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划为市当兵的基本要求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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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
&&&日期:日&&&
新政发〔2013〕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2〕4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雇工,下同)和退休(退职)人员;
(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其他按规定参保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医保应遵循“依法参保、全面覆盖、合理筹资、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医保实行绍兴市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实施调剂金制度。新昌县作为职工医保参保地,负责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我县可根据上级规定、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县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职工医保的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具体由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全县职工医保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医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职工医保配套政策;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职工医保制度;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职工医保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管理考核制度,并对县内两定单位的职工医保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职工医保“一卡通”工作。
第七条&&县发改部门负责医疗体制改革中涉及职工医保的相关工作,负责两定单位药品、医疗项目价格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会同县人力社保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基金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县地税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两定单位的医药服务和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高医药服务质量。县审计部门对职工医保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审计。县工商、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职工医保实施工作。
第八条&&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县职工医保的日常经办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职工医保经办有关工作。负责职工医保的政策宣传、登记申报、资金筹集、待遇审核、支付结算和稽查稽核等工作;负责全县职工医保基金预算草案的编制、决算报告的上报和职工医保基金财务分析;与县内两定单位签署管理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负责本县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及“一卡通”实施工作;承担职工医保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第九条&&乡镇(街道)做好本辖区内职工医保的政策宣传和相关业务经办工作;协助做好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职工医保工作任务。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
第十条&&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医保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组成。职工医保基金包括统筹金和个人账户金。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机关、事业、省部属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为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企业单位缴费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5.5%,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要求按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劳动者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职平工资)的5.5%缴费。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按实计缴,其中低于省职平工资的,按省职平工资计缴;高于省职平工资300%的,按省职平工资300%计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按规定由所在单位申报,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省职平工资的参照标准为:每年1-6月份为上上年度省职平工资,7-12月份为上年度省职平工资。
(二)大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费按不高于省职平工资的0.5%标准由个人缴纳,单位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体劳动者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一并征缴,退休人员由养老金发放单位代为扣缴,目前暂定为每人每月5元。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规定年限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
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满15年。
