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奖牌榜奖牌属于智力成果吗

2012年中考试题汇编之江西考点二十一:保护财产权和智力成果权
考点二十一: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2012年广东)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2012年我国拥有智能手机的人数越来越多。很多软件采用手机扣费、短信资费陷阱等手段获取收入,给很多手机用户造成经济损失。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收入(&&
A.属于财产性收入&&&
&&B.属于非法收入
C.属于合法劳动收入&&&
D. 受到法律保护
(2012年广西桂林)漫画《圈套》中的违法分子冒充法院进行电话诈骗意在(&&
A. 为公民权利提供司法保障
非法占有公民的合法财产
C. 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
(2012年广西贺州)某村女孩小云,14岁成了孤儿,随大伯一家一起生活,两年后,大伯未经小云同意,私自拆了小云父母遗留的两间旧房子,大伯的行为侵犯了小云对房子的(&&&
A.占有权& &B.处分权
&&C.收益权&&&
2102年湖北恩施)欣赏漫画“我的压岁钱”,该小朋友行使的是对自己财产的(&&&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2012年云南大理)某中学生把自己的稿酬捐给白血病患者是行使了对财产的(&&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2012年广西南宁)李某将自己的楼房出租给赵某做生意。租期满后,赵某却以诸多理由长期占用房子,拒不归还。李某应该(&&
A.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强令赵某返还楼房
B.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追究赵某刑事责任
C.敢于作斗争,带朋友抢回自己的财产
D.采用非诉讼这一最正规的手段维权
(2012年湖南湘潭)李奶奶临终前留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了一直赡养和照顾自己的女儿。对于有赡养能力,却不尽赡养之责的儿子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为此,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儿子的做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A.能,法定继承优于遗嘱继承
B.能,他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C.不能,他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D.不能,他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
(2012年湖北黄石)对财产所有权的认识,正确的是(&&&
A.我国公民的所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B.公民的一切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C.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D.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要用一切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2年黑龙江哈尔滨)张先生有一儿一女,妻子早逝。去年张先生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这样的继承方式属于(&&
A.遗嘱继承&&&&&&
B.法定继承&&&&&&
C.馈赠&&&&&&
(2012年湖北张家港)
2011年10月15日至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时事,如果让你给右边的漫画起一个标题,你认为最合适的是(&&
A.依法检举,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B.远离游商,避免非法伤害
C.文化强国,请从保护知识产权做起&&&&&&&
D.打击盗版,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2012年湖南长沙)小明在书店里买了一张作文辅导光盘,回家播放时,发现画面晃动、声音模糊,原来是盗版光盘。该书店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
A.公平交易权 & &&&B.智力成果权&&&
&&C.知情权
D.自主选择权
(2012年浙江嘉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下列做法侵犯了知识产权的是(&&
A.怀疑有人偷书,书店保安对顾客搜身& &&
B.《南湖晚报》刊登该报小记者的文章
C.未经作者许可,歪曲篡改后私自发表& &&
D.不小心将他人委托我保管的名画丢失
(2012年江苏扬州)拥有55项发明的扬州女孩刁逸君A看到妈妈更换窗帘很麻烦,发明了“易卸换窗帘”;发现奶瓶中牛奶总剩一些,发明了“喝得净奶瓶”;吃火锅同时用汤勺和洞勺很不方便,发明了“菜汤分离勺”……这说明(&&&
A.搞创新只需把握机遇&&&&&&&&&&&
B.每个人都有创新潜能
C.有好奇心一定能成才&&&&&&&&&&&
D.有创新必能克服挫折
17.(2012年浙江嘉兴)随州市村民郭某,2011年在工地劳动时挖出了一个30厘米高的西周编钟。他拒绝了文物贩子的高价收购,将它上交给市博物馆。郭某通过这一行为(&&
A.逃脱了刑法的处罚& &&&
B.行使了财产的处分权&&&
C.维护了自主选择权&&
D.践行了法律要求的事
(2012年浙江衢州)2012年1月,衢州市区某校一初三学生的小发明制作“太阳能热水器卫浴智能恒温节能节水系统”获得国家专利局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这主要有利于保障她的(&&
A.隐私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智力成果权
右图中同学们政治争先恐后形式的权力是(&&
A.选举权& &&B.财产处分权&&&&
C.受教育权&&
D.人身自由权
(2012年浙江温州)图中母子的对话说明了未成年人依法享有(&&
A.生命健康权&&&&&&&&&&&&&&&&&&&&&&&
B.个人隐私权
C.人身自由权&&&&&&&&&&&&&&&&&&&&&&&
D.智力成果权
(2012年江苏徐州)右边漫画启示我们要(&&&
A.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B.激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依法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
