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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院不知去向 300余学生讨要膏火求告无门
  不仅学校的性质从统招班变成了自考班,专业也和当初报名时天壤之别。小张的同窗小刘说,她当初报名时的专业学校压根就没开设。
  2009年9月,求学心切的小张凑够了12400元膏火,满心欢乐地走进了大学校园,却发明学校似乎跟宣扬中的不大一样。
  在西安外国语大学新西北培训学院,今年4月上任的院长赵堪培告诉记者,,这位名叫穆书群的招生老师实际上是陕西天正教育管理公司的负责人,2008年5月,,前任学院引导与穆书群签署协议,天正公司用学院的名义进行宣传、招生,,并负责组织教养,。学院收取学生学费总额的50%。但配合协定中并不招统招生发毕业文凭这些内容。赵堪培说:在08年底,,学校已经发现天正教导治理公司在招生进程当中有良多不实的宣传,当时学校勒令他结束招生以后,天正(公司)09年还在招生,招回来以后学生无处可去。
  记者试图接洽这个被学生称作穆老师的人,,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300多名学生不晓得将来的路该如何走下去。
  中广网北京9月23日新闻(记者王朝宇 刘涛)据中国之声《全国消息联播》报道,9月是开学的日子,,但西安本国语大学新西北培训学院大二的近300名学生返回学校时,却发现学校不办了,,,想讨要学费也求告无门。
  小张:去学校老师才告知我这学校不办了,当初你们假如想持续学小语种,,就去穆老师在外边办的&英特思&的培训,,不想上的话你们本人自谋前途。
  在学了一年所谓的&公共课&之后,,今年玄月开学,,令300多名学生意想不到的事件产生了。
  小张来自陕西乡村,2009年加入高考后,一位自称西安外国语大学新西北培训学院招生办穆老师的人找到了他。
  小张:他给我们部署的那些课程都是自考的课程,咱们就找他实践,,他就说自考随着统招毕业证都一样的。
  学生:家里来这交一万多块钱都不轻易。天天晚上都睡不着,,终日想着当前该咋办。
  小刘:我当时报的空乘英语,,,基本就没这回事,老师这样给我说的,,,你们先上公共课,大一不分专业,。
  小张:他说这个学校是统招院校,毕业证确定都能弄到。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行 政 控 告 状    控告人(亦为受害人):周建华,男,汉族,现年36岁,下岗工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全州镇湘源路25号,邮编:541500,联系电话:。  控告人:熊春利(受害人之妻),女,汉族,现年38岁,无业,现住地同受害人,联系电话:,邮编:541500
被控告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住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号,邮政骗码:530012(收材料警官警号:000035)  被控告人:广西 桂林市公安局,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80号 541000。  被控告人:广西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80号,联系电话: 邮编:541000。  被控告人:广西 全州县公安局,住全州县全州镇建设路,邮编:541500。  法定代表人:钟明,局长,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广西 全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全州县全州镇桂黄路,邮编:541500。联系电话:6  主要负责人:唐新文,该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长。联系电话:  具体办案人:唐仕红,广西全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  具体办案人:邓义生,广西全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  案
由  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违法办案  具体请求  一、依法查处被控告人相关事故处理责任人及其领导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查实桂公(交管){号公函;  三、责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承担控告人因申诉、上访所支付的打印复印费
元、邮递费
元、交通住宿费
元、误工损失费
元以及因被控告人的渎职行为导致周建华残疾的残疾赔偿金,
残疾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及《信访条例》第22条、第32条之规定,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回复于控告人。  事实与理由  日(农历6月28日)晚上天正下着小雨,交通事故肇事者文新与其朋友三人喝酒后同驾--既无牌号,也无照明灯光,更未安全检验合格的拼装农用车,行至国道322线234公里+300米处时,向控告人所推的人力三轮车直冲而来,导致控告人周建华中型颅脑损伤及全身上下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半身偏瘫,生活不能自理,经住院医治120天后因肇事司机文新拒不支付医药费用(只付了500元住院押金),受害人周建华被迫出院回家疗养。  事发的当天晚上,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但根本没有依法对肇事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查验,也没有对肇事司机文新的健康情况、精神状况进行检查,更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调查,就草率地于日作出了(2007)第6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该认定书中,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借故枉法认定“周建华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新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日交警大队将扣留的肇事车退还给了文新。  受害人收到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认为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执法行为纯属利用职务之便,枉法裁决,以交警大队违反办案程序、没有查清事实及分清责任为由,要求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队重新裁定,交警大队却利用受害人当时不懂法之便,不但对受害人的合理请求置之不理,反叫受害人去法院起诉公安局及肇事司机文新,受害人只好向广西公安厅提起复查申请,公安厅受理受害人的申诉后,以书面的形式回复了受害人,其广西公安厅《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015号中明确要求“责成桂林市公安局撤销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2007)第610号,补充侦查后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但是,桂林市公安局不但没有依法撤销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07)第6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反而还严重违反规定地将案件移送给了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了再次淹盖其过错行为,才于事发后10个月之久的日对受害人进行了询问,但是仍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就草率地作出了(2008)第C1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将(2007)第6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周建华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新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更正为“周建华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文新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受害人万般无奈,上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由公安部三次批复回广西公安厅后的,受害人第二次向广西公安厅提出:要求立案查处桂林市公安局、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事故处理责任人及其领导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收材料警官警号:000035),时间已经过去了半年多了,广西公安厅既不给回复,也不处理。  