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岗前培训心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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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法院举办聘任制书记员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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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27 
  培训现场
  红网鹤城11月7日讯(作者 杨侃)为进一步提高法院审判工作质量,使新进聘任制书记员掌握基本工作技能并尽快适应法院工作, 11月5日至6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今年新进的22名书记员进行了为期二天的岗前培训,培训由该院政工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及法警大队联合组办。
  此次培训分为五部分:一、院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刘佳颖作动员讲话,并对书记员工作作了总体要求;二、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曾涛对该院概况、各庭室设置、书记员工作技能、保密相关规定、三大诉讼实务、司法统计、案件信息录入、电子卷制作、科技法庭以及法院内网应用作详细讲解;三、法警大队大队长王建平对司法警察相关业务进行介绍和说明;四、政工室副主任朱璐介绍法院管理制度、书记员管理制度、队伍建设情况、司法礼仪、学习规章制度,以及进行廉政教育;五、上年度考核排名第一的优秀书记员代表对庭审记录技巧、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分析解决等经验进行归纳总结。
  通过此次培训,该局新聘任制书记员增强了对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升了业务技能和整体素质,初步掌握了书记员相关专业技能,增强了司法辅助工作能力。当前位置:
玉林中院对新聘用书记员进行岗前集中培训
作者:何超&&发布时间: 11:17:43
  为加强对新招聘书记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书记员队伍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10月8日,玉林中院对新招录的9名聘用书记员进行了为期1天的岗前集中培训。
  玉林市中院党组对此次培训高度重视,为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院党组成员、政治部林旭主任亲自拟定培训方案,由院政治处副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和从事多年书记员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书记员及网络管理员、文印打字员进行授课。培训包含了书记员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审判纪律、保密制度、廉政教育、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网络办公、格式排版等内容。参训的书记员都能做到认真听讲,做好笔记,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培训结束后,参训书记员纷纷表示,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对书记员工作的职业认知,掌握了基本技能。将以此为契机,尽快熟练掌握书记员工作技能,虚心学习,勤奋工作,为法院的审判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 目前,新招聘的书记员均已走上工作岗位。
来源:玉林市中院
责任编辑:黄正芳今日鸠江内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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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区法院对新聘用书记员进行岗前集中培训
信息来源:区法院& 作者:张朝阳 & 08:36 浏览次数:次
&&& 为加强对新招聘书记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书记员队伍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近日,鸠江区法院对新招录的6名聘用书记员进行了为期3天的岗前集中培训。目前,新招聘的书记员已走入工作岗位。
&&& 鸠江区法院党组对此次培训高度重视,为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由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和从事多年书记员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书记员,为新招聘书记员进行授课。本次培训,安排了书记员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司法礼仪、保密制度、廉政教育、庭审记录、卷宗装订、庭审观摩等实务培训内容。在培训中,参训的书记员都能做到认真听讲,做好笔记,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 培训结束后,参训书记员纷纷表示,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对书记员工作的职业认知,将以此为契机,尽快熟练掌握书记员工作技能,虚心学习,勤奋工作,为法院的审判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
经济新闻...玉州区法院对新任书记员进行岗前培训 - 玉林玉州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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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法院对新任书记员进行岗前培训作者:陈平&&发布时间: 15:53:08
黎汉飞院长作开班动员讲话
政工科徐建国科长授课
资深书记员授课
参观全国模范法官文惠新先进事迹展厅
