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论文格式的权利保护政治论文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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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学生在校民事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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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校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中的特殊群体,除了享有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衍生的权利外,不能忽视他们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就包括民事权利。高等学校依据《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教育学生和管理学生的权力。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学校教育管理观念的滞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是不是会侵害学生的民事权利。本文就围绕大学生在校可能会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现象进行讨论,尝试提出如何保障大学生民事权利的一些建议。 中国论文网 /1/view-4671520.htm  关键词:大学生; 民事权利; 保障   一、在校大学生民事权利及其保护现状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及进行一定行为的自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还有知识产权。其中人身权又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身份权又包括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券等。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也就是说,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利用其生活资料满足个人的需要,受法律的保护。而我们很多学校的管理部门一旦面对学生违纪行为中的相关学生个人财产就用“没收”这一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殊不知在处理学生违纪的过程中,自己也违了法。从法律上讲,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这种“没收”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依据。或许个别学校将这种“没收”写进了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但是这种校纪校规已经是违反了《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同时,相关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没有立法的权力,更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这种“没收”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2.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校方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较为常见的是:学校保卫部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中,用限制相关学生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等来调查违纪事件。《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法律对有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权力的机关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高校的保卫部门不是公安部门没有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就算是公安机关也要在法定事项中依照法定程序行使逮捕、拘留等权力。   3.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权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相对于学校往往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在学校强势的压力下,学生的各项权力都可能是浮云,包括姓名权。较常见的是学校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擅自在宣传或报告中盗用学生名义。   4.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而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大学生的在校荣誉权被侵犯主要有:没有相关的合法依据而剥夺学生在校参加评奖评优的资格,或是非法剥夺学生已获得的相关荣誉。   5.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例如三秦都市报报道:老师制止学生对着水池撒尿双方发生争执。学生因老师多次骂自己“畜生”,西安一在校大学生将自己所在大学的老师告到法院,要求老师给其赔礼道歉。随着学生法治意识的增加和自我意识的增强,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过程中涉及学生敏感的名誉问题更要慎重,要避免误以为他人散播的对某学生的虚构、捏造的评价内容是真实的而传播。   6.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   学校要确保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维护管理得当,食堂饮食符合有关部门的卫生标准等,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   7.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常见的是校方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用其肖像进行宣传,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8.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例如:一般高校经常组织保卫处、学生处、后勤处、社区中心或各院系在未通知学生的情况下,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查处电热棒、煤气瓶、高功率电炉等安全隐患,并对违纪学生进行了公示。学生对此反响强烈,认为学校未经其同意就进宿舍检查,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学校认为自己是依照校规对学生宿舍进行的安全检查。   9.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常见主要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自己的努力,老师的指导,经常会产生一些成果,在科研上面有所建树,但在学校,老师的强势地位下,这样的成果有时会被巧取豪夺。   二、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学生民事权利冲突现状的原因   1.权力至上的社会大环境下,高校行政化使高校管理者的管理思维中家长观念根深蒂固,而法制观念淡薄   依据中国传统以来的以管为主的管理理念,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制度设计并未体现高校与学生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在片面强调自身管理职责权利时,忽略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将学生视为被动的遵章守纪的客体。他们不知学生的民事权利为何物,而在管理学生过程中滥用权力,在很多的校纪校规中直接和学生合法合理的民事权利相悖。虽然个别学校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设计的比较先进、合法。但在具体事务处理中,为了效率等原因,而简单粗暴地处理了学生事务,侵犯学生合法权利。
  2.当代大学生法制知识匮乏,维权意识较弱   尽管是在学习最先进文化知识的大学生,由于我国教育体制的原因,欠缺国民教育,对国家法律的教育不够深入普及,致使法盲大学生比比皆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自知。同时由于学校和学生之间强烈的地位不对等,大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学生也只能忍气吞声,担心和校方正面冲突的后果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报复侵害,只希望平平安安地渡过大学生涯。   三、在校大学生民事权利的保障措施   1.加快观念转变,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管理方针   学校要从传统陈旧的教育管理观念中转变过来,贯彻践行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面临教育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民事权利的冲突时,学校应当把是否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是否有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作为重要的一个决策指标。学校的教育不仅在与传授学生基本知识,还在于按学生的个性特点,促进他们在实现人的社会化的同时,实现人的个性充分、和谐、自由发展。   2.依法治校,理清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依法治校”写入了总则,要求“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现在法治观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动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学校的以前旧观念下制定的校纪校规容易与上位法相抵触。而同时学生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了,要求维护自己的实体性权利之外,还更注重了程序性权利的行使。