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县平定乡到弓塘村张家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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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江县平定乡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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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江西强降雨致108万人受灾 鹰潭24小时降雨超400毫米
08:11&&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鹰潭6月20日消息(记者白杰戈)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02分报道,昨晚(19日)18时,中央气象台连续第二天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在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全国强降雨预报图中人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从昨天20时到今天20时,有一条强降雨带横亘在长江与南岭之间,其中粉色表示的大暴雨范围从福建向西,经过江西湖南一直延伸到贵州东部,而江西中部显示为紫色,表示这里将有特大暴雨。
  与此相呼应,江西省气象台昨天13时发布最高级别的暴雨红色预警。预计昨天下午到今天,江西省北部雨势将再次加大,部分地区有大暴雨。而目前,这次强降水过程已造成江西108万人受灾。
  本台记者白杰戈昨天夜里随武警江西总队向鹰潭市受灾地区出发,走到鹰潭市余江县平定乡弓塘村的时候,道路就已经被冲毁,于是武警官兵就地展开救援。
  今天凌晨2时,从南昌增援到鹰潭的江西武警总队官兵把冲锋舟抬上车,向受灾最重的余江、上清等地出发。凌晨3时,余江县平定乡弓塘村已经停电,不少村民待在室外没有睡觉。一位张姓村民的家里,已经有20余厘米深的积水。
  记者:水有多深?
  村民:马上到小腿了,水还在涨,就要到25公分了。
  据村民介绍,受暴雨影响,当地从下午4时-5时开始涨水,半夜12时水开始漫进屋,村里比较低洼的地段,水深达到70-80厘米。村民把家里的重要物资搬到楼上,住平房的就要向邻居求助,而超过8成的水稻等庄稼被淹,周边一些村庄情况更严重。
  村民1:19日下午4时-5时开始涨水,现在低洼的地方水深达60厘米。一般一楼不能住了,居民全部住到楼上,有的住平房的居民已住到邻居家了。
  村民2:往前走两公里,已经淹掉一层楼了。
  村民3:比1998年的洪水还要大。
  据村民介绍,余江县曾经在1998年的洪水中受灾,而今年的水灾看起来更严重。
  鹰潭军分区司令员李克强:24小时鹰潭地区降雨量达400毫米以上。余江降雨量最大,造成灾害十分严重。目前,还有2万余名群众被洪水围困,需要紧急转移,紧急抢救。余江有一处漫堤。上清的情况非常紧急。
  鹰潭市副市长戴春英:现在的情况非常危机。
  记者发稿时的最新消息,平定乡芦溪河河堤被冲垮,村庄积水还在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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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璇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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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余民初字第477号发布时间: 09:18:49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余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夏秋贵,女,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平定乡弓塘村李家114号,身份证号码063945。 原告吴进华,男,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平定乡弓塘村李家103号,身份证号码063934。 原告吴美琴,女,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平定乡洪万村夏家26号,身份证号码043984。 原告吴赛华,男,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平定乡弓塘村李家114号,身份证号码213916。 委托代理人陈高平,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夏应仁,男,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退休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平定乡弓塘村夏家组,身份证号码153938。 委托代理人吴鸣,江西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冬才,男,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平定乡弓塘村李家61号,身份证号码083918。 委托代理人赵华文,鹰潭市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李玉林,男,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平定乡弓塘村李家25号,身份证号码193911。 