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五洲电卡那里有卖朝鲜女的的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潍行初字第18号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培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律师。被告潍坊市知识产权局。法定代表人高玉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成、谭桂中。第三人潍坊宏宇电力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凤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曰俊。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洲公司)诉被告潍坊市知识产权局(下称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潍坊宏宇电力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下称宏宇公司)专利行政处理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五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本领,被告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志成、谭桂中,第三人宏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曰俊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院准许并限定和解期限为30日,在和解期限内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知识产权局于日作出潍知法字(2012)25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1、专利权人刘建华、黄宏渊、黄凤山发明创造的“防雷接地极体”于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现为有效专利。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防雷接地极体,其特征在于极体由内部导电石墨线芯和外部导电石墨线编织的导电护套组成,它与杆塔或避雷器引下导电线连接的一端设连接头。该专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2、日,请求人宏宇公司与专利权人刘建华、黄宏渊、黄凤山签订了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在许可期限内请求人有独立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权利。3、根据采信的证据,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特征如下:一种接地极体,其中导电线由内部石墨线和外部石墨线编织的石墨套组成。该被控侵权产品的内部为石墨线,不管该石墨线为直线状还是编织的网状,相对于外部石墨套来说,均可称之为“芯”。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4、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五洲公司在高密南牵引站110KV接入工程中制造、销售、使用涉案专利产品,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在高密南牵引站110KV接入工程中的行为只是使用行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被请求人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证据,因此,被请求人在高密南牵引站110KV接入工程中使用涉案专利产品。综上,被请求人在高密南牵引站110KV接入工程中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其产品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被请求人五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被告知识产权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第一组事实证据:1-1、ZL××××.2专利证书及配套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1-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1-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1-4、宏宇公司的营业执照;1-5、宏宇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1-6、宏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7、宏宇公司的授权委托书;1-8、黄凤山、石某某、龚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9、五洲公司的营业执照;1-10、五洲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1、五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1-12、律师事务所函;1-13、鞠某某、魏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14、五洲公司的答辩书;1-15、五洲公司与淄博千恒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1-16、宏宇公司的代理词;1-17、五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1-18、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1-19、拍照取证说明;1-20、现场取证照片15张;1-21、审理笔录;1-22、潍知法字(2012)25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以上证据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组程序证据:2-1、宏宇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2-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理呈报表;2-3、专利侵权纠纷受理通知书;2-4、答辩通知书;2-5、口头审理通知书;2-6、中止处理通知书;2-7、恢复处理通知书;2-8、案件审理通知书;2-9、调查取证申请书;2-10、中止处理请求书;2-11、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案件审理状态通知书;2-12、恢复审理申请书;2-13、送达回证。以上证据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第三组法律依据:3-1、《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3-2、《专利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3-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3-4、《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以上法律依据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五洲公司诉称:一、被告的处理程序违法。