这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建议:   (1)在学校规章制度中完善学生民事权利的保护。从现实来看,学校的规章制度真正赋予学生一定权利的还不多,相反,规定学生义务的较多。这就限制了学生权利的行使,甚至学生根本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笔者认为,学校应该在规章制度层面建设上,把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提高到一个新的日程。因为,从法治的角度对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予以完善和重构,显得十分迫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尽管赋予了学生依法申诉的权利,但这种申诉仅限于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这些限制使学生民事权利被侵犯后,实现有效的救济变得十分艰苦。为了依法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实现,笔者认为应该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申诉制度,并把这些制度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加以更加明确的规定。   (2)在高校学生管理中,高校应理清其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在高校宿舍管理中,高校和学生之间既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高校作为一个特殊行政公务主体,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属于行政管理性质。因此,高校对学生作出的涉及宪法基本权利的处分行为(如开除学籍、拒绝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一些严重影响学生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均应该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学生可以诉诸各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获得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而涉及学生的非“重要性”的权利的处分行为,如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应通过校内申诉途径来获得救济,司法途径不应介入。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其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纠纷,应通过现行的《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来解决。   3.增强学生的权利保护理念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学生民事权利屡屡被侵犯和大学生本身的权利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大学生作为公民,首先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民事权利等。而且,高校生还具有“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赋予的权利。教育大学生知晓作为“公民”和“学生”的基本权利,是高等学校教育工作中一项必要的课程。大学生自身应该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基本权利,逐步提高维权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大学生的维权行动也会有效遏制学生管理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信勇,等,编.民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32.   [2]http:///news/detail_/.shtml   [3]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21.   [4] 朱崇实 .经济法[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0 .   [5]刘龙刚.依法治校语境下的民办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研究.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6).   [6] 胡劲松.论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及其特征一法理学的视角.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一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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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豆网网友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大学生实习权益及其保障问题研究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大学生实习权益及其保障问题研究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大学生实习权益及其保障问题研究大学生实习权益及其保障问题研究摘要大学生的实习是高校学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但现实中,大学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模糊,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本文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着手,剖析大学生实习权的具体内涵,分析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并以此提出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机制的具体思路。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基金项目:本文系 2011 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维视角下大学生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研究(2011SJB880099)”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彭海,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主要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4)1-222-03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问题严峻。面对此种情况,高校高度重视大学生实习环节,把它作为培养大学生专业素养,提升就业能力的重要环节。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兼具学生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其实习时涉及校园、社会两个场景,大学生实习期间相关权益的保障(来源:淘豆网[/p-7053980.html])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然而,在我国,目前无论是法律理论层面、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均未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又显得迫在眉睫。在此,笔者拟对大学实习生的法律身份的认定、实习权益的保障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并以此提出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机制的具体思路。一、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一)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和种类实习,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大学生实习的概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大学实习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专业实习、带薪实习、就业实习。专业实习,即传统意义上的实习,是指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之下在学校内或是前往校外参加相关专业的实践活动。专业实习作为学校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随着国家鼓励学生参加实习,学校将专业实习环节作为学生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的一项必备条件,这种实习一般属于无薪(来源:淘豆网[/p-7053980.html])见习。带薪实习和专业实习类似,是指在学校的教学计划之外,由学校安排的,和毕业生学业相关的实践活动,不过由于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按照规定可以获取一定形式的报酬的。就业实习一般在毕业之前,学生基本完成课堂教学,旨在检验自己的综合专业能力,同时也为自己就业做准备的专业实践活动。狭义上的大学生实习主要是指大学生毕业前的毕业实习。