C.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D.对各种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2012年浙江杭州)李某早年与妻子赵某离婚,一直与儿子和父母共同生活。20l2年初,李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对李某遗产的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李某留有有效遗瞩,须按遗瞩继承
B.若李某未留有效遗瞩,可按法定继承
C.李某是继承人,儿子、父母是被继承人
D.若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赵某、儿子和父母
(2012年山西)&&&&省城游记
今年春天,初中生小刘跟舅舅去太原游玩。到了府东街,古色古香的省政府大门出现在眼前,舅舅感慨道:“这可是山西省最高的权力机关!”解放路的灯箱广告上写着“落实科学发展观,再造秀美新山西”,小刘问:“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什么?”舅舅想了想,说:“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自主创新。”
随后,舅舅在街头书摊上买了几本印刷低劣的畅销书,“真便宜,比新华书店少花近百块钱!”舅舅高兴地说。
这段游记有3处错误,请你根据思品知识,指出错误并改正(或正确做法)。(3分)
①&&&&&&&&&&&&&&&&&&&&&&&&&&&&&&&&&&&&&&&&&&&&&&&&&&&&&&&&&&&&
&。(1分)
②&&&&&&&&&&&&&&&&&&&&&&&&&&&&&&&&&&&&&&&&&&&&&&&&&&&&&&&&&&&&
&。(1分)
③&&&&&&&&&&&&&&&&&&&&&&&&&&&&&&&&&&&&&&&&&&&&&&&&&&&&&&&&&&&&
&。(1分)
①山西省最高权力机关不是“省政府”,应为“省人大”。
②根本方法不是“自主创新”,应为“统筹兼顾”。
③购买盗版书不对(侵犯智力成果权、侵犯知识产权等)
正确做法:尊重和维护智力成果权(举报、退回、以后不买、指责等)。
(2012年陕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11分)
时代需要精神,精神需要传承。小善和同学们一起阅读了下面这则新闻。
为了挖掘学生创造潜质,发现和培养拔尖人才,陕西省教育厅实施了“春笋计划”。2011年10月31日,在“春笋计划”成果展示会上,中学生设计制作的“利用百度地图开发的西安市智能交通系统”“渗透吸水模拟装置”等研究成果,得到与会专家的一直好评。
(1)这一计划的实施对中学生的发展有什么积极影响?(2分)
(2)中学生对自己的研究成果享有什么权利?生活中我们应该怎样尊重他人的这项权利?(3分)
(1)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爱科学的热情等。(答出两点即可)(2分)
(2)①知识产权或智力成果权。(1分)②例答:拒绝盗版;不抄袭、不剽窃他人作品;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作斗争等。(2分)
(2012年浙江湖州)七年级学生小杨突发奇想,要用废品造一双“高级鞋”。经过半年多的逐磨,小杨用手机废电池、旧弹簧、旧按摩器等发明了多功能保健鞋,并获得国家专利,有商家曾出价90万元买这项专利,遭小杨及家人谢绝。可最近他发现,某市一家贸易公司在网上销售这种保健鞋,而且专利号都和他的专利一致,通过多次取证,小杨的父亲起诉这家贸易公司。法院最后裁决: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18万元。
本案中,小杨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他是怎样维权的?国家为什么要如此重视对这项权利的保护?(8分)
(1)智力成果权(或知识产权,或专利权)。(2分)
(2)小杨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采用诉讼方式进行维权。(2分)
(3)知识和智慧是无形的财产,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智力成果的作用越发重要(或人类正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发明创造以及其它创造性智力成果,更加凸显其重要性)。(2分)给予创新成果以智力成果权保护,是对创新精神的最有效鼓励,为了鼓励人们创造无形财产,国家通过立法加以保护(2分)
(2012年重庆)今年5月20日,小强在商场购物时捡到了580元钱,苦等失主无果,正好看见商场附近在开展“全国助残日”募捐活动,他便把钱全部投进了捐款箱。
请问:小强这样做合法吗?理由是什么?(4分)
小强这样做不合法。因为,捐赠的钱应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小强对拾得的580元钱没有所有权,无权捐赠。(4分)
(2012年内蒙古呼和浩特)依照我国继承法,遗产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请回答:什么是遗嘱继承?(1分)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最大的特点是什么?(1分)在司法实践中,优先继承的是哪种方式?(1分)
(1)所谓遗嘱继承:它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1分)
(2)遗嘱继承的最大优点在于被继承人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
(3)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1分)
(2012年内蒙古呼和浩特)我国制定、运用多种法律,采用各种不同方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1)当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公民有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分)
(2)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实施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时,我们应当如何维权?(2分)
(1)当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所有权。(1分)
(2)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裁决,或予以赔偿.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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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顾问:李宗发律师
&& 李宗发,创新理论及专利法研究者、资深律师,著有《财富创造论:国民财富产生原理研究》、《专利法基本理论研究》等......
