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肩关节半脱位脱位患者填写医疗保险参保事件起因及经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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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_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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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夫妇在儿子6岁时,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720元,交费期11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2002年10月,艾前妻雪梅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3600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雪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在雪梅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在法庭上,被告艾某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停止交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
请结合人身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日中止.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999年3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保单中约定姚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2000年5月,姚某与郑某结婚.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子.2001年2月,被保险人姚某在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妻郑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给付16万元人身保险金.但在该笔保险金的分配上发生了争执.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之一部分.而姚某的妻子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
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理赔
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孩子失踪半年能否获赔
2006年6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保费为168元,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2007年5月,王先生在救邻居时溺水身亡.王先生是家里独子,其父母均为聋哑人.王先生过世后,其父母生活陷入困境,只得靠政府,亲戚接济度日.同年9月,王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要儿子死亡保险金.泉州支公司到医院调查,发现王先生曾患过肾病.而王先生在《投保单》&是否有肾病综合症&一栏中选了&否&.保险公司称,王先生隐瞒了病史,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赔付.王父不服,将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
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孟某驾驶机动车将学生常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常某住院治疗后,因孟某拒不支付医疗费,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55万元.因常某所在学校为其向丰县公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常某得到孟某的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肇事方既已赔偿,公司就不再负赔偿义务.对此常某表示不能接受.
请问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993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身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第16条的规定,而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请问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规定,我国保险合同是否适用不可抗辩原则
常某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为2年.半年后,他患了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常某突然出现了心跳加速,呼吸骤停等症状.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常某仍一直处于脑缺氧的状态中,半个月后常某便出现死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常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常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
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应具备什么条件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
问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王先生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1994年7月,王先生出国留学,由于种种原因,王先生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止了联系.1995年12月,被保险人发生车祸身故,投保人知道后既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通知王先生.2002年1月,王先生回国,得知了上述情况,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由于王先生提出理赔申请已离保险事故的发生5年多的时间,有些必要的证据和事故性质,原因难以认定,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是否应当给付王先生保险金产生了分歧意见.
请根据所学的知识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该案
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女儿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王小婷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婿共同继承.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如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向谁支付
2000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来到王某家中推销公司的人寿保险.经业务员介绍,王某与丈夫商量,决定为丈夫投保,当场签订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保单,保额20万元.由于签字时丈夫急于外出,遂由王某代替,在投保书上签了丈夫的名字并交纳了6000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险保费暂收收据.2001年2月,王某的丈夫在外出途中遇到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办完丈夫的后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审核了王某的投保手续后认为,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王某为丈夫投保的投资连结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投保单上没有丈夫本人的签名,且王某也没有拿出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意见,王某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可以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协商之后,王某与保险公司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问王某的代签行为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12月潘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指定妻子王某为受益人.日12时30分,潘某,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未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事故发生后王某的母亲陈某从保险公司处支取了该保险的赔偿金为20260元.潘某的父母知悉后与王某的母亲陈某因保险赔偿金的归属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保险公司应怎么支付保险金
李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于日起生效的保额为15万元的平安长寿保险,指定其母为受益人.李某选择20年缴费,年缴保费3750元,保单中载有宽限期条款,中止,复效条款及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日,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李母和李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核实,李某这张保单第三年保险费没有按保单约定在规定期限内交付.
问1)什么是宽限期条款,中止,复效条款及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2)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1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为什么 本案该如何处理
某企业于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周末外出游玩,不慎坠崖身亡.
问保险公司是否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为什么
2003年12月中旬,曾某及妻夏某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某等人一起吃饭时,曾向胡提出原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已经到期,想重新投保,并当即交给胡300元现金.饭后胡某到保险公司领取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保单,交给曾某签名后拿回公司盖章,这三份保险单的签单日期为日,每份保费100元,保额30000元.该保险条款第十三条&释义&中就意外伤害明确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规定了十三种情形造成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办好投保手续后胡某电话通知曾某来领保单,曾某称正在外地出差过几天来领.12月26日晚,曾某被人发现在办公室内死亡.公安局法医经过对尸体外表检查排除他杀,在征求家属意见是否需要做尸检时,曾某妻子夏某出具书面报告认为曾某属正常死亡不需解剖.12月28日曾某遗体被火化.12月30日,夏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曾某2002年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随即找到胡某,从胡手中拿到了2003年投保的三份保险单.随后,曾某的弟弟口头向保险公司告知了曾某死亡一事并提出理赔申请.此后夏某在派出所申报曾某死亡销户时,死亡登记表上登记的死亡原因为病故.日,夏某书面申请理赔,4月20日,保险公司以夏某未提供曾某死亡原因证据材料为由拒绝理赔.
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某人投保了一份定额给付式的住院费用保险,保单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天数为4天,每日给付额为100元,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三次住院,第一次住院112天,第二次住院75天,第三次住院60天.