原告夏秋贵、吴进华、吴美琴、吴赛华(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夏应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夏秋贵、吴进华、吴美琴、吴赛华于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夏应仁于日申请追加吴冬才、李玉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祝根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炳梅、陈建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秋贵、吴进华、吴美琴、吴赛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高平;被告夏应仁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鸣;第三人吴冬才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华文;第三人李玉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雇请第一原告的丈夫吴水财(第二至第四原告的父亲)及李家组的其他十来位村民,拆除被告位于平定乡弓塘村夏家组的老房,并在原地址上重挖好地基,报酬一共为3000元。日下午,吴水财在搬运上午拆下的片石时,被告老屋二层的挑梁突然倒下,吴水财躲闪不及,被砸中脑部,当即不省人事。同伴将其送至余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至鹰潭市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吴水财于日不幸死亡。受害人吴水财与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吴水财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即本案的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给予赔偿,但双主协商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受害人吴水财死亡的死亡赔偿金81780元,丧葬费9200元,医疗费4338元,被抚(扶)养人生活费147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等共计13004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余江县平定乡弓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欲证明原告与受害人吴水财是亲属关系);&nbsp2、金额为4388.94元的医疗费发票(欲证明受害人吴水财受伤后发生的抢救费用);3、出院记录及疾病诊断证明各一份;4、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欲证明受害人吴水财已死亡及殡葬)。&nbsp 被告夏应仁辩称:1、被告的房子是包给吴冬才、李玉林的,包拆包挖脚3000元。吴冬才、李玉林包下来后,吴冬才带了十几个人来拆房。被告只与吴冬才、李玉林两个包头发生口头合同关系,即3000元包拆房子包挖脚的承包关系,不与承包人吴冬才、李玉林安排来做事的十几个人发生关系。2、吴冬才与李玉林雇哪些人来、哪天安排多少人来,拆房后如何向做工的人计发报酬,被告均无权干涉、也不知道。吴水财不是被告雇来的,其他到拆房的人也不是被告雇来的。3、为了查明本案事实,分清责任,应当追加与本案有赔偿利害关系的承包人吴冬才与李玉林为本案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为支持其答辩请求,被告夏应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委托代理人收集的毛斗水、夏雨员、黄菜清、万娇兰、夏新仁、李平林、李员才等七位证人的调查笔录(欲证明吴冬才与李玉林是承包夏应仁拆房挖脚的承包人);2、委托代理人收集的毛斗水、李青林谈话录音光盘二个(欲证明吴冬才与李玉林是以3000元承包夏应仁拆房挖脚的承包人)。 第三人吴冬才辩称:吴冬才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承揽关系。第三人吴冬才与受害人同为被告的雇员为其进行拆除旧房,被告称吴冬才与李玉林共同承揽其拆房工程,再雇佣其他人进行拆房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吴冬才与李玉林是代表其他工友同被告就拆除旧房子的工价进行商谈的。当时李玉林代表劳务方表示每个工价不低于50元,最后双方评估认为拆除旧房及挖墙基大约要60个工时,所以双方谈妥以60个工时计算让代表人及其工友为被告拆除旧房及挖新房的墙基。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行为。通常承揽人通过承揽工程并雇佣他人完成承揽任务从中赚取工程的差价。本案中,吴冬才与李玉林同被告之间并没有构成承揽关系,并不单独向被告承担责任,他们与其他工友一样,都是按照自己在工作中付出的工作量来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并不存在从中赚取差额。同时,从以前的相同工程来分析,第三人吴冬才与其他工友都是同工同酬,没有出现过多拿除自己劳动量以外的报酬情况。所以第三人吴冬才同受害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为支持其答辩请求,第三人吴冬才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证人李和平、李河水、李金林出庭作证申请书。 