热烈祝贺《财富创造论:国民财富产生原理研究》出版发行
热烈祝贺《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出版发行
金融服务法围绕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发展正成为中国金融法律界关注的重点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与瓶颈问题,正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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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创造、智力成果权和专利权
作者:李宗发
  专利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专利来源于创造劳动,其实质就是对所创造劳动的成果的经营获益权。智力创造的财富成果经法律确认为某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有使用权时,即获得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逐步与动产权、不动产权并列,成为人类社会的三大类财产权之一。实际上知识产权就是对种类财富的权利,动产权、不动产权实际上就是对可以移动的个体财富、不可移动的个体财富的权利。可以预见,随着人类社会化生产大分工的深化以及创造发明在二十一世纪的兴起,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必将进一步成为人类社会最大的一类财产权。
我们将以较大篇幅来阐述财富的定义、智力创造与财富的产生、智力创造劳动与劳动成果的归属、从人类财富的获得类型对专利法律制度的思考、财富分配方式的探索及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发明创造对人类的重要作用及加强专利保护的重要性、智力创造与专利权、种类财富和个体财富与专利权和普通物权、知识的概念探讨等方面的内容,这有助于我们研究专利的有关问题。
一、财富的概念
在以创造为时代主题的二十一世纪,社会的经济基础已与十八世纪、十九世纪大为不同。因而我们需要用新经济学理论来研究和探讨21世纪的专利法。我们首先需要认识财富的概念。什么是财富?所谓财富就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实际上无论是产品、服务还是商品,任何一词都不能囊括人类经济活动所指向的一切东西,而唯有财富一词才堪当人类经济最基本的元素。在现代社会,财富具体地说就是以商品财富为主要特征,包括非商品类的凡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它至少包涵物质财富和精神文化财富两大领域。以商品财富为主要特征,这是现代社会财富的一大特点。同时,除了商品类财富,还需包括非商品类财富才是一个完整的财富概念。包括物质财富,就是说人不能脱离物质在纯粹的精神世界中生存。但精神文化财富也是不可缺少的,并且随着物质财富的丰富,精神文化类财富所占财富的比例越来越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商品财富为主要特征,这是指现代社会而言。在自然经济时代,则是以非商品类财富为主。即使现代,非商品类财富也是不计其数,而且也非常重要。我们在研究整个社会经济时,不能仅以商品甚至是产品为研究考察的对象,应更全面地进行概括。我们需要区分经济学术上的财富与俗语中的财富。俗语中的“财富”是指可供支配的物质商品的情况,尤其是主要是指金钱。经济学中的财富则是指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幸福生活的依靠,它是新经济学术考察下的社会经济的最基本元素。金钱或者说货币其本身并不是财富,只是商品类财富的的度量工具、购买凭证而矣。经济学术中的财富即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即包括商品类的,也包括非商品类的;即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凡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属于财富。
就专利法来说,主要对象显然是商品类的物质财富,非商品类的财富不需要进行交换,不能经营获利,因此非商品类财富不是专利法规范的对象。但有的形式上虽为非商品交换,但其实质仍然应属于商品交换,例如企业用他人的专利制造生产设备自己使用,其虽然未用于交换,但其用于经营目的,也同样构成侵权。就现有法律体例而言,商品类的精神财富为著作权所保护,因此目前专利法的主要客体只是物质类的财富。我们主张,在新的时代里不宜将专利局限于物质类财富,还可能包括非物质类财富,也不宜将专利局限于产品类财富、方法类财富,还可能包括服务类财富及其它类财富等,这样将来我们可以授予的发明创造范围更为广泛,这有利于促进各类能充分满足人们需要的发明创造。
二、智力创造与财富的产生
财富由智力创造,而智力创造劳动,是指人们为探索获得新种类、新形式、新规格、新用途、新领域等等方面的财富,以大脑思维创新为主导的发明、发现、创作、设计等新财富的活动。它并非单纯的大脑思维活动,也不是重复性地制作产品的活动。比如,一个科学家发明一种超强物质,它不仅要进行大脑思维创新活动,还要在整体思维的情况下进行大量的实验活动。当然有的智力创造并非需要实验活动,但需要其它的活动,如作家创作小说,它需要在大脑思维创新为主导下进行写作,并进行修改、润色等。
也就是说,财富是在智力创造劳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当为智力创造劳动者创造创造完成时,这种财富在人类社会也就诞生了,进入了人类的视野,人类从此知道有这样一种财富,它有什么样的价值、功能,如何去制造,如何去使用。没有智力创造劳动创造发明某种财富,人类是不可能知道和掌握这种财富的。这是我们研究专利制度的基础。
&& 三、智力创造劳动与劳动成果的归属
(一)智力创造者对财富的贡献