试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
某人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从日起至日止.日,被保险人因从高处意外坠楼而导致左上肢永久完全残废,同时丧失右手拇指.试问保险公司应给付残废保险金多少 日,被保险人又因遭遇车祸而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
问保险公司是否负责给付保险金 若给付,给付多少
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当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某化工机械厂于日为赵某等53位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日,赵某在上班途中横穿马路时被公交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日死亡,共用去抢救费用8000元.事故经交警勘查,鉴定,车祸事故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驾车.公交公司全额支付了赵某的抢救费用,并给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共15000元.事故处理完后,赵某之子赵幼军持保险凭证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父因车祸死亡的保险金50000元.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赵某因车祸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本应付赵幼军保险金50000元,但因车祸的责任在于公交公司,既然公交公司已经赔偿23000元,那么保险公司只应赔偿保险金与公交公司赔偿数额的差额.保险公司决定只给付赵幼军保险金27000元,赵幼军不同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是否合理 为什么 如不合理应怎样赔偿
1999年3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保单中约定姚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2000年5月,姚某与郑某结婚.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子.2001年2月,被保险人姚某在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妻郑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给付16万元人身保险金.但在该笔保险金的分配上发生了争执.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之一部分.而姚某的妻子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保险公司认为,本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一项下为空白,即未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姚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姚某的妻子郑某,被保险人的父亲为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这笔人身保险金应由郑某,姚某的父亲两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受领.郑某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这种分配方法损害了自己及与前夫所生之子的合法利益,于是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问保险公司应怎样支付该笔保险金 并说明理由.
日下午,某县幼儿园的男孩舒小强在课间玩耍时,不慎将正在下楼梯的女孩姚翠推倒,致使其腿部骨折.为此,姚翠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00元. 幼儿园的孩子均在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给姚翠赔付了保险金1800元.然而,姚翠的父亲在得到保险金后,认为女儿的受伤是舒小强的过错造成的,尽管保险公司已赔付,但舒小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要求舒小强之父赔偿其女医疗费计1800元.舒小强之父则认为,姚翠的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再赔没道理;如果他给姚翠赔了医疗费,保险公司又向他追偿付给姚翠的保险金,姚翠就会获双重赔偿.所以,舒小强之父便以姚翠不能获双重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问舒小强支付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日,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1月3日零时.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投保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因此,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孙某夫妇的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违反内部规定承保 保单是否有效
诉外A(被保险人)同Y(保险公司,被告)之间签订了死亡保险金为
4500万日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为14万日元(一次性交费).投保3个月后,A在某日中午驾车外出时,车从港湾的岸边坠入海中,溺水而死.A的妻子X(原告),遂向Y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Y以A是自杀为由,拒绝支付A的死亡保险金.为此,X遂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院在审理后,认定A确属自杀,驳回了X的请求.X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向高级法院提起控诉.高级法院重新审理以后,认为由于认定A自杀的根据不足,不能确定A是否是自杀.因此改判Y败诉.判决Y向X支付A的死亡保险金.
黄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于日投保了终身保险10万元,并
附加住院医疗特约保险3万元.日至日,黄先生因脑瘤在天坛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1735.87元,被保险人在治疗结束后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后证实黄先生因脑瘤住院这起事故属于住院医疗保险约定的保险责任,于是向黄先生支付了21394.33元的保险金.黄先生则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问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恰当,请说明理由
甘肃某地一对夫妇于当地派出所领养了一弃婴,并为其办理了蓝印户口.之
后不久,夫妇俩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该婴儿购买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数份人身保险契约,保险金额达35万元.两个月以后某天,养母带养女到公园游玩,小孩溺水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时小孩的养母并不在船上.该养父母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
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1993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
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身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而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对此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
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
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
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请说明理由
某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800 , 000 元.在保险期限内的一次意外事故中造成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残废程度 50% )并两上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残废程度 100% ).
保险人应如何给付保险金
1996年4月,投保人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20年期两全保险,并指定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保费采取10年每月分期缴付方式.1999年10月,王某因病身亡.在理赔过程中,理赔人员发现王某尚未缴纳1999年9月的保险费,但是时间尚未超过30天的宽限期间.
你认为保险公司对本案应怎样处理 说明其原由.
某人凌晨1点起床小便时突然晕倒在卫生间台阶上,头部外伤出血,失去自救呼叫能力,他人在约1个小时后发现送医院,后因颅内大出血死亡,
问是否为意外伤害责任 保险人该作何处理
李某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险,在受益人栏填&妻子&.两年后李某离婚,又与他人结婚.又过一年(保险期限内),李某遇车祸身亡.李某的前妻和现妻都去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某厂女工王某于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A,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2)B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江某早年父母离异,与父亲,爷爷一起生活,后父亲重新结婚,一家四口人生活在一起.江某工作后,单位为职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江某指定受益人为父亲.保险期间,江某去海边游泳,头发粘上油污,其用汽油洗发,不幸因头静电起火,烧成重伤身亡.江某死后,爷爷正要通知出差在外的父亲,父亲竟在外地遭车祸身亡,死亡时间比江某晚一天.其后,江某的爷爷,生母和继母都提出了保险金请求.
问:这笔保险应当由谁受领 为什么
丈夫将临产的妻子送进医院后,拿出40元钱,委托妻子的姐姐为妻子投保了母婴安康险.姐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征得丈夫和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已神志不清),将自己填入投保人和受益人栏.事后,丈夫索要保险单,姐姐却执意不给.妻子剖腹产后,婴儿和母亲先后死亡.丈夫和姐姐都认为自己应当得到的保险金.