&&&&5月21日至5月22日,玉州区人民法院组织新招聘的17名书记员进行了为期2天的岗前集中培训,使他们尽快适应角色,走上工作岗位。&&&&5月21日上午,在新任书记员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玉州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黎汉飞做了开班动员讲话,简要介绍了该院的审判执行等工作情况,指出书记员工作和这次培训的重要性,并对新任书记员们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要爱岗敬业,注重司法礼仪,团结协作、虚心好学等。&&&&玉州区法院党组对这次培训高度重视,为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派出了党组成员、政工科科长徐建国,监察室主任唐伟林,以及从事15年书记员工作、经验丰富的书记员陈燕为新任书记员授课。本次培训,安排了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司法礼仪、保密制度、廉政教育、书记员工作技能、庭审观摩等课程,主要是针对新任书记员能进一步了解书记员的职责、书记员应该如何开展好工作,以及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来安排课程的。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参训的书记员们都自觉遵守纪录,按时到课听讲,做好学习笔记。政工科同志始终坚守在会场,关心参训人员学习、生活,确保了本次培训班高质量地圆满完成。&&&&新任书记员纷纷表示,十分感谢该院领导的亲切关怀和殷殷教诲,他们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并以此为契机,尽快熟练地掌握相关法律基本理论及应用知识,培养良好的书记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增强专业技能和司法辅助工作能力,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更加虚心学习,勤奋工作,脚踏实地,团结协作,为法院审判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第1页&&共1页编辑:岑宗庆&&&&文章出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font class=rc-article
                论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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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毋庸置疑,司法审判是法院的首要职责和第一要务,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法院的定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无疑是法院系统最核心的职业角色,而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法医、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后勤服务人员,都属于为法官的审判活动提供服务的辅助性角色。可以说,在所有上述司法辅助人员中书记员是与法官审判活动最接近的一种职业角色。法院的书记员是法院系统重要的具有独立地位的司法辅助人员,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书记员和法院的司法警察、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一样都不属于司法官的范畴,但书记员是保证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书记员的工作是专门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以保证诉讼活动顺利、明晰和高效进行。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是法院书记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变革已经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系列,并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变革已经提上中国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书记员正在走向单独序列的科学管理,书记员的角色正在由附庸型走向独立型。可以预言,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将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又一道风景线。遗憾的是,有关书记员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一直是法学界的研究空白,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学者们往往对法官制度津津乐道,对书记员制度却几乎无人问津。①
笔者想重点介绍书记员制度的现状和改革进程,同时发表自己对于书记员制度改革的构想,希望为书记员制度的改革拓开一脉新思路。
  书记员制度的沿革和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法院司法人员出现了严重短缺,除吸收了少量接受过法律教育的国民党时代的旧司法人员外,法院审判人员主要是从军队转业干部、革命老干部、有关人民团体的优秀分子中选拔。书记员也是如此,主要是从转业复员军人和有关部门调入。当时的法院依然带有比较明显的政治性和准军事性色彩,因而对书记员的政治素质比较高,而对书记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没有特别要求。
  当时书记员的工作比较简单而又繁杂,不过因那个年代诉讼案件数量相当少,书记员总的工作量不大。书记员的角色相当于审判员的跟班,书记员和审判员不仅是徒弟与师傅的关系,类似于士兵与长官的关系,与审判员是一种特殊的等级关系。从知识结构看,那时书记员从事的工作比较繁杂,但是比较简单、机械,没有什么专业性的知识结构要求,通常是先进法院再补法律课。
  自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开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尤其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施,法院审判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的重要性开始日益彰显出来,“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开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审判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重心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书记员制度也开始逐步步入规范化运作的正轨,现代审判工作对书记员的要求越来越高。1980年代的书记员基本上是手工操作,书记员堪称名副其实的“书写记录员”,自1990年代起,书记员的工作开始实现电脑办公,逐渐用电脑取代传统的纸笔。书记员和法官的关系也逐步实现平等化,但依然没有摆脱师徒式的关系,书记员依然是作为法官的后备人才培养的。书记员的职业角色依然缺乏独立性,具有浓郁的从属性和附庸性色彩,在业务工作中要接受法官的管教和指导。随着法学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书记员的学历层次有了明显改观,书记员队伍中有高等法律院校的本科、专科和中等司法学校的中专毕业生等不同学历层次的人员,1990年代后期有的法院甚至出现具有法学硕士乃至法学博士学位的书记员。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司法改革的触角开始涉及书记员制度,“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系列”成为法院司法改革的具体目标之一。各地法院开始探索书记员制度的改革,先后推出了一些颇有制度创新意义的改革举措。
