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工和竣工的区别验收报告跟竣工验收的区别!!

> 请教:《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否为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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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个什么名好呢
请教:《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否为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否为&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梁国安& 张颖敏&&基本案情:&购房人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因开发商通知购房人去接房时未能提供《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故购房人拒绝交接。现购房者购买的住房已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双方以《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否为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产生纠纷。&仲裁结果:&开发商不应支付违约金&案件评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将“有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市质监站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虽目前我国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为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合同没有约定《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为交房条件,那么就应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为准。在开发商提供了工程验收合格资料的情况下,已符合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即应认为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五方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即视为符合交付的条件。所以,购房人以开发商未出示《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而拒绝收房,由此产生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不应承担。&&&&&& &商品房交易中对交房条件的界定比较模糊,鉴于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开发商必须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才能交房,故主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准。作为买受人,如能约定《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为交付条件,则更有利于保护其的合法权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者普遍选择的交房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同时,双方应进一步明确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开发商与购房者在交房时的纠纷。-----------------------------------------------------------&&&&&&& 请问:有的律师说《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法定的最低的交房必备条件,不管合同有没有约定,必须取得此表才能交房。而上面的梁律师说不是,到底是或不是请本坛的专业大律师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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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发贴虽无所指,但实有所指。指谁呢?或许火星人都知道。请企业不要擅自对号入座!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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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履行承诺,抵制不公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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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行为是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行政管理方便设定的,即便没有备案,但若能被确认交付房屋已验收合格的,且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的,不应认定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
北京麻增伟律师,以诚为本,为君排忧;以法为器,为君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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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担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多年房地产领域的房产诉讼和物业纠纷执业经历,专门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房产纠纷,可全程陪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验房、收房、过户。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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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awyermzw于 12:11:24 发表的回复:请教:《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否为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1、《住宅建筑规范》(GB该规范为建设领域最重要的一本规范,是全文强制性的规范)第11.0.1条: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此条第一条也有说过)(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 & &2、建设部日文件《》,
开发商仅向业主出具用于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加重了业主审查义务,使业主无法通过
建委这一公务机关的备案结果(即“竣工验收备案表”)得到国家信用的保护,是不适当的。与此同时,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政策与法规的规定可以视为合同背景,并无须专门提及。例如,合同没有约定当事人间不得欺诈,但是法律却赋予受害人相应救济权。类似争议,应当支持业主。&个人意见,供参考。
北京杉树律师事务所 张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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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firlaw&&& 搜狐微博:
我认为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房屋交付条件,但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合格,即使
没有在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备案,也可以交付房屋。
关键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世家出身,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博学敏思、业务精湛。办理案件精益求精,以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在房地产、拆迁 、房产继承、合同纠纷等业务领域有着独特的法律见解。
房地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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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开发商仅向业主出具用于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加重了业主审查义务,使业主无。。。
下面是引用杉树律师于 22:27:29 发表的开发商仅向业主出具用于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加重了业主审查义务,使业主无法通过:建委这一公务机关的备案结果(即“竣工验收备案表”)得到国家信用的保护,是不适当的。与此同时,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政策与法规的规定可以视为合同背景,并无须专门提及。例如,合同没有约定当事人间不得欺诈,但是法律却赋予受害人相应救济权。类似争议,应当支持业主。&个人意见,供参考。张律师好!&1、《住宅建筑规范》(GB该规范为建设领域最重要的一本规范,是全文强制性的规范)第11.0.1条: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此条第一条也有说过)(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这个《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算不算法律对交付必须有《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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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发贴虽无所指,但实有所指。指谁呢?或许火星人都知道。请企业不要擅自对号入座!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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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履行承诺,抵制不公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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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朋友们继续回答,我也想知道,呵呵