《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请求人、被请求人代理人的数量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专利纠纷代理人的人数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的规定处理。本案行政程序中,被告允许宏宇公司委托三名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的证据应由当事人举证,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需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书面申请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中,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应载明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事项、记录内容等事项,并由参加人员签名或盖章,而本案行政程序中被告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既未经当事人申请,也未制作调查笔录,其调查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提供的1-20号事实证据中的15张照片是违反调查取证程序取得的证据,且照片也不能反映出被控产品具备专利产品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结果错误。请求:一、撤销被告作出的潍知法字(2012)25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专利号为ZL××××.8的专利说明书;2、专利号为ZL××××.9的专利说明书;3、专利号为ZL××××.1的专利说明书;4、专利号为ZL××××.1的专利说明书。以上证据拟证明被控产品系按已有技术生产,不构成侵权。被告知识产权局答辩称:第三人宏宇公司与原告五洲公司关于专利号为ZL××××.2、名称为“防雷接地极体”的专利侵权纠纷案,其经过依法立案、开庭审理、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相关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涉案处理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宏宇公司述称:一、被告的处理程序合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超过四人,被告允许第三人委托三名代理人参加审理符合规定。被告依据第三人的调查取证申请派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拍照取证,符合法律规定。二、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实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产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综上,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前听证,合议庭确定本案的审理重点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合议庭引导当事人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涉案证据作如下确认: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第一组事实证据:1-(1-18、21)号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原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其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1-19号证据,原告持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该证据能够与其它涉案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调查收集证据的事实,认定为有效证据。1-20号证据系被告调查收集的物证照片,其中名称为高密南牵引站供货商明细的照片,被告未作为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对其效力不作认定;对其它照片,基于原告在行政审理中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事实,对原告诉讼中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上述照片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1-22号证据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作证据评判。第二组程序证据,对被告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过程具有证明力,认定为有效证据。第三组法律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案。关于原告提交的1-4号证据,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一并提交了上述证据,相对于被告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和当庭无争议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日,刘某某、黄某某、黄凤山就其研制的“防雷接地极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于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专利权人为刘建华、黄宏渊、黄凤山,现为有效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独立权利要求为:“1、一种防雷接地极体,其特征在于极体由内部导电石墨线芯和外部导电石墨线编织的导电护套组成,它与杆塔或避雷器引下导电线连接的一端设连接头。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雷接地极体,其特征在于外型为绳状。”该专利说明书载明其显著优点为:“结构合理、抗腐蚀、不生锈、导电性能优良、电阻稳定,耐高低温、抗冻、韧性大、可弯曲、产品一体结构、无需用螺栓接长,使用寿命长30年,安全可靠,免维护和更新改造,节能、环保、节省材料、经费、安装使用方便、省工、省力、占地面积少。”日,专利权人刘某某、黄某某、黄凤山与宏宇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范围为在全球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许可期限为日至日。”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予以备案。日,宏宇公司向被告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五洲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专利产品,请求被告依法责令五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权产品,销毁用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于同年10月15日予以受理,并于当日分别向宏宇公司、五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口头审理通知书。