第十三条&&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月参保,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劳动者首次参保的,必须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3个月内续保的,在补缴中断期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后续保的,必须自续保之日起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费由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职工医保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六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可按个体劳动者标准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
第十七条&&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如参加职工医保的,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时,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但不满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人员,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其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可视作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具体补缴标准按补缴时职工医保规定的个体劳动者年缴费标准与居民医保规定的个人年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补缴,每补足一年视作一年。
第四章&&个人账户金的划入、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含个人缴费2%的企业单位)在编职工的个人账户金45周岁及以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46周岁至退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5%,退休人员为本人养老金的5%,本人养老金(不包括个人缴费2%的企业单位退休人员)1-6月份低于上上年度省职平工资的,7-12月份低于上年度省职平工资的,分别按上上年度、上年度省职平工资的5%划入。
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个人账户金在单位足额缴费后按月划入,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企业在职职工(含个体劳动者)的个人账户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企业在职职工在企业足额缴费后按月划入,个体劳动者在实际缴费后一次性划入;企业退休(含个体劳动者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为本人养老金的5%,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金的管理:
(一)个人账户金分为当年个人账户金和历年结余账户金;
(二)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转移、依法继承或退还本人。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金的使用:
(一)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两定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二)历年结余账户金可支付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按规定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
(三)历年结余账户金还可支付《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外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费用和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等,具体根据绍兴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时发生的除自费、自理费用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
(一)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二)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
(三)急诊留院观察发生的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不符合住院指征的住院费用不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四)参保人员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临时外出突发疾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其符合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特约医院自理5%、非特约医院自理15%后,再按规定结算。
(五)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门诊确因疾病治疗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其符合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特约医院自理5%、非特约医院自理15%后,再按规定结算。
(六)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的起付标准为400元。特殊病种的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按绍兴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政策范围内的累计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应达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具体按绍兴市人力社保等部门调整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累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4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以下部分,在职职工(含个体劳动者)报销50%,退休人员报销60%。
第二十五条&&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累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分别报销80%、85%、90%,退休人员分别报销90%、93%、95%。&&&&&&&&&&&
第二十六条&&大病医疗保险。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累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上不封顶。
