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洲株洲市天元区区哪儿有麻将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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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推荐株洲男子打麻将输一千多块 公交上扒一元被抓
(1月16日,小偷被民警反铐起来,他身边的塑料袋是他作案时用来遮挡手部的工具。滚动新闻记者 邓昊摄)
  红网株洲1月17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谢敏 通讯员 沈徽 陶荣)“我才把钱偷到手,你们就扑过来了。”扒窃公交乘客被抓现行的胡兴(化名)直呼后悔。16日下午,记者随株洲市公安局城市综合管理支队反扒民警体验反扒工作,民警在天元区天元超市公交站抓获一名扒手。    嫌疑男子胡兴称,15日晚,他打麻将输了一千多块钱,眼看就要过年没钱用,就想搞点钱。偷了一女乘客1元现金后,被民警现场抓获。    见小偷得手,民警迅速冲了过去    下午4点半,临近下班高峰期,记者与反扒民警约好,在株洲乘客比较多的线路上了车。    不久,反扒组出现在滨江一村公交站,一个中年男子手提塑料袋,挤17路公交,一只脚都已踏上去,却在关门前又下了车。民警赶紧使了个眼色,提示“留意此人”。    男子四处张望了下,又跑到了对面天元超市前的公交站,记者与民警悄悄跟了过来。    32路车准备发车,一中年女子上了车,掏出5元钱投币,就在这一瞬,3秒钟不到,男子迅速将手伸进女子上衣口袋,并迅速缩回,他成功偷到了一元钱。    见状,反扒民警何可与冯涛立即冲了过去,将男子摁倒在地。被扒女子才发现自己的钱被偷了。“我上车前口袋里只有6块钱,5块钱坐车,只剩一块钱了。”女子说。    男子没有反抗,承认了自己实施盗窃的事实,随手提的塑料袋中,有一把伞和一包烟,他说,“塑料袋是为了搞事时打掩护用。”他还承认,滨江一村站,想下手没有得手。    打麻将输了一千块,想在过年前搞点钱    扒手名叫胡兴,石峰区人,46岁,有扒窃前科,坐过牢,对于此次作案,他没有抵赖。    “株洲我认得的扒手多了去了,这次本来是想喊一个朋友一起上车搞事的,他还没到自己就被抓了。”胡兴坦言,15日晚,打麻将输了一千多块钱,眼看就要过年没钱用,就想搞点钱,作案前还打电话喊了朋友。“就是为了过年才搞事。”    胡兴正常的职业是开载客三轮摩托,家中没有父母,妻子离家出走,带着一个7岁的儿子生活,聊及此,胡兴露出一丝失落,“哎,对不起儿子”。    在派出所,胡兴主动与民警聊了起来,民警称,“他是派出所‘常客’了。”    “现在没办法了,扒一块钱,也至少得关好几个月。”胡兴说自己清楚扒窃的后果。民警介绍,扒窃入刑以后,扒窃案不再以数额定罪,是行为定罪,尽管胡兴只偷了一元钱,但是行为为扒窃,其很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坐牢。
  □相关新闻    长铁公安公布六大反扒秘籍    上车进站保持30至40厘米安全距离    红网长沙1月17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杨桦 通讯员 朱红梅 蔡艺芹)中指和食指夹着刀片,趁着候车室内有打瞌睡的旅客,他立刻上前试图划开一名旅客的皮包。别紧张!这只是具有20年反扒经验的长沙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九大队大队长黄文广在“现身说法”。1月16日,长沙铁路公安处民警在长沙火车站开展了一场以“安全出行、方便出行、温馨出行”为主题的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上车进站最好保持30至40厘米的安全距离,加长镊子和细薄刀片是扒手们的两大利器。”黄文广向旅客们现场讲解了扒手盗窃的工具、盗窃手段以及反扒的方法。    根据他多年反扒经验,他总结出了六大秘籍:    1.现金及手机等贵重物品不要放在外衣口袋里。2.大额现金、零钱分开放,钱证要分离。    3.不要将手提袋或皮包背在身后,背包的遭窃几率最高。4.不要往人多拥挤的地方挤,不要围观热闹。进站口、出站口、车门口等人多地带要提高警惕、加强提防。    5.在公共场所,不要当众翻弄钱包、清点贵重的钱物,以免引起扒手注意。    6.可疑人员要防备。扒手上车后一般不找座位,喜欢东张西望,喜欢在车厢内频繁走动,寻找目标下手。
( 10:23:00) ( 16:45:37) ( 14:42:10) ( 14:39:06)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江等敲诈勒索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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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江等敲诈勒索一案
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杜,绰号“杜宝”,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办事处莲花管理处2队,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石山村柿子组。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和赌博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超,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江,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湘滨村大岭组1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和赌博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铁庚,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剑锋,绰号“剑宝”,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大专文化,株洲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1栋709号。