考试实战经验。主持并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教材系列和辅导课程、专项突破辅导教材和辅导课程,帮助无数考生成就了梦想,备受考生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 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考情综述(1)
&&& 第一章 法理学
&&&&&&& 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要素& (2)
&&&&&&& 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效力(7)
&&&&&&&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13)
&&&&&&& 第四节& 法律责任(16)
&&&&&&& 第五节& 法律关系(19)
&&&&&&& 第六节&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22)
&&&&&&& 第七节& 法的运行(27)
&&& 第二章 宪法
&&&&&&&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34)
&&&&&&&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42)
&&&&&&&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8)
&&&&&&& 第四节& 国家机构(57)
&&&&&&& 第五节& 宪法的实施(74)
&&& 第三章 行政法
&&&&&&&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82)
&&&&&&& 第二节& 行政法的主体(86)
&&&&&&& 第三节& 行政行为(92)
&&&&&&&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111)
&&&&&&& 第五节& 行政复议(116)
&&&&&&& 第六节&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125)
&&&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
&&&&&&&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132)
&&&&&&&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35)
&&&&&&&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139)
&&&&&&&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142)
&&&&&&&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146)
&&&&&&&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程序(149)
&&&&&&& 第七节&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决定(153)
&&& 第五章 民法
&&&&&&&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158)
&&&&&&& 第二节& 民事主体(160)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172)
&&&&&&& 第四节& 物权法(180)
&&&&&&& 第五节& 债权(187)
&&&&&&& 第六节& 合同法(206)
&&&&&&& 第七节& 民事责任(224)
&&& 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238)
&&&&&&&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241)
&&&&&&&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244)
&&&&&&&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249)
&&&&&&& 第五节&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254)
&&&&&&& 第六节& 诉讼程序(256)
&&& 第七章 刑法
&&&&&&& 第一节& 刑法概述(268)
&&&&&&& 第二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272)
&&&&&&& 第三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281)
&&&&&&& 第四节& 犯罪停止形态(285)
&&&&&&& 第五节& 共同犯罪形态(289)
&&&&&&& 第六节& 罪数形态(292)
&&&&&&& 第七节& 刑罚(296)
&&&&&&& 第八节& 重点掌握的罪名(312)
&&& 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念(324)
&&&&&&&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327)
&&&&&&&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据(330)
&&&&&&& 第四节& 强制措施(333)
&&&&&&& 第五节& 刑事诉讼阶段(336)
&&&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343)
&&&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349)
&&& 2014法检招录系统精讲 专项高分全新课程体系(355)
&&& 中公教育?全国分校一览表(358)
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考试
《法律专业知识》考情综述
&&& 近年来,法院检察院采用公开考试的选拔机制录用工作人员,总体来看法检考试与省级公务员考试越来越趋同,体现了考试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有助于从实际意义上选拔整体素质和能力都符合法院检察院工作要求的人员。
&&& 法律专业知识考试主要测试法理学、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知识。
&&& 一、法理学
&&& 1.主要考查范围
&&& 法的定义、特征和本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法的渊源和分类;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法律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的实施;法律解释等知识点。
&&& 2.备考策略
&&& 了解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对相关内容进行联想记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
&&& 【例题1】 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的适用
&&&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用&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 解析:本题答案为C。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①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②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③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选项AB说法错误,案件审判中,应先适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起着补充法律规则的作用。而且也不一定必须无条件适用法律原则。选项D说法错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故本题答案选C。
&&& 【例题2】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之一。下列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B.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
&&& C.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 D.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由法律规定的,是一成不变的
&&& 解析:本题答案为D。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与人类科技和认识发展的水平是成正比关系的:科技和认识水平越高,对人类社会生活具有价值、能满足人类需要的事物的范围和种类也越大、越多。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不仅是开放的,而且呈不断扩大、增多的趋势。故本题答案选D。
&&& 【例题3】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
&&&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 解析:本题答案为C。立法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立法解释不同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本质上属立法活动;司法解释是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有权解释,既包括规范性解释也包括个别性解释,是司法适用的一个环节。我国《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所以立法解释的效力同所解释的条文的效力相同,具有普遍性。而与司法解释的效力则是不同的。故本题答案选C。
&&& 二、宪法
&&& 1.主要考查范围
&&&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价值与作用;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解释与修改、宪法实施保障、宪法实施评价等知识。
&&& 2.备考策略
&&& 掌握基本知识,熟悉公民在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基本义务,以及政府组织形式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 【例题1】 关于我国宪法的地位与作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 B.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 C.宪法是授权法,限权法,同时也是人权保障法
&&& D.宪法确立了完善的立法体制和具体的立法规划
&&& 解析:本题答案为D。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和依据,而不是确立了完善的立法体制和具体的立法规划。故本题答案选D。
&&& 【例题2】 依据宪法,下列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原因的情况是(&&& )。
&&& A.公民在疾病时&&&&
&&& B.公民在年老时
&&& C.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 D.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 解析:本题答案为D。《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本题答案为D。
&&& 【例题3】 刘某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他现在正在监狱服刑,关于其选举权表述正确的是(&&& )。
&&& A.可以行使选举权&&&&&&&&&&&&&
&&& B.没有选举权
&&& C.不能行使选举权&&&