智力创造劳动具有探索性、创造性、不可替代性、风险性、偶然性的特点。智力创造者创造了人类社会的财富,因此他们是人类的精英群体,它们在财富贡献中处于首要的地位,中国古代墨子也曾指出:“教人耕者其功多”。有什么样的创造才会有什么样的财富。没有智力创造者的智力创造,一切财富都不可能产生。没有高智力的创造,人类社会就难以发展,人们就难以享受到丰富的财富。当一个社会的智力创造者们创造出革命性的财富时,社会跟着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当智力者们发明创造出铜时,人们才从石器时代走进青铜器时代。当公元前五百年智力者们发明创造出铁时,人们才从青铜器时代迈进了铁器时代。当智力创造者们创造出电脑和因特网后,人类走进了信息时代。当智力创造者们创造出飞机时,人类也才会有飞机。当所创造的飞机每小时只能飞行800公里时,它只能飞行800公里。要每小时飞行10000公里,需要新的创造。要拥有舒适、节能、安全、快速的汽车,也只能依靠创造。可以说,人类至今为止所取得的所有伟大的文明及财富都是创造者来的。
一个社会要获得丰富的财富,需要实事求是地肯定智力创造者的贡献。那种将智力创造者的功劳进行压制的社会绝不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那种将优秀的智力创造成果给予尊重和保护的社会,社会创造的潜力就能更好地发挥出来。
(二)劳动成果的归属
显然,劳动成果应该原始归属于劳动者,至于其它专利权人往往是基于合同关系而获得智力成果权的转让。这种合同关系,或是雇用合同,或是委托合同,或是买卖转让合同,或是许可合同,或是赠与合同等。
智力成果归属创造劳动者等专利权人,也就是财富归属于权利人,并不是说专利权人永远占有这种财富中的每一个,其它人得不到财富。其它人可以通过交换等合法形式而取得相应财富。权利穷竭原则意味着经权利人同意而进入市场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权利人无权控制其二次使用或销售;同理,专利权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权利人无权控制该个专利产品的二次使用或销售。也就是说,权利人有偿或无偿,将一种财富的某一个财富所有权转移给了他人后,这一种财富的这一个财富所有权就归他人所有,种财富的专利权人无权控制所有权已转移的个财富再次使用或销售。但是应该指出,他人得到的也只是这个财富的所有权,这个财富之外的这一种类财富所有权依然为智力创造劳动者所有。
但无论怎样,劳动成果原始归属于它的劳动者。这是人类起码的文明,也是专利的前提条件。后来其它个人、国家、企业或其它组织,均是基于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所以付费雇用劳动者,并基于雇用合同,而在劳动者劳动获得成果时,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了雇主。雇主支付工资,购买的并不是劳动,而是购买劳动成果。若干人共同劳动获得一项劳动成果时,每个人具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权力,雇主所购买的是若干人的这些成果权力。劳动者劳动未获得劳动成果时,雇主根据劳动法也需支付工资,这并不是说其购买了劳务,而是其预期支付并非与劳动成果等价的一定的工资进行风险交易,当劳动无成果时有所亏损,而当劳动有成果时大赚其利而矣。
因此,智力创造劳动成果即发明创造成果,原始地归属于智力创造劳动者。专利法所保护的实际上是对智力创造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保护。由于智力创造劳动者有智力成果所有权和独占经营权这一权力,因此当智力创造劳动者将这种权利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转移给他人时,法律也就对新的权力人的专利权延伸进行保护。
四、从人类财富的获得类型对专利法律制度的思考
这涉及到人类的财产获取制度。显然人类的财富获得有如下几种类型:&
1、劳动所得。通过劳动进行财富的创造或财富的实现来获得财富。这种获取财富的方式最悠久,是人类普通大众获取财富最主要的方式,也是社会财富的必然来源。
2、投资所得。通过投入资本,提供土地、设备及其它资本与劳动者的劳动相结合,按功及权势获得财富。这是“地主”、“资本者”们获取财富的最主要公式。
3、接受赠予所得。这是一种合法的所得。
4、社会救济所得。这是社会弱者得到社会救济,所得到的救济财物可成为受救济者的财产。这也是一种合法的所得。
5、赌博所得。这是人们在博奕游戏中,对于输家财产的获得。赌博是不产生财富的,只是赢家将他人的财富转移在自己名下,在许多国家是不承认赌博所得是合法的。
6、抢劫所得。即违反财富所有人的意愿,强制从财富所有人那里将其财富据为已有。抢劫并非仅仅局限于个体的抢劫,还可能存在集体的抢劫。抢劫有的属于法律认为是非法的抢劫,有的属于法律不认为是非法的抢劫,例如奴隶主对奴隶主劳动成果的抢劫在奴隶制法律里是不认为犯罪的,并且奴隶制法律保护这种抢劫。
7、盗窃所得。盗窃也不产生财富,而是对他人的财富秘密居为已有,是一种非法的行为。
8、诈骗所得。诈骗也不产生财富,而是诱导他人在不知道真实情况下将自己的财富转移给诈骗者。诈骗所得也是一种违法的方式。
9、其它所得。
&& 第5、6、7、8四类都属于非法的财富获得方式,通常不为法律认可。第1、2、3、4类则属于合法的财富获得方式,一般应该为法律所认可。特别第1类财富获得方式是人类社会财富的最根本源泉,其它类即使是合法的财富获得方式都是在人类劳动所获财富的基础上基于合同关系、社会管理关系、社会共存共富原则等衍生而来。而在第一类财富的获得方式中,因为劳动即包括一般体力型劳动、知识型技术劳动即实现劳动,又包括智力创造型劳动,我们即应该承认第一类实现型劳动者对其劳动实现的普通个财富成果拥有原始的所有权,又应该承认智力创造型劳动者对其创造发明种财富拥有原始的所有权,只是种财富对于人类影响较大,因而其所有权主要是独占经营获利权,宜综合考虑社会利益与智力创造劳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而规定在合理的期限之内而矣。
&& 一项智力创造劳动的智力成果,显然是高级劳动即创造性劳动所得,没有创造性劳动,永远不可能有智力成果。那么谁劳动的,智力成果就应该归谁。而过去和现代法律制度则认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他的劳动者所有,而是只有君主或国家授予其专利时才属于劳动者所有,未得到君主或国家的授权其它人可随便使用这一智力成果获利。而其它人使用这一智力成果获利,即不是劳动所得,也不是投资所得,更不是智力创造劳动者赠予其所得。因而人类社会近代史在智力创造劳动成果上仍显示出血淋淋的赤裸。在生产劳动成果上,就如过去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被奴隶主夺取,最终人类革命进步到尊重生产劳动者的财产权,同样我们有理相信人类在智力创造劳动成果上也会进步到文明。