  总体上讲,中国现行的书记员制度为保证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了贡献,但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社会对法院的司法功能期望值的提升,包括书记员制度在内的传统司法体制的制度性缺陷也就明显暴露出来。具体而言,现行书记员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书记员角色的附庸性和过渡性过于明显,而“审书合一、职责不分”的模式制约了书记员制度独立自主的良性发展。书记员通常是做为预备法官的一种过渡性角色,先做几年书记员,再顺理成章地提升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一直是中国法官长期奉行的培养惯例。在书记员岗位上干几年再跻身法官行列,几乎是每一位书记员孜孜以求的目标。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书记员队伍长期处于流动性过强的不稳定状态。笔者本人大学毕业后就曾分配到基层法院做书记员,假如不是后来考取研究生离开法院系统,自然会走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直至审判员的法官之路。“审书合一、职责不分”的模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书记员职业的专业化发展,制约了书记员制度自身独立自主的正常发展。
  其二、书记员的工作过于繁杂琐碎,且数量与法官不成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院审判效率的提升。中国法院的书记员可能是法院最忙的工作人员,诸如立卷、传唤当事人、证据交换、安排法庭、接送当事人、询问记录、外出调查、庭审记录、整卷、评议汇报笔录、草拟法律文书、文书打印复印盖章、宣判笔录、送达、复印材料、退卷、报结、网络录入、归档等等事务,甚至某些行政事务性都要由书记员承担。由于法院审判员与书记员的比例明显失调,书记员数量偏少,往往是一个书记员要同时“伺候”审判庭的好几位法官,因而书记员一旦不堪重负,就可能影响到法官的办案进度,进而制约审判效率的提升。
  可见,现行书记员制度存在某些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充分借鉴国外书记员制度的科学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书记员制度的改革可谓势在必行。
  中外书记员制度的比较分析
  法院设立书记员职务是当前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书记员的设立主要是通过提供辅助性的服务工作,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判事务,同时保证法院诉讼活动的顺畅性。书记员通常不是晋升法官的职位途径,而只是一种与法官有着不同专业分工的不可替代的独立角色。在日本和澳大利亚书记员是终身制的。
  在中国,人们对书记员的职业角色的认识长期存在明显的误区,往往将书记员视为法官的后备军,将书记员这一职业视为法院的“入门”工作,无论学历高低、水平优劣,要想做法官就得从书记员干起,做书记员只是将来晋升为法官的一个跳板。
  在日本,书记员是以处理审判权的附带事务为其权限,即担负制作调查记录、书写及保管诉讼记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务。美国法院的书记员主要是协助法官搞法律研究、准备法官开庭备忘录、草拟法律意见、查证判决所引的注解等等。国外法院对法官以外的其他辅助人员的工作分工都比较明确细致,除了书记员之外,还设置有速记官、调查官、执行官等职务,分工细致,规范明确,有很强的专业性。中国书记员的工作相对而言就繁琐杂乱多了,基本上只要不是法官做的事情,就由书记员一手操办,使得书记员工作犹如口袋性工作,没有专业性,没有明确的工作标准和规范。
  国外的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专业化管理,书记官和速记官、技术官、执行官等一样,都是从事法官裁判之外的工作,没有地位的差别,只有分工的不同。书记官的职业主要是为法官裁判服务,但不受法官支配,其工作具有不能替代性和明显的独立性、专业性。在中国,书记员与法官的关系类似于徒弟与师傅的暧昧关系,法官往往对书记员言传身教如何做好审判工作,也往往对书记员俨然以领导的身份动辄发号施令,因此,书记员的职业具有明显的从属性,书记员职业自身的专业性难以凸现。
  在国外,书记员通常是按单独序列进行管理,一般是在法院设立书记室来管理书记员的工作。有些国家书记员实行终身制,如澳大利亚和日本,这主要是基于书记员的培养不容易的认识,以及稳定书记员队伍的考虑。日本书记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序列,书记员在享受法院的特殊待遇的同时,还享受公务员的薪金、津贴等同等待遇。中国书记员长期处于
“审书合一”的混合状态,没有按单独序列管理,也缺乏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书记员通常是由各个审判庭自行管理。
  可见,中国现行的书记员制度和国外书记员制度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书记员的作用要求与其规范制度不相衔接。书记员作为法官的辅助人员和后备力量,这一设置和定位严重地冲击了书记员这支队伍的稳定性,也忽视书记员职业的独立性、技术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模糊了法官与书记员的各自不同的职业专长和专业特点,且由于分工不明确,专业性不强,从而滞后法院工作的效率。
  法院书记员制度的改革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早于1999年公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明确提出现要“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系列”,书记员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书记员的任职条件;书记员的职责;关于书记员的职级序列;书记员的管理等等。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书记员制度改革的举措之前,某些地方法院作了改革的尝试,北京、吉林、上海、海南等省市法院陆续进行了一些建设性的有益探索。吉林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书记员单独序列,书记员非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将不再必然晋升为法官,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职业化分工,专业化管理。吉林省三级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建立了书记员管理处(科),对书记员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以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结构合理、管理完善的书记员队伍;全省法院统一建立书记员管理工作机构,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书记员比照审判人员实行单独的职级序列,书记员的职级可以等同于非领导职务审判人员,省高院书记员职务最高可以达到正处级,中级法院书记员最高可以达到副处级,基层法院书记员职务最高可以达到正科级;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书记员实行聘用制,补充新的书记员可以面向社会区别于法官降低条件公开单独招录,择优聘任,经培训持证上岗。北京市高级法院为下属法院公开招聘合同制书记员,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合同制管理,缓解了目前北京市法院编制紧张、书记员短缺的困难,并且提出分层次培训人才、使用人才的法院用人理念。