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销售模式有哪些些

502 Bad Gateway
502 Bad Gateway征信理论与实务
征信理论与实务
第四章 国外征信机构及行业管理
  教学重点:
  学习了解各国征信机构的组织模式、分类及主要业务,各国征信机构组织模式的比较选择。
  教学难点:
  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各国征信机构的组织模式
  一、征信机构的组织模式
  两种组织模式:
  一种由政府投资组建,作为政府部门,以行政机构形式存在 , 一般称为公共征信机构 ; 另一种由企业或个人投资组建,以企业形式存在 , 称为私人征信机构。
  二、两种征信机构组织模式的比较
  三、各国征信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
  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只有私人征信机构。如美、英等国;二是公共征信机构与私人征信机构并存;三是选择公共征信机构组织模式
  四、征信机构组织模式的演变及发展趋势
   1 、国外征信机构组织模式主要有 : 政府主导和民营市场化运作两种形式。
   2 、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确定市场规则应经成为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二是公共征信机构出现明显的私有化趋势;三是征信行业集中度迅速提高。
  第二节 各国征信机构的的分类及主要业务
  一、征信机构的主要分类
   1 、按业务模式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
   2 、按服务对象可分为:信贷征信、商业征信、雇佣征信以及其他征信。
   3 、按征信范围可分为:区域征信、国内征信、跨国征信等。
  二、征信机构的主要业务
  征信机构的主要业务主要有:征信数据的采集、信用产品的生产、信用产品的提供及信用评估(企业资信调查及评估),消费者信用调查及评估,资产信用调查及评估)等。
  三、征信机构运营规则
  征信机构运营规则是针对征信机构的特点,从真实性、及时性、合规性等方面形成一整条管理制度和规范,从而使征信系统良性运行和规范服务,确保征信机构社会功能的良好发挥。
  第三节 国外对征信行业的管理
  一、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
   1 、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建设
   ( 1 )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 2 )保护消费者获得公平信用报告的权利。
   ( 3 )保证消费者不受到骚扰的权力
  二、明确的政府管理职能和失信惩戒机制
  美国政府对信用管理法案的主要监督和执法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一类是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
  这些政府管理部门对信用管理主要有六项功能:
   ( 1 )根据法律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进行适量惩罚;
   ( 2 )教育全民在对失信责任人的惩罚期内,不要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授信;
   ( 3 )在法定期限内,政府工商注册部门不允许有严重违约记录的企业法人和主要责任人注册新企业。
   ( 4 )允许信用服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长期保存并传播失信人的原始不良记录;
   ( 5 )对有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罚;
   ( 6 )制定执行法案的具体规则。
  三、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自律组织
  发达国家的征信行业均成立有行业协会。
  征信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促进行业内部信息交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承担信用教育、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工作。
  本章考点:
  1. 征信机构的组织模式有哪些?其各有什么特点?
  2. 征信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有哪三种?全球征信机构组织模式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3. 美国政府征信业管理职能有哪些?美国的失信惩戒机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4. 美国征信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有那些?
  本章参考文献
  1 、林均跃 . 企业信用管理 . 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1
  2 、王征宇 . 美国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 年
  3 、钟晓鹰 . 企业征信原理 .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年
  4 、网上查找相关资料
广东金融学院
- 征信理论与实务日本征信模式
日本的征信体系采用的是会员制征信模式。目前,日本的信用信息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相应的行业协会分别是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 例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营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即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银行协会的第一个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于1973年在东京建立,之后,各地的银行协会相继建立了25家地方性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地方性的银行作为会员参加“信息中心”。到1988年,全国银行协会把日本国内的信息中心统一起来,建立了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的信息来源于会员银行,会员银行在与个人签订消费贷款的合同时,均要求个人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该中心在收集与提供信息服务时要收费,以维持中心的运行与发展,但不以营利为目的。   同时日本征信业还存在一些商业性的征信公司,如“帝国数据银行”,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有4000户上市公司和和230万户非上市企业资料,占领70%以上的日本征信市场份额。   日本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协会成员之间交换使用,以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银行授信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关于允许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银行的合同。目前,日本正在制订和完善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法律,重点确定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医疗信息、通讯信息的开放程度。 日本的有关信用管理法律主要有:1988年12月颁布了《行政机关保有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行政机关保有的由计算机进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保护;1983年《贷款业规制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做了初步规定,规定对信用信息机构保有的信息只能用于调查消费者的偿债能力或支付能力;1993年日本行政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改革委员会行政信息公开法纲要》,对征信机构收集政府部门保有的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依据。另外,日本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对信用管理活动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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