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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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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8〕29号&各市财政局、文化局:  为促进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七日&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按照遗产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政府负责。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省财政根据濒危程度和地方投入情况,分期、分批给予补助。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统筹使用国家、省和地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护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具体开支内容是:普查、搜集、抢救整理和展示资料,建立档案,数据库建设,编辑出版图书、画册,录制音配像,组织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专家咨询等。(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实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与传承人签订《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附件3),支付开展传习活动的费用。具体开支内容是:购置传承工具、设备、材料,整理资料及带徒授艺的补助等。(三)其他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开支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申报(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对列入省级名录的项目,由文化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并确定本级项目资金安排数后,联合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报告受理截止日为每年5月31日,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予受理。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联合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地方政府投入情况,确定项目保护方案和补助金额。项目补助分一次性和连续性两种方式进行。对连续性补助项目,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需要量的60%,一般分2年完成,最长不超过3年。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项目保护单位签订《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项目任务书》(附件2)后,由省财政厅与省文化厅联合将专项资金下达给省直文化单位和有关市。第六条&有关市收到专项资金补助通知后,应于2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各用款单位或个人。第七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报省财政厅批准。第八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县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由各市文化部门每年向省文化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省文化厅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报告。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核批新补助项目或收回已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补助经费的;(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四)因管理不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报书&&&&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项目任务书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附件1:&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报书&单位公章:申请补助项目名称&申报单位(个人)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申报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保护方案总体目标及分年度目标&&&&&&&补助项目申请理由&&&&&&&&&&续表补助资金使用内容&&项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预算申请数合计&1.省级财政拨款&其中:申请当年财政预算&2.地方财政拨款&3.其他资金&项目支出明细预算明细支出预算金额合计&&&&&&&&&经费预算测算依据及说明&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附件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项目任务书&&&&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管理单位: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保护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起止时间:&&&二○○&年&月至二○○&年&月&&&&&&&共同遵守条款&1、制定保护项目任务书的目的,是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指导下,对列入省级名录保护项目进行规范、科学和严格的管理,以保证各个项目保护工作的实施与完成的科学性与完整性。2、订立任务书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3、甲方主要职责:⑴&在省政府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并受其委托,与乙方签署《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项目任务书》。⑵&根据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组织项目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⑶&根据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组织专家对实施项目保护进行业务指导。⑷&根据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组织保护工作的经验交流、推广和宣传。⑸&根据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保护项目具体情况,通过省财政于二○○&年&月拨付给保护项目保护工作经费&&&&&万元。⑹&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保护项目保护经费的使用进行阶段性检查、年度评估和验收。阶段性检查作为年度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本项目下年度经费拨付及验收合格的依据。4、乙方的主要职责:⑴&负责落实自筹部分的保护经费。⑵&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保护方针,组织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⑶&根据甲方的保护工作安排,每年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宣传保护工作的表演展示活动不少于2次。