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了会计中级职称通过率初审,在未通知答辨的情况下就被否定了,符合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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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MBA Library, All rights reserved.  楼主必然是法院的审委会成员,很多细节外人无法知晓,我本人也是参加过类似会议的,不像外人想的,法官也是人,有血有肉,在没有重大外力压迫情况下,他们是会尽力做到公正和合乎世人的价值观念的。
  强奸幼女被判缓刑确实在各地都有,但我们确实通过抗诉而且是两次将一个律师(真的)成功改判十年以上。楼主的案例很有现实性,可能改头换面,但应有其事。
  作者:大海无涯慈悲无量 时间: 12:58:44  楼主:    强奸幼女被判缓刑确实在各地都有,但我们确实通过抗诉而且是两次将一个律师(真的)成功改判十年以上。楼主的案例很有现实性,可能改头换面,但应有其事。  ---------------------------  这足以证明法院和律师原来有见不得人的勾当,审委会开始判缓刑,后来通过检察院抗诉顶不住压力才判十年以上。被害人肯定功不可没!不是申诉就是上访。在法官被左右很无奈的时候申诉、抗诉、上访是改变案件性质,维护法律权威的唯一的途经!从该案看二审绝对是维持!抗诉了二次。充分说明一审和二审是串通的!
  @齐天大圣ntt
09:37:00  作者:楚香夭 时间: 12:49:43   @wfx胡说八道 8673楼
16:57:08   @ 8681楼
22:18:00   -----------------------------   闹了半天,楚香夭的交通事故案尚未判决,你们三个已在齐声遣责法院枉法裁判,真真可笑!  —————————————————  法官会看花眼,我也会。  呵呵,对不起了。  
  楼主,请查看论坛短消息。
  作者:楚香夭 时间: 21:35:44  能不能帮我解答个问题?我诉玉林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廖刚交通事故纠纷案一案,廖刚向法庭递交了一份虚假病历。我去医院质询,医院说是电脑出错,是医生为贪图方便复制粘贴别人的病历内容出错。却又提供不出复制粘贴了那个病人的病历,因为没有对得上病历内容的病人。医院能明确的是没有向交警或其他人提供过我的病历。  ---------------------  @wfx胡说八道 8589楼
00:03:23  让医院出证明,如果不出就在他上级部门或纪委、监察部门举报,诉讼。  医院出了证明,没有向交警或其他人提供过病历就是伪造证据,申请鉴定交警提交的证据,在法院举证。法院继续采信虚假病历证据判决后你可告法院枉法裁判。上诉、上访。  他个人你直接在管他的相关部门控告追究其刑事责任。  -----------------------------  让医院出证明是不可能的,举报是不现实的、上告法院(上诉、上访)是徒劳的。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34号实际案例证明:  1.原告拒不提供《CT放射科诊断报告》,法院拒不向当事人或者医疗机构收集。  2.医疗机构与鉴定机构(二家)将临床疾病《左尺骨近端撕脱性骨折》当做CT阅片,故意隐匿《CT病灶影像显示》。  3,鉴定机构一,将《左尺骨近端撕脱性骨折》比照轻微伤鉴定5.3之规定,但是却隐匿内容《关节。肌腱损伤》。鉴定机构二,拒不出示《CT病灶影像显示》接受质证。  4.原告提供的病历与鉴定机构二记载的是一次石膏固定治疗、一次拆石膏,原告提供的医药费有二张治疗费(石膏固定)一样、日期不同的收据,一张拆石膏的收据。姑且不论经验法则:二次石膏固定就应该有二次拆石膏,证据证明病历的的确确隐匿了一次石膏固定治疗。  被告举证【CT阅片、报告书写规范】:发现病灶则要求重点描述的部位、大小、形态、边缘、累及或浸润周围结构情况。被告同时举例为证:将糖尿病当做验血结论,等同于验血报告隐匿血糖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七)鉴定意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 五、文书制作;第五十条质证过程和争议焦点的叙述(一)简述庭审质证阶段各方当事人质证过程。(二)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  只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如何制作裁定书的;  高院故意遗漏申请人的主要争议:1.原审未收集《放射科诊断报告》。  2.鉴定人员未提供《CT病灶影像显示》与申请人质证。  高院确认【原审判决根据的事实】的理由和依据,高院认为:  一。【开庭审理】等于【依据法定程序质证】,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书未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简述质证过程】证实【开庭审理】但是【并未依据法定程序质证】。  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亦出庭质证。  高院认为:【出庭】等于【质证】,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人员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出示《CT病灶影像显示》与申请人质证】证实【出庭】但是【并未质证】。  仅原审未收集《放射科诊断报告》一条,就已经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高院裁定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高院主观故意隐匿原审未收集《放射科诊断报告》明显。  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原审、二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的医药费收据、病历,二份鉴定意见书。仅摘录原审判决书如下:    虽然原审篡改了被告的陈述,起码证实了:1.原告没有提供【放射科诊断报告】。2.鉴定人员没有出示《CT病灶影像显示》。3.鉴定人员没有核实病历隐匿了一次石膏固定治疗。高院干脆将原审判决书上述篡改的证据全都给隐匿了。(按法律证据的规定:原审篡改了被告的证据、高院隐匿了被告的证据)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楼主:看给你顶帖,人不少吧?要请我喝杯茶啊!  建议,该帖置顶。凤凰认为好的就置顶!  天涯15周年!我在天涯5年了,现在做你的粉丝了!
  拜托!法院篡改当事人的陈述(法律规定的证据)也要编的合乎逻辑。  病历作假与鉴定人员有没有审核医药费与病历是否一致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与病历与医药费不一致(医药费有石膏固定的治疗费,病历没有石膏固定治疗的记载)有关系。  法官大人,即使在判决书弄虚作假也要做的有点水准嘛,透露出医药费与病历不一致的异议,在证据面前如何自圆其说是不是要事先想好?      的医药费是不是有治疗费100元?当天的病历是不是没有治疗的记载?    鉴定意见书的病史摘要是不是也没有的治疗记录?  上海市物价局、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2010版)》:编码b
石膏固定治疗(前臂) 价格100元。
  @齐天大圣ntt
12:43:00  案例四 判刑也用上了数学公式   最高法院的刑法专家们,最近发明了一个很时髦的东东,叫做量刑规范化,就是把罪犯犯罪的各种情节,犯罪后的表现,通过数学公式演算,决定该判几年几个月的有期徒刑。比如,某人犯盗窃罪,刑法规定应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究竟应判几年。以前的做法是审判长根据本地本法院之前的判例做参考,在量刑时进行一个大致平衡。办案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在操作方法是这样的:首先,确定此案的起点刑期,我们假定为三年,然后盗窃金额按照每五千元加一年,每盗窃一次加一年,法庭上认罪伏法减10%,如果有自首减30%,如果未成年减40%,将各种因素加减乘除以后,得出的数字就是刑期。   今天讨论的是一个抢夺案,一个高中生,姓易,未成年,两次骑摩托飞车抢路边行人的包,共抢得两万九千八百元。按量刑规范化的公式演算,抢夺罪每三百元加一个月的刑期,两万九千八百元等于一百个月,加上起点刑三年,总刑期  —————————————————  你的计算方法肯定有误。  
  法院将鉴定意见篡改为结论,也太过于明目张胆了嘛。      法院既然不想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干嘛要把当事人的异议写出来,怕别人不知道你违反法律规定?怕别人不知道法院就是不予收集《放射科诊断报告》?怕别人不知道你有背景,即使违法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楼主这种以故事讲道理的手法很好啊,很适合拿来做学生普法课的材料  
  GA/T146-1996的内容《关节、肌腱损伤》网上一查就有。  法官大人,既然你要隐匿当事人的异议:鉴定人员应当出庭说明如何将《左尺骨近端撕脱性骨折》比照为《关节、肌腱损伤》?无论如何你也不该拿原告未提供《放射科诊断报告》顶缸,难道你不怕暴露原告未提供该证据的对象是法院而不是鉴定机构?