日因进行流氓活动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和赌博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开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智慧,绰号“慧宝”,男,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73号1栋503号。日因犯抢劫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和赌博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贻伟,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殷红林,绰号“红局长”,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桥北居委会莲花1队。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和赌博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罗桂文,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办事处栗雨村麦子组26号。1988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2月、199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株洲市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剑,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明柳,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莲花管理处1队18号。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15日,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和赌博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漆炳生,绰号“兔子”,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居委会赵家村散户286号。日因犯赌博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建军,绰号“建宝”、“建四回”,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大专文化,株洲市天元区公路站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益民小区3栋504号,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桥北居委会大坪10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军招,外号“方宝”,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仙井乡吴田村老屋坡组25号。因涉嫌犯抢劫罪和赌博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凌向云,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茶园村上马脑组8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犯敲诈勒索罪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殷红林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罗桂文、殷明柳、黄建军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漆炳生、何军招、凌向云犯赌博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江其辩护人邹铁庚、被告人周杜及其辩护人张超、被告人易剑锋及其辩护人宋开明、被告人杨智慧及其辩护人陈贻伟、被告人殷红林、被告人罗桂文及其辩护人张剑、被告人殷明柳、漆炳生、黄建军、何军招、凌向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敲诈勒索罪
日下午14时许,由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殷明柳、黄建军及“许满爷”(已被审查起诉)等七人为股东的赌场纠集了约三十余名赌徒,其中株洲赌徒约二十余名,益阳方十余名,在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江璜村一户农民家中以“扳砣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后株洲方以益阳方“波伢子”在当庄期间 “出千”为由将益阳人控制起来,要求全体益阳人赔钱,并进行言语恐吓和恫吓,开始索要50万元,后来在益阳人方的再三恳求下,最后被告人万江等人坚持索要23万元。当场共收取益阳方交的8万元现金。被告人万江等人讲钱还不够,继续逼迫益阳方凑钱,被害人刘灿辉被逼无奈,从银行取了4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周杜,并强迫邓希明担保余下的10万8千元于次日到位,被告人万江等人才将益阳人放走。
(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1、日(正月初七)起至3月上旬左右,被告人罗桂文、易剑锋伙同攀伢子(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等人陆续在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中路村、太高村、武广铁路旁边的蓝清山寨、炎帝广场后、栗雨办事处凿石村等地开设赌场抽水获利,利用麻将“扳砣子”,参赌人数一般在十几人以上,赌注一般为50元至500元,抽取水钱少时三、四万元一天,多时七、八万一天,每名股东一次分得水钱三千元至五千元左右。在持续约一个月的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罗桂文共分得水钱10万元左右,被告人易剑锋共分得水钱4至7万元左右。在被告人罗桂文、易剑锋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黄建军、周杜多次参赌。
