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体现了教材哪些观点

10月24日,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在25日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二次审议稿一致表示支持和肯定,同时就职业病定义、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的调整等具体条文提出了更加细致的修改意见,同时希望通过审议修改后尽早实施,加强职业病源头预防和控制。
  体现“预防为主”
  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当前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职业病源头预防和控制比较薄弱,草案应进一步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业病源头预防与控制,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法律委员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在分组审议中,张兴凯委员指出,草案中虽然提及了对用人单位的相关要求,但应进一步明确。
  在现实中,部分人员的职业病救治遇到的困难在于,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对此,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此外,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拟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在地方层面,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清的问题,草案中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拟明确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据了解,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工作。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说,以前是卫生部门一家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现在将安全生产监督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吸收进来,便于工作现场的检查和医疗保障。可是三家的话,有可能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现象,希望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注意。
  此前,一些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本法法律责任部分有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适当提高一些条款的罚款数额,并建议增加规定,对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同时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功成委员在分组审议中强调,建立职业病救治基金很有必要。一方面,由于劳动者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太稳定,确实存在着一批找不到雇主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另一方面,将这个群体简单地纳入到医疗保险里来也不太恰当。因此,他建议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立救助基金的做法,设立职业病救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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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点击查看全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蒋洪:我认为目前通过预算法仍然是不成熟的。目前这个预算法和我们提出的现代治理体系的目标仍然有很大的距离,不能这么仓促地通过,而要尽可能地完善。
贾康认为,《预算法》修正案中涉及到的"预算全公开"指导预算尽可能最大限度的提升透明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三公消费”乱象。修订稿允许地方在一定条件下自发债把原来潜在的隐形债风险加以抑制,让其阳光化,阳光化更利于控制地方债风险。
专题内重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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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预算法是1995年正式实施的,在这之前的40多年,中国一直没有预算的专门法律,而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17年后,预算法修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新审议稿特别就有关地方债管理事宜的修订进行了说明,彰显对其潜在风险的高度重视。其中,“地方预算不列赤字”“地方政府不得发债”的规定赫然在列。
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给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公务接待等方面支出。四川代表团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四川日报北京3月9日电(川报集团特派记者 刘佳 江芸涵)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四川代表团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小组审议,审议张德江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四川代表团团长王东明在上午的全体会议上发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表团副团长张东升主持会议。按照大会安排,本代表团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大会秘书处法案组的同志,到会听取审议意见。&&会议讨论通过了以四川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六件建议,分别是:关于将川藏铁路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并全线开工建设的建议;关于加快长江经济带建设支持四川发展的建议;关于尽快完善国家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对四川民族地区支持力度的建议;关于支持西部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建议;关于支持成渝城市群加快发展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投入的建议。建议将以四川代表团的名义,按法定程序和大会要求报大会秘书处。&&王东明在发言中说,张德江委员长所作的工作报告,总结过去一年工作全面客观,部署今年工作任务具体,通篇贯穿了加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也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是一个旗帜鲜明、实事求是、文风朴实的报告。提交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对立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有利于更好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对工作报告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我完全赞成。&&王东明说,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行权,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呈现出很多新亮点。工作报告对今年全国人大工作作出的部署,为地方人大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紧密结合四川实际,对照报告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人大工作各项安排,更好地服务全省改革发展、法治建设、社会治理、民生改善、扶贫攻坚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局,不断开创我省人大工作新局面。&&王东明建议全国人大适时出台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等改革的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对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及时跟踪评估,通过相关法律立改废,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效。紧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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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content").html(html);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强化监督成预算法修改核心国家秘密不能成借口
  强化监督:预算法修改的核心
  对话嘉宾: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剑文
  6月26日,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这是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第一次进行修改。近几年,随着&三公&经费公开的推进,有关财政预算的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厚厚的预算文本,就连财税专家都不一定能看懂,它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有什么关系?这次预算法修改,主要解决哪些问题?就此,记者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进行了对话。
  刘剑文,湖北武汉人,长期致力于财税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研究,参与了多部法律的起草。2005年9月,作为唯一的法学教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就提高个税起征点作了发言陈述,2006年10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了《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专题讲座。
&预算法是最重要的民生法&
  记者:刘教授,几乎每个老百姓家里都会有一个账本,记录着每个月收入多少钱、支出多少钱。大家一般认为,预算就是国家的账本。这个账本,跟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关系?