  楼主、还有诸位法律界人士,法官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是否存在主观上故意?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22:29:06  楼主、还有诸位法律界人士,法官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是否存在主观上故意?  -----------------------------  人少,案多,眼花。  法律人士是政治的风向标!  存在主观上故意,你又奈何。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22:29:06  楼主、还有诸位法律界人士,法官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是否存在主观上故意?  -------------------------------  崔亚东不是在你们上海市刚被人大任命为高院院长?贵州省公安厅几百干部职工实名举报无下文。几个嫖娼的法官被当事人搞下课,案子还是没有解决。
  真不愧有一身正气,好评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22:29:06  楼主、还有诸位法律界人士,法官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是否存在主观上故意?  -----------------------------  @wfx胡说八道 8715楼
01:51:43  人少,案多,眼花。  法律人士是政治的风向标!  存在主观上故意,你又奈何。  -----------------------------  所以我跟一位天天在网上呐喊的网友说:网站是‘愤’坑,网友进来泄愤,所有的愤早晚会沉入坑底。不过上网泄愤好过于到社会上泄愤,到社会上泄愤的不是已有多起案例。  保持思维清晰何以眼花,案件穿帮的是多,涉及违法的人不少。  法律人士是腐败的风向标! 存在主观上故意,你又奈何,说明反腐的风向【不可为】
  顺势则安,逆势则焦。焦必影响心态,心乱则思路必乱。因此控制心态的重要方法就是顺势。摘录自懒死为止  无所为(目的)而为(行动)是腐败受害者保持心态的最佳方法:该上网泄愤就上网泄愤、该上访就上访----。千万别劳命伤财,利用休闲时间、花点小钱、当个群众演员、看尽腐败分子的绝妙表演胜过打麻将、看电影-----。
  社会以及草民对法官寄以了太高的期望,包拯啊,你能否重生?幻化成一千万个法官,把全中国的案子都给办了!
  经典有同感  
  @呐喊的声音2012
 10:16:05  @伊思之
00:09:02  需要注明一下,此乃案件故事也!诸位读者切莫以为真有法官现身说法,至嘱!!  -----------------------------  这样的故事是编不出来的,你将会陆续看到更加震撼的原创  -----------------------------  @伊思之 26楼
17:22:22  “原创”?
看来真是编的  -----------------------------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这是吉安中院判我方败诉所依据的法条。  由此可见中国的法院,法官有多么的二逼无赖。  我方已充分论并证以下主张  一,镇政府辖有土管所,有土地行政特别是本城镇土地行政管理权,属于土地管理部门之一。我也已查到《吉安市国土资源行行政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证明由国土局专门管理国土从2006年才开始,另外,三被告也承认了此前土地行政管理是双重管理,即,镇政府也管理!  二,拍卖协议及拍卖公告,真实性无可异议,上面都白纸黑字写着经县政府批准,组织本次拍卖。镇政府更是无知者无畏,坦承,光菜市场地块就有一百多户是其拍卖的。我也举证了县政府指令镇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土地规划利用方案的批复。  三,公开激烈竞标,真金白银,项目如公告费,登记费,契税,出让金,都是国土使用权出让的项目,收费票据是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这些钱都进入了公账,是三被告一起花了。  钱总是会用完的,钱用完了,又来要,哪有这么无耻无赖的流氓?  如果镇政府捏造了经县政府批准的事实,构成了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一百多户,最少二百多万元,在2005年时的二百多万元!由吉安中院所称:全镇全县全市甚至全省都是这样,孟建柱领导一伙什么东西在为江西人民服务啊?  
  同样的法律依据,同样的事实,法院它就能做出黑白颠倒的判决!  这三条法律本应当是我方胜诉的依据。  国土局尽可诡称它不知情,却反映出它们是在白吃白喝:全镇这么多土地被镇政府或盗卖或用于诈骗,而不知情,可见这个局浪费了财政多少钱!  老百姓倒卖代卖一个车票都得成为非法经营而吃牢饭,共产党的成员却公开拍卖国土使用权还官照升,财照发。  判决书就是一种历史记录。  
  楼主:齐天大圣ntt 时间: 11:23:43  社会以及草民对法官寄以了太高的期望,包拯啊,你能否重生?幻化成一千万个法官,把全中国的案子都给办了!  回复  作者:d89688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 12:02:55  经典有同感  ------------------------  俞正声:鼓励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全文)...............  爱憎分明不忘本,立场坚定斗志强。  人民法官之歌(作者: 汶金让)   三个至上牢记在心间 司法为民时刻永不忘 头顶国徽是非你明断 公正无私天平来衡量 啊,新时代的人民法官 秉公执法是你忠诚的天职 啊,新世纪的人民法官 清正廉洁是你无上的光荣 春夏秋冬,深入城市乡村 法庭内外,力促和谐稳定 风霜雨雪,你一步不退缩 心系群众,你真心解民忧 啊,无怨无悔的人民法官 追求正义是你崇高的理想 啊,乐于奉献的人民法官 服务大局是你神圣的责任 忠于祖国你赤诚洒热血 忠于人民你真情为百姓 忠于事实你刚正判纷争 忠于法律你光辉暖人心啊,大爱无疆的人民法官 你是爱岗敬业的楷模 你是科学发展的实践者 啊,让党放心的人民法官 你是乐于奉献的典范 你是民生幸福的捍卫者。
  作者: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 23:06:18  同样的法律依据,同样的事实,法院它就能做出黑白颠倒的判决!  这三条法律本应当是我方胜诉的依据。  国土局尽可诡称它不知情,却反映出它们是在白吃白喝:全镇这么多土地被镇政府或盗卖或用于诈骗,而不知情,可见这个局浪费了财政多少钱!  老百姓倒卖代卖一个车票都得成为非法经营而吃牢饭,共产党的成员却公开拍卖国土使用权还官照升,财照发。  判决书就是一种历史记录。  ------------------------------------  支持!  多年前法律已授权,李总,“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和法理念。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本周有望更新案例
  楼主:  数字先生等:  --------------  看看有道理否?本人认为正确,请明示!一审结束后他的任务完成,应该作为第三人在二审参加诉讼!目前实际基本是二审终审成为一审定案,即合二为一。  转:在百度空间中看到的一篇帖子:  中国在审判程序的改革和创新上,可以走在世界的前列。  一审法院在二审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出庭答辩,将是巨大的司法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实行20年了,这条法律一直被法庭误读。  二审诉讼中一般都有撤销一审裁决的诉讼请求,而这一诉讼请求跟一审法院是有利害关系的,所以,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可以或者应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出庭答辩。一审法院如果不主动出庭或不被通知出庭,意味着撤销一审裁决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不会被支持,因为不可能让不知情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撤销一审裁决的诉讼请求很少被支持。而20多年来,从没有听说过一审法院作为第三人参加二审诉讼,这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包庇行为。如果,一审法院出庭参加二审答辩,就可以在二审庭审中发现一审法院是否依法审判和是否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这是二审法院所不希望看到的。对法院自身不利的法律,法庭从不去遵守,而这样又会纵容一审法院违法审判、枉法裁判。  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如果发生上诉,则一审法院应当在二审出庭,为自己在一审中的审判行为辩护和答辩,辩护、答辩不力,则承担不利的后果-------撤销一审裁决,如果发现枉法裁判行为,在二审中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涉及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的公民、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在二审中应当积极的主张一审法院在二审中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对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在一审中将作为被告,出庭答辩,这是法律规定的。那么,对一审裁决不服,一审法院怎么能就无动于衷了呢?怎么就成了局外人了呢?所以,对一审裁决不服,一审法院在二审中至少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出庭答辩。   一审合议庭成员出现不同主张,最后以二比一通过裁决书,则不同主张的合议庭成员在二审中将分列为不同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原告主张的合议庭成员在二审中将以原告方第三人的身份出庭。  一审法院作出了一审裁决,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却不出庭答辩,不敢担当,但一审法院胸有成足,一审裁决在二审中很少被撤销,历来如此。即使在一审法院不出庭的情况下,一审裁决在二审中被撤销或被改变,也违背法理,因为没有经过一审法院的辩解,审判丧失独立性。  上诉方在二审中提出撤销一审裁决,而作为新出现的辩方(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却不出庭答辩,在一审法院不出庭答辩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却维持一审裁决,岂不是部门保护主义?二审形同虚设,走过场。  一审法院在二审中不出庭答辩却能得到有利的结果:一审裁决被维持。