第二十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补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助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等情况。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且符合绍兴市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定点资格。凡县内定点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康复保健机构等除开展医疗业务外,不得经营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品等其它物品。县内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化妆品、日用品等其它物品。今后将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不同的类别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内容。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需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人应提出申请,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提出意见,且经该医疗机构同意,也可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每次转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只限一家医院。
常驻外地参保人员和异地居住(安置)的退休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三家作为就医医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一般应在下一医保年度的1月内报销。住院医疗费一般应在出院后的1个月内报销。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特殊病种人员可选择一至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指定医院。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须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且只能选择一家医疗机构。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掌握中西药处方量;特殊病种范围内疾病的药品不超过一个月量;特殊病种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的,药品剂量参照上述执行,不包含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职工医保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总额控制下的多种结算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医保基金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职工医保调剂金制度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职工医保工作成绩显著的两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举报投诉职工医保违规行为者,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实施职工医保政策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费用是指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完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和伙食费,空调费,中药煎药费等。
自理费用是指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按规定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品、检查、治疗中按比例自理部分,床位费超过规定标准以上部分,材料费中超过最高限额部分,转外就医按比例个人承担部分等。
自付费用是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按规定由参保人员自己负担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时个人按比例分担的部分。
首次参保是指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第一次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中断是指单位参保人员因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停止参保缴费或个体劳动者在缴费期内没有缴费。以前的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中断期间不产生新的应缴记录,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续保是指中断人员申请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意见由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日起施行。原《新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第13号令)、《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号)、《新昌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20号)同时废止。我县原有关职工医保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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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东北部越城岭山脉腹地,是的北大门,属[1]管辖。境内有第一高峰,是和的发源地之一。资源县东西横距65.5公里,南北纵距63.4公里,总面积1961.14平方公里,是一个聚居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全县平均海拔在800米以上,是典型的高寒山区。全县温和,四季宜人,年均气温16.7℃。被评为“全国造林先进单位”、“全国扫除文盲先进县”、“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林业公安基层建设先进”、“全国学雷锋先进集体”、“全国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工作先进”、“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示范窗口单位”。[2]行政区类别所属地区广西·桂林电话区号0773邮政区码541000面&&&&积1961.14平方公里气候条件亚热带季风著名景点资江漂流景区,生态文化,五排河峡谷漂流风景区车牌代码桂C人口密度87人/km2行政代码450329