  刘剑文:国家的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规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不是法律,但具有法律效力。
  大家可能会觉得,预算离自己很遥远,但实际上,这个账本上处处写着&民生&。预算分为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拿财政收入来说,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税收连着千家万户,涉及到每年向老百姓、纳税人收多少税、怎么收等问题。再拿财政支出来看,当前国家强调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要投向教育、医疗、社保、环保、治安等民生领域,这哪一个方面和老百姓关系不密切?可以说,每个人的吃穿住用,包括生老病死,都实实在在跟国家预算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预算法是最重要的民生法。
  去年我国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个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因为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广泛关注。个税收入毕竟还只是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这次预算法的修改,涉及的则是全面的、整体的预算收支问题,我非常关注。
  记者:时隔18年之后修改预算法,您认为主要应该解决什么问题?
  刘剑文:前面说到,预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由谁来审查批准?只能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实质上是一个监督的工具,各级人大用这个工具来规范、监督政府行为,制约政府权力。一个不受预算约束的政府很难说是一个法治政府,只能是一个充满风险、不安全的政府。
  这些年,政府部门在收钱和花钱方面,不断遭到诟病,比如预算编制过粗、部分收入没有纳入预算、年底突击花钱等等,都说明人大对预算的监督还有待加强。所以我认为,这次预算法修改,核心问题是要进一步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制约政府权力。
&取消预算外收入是巨大进步&
  记者:您提到政府有些收入并没有纳入预算,这有什么危害?
  刘剑文:预算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要保持完整性,即政府的一切财政收支都应反映在预算中,在预算之外不应该有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预算外收支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作用,但弊端也很明显。预算外收支不受人大审查、监督,缺少制约,有的地方政府发一个红头文件就能随意收费,收上来的资金往往形成&小金库&,引发贪污腐败。
  2010年,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大家比较关注的土地出让金等收入已经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记者: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您怎么评价这个改动?
  刘剑文:取消政府预算外收入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样一来,预算将实现全口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地方政府发一个红头文件就能收费的局面会得到改观,&小金库&存在的空间也被大大压缩,有利于遏制贪污腐化。
  取消预算外收入,也有利于政府官员转变观念。过去很多人想当然觉得,财政收入收上来的钱,就是政府的钱、公家的钱,&不拿白不拿&。现在,政府所有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并接受监督,就会让大家意识到,这每一分每一厘都是纳税人的钱。
  另外,从实践来看,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政府预算外资金的规模不断缩小,规范性程度也不断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取消预算外收入,实现预算的完整性,是切实可行的。
&&国家秘密&不能成为借口&
  记者:这两年,公开&三公&经费一直是公众和新闻媒体讨论的热点。与之相关的,是整体预算公开的问题。
  刘剑文:是的,公开是监督的前提。预算公开,有利于保障民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预算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预算公开既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
  强化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就要提高预算公开的深度和广度。预算公开,既涉及到对立法机关的公开,也涉及面向全社会的公开。预算法修改中应同时体现政府部门的自我监督、人大监督、民众监督和媒体监督,构建对政府预算活动的多维监督机制。我高兴地看到,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了许多新的制度设计,比如规定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公共预算一般收支至少编列到款,重点支出至少编列到项;草案还增加规定,经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记者:我们也注意到,草案强调向社会公开预算时,&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刘剑文:预算中涉及国防等一些内容不予公开,这是合理的。但总的来说,我认为需要对&国家秘密&进行尽可能明确的限定。公共财政不需要保密的就尽量不要保密,&国家秘密&不能成为政府拒绝公开预算的借口。
  还有一个问题,现在不少人大代表包括一些财税专家都反映预算看不懂。如果他们都难以理解预算草案的内容,那么普通民众读起来就更为困难。因此,预算公开的内容应尽量细化到预算案的具体款和项,在写法上应让中等文化水平的公众都能读懂预算报告,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监督政府财政收支的作用。
&地方政府发债不妨放一放&
  记者:近几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多万亿元,积累了不少风险。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再次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对此您怎么看?
  刘剑文:地方政府能否发行公债,是一个关键的争议点。对此,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鉴于部分地方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应适当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的权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缺乏配套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发行地方债可能会带来较大的地方债务风险。
  我认为,从长远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鉴于欧洲债务危机的教训,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地方发行债券问题绝不是件简单的事,应格外谨慎。国外地方债券制度的建立有财政紧急状态应对制度等与之匹配,我国显然还不具备这些制度。
  总之,地方债券制度的建立一定要放在我国整体财政体制改革中来考虑,不能孤立地出现。面对争议,不妨放一放,看看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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