问:谁应当得到这笔保险金 为什么
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 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日,高某以妻子林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终身保险及附加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1295元.根据上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残而支出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日,高某报案称,被保险人林某在家中搞卫生擦玻璃,不慎从5楼阳台摔下,造成重伤.并以被保险人委托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14181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在日被保险人送往北京红十字急救中心抢救时,当时急救病历上记载的事故发生原因是被保险人林某因与高某吵架,从5楼跳下.因此,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为由,作出了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林某不服,诉至法院.
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础知识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某厂女工王某于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A,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2)B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江某早年父母离异,与父亲,爷爷一起生活,后父亲重新结婚,一家四口人生活在一起.江某工作后,单位为职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江某指定受益人为父亲.保险期间,江某去海边游泳,头发粘上油污,其用汽油洗发,不幸因头静电起火,烧成重伤身亡.江某死后,爷爷正要通知出差在外的父亲,父亲竟在外地遭车祸身亡,死亡时间比江某晚一天.其后,江某的爷爷,生母和继母都提出了保险金请求.
问:这笔保险应当由谁受领 为什么
丈夫将临产的妻子送进医院后,拿出40元钱,委托妻子的姐姐为妻子投保了母婴安康险.姐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征得丈夫和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已神志不清),将自己填入投保人和受益人栏.事后,丈夫索要保险单,姐姐却执意不给.妻子剖腹产后,婴儿和母亲先后死亡.丈夫和姐姐都认为自己应当得到的保险金.
问:谁应当得到这笔保险金 为什么
某学校学生A在与同学B打架时,被B打成小腿骨折,经住院治疗痊愈,共花医疗费用2400余元,由B家长全部承担.该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A在保险期间被打伤,故A家长向保险人索赔.
问:保险人该不该给付保险金 为什么
张某于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累积年金保险,根据保险责任,从日起张某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在领取日前,如果张某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单受益人其女儿小红支付身故保险金.由于张某经济状况良好,因此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没有办理领取手续. 然而不幸却在2004年1月降临.张某因意外不幸身故.日该保单的受益人小红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的申请,并提供了被保险人张某身故的证明,那么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是应该给受益人还是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来处理呢
刘先生是上海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每天奔波于城市各处拓展业务.由于经常在外面跑,看到报纸上经常报道的车祸,意外事故如此之多,他不免有些担心,便想为自己购买一些有关保险.刘先生曾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取储蓄终身险并附加了意外险,于是,他再次投保了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一份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三个月不到,刘先生就遭遇了一次意外.一天他赶去见客户,由于时间紧,他走得有点急,在马路一个拐角处猛地撞到一户人家向外打开的铁窗边缘,右眼被撞伤.一开始他觉得撞伤的地方非常痛,但他依然继续赶路.过了一会儿,眼睛渐渐地没有先前那么痛了,刘先生便以为没事了,第二天就没有去医院就诊.2个月后的一天,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右眼戴上眼镜看不见任何东西了,无论用度数多少深的镜片也无济于事.过了一段时间,无可奈何的刘先生只好以右眼失明为由向单位申请进行残疾证明检查.一年之后,刘先生拿到了残疾证.刘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右眼失明,主要是由那次意外碰撞引起的,便拿着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寿险豁免保险费申请和意外伤害理赔申请.经调查之后,保险公司对刘先生右眼失明的过程及结论没有异议,批准了他的寿险豁免保险费申请,但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直接所致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的意外伤残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难以认同他的说法,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江某早年父母离异,与父亲,爷爷一起生活,后父亲重新结婚,一家四口人生活在一起.江某工作后,单位为职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江某指定受益人为父亲.保险期间,江某去海边游泳,头发粘上油污,其用汽油洗发,不幸因头静电起火,烧成重伤身亡.江某死后,爷爷正要通知出差在外的父亲,父亲竟在外地遭车祸身亡,死亡时间比江某晚一天.其后,江某的爷爷,生母和继母都提出了保险金请求.
问:这笔保险应当由谁受领 为什么
1999 年 2 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郑子, 14 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问:本案的凶手郑某能否成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李娇在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宜城市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今年5月,李娇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宜城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李先生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女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女儿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为;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有三:一,作为家长的李某,事先一定知道女儿有先天性疾病,却不如实告知,使其女儿带病投保;二,由于保户的体检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为了节约开支,只能为被保险人做简单的CT检查,一些疑难杂症很不容易被查出,这些都需要保户自己如实提供;三,体检医院虽然由保险公司选择,但是体检医生却不能由保险公司选择,医生与保户联合作弊,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病情,病史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当作是惟一能说明保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
问: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 100 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 ,11 月 3 日 ,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 , 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 11 月 3 日零时 .11 月 4 日 , 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 , 当场死亡 , 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 . 保险公司认为 , 根据该公司投保规定 , 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 , 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 , 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 , 因此 , 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 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 . 孙某夫妇的父母不服 , 向法院起诉 ,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公司违反内部规定承保 保单是否有效
1996年3月,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递增养老保险,指定其大儿子为受益人.1998年5月,陈某因患肾癌病情恶化,临终前,陈某约见当地村委会委员,并立下口头遗嘱,考虑与大儿子同父异母的小儿子尚未结婚,表示将保险金的受益人改为小儿子,特此请村委会向保险公司证明.次日,陈某去世.1998年6月,陈某的大儿子持相关保险资料及陈某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决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就在这时,保险公司又接到了陈某的小儿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申请.陈某的小儿子在提出申请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盖有村委会证明印章的陈某生前口述的遗嘱.保险公司经研究,将10万元保险金支付给了保单上指定的受益人陈某的大儿子.陈某的小儿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订立遗嘱变更受益的行为是否有效,保险金如何给付
两年前,某工厂为单位所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 2 万元,保险期限为 1 年. 3 个月后,该厂职工孙某某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孙某某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孙某某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一个星期后死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孙某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这样处理究竟合理不合理
被保险人32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1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8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34岁,故每年实收保费85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误报.