系民国24年(1935年)从原全县(今全州)和各析出一部分地方而设立。原属兴安县的车田、浔源(今两水、河口)两乡,时期为楚国辖地;秦时为零陵县地;后汉置始安侯国,为零陵郡始安侯国辖地;三国吴甘露元年(265年)析零陵郡南部置始安郡,为始安郡始安县地;晋、宋、齐、梁、陈、隋循其旧。唐武德四年(621年),属地。三年(768年),临源县改名,属地。后晋开运三年(946年),全义县升,并改县名为,即属德昌县辖地。宋乾德元年(963年),废,仍为全义县,属之,为桂州所辖。宋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改名兴安县,属桂州。南宋绍兴三年(1133年)升桂州为静江府,属之。元属。属,设六峒巡检司辖之。仍属桂林府兴安县,六年(1741年),六峒巡检司移社水,改为社水巡检司,辖之。末预备立宪,划其地为第六区。22年,(1933年),改第六区为。
资源建县前属的地方,战国时为辖地,秦代属零陵县地,汉为零陵郡洮阳县地,三国时先属蜀,昭烈帝去世后,改属吴。晋、宋、齐、梁、陈均属零陵郡洮阳县地。隋开皇十年(590年),改洮阳为湘源,仍属零陵郡。大业初湘源改属永州,唐属永州湘源县地;五代晋天福四年(939年),楚王马希范奏置全州,改县名为清湘;宋端拱年间(988—989年),全州州守柳开平粟氏之“乱”,于其地官田、官垌设招安指挥2员。遂为荆湖南路全州清湘县地。元至元十五年(1278年)“西延溪洞·瑶蛮二十所内附”,为全州路清湘县地,隶岭北湖南道廉访使。武宗至大年间(年)于其地置驿司。顺帝至正(年)中改置巡检司,寻废。明洪武元年改名全州府,清湘县为府治;七年(1374年)于其地大埠头复置西延巡检司;九年四月降府为州,并省清湘县名,属湖广永州府。二十七年(1394年)八月全州改属府,西延仍为全州辖地。清置全州,设知州,雍正七年(1729年)十二月,于全州西延设分州。州同驻钟楼底,废巡检司。乾隆六年(1741年)州同署移驻大埠头。光绪末预备立宪,改西延分州为第八区。民国元年(1912年)改全州为全县。民国20年,广西实行训政,西延分为第十四、十五两区;民国22年,合并为西延区。
24年(1935年)7月,广西省政府呈行政院核准,划全县之西延全区,计延东、延中、延北、梅溪、瓜里、中峰、枫木、等8乡及万德乡之1村,兴安县属之车田、浔源2乡,共计10乡建县,以其地处资江之源而定名为资源县。为四等县(28年划为4等乙级县),隶桂林行政监督区(29年为第一行政督察区,31年改由省政府直辖,33年改属第八行政督察区)。解放初属桂林专区。1952年8月,撤销资源县建制,五排区仍划归兴安县,其余延东、中峰、梅溪等区则划归全县。1954年6月,复将延东、中峰、梅溪(包括瓜里)3区(12、13、14)从全县(全州县)析出,五排苗族自治区从兴安县析出,恢复建制,仍属专区。[3]
资源县位置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资源县位于东北部,全境处于越城岭西麓,金紫山、银竹老山的东南侧。南起两水乡塘垌村南的大通坪界,25°46′;北至梅溪乡茶坪村曾家湾的最北端,北纬26°21′;西起河口乡大湾村的皮水坳,110°15′;东至梅溪乡坪水底村的坡岭(亦名八步岭),东经110°55′。县治,距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实际里程为550公里,距桂林地区行政公署治地()实际里程为110公里。[4]资源县属中季风湿润,因地形地势关系,具有明显的山地“立体气候”特征,是广西气温最低,光热最少,雨量较多,湿度最大,霜、雪、冰期最早、最长的县份之一。境内东、西两半部气候亦有差异。属资江流域的东半部,因地形开口向东北,易受大陆性气流的袭击,四季温差大;属浔江流域的西半部,因其地势向西南倾斜,多受西南暖气团的影响,四季气温变化较小,因而东、西两半部气候表现出较明显的水平差异。年平均气温东半部较西半部略低。东半部的海拔400米地区,其气温相当于西半部之车田乡海拔450米、两水乡500米、河口乡550米地区之气温。境内东、西两半部气候虽有差异,但各气象因子都有随海拔升高而变化的规律。即气温随海拔升高而降低;降水量、云雾、空气温度则随海拔升高而增加,与此相关的冰、雪期亦随之延长。境内垂直气候差异大,高山(海拔1500米以上)与平地(低海拔的、)气候悬殊。春、秋季节,往往平地干爽,高山则大雾弥漫。寒冬腊月,有时山头和煦如春,山脚却冰天雪地;有时山下阳光灿烂,山上却白雪皑皑。若山顶出现,则是转晴之兆。[5]耕地面积
全县总面积294.171万亩。农业耕地面积1950年为13.26万亩,占总面积的4.5%,其中水田11.99万亩,旱地1.27万亩。解放41年来,因遭受多次严重水灾,冲毁大量农田,以及公路建设、水利建设、水电建设、开办厂矿、城乡建房等占用了不少农田,致使耕地面积逐年减少。1985年耕地面积为122632亩(包括国营农场),占总面积的4.2%,比1950年减少了9968亩,减少7.5%,其中水田112742亩,比1950年减少7158亩,减少6%;旱地9890亩,比1950年减少2810亩,减少22.1%。1990年全县总耕地面积为122018亩(包括国营农场196亩),占总面积的4.15%,比1950年减少10582亩,减少8%;其中水田112099亩(国营农场168亩),比1950年减少了7801亩,减少6.5%;旱地9919亩,比1950年减少2781亩,减少21.9%。水田以山地梯田为主,土壤肥沃,气候温凉,雨量充沛,有利于农业生产。
据1989年第四次森林资源调查统计,山地面积274.88万亩,占总面积的93.44%;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42.42万亩,占山地面积的88.2%。森林面积154.27万亩,占林业用地的63.63%。尚有64.49万亩宜林荒山荒地有待利用。[6]全县主要集中于资江和五排河,其支流共有59条,集雨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较大支流有14条,其中资江9条,五排河5条。水能可开发量为8.17万千瓦。
境内流长83.1公里,1315.5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25.6立方米每秒(县城水文站),控制流域面积522平方公里,可灌溉面积约8.25万亩,自然落差1423米,水能理论蕴藏量为88530千瓦,可开发利用42290千瓦,至1990年已开发6544.6千瓦。
境内长51.03公里,流域面积548.5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径流量20.4立方米每秒(贝子河口),可灌溉面积约2.5万亩。自然落差1310米,理论蕴藏量70090千瓦,可开发利用39410千瓦,至1990年,已开发利用1180千瓦。[7]资源县矿藏丰富,已发现有50种,其中金属矿有:、、、、、锡、钼、铋、钴、铅、锌、铜、金、银、铂、钯、汞、铀、钍、铌、钽、铍、稀土、铷、锆、铯、铪等;非金属矿有:莹石、长石、石英、云母、高岭土、、、石墨、石棉、滑石、磷、硫铁、毒砂、重晶石、石灰石、白云石、铁红、花岗岩、石榴子石、水晶、黄玉、天然油石、矿泉水等。其中、钨、钽、铍、莹石、长石等六种矿,经地质详查或勘探提交储量,形成了具有中型以上规模的工业矿床。[8]本县在二十世纪50年代以前,因大部分地区人烟稀少,植被保持良好加之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水源丰富,故是野生动物栖息和繁衍的天然乐园。境内的动物以兽类、、、、昆虫等种类居多。曾有虎、豹、熊、豺、野猪、狐狸及猛禽、毒蛇等经常伤害人畜和毁坏庄稼。至50年代末“大跃进”时期,大办钢铁、大放木材卫星,大面积森林遭到严重破坏;相继大修公路、机耕路,大搞水利电力建设,开田造地,人声鼎沸、炮声隆隆,震撼山岳,危及野生动物生存,因而迁徙。加之大量捕猎,各种动物逐渐稀少,许多珍禽异兽已濒于灭绝。[9]境内地势较高,地形复杂,处热带气候,属山地气候类型区。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土壤肥沃,自然条件优越,植物资源丰富。据1961年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县四级对本县进行的植物资源调查(载1983年归纳整理的《资源植物名录》中):原生植物种类共163科,1122种。其中蕨类植物门14科,23种;裸子植物门8科,21种;被子植物门的双子叶植物纲123科,942种;单子叶纲18科,136种。[10]2005年8月,撤销、,设立资源镇,资源镇人民政府驻原延东乡镇中路33号。2005年底,资源县辖1个镇、3个乡、3个民族乡:资源镇、中峰乡、梅溪乡、瓜里乡、、、。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156946人,其中各乡镇人口(单位:人):大合镇15467,中峰乡26026,延东乡28065,梅溪乡28656,瓜里乡19449,车田苗族乡23520,两水苗族乡10778,河口瑶族乡4985人。解放前,资源县全是手工操作。越城锡矿开发公司和寿城锡矿开发公司也是私人合股开办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企业。其他手工业以榨油和缝纫居首。在五排河及其支流沿岸共有榨坊43个,缝纫几乎遍布境内各个村庄。此外,在县城和各乡村还有一些规模很小的酿酒、制砖瓦、石印、织布、织袜、打铁及木器制作等,在楠竹产区还有竹器编织及造纸。全县共有私人经营的企业10余个,小手工业500余户,从业人员五、六百人。小手工业者多是亦工亦农,农忙搞农业生产,农闲做工。1949年工业产值42万元。