&&& D.经监狱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 解析:本题答案为A。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刘某虽然正在监狱服刑,但是他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仍享有选举权。故本题答案选A。
&&& 三、行政法
&&& 1.主要考查范围
&&&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特征与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等知识。
&&& 2.备考策略
&&& 熟悉并区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为的含义,并结合具体法条进行记忆。
&&& 【例题1】 关于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 A.行政机关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B.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星期六凌晨两点查封当事人长期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
&&& C.没有经规定部门认定,未经公告,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拆除未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违章建筑
&&& D.地方税务机关对被征税人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税额本身
&&& 解析:本题答案为D。《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故A、B两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故C错误。《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D项做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D。
&&& 【例题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复议行为所依据的(&&& )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 A.国务院部门的规章
&&& B.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 C.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D.望城区雷锋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解析:本题答案为D。《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故本题答案选D。
&&& 【例题3】 日,工商局收到张某颁发营业执照的申请,认为张某的申请材料不全。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或者合法的是(&&& )。
&&& A.工商局应当在9月8日前告知张某补正
&&& B.工商局分两次告知张某补正若干相关材料
&&& C.9月7日,张某仍未接到工商局告知补正的通知,张某需要重新申请
&&& D.若9月7日,工商局仍未告知补正内容,则9月1日为受理日期
&&& 解析:本题答案为D。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可以确定9月1日为受理日期。故本题答案选D。
&&& 四、行政诉讼法
&&& 1.主要考查范围
&&&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告及原告资格的确认、被告及被告资格的确认、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的程序等知识。
&&& 2.备考策略
&&& 熟练掌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和管辖等知识点,与具体的实际案例相结合进行记忆,有利于在考试中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点。
&&& 【例题1】 双峰县籍公民李某长年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从事打印复印工作,因涉嫌在天心区某住宅小区张贴代办假证小广告,被天心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就该行为起诉天心区公安分局,(&&& )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A.双峰县人民法院
&&& B.岳麓区人民法院
&&& C.天心区人民法院
&&& D.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解析:本题答案为D。《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题中李某的起诉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答案选D。
&&& 【例题2】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的行为是(&&& )。
&&& A.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 B.决定合并审理
&&& C.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 D.追加被告
&&& 解析:本题答案为D。《行政诉讼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故本题答案选D。
&&& 五、民法
&&& 1.主要考查范围
&&&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所有权、共有、占有;债的转移和消灭;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侵权的民事责任等知识。
&&& 2.备考策略
&&& 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注意区分民法中各个名词的概念。
&&& 【例题1】 李某因出国留学便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交由好友赵某保管,赵某在保管该字画期间因急需用钱,便将该字画卖给了不知情的王某,王某在交纳了合理的价款之后,取得该字画并将该字画挂在了自己的客厅里,李某回国发现此情况之后,找赵某要求返还该字画。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字画应当归属于(&&& )。
&&& A.李某&&&&&&&&&&&&&&
&&& B.王某&&&&&&&
&&& C.赵某&&&&&&&&&&&&&&
&&& D.李某和王某共有
&&& 解析:本题答案为B。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王某交纳了合理的价款后,取得了该字画。此时作为受让人的王某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字画时是善意的,所以王某取得了该字画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选B。
&&& 【例题2】 甲因受到乙的胁迫,不得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因感到该合同对自己极为不利,显失公平,在该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该合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 B.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该合同
&&& C.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 D.人民法院不得撤销该合同
&&& 解析:本题答案为C。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本题答案选C。
&&& 六、民事诉讼法
&&& 1.主要考查范围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与分类;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诉讼程序等知识。
&&& 2.备考策略
&&& 熟练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熟记管辖知识,着重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内容。
&&& 【例题1】 甲县东方红商店向乙县红旗电视机厂购买5000台电视机,合同约定履行地为丙县。后红旗电视机厂因生产能力不足未能按约交付5000台电视机,则东方红商店应向(&&& )提起诉讼。
&&& A.甲县法院&&&&&&&&&&&&&&&&&&
&&& B.乙县法院
&&& C.丙县法院&&&&&&&&&&&&&&&&&
&&& D.乙县或丙县法院
&&& 解析:本题答案为D。《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答案选D。
&&& 【例题2】 赵甲与邻村周某因耕地引水发生争斗,并将周某打成轻微伤,当时打斗现场还有其他三人在场,其中包括赵甲刚满12周岁的儿子赵乙。周某遂将赵甲诉至法院,庭审中赵甲申请其儿子赵乙出庭作证。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赵乙与赵甲系父子关系,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回避
&&& B.赵乙可以成为本案证人,但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C.赵乙系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 D.赵乙与赵甲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应不予采信
&&& 解析:本题答案为B。《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可见,我国法律对证人作证的限制并不是非常严格,只要能够正确表达意思,就可以成为证人。所以,本案中赵乙可以出庭作证,但其证言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故本题答案选B。
&&& 七、刑法
&&& 1.主要考查范围
&&&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停止形态;刑罚裁量情节和刑罚裁量制度以及重点罪名等知识。
&&& 2.备考策略
&&& 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结合刑法修正案(八)来了解我国刑法最新修改的内容。
&&& 【例题1】 王某,日出生。因对邻居有意见,于日向邻居投毒致其死亡。日,王某被提起公诉。对于王某的量刑,表述正确的是(&&& )。
&&& A.应视为审判时年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
&&& B.应视为审判时年满75周岁,可适用死刑
&&& C.虽犯罪时未满75周岁,但手段并非特别残忍,不适用死刑
&&& D.因犯罪时不满75周岁,可适用死刑
&&& 解析:本题答案为A。《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本题答案选A。
&&& 【例题2】 胡某因王某欠其80万元未还,邀人将其软禁在宾馆,在王某后来表示已将钱款挥霍一空无法归还时,胡某拿起棍子将王某打成重伤,致其一个月后死亡。对胡某行为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非法拘禁罪&&&&&&&&&&
&&& B.故意伤害罪
&&& C.绑架罪&&&&&&&&&&&&&&
&&& D.故意杀人罪
&&& 解析:本题答案为B。根据《刑法》第238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本题答案选B。
&&& 八、刑事诉讼法
&&& 1.主要考查范围
&&&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立案管辖;审判管辖;证据的特征与种类;证明对象和要求;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立案和侦查等知识。
&&& 2.备考策略