问:关于年龄误报有几种处理方法 各应如何处理
1996年4月,投保人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20年期两全保险,并指定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保费采取10年每月分期缴付方式.1999年10月,王某因病身亡.在理赔过程中,理赔人员发现王某尚未缴纳1999年9月的保险费,但是时间尚未超过30天的宽限期间.
保险公司对本案应怎样处理 说明其原由.
被保险人武某,系大连市开发区六中一年级学生, 1995 年 9 月由该校集体组织投保中小学生及儿童平安健康保险,投保时指定其母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一年. 被保险人武某的父母于 1993 年 5 月离异.武某同母亲,外婆一起生活. 1995 年 10 月 9 日被保险人与其母,外婆在家中被杀,被保险人在其母,外婆之后死亡.根据《中小学生及儿童平安健康保险条款》第 6 条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平安保险金 3000 元.几乎同时,被保险人武某的舅舅和生父各自向开发区保险公司申请领取该被保险人的平安保险金.
请分析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该项索赔.如果本案中是被保险人先死亡,最后是其外婆死亡,则保险公司又如何该处理
2002 年 6 月 22 日,甲为自己投保了生死两全险,其子乙为受益人. 2004 年 7 月 15 日,甲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在悲痛之后,乙找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确认甲的死亡属保险责任范围.但当保险公司查验乙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时,发现甲投保时所填写的投保年龄 63 岁是虚假的,实际上,投保时甲已经超出了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保险公司遂以此为理由,拒付保险金,只同意扣除手续费后,向乙退还甲的保险费.乙则以甲并非故意虚报年龄,甲不存在过错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乙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为什么
1985 年 3 月, A 市电车公司职工王甲因患胃癌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在家休养.其亲属一直未将真实病情告诉王甲本人. 8 月,王甲见邻居李丙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A 市分公司(以下简称 A 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即委托李丙代其向 A 保险公司提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申请.李丙代王甲填写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写. A 保险公司的承办人也未按规定对此进行核实便准予投保.王甲拿到保险单后,每月如约按期交纳保险费 1 元. 1986 年 6 月,王甲胃癌复发,经多次治疗无效而于 7 月 10 日死亡.王甲之子王乙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 A 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 A 保险公司在审查王乙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王甲死亡病史上载明,王甲在投保时已患胃癌并休养在家,即以王甲投保时已患胃癌,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规定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王乙于 1988 年 1 月至 1991 年 2 月间,数次到 A 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未果,遂于 1991 年 3 月诉至 A 市人民法院.
请分析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该项索赔.
1996 年 7 月 10 日,林某(男, 29 岁)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 保递增养老年金险 20000 元,附加住院医疗险 5000 元. 1997 年 1 月 10-28日,林某因脑出血,左额叶动静脉畸形入院治疗,花费 9794 元,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 5000 元;同年 10 月 10-14 日,林某又以同一病因住院,住院费用计 15985 元,保险公司又足额赔付 5000 元,同时决定终止附加住院医疗险. 林某对于终止附约的决定极为不满,认为既然附加险的保险费与主险的保险费一并交付,那么主险的保险责任未终止,附加险就自然有效,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约,要求保险公司继续承保附加住院医疗险.
请分析林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介绍我国健康保险续保条款的类型,结合判断保险公司可以如何处理该附加险.
庄某 8 岁, 1999 年 9 月 1 日入学报名时投保了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 期限从当年 9 月 2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受益人未填写.当年 9 月 9 日庄某放学 后,因与哥哥吵架负气喝农药致死.庄某之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
请分析保险 公司是否应给付保险金,给付给谁
王先生及其妻子张女士经商议于 1997 年 3 月,由王先生作为投保人,给张女士投保了养老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两份保险的受益人均填写为法定. 1999 年 5 月 1 日晚,王先生与张女士因生意上的事情发生激烈争吵,王先生盛怒之下将张女士扼死.第二天晚上,王先生向公安局自首,公安机关定性为&激发性故意杀人&.张女士父母健在,其父母前来要求给付保险金.