以上被控告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受害人在该交通事故涉及的人身伤害赔偿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害得受害人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钱继续治疗伤痛不说,还背负几十万的债务,并为此走上了申诉、上访的道路,全家人因此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  以上事实,有(2007)第6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008)第C1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008)第112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2008)第204号《护理依赖等级鉴定意见书》、《全州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全州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007号、桂林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027号、广西公安厅《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015号、桂公(交管)[号公函、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事发当晚当时(日)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以及当晚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后所作的4份《询问笔录》、事发10个月后(日)对受害人进行调查后所作的《询问笔录》在卷相印证。
    证据材料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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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控告人认为:  一、在本案,从交警大队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以及当晚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后所作的4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事实的真相是日(农历6月28日)晚上天正下着小雨,文新与其朋友三人喝酒后,在精神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同驾--既无牌号,也无照明灯光,更未安全检验合格的拼装农用车在划有双实线的道路左侧超速行驶,直至距受害人所推的三轮车仅210厘米时,才发现前方有车而急踩刹车,并发生了偏胎现象导致农用车不但没有避让,反而还用其车头直接将人力三轮车向前撞走了82厘米后侧翻于中心线上,人力三轮车夫被撞成中型颅脑损伤,其行为不但违背了农用车靠边慢行的原则,肇事司机文新的行为还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明文规定,而且,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相关规定,交警大队应当对其送往医院检查其血中酒精浓度,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认定其肇事司机在该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并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收缴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但在本案,从交警大队提供的(2007)第6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008)第C1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大队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以及当晚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后所作的4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并没有依法将肇事司机送往医院检查其血中酒精浓度,更没有对肇事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查验,在没有调查清楚基本事实,也没有取得任何证据证明受害人周建华是骑着三轮车横过公路的情况下,就毫无根据地认为“周建华驾驶人力三轮车穿越双实线横过公路时未下车推行”,并枉法裁决受害人“周建华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将肇事司机文新从交警队放走,直接唆使文新拒不给周建华支付医药费(只付了500元住院押金),至今逍遥法外,不见踪影。受害人周建华因无钱支付医药费被迫出院回家疗养导致重残,生活不能自理。  以上这些铁的事实,足以认定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八、十一款之规定。  二、受害人对初次“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后,向桂林市公安局提起申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桂林市公安局本应直接受理审查,却利用控告人当时不懂法之便,不但对受害人的合理请求置之不理,反叫受害人去法院起诉公安局及肇事司机文新,直至受害人向广西公安厅提起复查申请之后,在广西公安厅的督促之下又擅自将本应桂林市公安局依法办理的案件转送给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并导致了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再次不经认真调查核实、考虑,就枉法作出了(2008)第C1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把一件案情简单明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子搞得错漏百出。
很显然,桂林市公安局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三、受害人再次向公安厅提出:要求立案查处桂林市公安局、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事故处理责任人及其领导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广西公安厅既不给回复,也不处理。很显然,广西公安厅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四、被控告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第117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就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控告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50条之规定,就应当依法赔偿控告人的相关损失费用,包括因此上访、申诉所产生的打印复印费、邮递费、交通住宿费以及误工损失。