所以,二审程序根本不严谨、不公正,存在重大的缺陷。  一审法院在二审庭审中对撤销一审裁决的诉讼请求答辩、辩解、反驳有力,合理合法,得到二审合议庭的认可,才能被维持,否则被撤销。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出庭答辩,不违反法律,同时也符合法理。  一审结束以后,一审法院的中立性质就不存在,一审法院的主张写在了裁决书中,这个主张在二审中有可能被否决,再说,虽然一审法院跟原案件事实没有利害关系,但一审法院自身还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应当在二审中回答上诉人和二审合议庭的质询。  对于行政诉讼,在这一点上并不是法律的缺陷,而是法院对自身不利的法律不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并没有将一审法院作为第三人排除在外,所以一审法院在二审中是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为自己的一审裁决辩护、答辩的。  二审法庭通知一审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答辩,是对一审法院的司法尊重,以免一审裁决被撤销或改判一审法院丧失辩护权。二审法庭通知一审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答辩,也是体现一审与二审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  一审法院在二审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答辩,并不是改革,也不是创新,而是过去法律执行不到位、对法理理解不到位。法院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在一审中是审判者,在二审中也应当是参与者。中国在审判程序的改革和创新上,可以走在世界的前列。
  @wfx胡说八道
03:32:00  楼主:   数字先生等:   --------------   看看有道理否?本人认为正确,请明示!一审结束后他的任务完成,应该作为第三人在二审参加诉讼!目前实际基本是二审终审成为一审定案,即合二为一。   转:在百度空间中看到的一篇帖子:   中国在审判程序的改革和创新上,可以走在世界的前列。   一审法院在二审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出庭答辩,将是巨大的司法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实行20年了,这条法律一直被法庭误读。   二审诉讼中一般都有撤销一审裁决的诉讼请求,而这一诉讼请求跟一审法院是有利害关系的,所以,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可以或者应当以第三人的身份  —————————————————  呵呵,很有吸引力。  可是,把一审合议庭作为第三人参与二审答辩,是多此一举!试想,一审人员不出面出庭其枉法裁判都能得到维持,更何况出庭?  司法权威靠维持原审来维护,我以前帮人打劳动官司二审时,每个用人方律师都会当庭这样对二审合议庭陈述。我有一次还吼了一句:放屁!差点被铐。  其实,我们这种经历,应当对法律绝望了。打官司的目的只是让当事人近视中国法律的面目。所以,当初楼主建议我方就土地案进行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为:结果不会好,反而成本高,起码诉讼费都高,审限相对无法计算,办案者可以随意延长。当我拿到建房用地呈报那一刻,我立即出门右拐进了法院行政庭  那天江西高院一陈姓律发从业者着实被我教训了一顿,呵呵,当然是在电话中,当庭这样,怕是会被铐罗,倒不是我怕铐,而是当事人胆战心惊的。我直斥陈姓者文盲半文盲,我教育它,对城镇国有土地条例九,十,十一条这些字认不全,去买本字典查!它回应我说,它认得全,我不记得我有没有回它你认得狗屁个字,认识字的人会去法院做那种缺德招人唾骂的事啊?呵呵,我承认我有刺激它的主观故意。我是这样想的:反正二审维持一审,老子花了诉讼费,花钱发泄一下。  陈姓法律从业者跟我争辩:土地拍卖由国土局进行,我说,好你个文盲,哪条法律规定了由国土局才能拍卖国土,你不认识“土地管理部门”几个箩筐大的字?土地管理部门几个字与国土局几个字,字数都不一样,难怪冤案成堆了!  城镇国土条例(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暂行条例,余同)颁布于上世纪,由于未规定只能由国土局拍卖,也就是条例中所称土地管理部门,所以,镇政府下设土管所,有了土地行政管理权,也就当然是土地管理部门。所以,那时候,内地工商欠收的地方乡镇政府收入全靠计生罚款及卖地。  乡镇政府辖管乡镇土管所,经过县政府批准后,公开拍卖国土完完全全符合城镇国土条例九,十,十一条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只有撤销了乡镇土管所,也就是它们所称垂直管理,不再双重管理。也就是取消了其卖地权!乡镇政府再不能卖地!  事实上,自从没有了乡镇土管所,镇政府再也没公开卖过地。  
  要判我方败诉,法庭只有查明查实镇政府捏造“经过县政府批准”。也就是合同诈骗!如果合同诈骗,县政府,国土局,镇政府,依然是我方被告,另外加上江西省财政厅!  就我现有证据,理由如下:一,镇政府实施诈骗多年多起,数额特别巨大,县政府对此不闻不问,国土局对国土流失不监管,放任镇政府张狂诈骗,属渎职。省财政厅对收费票据管理失职渎职。(如果省财政厅能摆脱干系,那么,镇政府又犯了伪造滥用使用非法票据)  由于经过县政府批准是客观事实,也是法律事实,比如,县政府指示镇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其自己制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能证明经过县政府批准为法律事实,镇政府曾经可以卖地,除非县政府能出示函文明令禁止镇政府卖地,这是它们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矢口否认就行的。  我说吉安中院行政庭为法盲,是有道理的。  
  江西省高院就我方行政案件延长审限,我到时一定会要求它们出示最高院批准延长的批文!  这也将是我上访的理由。  如果最高院留置空白的批文在江西省高院,令它随意自行填写,最高院都将成为当事人,呵呵!  留置空白延长审限批文在各高院,是最高院违反法律,妄图钻法律孔子。因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最高院下放转授其审批权。最高院没有权力把决定是否延长高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审限的权力下放到高院。法无授权!  
  我还有一个证据证实:县政府国土局同意批准了镇政府卖地!那就是用地逞报表。上面我方详细分列了买地中的费用名目登记费若干,公告费若干契税若干,出让金若干。三被告批复盖章时对此并无异议,只是批示成同意办理划拨用地。这是一种错误的行政批示,应当更正为同意办理出让70年用地!只要真金白银没有被贪污,或者我方不存在威胁行贿收买的行为,拍卖合同的效力被江西法院否定,其实质是江西法院反法律!反宪政。无法无知。  
  @wfx胡说八道
03:32:00  楼主:   数字先生等:   --------------   看看有道理否?本人认为正确,请明示!一审结束后他的任务完成,应该作为第三人在二审参加诉讼!目前实际基本是二审终审成为一审定案,即合二为一。   转:在百度空间中看到的一篇帖子:   中国在审判程序的改革和创新上,可以走在世界的前列。   一审法院在二审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出庭答辩,将是巨大的司法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实行20年了,这条法律一直被法庭误读。   二审诉讼中一般都有撤销一审裁决的诉讼请求,而这一诉讼请求跟一审法院是有利害关系的,所以,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可以或者应当以第三人的身份  —————————————————  原审合议庭本来是客观事实上的被上诉人,  有人居然要把原审合议庭兑现为法律事实上的被上诉人,  理想丰满,现实骨感!  
  我们不是找碴,也不是对谁不满。我们的要求初始仅仅是为了办理一个出让,才能自由流转。也就是为了追逐利益。偏偏它们要把我们逼向对立。  
  又学习了!谢啦!
  @叽里呱啦beibei
22:11:00  楼主这种以故事讲道理的手法很好啊,很适合拿来做学生普法课的材料   —————————————————  本来就是编故事,而不是以故事讲道理,  以故事讲道理,义务教育的教学大纲丰满得多。  为什么是编故事?因为他所称的事实,是他根据自己的结论需要反向编造出来的。  要不然,为啥不选择一冤民的案件,公开在网上模拟审理?  他借口秘密,挟带私货,想塑造一个出汅泥而不染的形象而已。  恕我直言。  不过桥段倒不愧平实中出彩的赞誉。  
  作者:缘来woaini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 10:09:32  朋友你还在对着电脑发呆吗?别在浪费时间了好嘛?做一份小小的兼职,一天赚个几十外快。充分利用业余时间,一根网线一台电脑就可以赚钱了,绝不耽误正常生活。多劳多得,时间自由安排,工资日结,想做的请加我扣扣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我的空间日志,里面有详细介绍  ---------------------------  谢了,有事做,每天做饭自己吃。一星期做几个小时的事。蛮充实,上网是充电,诸子百家都学习。一条,不反人类,思想与中央保持一致。
  作者:缘来woaini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 10:09:32  朋友你还在对着电脑发呆吗?别在浪费时间了好嘛?做一份小小的兼职,一天赚个几十外快。充分利用业余时间,一根网线一台电脑就可以赚钱了,绝不耽误正常生活。多劳多得,时间自由安排,工资日结,想做的请加我扣扣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我的空间日志,里面有详细介绍  ---------------------------  @wfx胡说八道 8737楼
11:18  谢了,有事做,每天做饭自己吃。一星期做几个小时的事。蛮充实,上网是充电,诸子百家都学习。一条,不反人类,思想与中央保持一致。  ------------------------------  法庭要求重新做质证。我要做些什么准备呢?
  楼主:  作者: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 10:14:03  中国在审判程序的改革和创新上,可以走在世界的前列。   一审法院在二审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出庭答辩,将是巨大的司法进步。   ------------------------------  本人申请过一审法官、对方代理人在二审出庭做证(举、质证,法官睡觉、调证据、篡改证据),还记得否前面帖过申请的你们应看了。图片删了。  二审在判决中只字不提该申请和其他,结果就是维持并篡改诉讼请求。  再审一样!  看来不光是我一人有此感觉,成规模化了。  当然,这都是天方夜谭,想象中的理想罢了。  水至清则无鱼!
