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天汇广场农林业有限公司可经营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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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产品卢氏县2014年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林业宣传牌项目招标公告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招标编码:CBL_3614914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
所属地区:河南省
卢氏县2014年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林业宣传牌项目
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受
卢氏县林业局
就卢氏县2014年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林业宣传牌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望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
卢氏县2014年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林业宣传牌项目
二、项目编号:
LSXZTBJYZX(2015)
三、采购方式:
四、项目内容:
公益林宣传牌,
44块(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具有
宣传标牌内容;
. 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报名时间及地点:
日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卢氏县住建局五楼)报名
2、报名时需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注:以上资料提供的
加盖公章。
招标文件获取:凡通过上述报名者,在报名时间内到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招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
1.本项目投标
数额: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从投标单位基本帐户转至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专用帐户并在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财务换取保证金收据。(注:银行转帐以到帐时间为准)
八、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时间,下同)为
分,地点为
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及招标信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十、联系方式
人: 卢氏县林业局
联 系 人: 任石乐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
联 系 人:骆莉萍
卢氏县2014年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林业宣传牌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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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码:CBL_3614914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
所属地区:河南省
卢氏县2014年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林业宣传牌项目
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受
卢氏县林业局
就卢氏县2014年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林业宣传牌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望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
卢氏县2014年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林业宣传牌项目
二、项目编号:
LSXZTBJYZX(2015)
三、采购方式:
四、项目内容:
公益林宣传牌,
44块(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具有
宣传标牌内容;
. 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报名时间及地点:
日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卢氏县住建局五楼)报名
2、报名时需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注:以上资料提供的
加盖公章。
招标文件获取:凡通过上述报名者,在报名时间内到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招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
1.本项目投标
数额: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从投标单位基本帐户转至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专用帐户并在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财务换取保证金收据。(注:银行转帐以到帐时间为准)
八、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时间,下同)为
分,地点为
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及招标信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十、联系方式
人: 卢氏县林业局
联 系 人: 任石乐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卢氏县招投标交易中心
联 系 人:骆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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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田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田渤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博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为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卫固村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法定代表人李某,实际负责人田渤。诉讼代表人钟某,男,日出生。被告人田渤,曾用名田承波,捕前系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辩护人金立峰,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田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宪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钟某、被告人田渤及其辩护人金立峰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10月,被告人田渤投资,以李某、钟某等人的名义成立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借款协议、加盟蔬菜直营店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800余人吸收社会公众资金12515万余元,造成10344万余元不能归还的后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人田渤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参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42万元,造成损失506万余元;田渤下线发展吸收469人资金共计7506万余元,造成损失6266万余元。(二)2012年5月,被告人田渤用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集资人员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公司在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莲池支行的贷款。2011年12月,被告人田渤用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集资人员张某丙75万余元,用于提前归还个人购买的淄博市高新区国贸大厦(新世纪广场)的房产贷款。2011年10月,被告人田渤用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集资人员资金5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买的淄博市张店区荷香园小区房款。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田渤用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集资人员资金9万余元,用于归还妻子王某丙的购车贷款。综上,被告人田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共计189万余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钟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表示没有异议。被告人田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其集资诈骗部分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认为需要说明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其管理的集资账户的资金是由好几块组成的,有集资来的钱,还有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钱、还有其个人向朋友高息借款来的钱以及其夫妻二人的工资。起诉书指控的集资诈骗部分中除了张某丙的那笔外,其余都已归还了。被告人田渤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田渤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田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相关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田渤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其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动用部分集资款归还个人贷款及其他个人用款;(4)被告人田渤在犯罪过程中没有获取非法利益,其所吸收的大部分存款用于支付了本金、高额的利息和佣金;(5)本案的发生是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结果,由于被告人法律观念的淡薄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才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10月以来,被告人田渤以李某、钟某等人的名义投资成立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借款协议、加盟蔬菜直营店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累计向800余人吸收社会公众资金12705万余元,造成10534万余元不能归还的后果,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被告人田渤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参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42万元,造成损失506万余元;田渤下线发展吸收469人资金共计7506万余元,造成损失6266万余元。(二)2011年10月,被告人田渤在管理集资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资款5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买的淄博市张店区荷香园小区房款。2012年5月,被告人田渤在管理集资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资款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公司在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莲池支行的贷款。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庭后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企业信息证实: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股东有李某、钟某、邱某某,以及该公司的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情况。(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信息证实: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税务登记情况;还证实:该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经营资质。(3)中国人民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关信息证实: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时承诺和实际支付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说明材料证实: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在办理田渤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接到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转交的田渤涉嫌集资诈骗的相关材料。审查后,于日立为田渤涉嫌集资诈骗案侦查。(5)郭某某等800余名被害人与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宗证实:郭雪梅等800余人向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集资的时间、借款期限、利率等具体情况。(6)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发破案说明、抓获材料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田渤被抓获归案的情况。(7)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毕某某、赵某、张某某涉案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在办理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扣押了以上三名人员的涉案物品一宗。(8)被告单位的蔬菜基地投资账目复印件九页证实: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蔬菜基地投入资金情况。(9)招商加盟说明书、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宣传材料证实: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印制台历、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公司的农业经营状况,以及向社会公众宣传高息集资的事实。(10)借款合同及还款明细证实:被告人田渤个人经营的淄博天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日向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莲池支行借款200万元,日到期。