故此,控告人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依法查处我的控告,在支持我合理请求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2条、第46条及《信访条例》第22条第2款、第32条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将处理结果回复于控告人。  此 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周建华    2010年 6 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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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1)、控告人的身份证明,能证实控告人具有提起权利主张的主体资格。  2)、(2007)第6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008)第C1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008)第112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09)法鉴字第156号《关于周建华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意见书》、(2008)第204号《护理依赖等级鉴定意见书》、《全州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全州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007号、桂林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027号、广西公安厅《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015号、桂公(交管)[号公函,能证实被控告人确实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枉法裁决的违法行为。  3)、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事发当晚(日,农历6月28日)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以及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后所作的4份《询问笔录》、日对受害人进行调查后所作的《询问笔录》,能证实肇事司机文新在该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   4) 依法查实桂公(交管){号公函  桂公(交管){号公函是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日送达受害人周建华。周建华怀疑它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合伙伪造的产物。  理由:  一、桂公(交管){号公函内容不全,周建华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查阅并复印该公函全文,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拿不出原件。  二、广西公安厅于日回复周建华的《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015中明确说明“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没有弄清,责任划分不准确,责成桂林市公安局撤销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2007)第610号,补充侦查后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广西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于日作出的桂公(交管){号公函中认为“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此起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俩份文件作出的时间不一致,结论相互矛盾。  三、周建华的全权代理人熊春利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日去广西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请求查阅并复印该函全文,办案人说: “如果有这个文件,可以给受害人看原件,时间可能需要7天。”日熊春利再找广西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案人说:“有桂公(交管){号公函,但是不能给受害人查阅并复印该公函全文。”办案人前后说话自相矛盾。  故此,控告人请求有权处理该申诉、控告案件的上级机关依法查实桂公(交管){号公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及《信访条例》第22条、第32条的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将查实结果回复于控告人,并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之规定,控告人请求查阅并复印该公函全文。  1112131415
  5)、控告人主张权利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六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七十六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公安交通人民警察可以
  第七十六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公安交通人民警察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  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    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  第九条 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证据材料!1617181920
  2007年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手机关机不知去向,肇事者家属拒付医药费并对受害者家属置之不理;办案人员违反《交通事故程序处理规定》,歪曲事实、包屁肇事者,责任划分不公正,受害者家属为讨个公道10月上旬进京上访。县政法委要求交警大队去肇事者家里追医药费,受害者母亲见交警大队没有反应就去交警大队询问情况,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唐新文大发脾气:“你媳妇去北京告我,我告诉你,就是你儿子的错,这是我们八个人开会讨论的结果,告到胡锦涛那里也没有用。”受害者母亲无奈,只好默默地离开全州交警大队。          时隔不久,我国南方发生了冰冻灾害,全州也在其中。冰冻灾害期间,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去广西资源县考察时,途径全州时,由唐新文驾警车开道,期间得到总书记接见。唐新文因此在冰冻灾害中立二等功,他所在的全州交警大队荣立集体二等功。唐新文也因此在权力和荣誉的光环&照耀下&没有对他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受害者再向上级公安部门提出控告已没有任何作用。受害者不明白:为什么立了二等功的公安局副局长可以贪赃枉法、胡作非为,难道总书记接见过的人享有特权,可以为所欲为? 官官相护何时了?这个社会难道就没有正义可言吗?          已致偏瘫重残的受害者周建华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完全失去劳动能力,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因有唐新文撑腰,肇事者文新逍遥法外,连医药费都拒绝支付。肇事者和贪官唐新文猪狗不如,竟如此丧尽天良,良心何在?于心何忍?这种人还有人性吗?????????????????                     日该行政控告状由公安部批交广西公安厅处理,日周建华的全权代理人熊春利再次将该材料及证据材料交广西公安厅,警号000035警官审查材料后表示交有关部门处理。现在时间已经过了3、4个月,没有任何消息,每次打广西公安厅信访电话(3)询问,接电话的警官总是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诿:今天说负责这个案子的人不在,明天说负责这个案子的人生病了没有来,后天••••••。 日将该材料交中共广西区纪委,日再次将该材料及证据材料交中共桂林市纪委,日桂林市纪委将该《该《行政控告状&&及证据材料转交桂林市政法委,日桂林市政法委将行政控告状&&及证据材料转交桂林市公安局,半个月后桂林市公安局该《行政控告状&&及证据材料转交全州县公安局。全州县公安局只给了一张不受理通知单。桂林市检察院收到控告材料三个月后寄来一张不予立案通知单。            
受害者不知漫漫上访路何处是尽头?但敢问有法不依,立法何用?违纪违法不纠不究,空谈依法行政和以法治国何益?掩盖矛盾,包庇错误,纵容放任违法乱纪者肆虐,社会怎能稳定和谐?领导机关官官相护,违法办事,如何服人与取信于民?又怎能维护党委政府威望和形象?      证据材料21222324
  人民网北京5月22日电 据中国公安部网站消息,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断把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让人民群众在实际生活中感受到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新成果,感受到公安队伍发生的新变化,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不怕黑社会,更怕社会黑!
  弱势群体已经没有了希望,贪官们人性泯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渎职包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已经无人过问!平民百姓求告无门!冤屈太大而又认为伸冤无望的人在被逼无奈只有走极端!                