  作者:楚香夭 时间: 17:13:06  作者:缘来woaini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 10:09:32  朋友你还在对着电脑发呆吗?别在浪费时间了好嘛?做一份小小的兼职,一天赚个几十外快。...........  ---------------------------  @wfx胡说八道 8737楼
11:18  谢了,有事做,每天做饭自己吃。一星期做几个小时的事。蛮充实,上网是充电,诸子百家都学习。一条,不反人类,思想与中央保持一致。  ------------------------------  法庭要求重新做质证。我要做些什么准备呢?  ----------------------------------  准备好原来和现在的原始证据原件(对方可能说复印件问题),几个主要问题搞清楚就可。防止法庭做手脚,原件不能交,给复印件。笔录一定要看清楚,当补正的一定要改正后按手印,不能留空白。庭审后一定要拿到笔录复印件。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是高院领导告诉我的)
  每个行业都有一些潜规则,都有一些害群之马,应该客观看待,不要用虚构的事实吸引大家的眼球。
  作者:楚香夭 时间: 17:13:06  作者:缘来woaini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 10:09:32  朋友你还在对着电脑发呆吗?别在浪费时间了好嘛?做一份小小的兼职,一天赚个几十外快。...........  ---------------------------  @wfx胡说八道 8737楼
11:18  谢了,有事做,每天做饭自己吃。一星期做几个小时的事。蛮充实,上网是充电,诸子百家都学习。一条,不反人类,思想与中央保持一致。  ------------------------------  法庭要求重新做质证。我要做些什么准备呢?  ----------------------------------  @wfx胡说八道 8740楼
17:41  准备好原来和现在的原始证据原件(对方可能说复印件问题),几个主要问题搞清楚就可。防止法庭做手脚,原件不能交,给复印件。笔录一定要看清楚,当补正的一定要改正后按手印,不能留空白。庭审后一定要拿到笔录复印件。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是高院领导告诉我的)  ------------------------------  谢谢你!
  @齐天大圣ntt 每天看贴无数,尤其是这种帖子看得多了人也麻木了,精神也颓废了,自信也消失了,尊严也快殆尽了,从前自以为是特别爱国的人之一、是最关心民族命运的人之一,后来发现自己不过是小小的普通百姓,自己的命运都不能掌握,还在考虑国家大事,有一点可笑
  专制的本质就没有民主、人权、公正,是没有道德的。然而真正的法制社会是建立在保护民主、维护人权不受侵犯的公正的基础上的,专制的法制是为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为主要服务的,没有民主、人权的独裁或专制社会是以各种手段愚民、奴民的社会,愚民、奴民是反人类社会阻碍社会发展的,愚民、奴民是导致民众迷失方向社会道德沦丧,贫富差距扩大腐败反反复复连绵不绝的根源,独裁和专制是现时代的耻辱、垃圾,是少数团体利益的服务者,是一群没有道德的利益者。 一个没有民主、人权的社会,是剥夺了民众自由、生存权利的社会。 独裁和专制的利益者不管使用何种手段混淆视听、多少借口来掩盖真相都是徒劳的。
  庭审后一定要拿到笔录复印件。  有理!不过原审会把庭审笔录内含其审理过程中违法作为的证据复印给当事人?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  可是,把一审合议庭作为第三人参与二审答辩,是多此一举!试想,一审人员不出面出庭其枉法裁判都能得到维持,更何况出庭?  如果原审庭审时一方当事人的表现只是个观众,而法官处处表现的像是其代理人,另一方当事人在原审、二审、再审申请打官司的对象其实是法官。看看上海高院裁定书的结构:  再审申请法院的法官更像是原审法官的同伙。      要不然,为啥不选择一冤民的案件,公开在网上模拟审理?何不试试!
  @波澜沧江 8743楼
19:32:02  @齐天大圣ntt
每天看贴无数,尤其是这种帖子看得多了人也麻木了,精神也颓废了,自信也消失了,尊严也快殆尽了,从前自以为是特别爱国的人之一、是最关心民族命运的人之一,后来发现自己不过是小小的普通百姓,自己的命运都不能掌握,还在考虑国家大事,有一点可笑  -----------------------------  稍为浏览一下天涯论坛帖子的目录,仿佛到了冥界----一股冤气扑面而来,这个世界已经暗无天日!这就解释了你上文中的感受:每天看贴无数,尤其是这种帖子看得多了人也麻木了,精神也颓废了,自信也消失了,尊严也快殆尽了......  难道你在本楼内就感觉不到一丁点正能量?
  楼主:齐天大圣ntt 时间: 22:05:00  @波澜沧江 8743楼
19:32:02  @齐天大圣ntt 每天看贴无数,尤其是这种帖子看得多了人也麻木了,精神也颓废了,自信也消失了,尊严也快殆尽了,从前自以为是特别爱国的人之一、是最关心民族命运的人之一,后来发现自己不过是小小的普通百姓,自己的命运都不能掌握,还在考虑国家大事,有一点可笑  -----------------------------  稍为浏览一下天涯论坛帖子的目录,仿佛到了冥界----一股冤气扑面而来,这个世界已经暗无天日!这就解释了你上文中的感受:每天看贴无数,尤其是这种帖子看得多了人也麻木了,精神也颓废了,自信也消失了,尊严也快殆尽了......  难道你在本楼内就感觉不到一丁点正能量?  --------------------------------  我是以亲生经历告诉大家真实发生的事实,并通过努力找回了点的尊严。  楼主是从另一面传递、表达对现实的不满、无奈!  从某种程度上都是在表达内心的纠结、挣扎。  字里行间表达方式不同,实际是已在推动法治社会的前进,至少可以让部分人在官司中理解当事人、法官所面对的有些事情是多么的艰难。  喜欢该板块的原因正是如此,反过来说都是在传递“正能量”。  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21:17:17  庭审后一定要拿到笔录复印件。  有理!不过原审会把庭审笔录内含其审理过程中违法作为的证据复印给当事人?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  可是,把一审合议庭作为第三人参与二审答辩,是多此一举!试想,一审人员不出面出庭其枉法裁判都能得到维持,更何况出庭?  如果原审庭审时一方当事人的表现只是个观众,而法官处处表现的像是其代理人,另一方当事人在原审、二审、再审申请打官司的对象其实是法官。看看上海高院裁定书的结构:...........  -------------------  事实上从到二审就是与法院在较量,官司对象从对方当事人转移到法院。  一审判决正常谁还二审、再审,申诉、上访?  当事人又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靠代理费吃饭的。
  大圣圣明啊哈哈
        将裁定书平心静气对照当事人勾勒出的裁定书结构,上海高院建构裁定书存在主观上故意(也可以说是用尽心机)。当事人与法院较量?还不如说是三级法院滥用职权一起群殴当事人,还摆出一副圣人模样教诲当事人,寡廉鲜耻莫过于此。
  这是开了眼界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11:46:37  当事人与法院较量?还不如说是三级法院滥用职权一起群殴当事人,还摆出一副圣人模样教诲当事人,寡廉鲜耻莫过于此。  ------------------------------  这个支持!  我的再审裁定比你还荒唐,不是审判长要提副庭长,那年又被评为优秀法官、立二等功等,高院领导能不能主动119都还是问题。说白了,她自己不为了升官发财领导能出面管个屁,官官相护!刚开始准备用10年时间坚持不懈的,结果只2.5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就交办和谐了。进一步难上加难,退一步海阔天空!只有妥协!!预祝参与审理的三级“三八”节日愉快。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11:46:37  当事人与法院较量?还不如说是三级法院滥用职权一起群殴当事人,还摆出一副圣人模样教诲当事人,寡廉鲜耻莫过于此。  ------------------------------  @wfx胡说八道 8751楼
14:30:31  这个支持!  我的再审裁定比你还荒唐,不是审判长要提副庭长,那年又被评为优秀法官、立二等功等,高院领导能不能主动119都还是问题。说白了,她自己不为了升官发财领导能出面管个屁,官官相护!刚开始准备用10年时间坚持不懈的,结果只2.5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就交办和谐了。进一步难上加难,退一步海阔天空!只有妥协!!预祝参与审理的三级“三八”节日愉快。  -----------------------------  不管我们在经历什么,遭遇什么,诉说了什么,继续努力就是正能量!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21:17:17  庭审后一定要拿到笔录复印件。  有理!不过原审会把庭审笔录内含其审理过程中违法作为的证据复印给当事人?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  可是,把一审合议庭作为第三人参与二审答辩,是多此一举!试想,一审人员不出面出庭其枉法裁判都能得到维持,更何况出庭?  如果原审庭审时一方当事人的表现只是个观众,而法官处处表现的像是其代理人,另一方当事人在原审、二审、再审申请打官司的对象其实是法官。看看上海高院裁定书的结构:...........  -------------------  @wfx胡说八道 8747楼
23:13:32  事实上从到二审就是与法院在较量,官司对象从对方当事人转移到法院。  一审判决正常谁还二审、再审,申诉、上访?  当事人又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靠代理费吃饭的。  -----------------------------  如果这次质证被告方依然不承认虚假病历是他们提交,是法官自己取得,我应该什么办?当庭质问法官吗?法官依然坚持说不是他取得,跟医院存档一样,不存在伪造问题,没必要追究是谁提交的这份病历,我应该什么做?法官依然还是那个法官,这个质证有意思吗,我可不可以申请审判长主持?