解放后,首先对越城和寿城两公司进行改造。1952年合二为一,改名为桂专锡矿厂,由县人民政府管理。1953年始建资源织染厂,1955年又建立副食品加工厂。同年对桂专锡矿厂实行公私合营。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掀起了对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将全县的手工业者123人,组成铁器、缝纫、砖瓦、榨油、豆腐、织布、民运等11个社组。1957年工业总产值253万元。按经济类型分:全民的19万元,集体的占196万元。按工业部门分,工业138万元,占总产值的64.18%;其它依次为纺织、缝纫41万元,食品21万元,造纸及文化用品7万元,机械6万元,建材2万元。
1958年兴建资源城关电站和用汽车头(汽车发动机)带动碾米机的县大米加工厂,成为本县有史以来用机器生产的两家企业。
同年,掀起“”,10月抽调11290个,142名干部“大办钢铁”。县委布置批判“特殊论”、“条件论”、“定局论”和中庸之道,要求在3个月内兴建大、小厂矿5000家,炼铁10000吨,炼钢4500吨。在“大办钢铁”中,要求村村办钢铁厂,不惜毁林“炼钢”。同时,一批国营工业企业上马。是年工业总产值比1957年增长51万元。3年经济困难时期,农业粮食减产,工业产值亦随之下降。1961年开始对工业进行调整,国营工矿企业除保留印刷厂、粮油加工厂、食品加工厂、酒厂外,其余的钢铁厂、石墨厂、硫磷矿、云母厂、锡矿厂……均纷纷下马,砖瓦厂和织染厂转为集体企业。
1963年,工业总产值163万元,仅及1957年的64.4%。1964年以后,工农业生产开始恢复,县办集体工业有所发展,工业产值逐年增加。
1970年,响应上级号召,大办“五小工业”(小、小、小水电、小农机、小冶炼厂),磷肥厂、钾肥厂、丝毯厂、电瓷厂、电石厂、造纸厂、莹石矿、鸭头水钨矿等工矿企业应运而生。但由于管理、技术和营销等原因,磷肥厂、钾肥厂、丝毯厂等厂相继倒闭;电瓷厂、电石厂、造纸厂则由于生产技术不行和资金不到位而未建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首先在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经济体制改革,尔后逐步把经济体制改革引向工业企业。上级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县委、县人民政府从本县实际条件出发,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发展计划。扩建梅溪莹石矿、县水泥厂,新建牛塘界钨矿、罐头食品厂、冷源钾长石矿等厂矿。钨砂、钾长石等已成为主要出口商品。198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达1614万元。其中值得指出的是本县化工行业从无到有,1985年产值达36万元,建材工业亦增加到260万元,森林工业增加到250万元;食品工业增幅则更大,由1984年的161万元增至419万元,净增258万元。1990年,全县工业产值为2556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比1949年增长60倍,比1978年增长91.17%。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工业占47.5%,集体工业占36%,个体工业占16.35%。
1990年,属国营的有:县矿业公司、县钨矿、县莹石矿、县长石矿、县酒厂、县第二(瓜里)酒厂、县食品厂、县印刷厂、县水泥厂、县农机修理制造厂;属集体的有:中峰矿粉厂、梅溪矿产品加工厂、县木器厂、大合化工厂、县陶瓷厂、瓜里矿产经理部等;联营企业仅有资源县梅溪钨矿一家。联营或单家独办的个体企业主要是砖厂和楠竹产区的竹针厂,一般规模不大。这一年,主要产品为莹石,钨精矿、钾长石、水泥、饮料酒、青砖、铁合金、松香等都有增加;减少的只有日用陶器、铁制农具;木制农具已为个体户所取代。[11]资源县国民经济以为基础。1990年,以农业为主的第一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1.4%,占工农业总产值的62.78%。按照现行习惯,本志将称为农业,与林业、牧业、渔业各独立设章并列记述。
1990年,本县农业(种植业)产值占大农业总产值的48.2%,居于主导地位。本县种植业以粮食作物为主,1990年粮食产值占种植业的88%。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玉米、薯、豆、粟次之。水稻产量占粮食总产量的98%左右。经济作物有蔬菜、烟叶、花生、油菜等,数量不多,占耕地面积的1—3%左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倡导农村发展商品经济,1989年增加到4.84%,1990年为4.66%。
解放后,实行改革,接着又实行合作化。先后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此同时,开展以水利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推广先进技术,改良土壤,合理施肥,以及引进和推广良种,改革耕作制度,在低海拔地区推广双季稻,提高土地利用率等。1978年粮食总产为51674.吨。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又比1978年增长6.2%。1990年粮食总产达56802吨,比1978年增长9.9%,比1950年增长1.32倍。因而,1990年人口虽比1949年增加约1.2倍,人均耕地减少59%,但本县农业所生产的粮食,除供应本县人民外,还有外调。其间,由于急于过渡和急于求成,体制改变过多过快,曾受过严重的挫折。1958年后的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以及“文化大革命”所受挫折尤其严重。[12]资源县地处,解放前,主要靠资江与湖南省境各地进行交往。县内、外陆路交通只有乡村古道,物资运输全靠人力肩桃,爬山越岭,非常困难。对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的运进及土特产品的运出,每年要投入数十万个劳动日,即每天有一两千人从事运输。因交通运输困难,物资供应紧缺,故有“资源资源,斗米斤盐”之说,边远山区的许多土特产品和木材无法运出,甚至腐烂在山中。
解放后,1955年始修资(县城)百(里村)公路,1958年后相继修建资()梅(溪)公路、资(县城)五(排)公路等干线。1964年后,各乡又筹集资金,陆续修建乡村公路。至1990年底,县内有1条(编号20181),县道2条,共长172.5公里。地方乡村49条,共长333.6公里。县内公路总长506.1公里。全县80%的行政村通,交通落后状况有所改善。[13]文化馆
解放前,政府无文化管理机构,各项群众文化娱乐活动,均系自发进行。解放初期,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由县人民政府文教科统管。1952年撤销资源县建制后,在延东区设文化站,有干部1人。1954年恢复县制,撤销文化站,建立文化馆,初有干部3人,60年代2至6人。70年代后期,馆内分设文艺创作辅导组、文艺演出辅导组、美术创作辅导组和后勤组,干部职工激增至15人(其中4人);1985年文工团(文艺队)被撤销,所属人员并入文化馆的文艺演出辅导组。1987年,县文工团分立后至1990年,一直保持8人编制。建馆之初,设施简陋,仅有一座150平方米的民房,1965年成立文艺队后,与其共用一座房子。1972年文艺队改建宿舍楼,文化馆搬迁至原总工会楼(即现体委)办公、住宿。1981年,将原公检法宿舍(民房)改建为文化馆宿舍楼,总面积约800余平方米。1984年,将文艺队宿舍楼改建为钢筋水泥结构,共5层,上2层为文艺队宿舍,下3层为文化馆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单层面积为150平方米。