  人在做 天在看  
  面对穿制服的黑社会,平民百姓是没有办法的         
  公道虽在人心,是非却被权力和金钱左右!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大难不死01 提交日期: 13:56  老百姓的死活难道没有人出来管吗???            执法者黑白颠倒、歪曲事实执法不公,滥用职权、渎职包屁谁来管?谁来监督???            执法者和执法单位的领导对神圣法律的亵渎,难道不应该受到惩罚???????              作者:大难不死01 提交日期: 14:59    司法的腐败已是民冤不断,老百姓为什么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希望中央高层领导重视严查!              作者:大难不死01 提交日期: 16:21  從這起交通事故可以看出:一些部門受利益驅動,受地方保護,部門保護,國家法律的監督權倫為一些掌握權力和特殊利益群體的工具,此時,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喪失了基本能力和正義的立場向權力低頭,這極大地損壞了社會的公平與穩定。只要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監督和制約,沒有被關進籠子裏,公民的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就會遭到侵犯。請問各級機關領導?我國規定的憲法,法律和規定是為了誰制定的?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是法大於權還是權大於法?        
  最高检:不能把对干部的批评指责视为诽谤犯罪(转自新浪网)    .cn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8月6日电(记者徐日丹) “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      “办案质量是侦查监督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甚至错捕,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      据了解,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该负责人强调,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以便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确保办案质量。
  司法的腐败已是民冤不断,老百姓为什么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希望中央高层领导重视严查!            
  在的中国不是缺法,在有些地方是缺德、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现象不解决再多的法律也没用。                  不知道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哪里?只有不能见阳光的民主、法制。                    在现在的社会真的是不知道!作为普通的公民,我们的权益怎样受到保护呢?社会的和谐在哪里呢?          
  孟建柱强调,要紧紧抓住思想政治工作这个灵魂,为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可靠的精神保证。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政治优势,也是我们这支队伍的光荣传统。要进一步提升精神境界,教育广大公安民警树立“人生最大的价值在于奉献”的理念,坚持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第一,通过加强学习,开阔眼界、提升境界,正确看待个人的名利,更加自觉地把个人的理想追求同国家、民族的追求和奋斗目标统一起来,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出不平凡的业绩,在服务社会、造福百姓中收获幸福充实的人生;时刻牢记公安机关担负的神圣使命,忠实履职,勤勉尽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简朴的生活中感悟生命的真谛;大力弘扬当代人民警察的浩然正气,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无私无畏、廉洁奉公,守住维护公平正义的这道防线。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政治建警方针,切实增强广大民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真正把政治坚定、对党忠诚铭刻在每个民警的灵魂中。要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把从优待警和从严治警紧密结合起来,在关心爱护广大民警的同时,要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坚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严厉整肃纪律作风,坚决纠正少数地方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破坏纪律的不良倾向,坚决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案件,真正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队伍。
  弱势群体遭遇有法不依的悲凉处境何时能结束?      
  由于执法队伍官官相护,一些受害者走上犯罪的道路,那是因为他们看破了红尘,看透了现在老百姓的话语权和申冤权已经被地方部门剥夺了,强势集团欺压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维权无望,弱势群体中的绝望者只能沦为暴力群体。                
  权利被贪官滥用、法律被贪官践踏、公道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些对国家和社会都是致命的祸患。是广西公安的贪官败坏党的声誉,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肆意践踏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交警作为执法者,执法犯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渎职包屁肇事者,令人愤恨,令人心寒啊!  
  贪官秘笈:    为官一任,为害一方百姓!  
  贪官秘笈:    为官一任,为害一方百姓!  
  桂林市公安局是付市长,伸冤了吗?你怎能告倒这么多大官,树立面太大?????????
  腐败和黑暗拢罩着无数受害者
  广西公安厅的行政不作为实质是屁护下面的各级交警部门和公安局,随他们胡作非为、贪赃枉法!           桂林市纪委违反《信访条例》出卖上访人,违法将控告材料交给被控告单位。          广西公安厅和桂林市纪委如此袒护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让受害的残疾人如何申冤?如何生活?        广西公安的贪官们:你们会遭天遣、遭报应的•••••••          
  贪赃枉法的交警!腐败的公安啊!你们杀人不用刀!你们的心太黑!        你们作为天理难容,定会遭受天谴、会得报应的……         乱世出汉奸,盛世见豺狼。社会在进步,人性却在不断恶变,悲哀啊!!!•••••••  
  日,当时包案处理的县长贺志刚(现任县委书记)、常务副县长邓热河在县经贸局三楼会议室接见了受害者夫妻,陪同的有:县信访办、政府办、经贸局、交警大队的领导和受害者企业的领导,县长叫受害者不要去上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可以先予执行,如执行困难,可予以7万元执行基金支持,以后有问题可以去找他。真去找他才知道多么不容易,有时县长人在办公室里,无论怎么敲门,就是没人理。受害者弄不明白,作我一县之长怎么会这样,素质太差!心太黑!竟然欺骗残疾人(受害者),将受害者玩弄于股掌之间,哪里还有一点人性?直到现在受害者才弄明白:这些贪官把自己骗上法院,然后再用“太极拳&收拾受害者。由此可以看出贪官用心多么恶毒!竟用如此毒计拖垮受害者,简直灭绝人性,丧尽天良!  