上海市一中院积极探索建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书记员管理新机制。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并设立几个小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及速录员的管理工作。"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审判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在业务庭设主任书记员,在政治部设书记长。业务庭书记员由主任书记员管理,政治部书记长则系统抓好全院书记员的队伍建设、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书记员管理模式。设置书记员办公室,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但又分散给各庭使用的模式,使得书记员工作更趋于专业化、规范化,也有利于提高书记员的素质。
  2003年10月最高法院正式出台了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今后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将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聘任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是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迈出的重要步骤,也是建国以来首次对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将对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变革已经提上中国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书记员正在走向单独序列的科学管理,书记员的角色正在由附庸型走向独立型。可以预言,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将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又一道风景线。
  法院书记员制度的改革设想
  笔者认为,法院书记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应当是“角色独立、职责明确、级别分明、工作规范、素质优化”。其中,最核心的改革就是通过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凸显书记员与法官不同专业分工的角色独立性,同时要强调书记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
  根据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根据工作年限、业绩的不同,将书记员分成若干级别,如助理书记官、书记官、副主任书记官、主任书记官、书记长等制定书记员晋升办法,低级别的通过努力符合条件者可逐级晋升。将级别与工资挂钩。高级别书记员工资高于低级别书记员,以鼓励书记员爱岗敬业,不断努力。书记员工资待遇应相应略低于法官工资待遇,但原则上不应低于同级公务员工资待遇。
  建议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法院的书记员,负责对书记员实行统一培训、管理、调度和考核。为工作的方便起见,司法行政机关可在各级法院设立书记员管理室等派出机构,具体办理书记员的管理事宜。
  书记员和法官是两类不同专业分工的职业角色,因此对书记员的学历要求不宜等同于法官,不宜片面追求高学历。那种让法学博士、硕士当书记员的做法其实是人才资源的浪费和人才配置的不合理。依我之见,书记员的学历只要具有法律大专或者其他专业的本科学历即可,法院还可以委托高等法律院校定向培养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的书记员。
  在法院所有的司法辅助人员中,书记员无疑是离审判业务最接近、最经常与法官打交道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讲书记员应当熟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因此加强对书记员常规业务培训就显得颇为重要。对新录用的书记员要进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对在职书记员也要定期进行脱产培训。书记员的专业培训主要包括法律知识、卷宗管理、接待当事人、电脑网络运用以及日常事务工作等。
  书记员宜采取合同聘任制,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对于经考核不能胜任书记员工作的人员及时解聘。为缓解书记员的工作负担,可以向社会招聘若干具有电脑速记专长的速录员作为书记员的助手,协助书记员做好庭审的记录工作及其他技术性事宜。总之,要尽快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书记员录用、培训、考核、淘汰的人事管理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书记员的单独序列和专业化管理并不意味完全断绝书记员向包括法官在内其他角色的变迁渠道,事实上,在所有司法辅助人员中书记员是与法官审判活动最接近也最熟悉的一种职业角色,书记员也可以通过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进入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序列,但前提应当是必须在书记员岗位服务一定年限以后才能报考。
  在将来总结《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制定统一适用于全国法院系统的专门的《法院书记员管理条例》,对书记员的角色定位、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工作职责、任职条件、录用、培训、考核、淘汰、工作待遇、工作程序以及管理机构等予以更加科学的规定,实现书记员管理的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书记员制度的变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笔者希望司法界在格外关注法官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对书记员制度的变革予以应有的重视。笔者相信书记员制度将在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注释:
  ①笔者曾在基层法院做过三年的书记员工作,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书记员制度颇为了解,这也是笔者对备受法学界冷落的书记员制度作专题研究的主要缘由之一。同时,笔者也呼吁法学家们在关注法官等精英群体、关注法官制度的同时,也不妨对包括书记员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小人物”、对类似于书记员制度的“小制度”寄予应有的学术关注,在笔者看来,关注“小人物”
和“小制度”的朴素的“平民”意识应当是具有人文情怀的学者之本色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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