本文主要将大学生实习的研究范围界定为狭义的概念,即大学生的就业实习,原因在于前两类实习一般发生在大四以前,主要以专业认识和课程提升为目的,而且由于属学校教学计划中的一部分,由学校的严格管理和监控,一般来说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不多见,但大学生的就业实习,属于正式毕业前的“职业预演”,虽然也在培养计划之列,但大多数单位都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的形式、单位的种类都有很大的不同,此时学校更重视结果而非过程,此时大学生身份依然是学生,但又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动,角色的复杂性使得此时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二)大学实习生的法律身份认定我国的相关法律却未明确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地位,其与用(来源:淘豆网[/p-7053980.html])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实习大学生认定为在校大学生,而非劳动者,将其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这使得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据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所以,明确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对于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体系至关重要。理论上对实习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争议,这种争议源于我国劳动法并未明确劳动者的含义。我国的劳动法法系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从身份所属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角度来界定是否纳入劳动法系的调节范围。我国立法并未明确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劳动者的概念,我国劳动法学一直很重视对“劳动者”概念的研究,一般认为,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能够实际从事劳动行为的自然人①。根据概念可得知,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便可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大学生毕竟还是学生,其档案及人事关系还在学校,而且从事的实习活动不是以满足其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生产实践活(来源:淘豆网[/p-7053980.html])动。大学生外出实习,只能算新生劳动力在接受教育阶段的一种锻炼,不是就业行为,而且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校方各种管理制度的约束,其行为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不完全符合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②。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实习学生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理由在于尽管大学实习生依然是在校学生,但并不排斥其具有劳动者身份,按照法理意义上对劳动者的界定,其具备成为劳动者的前提,只要和用人单位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应当明确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的概念,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成为劳动者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达到法定年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需年满十六周岁。第二,劳动行为能力,即具备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资格。包括身体条件、学历等。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其次应当根据实习的种类分别讨论。在专业实习中,学生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从事专业学习,虽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但是并未从事劳动(来源:淘豆网[/p-7053980.html])行为,其与实习单位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具有劳动者身份。而在带薪实习中,实习生接受实习单位的管理,用自己的劳动获取单位的实习报酬,虽然属于学生,但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最后,在就业实习中,实习生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其与实习单位形成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虽然在档案管理,社保政策执行等方面与单位一般劳动者有区别,但不影响其和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理应受到劳动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法的保护。二、大学生实习权益及侵权行为分析(一)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内涵权益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大学生的实习权益的享有和保障,同样需要法制的完善。对于大学生实习权,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实习权是指未毕业的大学生为就业而获取真实性劳动工作机会的权利。她既是一项受教育权也是一项劳动就业权,它是公民受教育权与公民劳动权的交集,是两项权利的交集衍生出的一项新的权利”③。笔者赞同这个观点,一方面,大学生(来源:淘豆网[/p-7053980.html])实习,属于教育培养体系的一个环节,即使是带薪实习,依然是为了实现高校培养的目标,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实习单位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和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大学生的实习,既是其行使教育权利的一种体现,又是其享受劳动权利的体现。但要说明的是,这种权利并非一种新的权利,交集并不意味着全部,只是说明,这种权利只是同时具有教育权和劳动权的特例,要同时依靠教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规范和调整。首先,从教育权视角分析。实习是大学生培养中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这时期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的教育管理关系依然存在,学生仍然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关于学生的权利,享有教育权,“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大学生实习生享有的权利有:平等的获得实习的机会;接受学校的相关指导,获得实习指导,使用相关的教学资源完成实习任务的权利;作为教学任务,实习过程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当实习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提(来源:淘豆网[/p-7053980.html])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其次,从劳动权视角分析。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法享有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获得劳动机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以及职业发展条件等各项劳动权利和权益。大学生实习权是公民劳动权的外延表现,是劳动权在大学实习生这个特殊群体身上的具体体现。实习权作为劳动权的组成部分,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谋生与发展功能两方面的重要意义。就业是生存的基础,实习也是大学生谋求生存开始的过程,因此对于大学生而言,必须有最低限度的报酬。另外,还要实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现其人生的自我价值与个性的发展。国家和社会不仅要要为大学生提供最基本的实习机会和条件,而且还应当根据其专业特点和就业需求,尽可能为其提供优质和完善的管理和服务,使其充分利用实习机会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和社会竞争力,从而促进其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④。就其具体权利内容而言,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获得平等的实习机会;自由选择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和保障的权利以及获得其他相应的社会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等。(二(来源:淘豆网[/p-7053980.html]))大学生实习权受侵犯的原因分析从实践中看,无论是学校,还是实习单位,甚至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大学生实习权的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社会原因。一方面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时代,大学生就业被纳入市场化轨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竞争愈来愈激烈,劳动就业市场明显进入买方市场,另一方面由于高教培养体系和实际需求之间出现脱节,使得部分用人单位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二是立法原因。现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身份没有明确界,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也使得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存在一定困难,缺乏可操作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对学生的权利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解释和实施办法,劳动法的相关法系及其实施办法中对大学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多是模糊或者回避,更多的实施办法是否定的,这使得大学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处理事实上被排除在劳动法调节之外。三是大学生自身原因。