  @波澜沧江 8742楼
19:32:02  @齐天大圣ntt
每天看贴无数,尤其是这种帖子看得多了人也麻木了,精神也颓废了,自信也消失了,尊严也快殆尽了,从前自以为是特别爱国的人之一、是最关心民族命运的人之一,后来发现自己不过是小小的普通百姓,自己的命运都不能掌握,还在考虑国家大事,有一点可笑  -----------------------------  你还能知道可笑,证明你尚未麻木,还好。国家大事自有中央领导操心,老百姓的事看见了能帮则帮就好,就比如在此,我就得到了八道等人的帮助,将他们懂的告诉了我,甚是感激。正能量都在,生命就此美好,希望大家也都安好。
  作者:楚香夭 时间: 17:18:35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21:17:17  -----------------------------  如果这次质证被告方依然不承认虚假病历是他们提交,是法官自己取得,我应该什么办?当庭质问法官吗?法官依然坚持说不是他取得,跟医院存档一样,不存在伪造问题,没必要追究是谁提交的这份病历,我应该什么做?法官依然还是那个法官,这个质证有意思吗,我可不可以申请审判长主持?  -------------------------------  可依法申请原来的法官回避或者合议庭回避,法官自己取证违反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定的就违法,追究他的徇私舞弊责任。必须举、质证据,查明事实才能证明是法院法官搞鬼,你案才得以解决。
  回复第8753楼(作者:@楚香夭 于
17:18)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21:17:17   庭审后一定要拿到笔…… =========  你这么思路下去,输了正常,赢了才怪!  本案不是追究伪造证据之责!  而是你要事故赔偿。  医院已经以工作失误承担责任,你没能力证明伪造!  你当前唯一要做的是,否定那个鉴定结论,支持医院改正后的病历,  而怎么来否定那个鉴定结论才是当务之急。什么当庭复印庭审笔录?这是一个合理却不合法的要求,除非你老子也象八道朋友的老子一样有面子,也就是所谓的余荫?  
  作者: 来自:手机版 时间: 22:00:14  回复第8753楼(作者:@楚香夭 于
17:18)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21:17:17   庭审后一定要拿到笔…… =========  你这么思路下去,输了正常,赢了才怪!  本案不是追究伪造证据之责!  而是你要事故赔偿。  医院已经以工作失误承担责任,你没能力证明伪造!  你当前唯一要做的是,否定那个鉴定结论,支持医院改正后的病历,  而怎么来否定那个鉴定结论才是当务之急。  ----------------------------  支持!  楚香夭,你官司还没有审理判决,一切都是未知数!听数字的。  所指的是与法院的关系。检、法不可怕,不违法他们没法,公安少缠随时可找麻烦。  数字朋友,不要提我老子,他从来没有帮助我什么,死后留孩子2400元钱,一辈子吃没吃穿没穿,就这。  前不久县城搬迁又挖他坟,提前电子邮件信访到县、市、省信访局及相关部门,做准备进京。好在一切都解决了。只是他们知道我认定有道理、法律依据就的一定会做,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扒寡妇门、挖绝户坟、吃月子奶、欺老实人是最缺德的!
  @ 8756楼
22:00:14  回复第8753楼(作者:
17:18)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21:17:17   庭审后一定要拿到笔…… =========  你这么思路下去,输了正常,赢了才怪!  本案不是追究伪造证据之责!  而是你要事故赔偿。  医院已经以工作失误承担责任,你没能力证明伪造!  你当前唯一要做的是,否定那个鉴定结论,支持医院改正后的病历,  而怎么来否定那个鉴定结论才是当务之急。什......  -----------------------------  你当前唯一要做的是,否定那个鉴定结论,支持医院改正后的病历,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若法官法官依然坚持说不是他取得,如果不是法官法盲,就是法官有意让你继续钻牛角尖。  如果只是与被告质证,必输,质证时要求医院出庭质证,医院出具的证明是你手中最有利的证据,病历与存档一样更是对你有利的证据,你有证据证明病历是错误的,病历与存档一样,必然也是错误的,质证不就是质疑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等。  你有利的证据不用,被法官牵着鼻子走,不输才怪。
  作者:楚香夭 时间: 17:18:35  作者: 来自:手机版 时间: 22:00:14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23:56:50  -----------------------------  以上说的真实可靠,他们的建议正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个存在几种可能,收集的是不是真实的证据?你必须要有反驳对方及法庭的铁证。  楼主告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自最高法授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做好几种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回复第8759楼(作者:@wfx胡说八道 于
01:58)   作者:楚香夭 时间: 17:18:35   作者: 来…… ==========  证据的真实性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我想,你们纠结于病历是否伪造,要么是被对方律师骗了,要么是被已方律动骗了!  对病历的质证意见娟下:我方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其上记载内容已被医院否认,所以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证明被告主张。  由于医院承认工作失误,在法律上,这只是错病历,而不是假病历。错病历同样没有证据效力。  我觉得,楚香夭提到过鉴定意见,你应当就这份意见的效力及其证明对象拿给楼主议议  
  回复第19楼(作者:@天下为公小康大同 于
10:23)   拍案惊奇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鉴定人员在不知情下受理鉴定,在你举证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下,如果鉴定人员未终止鉴定,你应当主张证据(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七)鉴定意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你必需主张【委托人或者医院应当为未能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承担责任,新旧电脑转换系统出错的责任不应由你承担】,如果法官坚持由你承担该责任,证明法官存在主观上故意。  无论你的诉讼请求为何(其实这个也是蛮重要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方根据病历、鉴定意见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属证据不足】。  看你医院出具的证明,法院可能钻空子根据其中对被告有利的部分作为判决的依据,你必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主张由医院举证证明【电脑系统出错与病历(注意:是所有的内容)对或者错不存在因果关系】。
  @yehtsukang 8710楼
22:03:19      -----------------------------  GA/T146-条之规定:关节、肌腱损伤。鉴定人员干坏事还是偷偷摸摸来着。  将《鉴定意见》篡改为【结论】,法官干坏事是明目张胆来着。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10〕61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楼主&诸位;有事实、有证据、有法律依据,怎么不见同声气概 谴责法官?舆论在真刀实枪面前还不是选择噤声。
  毛新宇提案关注司法腐败:爷爷对腐败深恶痛绝(图)日 11: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吴旭   ---------------------  司法腐败比什么腐败都令人寒心!  舆论在真刀实枪面前还不是选择噤声,删帖、封口。  该帖已扎口,这就是大多数说真话后被事实的证明。
  楼主?  ------------  前面诉讼日本人的案子立不立案,好像到期了,怎么没有反映?你也不回复?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这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标志着原告败诉,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正因为他们的这些相同之处,才使得许多当事人搞不清这三者之间的区别,甚至混为一谈。应该说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了实体权利,也就是无胜诉权;  二、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  三、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  四、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  五、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   六、案件受理费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负担。  --------  楼主:诉讼时效超过了吗?这个案子立案审理了,我们祖宗的可以搞吗?有执行对象,就是现在的国家,他是变更过来的,可以吗?  媒体吵吵闹闹,政治需要。审理赢了也到法院去试一试,管辖权日本的都能够搞本土的更应该。法律是政治的风向标!!
  @yehtsukang
22:03:19      -----------------------------  法官可以弄权,但当事人不可不知法官是如何弄权的。  首先,当事人必需认知【当事人的陈述】与【医院的病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法律规定下有平等地位,都必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往往法官利用当事人的心理弱势弄权,法官上述裁决利用法官、派出所、鉴定机构在当事人心理上的优势伪造证据,说穿了法官自己为【伪造证据】提供了证据,看不穿当事人只能有口难言。  张江派出所(影响平民百姓心理优势之一)确实委托了鉴定机构(影响平民百姓心理优势之二)做过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是-----。因此证据是存在的,但需查证核实。  (法院)另查明(影响平民百姓心理优势之三),----结论为------。  看不穿,影响平民百姓心理优势一、二、三的累加效果,就起到法院查证核实证据《鉴定意见》的作用。  看穿了,就起到法官将《鉴定意见》篡改为【结论】,伪造证据的反作用。  注明:判决书证实了当事人有异议,鉴定人员未出庭质证(贴在88页靠近顶部),法官是在这个前提下如何弄权的。  俗话说:一个谎言要用无数个谎言弥补,谎言愈多穿帮的证据就愈多,上述还仅仅是原审穿帮的证据之一而已。
  @yehtsukang
13:40:00  @yehtsukang 8710楼
22:03:19       -----------------------------   GA/T146-条之规定:关节、肌腱损伤。鉴定人员干坏事还是偷偷摸摸来着。   将《鉴定意见》篡改为【结论】,法官干坏事是明目张胆来着。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10〕61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楼主&诸位;有事实、有证据、有法律依据,怎么不见同声气概 谴责法官?舆论在真刀实枪面前还不是选择噤声。  —————————————————  手机上,看贴不方便,不是看得很清楚,所以不说话。  呵呵,谴责有用的话,钓鱼岛就不会成尖阁列岛了。  
  看看快沉了正准备帖。  流行:你懂的!