  2007年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手机关机不知去向,肇事者家属拒付医药费并对受害者家属置之不理;办案人员违反《交通事故程序处理规定》,歪曲事实、包屁肇事者,责任划分不公正,受害者家属为讨个公道10月上旬进京上访。县政法委要求交警大队去肇事者家里追医药费,受害者母亲见交警大队没有反应就去交警大队询问情况,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唐新文大发脾气:“你媳妇去北京告我,我告诉你,就是你儿子的错,这是我们八个人开会讨论的结果,告到胡锦涛那里也没有用。”受害者母亲无奈,只好默默地离开全州交警大队。                时隔不久,我国南方发生了冰冻灾害,全州也在其中。冰冻灾害期间,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去广西资源县考察时,途径全州时,由唐新文驾警车开道,期间得到总书记接见。唐新文因此在冰冻灾害中立二等功,他所在的全州交警大队荣立集体二等功。唐新文也因此在权力和荣誉的光环&照耀下&没有对他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受害者再向上级公安部门提出控告已没有任何作用。受害者不明白:为什么立了二等功的公安局副局长可以贪赃枉法、胡作非为,难道总书记接见过的人享有特权,可以为所欲为? 官官相护何时了?这个社会难道就没有正义可言吗?                已致偏瘫重残的受害者周建华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完全失去劳动能力,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因有唐新文撑腰,肇事者文新逍遥法外,连医药费都拒绝支付。肇事者和贪官唐新文猪狗不如,竟如此丧尽天良,良心何在?于心何忍?这种人还有人性吗?????????????????          日该行政控告状由公安部批交广西公安厅处理,日周建华的全权代理人熊春利再次将该材料及证据材料交广西公安厅,警号000035警官审查材料后表示交有关部门处理。现在时间已经过了半年,没有任何消息,每次打电话询问接电话警官总是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诿。 日将该材料交中共广西区纪委,日再次将该材料及证据材料交中共桂林市纪委,日桂林市纪委将该《该《行政控告状&&及证据材料转交桂林市政法委,日桂林市政法委将行政控告状&&及证据材料转交桂林市公安局,半个月后桂林市公安局该《行政控告状&&及证据材料转交全州县公安局。2010年2月初,全州县公安局将材料转交交警大队,3月初由全州县公安局出具了一张不受理通知单。桂林市检察院在收到材料四个月后也只寄来一张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周建华,由于桂林市公安局和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受害人在该交通事故涉及的人身伤害赔偿没有得到合理解决,肇事者依然逍遥法外,害得受害人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钱继续治疗伤痛不说,还背负几十万的债务,并为此走上了申诉、上访的道路,全家人因此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请求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谢谢! 周建华 (电话:)   
  2008年12月初,受害者妻子在北京上访,白天被全州县政法委书记蒋平华接见,答应过两天回全州。不料半夜时分竟被十几人从床上拖起来,抬上汽车,企图强行押回全州,在汽车上受害者妻子以死相抗,抓住桂林女特警嫒嫒的头发不放,要她拿出证件,他们怕出人命经请示领导才放弃行动,将受害者妻子送回住地。        
  司法不公,天理不容!    贪污腐败,害国害民!  