第三人李玉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书面“事情经过”称(错别字纠正):“我和七、八个人在夏*海拆旧房时,夏应仁叫我们到他家去,说有旧房子拆。我两看了就说要六、七十个工。夏应仁说给3000元,吴冬才说好。一个多月夏应仁找了吴冬才二次,也没有找我。到四月二十三日吴冬才找我去拆房我说我不去,我在李早发家有事做。并说我个子小扛不起石头。叫吴冬才叫人就叫,我不管。后来他就找了八、九个人去做。我又没找一个,死者都是他找得。我看我对这事无关。我们做事都有一二个负责,根本就没有包工头。大家做都一个样分钱。就是在夏*海家拆房一分钱都(分)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夏应仁欲将座落于其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平定乡弓塘村夏家组的旧房子拆除并在原址上建筑新房子。被告夏应仁于是在村子附近雇请拆除旧房子的人员。被告夏应仁找到第三人吴冬才、李玉林商量拆除旧房子的事宜,双方口头议定拆除旧房及挖墙基大约要60个工时,每个工时按50元算共需3000元费用。谈妥后,第三人吴冬才、李玉林便在附近联系包括受害人吴水财在内的村民一起到被告夏应仁旧房子处拆旧房挖墙基。日下午,受害人吴水财在搬运上午拆下的片石时,被告夏应仁旧房子二层的挑梁突然倒下,受害人吴水财躲闪不及,被砸中脑部,当即不省人事。同伴将其送至余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至鹰潭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338.94元,因伤势严重,受害人吴水财于日不幸死亡。第三人及所有受雇为被告夏应仁拆旧房挖墙基的民工在完工后,按工时进行了结算,平分了3000元的劳务工资。在该受雇事项中第三人除按自己的劳动工时获取报酬外并没有谋取到其它额外利益。在该受雇事项中第三人主要承担了联系劳务地点、联系民工、按工计时统计、向被告领取3000元总劳务工资后同所有参与拆除旧房及挖墙基的民工按工时平均分配报酬等职责。在该受雇事项中并没有证据表明第三人负有民工劳动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另查明原告夏秋贵系受害人吴水财的妻子,原告吴进华、吴美琴、吴赛华系受害人吴水财的子女。原告夏秋贵为农业家庭户口,受害人吴水财生前为农业家庭户口。原告方与被告就赔偿费协商未果后原告于日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1、原告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余江县平定乡弓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nbsp2、金额为4388.94元的医疗费发票;3、出院记录及疾病诊断证明各一份;4、死亡证明及殡葬证;5、证人李和平、李金林当庭证言;6、委托代理人收集的毛斗水、夏雨员、黄菜清、万娇兰、夏新仁、李平林、李员才等七位证人的调查笔录;7、委托代理人收集的毛斗水、李青林谈话录音光盘二个;8、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三人是受被告的口头委托召集包括受害人吴水财在内的其他民工参与施工,第三人与其他民工共同完成被告夏应仁交付的拆除旧房及挖墙基施工任务,获取被告夏应仁给付的3000元报酬后进行了按工时平均分配,第三人并没有从中谋取除工时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很显然,第三人同其他参与施工的民工与被告的关系是雇佣关系。第三人与受害人吴水财不构成雇佣关系,对受害人吴水财受伤不负有责任,故被告夏应仁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夏应仁自家建筑房子并没有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而是自己招集民工施工。被告负有民工施工劳动安全等管理责任,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使发生本次雇员受伤事故,故被告夏应仁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吴水财经常从事为他人拆除旧房及挖墙基施工等农村建设劳务,理当懂得相应的劳动操作安全常识。但其由于疏忽大意并没有完全按劳动操作安全规定操作致使发生本次事故,故受害人吴水财本人应承担次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被告夏应仁并没有造成受害人近亲属遭受其他精神损害情形的恶劣情节,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夏应仁应负担原告因受害人吴水财死亡的死亡赔偿金81780元、医疗费4338元、丧葬费9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722元等共计110040元之百分之七十即77028元;其余百分之三十即33012由元受害人吴水财的亲属即原告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应仁赔偿原告因受害人吴水财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计77028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及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1121,由被告负担2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nbsp判&nbsp&nbsp长&nbsp&nbsp&nbsp&nbsp祝&nbsp&nbsp根&nbsp&nbsp龙&nbsp人民陪审员&nbsp&nbsp&nbsp何&nbsp&nbsp炳&nbsp&nbsp梅&nbsp人民陪审员&nbsp&nbsp&nbsp吴&nbsp&nbsp林&nbsp&nbsp彩&nbsp二00八&nbsp年&nbsp七&nbsp月&nbsp十&nbsp日&nbsp书&nbsp&nbsp记&nbsp&nbsp员&nbsp&nbsp&nbsp&nbsp许&nbsp&nbsp孔&nbsp富&nbsp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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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名人:吴迈,()字良翰,余江县平定乡石背吴村人,16岁中秀才。