请分析保险人应如何受理
陈女士 1999 年 6 月为其女宋某投保了 5 万元的人寿保险,该险种规定的被保险人最低年龄为 16 岁.宋某 1983 年 10 月出生,投保时年龄尚不足 16 岁,但陈女士在投保书上将宋某的出生年月填写成 1983 年 4 月,保险公司经核保后顺利承保. 1999 年 10 月,宋某在上学途中因横穿马路车祸身故.陈女士悲愤之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请分析保险人应如何受理
1996 年 3 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某天,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聊起保险的事,张先生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有个保障.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张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单. 97 年 6 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未果,于是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请分析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依据是什么
日,夏某为丈夫汪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30万元.保险费为300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受益人为夏某.日,汪某在散步时突然跌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死亡&.事后,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汪某意外跌到,导致脑溢血死亡.保险公司认为:汪某一直患严重的高血压,被保险人是由于高血压而引起突然发生脑溢血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2006年2月,某机械工业学校学生刘某(女,18岁),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和住院安心医疗保险.2007年10月,刘某因发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4万元.出院后,刘某的父母代表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被保险人刘某因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而住院治疗,不属于其投保的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和住院安心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该两个险种均约定: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和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据此向刘某父母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刘某父母接到拒赔通知书后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其女虽然因先天性心脏病住院治疗,但该病却是投保后才发现的,不应认定为是投保前所患的疾病,遂诉诸法院.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张先生在日,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中的住院医疗险,他于同年9月5日因肺炎住院治疗.结果保险公司以其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拒绝理赔.张先生非常想不通:保险的生效日为8月10日,而他是在9月5日住院的.
问:保险公司为何拒绝理赔 何为&观察期&
日,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住院,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30天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疾病住院有30天的等待期).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第三天签发了保险单.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次年4月29日24时止.日,该被保险人因患胆囊炎住院治疗,出院后,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疾病保险事故未超过30天等待期为由予以拒赔,陈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华宗奇为自己办理了终身死亡险,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是其配偶刘艳华,没有指明其他受益人.但是,刘艳华于2004年去世,后,华宗奇于2005年去世.华宗奇有一子一女.其女称,华宗奇临终口头说将她列为收益人,但无证据.
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如何处理
范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女儿范小姐与父亲一起生活,与母亲从无来往.范小姐长大成人,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在外,于是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在投保书身故受益人栏目内填写的是&法定&.6个月后的某日,范小姐因飞机失事死亡.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给付保险金,调查后发现:范小姐未婚,法定继承人有母亲与父亲.范先生不同意前妻李女士取得一半保险金,他们多年没有任何联系,而且,范小姐在填写投保书是,本意也是将保险金留给父亲.
范小姐由于一时之疏忽,是否一定会使年迈父亲失去一半的保险金
2005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缴费期为30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合同约定:1,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1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日期之日5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险金.2,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期满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3倍的保险金.3,免责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008年,夏某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后夏某之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3倍的保险金.
问:根据自杀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余黛琳小姐,36岁,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健安保险公司投保递增养老年金险50000元,附加住院医疗险8000元.日至日,余黛琳小姐因心肌梗塞入院治疗,花费15934元,健安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8000元;日至日,余黛琳小姐心脏病复发住院,住院费用计13557元,健安保险公司又赔付了8000元,同时决定终止附加住院医疗险.余黛琳小姐对于终止附约的决定表示反对,认为健安保险公司单方面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对此,一种意见认为:余黛琳小姐的意见是对的,健安保险公司单方面无权解除保险合同,要求健安保险公司继续承保附加住院医疗险.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附加险的保险费与主险的保险费一并交付,主险的保险责任未终止,不能说明附加险就应该继续有效,健安保险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
问:那种说法正确 为什么
门晓力先生于日投保人寿保险10万元,夫人章莉仁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30日,按年缴付保险费.2004年和2005年都是按时缴纳的保险费,2006年已经过了宽限期,门晓力先生还未缴纳保险费.日,门晓力先生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门晓力先生的申请,门晓力先生也补齐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日,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门晓力先生的夫人章莉仁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章莉仁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章莉仁女士于是起诉于法院.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左女士为其丈夫简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其子简梓.后,简梓与孙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再后,简梓与孙女士离婚,在分割财产时,简梓将该人寿保险的受益权转让给孙女士,由于不愿意让母亲左女士知道,仅仅写了一个书面转让.次年,简梓出差,飞机失事,简梓死亡.后简先生死亡,保险公司准备给付保险金.孙女士出具简梓生前写的书面证明,主张受益权.
孙女士可以得到这笔保险金吗
乔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养老保险,受益人为长子乔武.后,乔某患癌症.临终前,乔某约请居委会几个委员,当面立下口头遗嘱:考虑到次子尚未成家,决定将保险合同之受益人改为次子,特请居委会向保险公司证明.次日,乔某去世.后乔某长子乔武持保险公司有关文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核实后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决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此时,保险公司由接到乔某次子的给付保险金申请,并且出具了有居委会证明的遗嘱.经过研究,保险公司决定将保险金支付给原来的保险单受益人乔武.乔某次子不服,起诉于法院.