陈世清在《经济领域的“哥白尼革命”》一书中这样写道:“知识经济是经济形态,知识运营是知识经济这一经济形态的经济增长方式。知识运营真正体现了经济模式的转轨、经济学科学范式的转换和经济领域中主体性原则的确立。经济领域中确立主体性原则,就是经济领域的‘哥白尼革命’”。
五、财富分配的探索及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
  财富分配应该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对财富的功劳大小。这是一个首先必须考虑的因素,否则人类财富的分配就会迷失方向,一切以权势和非法的方式分割财富的行为便难以被革除。没有贡献就没有收获,这就是社会分配定律。
&&&& 第二个因素,具有公正性。这一因素显然是应该给予充分考虑。我们不能说对财富没有贡献的就绝对没有分配财富的权利,如残疾人显然是需要社会的公正与善良给予照顾。而老人和儿童他们不能参与社会财富的产生活动,但他们在任何时代都应该被赋予参与财富分配的权利。因此与上面社会分配定律相生相伴的还有一个社会正义定律:每一位弱者她都有生存与获得必要幸福的权力,即我们在本书中主张的共存共富原则。当然共存共富原则,共存是绝对的,即不能让某人或某些人大获利益,而让社会其它人无法存活;共富是相对的,即尽量大致共同富裕,绝对的共富至目前为止很难实现,虽然我们仍应该尽力缩小贫富差距。财富分配的公正性在二十一世纪不仅是指一个社会内的公正性,在若干年后还应该从全世界范围来考虑分配的公正性。
所谓社会共存共富原则,就是一个社会的成员,应该携手实现共同生存,共同享受富裕幸福的生活。任何一个成员都有生存和富裕的权利,但同时任何一个成员都有为社会其它成员生存、富裕承担相应责任和作出相应贡献的义务。这是群体的基本自然道德。其中共存原则是最基本的低线,不能让一些人独自获利而让另一些人无法生存。其中的共富原则,则是一种人类的积极追求,即尽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共同享受幸福生活,当然共富原则只是一种人类的积极追求,且共富也只是相对性,社会现状决定了至目前为止还不宜讲求绝对的共富,也就是说共富是一种人类积极追求的、相对的、恰当的共富。社会共存共富原则实质上就是社会公平原则、和谐原则、正义原则。
第三个因素,对文明的促进。财富的分配绝不能演变成赤裸裸的利益分割,必须对人类的文明有所促进。人类的文明与人类的幸福是相生相伴的,任何毁坏人类文明的利益分配都不是一种进步的财富分配。
第四个因素,对财富发展的影响。财富的分配还应该考虑到财富分配对财富创造和财富实现的促进作用。比如在某种要素紧缺的情况下,为了鼓励和扶持这种要素的发展以解决财富产生中的瓶颈问题,可以适当地提高这种要素的分配比例。
在人类的一定时期,财富发展的效率与财富分配的公平之间可能会存在矛盾。有助于财富发展的要素多分配财富利润,那么其它要素所分的财富利润就会下降,社会就显得不公平。而有助于财富发展的要素少分配或者与其它要素一样公平分配,财富发展的效率就会下降。但我们相信任何时期都有一个最佳平衡点。这一个平衡点就是如何最有利于整个社会整体的、长远的财富与幸福。紧紧把握这一点,就不容易陷入思想的误区。
许多问题总是很复杂的,不是用是或否就能准确表述。承接上一段的问题,我们想进一步阐述财富发展的效率与财富分配的公平问题,我们认为这两者之间只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并不是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尤其是现代社会。试想将大多数财富分配给资本者,而劳动者只能挣一丁点养家糊口的血汗钱艰难的生活,资本者聚集了大量的资本,也有很大的财富经营积极性,社会财富生产能力变得很强,但是由于社会中最多的人——劳动者们由于所分配的财富极少,只能艰难地养活自己和家庭,缺乏大量购买消费财富的能力,生产出来的财富再多也卖不出去。这反而降低了财富发展的效率。因此,一定程度的公平分配,实际上有利于财富效率的提高。也就是说,两个矛盾是可以统一到一起来的。
关于社会分配的问题,董辅礽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著名公式。在社会公平与财富效率之间肯定有一个最佳的结合点,并且这一结合点将随着资本要素、智力劳动要素、一般劳动要素在财富中需缺度的变化以及人们对公平程度的要求变化而动态地变化。
如上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对于我们考虑设计科学、公正的专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至目前为止人类特别是如中国在财富分配上对于智力创造劳动者的分配还远远不够,大大地影响了科研创造,最终影响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推进,因此我们应该依据功劳大小和对财富发展的影响,将更多的利益分配向智力创造劳动者倾斜。另一方面,过去在专利法律上对智力成果进行有选择的专利授予和时间限制有其分配上的公正性和文明的促进性,将来专利设计虽然可以扩大专利的范围,确认和保护更广泛的智力成果专利权,同时也不是可无限、盲目扩大保护范围,时间上也不是说20年的保护时间就一定是科学的,我们应该进行综合的利益平衡,尽可能选取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六、发明创造对人类的重要作用及加强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 (一)智力革命与人类财富的增长
  智力革命通常是指那些能引起人类财富迅猛增长、社会深刻变化的创造活动。在人类历史上已发生过多次重大的智力革命。每一次革命都引起了社会财富的显著增长。但每次智力革命所引起的社会财富增长幅度又是不一样的。
智力革命和人类财富增长图
  在很早以前,人类最伟大的智力革命是石器的发明、火的发明和农作物及其耕作方法的发明。石器的发明,使人类拥有了战胜自然、获取更多财富的工具。火的发明使人类可以抵御严寒、抵抗猛兽、烧煮食物等。而农作物及其耕作的发明,使人类的生存可以不再依赖于狩猎和野果。后来人类又发明了铜,使人类耕作发生了很大的进步,铜的发明,还使人类可以创造出许多的其它青铜制品,人类的财富得到了大幅度增长。铁的发明是古代人类又一项了不起的发明,铁比铜更优越,人类的财富得到进一步的增长。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是纸及印刷术的发明,这一发明,由中国传到世界各地后,使人类创造的财富知识得到更广泛的传播交流和实现,人类财富从此开始速猛增长。司南的发明则使航海业发达起来,人类从此开始走向融合,促进了人类财富的速猛增长。人类进入17世纪时蒸汽机的发明,使人类可以进行工业大生产,并且在蒸汽机的基础上发明了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人类财富可以在更大规模和更大地域范围内进行实现。19世纪,人类又发明了电力,诸如电灯、电话、电视机等数不胜数的电器类财富应运而生。电脑和因特网的发明是人类在20世纪又一项伟大的发明,使人类的财富发生了又一次显著的增长。