  大陆维权人士于国福有话说     日,笔者接到来自江苏省盐城市,股民张女士的投诉。张女士投诉的是一家非法经营证券(股票)业务的“金融界,”是以欺诈的手段给她造成直接损失373万元,间接损失2000多万。这一触目惊心的诈骗案件,为什么张女士维权、举报3年多而没人管?据说这家诈骗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敬请各地股民注意不要轻易的去相信依靠炒股软件能赚钱的神话。同时张女士也决心用生命与“金融界”维权到底。下面笔者就张女士被“金融界”欺诈和诈骗的事实。就“关于诈骗公司的识别推论一下,请广大网友请转载,以维护大陆证券(股票)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笔者接到投诉后就马上在网上搜索相关“金融界”信息看到是一家网站页面。这个看起来很有创意的网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笔者看到尽是与股票发财有关的神奇词汇“大本营”“证券之星”“巨灵财富”“日发证券”等等。     A. 笔者在网站的“关于金融界”看到的是:金融界网站( )创建于1999年8月,由美国IDG、新加坡VERTEX等共同投资兴建,是中国领先的金融和财经信息提供商,以及全球最大的中文财经网站之一。日,金融界在美国NASDAQ挂牌上市,股票代码(NASDAQ:JRJC),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财经类互联网公司。上市后,金融界相继入选权威第三方评选的“2004中国商业网站100强”、“中国主流媒体市场经济地位及商业价值2004年度排序--资讯类10强网站”、以及“德勤2004年度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介绍。     B. 再打开“联系我们”看到的是:财富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办公电话:010-客服电话:010-0部中继线)软件代理:010-传  真:010-电子邮件:.cn请尽量留下您的详细联系方式,如手机号或在我公司网站的注册名,以方便我们尽快处理您的请求。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邮  编:100033客服中心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1层邮  编:100052。     C. 通过网站“网络技术支持”查证显示:“财富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号: 94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主体名称: 财富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志伟 行政区划: 西城区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1200 万美元     经营期限自:
经营期限至: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 开业     地址/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46-949室     经营范围: 开发数据广播传输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集成;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     D. 而在搜索“财富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看到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财富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处理的通知     (日 证监机构字[号)    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      财富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金融街网站(www.jrj.com)及“大参考”软件,向投资者提供股票买卖的参考价格和有关参数。财富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和《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          一、责令其立即无条件停止涉及证券投资咨询内容的产品推介活动;          二、责令其对所属网站和证券产品的有关栏目和内容进行全面清理;          三、从通知送达之日起90天内,证监会不受理其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申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中央法规)         最后,再看看这家公司(网站)的产品是:卖各类炒股软件的。所以,笔者就想到张女士投诉事项就是被他们以推销给张女士软件而导致倾家荡产,根据张女士投诉和笔者拨打了相关“金融界”在深圳人员的手机:/均为过期号码。为此笔者相信“金融界”及其各旗下公司可能都是没有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属于违法经营性质。在网上搜索“金融界骗子”可以看到更多的受骗者的相关投诉信息。为此敬请广大股民和网友在投资选择上一定要慎重。笔者也愿意帮助张女士及其更多的受害人维权。    于国福有话说      联系电话:
QQ:     日(发表)  
  從這起交通事故可以看出:一些部門受利益驅動,受地方保護,部門保護,國家法律的監督權倫為一些掌握權力和特殊利益群體的工具,此時,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喪失了基本能力和正義的立場向權力低頭,這極大地損壞了社會的公平與穩定。只要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監督和制約,沒有被關進籠子裏,公民的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就會遭到侵犯。請問各級機關領導?我國規定的憲法,法律和規定是為了誰制定的?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是法大於權還是權大於法?            
  你好,如有土地、经济、医疗、法律纠纷维权。可以联系:;qq:;邮箱:
  公道虽在人心,是非却被权力和金钱左右!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权、无钱、无势力的平民百姓为什么只能任人宰割??························
  多少善良的百姓被腐败的贪官逼上了绝路!        
  执法单位“把错误坚持到底”是灭绝人性!执法者盗用权力欺压弱势群体!必须依法纠正!严肃惩处相关责任人!!!        
  腐败不除,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广西全州交警大队弄虚作假欺压百姓,天理难容!
  广西公安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渎职包屁、滥用职权无人过问!法律的尊严何在?                公平正义何在? 人权何在?天理何在?             
  司法不公,天理不容!    贪污腐败,害国害民!  
  温家宝: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                        人民网北京2月27日电                                     今天下午3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憧憬提问:您今年在新春团拜会上提到,“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您觉得如何能让百姓活得“更有尊严”?                        温家宝回答说:“新春团拜会我的讲话只有八百个字,但是这两个字却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我看到各种各样的评论。我提出‘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                        温家宝指出,第一,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这就是我讲的尊严的含义。                      我弄不明白:为什么我活得没有尊严,在法律面前没有享有公平待遇? 广西公安交警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渎职包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无人过问。                               日该行政控告状由公安部批交广西公安厅处理,日周建华的全权代理人熊春利再次将该材料及证据材料交广西公安厅,警号000035警官审查材料后表示交有关部门处理。现在时间已经过了8个月,没有任何消息,每次打电话询问接电话警官总是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诿。 日将该材料交中共广西区纪委,日再次将该材料及证据材料交中共桂林市纪委,日桂林市纪委将该《该《行政控告状&&及证据材料转交桂林市政法委,日桂林市政法委将行政控告状&&及证据材料转交桂林市公安局,半个月后桂林市公安局该《行政控告状&&及证据材料转交全州县公安局。         广西公安厅的行政不作为实质是屁护下面的各级交警部门和公安局,随他们胡作非为、贪赃枉法!             桂林市纪委违反《信访条例》出卖上访人,违法将控告材料交给被控告单位。            广西公安厅和桂林市纪委如此袒护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让受害的残疾人如何申冤?如何生活?法律的尊严何在??????        
