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立六个小时算不算第三级体力三级劳动强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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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沪劳保发(90)109号
      
保护视力色: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实施《办法》,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劳动合同制女职工(包括女性临时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用时,应续订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至于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内有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予以处理。
  二、关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问题
  《办法》中提及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68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确定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劳动强度越大。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1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企业若需了解本企业有关工种是否达到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可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检测站实地测定和计算(地址:沪太路中山北路口泰山三村31号,电话6614260)。
  三、关于在女职工月经期间给予公假和酌情照顾的问题
  《办法》第八条中的"高空作业",系指女职工从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高处作业。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系指经常在5℃以下的低温场所工作的作业。"冷水作业"系指需下肢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野外作业"系指建筑、市政施工、码头装卸等露天作业。从事上述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此外,从事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作业的女职工,如纺织挡车等在月经期间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公假一天或其他照顾。
  四、关于未育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问题
  《办法》第十条中:"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具体系指: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的生产和使用工种;纯苯的生产、大量使用和回收工种,金属汞、氧化汞、氯化汞的生产以及金属汞的蒸馏和回收工种;金属镉、氧化镉生产工种;二硫化碳的生产,粘胶纤维的压滤、黄化、塑化、纺丝工种;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所有放射性作业;以及各类性激素的生产工种。
  五、关于妊娠和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问题
  《办法》明确:女职工在妊娠六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和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六、关于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产前假两个半月",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第十四条中的"产假九十天",不含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产假十五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的意见》(沪府办发[1983]67号),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其中两个半月产前假,产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和哺乳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关于按《办法》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按《办法》享受的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八、关于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期的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提及的"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九、关于设置女职工卫生室问题
  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卫生室应设在女职工较集中场所的附近,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室内应设温水箱、冲洗器、洗手设备、洗涤池和污物桶。
  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女职工人数确定,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女职工在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至400名时,应增设一具,并以此类准。女职工卫生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日班次女职工均在100名以下至40名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十、关于增加工资时作出勤对待假期的实施时间问题
  凡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仍在产假、产前假或哺乳假(需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的)的女职工,在增加工资时,其两个半月产前假、产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均作出勤对待。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含当天)上述假期已届满的女职工,仍按企业规定执行。
  十一、本解释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上海住房公积金
国际劳工组织
上海市总工会
中国劳动保障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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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立六个小时算不算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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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题库法规第四章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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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职工不能从事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IV&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
2.&从事重体力劳动时,由于用力而使腹压增加,腹压增加可使子宫和阴道等器官被压向下,出现一时性的子宫下垂。如果长期持续重复作用,可使子宫倒后和轻度的子宫脱落。&
3.&未成年的妇女,长期从事重体力的劳动,可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造成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
4.&孕妇从事重体力劳动,有发生自然流产或早产的危险。&
·什么是高空、低温、冷水作业?&
“高空作业”是指《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的作业。&
“低温作业”主要指冷库工作。&
“冷水作业”主要指常年在冷水里工作的职工的劳动,如洗肠工、洗瓶工等。&
·为什么女职工在月经期不能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
月经是妇女的生理现象,月经来潮时,可使正常的生理防御机能相对减弱,若不注意保护,会引起月经不调和其它各种妇女病。月经期从事高空作业会给妇女带来诸多不便。由于女性本身物理的体温调节机能差,月经更不能从事低温作业,否则可引起子宫淤血或发生痛经等。月经期若受冷水的刺激,可引起经血减少、痛经、闭经或月经淋漓不断。&
·为什么女职工在月经期不能从事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月经期,由于子宫内膜脱落后使子宫腔形成伤面,需要一个修复过程,在这个其间,女性的身体抵抗力比较差,不宜参加剧烈的运动和重体力劳动,以免引起经血过多,月经期延长,损害身体健康。而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相当于重强度的体力劳动。故在《规定》中作出了这一具体的规定。&
·什么是女工劳动保护?
答:女工劳动保护是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对其中的劳动者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也就是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的特殊保护措施。
·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应执行哪些文件规定?
答:主要执行: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发[1998]24号)和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以及女工劳动保护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执行什么规定?
答:根据省政府苏政了[1989]24号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对女职工的婚前保健有哪些措施?
答: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86]卫妇字长7号文件规定,婚前保健:对欲婚前健康及指导;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及指导;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对女职工孕期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工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对女职工的产假是怎样规定的?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办发[1989]24)
·对女职工的哺乳期内有哪些规定?
答: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1.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2.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
3.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单位应设托儿所。
·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
·什么是夜班劳动?如何理解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从事劳动或工作。
一般都应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要求。…………………………
·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90]1号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矿山井下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国家对女职工待孕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规定,待孕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铵、砷、氯化物、氮氧化、一氧经碳、二硫化碳、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加强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刘、下蹲的作业,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来源:劳动律师网&
体力劳动强度分4级国家标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国家标准局日发布&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1.基本定义1.1&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1.2&能量代谢率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平方米来表示。计算方法见附录A。1.3&劳动强度指数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体力劳动强度级别&劳动强度指数--------------------------------Ⅰ&<15Ⅱ&~20Ⅲ&~25Ⅳ&>25--------------------------------1&Ⅰ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2&Ⅱ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3&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4&Ⅳ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附录A: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补充件)A.1&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表A1&劳动时间测定计录表-------------------------------|&|&|主要内容(如物体重量、动作&|&开始时间&|&耗费工时&||&|&|动作频率、行走距离、劳名称&|&(时、分)&|&(分)&||&|&|动体位等)----|------|------|------------|&|&|----|------|------|------------|&|&|----|------|------|------------|&|&|-------------------------------A.2&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表A2&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A.3&劳动强度指数I计算方法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3T+7M式中:I——劳动强度指数;T——劳动时间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工作日总工时(分)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女职工&五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的安全健康实施全面保护。&(一)&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对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尤其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立卫生室及冲洗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应设置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来确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200名时,增设一具。&&最大数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的工作,单位可发给女职工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二)&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在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1)&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2)&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约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女职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点,怀孕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安排适宜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应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并允许怀孕的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三)&女职工产期保护&生育分娩是妇女正常的生理过程,但它给产妇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带来了紧张、劳累和疼痛。怀孕后生理机能所产生的变化需要在产后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分娩时的体能消耗也需要休息和补充营养。因此,生育期的保护对女职工来说不仅必要,而且重要。《劳动法》和其他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都对女职工生育期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四)&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3)&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五)&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女发[1993]第11号)的精神,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冶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
  1、&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当权益到侵害时怎么办&
  为保障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规定,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三种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诉;二是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三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一般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的内容除陈述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事实外,还应有具体请求,包括请求责令单位改正,责令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查证确实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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