文化馆建立后,曾购置了一批戏服道具及少量。“”期间,戏服、道具被毁。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文艺演出辅导组成立后,又陆续置办了一些古装和现代戏服、道具及手风琴、风琴、大小提琴和二胡、京胡、高胡、扬琴、琵琴、三弦、月琴、笛子、唢呐等乐器,可以开展一些小型演出活动。文学和美术创作辅导组每年都购置一些文学、美术理论书籍及参考资料,至1990年共有各种书籍1000余册。
2011年以来,该县针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精神怠慢、能力平庸、工作懒散、纪律松散、班子软弱等问题,特别设立“治庸问责办”,专治“庸、懒、散、软、奢”恶习。[2]
本报12月11日电 (、)
自1979年起,全县8个乡、镇相继成立了文化站(始称科技文化站),开展图书借阅和写作、演出、美术、书法等辅导性业务活动,也开展桌球、录相放映等文娱活动,成为乡、镇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中心。文化站的设施普遍比较简陋,仅两水乡和大合镇有固定场地(大合镇为砖木结构,两水乡为木头板房),其他各乡是从乡政府的办公楼挤出一两间房办公,面积十分有限。其他基本设施只有少量科技或文学读物和一两个桌球台。梅溪、大合两站添置了一些古装戏服,各站都添置了少量乐器,如、等。场地和设施还不能适应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
俱乐部、文化室
1954年,县文化馆建立后,在业余、自愿的原则下,首先在大埠街组建了大合宣传队,继而在修睦、锦头、梅溪街、瓜里、两水建立第一批农村俱乐部,参加俱乐部活动的都是群众中的文艺爱好者和民间艺人。俱乐部人员利用业余时间,编写墙报、黑板报、放映幻灯、排练小型多样的文艺节目,为本村或邻村的群众演出,既宣传了党的政策,又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深受群众欢迎。1957年,俱乐部发展到37个,1958年大跃进时期,提出文化大普及,农村俱乐部发展到115个,此外各生产队还组织成立了山歌组、读报组、广播组等,群众文化生活比较丰富。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全部停止活动,1963年后逐步恢复。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俱乐部改称文化室,后又改称毛泽东思想宣传队或政治文化夜校,以夜校普及面最广,70年代中期几乎遍及每个生产队(村民小组),1976年以后又改称为农村业余文艺宣传队。
80年代后,随着电影、电视、电视录相之发展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业余文艺宣传队均停止了活动。
工人俱乐部
为县总工会的二层机构,专事厂矿、职工的业余文娱活动。建于1952年,在总工会内设一活动场地,有棋、牌等娱乐工具,也有阅览室,有少量报刊杂志。工人俱乐部在50年代末及60年代初曾很活跃,“文化大革命”期间,其活动随着工会活动的停止而停止,“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亦随着工会活动的恢复而恢复。现工人俱乐部有露天滑冰场、舞厅、桌球室、录相放映室等娱乐活动场地及设施。80年代后,它与总工会基本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老年活动中心
1986年成立老干部工作局后,随之建立老年活动中心。1990年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近200平方米,有气功室、书画室、棋类室、桌球室、门球场等娱乐设施。[14]县内的文物管理工作,1954年后由县兼管。1989年3月成立文物管理所,设专职干部1人,负责全县的文物收集、管理及文物点的登记工作。
古、近代墓葬
唐大璋墓位于瓜里乡文溪村石山坪村民组。墓主系清道光年间监生,曾参加过道光二十年(1840年)由西延州同程庆龄总裁修纂之《西延轶志》的采访及校对工作,依例授儒林郎(从六品)。
唐碧田夫妇墓墓主乃清末一大富户。墓在两水乡烟竹村之圳头田。用三十块大石板圈围而成,上刻飞禽走兽、花卉人物,造型精美,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及审美价值。
唐妙庸墓墓主系延东一富户,民国初年去世。墓在该乡浦田村大笔垌,规模宏大,雕工精湛,堪称近代墓葬之艺术精品。
古、近代建筑
高仙桥位于瓜里乡白水村下白水。建于清道光末年,设计古朴,颇具特色。
空大桥位于梅溪乡梅溪街,为单拱石桥,建于清代。
天生桥位于梅溪乡坪水底村马家坪。系单拱石桥,建于民国22年(1933年)。建地地势险要,从桥梁的建筑技术角度看,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董家桥位于梅溪乡大坨村福竹。建于民国25年(1936年)。其中造型及风格富有民族特点,图案雕刻古雅,有一定的艺术研究价值。
八角亭该亭居延东乡马家祠堂东侧。全亭以八根大杉圆木为柱,再用四块大横方间架成正方形支起整个亭顶,结构独特、庄严古朴。亭顶分两层,以其正檐呈八角而得名。建于明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系只有榫而未用一钉一栓的木质结构建筑,虽经近四百年的风霜雨雪,但仍安然无恙,无丝毫倾斜与走样,实为木工建筑之杰作。
湖南会馆清咸丰二年(1852年),湘籍商人遍及境内各地,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乃在当时商贾云集、物资集散地之合浦街修建该馆。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四周均用石条青砖砌成,其内均为木质结构。正上厅是禹王殿,塑有高达三米的禹王爷全身像;左边是李公真神殿,右边是地母殿。正面前厅是金顶塔式的三层飞檐戏台。四面所设的走马楼将整个会馆连为一体。柱栋梁檐皆雕龙塑凤,廊壁浮雕传统名戏,人物形象栩栩如生;名人题书匾额字迹端庄遒劲。整个建筑到处流金溢彩。其规模之宏大、气势之雄伟、工艺之精巧,堪为县内古建筑之最。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雕像、字、画都被捣毁,约有1200多平方米的建筑被拆除,戏台、看楼权存断垣残壁。
瑶族团规石碑原立于河口瑶族乡葱坪村民国时期的村公所内。后几经搬动,于1958年被人作为桥板架设于冲坪宋洁丞屋前的小溪上。该碑刻立于清咸丰十年(1860年)。共列团规十条,有禁止赌博、偷盗的条款,也有田地、山场的界限划分及保护森林的措施等。行文简明扼要,奖罚分明。
抗战阵亡将士暨死难同胞纪念碑由桂林抗日游击队上校司令员吴耀和副司令员蒋山提议,于1939年7月为纪念“七·七”事变阵亡将士而树立此碑。该碑正面题:“抗战阵亡将士暨死难同胞纪念碑”,左、后、右三面分别镌有蒋山的“为国捐躯”、“吴耀的“壮烈先声”、王潜的“精神不死”等题词。此碑原竖于旧中峰乡政府门前(现中峰育才初中所在地),解放后被推置路旁,“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砸断,1989年县文物管理所成立后,已重新修复。
红军长征过境时书写之标语