大部(来源:淘豆网[/p-7053980.html])分大学生由于种种原因,法律意识薄弱,不懂基本的法律常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呵呵维权意识。一方面,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到位使得学生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大部分学生缺乏社会经验,不会主动去关心法律意识的培养,更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三、完善大学实习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几点思考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如前所述,我国在规范大学生实习制度和保障其实习期间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规范和不明确的地方,这是造成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犯的根本性制度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综合国家、社会、学校等各方力量,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的实习的法律制度,规范和健全大学生实习的管理、服务和保障机制,在有效保障实习生权益的基础上,兼顾各方利益,推动大学生实习体系在有效、规范的体系下运行。(一)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原则在设制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度时,应该根据大学实习生的特点和现实条件,遵循以下原则:所谓系统化原则,就是指大学生的实习和就业应该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一方面指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涉及国家、(来源:淘豆网[/p-7053980.html])社会、学校及学生个体等多个层面,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另一方面,大学生实习是大学生培养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这种机制要从教育人培养人,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角度,系统考虑。所谓利益平衡原则,就是指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要以平衡实习各方主体利益、化解、消弭纠纷冲突为己任,目的是为了构建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在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关系中,各自有各自的利益和诉求,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达到共赢的效果。所谓倾斜保护原则,就是要对实习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的利益保护做相对的倾斜,已达到“实质平等”的目的。法律必须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以非对等的特别措施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通过差别原则把结果的不平等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⑤”。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大学生无论是对于学校,还是实习单位,甚至是与其他劳动者相比,都处于弱势地位,对自身的保护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都有限,因此对他们的合法权益应适当“倾斜保护”。所谓社会化保护机制,就是引入社会化机制,对大学生的实习进行引导和管理,对学生实习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一些的重大风险如工伤事故、人身伤害等情况采取社会化的分散办法。如政府建立大学生实习专项补助基金,对于吸纳实习生的用人单位进行适度的税务减免,再如引入社会保险机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制,建立强制性的实习生人身意外保险制度,这样可以规范大学生实习,减少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成本。(二)构建专门的大学生实习法律保障机制1.明确大学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高校实习生兼有学生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将其视为学生是因为在校生到实习单位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其结果是完成学业,而将其称为劳动者是因为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与实习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⑥。而现实中正是因为实习大学生这种身份上的不确定性,使得大学实习生既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劳动者,又具有劳动者的某些特性,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导致其实习期间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出台实习法规,专门规范实习生、学校、实习单位三者关系,根据实习种类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并将实习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围,避免出现各地对问题规定不一的现象。2.建立实习协议制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为解决争议提供依据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使大学生的实习关系经过规范后成为一种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可以借鉴大学毕业生就业时普遍签订的就业协议,由实习生、实习单位、学校三方签署规范化的实习协议,明确学校、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由劳动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介入监督管理,杜绝实习单位、学校“两不管”的现象。实习协议可以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大学生实习的特点,将实习期间的一些规定具体化,以保护实习生的权益。3.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司法保护救济制度司法是权利保障最后的一道防线,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法律保障制度,不仅要完善立法,更要建立协调、救济机制,使得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司法救济能够顺利进行。可以由劳动、司法、教育部门联合,建立专门的调节委员会,建立起大学生实习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调节实习权益纠纷。或者拓展劳动仲裁的范围,将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纠纷纳入其调节范围⑦。(三)强化高校在法制教育的职责,规范实习管理高校是学生的管理主体,是学生进入社会的引导者。实习是学校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培养人才的一种重要途径,学校在促进学生参加各种实习的同时也应加强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校应该在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方面下功夫,如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中加大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开设《劳动法》等课程的选修课或讲座,并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有意识的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多管齐下,着力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特别是大学生进入实习期,要加强法制安全教育,让他们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自己权利受侵犯时通过什么渠道维护。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该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笔者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大学生实习规范或标准,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实习的指导,建立和实习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相互沟通,共同指导,全面负责和协调实习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大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注释:①关怀.劳动法学.法律出版社.②王庆高.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发展述评.经济管理.2009(8).③黄芳.论大学生的实习权.高教探索.2011(3).④张勇.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78.⑤[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⑥吴义太,邓有莲.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现代教育科学.2010(4).⑦朱琳.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研究——兼谈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20.------------最新【精品】范文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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