  敬爱的执法者们 虽然你们站在光明的一方 但你们的所做所为是否正义? 能不能问心无愧? 对得起人民和祖国吗!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发必严 违法必究 如果正义不在 道德沦丧 人民离心 国之将亡矣!                        假如有一天 你们同样遭受和我相同的 命运 你们会怎么办!              
  从某种意义上讲,包庇腐败的行为比腐败行为本身更可恶,各级管理部门在处理信访事件中包庇腐败干部,是激化矛盾,造成民怨升级,以至引发恶性冲突的罪魁祸首.  
  湖南张家界工商局长据称裸体死在异性家中 .cn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刘刚)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湖南省张家界市工商局长(男)死在异性家中,死因不明。昨日下午,张家界市政法委负责人证实此事,据称死者已下葬。      网友爆料见于网络论坛,发布时间8月11日。帖文没有指明事发时间和地点,大意为张家界市工商局长黎圣喜死于异性家中,死因不明,尚待官方发布。      张家界当地知情人介绍,黎圣喜,男,50余岁,张家界人,“属于本地成长起来的官员”。11日,张家界市工商局官方网站“领导风采”栏目中,所有副局长的信息齐全,唯独局长一栏信息空白。      昨日下午,张家界市政法委书记陈美林证实,7日凌晨1时,黎圣喜被发现死于一名女子家中。张家界市永定区公安分局介入,当事女子被警方带走调查,目前已排除他杀可能。      有消息称,黎圣喜死时身体赤裸,异性女子年龄20余岁,这些说法未获警方证实。永定公安分局局长王祥军透露,事发地在一个小区,而非酒店。      陈美林告诉记者,黎圣喜是正处级干部,归湖南省工商局管理,黎死后家人和上级单位未同意尸检,目前已下葬,张家界市分管领导有到场送花圈。      “此事影响很坏。”陈美林表示,12日,张家界市委专门召开常委会,市委书记在会上要求加强全市干部作风管理,严肃纪律。      湖南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卓精华说,黎圣喜死亡性质最终将视警方调查结果而定。张家界市宣传部门称,永定警方尚未结案,黎的死因尚不清楚。据了解,张家界市纪委尚未作出立案决定。
  王胜俊强调,要在反腐倡廉、确保司法公正上下功夫、见实效。要重点查处审判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案件,不管涉及到谁,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放纵,决不手软。
  最高法:依法妥善审理好征地拆迁等民生案件.cn 日06:19 中国青年报       本报江西井冈山8月14日电(记者崔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昨天在江西井冈山召开的全国法院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当前要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进一步强化为民意识,依法妥善审理好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劳动争议等民生案件。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5415737件,审、执结各类案件4218200件,同比分别上升1.31%%和2.84%%,新收案件数量继续呈现上升态势。涉及企业破产、股权、重组、改制案件,城建、环保案件以及金融、合同、知识产权等纠纷呈增长态势。年初以来,我国连续遭遇地震、干旱、洪涝等各种自然灾害,涉灾案件明显增多。          沈德咏指出,当前做好执法办案工作必须进一步强化为民意识。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审理好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人身损害、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劳动争议、社会保障、住房信贷、涉农等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保障人民权益,体现社会正义。要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想要和谐,根本的途径是解决问题,还冤民以公道,还社会以正义。
  网络反腐已经初试锋芒,显示出它巨大的震慑性,对腐败分子是极大震慑。
  网络反腐已经初试锋芒,今后它更将成为贪官头上一把挥之不去的利剑。
  2008年9月下旬,受害者再次来到全州县公安局,局长让公安局纪委一名警官了解情况,该警官表示半个月给我答复。半个月以后,受害者却再也找不到该警官,后来有人告诉我他已经出差办案了。经过几次找不到局长,我只好打电话给局长,没想到局长黎某竟说交警没有错。我接着问局长:“你看了事故档案没有?”局长说:“        看了。”我就说:“看了就算了。”局长又接着说:“等一下,我叫一个人过来跟你谈谈.&我说了一句你还想欺骗到什么时候?”就挂了电话。        
  司法不公是摧毁国家机器的蛀虫、直接危害社会稳定!             呼吁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冤案不查处就是纵容贪官犯罪           
  这是一个弱肉强食的世界,这是一个强者逼得弱者无法生存的社会,这是一个不相信眼泪的时代。 正义已死, 苍天当哭!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唉---------
  公道虽在人心,是非却被权力和金钱左右!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腐败已是民冤不断,老百姓为什么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希望中央高层领导重视严查!  
  警察违法不惩办?      究竟是谁搞特权?      法律面前不平等!      难道无人感汗颜?!
  多少善良的百姓被腐败的贪官逼上了绝路!        