2、日左右起至15日、16日,被告人周杜纠集易剑锋、殷明柳、黄建军(16日才成为股东)为一方,被告人万江纠集杨智慧及“许满爷”为一方一起共七人三次租房组织开设赌场抽水获利,地点分别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白莲村、湘滨村和江璜村,利用麻将“扳砣子”。第一次是几名股东自己联系人员参赌,参赌人数有二十多人,赌注为100元至5000元不等,赌资累计达到10万元左右,抽取水钱4万元左右,水钱由被告人周杜方与万江方平分。第二次、第三次是由被告人漆炳生及陈建、邓希明(另行起诉)以每次收取好处费5000元的价格组织联系益阳人来与株洲人对赌,水钱由益阳方与株洲方平分,参赌人数有三、四十人,株洲方七名股东都参与赌博,被告人殷红林及谢小磊等人也参与赌博,益阳方曾方兵、波伢子、伍拾K参与赌博,被告人凌向云以300元每趟的价格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并为谢小磊提供赌资,被告人何军招携带6万元现金于16日在赌场放高利贷为参赌者提供赌资。两次的赌注都为100元至5000元不等,每次赌资累计都达到20万元左右,第二次抽取水钱近5万元,第三次抽取水钱2万元左右。
另依法查明:日,被告人万江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周杜、漆炳生、凌向云及谢小磊,被告人周杜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易剑锋、殷明柳、殷红林、罗桂文、何军招、黄建军。被告人罗桂文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周杜、万江、易剑锋、殷明柳、杨智慧、殷红林、何军招、黄建军、罗桂文、漆炳生、凌向云、谢小磊的供述,被害人刘灿辉、蒋新华、孙东香、孙孟华的陈述,证人邓希明、凌艳军、沈汝辉、陈勇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殷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万江、周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易剑锋、杨智慧、殷红林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殷明柳、黄建军、罗桂文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江、周杜是主犯,被告人易剑锋、杨智慧、殷明柳、黄建军是从犯。被告人漆炳生、何军招、凌向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桂文是累犯。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犯敲诈勒索、开设赌场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万江、周杜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罗桂文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
日下午14时许,由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殷明柳、黄建军及“许满爷”(已被审查起诉)等七人为股东的赌场纠集了约三十余名赌徒,其中株洲赌徒约二十余名,益阳方十余名,在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江璜村一户农民家中以“扳砣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且由株洲赌徒与益阳赌徒轮流坐庄。赌博大约进行了约一个多小时,株洲方输了钱,其后在益阳方“波伢子”帮助当庄期间,其开牌时被发现桌前多出一张牌,被告人万江、殷明柳看见后便大喊:“出老千,出老千!”此时,二十余名株洲人闻讯便都围了上来,赌桌上的赌资在混乱中被一抢而空,有些人便对着“波伢子”一顿拳打脚踢,有些人开始对其他的益阳人进行围攻,有些人在大喊大叫起哄闹事。随后,被告人万江指挥株洲方赌徒将屋里屋外的全体益阳人都控制起来,并要求他们赔钱,益阳女子都被赶至二楼的走廊,留下益阳男子在一楼,并由被告人杨智慧提议将益阳方的手机收缴,被告人殷红林便找来装水钱的铁箱子将手机全部收入箱子。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等人便以出老千为由要求全体益阳人赔钱,无论是否参赌一起凑钱,不然就不准离去,并进行言语恐吓和恫吓。万江等人开始索要50万元,益阳人这方认为数额太高,后来在益阳人方的再三恳求下,最后被告人万江等人坚持索要23万元。其后,将楼上的益阳女子带下楼来,逼迫被控制的这十一、二名益阳男女将身上的现金掏出,益阳人这方被逼无奈只好将身上的现金掏出放在桌上,被告人万江等人统计后共有8万元现金(其中,包括被害人刘灿辉现金4万元、被害人孙东香现金12000元、被害人蒋新华现金800元、被害人孙孟华现金2000元、邓希明现金2000元)。接着,被告人万江等人讲钱还不够,继续逼迫益阳方凑钱,被害人刘灿辉被逼无奈只好提出到市内银行去取钱,被告人周杜、易剑锋便押着被害人刘灿辉夫妇坐车去取钱,谢小磊(在逃)等人便负责在赌场守住余下的益阳人。其后,被害人刘灿辉从银行取了4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周杜,并与其他益阳人会合,被告人万江、周杜讲钱仍然不够,不肯放人,这时,被害人刘灿辉又将从车上的邓希明处借得的2千元交给被告人周杜,至当日22时许,邓希明被逼无奈只好担保余下的10万8千元于次日到位,被告人万江等人才将益阳人放走。
从益阳人处取得的8万元现金由被告人万江组织分配,其中,被告人杨智慧分得现金2万元,谢小磊分得现金2万元,被告人万江自己分得现金4万元。从被害人刘灿辉处取得的42000元现金由被告人周杜组织分配,其中,被告人周杜、易剑锋各分得现金15000元,在车上时就作为高利贷还给了被告人何军招,因为被告人周杜此前已将己方的16000余元水钱输光,剩余的12000元现金就作为水钱分给了己方的四名股东。破案后,已退还被害人刘灿辉赃款7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万江的供述,证明其在赌场以发现益阳方参赌人员“出千”为由,纠合被告人周杜、易剑锋、杨智慧、殷红林等人强行索要被害人钱财的事实。
(2)被告人周杜的供述,证明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殷红林等人在赌场以发现益阳方参赌人员“出千”为由,强行索要被害人钱财的事实。
(3)被告人易剑锋的供述,证明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殷红林等人在赌场以发现益阳方参赌人员“出千”为由,强行索要被害人钱财的事实。