被告于立案当日依据宏宇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派两名执法人员到五洲公司承建的高密南牵引站110KV接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调查,对包括被控产品在内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该被控产品具备以下特征:一种接地极体,包括导电线和与导电线的一端连接的接头,导电线由内部石墨线和外部石墨线编织的石墨套组成,外型为绳状。日,被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五洲公司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为由中止了案件处理。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0580号),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被告于日恢复了案件处理,并于同日由合议组进行了口头审理,审理中五洲公司对被告调查收集的15张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控产品的内外部结构特征与专利产品的内外部结构特征不一致,且其只是被控产品的使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利侵权人范畴,对专利权不构成侵权。日,被告作出潍知法字(2012)25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五洲公司在高密南牵引站110KV接入工程中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其产品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被请求人五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另查明,被告于日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载明参加审理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人数为1至2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知识产权局作为潍坊市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定职权。一、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的规定,在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要求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实用新型专利权,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若被控侵权产品全面再现了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或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则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涉案ZL××××.2号专利的权利包含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防雷接地极体,其特征在于极体由内部导电石墨线芯和外部导电石墨线编织的导电护套组成,它与杆塔或避雷器引下导电线连接的一端设连接头。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雷接地极体,其特征在于外型为绳状。”该专利具有“结构合理、抗腐蚀、不生锈、导电性能优良、电阻稳定,耐高低温、抗冻、韧性大、可弯曲、产品一体结构、无需用螺栓接长,使用寿命长30年,安全可靠,免维护和更新改造,节能、环保、节省材料、经费、安装使用方便、省工、省力、占地面积少。”的有益效果。结合被告提供的物证照片、行政审理笔录等有效证据及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将被控产品的照片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体现如下技术特征:一种接地极体,包括导电线和与导电线的一端连接的接头,导电线由内部石墨线和外部石墨线编织的石墨套组成,外型为绳状。五洲公司主张被控产品的导电体结构系内外部两层套组成与专利产品的结构不一致,被告将中空的内层套解释为“芯”错误,其使用的被控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针对五洲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认为,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被控产品技术特征两者区别在于内部导电体所采用的编织工艺不同,编织工艺制作方法系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得到,但其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效果以及技术手段不会造成根本性变化,故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专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已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关于五洲公司使用的被控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主要事实清楚,结论正确。二、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本案行政程序中,被告收到宏宇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后,予以立案受理,向当事人通知了立案情况,并告知了当事人有关答辩及提供证据事项,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在依法中止、恢复处理后,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到庭进行了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被告上述行为,符合专利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被告依据请求人的申请到现场调查取证时未制作笔录,原告五洲公司对此持异议,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的规定,被告在此调查取证环节存在不当,但基于在行政开庭审理中被请求人的代理人对被告调查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并在证据上签名确认的事实,被告的调查取证环节属程序瑕疵。另,被告在审理中准许请求人委托三名代理人参与审理也存在瑕疵。综上,虽然被告在个别程序环节存在瑕疵,但结合全案情况分析,此瑕疵不足以推翻整个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三、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处理管辖权地域指定的规定,确定其具备处理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专利侵权纠纷的职责,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六)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本案原告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其产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的事实成立,在此情形下,被告决定原告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符合上述规定,处理适当。综上,被告作出的潍知法字(2012)25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潍坊市知识产权局于日作出的潍知法字(2012)25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5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强代理审判员  孙小玮代理审判员  林少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铭1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扫一扫,上赶集生活