在近代以前,实际上水稻种植的发明、铜和铁的发明等都是伟大的科技革命。虽然站在今天来看,这些革命实在太不科学,但是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看,水稻种植及铜铁的发明,远比电脑、互联网的发明更伟大。
每一次创造革命都引起了社会的深刻变化,同时引起了财富的显著增长。由于在纸和印刷术发明创造以前,一项发明创造的财富要在短期内顺利进行广泛传播是不可能的,往往需要数十年、数百年才能在本区域和世界范围内扩散和运用。因此农作物、青铜器、铁器虽然具有极大的财富革命性,但创造发明后,财富经历了很长时期的缓慢增长。并且人类发明创造的速度也比较缓慢。当纸、印刷术、运输、因特网发展起来后,随着财富知识传播、交流的革命,人类财富实现和财富创造都得到了革命性的提高。可以预见自1991年以来人类出现的互联网,将更加彻底地改变世界。
& (二)创造发明与人类进步
如果没有不断的创造,那么人类就会停止进步。下面我们就以举例来讨论这一命题。设1800年时,人类有粮食、纺织品两种财富。如果人类从那时起就不再创造出电灯、汽车、电话、电视机、电脑、因特网等等新的财富。那么人类只是不断地生产复制粮食和纺织品以解决温饱问题。虽然那时可以扩大土地开垦的范围,以扩大粮食的产量;可以加大在纺织上的劳动投入,以生产出更多的纺织品,设1800年,人类所拥有的粮食和纺织品都还欠缺,也就是说还存在需求未满足,所以经济是可以增长的。但是每个人所需要粮食和所需要的纺织品是一定的,不可能是无限需求的,不可能一个人每年需要用5000公斤粮食、100件衣服。终有一天,所生产出的粮食和生产出的纺织品其供给量会大于人们对于粮食和纺织品的需求量,如果再继续扩大生产,那么生产的纺织品就会多余,多余的东西是没有用的,人们不会再需要。这时候,粮食和纺织品的生产任务就是随时填补消费了的粮食和衣服。生产不会完全停止,但绝不会扩张,也就是说经济不会再增长,甚至可能因衣服需要若干年才需要更换,而使得纺织生产比前一年呈现负增长。
所以没有新的创造,原有的消费是会饱和的。而当人类不断创造,电灯、汽车、电话、电视机、电脑、因特网等被发明创造出来后,人们在粮食和纺织品财富的基础上增加了电灯、汽车、电话、电视机、电脑、因特网等财富的可能。这时候,人类的财富种类范围扩大,人类的消费得到不断拓展,人类就可以不断地生产出这些财富。人类的经济在近两百年里得以不断增长以及社会不断进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大量创造发明的出现。
人类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人类创造的历史。人类历史的车轮总是随着人类创造财富的情况而前进。当创造出革命性的财富或者创造层出不穷时,历史的车轮便飞速前进。创造,不仅可能改变一个经济单位,而且可能改变一个部落、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人类的命运与发展的轨迹。人类的财富虽然离不开生产,但最根本的在于创造。就是生产的解决,都还需要依靠创造。当创造出铁制的工具以及牛耕时,人类可以很好地解决农业生产率很低的问题,人类的财富发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当创造出蒸汽机、飞梭等时,可以更好地解决手工生产纺织品生产率低下的问题,使得人类抵御严寒的衣服财富突飞猛进。
(三)创造发明正成为一个社会最关键的财富之力
人类从诞生开始,首先是沿承灵长类动物的本能,采摘野果、捕捉野兽充饥。这时候财富的多少表现在自然的赠予。这是非常原始、非常饥饿的时代。
后来人类发明创造了水稻、缫丝等农作物类财富,水稻使人的食物得到了很大保障,衣服使得人变得温暖。这时候人类的财富取决于这些农作物的生产率情况,因此当大力加强农业生产之力时,社会的财富得到很大提高。
随着农业生产的财富比较丰足,以及新的各种工业财富的发明,一个社会财富的富裕程度就主要决定于工业生产的情况,农业生产率的高低对一个社会已不是最重要。因此这时候,谁能及时进行工业革命,大力发展工业生产力,生产工业财富,并促进商贸,财富就会更加丰富发达。
当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创造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这时候一个社会相较于其它社会,在于其是否能创造出更多、更优秀的财富。创造代替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成了最关键的财富之力。
  如上所述,创造发明对人类财富迅猛增长、社会深刻变化、人类文明进步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是现代社会最关键的财富之力。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创造发明,对一个社会来说也就不言自明。
七、智力创造与专利权的探讨
&& (一)专利权的两面性问题
专利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对确保创造者的利益,鼓励创造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他又会使智力创造的种类财富难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现。
假如一百年前就严格实现专利权的保护,人们不敢模仿新的技术发明,也许一百年后人类的财富不会超过现在的一半。如果“四分之三袖”实行专利保护的话,也许今天还不会出现迷你裙,穿长裙的人也不会有多少。因为一个财富创造出来后,如果只能由专利权者才能复制生产,如果专利人实现能力有限,那么“四分之三袖”要在上海和香港很快流行起来几乎是不可能的。没有形成一定的消费潮流,那么新的创造即便是猜想也不容易。
  因此,对智力创造在实行一定程度的专利保护的同时,政府应对许多创造者进行知识传播补贴,让一些意义重大的智力成果知识能够自由扩散。
&& (二)科学发现的专利权问题
  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科学发现也应该属于人类的智力创造,社会同样应该给予相当的奖励。
