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爆破作业单位入台许可证怎么办理理流程

关于印发《靖安县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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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靖安县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分类:工作计划
  文件编号:靖安监字〔2014〕4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
靖安监字〔2014〕41号
靖安县安监局  靖安县国土资源局& &靖安县公安局
关于印发《靖安县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露天采石场企业: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靖安县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安县安监局& &&靖安县国土资源局  &靖安县公安局
2014年8月1日
靖安县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彻底改变露天采石场小、散、乱、差的现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露天采石场开采秩序,提升露天采石场安全水平,根据《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和《宜春市安监局、宜春市国土资源局、宜春市公安局转发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安监管一字〔2014〕175号)的要求,结合靖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新建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条件
(一)对露天采石场实现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1.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9号)要求,我县露天采石场的数量要在原有基数上减少20%,即由5家减少1家至4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露天采石场采矿权;
2.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露天采石场总数控制在4家以内,以后不再突破这一基数。对不符合规划布局、影响生态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关闭。
依据相关要求,我县暂定江西省腾鑫矿业有限公司靖安县宝峰镇周郎采石场作为储备抗洪抢险用等应急处置;
3.露天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大型10年至30年、中型5年至20年、小型3年至10年。
(二)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露天采石场一律不予批准:
1.最低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年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不低于3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不含开采型材的采石场);
2.矿区范围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可视范围内的;
3.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4.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5.两个以上(含两个)露天采石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的;
6. 以自然山脊为采矿边界,不能满足修路上顶、超前剥离要求的;
7.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二、切实加大现有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力度
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产业聚集、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对辖区内采石场进行整合整治。对属下列情形的露天采石场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开采规模小于10万吨/年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不低于1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不含开采型材的采石场);
2.同一独立山头存在二个(含)以上采石场开采的;
3.采石场与周边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4.无正规设计或未按设计要求开采的;
5.未形成分台阶开采以及台阶高度、最终边坡角不符合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的;
6.未实现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
7.未实现平台上采掘、装载、运输作业的;
8.未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的;
9.未实现中深孔爆破的;
10.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
11.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的;
12.采用分层开采未经安监、国土联合审查并经地方政府批准的;
13.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行为
各地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安委办综合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对以下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
5.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四、切实强化爆破作业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存储和爆破作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民爆物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决整改安全隐患,切实防止爆破作业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依法申办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鼓励未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露天采石场自主选择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竞争性爆破服务,切实提升爆破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民爆物品:
1.露天采石场证照不全或失效的;
2.新建、改建、扩建、整改工程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设施设计或整改设计批复的;
3.安监、国土部门责令停产并函告公安机关的;
4.未制定矿山爆破作业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书的;
5.爆破作业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书的有关参数涉及开采范围超过、台阶高度大于、平台宽度小于、边坡角陡于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整体安全开采设计的;
6.爆破项目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的;
7.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未与矿山企业签订规范格式爆破服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及报县级安监部门登记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1.未按规定建立民爆物品领用、发放、清退登记制度、保存领取清退登记记录的;
2.未如实填写爆破现场记录或爆破日志的;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未在爆破作业现场认真履行职责的;
4.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服务存在资质挂靠、变相“卖炸药”、转包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违规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落后爆破工艺的;
7.非法制贩民爆物品或使用非法爆炸物品的。
五、强化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责任落实
露天采石场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切实履职,共同把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关,切实强化露天采石场专项整合整治工作。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露天采石场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要求,严格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准入,签订规范格式的外包工程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切实强化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及外包工程管理。
2.露天采石场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部门。同时,严格按照设计或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明确整改各阶段责任人员、内容、资金、时限、措施。
3.对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1至2人事故或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一律限期停产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对经整合整治验收合格后,再次出现破坏分层分台阶开采、上顶公路、台阶高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露天采石场,安监、国土(矿管)部门要直接吊销其相关证照,函告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民爆物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5.进入露天采石场从事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严格依法依规提供爆破作业服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县公安局。
6.凡未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同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上限实施经济处罚。对露天采石场要撤销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违法情节严重的爆破作业单位要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共把安全准入及监管关。
1.地方人民政府:(1)此次整治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2)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国土、公安等有关人员,开展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处置。要将本乡镇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对列入整合整治范畴的露天采石场要明确专人负责抓整合整治工作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县安监局:(1)严把新建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2)对本通知第二点4至12条等问题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3)指导露天采石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实施整改。(4)对露天采石场企业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爆破服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登记。
3.县国土资源局:(1)在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严把新建露天采石场准入关。(2)对因采矿权设置问题(安全距离不足、一个山头多个开采主体、以自然山脊为界开采等)影响安全生产,被列入需整合整治范畴的现有露天采石场,责令矿山停止开采进行整治,符合条件的,积极引导业主实施整合,未达到安全标准前不得开采。(3)对超层越界开采的,立即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按上限查处。(4)指导露天采石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实施整改。(5)对未设立界桩的露天采石场,一律责令限期设立界桩。(6)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采石场,安监部门函告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采矿许可证延续换证。
4.县公安局:(1)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2)对照本通知第四点第(一)项中的7类要求,严把民爆物品审批关。(3)对本通知第四点第(二)项中7类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执法文书,并依法查处。(4)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情节严重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依法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严格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安全中介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开展安全中介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和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为监管部门严格把好安全准入关及现场关。