参与扫码“有惊喜”
扫码抽奖&&&&100%中
话费红包&&&&天天送
& 潍坊五洲风电股份有限
潍坊五洲风电股份有限
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开发区青龙湖西路香江路北首
公司名称:潍坊五洲风电股份有限
公司规模:人
公司行业:
公司类型:
联系人:高善智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开发区青龙湖西路香江路北首
该公司暂无招聘职位,请查看相关公司的最新职位:
公司名称:潍坊五洲风电股份有限
联系人:高善智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开发区青龙湖西路香江路北首
无需海量投递
24小时企业主动联系您,坐等好工作!钢管塔潍坊五洲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 山东潍坊久安铁塔有限公司
   |   
   |   
   |   
   |   
以质为本 科技创新
  “专业资格,打造品牌”是公司的经营目标。保持精确高效、富有创造性的科学态度。  “卓越质量,信赖价格”是公司始终坚持的经营宗旨。  “诚信规范、合作共赢”做事先做人,技术是核心、质量是保障、服务是宗旨是公司的理念。
24小时服务电话:                传 真:网 址:邮 箱:24小时值班手机:
乔经理:    李经理:    
刘经理:    支持网上交易淘宝店:在线旺旺: 外地用户进货,货到付款,支持支付宝地址:山东省安丘市汶水南路53号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钢管塔潍坊五洲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风塔展览五
电力铁塔展览四
电力铁塔展览四
电力铁塔展览三
电力铁塔展览二
铁塔展览一
风塔展览四
风塔展览三
风塔展览二
风塔展览一
function $(v){return document.getElementById(v);} var speed=30;demo2.innerHTML=demo1.innerHTML;function MarqueeL(){ if(demo2.offsetWidth-demo.scrollLeft=715)
demo.scrollLeft+=demo1.offsetW else
demo.scrollLeft--;}var flag=0;var MyMar=setInterval(MarqueeL,speed);demo.onmou搜索引擎优化ver=function() {clearInterval(MyMar)}demo.onmou搜索引擎优化ut=function() {MyMar=setInterval(MarqueeR,speed)} function moveT你好s(way){
if(way=='right'){
clearInterval(MyMar);
MyMar=setInterval(MarqueeR,speed); } else{
clearInterval(MyMar);
MyMar=setInterval(MarqueeL,speed); }
if(flag) demo.onmou搜索引擎优化ut=function() {MyMar=setInterval(MarqueeR,speed)}
else demo.onmou搜索引擎优化ut=function() {MyMar=setInterval(MarqueeL,speed)}}
&&公司动态
&&小改小革&&创添加优
&&09年0五月
&&电力行业规范《风力发电塔架制造技能…
&&09年0五月
&&潍坊五洲风电塔架市场杰出
&&09年04月
&&新能量物质振兴规划即将出台
&&09年0五月
&&世界海优势电将有较大成长
&&09年02月
&&金融风暴殃及新能量物质&风电企业吁政策支…
&&09年02月
&&风电或者成我国第二电源&财政补助看“认…
&&09年02月
&&丝织品古道将建成风电走廊&带来巨大经济…
&&09年02月
&&内蒙古自治区风电装机居神州首位
&&09年02月
潍坊五洲风电装备有限公司由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潍坊长安铁塔股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是出产制造风力发电塔及电力铁塔的专业厂家。公司坐落在美丽的世界风筝都-潍坊市南郊,位于安丘市闻名驴友区青龙湖西畔,景色秀美,交通便捷。&&& 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我国法定货币,是安丘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公司占地面积38000平方米,修建面积35000平方米。现存员工230多人,中高级技能人员28人,各种专业技能人员53人。公司年可出产制造750KW-1500KW之间差别容积的风塔300台套,出产能力达2万多吨。&&& 公司领有双柱立式车床、四辊卷板机、龙门移动式数字控制钻床、射线探伤仪、超声波监视检测仪等数码化出产装备以及检验测定装备100多台套,并配有先进的工艺工装装备,完万能餍足各种风力发电塔架及电力铁塔的制造要求。&&& 公司前后路程经过过程了D级压力容器制造容许以及ISO质量办理系统认证。公司对峙以质量求保存,贯彻执行各项质量办理以及质保系统要求,使产物从原质料进厂到最终产物出厂的每个环节都获患上了有用节制,确保了公司质量方针以及方针的使成为事实。&&& 公司依托五洲集团雄厚的资金支持,哄骗长安铁塔在管塔行业的先进技能优势,在风塔制造方面有了长足成长,在成长战略上与两大控股企业形成为了资源同享,优势互补的成长形势,为使成为事实企业自身的又好又快成长打下了坚实的根蒂根基。&&& 创新使企业成长的不竭动力,公司将承袭“调以及、有序、高效、创新”的谋划理念,依附自身特有的软、硬件优势,寄托科学技术创新,不停为用户制造对劲的产物,供给殷勤的办事,为打造具备一流竞争力的风电装备制造企业不停奋斗。
更多产品: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版权所有 电话: 87227 传真: 24小时手机:  E-mail: QQ:308689 邮编:262100地址:山东省安丘市汶水南路53号 技术支持:安丘在线扫一扫,上赶集生活
参与扫码“有惊喜”
扫码抽奖&&&&100%中
话费红包&&&&天天送
潍坊赶集 &
急售!潍坊 电业局宿舍 五洲花园108平2室2厅客厅朝阳
70年产权学区房一梯两户南北通透
联系方式:
房屋产权:商品房
建筑面积:108.00㎡
房屋类型:普通住宅
建筑结构:低层板楼
装修程度:简单装修
土地使用年限:70年
房源描述:
一新华路上& 五洲电业局宿舍& 五洲花园
108平 2室2厅& 客厅朝阳& 双气& 带地下室!
二房型如图!&
原房未住!办完手续可直接装修入住!
有意电话联系我!!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赶集网上看到的,谢谢!
地址:经济开发区文化路1166号(文化路以东,乐川街以南,与玉清街交界处)
本月均价:元/㎡
环比上月: ↑1%
本楼盘价格走势
本市价格走势
潍坊 - 经济开发区文化路1166号(文化路以东,乐川街以南,与玉清街交界处)
3室 - 90㎡ - 精装修44.5万 2室 - 84㎡ - 毛坯41万 3室 - 123㎡ - 毛坯56万 3室 - 80㎡ - 精装修42万 2室 - 84㎡ - 精装修42.5万 3室 - 89㎡ - 精装修44万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刊登内容,均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本站用户。本站不保证所有信息、文本、图形、视频、链接及其它项目的绝对准确性和完整性,故仅供用户参照使用。
星级经纪人
- 五洲花园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潍坊卖风筝的地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