问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谁 为什么
某年,张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30万元,作为其子张晓周岁的礼物,指定张晓为受益人.后张某出差,因飞机失事意外身故.经保险公司核实,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全额赔付保险金30万元.就在给付保险金之前,保险公司接到了法院的裁定书:因张某与他人的借款纠纷正在审理过程之中,要求暂时通知支付该笔保险金.数日之后,法院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划拨10万元保险金偿还张某生前债务.保险公司认为:法院无权执行受益人的保险金.由于保险单已经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已经成为受益人个人的财产,不能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核之后,决定终止执行.
问:该笔保险金是否可用于清偿投保人生前的未偿债务 保险公司应怎么处理这笔保险金
50岁的赵先生于2000年购买了一份终身生死两全保险,选择10年分期缴纳保费方式,保险金额为15万元.日,他首期缴纳保费6500元,保险合同生效.该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如在60周岁前身故,其受益人将获得2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30万元.日,赵先生因出差去兰州没按时缴纳保险费.5月11日,赵先生在返回途中因车祸罹难.于是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请根据寿险原理与实务的相关知识分析:①赵先生的保单还有效吗 ②如有效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2002年3月,刘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祥瑞终身寿险&,保单中约定刘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2万元.2003年5月,刘某与彭某结婚.彭某为再婚,与前夫生有一子,归彭某抚养.2004年2月,被保险人刘某在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妻彭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给付12万元人身保险金.但在该笔保险金的分配上发生了争执.刘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之一部分.而刘某的妻子彭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6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与前夫的儿子与刘某的父亲三人均分.
请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向谁支付保险金 理论依据是什么
日,曾某投保长期寿险,保险金额10000元,投保年龄为35岁,年交保费300元.日曾某意外身故,若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曾某①投保时年龄为36岁;②投保时年龄为34岁.
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已知36岁者应年交保费320元,34岁者应年交保费290元) 并简述该赔案的理赔操作流程.
某医院妇产科是某保险公司母婴安康保险代理机构.妇产科因确诊一位临产孕妇怀有双胞胎, 便为其投保了双份母婴安康保险, 每份保险金额为2 000 元,并签发了两份保单.产妇在生产中, 一名婴儿存活, 一名婴儿因重度窒息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持两份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双方在给付保险金额上发生了分歧.保险理赔人员认为, 只能给付2 000 元, 同时退还另一保单的保险费.理由是母婴安康保险一般只能投保一份, 一个婴儿死亡保险金只能给付2 000 元; 另一份保单是保险代办单位承保有误所致, 故应退还保费而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认为, 应给付4 000 元保险金.因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 婴儿保险金额为2 000 元, 投保两份保险, 就应获得双份保险金.提示: 保险代办机构与保险人签具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两婴儿任何一个死亡都构成保险责任.两份保险合同是独立的保险合同.
问:谁的说法正确 为什么
1999 年11 月12 日, 张某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治疗, 同年12 月6 日,张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福馨两全保险合同一份, 保险金额为3 万元.福馨两全附加定期保险( A 型) 合同一份, 保险金额3 万元; 附加医疗保险一份.张某指定自己的妻子何某为受益人.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未向投保人张某直接说明, 张某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2000 年9 月, 张某又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2001 年1 月, 保险公司继续向张某收取这两份保单的保险费, 但拒绝承保附加医疗保险.2001 年3 月22 日, 张某病故.张某的妻子何某作为受益人,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同年11 月29 日, 保险公司向何某发出拒赔通知书, 认为张某在投保前已经被确诊为患有肝硬化等疾病, 但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 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何某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1997 年5 月, 某公司42 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 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 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 就没有将实情告诉他, 假称是胃病.丁力手术后出院, 回单位正常上班.7 月22 日, 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 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1998 年1 月, 丁力旧病复发, 医治无效死亡.后来, 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 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到医院调查并调阅丁力病历档案, 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就已患胃癌并动过手术, 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患癌症因此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 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 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问:投保人在不知真是病情的情况下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冲绳的川口淑子乘坐丈夫渡边洋一驾驶的丰田轿车去百货商场购物, 中途不幸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卡车撞伤.川口淑子头部受到重创, 颈椎也受到伤害.神经受损导致长期头痛,失眠健忘,左眼失明,四肢麻木.交警现场勘察认定卡车司机在事故中负完全责任.其后, 卡车司机投保的&第三者& 的保险公司向川口淑子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费.交通事故发生1 年后, 因再也无法忍受伤痛后遗症的折磨, 川口淑子留下遗书后服毒自杀.渡边洋一请求卡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对川口淑子的死亡进行损害赔偿, 而保险公司以川口淑子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付.渡边洋一遂向冲绳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问:根据意外伤害保险中关于意外的界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995 年11 月27 日, 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5 份, 保险期限20 年, 保险金额每份400 元, 共计2 000 元, 每月交保险费5 元, 宋某指定她的母亲为受益人.1998 年3 月12 日, 宋某所在的麻纺厂发生火灾, 宋某被严重烧伤,治疗了一段时间后, 脸部仍然难以恢复原貌.宋某发现自己容貌已毁, 便起了轻生的念头, 于1998 年8 月6 日乘人不备喝农药自杀身亡.宋某死后, 其母亲拿着宋某的死亡证明,保险证及交费收据到保险公司, 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其母亲认为, 宋某虽然是自杀死亡的, 但她生前曾遭受了意外伤害, 这是造成宋某自杀的原因.因此, 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提出,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7 条第2 款规定, 自杀属于除外责任, 宋某的死亡是自杀所致, 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不能支付.