(4)被告人杨智慧的供述,证明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殷红林等人在赌场以发现益阳方参赌人员“出千”为由,强行索要被害人钱财的事实。
(5)被告人殷红林的供述,证明殷红林伙同周杜、万江、易剑锋、杨智慧等人以发现益阳方参赌人员“出千”为由,强行索要被害人钱财的事实。
(6)被告人漆炳生、殷明柳、黄建军、何军招、凌向云及同案人谢小磊的供述,证明被告人万江、周杜、杨智慧等人以发现益阳人“出千”为由,强行索要益阳人钱财的事实。
(7)被害人刘灿辉、蒋新华、孙东香、孙孟华、邓希明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及辩认笔录,证明其与益阳老乡一起被株洲方参赌人员万江、杨智慧等人以“出千”为由强行索要十二万二千元的事实。
(8)证人凌艳军、沈汝辉、陈勇的证言,在群丰镇乡里赌场益阳人被强行索要钱财的事实。
(9)现场图,证明案发的现场方位。
(10)关于参赌的益阳人曾方兵、波伢子、伍拾K及同案人谢小磊三人潜逃,波伢子、伍拾K两人真实姓名无法查清的办案说明。
(11)关于要伢子、亚宝等参与者及其他益阳人真实姓名无法查清,无法抓捕归案的办案说明。
(12)被害人刘灿辉出具的领条,证明案发后退回其被抢赃款共计七万五千元的事实。
二、开设赌场
1、日起至3月上旬左右,被告人罗桂文、易剑锋伙同攀伢子(具体姓名不详,在逃)等人陆续在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中路村、太高村、武广铁路旁边的蓝清山寨、炎帝广场后、栗雨办事处凿石村等地开设赌场抽水获利,利用麻将“扳砣子”,参赌人数一般在十几人以上,赌注一般为50元至500元,抽取水钱少时三、四万元一天,多时七、八万一天,每名股东一次分得水钱三千元至五千元左右。在持续约一个月的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罗桂文共分得水钱10万元左右,被告人易剑锋共分得水钱4至7万元左右。在被告人罗桂文、易剑锋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黄建军、周杜多次参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易剑锋的供述,证明其伙同被告人罗桂文等人在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中路村、太高村、武广铁路旁边的蓝清山寨、炎帝广场后、栗雨办事处凿石村等地开设赌场的事实。
(2)被告人罗桂文的供述,证明其伙同被告人易剑锋等人在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中路村、太高村、武广铁路旁边的蓝清山寨、炎帝广场后、栗雨办事处凿石村等地开设赌场的事实。
(3)被告人黄建军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易建锋、罗桂文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
2、日左右起至15日、16日,被告人周杜纠集易剑锋、殷明柳、黄建军为一方,被告人万江纠集杨智慧及“许满爷”(另行起诉)为一方一起共七人三次租房组织开设赌场抽水获利,地点分别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白莲村、湘滨村和江璜村,利用麻将“扳砣子”。第一次是几名股东自己联系人员参赌,参赌人数有二十多人,赌注为100元至5000元不等,赌资累计达到10万元左右,抽取水钱4万元左右,水钱由被告人周杜方与万江方平分。第二次、第三次是由被告人漆炳生及陈建、邓希明(另行起诉)以每次收取好处费5000元的价格组织联系益阳人来与株洲人对赌,水钱由益阳方与株洲方平分,参赌人数有三、四十人,株洲方七名股东都参与赌博,被告人殷红林及谢小磊等人也参与赌博,益阳方曾方兵、波伢子、伍拾K参与赌博,被告人凌向云以300元每趟的价格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并为谢小磊提供赌资,被告人何军招携带6万元现金于16日在赌场放高利贷为参赌者提供赌资。两次的赌注都为100元至5000元不等,每次赌资累计都达到20万元左右,第二次抽取水钱近5万元,第三次抽取水钱2万元左右。
日,被告人万江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周杜、漆炳生、凌向云及谢小磊,被告人周杜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易剑锋、殷明柳、殷红林、罗桂文、何军招、黄建军。
被告人万江及其家属案发后共退回赃款112300元;被告人周杜家属案发后退回赃款23500元;被告人易剑锋及其家属案发后共退回赃款54870元;被告人杨智慧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暂扣其赃款3800元;被告人殷红林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暂扣其赃款2800元;被告人罗桂文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暂扣其赃款2160元;被告人漆炳生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暂扣其赃款1200元;被告人黄建军及其家属案发后共退回赃款33700元;被告人何军招及其家属案发后共退回赃款15000元;被告人凌向云及其家属案发后共退回赃款20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万江的供述,证明被告人万江、周杜纠合许满爷、杨智慧、易剑锋、殷明柳、黄建军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
(2)被告人周杜的供述,证明万江、周杜纠合许满爷、杨智慧、易剑锋、殷明柳、黄建军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
(3)被告人易剑锋、杨智慧、殷明柳、黄建军的供述,证明其与万江、周杜等人开设赌场事实。
(4)被告人漆炳生的供述,证明其伙同陈建、邓希明等人组织参与聚众赌博的事实。
(5)被告人何军招的供述,证明万江、黄建军、周杜、易剑锋、殷明柳等人开设赌场以及被告人何军招为赌博者提供赌资的事实。
(6)被告人凌向云的供述,证明万江、周杜、杨智慧等人开设赌场以及被告人凌向云为谢小磊赌博提供赌资并且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的事实。
(7)同案人谢小磊的供述,证明万江、周杜、许满爷、杨智慧等人开设赌场以及犯罪嫌疑人凌向云为谢小磊赌博提供赌资并且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的事实。