“科学发现”是否应为专利权或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这一问题已经争论很久。按照1978年的《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公约》,科学发现是“对物质世界中迄今尚未认识的现象、性质或规律的能够证明的认识”,而发明则是依靠人类已认识的现象和性质,以及人类已掌握的物质世界的规律所提出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方案。有一点是应该肯定的,“科学发现”无疑地扩大了人类认知和“生产”、生活的范围,也就是扩大了人类的财富,是一类很有价值的智力成果。除中国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把科学发现规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几乎没有国际条约或哪国法律将科学发现也列入知识产权保护之列。中国目前仍然施行的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但随着《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也就是说作为后法及特别法的《专利法》修改否定了《民法通则》关于科学发现人对科学发现的专利权利。
虽然科学发现的智力成果就是人类对自然界未知事物的了解,这一事物不管他是否被发现,他都客观地存在。但是这种客观地存在仅是处于大自然的密雾之中,成千上万年以来都一直并未进入人类的视野,并未为人类知道和掌握、利用,因此不属于财富。在科学家们拔开大自然的层层密雾,发现了这种事物后,这种原来的未知事物才为人类所知晓和利用,因此科学家们的创造劳动功劳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和鼓励,对于一些适合专利的科学发现给予适当的专利权,无疑是公正的,也会从物质上激励人类更好地去认识自然,拓展人类财富的范围。
八、种类财富、个体财富与专利权、普通物权
我们在论述财富时用了“种”和“个”的概念。我们将基本特征明显不同的财富称为不同种的财富,将基本特征相同的财富称为同一种财富。实际上我们这里的“种”是根据创造发明的情况对不同财富之间的区别,可能是根本不同的,也可能是显著不同,也可能是有所不同,可能是首创性的,也可能是改进性而与原来应该不属于同一样的。《新华字典》对种类的定义是,种类就是许多相似事物的综合。发明创造上的“种”根据其创新程度与原有的创造发明相比必须是性质与特点是不相同、不相似的。“个”,则是指对某一种财富进行复制成同一种类的若干个财富,同一种财富的每个财富之间不具有基本特征上的明显区别,不具有创造性。而每种财富与其它种财富之间存在基本特征的明显区别。
总之,关于种类财富的“种类”,并不是说工业类、农业类、商业类这种宽泛的“种类”,也并不是说机电类、服饰类、化工类这种常用的化分,专利法理论研究里的“种类”,是为了对一创造发明与其它创造发明的区别而使用的一种简便的称谓,有时指的甚至是不同的型号,即这种财富与其它财富相比可能为新种类、新形式、新规格、新用途、新领域等。例如龙芯3与龙芯2通常的理解都是龙芯,属于同一种财富,只是属于不同的型号,但龙芯3是在龙芯2作出的新的创造发明,龙芯2是旧的一种财富,龙芯3是新的一种财富,龙芯3与龙芯2虽然同属于一个大的种类,但是往往又可细分为不同的小的种类,只要存在人们理解上的显著不同。因此关于“种”的理解具有相对性,请读者注意。
&&& 如前所述,劳动分为普通劳动与创造劳动,创造劳动的成果是发明创造出新种类财富,普通劳动的成果是将某种财富生产实现为具体的一个或若干个财富。普通劳动所获得的某个或若干个财富(已进入公共领域的种类财富),其即获得了这个或这批财富的所有权,即普通物权,所有权人对某个物享有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内的全部权力。创造劳动所获得的新种类财富,即获得这种财富的所有权,即专利权,所有权人对这一种类的物同样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力。即创造劳动创设的是专利权,普通劳动创设的是普通物权。
创造劳动所获得的某种财富,其劳动者不再具有专利权后,普通劳动者谁创造生产就归谁所有。如果在专利期限内,未经智力创造者的许可,任何人是不允许为了经营目的大规模复制这种财富的,但基于社会共存共富原则通常是可以为了家庭消费可以适当、少量复制这种财富,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劳动也获得物权,但这种物权进行交换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对专利权人的经营获利构成大的影响。
如果在专利期限内,要进行大规模地劳动复制这种财富,需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所生产复制的这种财富所有权依然属于专利权人,普通劳动者和企业都不能获得所有权,如果仍拿去销售则为侵权。在得到专利权的许可下或已失去专利权后,普通劳动所生产复制的该个或该批财富所有权属于普通劳动者所有,可以销售获利。对于专利产品即智力成果的制造等普通劳动,如果是在专利权人的雇用、委托下进行,所生产制造出来的个体财富所有权依然归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给予普通劳动者相应的酬金。
财富即包括有形的财富,也包括无形的财富,即包括物质的财富,也包括非物质的财富,只要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是财富。因此产品和方法只要是满足人们需要的都属于财富。产品专利实际上是种类财富专利,方法专利也是种类财富专利。但方法专利与产品专利不同,方法专利本身是不能单独在市场上直接获利的,它是用于制造产品或实现某方面目的的。运用这种方法使制造某种产品成为可能,或降低成本,或提高效率等,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发明创造者对此种方法具有所有权,具有处分、使用的权力,也具有独占使用这种方法制造出产品经营获利的权利。所制造的通常为非专利产品,因此运用这种方法制造的产品为专利权人所有。其可将运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在市场上经营获利。如果专利方法所制造的产品为专利产品,则产品是专利,所用的制造方法也是专利,所复制出来的产品不仅承载产品类专利,而且承载着方法类专利,为两种专利的混合。当两个专利都为同一个专利权人时,勿需区分各专利权益的比例,但当两个专利分属于不同的专利权人时,则根据协议划分专利权益比例,若无协议或达不成协议,应该本着公平原则来划分专利权益比例。