1.设计单位。(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指导企业按规范进行设计规划,出具的设计文本不得出现本通知第一点第二款规定的7种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情况。(2)初步设计及整改方案设计内容必须包括服务年限内各年度开采区域、开采范围、开采顺序、各区域开采量等内容;(3)设计单位必须为企业出具施工图。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单位。(1)对不具备本通知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采石场,一律不得出具结论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检测检验报告。(2)发现所提供技术服务的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3)对本单位2011年7月至今开展安全评价的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现状评价、安全检测检验回访服务,并将回访结果书面报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
六、迅速组织开展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专项行动
(一)迅速行动部署。
有关乡镇要迅速行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露天采石场企业要立即制订整合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必须落实整合整治目标、资金、时限、责任人、举措,并报县安委会备案。
(二)明确工作原则。
按照“先停产、后整合”的原则,对于被列为整合整治范围的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部门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矿管)部门要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民爆物品。严禁边整改、边生产。凡拒不整合整治或者期限内未整合整治到位的,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明确工作要求。
1.整治工作要求。(1)编制整改设计。对列入整改范畴的露天采石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整改方案设计,经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整改。(2)限供民爆物品。整改期间,公安部门要根据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整改设计批复,对其限供民爆物品,严禁边整改,边生产。(3)现场竣工验收。整治工程竣工后,整治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整治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2.整合工作要求。(1)对列入整合范畴的露天采石场,拟整合的各方签订整合协议后,县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向市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申请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调整后的设置方案批准整合矿区空白区范围的协议出让。在完成储量地质报告编制及评审备案、采矿权价款有偿处置、安全预评价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后,申请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2)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3)颁发整合后的采矿许可证前,矿山应停止开采,停供民爆物品。整合后的安全整治期间,公安部门要根据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整改设计批复,对其限供民爆物品,严禁边整改,边生产
3.工作时限要求。(1)县政府要将辖区内批准后的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和整合整治工作方案,于8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备案。(2)各露天采石场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时限要求,按期完成安全专项整合整治。(3)县安委会组织安监、国土(矿管)、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于10月底前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整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10月底前报市安委会汇总。
(四)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1.县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李国刚副县任组长,县安监局刘人健局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安监局副局长屈荣元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制度。
2.定期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加大对露天采石场的监管工作。
3.安监、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尤其要对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露天采石场实施严厉打击。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对整合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以予通报,并向县政府报告。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严厉查处,追究责任。对未按本方案要求开展回访工作或回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在我县开展相关业务;对未按要求报送或隐瞒回访结果的中介机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依法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未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一律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号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办事指南
当前位置: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在内河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0940)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各区(县)地方海事处。
2.审批权限:
市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内的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的审批。市管内河通航水域,系指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苏州河、淀浦河、大治河、川杨河、油墩港、淀山湖、龙泉港、赵家沟、罗蕴河、浦东运河(赵家沟&大治河)、金汇港、苏申外港线、苏申内港线、杭申线、平申线、长湖申线、虬江。
各区县地方海事处负责除市管内河通航水域外本区(县)内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内的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三)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
(四)审批对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
五、审批条件
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申请单位需加盖公章
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行通(警)告申请表(规定必要时)
申请单位需加盖公章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者意见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加盖公章
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专项维护申请(规定必要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市管内河通航水域的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的受理。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各区(县)地方海事处,负责本区(县)内市管内河通航水域的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的受理。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各区(县)地方海事处。
(二)电话咨询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smmsa @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各区(县)地方海事处。
(二)电话投诉
(三)网上投诉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监察(审计)室。
投诉受理地址: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五楼536室。
邮政编码: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或者各区(县)地方海事处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地方海事局审核;市地方海事局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受理中心或者各区(县)地方海事处;由受理中心或者各区(县)地方海事处送达许可决定文书。
2.适用情形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您所在的位置:&>&&>&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张佳锋标签: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当前位置:
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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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19)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区县交通港航行政管理部门。
2.审批权限: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外港港区和市管内河航道内的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审批。
区县交通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管内河航道内的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
(三)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
(四)审批对象
在港口进行采掘施工作业或者爆破施工作业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
1.因工程建设等需要而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
2.与采掘、爆破作业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3.采掘、爆破作业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4.建设单位与采掘、爆破施工单位签订了委托采掘、爆破合同或者协议。
5.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
6.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7.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2.申请书、合同或者协议书、评审报告应当为A4规格。
3.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4.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行政审批申请书
相关工程的批准文件
原件/复印件
复印件与有效的原件一致
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
与有效的原件一致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与有效的原件一致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合同或者协议书
原件/复印件
复印件与有效的原件一致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及可行性评审报告
原件/复印件
复印件与有效的原件一致
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有关安全检验合格证
与有效的原件一致
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
与有效的原件一致
申请港口爆破工程施工作业的,还应当提交拥有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
与有效的原件一致
(三)申请文书名称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行政审批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批复文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三)网上咨询
&网上咨询&栏。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邮件投诉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适用一般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交通港口局审批;市交通港口局经实地核查和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决定书。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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