  回复楼主,@齐天大圣ntt  我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每半个月会参加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全院的重大、特殊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拟判处缓刑(字面意思为暂缓执行,实际为监外执行的意思)的案件。我们每次讨论的案件都非常典型,再加上现有的法治环境里充斥着行政干预和社会关系的渗透,讨论过程中经常接触到各种可笑可恶可恨可悲之事。说来给大家听听。  -----------------------------  mark  
      -----------------------------  @ 8767楼
19:34:22  呵呵,谴责有用的话,钓鱼岛就不会成尖阁列岛了。
  -----------------------------  网站是‘愤’坑,网友进来泄愤,所有的愤早晚会沉入坑底。  无所为(目的)而为(行动)是腐败受害者保持心态的最佳方法。  谴责为泄愤,有用,宣泄世道之不公后,天下太平。  谴责为翻案或者促进司法,无用,积愤加深,天下难安。  法官断案短短三行字,看得懂的看出法官违法有二;(一)伪造证据。  (二)违法裁判:三个字【另查明】看出:1.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七)鉴定意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存在主观上故意。  不用法律语言,说成白话是:本法官主观上故意伪造证据【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看不出是当事人傻,即使当事人观察入微看出端倪又能奈何本法官。
  谴责为泄愤,有用,宣泄世道之不公后,天下太平。  违法裁判:七个字【另查明、本院认为】  存在主观上故意,法律事实与本案无关联。
  @wfx胡说八道 8771楼
11:02:23  谴责为泄愤,有用,宣泄世道之不公后,天下太平。  违法裁判:七个字【另查明、本院认为】  存在主观上故意,法律事实与本案无关联。  -----------------------------  不懂你说的法律事实指的是那件事?《鉴定意见》是客观事实,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也是客观事实,法官违背法律规定将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或者鉴定人员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篡改为【结论】并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是法律事实。  因民事法官不懂《民事诉讼法》意外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或者意外将鉴定人员未出庭质证的《鉴定意见》书写为【结论】并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是法律事实,法官并不存在主观上故意,因此上述法律事实并非法官的法律行为事实 故与案件无关联?  难道法官任用无需根据《法官法》?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15:07:08  @wfx胡说八道 8771楼
11:02:23  谴责为泄愤,有用,宣泄世道之不公后,天下太平。  违法裁判:七个字【另查明、本院认为】  存在主观上故意,法律事实与本案无关联。  ---------------------------  看了你,联系我,有感而发!我的存在主观上故意,法律事实判、裁都与本案无关联。  难道法官任用无需根据《法官法》?好多法官都不是学法律本科专业或其他专业本科或以上的,转业军人多,组织调动多,任命的!在法院混几天就助理,再混几天就当审判员。宜中民三庭李明(合议庭)2011才入职助理审判员,到中院混十多年了,这样的法官能胜任?配盘的,滥竽充数的!【161 李明 男 民事审判第三庭 助审员
调配 行政编制
所属单位】。【112 严光俊 男 民事审判第三庭助审员
公开招考(聘) 行政编制
所属单位】09年研究生毕业才到法院。承办法官。(日上诉,1月17日立案,日独立审案,判决书12月21日送达)  58 韩用交 男 民事审判第三庭 副庭长
公开招考(聘) 行政编制
所属单位 (审判长)。129 罗娟 女 民事审判第三庭助审员
调配 行政编制
所属单位 08年到法院(合议庭)。日申请再审3月16日立案,7月10日裁定驳回,不符合民诉179条规定,9月14日裁定转交一审送达。10月14最高法申诉,12年1月5日高院主动和谐。上访申诉有错吗?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15:07:08  @wfx胡说八道
11:02:23  谴责为泄愤,有用,宣泄世道之不公后,天下太平。  违法裁判:七个字【另查明、本院认为】  存在主观上故意,法律事实与本案无关联。  ---------------------------  @wfx胡说八道 8773楼
19:05:56  看了你,联系我,有感而发!我的存在主观上故意,法律事实判、裁都与本案无关联。  难道法官任用无需根据《法官法》?好多法官都不是学法律本科专业或其他专业本科或以上的,转业军人多,组织调动多,任命的!在法院混几天就助理,再混几天就当审判员。宜中民三庭李明(合议庭)2011才入职助理审判员,到中院混十多年了,这样的法官能胜任?配盘的,滥竽充数的!【161 李明 男 民事审判第三庭 助审员
调配 ......  -----------------------------  如果有法律事实,法官不依据法律事实判决,就是枉法裁判。  如果没有法律事实,譬如说《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
  2013津高民申字第1197号及一二审判决书为证。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框法判决。天津市法院执法卖法,有施工图纸,有验收档案,天津法院却判定证据不足。判后答疑给予的解释:虽然证据属实,但不能证明事实;共产党的法律法规只是一本书而已,可怜的百姓,可悲的政府,可耻法官。多次信访转到基层单位则石沉大海。天津法院,天津政府逼迫百姓走极端。期盼的政府执政一年,对法院执法卖法已经臭名昭著的现象却文丝未动。
  如果有法律事实,法官不依据法律事实判决,就是枉法裁判。  在未成为法律事实前,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定《鉴定意见》为有效证据,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举楚香夭的案例,若以医院未提供病历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不承认向医院收集病历,加上法院有没有收集病历等陈述,主张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官伪造病,结果肯定是证据不足以推翻病历,法官裁定病历为有效证据,根据该病历认定的事实即为法定事实,并不违法。  若以医院的证明【电脑系统故障,导致病历出错】质疑病历的真实性、可靠性,主张病历不具证明力,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倒置,要求医院举证【病历的真实性、可靠性与电脑系统故障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医院不能举证,就应裁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裁定病历不具备证明力,法院故意根据该病历认定的事实不叫法律事实,叫认定的事实不清、枉法裁判。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法官是没有自由裁量权的。违反或者规避法律规定的裁判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属枉法裁判。
  作者:yehtsukang 时间: 21:05:14  如果有法律事实,法官不依据法律事实判决,就是枉法裁判。  ------------  所以,高院119是有原因的。12年10月23日检察院通知抗诉,考虑一审法院、法官、高院能够主动和谐就撤销抗诉申请。检察院多次通知去了解事实情况,电话中给他们说都是一个地方人抬头不见低头见,不想他们丢饭碗,是熟人(新院长不错,官司就一口气,搞我的是原副院长现免职)。日给市检送了一面锦旗,申请撤抗。(主要是高院提前和谐了)。就对中院有气,折腾了我多年!手中还有中院重要的没有公布,那才叫一个了得!是他们世界观、方法论的具体体现!宜昌中院是周x康的点,最高法江副也是宜昌枝江人。才有恃无恐!!给中院说了只要不死就要监督他们一辈子。逢年过节短信、帖子、电话问候!!
    访民朋友做的漫画!