个体财富与种类财富不同,因此专利权与普通的物权也就有所不同。个体财富权利人不用,人类社会还可以再迈开它制造同种类的其它个体的财富,但种类财富权利人不用,人类则无法迈开它,因此法律需对种类财富权力进行限制,而对普通物权的限制较少。
九、对知识概念的探讨
笔者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关于知识产权法方面的著作国内外汗牛充栋,然而包括国外发达国家在内,几乎绝大多数人没有对自己要论述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对象“知识”进行过必要的研究和定义,就直接谈论有关“知识”各方面的法律学术见解。在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时,更有许多人采用列举式回避对所要研究对象的定义,这不符合通常严谨的学术研究模式。如在西方部分法学理论上形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谓知识的内容与大多数普通民众所理解的知识大相径庭。我们认为这一状况将来应该得到改变。
知识,就是人们对事物认识的一种信息。世界的事物纷繁复杂,有哲学、心理、文化、经济等等各方面的事物,因此关于知识的进一步定义就显得很繁杂。从创造发明的角度来说,知识实际上是关于财富的信息,它是关于财富形态、功用、制造方法、使用等等方面的描述。新华字典关于知识的定义是“知识,所知道的道理”。爱因斯坦关于知识的观点为“知识不能单从经验中得出,而只能从理智的发明同观察到的事实两者的比较中得出。”
&& 知识到底是什么,目前仍然有争议。《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中“知识”条目是这样表述的:“所谓知识,就它反映的内容而言,是客观事物的属性与联系的反映,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就它的反映活动形式而言,有时表现为主体对事物的感性知觉或表象,属于感性知识,有时表现为关于事物的概念或规律,属于理性知识。”显然,没有客观的事物就不可能有知识,知识只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中关于知识的定义与我们的定义比较一致。
当然,有从实用主义、理论以及哲学角度定义知识的,从不同的角度关于知识的观点有所不同。主要的有如下一些观点:观点一,知识是用于解决问题的结构化信息;观点二,知识是用于解决问题或者决策的经过整理的易于理解和结构化的信息;观点三,知识包含真理和信念,观点和概念,判断和展望,方法和诀窍;观点四,知识是被认为能够指导思考、行为和交流的正确和真实的洞察、经验和过程的总集合;观点五,知识是从信息中推导得来,能够积极提升绩效、疑难解决、决策、教、学等方面。
另外还有人将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陈述性知识是描述客观事物的特点及关系的知识,也称为描述性知识。有观点认为陈述性知识主要包括三种不同水平:符号表征、概念、命题。程序性知识是一套关于办事的操作步骤和过程的知识,也称操作性知识。有观点认为这类知识主要用来解决“做什么”和“如何做”的问题,可用来进行操作和实践。
总之,关于知识的观点很多,我们认为在研究创造发明的智力成果上,将知识定义为“知识,就是人们对事物认识的一种信息。从创造发明的角度来说,知识实际上是关于财富的信息,它是关于财富形态、功用、制造方法、使用等等方面的描述”也许更为准确。
关于是知识与财富的关系我们再作一简略的讨论,这对我们科学研究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很有帮助。人类过往的知识是创造新财富蛋糕的材料,但知识不是人的活动,不创造财富,仅仅是材料而矣。人创造发明出一种新种类的财富后,事实上也不是先有这种财富的知识,然后再有这种财富,而是先创造发明出这种财富后,关于这种财富形态、功用、制造方法、使用的知识基于实验成功的样品而形成,以后可以运用这些知识不断地复制出这种财富。因此知识只是种类财富的信息,而不是“产品”本身。知识与财富的过程通常是这样:
  (一)创造发明过程。1、创造:就是创造出新的种类财富。知识网络从不同角度促进思维的交叉运用,所以常常会推动创新,创造出新种类的财富。2、编辑:就如有人所认为的“样板涉及和工艺说明等在这一阶段出台。这一环节将思想整理成更容易流通的形式”,人们对于创造成功的新种类财富进行有关的文字描述,有关这种财富的介绍包括形态、结构、功用、制造方法等的知识也就准确地编辑出来。3、嵌入:“在这个阶段模型得到进一步完善,另外生产过程和企业规程中也纳入了模型的相关知识”。4、传播:“将产品推向市场或者在企业内执行新的工艺和流程”。
  (二)共享过程。1、收集:“按照常规或根据需要收集现有知识。通常是知识目录或者知识谱的形式”。2、整理、存储:“将知识归类并存储起来,经常用一种企业特有的数据库或者归类模式。这样能使随后的知识检索更为方便。这一过程一般要靠专业人员的帮助”。3、共享、传播:“按常规将信息传给需要的那些人,这是信息的‘推广’。各种会议和活动起到了共享隐性知识的工具作用”。4、存取:“使文件服务器或者数据库服务器中的信息读取更加方便,用户需要时就可以“接入”信息”。5、使用、利用:“把知识作为工作流程的一部分。知识得到提炼和发展。通过应用,创造出额外知识,同时循环得以重复”。
毫无疑问,掌握某种财富的知识并不等于掌握某种财富,将关于某种财富的知识学习进脑子里,或者编写成教科书,除了享有著作权外,并不等于享受这种知识的所有权。关于这种财富的所有权还是归专利权人。
可见,“知识产权”、“知识产品”的用法值得商榷。不过采用“知识产权”的提法比德国和日本曾主张的“无形财产权”好得多。在日本,曾经将知识产权称作“无体财产权”,现在则改称“知的所有权”(日本语)。毕竟整个世界都在西方学术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庞大的法律体系,我们微弱的力量不可能一下就能撼动和改变那怕是不科学的体系。因此,这里的学术探讨只算作一个新的思考的开始或者是倡议,在著作里我们暂时保留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
(摘自李宗发著《》,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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