1934年12月,中国长征队伍经过资源,在两水苗族乡凤水村周游屋后二米高的卵石围墙上用土红写下了三条标语:一、“打倒卖国的国民党”;二、“取消一切高利贷”;三、“反对强占民田修马路”!署名“红政工”,均为楷书。标语的长度分别为3.10米、3.15米、3.25米,字径在25至30厘米之间。这些标语宣传了红军的政策,使人民群众了解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红军,唤醒人民、鼓舞人民的斗志。这些标语因长期遭受风雨侵蚀,字迹渐褪。1978年,凤水村公所采取措施,在写有标语的墙体前打起简易木架,盖上瓦片将标语保护起来。[15]29年(1940年),延东乡表证中心校设1个幼稚班,有35人、两人,设、、手工、游戏等课程,设备简陋。为本县有正规幼儿教育之始。解放后,1952年又于该校附设两个幼儿班,共幼儿50人、教师2人。1957年县创办县城机关幼儿园1所,办2个班,同时在中峰、车田两区各办1个幼儿班。1958年因大办钢铁、大办,农村劳动力全部出动,为了解放妇女劳动力,村村寨寨办起了幼儿班。是年,全县共办班150个,入班幼儿达4400人。由各生产队推选出一位身体健壮的老太婆,把幼儿集中到一户群众家里负责看护,没有进行适合幼儿的游戏活动。1960年暂时困难时期,全县减至35个班、幼儿315人。到1961年仅存17个班,幼儿306人。1963年—1973年农村幼儿班停办,仅保留县机关幼儿园。1974年公社幼儿班又开始恢复。1976年县成立了幼儿教育领导小组,当年县机关幼儿园扩大招生,并先后新建县商业局幼儿园和县妇联托儿所,农村幼儿园复兴。是年,全县共办243个班,入班幼儿4830人,教职员工280人。由于分布面广,缺乏具体指导,加之没有固定经费,到1978年仅存14个班,入园幼儿280人,教职工18人。1980年有幼儿园4所、16个班,幼儿403人、教职工49人。1987年有幼儿园3所、21个班,802人、55人。1990年有30个班、918人、62人,其中专职教养员48人。[16]元年(1912年)西延大埠头湘西书院改为湘西两等小学,为境内办新学校之始,乡村各地仍办私塾。7年湘西两等小学改为西延高等小学。同年,又在车田创办敦本小学,在花果桥办中峰初等小学,在咸水口办五龙庵初等小学。1910年,公办小学有20余所。此后,因政局混乱,兵匪相乘,停闭者十之八九。民国14年新桂系统一广西后,各校方陆续恢复。
民国16年,境内有高小两所(西延高小、浔源完小),共6个班,学生162人,教师8人;初小38所,学生695人,教师38人。民国24年始建资源县制时,正值广西推行普及国民基础教育,规定每乡设一所中心国民基础学校,每村设一所国民基础学校,并实行乡、村长兼校长又兼民团大、中队长的“三位一体”制。小学教育有所发展,除原有西延、浔源两所中心校外,25年,又增设梅溪、瓜里、车田、龙塘和中峰等五所中心校。
民国26年,将龙塘中心校并入车田中心校,延中国民基础学校并延东中心校。
民国29年,全县有中心校10所,学生416人,国民基础学校71所,学生3808人,教师共计266人。为提高小学教学质量,民国31年举行了全县第一届小学毕业会考,参加者有表证、梅溪、浔源等中心校。
民国33年秋至34年上半年,日冠入侵,所经之地,校舍多被毁损,学校停课,直到民国34年下半年才恢复正常。
民国35年,有中心国民学校6所,40个班、学生793人,教职员76人;国民基础学校67所,110个班、学生3574人,教职员140人。
民国38年上半年,中心校6所,学生1105人,国民基础学校113所,学生2201人;共计学校119所,学生3306人。
1949年11月,资源解放,至1950年春,县人民政府先后接管了民国时期的小学学校111所,教师85人。
1958年,有小学174所,学生11879人,公办教师266人,新增民办教师60人。是年,把生产劳动列为正式课程,提出“以政治挂帅,以生产为纲”,大办厂场。同年10月,小学实行“四集中”(集中吃、住、学习、劳动),全县174所学校合并为38所。11月,师生参加大办农业运动,教学时间大部分参加劳动。结果,只得上“卫星课”、双高课”(高速度、高质量),走马观花式地把教材上完。
1959年至1961年困难时期,入学人数急剧下降,有的学校只有学生十几人甚至几个人,几乎无法上课。1961年调整小学布局,撤销水头、葱坪两所完小,将社岭、三茶和海棠三所完小,分别并入中峰、义林和龙塘完小,初小压缩12个班。
1966年10月后,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教师纷纷组织“长征队”外出串联,致使学校普遍停课。1967年上半年,学校成立名目繁多的战斗队之后,中、小学教师中逐步形成了以“联指”和“6·15”为核心的两大派群众组织,开展向“走资派”夺权斗争和相互间的派性斗争,教育行政机构瘫痪。1968年暑假,两派斗争激烈,不少教师受迫害,被迫自杀和被无辜枪杀的26人。1969年3月,公办小学下放到大队办,教师工资改为记工分。同时各大队都办戴帽初中,把小学的骨干教师提升教初中,既削弱了小学的师资力量,又占用了小学校舍和设备。1973年开展批林批孔运动,大力宣传“头上长角、身上长刺”的“黄帅精神”,大批“师道尊严”,弄得教师不敢管教学生。1975年贯彻“教育学大寨”、“学朝农”、“赶浦北”,大搞开门办学,提倡办“百亩农场、百头猪、千棵果树、万斤粮”学校。“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学校规章制度被破坏,校产损失严重,教师受迫害,教学质量降低。
1978年全县有完小72所,点282个,在校学生22976人,834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及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教育工作有章可循,把教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教学为主、提高教学质量上来。
1980年县党政领导,反复学习了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后,把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委书记亲自抓教育,还由一名副县长分管教育,并责成学校行政领导和教师大抓入学率、巩固率和合格率。
1982年10月,县委为了开创资源教育新局面,加速普及小学教育,先后发布了《关于当前我县教育工作几个问题的决议》和《关于抓好我县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两个文件。县成立中、小学危房维修基建领导小组,分工一名副县长抓改善办学条件工作。
1983年3月,县成立了考核、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领导小组,对教师进行了一次考核和整顿。9月召开了教育三级干部会议,提出了“要象抓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的口号,决定1985年在资源县基本普及初等教育。还下发了资政发(1983)第56、57号两个文件,同时县教育局先后制订了《资源县教育战线教职工管理条例》和《资源县教学工作常规》,发到各级学校贯彻执行。
1985年,经桂林地区教育局检查核实,全县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巩固率均达98.4%,毕业率达89.7%,普及率达98.3%,基本达到普及初等教育的标准,自治区发给了合格证。1986年被评为中国“普及基础教育先进县”。1990年,全县有小学334所(含完小75所),在校21370人,适龄儿童总人数16085人,其中入学适龄儿童15698人,入学率达97.6%。[16]31年(1942年)前,县内无中学,高小毕业生继续升学,须长途跋涉至全(州)县、兴安、桂林及湖南省新宁、城步等地就读。民国31年4月,资源县政府遵照广西省政府《广西国民中学办法大纲》规定,创办县国民中学。校址设在县城大埠头唐氏宗祠,有教师9人,其中专职教师3人,招收新生一班学生60人。一年后迁至合浦街湖南会馆,招收第二班学生60名。民国33年春招收第三班学生60名,因缺乏教师及日寇入侵,延至34年下学期开学,时全校共3个班,学生147人,教师18人。
国民中学学制两年,因未设英语、物理、化学课,学生毕业后报考高中甚难。民国35年4月,县政府备文呈请广西省政府批准,将国民中学改为资源县立初级中学,并把原国民中学第三班改为初级中学第一班。鉴于资源初级中学班次逐年增加,原校舍不够用,经县政府批准拨款选择沈滩松山坪为新校址。经一年时间,新建砖木结构的两层教学楼1座,四合院式的教室和宿舍2座,膳厅1座,建筑面积达1825平方米,学校总面积18295平方米,于36年下学期迁至新校舍上课。38年上学期,全校共6个班,学生239人,教职工31人。