目睹国难日重,决心退出考场,闭门自修新学,潜心研究各国律法。18岁时,其父病逝,吴迈不循礼教,戴孝而不守制。其出行不走方步、交谈只说方言。事闻于学政训导,革除了他的功名,从此不得再进孔庙,他一笑置之。吴迈平生仰慕文天祥(号文山),谢叠山、陆象山、私淑“三山一泽是我师”,特治印一方。镌刻七字以自勉。1933年日寇侵占华北,吴迈毁家纾难,除和夫人和平解除婚约,把长子送到张学良将军麾下,自己则跑到冯玉祥那里,要求加入首批抗日敢死队。但冯玉祥不同意,他婉言劝吴迈出国,利用自己的声望,到海外宣传并组织爱国华侨支援国内抗日。吴迈同意了。1936年,闻听震惊中外的“西安事变”消息后,他立即从新加坡回国,代表李济先生前往西安。但国内有人不希望也不喜欢他回来。行前,被暴徒杀害。吴迈生性耿直,嫉恶如仇,群而不党,一心为国。虽遭几次人狱和数度被通缉的迫害,但斗志尤坚,曾被中外报纸称为“火镖律师”和“吴大炮”。生前曾在桂林、阳朔、泰山、庐山、镇江、厦门、杭州等地留下书法遒劲的爱国诗句石刻,长伴祖国壮丽河山,供海内外人士凭吊,遗著有《吴迈环游世界记》、《吴迈文集》等。乡情概况:平定乡位于余江县中部,距今县城13千米,东临中童镇、刘家站垦殖场,南与邓家埠水稻原种场毗邻;西隔白塔河与坞桥乡、春涛乡相望,北与潢溪镇相连。平定乡位于江西省东北部,信江中下游,东与鹰潭、贵溪接壤,南和金溪相通,西界东乡,北邻万年、余干。地处东经116°41′~117°09′,北纬28°04′~28°37′之间。全乡总面积56平方公里,水田面积21412亩,旱地面积2872亩,果树面积1000亩。境内地势平坦,有三分之二属平原地带,其余属于丘陵地区。平定乡交通十分便捷,南部靠近余江县政府所在地邓埠镇、浙赣线和320国道;东距南方交通枢纽鹰潭市25公里,境内11公里的梁余线公路南北方向贯穿全乡,挂抵206国道。乡村公路四通八达,已实现村村通水泥路。平定乡辖13个村委会(平定村、耙石村、沙溪村、东脑村、店前村、双渔村、洪万村、井刘村、石艾村、前山村、洪桥村、弓塘村、兰田村),86个自然村;全乡人口2.8万人,其中农村人中2.71万。1996年该乡被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国家计委1998年将前山村、弓塘村列为重点项目,大搞农业综合开发,现已全部完成。乡内的河、塘、渠、沟布局合理,水利资源丰富,园田规划平坦整齐。“兰田坂”更是闻名全国的原(原)种繁殖和推广的理想基地。经济状况:种植业是平定乡的主导产业,是平定乡发展经济的基础。平定乡的种植业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平定乡农业一向提倡“科技兴农”,加大农业科技技术含量及农业投入。1999年上半年,平定乡搞了400多亩的机械抛秧示范点,建立了1200亩全程技术服务承包的防治点,并作为余江县唯一的乡镇代表,于1999年出席了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精神交流会。鹰潭市、余江县自1990年至2008年,每年均在平定乡召开各种新技术推广现场会,并为平定乡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农民调减早稻面积,建立特色农业基地。自1993年至2008年,平定乡共垦荒造林2500亩,树种有湿地松、杉树、果树,村道、路道、田道、荒山荒地均树木遍栽。1995年,平定乡被列为江西省平原绿化试点单位。平定乡还把发展果业同平原绿化有机结合,以果业促进林业,先后开发柑桔桃树园、梨树、奈李等果业工程。平定乡的林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规划,已形成了一整套具有特色的科学管理模式和栽培技术,林业已成为平定乡重要产业之一。文物古迹:2006年,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景鹰高速公路余江段进行文物调查及文物挖掘时,在余江县平定乡店下邵家村、宁家山和刘家站童山三处发现发现有3000年前的古城墙。据考古人员介绍,城墙外观显现为大范围圆形土坡,土坡宽为15米,占地面积约为4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在圆形坡内发现的格纹、云雷纹、曲折纹、波浪纹等各式各样的商代陶器碎片及残存坡体断面,考古队员挖到30厘米深度时就发现很多古文物,如石锛、砺石、石镞等石具。考古人员初步判定为“新砦期(最早的夏文化)”当地部落用于防范猛兽及外来袭击而建的古城墙。这段古城墙的发现为研究3000年前新晚至商代时期鹰潭古城文化提供了实物依据。所辖学校:余江县平定乡中学,余江县平定乡中心小学,余江县平定乡云塘小学,余江县平定乡井刘小学,余江县平定乡兰田小学,余江县平定乡前山小学,余江县平定乡双鱼小学,余江县平定乡店上小学,余江县平定乡沙溪小学,余江县平定乡洪万小学,余江县平定乡洪桥小学,余江县平定乡石艾小学双渔村:双渔村的“绿色生猪”畅销省内外。村里有11家养猪场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2008年上半年出栏生猪28万头,其中无公害生猪占到70%。生猪合作社领头人万河保当选杰出青年农民。洪万村:以种粮为主,2008年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使农田将吃上“营养套餐”
平定乡栏杆,...商家列表 行业选择:在平定乡 栏杆 目录下没有查找到相关的商家档案-相关的商家档案没有被收录?请现在添加您知道的商家档案。谢谢!...