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50 岁的陈先生于2001 年5 月18 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附加住院医疗险, 主险金额2 万元, 附加险金额1 万元, 保险期限自2001 年5 月19 日至2002 年5 月18 日.2002 年3 月1 日, 被保险人骑摩托车时不慎摔倒, 造成左髋关节脱位,股骨头粉碎性骨折, 住进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治疗8 个月后出院, 回家继续治疗并未间断.出院一年后, 医生确诊: &髋关节脱位, 股骨头坏死&.停止治疗后, 被保险人在其家属的陪伴下来到保险公司, 要求给付住院及在家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和残废保险金.此案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索赔, 住院期限拖延于保险期限之外几个月, 确诊为残废也大大超过了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180 天的定残期限, 所以, 围绕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和残废保险金该不该给, 给多少的问题,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请结合人身保险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应怎样处理该赔案.
2000 年4 月29 日, 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 年5月1 日起至次年4 月30 日止.2000 年4 月30 日, 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 不慎坠崖身亡, 事故发生后, 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对此案的处理, 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并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保险责任应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承担.本案中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期间自2000 年5 月1 日零时起至次年4 月30 日24时止, 如保险事故发生在该期间内,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而王某的保险事故发生于4 月30 日晚, 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因此, 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为2000 年4 月30 日, 保险合同的成立也就意昧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开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 就有权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保障; 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 就应当承担保障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作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改变.保险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 因此, 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给付保险金.
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那种意见成立
1996 年7 月31 日, 纪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 保额达100 万元之巨.纪某当时便填写了投保单, 并于同年8 月2 日向保险公司交付& 预收保费&,保险公司业务员开出了临时收据, 并告知体检后才能决定是否承保.8 月5 日,保险公司签发了纪某的体检通知书, 纪某因临时出差, 当日便离开了该市.8 月10 日, 纪某在返回途中遇车祸死亡.其妻子在清理遗物时, 发现了纪某购买保险的&预收保费&收据, 于是便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0 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纪某虽然交了保费, 但还没有按公司规定进行体检, 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 拒绝支付该笔保险金, 但同意退还预收保费.由于双方分歧甚大, 从而使该案诉请法院解决.
请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该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勇, 男, 40 岁, 1996 年5 月投保了10 年定期死亡保险, 保险金额为50 000 元.投保时, 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 一栏填写的是& 妻子&.1999年6 月11 日, 林勇回老家探亲, 途中发生严重车祸, 林勇当场死亡.之后, 林勇的两位&妻子&在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原来, 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 妻子& 两字, 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 年5 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 其妻子为徐某, 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 于1999 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于是, 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向谁支付该笔保险金
2001 年2 月, 某渔业公司以其职工为被保险人, 向某寿险公司集体投保简易人身保险, 保险期限5 年, 保险金额每人5 万元, 保险费每月30 元.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口头约定受益人为投保人.合同签订后, 某市渔业公司依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对此一概不知.同年3 月4 日, 该渔业公司所属& 闽渔01 号& 在海上失火沉没, 船上公司职工陈阳等20 名被保险人遇难死亡.同月21日, 该寿险公司依约向渔业公司支付20 名死亡被保险人保险金合计100 万元.但陈阳等20 人作为被保险人, 其法定继承人未得到这一笔保险金.同年陈阳等人的法定继承人从新闻媒介中获此消息, 于是向保险公司和渔业公司索要保险金, 但无结果, 为此诉至人民法院.
问:保险公司应怎样支付保险金
1998 年5 月, 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保了终身寿险, 经母亲同意, 受益人为赵某自己.赵某有一个哥哥叫赵刚, 好吃懒做.赵某怕母亲年老无人赡养, 为她买了保险.1999 年9 月, 赵某回娘家看望母亲, 不料因煤气泄漏, 赵某和母亲田氏双双中毒身亡.远在外地的赵刚得此消息后, 赶回家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亲投保后, 认为自己是母亲的亲生儿子, 是法定继承人, 有权领取保险金, 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而此时赵某的丈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受领保险金的申请.
问:保险金应如何支付
1998 年5 月19 日下午7 时左右, 王某因无力还巨额债务而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 20 日当人们发现时, 王某已经死亡.王某之妻知道王某生前购买了人寿保险, 交纳保费已多年.王妻找出了保单后, 便到王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去索要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验看了王妻所带来的王某死亡证明书之后, 做出了拒付的决定.原来, 王某1994 年便为自己买了数份人寿保险.在过去的几年, 王某每年
都能按期如数交纳保费, 由于目前负债在身, 1998 年的保费尚未交纳, 而1998年5 月19 日是保单续保宽限期届满的最后一天.而王某的死亡时间被确定为5月20 日凌晨2 时.
问: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给付责任.
