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越超性别男今年19岁资料今年是什么年号

◇基础运◇
〖人格与地格四二搭配〗严重不安定,易失去本性,思想变化无常,易患呼吸器官或脑部疾病。
◇成功运◇
〖人格与天格四二搭配〗受长辈上级的恩惠深重,身心健康,能努力向上,可成功发展。
◇其他暗示◇
财富运(多钱财、富贵、白手可获巨财)女德运(如果是女性,具有妇德,品性温良,助夫爱子)
您可能需要的相关查询:
新近查询测算的姓名:刘越超的人脉
与刘越超相似的人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与刘越超同名的人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与刘越超同公司的人
与刘越超同学校的人
汉语言文学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免费查看 刘越超 的所有职业资料
作为大街网一员,你将和2400万职业人士一样构建立体化职业档案,打造职业形象,维系和拓展职业人脉,获取职业洞察。 大街网帮你找到更好的工作并工作的更好。
2014年9月 至 至今
产品运营专员 (实习)
2012年10月 至 2012年11月
俄语陪同翻译 (实习)
北京市朝阳区旅游委
政府机构/公共事业
2012年9月 至 2015年6月
俄语语言文学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硕士研究生
如果你们已经是微博、人人等网站好友,
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发送人脉邀请。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刘越超诉熊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5840317
刘越超诉熊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龙马民初字第1924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原告刘越超。
  被告熊静。
  被告熊维书。
  被告熊静、熊维书委托代理人陈俊(系熊静之夫、熊维
  书妹弟)。
  被告蒋云华。
  委托代理人谢春,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吕成道,总经理。
  原告刘越超诉被告熊静、熊维书、蒋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宏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越超,被告熊静、熊维书委托代理人陈俊,被告蒋云华委托代理人谢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15时40分许,原告及其子(陈实)搭乘被告熊静驾驶,属于被告熊维书所有的川E****号小型客车,在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人医路口,与被告蒋云华驾驶的粤B****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及其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蒋云华承担全责。原告依法鉴定为玖级、拾级伤残,并于日达成(2013)龙马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二条约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中的续医费和误工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日,原告入住泸医附院行右侧肋骨内固定取出术,住院9天。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续医费13771.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护理费135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200元、电话费135元,共计15816.69元。
  被告熊静、熊维书辩称:我方为无过错方,不应承担责任。蒋云华应承担全部责任,我方已尽到了道义责任。
  被告蒋云华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对原告赔偿事项有些部分不应纳入赔偿范围,部分标准过高。要求原告提供住院病历资料原件。对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费金额13153.59元票据,若提供原件可认可,且应附费用清单。对编号(00437)票据不予认可。对营养费、护理费不予认可,因无医嘱。交通费认50元,电话费不予认可。
  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到庭,但书面辩称:根据(2013)龙马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调解书,交强险已赔完了,愿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对原告续医费13771.69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非医保用药不赔;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20元∕天;护理费同意按50元∕天,但需要有必要护理的证据;营养费180元,需有医嘱证明;交通费认可50元;电话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日15时40分许,原告及其子(陈实)搭乘被告熊静驾驶,属于被告熊维书所有的川E****号小型客车,在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人医路口,与被告蒋云华驾驶其自有粤B****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及其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蒋云华承担全责。原告依法鉴定为玖级、拾级伤残,并于日达成(2013)龙马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二条约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中的续医费和误工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日,原告入住泸医附院行右侧肋骨内固定取出术,住院9天。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蒋云华所有的粤B****号小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陪等商业险。保险期间均为日00:00:00起至日二十四时止。本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本院日作出的(2013)龙马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保险公司”按约定需要支付近18万元(包括品迭被告蒋云华应承担的非基本医疗费15%)。故已超过交强险限额,但没有超过商业三者险50万元的限额。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熊静驾驶证、行驶证、蒋云华驾驶证、行驶证、川E****车辆情况查询记录、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2013)龙马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调解书、交通费票据、护理费收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确认以上证据。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第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由被告蒋云华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本案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被告蒋云华、被告“保险公司”依照《》第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资料员是什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