地址:(如:街道/乡镇/村名等,不包括省/市/县)省分:江西省城市:鹰潭市 区县:余江县地址:平定乡 邮编:335201区号:0701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平定乡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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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4&&作者:admin&&来源:鹰潭日报&&点击:0&&
&&& 盛夏八月,走进余江县平定乡弓塘村莲藕种植基地,满眼是绿波荡漾。在阵阵微风吹拂下,圆润的荷叶迎风摇曳,点缀其间的白色荷花惹人怜爱……&&& “这一片都是经济藕,有200多亩,主要采收莲藕来销售”,正当笔者被眼前的“接天莲叶无穷碧”所吸引时,同行的该莲藕种植基地主人倪鹏飞介绍道,“目前正值莲藕的收获期,预计亩产可达3000多斤,销售额可达180余万元。”&&& 倪鹏飞是余江县邓埠镇倪桂村的一位普通农民,之前在外务过工,在家乡开过酒店。2011年7月,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倪鹏飞得知一些朋友在福建、浙江等地租田栽种莲藕赚到了不少钱,于是也萌生了栽种莲藕的想法。9月份,倪鹏飞便到朋友的莲藕种植基地去参观、考察。通过几天的考察调研,倪鹏飞发现种植莲藕获得的经济效益确实不错,于是便决定在家乡承租稻田栽种莲藕。&&& 莲藕种植,技术是关键。为掌握莲藕种植技术,倪鹏飞在温州待了一个多月,期间他虚心向朋友学习莲藕种植技术,同时买了一些莲藕种植方面的书籍来学习莲藕栽培技术。由于勤奋,他很快掌握了一整套莲藕种植技术。去年12月,倪鹏飞便投资40多万元,承租了平定乡弓塘村周边的200多亩稻田,并从福州、泉州等地引进优质的莲藕品种12万斤,同时聘请了3名技术管理人员,开始了自己的莲藕事业。&&& “我种植的藕不愁销路,几个月前我就和福建、浙江等地的一些蔬菜批发商联系好了销路。莲藕收获时,只要运过去就行,还能保证价格。”倪鹏飞向记者说道。为带动当地村民抱团致富,今年他又组织成立了鹏飞蔬菜专业合作社,并吸引了5位莲藕种植户加入,莲藕种植面积达400多亩。&&& 看着丰收在望的莲藕,倪鹏飞心里十分高兴。他说:“下一步,我打算继续挖掘莲藕种植潜力,扩大连片种植面积,延伸莲藕产业链条,拓宽销售渠道,从而带动农户种藕,实现整体富裕。同时准备创新思路,采用‘水下种藕、水中养鱼’的模式,念活‘致富经’。”&&& 采访中,倪鹏飞给笔者留下的印象就像莲藕一样,“深深置身水底,默默充实生息”,我们期待他完成更加厚重的积淀,给人们展示更加精彩的“藕色”人生,让淡雅的藕香“飘”进人们的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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