  陕西出现“求购炸药雷管”野广告 警方介入调查    日07:44  华商网-华商报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本报汉中讯(记者 黑白)昨日,汉中市街头一小巷内的电杆上突然出现了数份内容恐怖的野广告,一位没有署名的人公开“求购炸药30公斤、雷管20根以求自我了断”。这则荒唐的求购野广告到底是有人故意恶作剧,还是另有隐情和不良图谋?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电杆广告内容荒唐恐怖  昨日中午接读者反映后,记者在汉中市劳动西路等地的电线杆见到了这份内容和形式都很怪诞的手写广告。野广告是用红笔写在一张16开大的白纸上,在众多红绿相间的电杆广告中分外醒目。恐怖广告内容如下:“……长期生活无着落,家人生存无望。绝望中,向好心人求购、求助,帮我自行了断。求购炸药30公斤、雷管20根,或配方也可。回复贴于大街小巷。谢谢好心人!”这则内容恐怖荒唐的马路广告一时间吸引得过往路人纷纷驻足观望议论。马路边摆摊的人告诉记者,这张奇怪的广告估计是在16日晚贴出的。  旁观者中有人认为张贴广告的人纯粹属于恶作剧,但也有人认为此人可能在生活中真的遭遇到了什么不如意或者委屈,在绝望之际才出此下策,有报复社会、制造恐慌之嫌。  警方已将野广告撕掉  昨日下午4时15分,记者就此事打电话到汉中市汉台公安分局东大街派出所,几分钟后,派出所的两名警察赶到现场。在对有关情况做了询问和记录后,警察将这份广告从电杆上撕下带回,并表示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妥善处理。  当地一位老先生对记者说,“从野广告的语气中,我感觉到他的内心一定有苦衷,对生活好像很绝望!并不像要恶意报复社会的坏人。如果他真的生活无着、有困难的话,希望他能勇敢地站出来,相信政府和好心人都能给予帮助。”  围观的多位市民也对记者说,希望通过报纸报道能找到张贴广告的人,大家可以理解他的“莽撞”是一种冲动和过激行为,如果他(她)真的有困难,相信大家都可以给予帮助。  这是新浪网的旧新闻,不知道最终结果如何?求知
  @齐天大圣ntt 杨增新与樊耀南  杨增新亲民、爱民,不怕得罪官员,怕失去老百姓,他说:县衙门从前门到后门,没有一个好东西,都是吃人的鬼。入铁三分,比鲁迅还深。
  各位领导各位网友好  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旧县乡走马梁村是一个350口人的小山村,占地一千多亩,人均耕地1.5亩,剩下是林地和非耕地。贫穷落后靠天吃饭,严重缺水,故友河曲保德州,十年九不收之说。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煤炭转型跨越的大力推广,逐渐有人开发投资,自2012年11月份随着猫儿沟煤业露天开采的破土动工,中晋公司在沙万村,火山村开采煤炭,并在走马梁开始排土,我村白天尘土飞扬,晚上机器轰鸣,村民在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下痛苦的生存着,几经周转我村终于被口头定为矿区搬迁村,乡领导还来我村召开搬迁动员大会(乡领导李升乐说这对于我村来说是件百年不遇的好事,到时候村民可以住楼房的住楼房,进城的进城,可以给后代创造有益的生活条件,接受良好的教育)鼓动群众签字。  一是有乡领导拿搬迁作诱饵,二是村民穷怕了,几辈子都住着土窑洞,想都不敢想那城里宽敞的楼房,城里的生活简直就是奢望。最终怀着对天堂般好日子的憧憬签了字,然而接下来的事确实始料未及。  一,村领导在日背着背着村民带着部分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去乡政府与中晋公司签订征地协议,排土场占地1646.6亩(其中耕地511.5亩,未利用的耕地1135.1亩)村民丝毫不知情,直至排土场日益扩大,从火山村一直到走马梁的地界还不停,再三追问下村干部才拿出一份早已签好的协议,里面只体现了耕地面积,其余村内地和林地无任何概诉。其他村的林地补偿款24多,而我村的林地就此被注销了,村民欲哭无泪,直至此时矿上还不停的排土在我村,离最近一户人家不足百米,看着林地被一片片活埋,赖以生存的土地永远没了,难道国家对征地没有补偿标准和管理条例吗?这么大面积的征地不需要审批手续吗?  二,永久性公墓,占地45.23墓,我村上等口粮地,又是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同样的方式与中晋公司签订了协议,为的是主矿区沙万村和火山村的祖坟迁移问题,有了公墓就可以把坟签到这里,不影响矿上的生产。本来排土场就占去我村大半的土地,现在又来一个公墓,村民想尽力保全为数不多的土地,于是在日到22日,先后四次阻拦公墓破土动工未果,矿上带着打手,乡领导村干部带着派出所的警员,手提警棍强制执行,并扬言谁阻拦就活埋了谁,吓跑村民后动用大型机械(土葬)建造墓穴。30年不变的土地就这样变更了,国家殡仪法命令禁止在耕地上建造公墓,忽视国法,谁赋予他们的权利?又是一年秋收时,以往地里长满了庄稼,今年却除了草还是草,一片荒凉。农民的命脉是土地,就这样永远没了,又是再三追问下,村领导才拿出几份协议念念草草了事,对林地,地面附着物无任何概诉,这么多口粮地被永久征用仅仅体现于几份协议??不需要国家部门审批吗?  三,中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众所周知,而我们这位于黄土高坡,祖祖辈辈靠天吃饭更是视水如命,村里共有六眼赖以生存的泉水,(大井沟,香水沟,水井沟,大应沟,暖泉沟,大沟)被排土场掩埋,看着一股股甘甜的泉水被无情的掩埋,最心痛的是那是人工用肩膀一砖一石一袋水泥扛下去的,井房也被埋了。村民对水利法规知之甚少,但起码知道资源是国家的,是是无价的,任何个人或集体都无权买卖,无权损坏,请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我们村民做主,还国家资源,还村民水源。  四,煤矿搬迁风一刮,假户双户满天飞,搬迁就意味着搬迁费和各项补偿,村里70多岁的老人冒出个20岁的小儿子上户了,29岁的村官大学生女公务员居然是农户,参加村里个分红。村领导伙同村民出示假证明,欺骗派出所办理假户,套取村里本来就不多的利益,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像这样视国法而不顾,乱用职权的行为该不该受到惩罚。村里上访风一刮,双户假户长出腿,村干部怕事情败露,自我们进京上访回来与今年7月份陆续注销9人的户口,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治标不治本。  五,晋神公司在我村排矸已有七八年,排矸场临时占地款约每年130000元,百草塔,马家塔临时占地约每年115000元,至于被征用的住户不足500米,黑煤面子的满天飞,洗了衣服都不能在院里晾。难道村里的征地不需要和村民公开??村务公开透明体现在哪??  六,危房改造问题,国家政策扶持贫困户改造房屋,而我村领导却利用职权为自己的亲属,朋友争取补偿扶持款,本来没有盖房的却把  别人的新房照片冒顶,争取一个指标,欺上瞒下,欺骗政府,骗取国家拨款,从中捞取好处。  七,党员的标准是什么?吃苦在先享受在后,而我们村却很反常,所有政府发放的扶贫项目先党内后村民,出租地回报的白面大米只能党员吃,村民看都看不见,就连国家发放的五保户的低保都要暂压克扣,五保户王占年于2013年4月份上吊自杀至今还是个迷。村里的理财章,纪检章,监督章的持有者本应该明主选举产生,而我村村干部只手遮天,独断专行,想让谁拿就谁拿。如今煤矿排矸长正在如火如潮的生产着,天天在我村排土排矸日夜不歇,我们在沟里住,他们在梁上倒,形同一个锅,我们在锅底等待着活埋。噪音和粉尘污染与日俱增,稍有一点风就是沙尘暴,雨下大了就担心泥石流,天天提心吊胆的煎熬着,污染费是一袋白面一袋大米每户。难道国家对污染补偿就这种标准?搬迁至今还是一句话,村民未见一份有关部门的批文和文件,回答一直是正在办,没有审批就生产绝对不可能,这时村民才发现被骗了,因为没有了搬迁的前提村民不会同意征出土地,那是命啊!而且骗自己的是父母官乡领导和村干部,现在地也没了,树也没了,钱也没了。没有了生存的条件。农民只懂种地不懂法,特别在我们这个贫穷落后的小山村,祖祖辈辈老实巴交辛勤耕耘。村里连续几届不清财,任何账务不公开,收支两本账。招商引资,扶贫开发是党中央利国利民的政策,我村已经把三分之二的耕地非耕地以租代征给神华集团沙坪矿和猫耳沟煤业有限公司,村领导如此胆大独霸一方,害村害民无人过问。因为村民的底线被触及,拍民愤难平,所有乡政府给出对走马梁支书免职,主任辞职的处理,问题一个未处理就给予批准,但可笑的是这二人卸下金甲穿银甲,又担任了村里两委班子的成员。现在又来了个搬迁,用老百姓的话来说是逃荒,因为国家政策规定先定居后搬迁,至于哪里租房或是哪里投亲靠友都没时间考虑,眼下正是秋末冬来的时候,整个村子一下解体,走上逃荒路,请领导做主换取走马梁的一丝阳光,一丝正义,一丝公平,一丝暖意。。。。。。
  楼主,你的楼里有两个小丑实在让人恶心,上窜下跳,自以为是,自我感觉好得很。
  @年月天楼
23:08:38  楼主,你的楼里有两个小丑实在让人恶心,上窜下跳,自以为是,自我感觉好得很。  -----------------------------  呵呵...
  @年月天楼
23:08:38  楼主,你的楼里有两个小丑实在让人恶心,上窜下跳,自以为是,自我感觉好得很。  -----------------------------  请说明白【自以为是】的具体事实,有则改之,谢谢!
  顶!这就是中国司法状况,到处都有领导“打招呼”!
  @齐天大圣ntt
09:54:00  @年月天楼
23:08:38   楼主,你的楼里有两个小丑实在让人恶心,上窜下跳,自以为是,自我感觉好得很。   -----------------------------   呵呵...  —————————————————  楼主,这位大美人儿,枕边几度春风,秋雨,投怀送抱,爽歪歪了不?  