&&& 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进行整体把握,准确记忆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同时需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内容。
&&& 【例题1】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 )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 A.李某多次抢劫,年轻力壮
&&& B.刘某多次盗窃,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
&&& C.张某贩卖海洛因5000克
&&& D.赵某左耳失聪,致人重伤
&&& 解析:本题答案为B。《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故本题答案选B。
&&& 【例题2】 公安机关对(&&& )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不得延长至拘留后30日。
&&& A.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B.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C.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D.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嫌疑分子
&&& 解析:本题答案为D。《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2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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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思想政治 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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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朱力宇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  & 陈一榕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金海军
一、为什么要增加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将教材《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教育部制订的课程标准相对照,大家可以发现,这一专题的内容在课程标准中是没有的,是新增加的。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教育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编写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和审读专家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认为,作为高中学生,还应当掌握一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所以,专题一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现象的基本原理出发,阐述了法的本质、产生、发展和作用的一般规律,特别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介绍了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目的是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使学生们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内容,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正确认识我国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了解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最近,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这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所以,我们应当使学生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法的本质、基本特点和历史类型
(一)关于法的本质
在人类历史上,许多西方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研究和解释。但是他们的观点都存在片面性,只涉及了法的某些属性,只注意到了法的形式和外部特征,没有全面地、科学地、准确地揭示法的真正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发展史上的革命变革,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在教材“相关链接”中引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三段话,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二)关于法的基本特征
许多法学教科书将法的基本特点概括如下。
第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第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
第三,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本教材的专题一也基本是这样概括的。
在讲授法的上述基本特点时应当注意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联系起来和区别开来。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正常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从行为规范反映和调整的领域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即规定人们如何作用于自然界、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政策规范等。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和共同点。
但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点如下。
第一,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这样显著的特点。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与国家有直接的联系,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例如,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国家可以提倡、推行某种道德规范或观念,但是却不能制定道德规范。
第三,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法特别注重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相结合。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则更多地强调人们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实施,但通常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三)关于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尽管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特点,但只要它们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相同,国家政权的性质相同,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与国家的本质类型一样,法的历史类型是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人类社会迄今已有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外,同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相适应,也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人类社会迄今已有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没有法外,同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相适应,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迄今为止,法的发展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又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法的历史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性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的性质是随着经济基础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当生产力的发展使原有的社会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合其要求时,就需要以新的生产关系来代替它,而作为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必须随之变化,以新的历史类型的法代替旧的历史类型的法。同时,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改造,在许多情况下还要通过社会革命或改革才能完成。
三、关于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一)关于当代我国法的本质
在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的基础上,可以对当代我国法的本质进一步加以认识。
第一,当代我国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法律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之所以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本身的特点、优点以及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决定了我国法必须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共同意志。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所以,我国法还必须反映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第二,我国法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物质动因和决定性力量,其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这也决定了我国法必须适应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要求。生产关系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财富的归属,从而也直接决定着人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社会各种利益的分配。公有制经济决定了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基本内容,从而也就决定了我国法的基本性质。我国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当代我国法的主要特征