是年(1949年)冬解放,县人民政府接管了资源初级中学,贯彻“维持、整顿、改造”,“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学校必须向工农开门”的方针,废除了国民党的教育方针和规章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本县的中学教育逐年发展,学生的家庭成分有了显著变化。据1953年的统计,工农子弟在全校学生中占72.6%,全县一所初中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送子女读书的需要,故于1958年秋,将资源初中改为完全中学,同时在苗、瑶人民聚居的车田新办了一所初中,命名为资源县第一中学(下简称“一中”,即“五排初中”),1960年秋,又在梅溪咸水口新办一所初中,称为资源二中。全县共有中学生1034人,其中高中生123人,比民国时期学生最多的1948年增加了2.5倍。
年,国民经济处于暂时困难时期,对教育的发展采取控制、压缩、合班、并校和清理动员超龄生回农村等措施,撤销了县办咸水口初中,将该校师生全部并入资源中学(完中)。资中高中部停止招生,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被录取者到兴安高中就读。经调整后,全县仅保留两所中学——资源中学及资源一中,共计12个班,学生416人,教职工精简后只保留50人,尽管减少班次,但学生人数却比1957略有增加。
1965年国民经济回升,全县又新办了中峰、延东、梅溪、车田的大水岭、两水5所初中,连原有的2所共7所,有学生525人,资中又恢复高中部,招收新生40人。
“文化大革命”初期,中学师生停课“闹革命”,教学秩序混乱。1969年,将车田(原五排初中,1968年改名)、梅溪两所初中定为县直接领导的中学,中学学制由三、三制改为二、二制,并提出“读初中不出大队、读高中不出公社”的口号,采取完小附设初中班的办法,大力发展中学。1976年9月,全县有中学13所,戴帽初中42处,共79个班;高中9所,34个班;、共113个班,学生7664人,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增长了13.7倍。由于发展过快造成一缺设备,二缺师资,结果只得将大部分小学骨干教师提上来教中学。被抽上来的教师既不适应中学教学,又削弱了小学的师资力量,使中、小学教学质量严重下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清算了“四人帮”破坏教育的罪行。采取县、乡两级办好重点中学的措施,确定资源中学为县重点中学,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均优先安排,并控制各公社初中和戴帽初中的发展,逐年进行调整。1983年,戴帽初中全部撤销。调整后有完全中学1所,15个班,学生795人;初中18所,95个班、学生4387人。同时加强了师资培训,充实教学设备,健全教学制度,教育质量稳步提高。1987年,全县普通中学已达18所(其中完全中学1所),共116个班(高中16个班),在校6366人(其中高中学生825人),教职工467人,与民国时期最高年(1948年)中学1所、学生924人相比,学校增加了17所,学生增加了5442人。1987年,全县小学升初中的比例为51.2%,初中毕业升高中的比例为25.2%,高中毕业升大专院校的比例为24%。1990年,全县有初中16所、完中2所(资源中学、车田中学),共有20个高中班,学生1143人;107个初中班,学生5369人;另有、实中各1所,8个班,361人;、教师498人。年为国家输送大专以上学生990人,中专生1380人,同时还为农村培养和输送了大量的有文化科学知识的劳动生力军。[16]清末,品行端正的或,才可聘为。民国时期,中学教师要求具有大专毕业或高等师范毕业;小学教师要求具有中等师范毕业或高、初中毕业。因地处偏僻,文化比较落后,在师资的数量与文化素质上都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求。清末所办私塾常从邻县、邻省聘请塾师。民国期间,普及国民义务教育时,教师奇缺,虽开办师训班、简易师范班各一班,仍未满足要求。解放后仍存在中、小学教师缺乏和文化素质不高的问题。1954年,小学专任教师182人中,大专、中师和的仅6人,占3.3%,初中或初中毕业以下176人,占96.7%;初中专任教师13人中,大专毕业1人,占7.69%,中师和高中毕业及以下12人,占92.31%。1978年,全县小学专任教师782人中,中师和高中毕业的557人,占71.2%;初师和初中毕业的121人,占15.5%,初中肄业及以下的104人,占13.3%。中学专任教师433人中,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44人,占10.2%;专科毕业及本、专科肄业的36人,占8.3%;中师或高中毕业及肄业的299人,占69%;初中或初中以下的54人,占12.5%。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业务素质,1962年县成立教师函授总站,设专职函授辅导员1人,义务辅导员3人,先在延东、中峰搞试点,共办两个班、45人。其他各公社以学区为单位成立函授分站,学习辅导员担任班主任,每两周集中面授一次。1977年,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为提高师资水平,采取寒、暑假集中培训,组织短训班和输送到大、中专学校深造等办法培训在职师资。1980年8月,教育部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力争到1985年使小学教师达到中师毕业水平,初中教师达到大专毕业、高中教师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程度。为此,县教育局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对现有中、小学教师进行考核。1982年12月至1983年6月,共考核小学教师680名,其中能胜任的153名,基本胜任的375人,教学有困难的129人,不能胜任的23人;考核初中355人,其中胜任的51人,基本胜任的178人,教学有困难的19人,不能胜任的7人;考核高中教师68人,其中的36人,基本胜任的31人,教学有困难者1人。对教学有困难的教师首先组织学好教材、教法,然后系统进修文化专业知识;对基本胜任教学的教师,根据各自的年龄、教龄及文化程度,有计划、有目的地分别采取在职函授、脱产进修或短期培训等办法,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毕业文凭。1984年改县师范为教师进修学校。1987年,通过进修、函授获得中师文凭的220余人,大专以上文凭64人,短期培训200余人。1990年,经考试发给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共600人,参加成人自学考试学习的300人;中学脱产培训20人,80人;小学教师培训一个班、45人,函授70余人。
1990年,全县全日制中、小学专任教师1384人,其中中学494人,小学890人。中学专任教师的学历是:本科毕业65人,占13.4%;专科或本科、专科肄业的241人,占48.9%;中师、高中毕业及肄业165人,占33.4%;初中毕业及以下的23人,占4.6%。小学专任教师的学历是:大专毕业及肄业的21人,占2.4%;,中师或高中毕业及肄业的651人,占73.1%;初中肄业以下的218人,占24.5%。[17]境内著名的风景区有(云台山)、资江、宝鼎瀑布、猫儿山等。八角寨在县东北部梅溪乡大坨村一带,方圆约40平方公里。主峰海拔818米,因巅具八角而得名。云涌峰浮,故又名云台山。景区还有螺丝山、眼睛石、神鹰石、人参石、古堡残垣、大象迎宾等景观。早在宋、元年间,八角寨就建有“天心寺”。[18]资江风景区从大合镇沈滩村起至梅溪乡胡家田村之间河段,长20余公里。景区有玉屏山、大象饮水、将军骑马、酒醉美猴王、天门塘、一线天(分东西两处)、三娘石、风帆石等。[18]猫儿山风景区位于越城岭南段、县西南部的两水乡边境,海拔2141.5米,为越城岭主峰,亦是华南第一高峰。1977年于山顶建成电视转播台,有公路盘山直达。景区尚保存22万余亩,有丰富的珍稀动、植物资源。[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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