⑷&根据甲方交流、推广和宣传保护工作的需要,向甲方无偿提供与保护项目有关的实物展品与资料。⑸&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当年保护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报告书、保护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书。此外,有义务随时向甲方报告与保护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⑹&乙方对保护项目保护经费必须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5、如本保护项目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本保护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执行。6、如乙方重大失误造成项目非正常进行,经甲方核查无误,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保护项目并追究项目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7、保护项目撤销时,乙方应当及时就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甲方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销项目的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保护项目拨款的部分或全部资金。8、本任务书各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9、本任务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完成的保护项目目标任务&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甲方:&&&&&&&&&&&&&&&&&&&&&&&&&&乙方: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管理单位:&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代表性传承人:&&&&&&&&&&&&&&&&&&&&&&& (以下简称:乙方)&&&起止时间:&&&二○○&年&月至二○○&年&月&&共同遵守条款&1、制定本责任书的目的,是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指导下,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进行规范、科学和严格的管理,以保证各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与保护工作实施与完成的科学性与完整性。2、订立责任书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3、甲方主要职责:⑴&在省文化厅的领导下,并受其委托,与乙方签署《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⑵&根据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的培训。⑶&根据传承工作实施情况,组织专家对实施保护项目传承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传承工作的经验交流、推广和宣传。⑷&根据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保护项目具体情况,代为保管省财政于二○○&年&月拨付给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万元,并负责对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的报销、检查、监督。⑸&负责对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4、乙方的主要职责:⑴&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保护方针,组织保护项目传承工作的具体实施。⑵&根据甲方的保护工作安排,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宣传保护工作的表演展示活动。⑶&根据甲方交流、推广和宣传保护工作的需要,向甲方无偿提供与保护项目有关的实物展品与资料。5、本传承保护经费,仅限传承人在组织开展传承活动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6、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传承的重大事件,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交报告。经甲方确认,报省文化厅备案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执行。7、本责任书各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报省文化厅协调解决。8、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完成的保护项目传承工作目标任务&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甲方:&&&&&&&&&&&&&&&&&&&&&&&&&&乙方: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主题词: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办法&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日印发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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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金贵(长沙湘剧)
09:08:17&&&&
华夏经纬网
曾金贵(长沙湘剧)
  
“湖南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
  曾金贵,男,汉族,中共党员,生于1938年3月,原籍湖南省桃江县源家桥,出身梨园从小学湘剧、工净行、师从贺华元、廖升煮等名家,学会了近百出传统节目。
  1960年参加全省青年汇演,以《颁兵》之孟良获得一等演员奖和优秀青年演员称号。61年自导自演《访袍》之尉迟恭获市青年艺术家称号。86年改编导演主演了《滚鼓》之张飞,获省优秀中年演员称号,同年评为全省首批尖子演员。95年参加全国戏剧节,以《铸剑志》之荣柏一角,获得文化部授予的优秀演员奖(即一等奖)。在大量现代戏中扮演了各种人物如:《红灯记》之李玉和,《沙家浜》之郭剑光,《智取威虎山》之杨子荣,《红色娘子军》之洪常青等。并在电视剧《一片冰心》中饰王昌龄,《粉墨人家》中饰男一号刘云轩及《布衣毛润之》中饰赵恒惕,《湘魂》中饰湖大校长等形象。曾导演《园丁之歌》、《玛丽娜一世》、《杨赛风》、《牡丹图》、《北洋水师》、《渔家侠女》、《望月坡》、《九九》三十余个剧目,获得省、市导演奖。曾新编《土行孙招亲》、《薛刚闹花灯》改编《柳毅传书》、《吕布与貂婵》等10余个剧本。
  退休后在省卫视台《聚艺堂》栏目任艺术指导。在经济台《故事酒吧》栏目任20集“德哥外传”之导演。去安徽参加十省电视周年,改编导演了《柜中缘》。为卫视台庆典,为电台建台五十周年,为“大轮盘”开播,为市电视台10年迎春联欢晚会,均参加策划,并任导演之一。94年和2007年两次举办了由本人绘制的京剧、湘剧脸谱对比展,获省宣传部颁发的特别奖。曾撰写“梨园轶事”、“名人掌故”等30余篇文章发表在省政协“文史丛刊”、省“戏剧春秋”、市政协“湘华录”及长沙晚报。所绘制的面具、书画、根雕、金石等艺术作品,中央及省、市电视曾多次采访播出,著名主持朱军曾作专题介绍。亦接待了不少中外专家学者。为佳程艺术团担任策划兼编导工作。为省湘剧院导演了《吕布与貂婵》教了《薛刚哭城》和《猴变》、《戏仪》两出折子戏,由中央电视台11频道录制播放。曾随政府代表团去日本文化考察,曾任长沙湘剧院院长。
  曾选为湖南省五、六、七届人民代表,省、市文联委员,省剧协常务理事,长沙市剧协主席,长沙市六、七、八届人大代表。
  
  1997《布衣毛润之》剧中曾老饰演伪省长& 长沙湘剧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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