  @yehtsukang
12:39:00  @年月天楼
23:08:38   楼主,你的楼里有两个小丑实在让人恶心,上窜下跳,自以为是,自我感觉好得很。   -----------------------------   请说明白【自以为是】的具体事实,有则改之,谢谢!  —————————————————  它说的是梁剑兵,这人在前面破口大骂,它还没看到你发言。呵呵。  
  谁能告诉俺
恢机恢机去哪儿了!?
  案例九十四 倾翻的吊机  原吿 F在建筑工地干活时从五楼坠下,致七级伤残,诉至法院却面临驳回诉请的判决。  A系房主,却长期不在家,委派儿子B装修房子。B找来从事装修业务的朋友C,C满口应承,闭口不提报酬的事,凭着友情加信任,立即开始工作。C分别找来了泥工,木工,电工和水管工,按部就班各干各的活,工钱材料钱有时由B亲自支付,有时交给C全权处理。  一日,一车水泥运至楼下,需要找人把水泥吊运至五楼装修现场,C找来的搬运人带上吊机到工地看了看,认为自己的吊机机臂太短,无法完成该工作,遂离去。正在隔壁施工的E见状,称可以用自己的吊机完成吊运水泥的工作。双方约定:按每包水泥2元的价格结算,一天完工。  E是吊机机主,E找来F负责安装和操作吊机,G负责在楼下将水泥搬入吊机内,E则协助G搬运水泥并协调全局。EFG的报酬分配方式为:吊机+E+F+G共四股平分总收入。EFG之间有较亲密的亲戚关系。这种揽活的模式组合并不固定,来去自由,时分时合,在当地是一种很流行的形式。  不料,F在操作吊机吊第一趟水泥时,由于吊运框负载过大,吊机发生倾翻,F随吊机从五楼坠地负伤,七级伤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5万元。  原告F认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AC作为雇主应当担责。原告F遂以AC为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AC两被告按人身损害支付赔偿金。承办法官接案后,裁定追加吊机机主E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来想把G也-并追加,但因原告F不配合,未果。  要正确判决本案,首要任务是理清ABCEFG之间复杂交叉的法律关系。  AB系父子,认定AB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沒有疑义,B不担责。但AC之间关系有点疑问,原告F主张系工程承包关系,而被告AC均否认C在本工程中承包获利。故审委会委员虽然对该说法有疑问,也只能同意审理报告判定ABC之间系转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下,本案BC的民事行为责任均由A承担。  CE之间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本案判决的走向。原告F认为是EFG共同向AC提供劳务,属雇佣关系。而被告AC主张是承揽加工合同关系,审理报告认为第三人E自带工程设备承接吊运水泥的业务,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支持了被告AC的主张。审委会上亦无大的争议。  产生重大分岐的是E与FG之间的法律关系。合伙派认为,吊机+E+F+G这种三加一按四股平分总收入的报酬分配方式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当F负伤后,也应当按三加一的比例分摊F负伤带来的损害赔偿。劳务派认为,E作为吊机机主,承接了吊运水泥的业务后,雇请FG提供劳务,报酬分配方式上E获得了二份报酬,故E与FG之间应认定为提供劳务法律关系。  合议庭第一种意见认为,E与FG系合伙承揽了定作人C指定的吊运工作任务。根据&合同法.分则&关于承揽加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故原告F与AC未形成提供劳务关系,原告F无权向AC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鉴于原告F在本案中并未向EG主张合伙关系而共同分摊F负伤带来的损害赔偿,故只能驳回原告F的诉请。EG应承担的合伙责任,F可另案起诉。  合议庭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F与第三人E形成了提供劳务关系,应判决E承担80%即4万元民事赔偿责任。  审委会大多数同意按第一种意见的思路判决,综合起来的意思是,不要简单地驳回原告F的诉请,应当向原告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及被告主体,合议庭再开-次庭走完程序后,按合伙关系由全体合伙人分摊损害赔偿责任。如原告因碍于亲戚情面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及被告主体,则可以追究E的资质问题,E从事吊机吊运工作尚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对此,被告AC是明知的,故被告AC在选任承揽人这个环节上存在主观过失,可判被告AC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如此,本案原告F不至于赔上诉讼费而血本无归。  当然也有人赞同起诉状的观点,认为AC是雇主,而EFG均是提供劳务者,应当支持原告F对被告AC的诉请。只因和者寥寥而作罢。
  @年月天楼
23:08:00  楼主,你的楼里有两个小丑实在让人恶心,上窜下跳,自以为是,自我感觉好得很。  —————————————————  大美人,你优雅的张开修长的双腿,趴或躺着过着你的日子,就别到这种汗牛充栋的地方,免得惹骚,你就是用再好的香水也盖不住。  
  作者:年月天2010 时间: 23:08:38  楼主,你的楼里有两个小丑实在让人恶心,上窜下跳,自以为是,自我感觉好得很。  ----------------------  本不想与你说话,上窜下跳,自以为是,自我感觉好得很。  该板块是大圣的,我等不屑与你为伍。老人告诉你本人是感觉很好,民事有谁能让三级法院主动找当事人?至少面子有,你不服气不行。  在楼里,告诉你只对楼主、数字,上海、广西人、秋实等感兴趣,你说话似乎是放屁!  楼主,呵呵是他的权力。  看来看去你不是嫖,就是娼。泼妇骂街本人也会!!你有能力就自开一帖,拜托!!
  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新华社记者 李学仁摄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0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出席会议。  今天的全体会议应出席代表2983人,出席2889人,缺席94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从七个方面报告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的主要工作:一是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犯罪,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二是依法审理经济领域各类案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商事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和司法交流合作;三是坚持司法为民,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依法解决涉诉信访群众诉求,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四是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加大庭审公开力度,加快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加强司法公开技术支撑;五是推进司法改革,强化监督指导,提升司法水平。改革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审判管理;六是坚持从严管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七是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周强从六个方面报告了2014年工作安排:一是积极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二是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三是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四是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五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六是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从六个方面报告了全国检察机关一年来的主要工作:一是积极投入平安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二是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强化办案措施,注重犯罪预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三是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四是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发展、保障民生。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为促进改革发展、增进人民福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五是加强自身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六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持之以恒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职业素养,培育优良作风,夯实基层基础。  关于2014年检察工作的安排,曹建明说,一是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二是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三是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四是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五是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六是强化过硬队伍建设。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王晨主持会议。大会执行主席马馼、王君、王珉、王宪魁、白志健、乔晓阳、杜德印、李建华、汪毅夫、张轩、陆浩、赵正永、赵克志、姜异康、骆惠宁、袁纯清、夏宝龙、徐守盛、郭庚茂、黄龙云、彭清华、谭惠珠在主席台执行主席席就座。  相关新闻
  北京高院院长:一些法官是速成 素质跟不上审判需求。  “首先是一些法官是速成,素质跟不上审判需求。”慕平举例说,刚毕业的大学生,当两三年书记员后就可以担任法官。他们虽然法学基础比较好,但社会阅历和独立审判经验不足,难以满足实际审判需要。其次,基层法院的一些法官难以满足审判需要,要让庭长加强业务指导,这又出现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此外,庭长和院长有很大精力用于监督管理,自身办案较少。副庭长办案,但办案量也少于普通法官。全市法院现在有院长、庭长、副庭长886人,专业能力强,办案少或不办案是浪费审判资源;而在法院的行政、后勤保障等综合部门中,有法官职称的人员也有600多人;等于全市36%的法官不在审判一线。另外,近年增加的编制大量投入法官岗位,辅助人员比例越来越低,造成助理和书记员较少,法官难以把精力投入审判。  从2008年到去年,北京有500多名法官离开法院,而且还有增加趋势。慕平分析说,不管哪一级法院的法官,都要依法独立承担审判责任,但是在待遇上是按行政级别配置。进入门槛高、责任大,职业保障和普通行政人员一样,造成了“当了法官还想当长官”。
  七、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加强司法解释备案和清理工作,废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558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代表审议意见,逐条整改落实。  认真接受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办理全国政协委员提案84件。通过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联合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等方式,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系沟通。  积极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完善基层联系点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开设“院长信箱”和“给大法官留言”专栏,认真办理群众来信,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第二届42名特约监督员,主动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有的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损害了有关当事人利益和司法公信力。二是一些法院仍然存在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方面还有差距。三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还有待完善。四是一些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五是少数干警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对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群众反映强烈。六是随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人民法院办案压力越来越大,部分法院案多人少、人员流失、法官断层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西部、边远、民族地区法院工作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等等。对这些问题和困难,将切实采取措施,努力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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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你们对案例94的复杂法律关系提出更令人信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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