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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3号)
发布者:总师办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容委拟定《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为加强我调市城镇市容卫生管理,规范我市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省委、省政府苏发[1999]25号和省物价局苏价工[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市容委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弃置费,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有偿服务费,各街道收取的门前代保洁费和各街道保洁员收取的居民委托清运服务费等诸项收费合并,统一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现就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是指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和装潢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住户和单位生产的生活垃圾的清招聘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本着&&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部队所属企业、医院、宾馆、招待所、家属生活区、干休所等(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财政拨未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免收。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1、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居民户、暂户、其他住户等均按实际居住地)为每户每月5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收取,由其在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实际住户数每户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为扶持现阶段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2002年6月底前暂按此标准的80%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集中运至垃圾中转站。
  2、本市市区内的单位,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或业主收取。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场的单位减半收费。
  3、各行业收费标准见附表。除宾馆、饭店、旅社、执行所外,其他行业不再按职工人数向单位收取。
  4、凡生产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批准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吨5元的标准收取。
  5、单位或个人装饰和修缮房屋弃置的渣土、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
  三、收费管理
  1、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征收。
  2、各收费部门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3、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具体征收及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市容委同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4、向单位和各行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可采取银行&&委托收款&&的方式收缴。
  5、对不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6、本《意见》自日起执行,原宁政办发[1994]17号文、宁价费字[1994]74号文涉及垃圾收费的部分、宁价费字[号、宁价费字[号文、宁价费字[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如有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四、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本文规定标准的原则,自行制定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表:南京市各行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
日电话咨询南京市废弃物办公室渣土管理业务科,经适房、宁建综字批文项目减半收取,其他项目需减免的可到渣土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审核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职能的通知
&&纯文字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职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苏发[2001]9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对我市部分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职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目的明确,人员精干,路线经济”的原则,实行由市政府出国会审会集体审核提出意见后再进行审批的工作程序。
二、自日起,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全市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管理工作,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使用“宁政外出字”文号,启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一)”。
三、市管以上领导干部及有市管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按现行办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出国会审会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
四、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对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对出国(境)任务和人员严格把关,规范报批程序,确保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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