京城张律师
不一定,关键还是看双方的合同约定,有些合同是约定竣工就可以,法院也支持了。
京城张律师祝大家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搜狐焦点网友
下面是引用京城张律师于 14:45:14 发表的回复:请教:《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否为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不一定,关键还是看双方的合同约定,有些合同是约定竣工就可以,法院也支持了。这样也可以?合同没约定,法律有规定啊。合同的约定如果低于法律的规定不是无效的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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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日期:] & 来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作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 阅读:175次[字体:
内容提要: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
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一)竣工验收的目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表1不同阶段工程验收的特点
虽然项目的中间验收也是工程验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属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内容,因此以下仅就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的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二、竣工验收范围和依据
(一)竣工验收范围
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2.按规定的内容已完建,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而使已建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
3.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单位已经使用,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手,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二)竣工验收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渤海防设施已按设地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以上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应达到标准的基本规定,但各工程项目除了应遵循这些共同标准外,还要结合专业特点确定具体竣工应达到的条件。表2中简要列出了几种专业工程施工应达到的条件,以供参考。
表2工程竣工应达到的标准
(三)竣工验收依据
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8195;
3.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规范。包括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等。
三、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或单位工程完工后的交工验收和全部工程完工后的竣工验收两大阶段,其程序如图1所示。
图1竣工验收程序流程图
(一)承包商申请交工验收
整个建设项目如果分成若干个合同交予不同承包商实施,承包商己完成了合同工程或按合同约定可分步移交工程的,均可申请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一般为单位工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单项工程的施工内容,如特殊基础处理工程,电站单台机组完成后的移交等。承包商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后,自己应首先进行预检验,修补有缺陷的工程部位。设备安装工程还应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无负荷的单机和联动试车。承包商
在完成了上述工作和准备好竣工资料后,即可向业主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二)单项工程验收
单项工程验收对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某些能独立发挥作用、产生效益的单项工程,更应竣工一项验收一项,这样可以使工程项目及早发挥效益。单项工程验收又称交工验收,即验收合格后业主方可投入使用。初步验收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还未进行最终的验收认可,只要施工涉及的有关各方进行的验收。
由业主组织的交工验收,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施工承包合同,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或检验。
1.检查、核实竣工项目准备移交给业主的所有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2.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检查已完建工程是否有漏项。
3.检查工程质量、稳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部位的施工记录等,考查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4.检查试车记录及试车中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改正。
5.在交工验收中发现需要返工、修补的工程,明确规定完成期限。
6.其他涉及的有关问题。
验收合格后,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交工验收证书》。然后由业主将有关技术资料,连同试车记录、试车报告和交工验收证书一并上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该部分工程即可投入使用。
验收合同的单项工程,在全部工程验收时,原则上不再办理验收手续。
(三)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全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又称为动用验收。业主参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验收准备、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如表3所示。
表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内容
整个工程项目运行竣工验收后,业主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作为最终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四)竣工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个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不可能什么问题都已处理干净,不留尾巴。因此,即使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办理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投资项目,可能还存在某些影响生产和使用的遗留问题。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对这些问题,应实事求是地妥善加以处理,常见的遗留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遗留的尾工又分三种情况:
(1)尾于承包合同范围内遗留的尾工,要求承包商在限定的时间内扫尾完成。
(2)尾于各承包合同之外的工程少量尾工,业主可以一次或分期划给生产单位包干实施。基本建设的投资(包括货款)仍由银行监理结转使用,但从包干投资划归生产单位起,大中型项目即从计划中销号,不再列为大中型工程收尾项目。
(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工程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尾工,可以在建设后一期工程时一并组织实施。
2.协作配套问题应考虑两种情况:
(1)投产后原材料、协作配套供应的物资等外部条件不落实或发生变化,验收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解决。
(2)由于产品成本高、价格低,或产品销路不畅,验收投产后要发生亏损的工业项目,仍应按时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后,业主应抓好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增收节支等措施解决亏损。
3.“三废”治理:“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验收委员会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根据“三废”危害程序予以区别对待:
(1)危害很严重的,“三废”治理未解决前不允许投料试车,否则要追究责任。
(2)危害后果不很严重,为了迅速发挥投资效益,可以同意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但要安排足够的投资、材料,限期完成治理工程。在限期内,环保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同意,可酌情减免排污费。愈期没有完成时,环保部门有权勒令停产产或征收排污费。
4.劳保安全措施:劳动保护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同时交付使用。对竣工时遗留的或试车中发现必须新增的安全、卫生保护设施,要安排投资和材料限期完成。
5.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对于工艺技术有问题、设备有缺陷的项目,除应追究有关方的经济责任和索赔外,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经过投料试车考核,证明设备性能确定达不到设计能力的项目,在索赔之后征得原批准单位同意,可在验收中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设计能力。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继续作为投资项目调整、攻关,以期达到预期生产能力,或另行调整用途。工程的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有啥区别?_百度知道
工程的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有啥区别?