(8)抓获材料,证明各被告人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万江、周杜立功情况,被告人罗桂文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事实的情况。
(9)检察机关暂扣赃款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退赃的情况。
(10)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殷红林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万江、周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易剑锋、杨智慧、殷红林等人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殷明柳、黄建军、罗桂文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殷明柳、黄建军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江、周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易剑锋、杨智慧、殷明柳、黄建军是从犯。被告人漆炳生、何军招、凌向云协助组织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万江、周杜、易剑锋、杨智慧犯敲诈勒索罪和开设赌场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与原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桂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江、周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桂文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明柳、漆炳生、黄建军、何军招、凌向云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江等人是抢回所输赌资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一是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万江等人索要钱财的数额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从开价的50万最后确定为23万,其主观目的并不仅仅只是为了要回自己所输赌资,而是以“出千”为由,强行索要被害人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从法律上来讲,赌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赌博人一旦将自己所有的财物用于赌博活动,该财物性质随赌博行为实施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了赌资,赌博人对其所有赌资之间的控制、占有及使用权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谁实际控制或者占有赌资,都不具有合法性。如果为了重新占有输掉的赌资甚至于更多的财物,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周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万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易剑锋、杨智慧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易剑锋、杨智慧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殷红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罗桂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殷明柳、黄建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漆炳生、何军招、凌向云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周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125天,折抵刑期125天,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万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三、被告人易剑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四、被告人杨智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五、被告人殷红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六、被告人罗桂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七、被告人殷明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漆炳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黄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何军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凌向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对各被告人被扣押赃款予以没收。
罚金限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 庆 林&&&&
&&&&&&&&&&&&&&&&&&&&&&&&&&&&审 判 员&&&& 田   光&&&&
&&&&&&&&&&&&&&&&&&&&&&&&&&&&审&&判&&员&&&& 彭 鸿 森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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