  跑到这为民请命来了呀   呵呵   小心跨省到湖北找你呢
  不  行  就  在  此  开  堂  吧
  周永康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按政策切实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坚持一手抓源头治理,一手抓积案化解,抓紧部署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活动,教育全体干警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于因执法不公不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要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抬头三尺有神灵    善恶到头终有报”  
  “官场叛徒”的曝光难撼官场潜规则  
一个法治社会中,应该只有一个“明规则”,那就是法律,一切都置于法律的统治之下,人人都将明文的法律作为行为的准则,而不会有法律之外的第二套规则。我们的官场,所以潜规则盛行,甚至潜规则凌驾于显规则之上,真正主宰着官员们的行为规则和官僚体系的运行,甚至官员只认潜规则不认明规则——关键在于,在法律规定的明权力之外,还有隐权力和潜权力,官员手中实际掌握的权力远远多于法律。规则是权力决定的,既然明权力之外有更多的隐权力,规则必然就有潜规则了。
  不知道现在是不是我的人生最低谷            或者还会再低下去            车祸重残            生不如死            肇事者在交警和贪官的屁护下,连医药费都不负            不知能不能熬过去           弄不好还得想尽一切办法和贪官一起升天          
  從這起交通事故可以看出:一些部門受利益驅動,受地方保護,部門保護,國家法律的監督權倫為一些掌握權力和特殊利益群體的工具,此時,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喪失了基本能力和正義的立場向權力低頭,這極大地損壞了社會的公平與穩定。只要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監督和制約,沒有被關進籠子裏,公民的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就會遭到侵犯。請問各級機關領導?我國規定的憲法,法律和規定是為了誰制定的?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是法大於權還是權大於法?            
  在的中国不是缺法,在有些地方是缺德、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现象不解决再多的法律也没用。                      不知道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哪里?只有不能见阳光的民主、法制。  
  敬爱的执法者们 :虽然你们站在光明的一方 ,但你们的所做所为是否正义? 能不能问心无愧? 对得起人民和祖国吗!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如果正义不在, 道德沦丧, 人民离心 ,国之将亡矣!                                    假如有一天 ,你们同样遭受和我相同的 命运 你们会怎么办?!          
  ----法律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人民法院如果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话,那么“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就会瘫痪!老百姓没有了最后的心理防线,将会出现什么样局面可想而知!所以惩治司法腐败、清除黑心法官已经迫在眉睫!恢复法律往日的尊严,重新树立人民法院的光辉形象!
  要求依法查实桂公(交管){号公函          桂公(交管){号公函是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日送达受害人周建华。周建华怀疑它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合伙伪造的产物。          理由:          一、桂公(交管){号公函内容不全,周建华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查阅并复印该公函全文,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拿不出原件。          二、广西公安厅于日回复周建华的《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015中明确说明“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没有弄清,责任划分不准确,责成桂林市公安局撤销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2007)第610号,补充侦查后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广西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于日作出的桂公(交管){号公函中认为“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此起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俩份文件作出的时间不一致,结论相互矛盾。          三、周建华的全权代理人熊春利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日去广西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请求查阅并复印该函全文,办案人说: “如果有这个文件,可以给受害人看原件,时间可能需要7天。”日熊春利再找广西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案人说:“有桂公(交管){号公函,但是不能给受害人查阅并复印该公函全文。”办案人前后说话自相矛盾。          
越来越黑暗了
  老百姓的死活难道没有人出来管吗???              执法者黑白颠倒、歪曲事实执法不公,滥用职权、渎职包屁谁来管?谁来监督???              执法者和执法单位的领导对神圣法律的亵渎,难道不应该受到惩罚???????
  广西公安黑幕重重,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渎职包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无人过问!受害者求告无门!让人不能不质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国家司法的公信力。到底司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还是成为某些人或某些利益集团的工具。            
  许多冤错案很可能永远都得不到纠正,因为这些冤错案是故意制造,故意不纠正的.              
  黑社会不怕,就怕社会黑向社区报告违规内容
  腐败不除,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肇事者如此猖狂?到底有多大的后台?有谁在为他做主,谁为他做保护伞?难道就无法无天了吗?    谁来管这些无法无天的人?
  违法者何时都能得到公正惩处?!
  警察违法不惩办?    究竟是谁搞特权?    法律面前不平等!    难道无人感汗颜?!
  分久必合
  在这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里,金钱和权力决定一切        
  百姓的冤,是官员造成的。百姓的恨,是政府造成的。政府没有几个好官,百姓能不失望吗?中国的官员,是一支腐败的队伍,谁不腐败,谁就不优秀,你怎么反腐?上访制度是怂恿、纵容腐败的途径。百姓的问题能在基层解决,还会越级上访吗?越级上访之后,依然把问题打到基层,让大官底下的孩儿们乐不可支,高唱胜利的凯歌。        
  怎么不去找组织,找共产党呢?奇怪
  权力大于法律 神奇的国度
  法大于权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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