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除了具有所有的法都具有的基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主要特征。
第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法是工人阶级共同意志体现,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同时,我国法又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我国法又具有最广泛的人民性。我国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的具体表现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相互渗透,相互依存;人民性以阶级性为前提和基础,阶级性通过人民性来体现和保障;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趋一致。
第二,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任何法都具有规范性和社会性。法的规范性是指从形式上看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的社会性是指从内容上看法体现一定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我国法反映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在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中有重要作用。同时,我国法又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越来越多的经济、文教、环保、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法律,都发挥着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作用。所以,我国法的规范性和社会性是统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作用。
第三,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法的科学性是指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性的程度。法的公正性是指法反映着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在我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我国法有可能成为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始终起进步作用的法。我国法所体现的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公正,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正,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正。它确认了人民当家作家的地位,确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等等。所以,我国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第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统一的。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全体公民既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履行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第五,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
我国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它的实施过程就是人民的意志的实现过程,所以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上是能够自觉遵守的。但是我国法的实施不能没有国家的强制力,这是多数人对少数人、广大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制。将国家强制力同人民的自觉遵守结合起来,能够有效地保证我国法的实施。
第六,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主张在国家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党的主张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而形成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一致的。
四、关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治国的基本方略,简单说,就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战略和策略。在我国,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至少是指:必须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有关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应当依靠法律来进行调整;在治理国家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中,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全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和依据。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这是因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都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是依法治国的最高层次主体。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依法治国的第二层次主体。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或任命产生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依法治国的第三层次的主体。
依法治国的客体或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强化法的权威,另一方面要培植法治的社会基础。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家机关的依法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真正保护人民的权利,就必须建立国家权力的约束机制,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所以,依法治国,重点规范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重点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办事问题,基础是要形成人民群众的普遍守法的氛围。
在我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核心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现代历史发展和中国人民长期选择的必然结果。人民的广泛性要求有一个坚强有力的、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治核心来依法领导、组织、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是带领广大人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执政党。
五、关于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关于法的制定的概念、特点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订、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无论是广义的立法,还是狭义的立法,都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立法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首先,立法主要是由国家机关进行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或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这项活动。
其次,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立法活动,而是享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这种权力通常是由一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
最后,立法不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惟一方式,国家机关还有许多其他活动,如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和法律监督活动等,但是这些活动在我国通常都不能直接产生法律。
2.立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首先,从近现代以来,任何国家的立法活动都不是随意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其次,不同国家的立法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根据宪法和有关专门法律来确定的。
最后,立法程序不仅包括对立法活动本身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还往往包括人们从事这一工作的经验积累,即对某些立法技术的规定。
3.立法是制订、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首先,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立法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它不仅包括产生新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而且包括对已有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活动。
最后,以上几种活动,在立法过程中有可能是单独出现的,如只有制订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同时出现的,如既有修改,也有废止的情况。
(二)关于我国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立法的总的政治原则、工作原则和思想原则,它对立法工作起着根本的、全局性的、方向性的指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是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三)关于我国法的制定的原则
立法原则集中地体现了一国立法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是人们从长期的立法实践中概括出来的,是一国法律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法制统一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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