1994 年10 月14 日,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10 份20 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 保险金额为4 040 元, 交费方式为按月交纳, 每月交费10 元, 王某指定儿子王欣为受益人.1996 年5 月后, 王某便停止了交费.1997 年10 月6 日, 在拖欠保费长达1 年零5 个月后, 王某将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交.在办理手续过程中, 业务员问: &你为什么现在才来交费 & 王某说: & 没有钱&.业务员又说: & 保险条款规定, 保险证已失效, 我们要按规定办理复效手续.& 王某说: &为免办复效手续, 我愿多交2 个月的保费&, 业务员为图省事, 立即根据他所说的情况, 收了他的保费.1998 年3 月19 日, 王某因病去世.在处理完其后事之后, 受益人王欣持保险单证及有关证明, 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了解到王某自脱保后, 因身体不适, 曾到医院去检查, 被诊断为患有肝硬化等病症, 并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 王某一直休病假, 直至死亡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公司认为, 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投保条件, 因此,王某申请办理的复效保险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 该笔保险金不给付.王欣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 便到保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问:保险合同双方所签的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为是否有效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1996 年5 月10 日投保了5 万元人寿保险, 缴费方式为年交,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 缴费的宽限期为60 日, 在宽限期内, 保险合同仍然有效.陈先生在1997 年和1998 年均按期交纳了保险费.但直到1999 年7 月10 日, 超过交费宽限期, 陈先生仍未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1999 年8 月2 日, 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 并交纳了1999 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 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2000 年9 月6 日, 陈先生因车祸身故, 此时陈先生还没有交纳2000 年度的保险费.陈先生的夫人杨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 在办理完陈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中止, 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为由, 向杨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并退还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杨女士不服, 诉至法院.
问:保单复效后宽限期应如何计算 该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0 年9 月1 日, 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 万元终身寿险, 指定受益人为其女儿.由于黄女士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 超过60 天交费宽限期后, 保险合同于2001 年11 月1 日失效.2001 年11 月10 日, 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 并交纳了续期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的效力于2001 年11 月10 日恢复.2003 年8 月4 日, 黄女士因工作压力太大自杀身亡.其女儿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 保险合同复效的日期为2001 年11 月10 日,黄女士自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黄女不服, 起诉至法院.
问:保单复效后2年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贾某于1998 年5 月3 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康乐险附加住院安心险一份.在按期交纳了1998 年,1999 年两年的保险费后, 没有按期缴纳2000 年的保险费.2000 年7 月28 日, 贾某以& 排便困难二月余& 为原因到医院检查, 被诊断为直肠癌, 在医院做了直肠癌根除手术.9 月9 日, 贾某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 并在健康声明书中告知为正常.保险公司同意了贾某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11 月, 贾某因病情恶化, 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贾某的儿子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支付死亡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 及时了解到贾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直肠癌的情况, 于是拒绝了受益人的申请, 并单方解除了保险合同.贾某的儿子不服, 向法院提出诉讼.
问:复效时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0 年5 月, A 女士找到寿险代理人B 某为女儿和自己投保了投资,分红,重大疾病等5 种保险, 每年需缴纳保险费1 万多元.不久, A 女士所在的企业经营困难, 家庭收入降低, 因此, A 女士想退保, 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时, A女士发现退保所得到的退保费不足所缴纳保险费的一半.A 女士深感不解, 认为自己的钱存银行后支取时还有利息, 投在保险公司后退保时不仅不给利息, 反倒要扣除一半多的保费.为此, A 女士起诉至法院, 以保险代理人有欺诈行为以及投保的保费超出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为由, 要求全部退还保险费.
问:投保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李某年初通过国家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加入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队伍,并与该保险公司签定了保险代理合同书, 该保险公司向其核发了正式的展业证书.虽然李某非常努力, 但其业绩一直不是太好.半年之后, 李某与保险公司解除了双方签定的保险代理合同.公司通知李某, 务必在解除合同三日内向保险公司交回其展业证书,各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书等业务资料.就在解除了代理合同后次日, 李某以前展业时开发的一位潜在客户赵某决定投保, 打电话给李某,
邀请李某去他家, 希望能够尽快签下保单.李某遂隐瞒了自己已经与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情况, 带上全套的投保资料来到客户家中, 指导客户填好投保书,收取客户保费3 000 多元.但他并没有将这些保费及该客户的投保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后来客户赵某不见寄来保单, 又找不到李某, 就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 得知真相后, 客户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但保险公司声称: 公司早已解除与李某的保险代理合同, 李某已经不具有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其私收保费
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欺骗行为, 而不是保险公司的授权行为, 因此, 保险公司不对李某的行为负任何责任
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合理 为什么
某人投保了一份定额给付式的住院费用保险,保单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天数为4天,每日给付额为100元,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三次住院,第一次住院112天,第二次住院75天,第三次住院60天.
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
某人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从日起至日止.日,被保险人因从高处意外坠楼而导致左上肢永久完全残废,同时丧失右手拇指.试问保险公司应给付残废保险金多少 日,被保险人又因遭遇车祸而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
保险公司是否负责给付保险金 若给付,给付多少
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其前妻生有一子(未成年),其子与投保人,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其继子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去年四月张某因发生车祸死亡,其继母不再与其继子共同生活.投保人第一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没有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写明为:&顺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额由七万元人民币降为五万元人民币后全部领取,现其子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
问:这笔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日中止.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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