提问者采纳
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这种验收方式、技术较复杂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应向发包人发出“交付竣工验收通知书”、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承包人施工完毕,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一般是在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在一些较大型的;已标出排架柱。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有独立的施工图纸,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设备无负荷单机试车情况,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约定的、框架柱、监理等单位和档案部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主体验收必须 主体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施工完毕,发包人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中心线
竣工验收包括、预制柱的轴线。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群体式的,竣工验收准备情况。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施工,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经签认后,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已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达到竣工条件后,比较灵活地适应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应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对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中间交工)或单项工程并已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各层已标出层高控制线,可进行分阶段验收,但应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附件加以说明,说明工程完工情况,具体约定交付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验收手续,征得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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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是说人家看盖的合格,要了简单点吧。竣工是说盖好了
一个建筑分成如下几个分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基础验收
是验收基础部分主体验收
是验收主体分部,不包括装修、给排水等。竣工验收就是上面所有分部都包括在内,竣工验收完后就可以卖房了。我是做工程资料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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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图纸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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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3-04-19 22:13 &
阅读(559) &
竣工图纸编制要求及方法
一、竣工图编制基本要求
1.竣工图应使用新的或者干净的施工图,并按要求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2.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可。
3.凡一般性设计变更,且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内容与修改依据后,作为竣工图。
4.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有重大改变以后及图幅变更面积超过35%,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重绘图按原图编号,末尾加&竣&字。新图图标内应注明&竣工阶段&。
5.竣工图应准确、清楚、完整、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
6.竣工图编制完成后,监理单位督促和协助设计、施工单位检查竣工图编制情况,发现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修改和补齐。
7.竣工图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施工实际情况及质检记录相符合。
8.编制竣工图总说明及各专业的编制说明,叙述竣工图编制原则、各专业目录及编制情况。
9.竣工图按《技术用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折叠成A4图幅(210mm&297mm),图标露出。
10.竣工图按单位工程编制,并有详细说明和目录,竣工图上应打有页码。
11.竣工图按专业、图号排列。
12.竣工图纸编制质量及整理情况应在自检报告的内容中予以详细说明。
13.根据业主要求,竣工图的套数按4份编制(其中施工单位自留1套)。
14.全部竣工图均永久保存。
二、竣工图的更改
1.更改一般是杠(划)改;局部可圈出更改部位,在原图空白处重新绘制。
2.用施工图更改,必须在更改处加引出线注明更改依据(盖章方式),如设计变更单的名称、编号、变更日期及洽商记录等文件编号;无法在图纸上表达清楚的,应在标题栏上方或左边用文字说明。
3.图上各种引出说明应与图框平行,引出线不交叉,不遮盖其他线条。
4.有关施工技术要求或材料明细表等文字有更改的,应在修改变更处进行杠改,当变更内容较多时,可采用注记说明的办法。
5.新增加的文字说明,应在其涉及的竣工图上作相应的添加和变更。
6.所有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图标上方或空白处加盖、签署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中的内容填写必须齐全、清楚、不得代签。
7.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红印泥。
8.一张更改通知单涉及多图的,如果图纸不在同一卷册的,应将复印件附在有关卷册中,或在备考表中说明。
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一、基本建设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全国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都要重视竣工图的编制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二、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基础、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峒室、桥梁、隧道、港口、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编制各种竣工图,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在竣工后),及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确保竣工图质量。
三、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和分包施工单位,下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原有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增补必要的说明。
(4)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四、竣工图的汇总整理工作,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建设项目实行总包制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单位除应编制自行施工的竣工图外,还应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单位编的竣工图。总包单位在交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总包范围内的各项完整、准确的竣工图。
(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指挥部分别包给几个施工单位承担的,各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包工程的竣工图。建设单位或工程指挥部负责汇总整理。
(3)建设项目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竣工图的编制、检验和交接等问题。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助各设计、施工单位检验各自负责的竣工图编制工作,发现有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修改和补齐。竣工图要作为工程交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竣工图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能交工验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交工验收时双方议定的期限补交竣工图。
六、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两套,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一套交有关主管部门或技术档案部门长期保存,关系到全国性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如首都机场、南京长江大桥等),应增交一套给国家档案馆保存。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因编制竣工图需增加的施工图,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需要增加的份数。
七、大型工程竣工后,凡上述竣工图仍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重新绘制竣工图,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力量绘制,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变更资料。
八、编制整理竣工图所需的费用,凡属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解决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解决;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和需要复制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建成使用以后需要复制补制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九、为了做好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有关细则。
十、本规定从批准、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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