期间,被告人田渤向该贷款账号归还50万元。(11)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田渤此次犯罪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2)淄博市公安局科技园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渤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8月到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内勤工作,被告人田渤作为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在淄博地区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以及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宣传方式、宣传内容、存款返利的具体程序等;还证实:毕某某以公司副总经理身份宣传高息集资业务,收取集资结算报表;在淄博区县有赵某、王某甲等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发展社会公众向公司集资。(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内勤期间,曾受被告人田渤安排给集资的客户开具借款协议和收款收据;并证实:公司平时是被告人田渤管理。(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帮助被告人田渤的妻子王某丙在被告人田渤的衣服里找到两个金士顿红色U盘,内有被告人田渤以前经营公司时的账目资料,其将U盘交给了公安机关。(4)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蔬菜基地的出纳工作,有时会有一些人去参观;还证实:其办理过两张银行卡被田渤用过。(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田渤的家庭财产情况,以及其从农业银行办理的4张银行卡中有3张是田渤在使用;还证实:购买淄博市张店区荷香园小区的房子时,田渤的父亲出了10万元,田渤出了55万元钱,是通过银行转账转的,该房落户在田渤名下,其作为田渤妻子是共有人。(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被告人田渤让其到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蔬菜基地管理财务,该蔬菜基地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目。(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左右,其在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设在桓台的蔬菜直营店工作,直营店的人员的工资由被告人田渤直接打到员工的工资卡上,直营店每天的流水账会报给田渤。3、被害人陈述郭某某等80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证实:通过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宣传介绍,其各自分别通过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田渤、毕某某、赵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郭某、郭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人参与向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集资的原因、数额、方式、利率、获取的利息、好处费及最终遭受的损失情况。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田渤的供述材料证实:其假借李某、钟某、邱某某的名义成立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的天汇公司资金紧缺等原因,学习安徽威龙三农公司的融资模式,在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口口相传、印制台历、举行宴会、实地参观等形式,以向社会公众许诺高利息、向介绍人支付佣金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蔬菜直营店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是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毕某某系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对外宣传集资业务,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及发展人员向公司集资,赵某、王其新等地区负责人在各自的区县积极帮助公司发展人员向公司集资,并获取佣金。以及集资人投资的存款、获利的运作程序,介绍人佣金返还等情况;还证实:其本人实际掌管和支配集资款,期间,其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部分集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公司的银行贷款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和经过。(2)同案毕某某、赵某、郭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乙、魏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的供述材料证实:2010年至2012年,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返还给拉集资的人佣金。被告人田渤系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毕某某是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宣传介绍集资等事宜,根据借款协议定期向集资人返还本金和利息,支付介绍人佣金、好处费,并从中获取佣金的事实。赵某等10人到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集资后,为获取佣金和好处费,以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组织集资人接受宣讲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息集资的事宜,并为集资人员办理借款协议、收款收据、利息和佣金返还等事宜,积极帮助该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从中赚取佣金的犯罪事实。5、鉴定意见淄博华盛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和补充鉴定意见证实: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田渤吸收801人资金共计元,造成损失元。其中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吸收286人资金共计元,造成损失元;田渤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46人资金共计7420000元,造成损失5064800元;还证实:同案毕某某、赵某、郭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乙、魏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各自吸收资金的人员名单、存款金额、损失数额、介绍人等情况。经审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渤集资诈骗张某丙的75万余元和用9万余元集资款归还王某丙车辆贷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本案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借用从事农业经营的形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人造成巨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田渤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渤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田渤犯集资诈骗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某、郭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乙、魏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整体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田渤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田渤主观恶性小、没有非法获利等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田渤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供述涉案集资款的去向,是被告人田渤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的应有内容,属于与职务侵占相关联性的事实,其行为不符合特别自首的条件,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障国家的金融信贷管理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单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田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山东德米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涉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显营审 判 员  罗晓庆代理审判员  刁永超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岳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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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封卷稿)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招商银行大厦A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
A座38-45层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cn网站。投资者在
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重大事项提示
......................................................................................................... 1
本次发行概况
......................................................................................................... 3
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一、本行基本信息.......................................................................................................... 5
二、本行简要历史沿革.................................................................................................. 5
三、本行股本及股东的情况.......................................................................................... 8
四、本行业务................................................................................................................ 11
五、本行资产权属情况................................................................................................ 19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20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
八、本行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29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9
十、三农金融业务........................................................................................................ 46
募集资金运用
....................................................................................................... 54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55
一、风险因素................................................................................................................ 55
二、其他重要事项........................................................................................................ 57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58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58
二、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59
............................................................................................................... 6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重大事项提示
I、本行拟在境内进行本次A股发行。本行拟同步在境外进行H股发行。
本招股意向书是本行仅为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A股股份而披露的。除用于在中国
境内发行本行A股股份外,本招股意向书并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对任何方发
出的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邀请。本招股意向书不得用作且不构成在任何其他司法辖区或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的要约和要约邀请。除中国境内、香港或日本之外,本行并未采取任
何行动或准许任何人在任何司法辖区公开发行本行股份,本行亦未采取任何行动或准许
任何人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司法辖区分发本招股意向书。在任何其他司法辖区分发本招股
意向书或发行本行股份可能是一种受当地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行为,除非这种行为已
根据当地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或得到豁免。
就本次A股发行,A股投资者仅可使用本招股意向书及本行就本次A股发行披露
的相关信息,而不得使用或依赖本行于境外依法向合资格H股投资者披露的H股招股
说明书及H股发行相关信息。本行特别提示投资者:本次A股发行与H股发行并非互
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本招股意向书与境外分发的H股招股
说明书在内容与格式方面可能存在若干差异,敬请投资者关注。
II、经本行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行拟将
日至日期间的净利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及
20%的一般准备后,与期初未分配利润之和作为可供分配利润,向截至
日(含当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特别分红”)。上述特别分红所基
于的净利润按照经审计的截至日前六个月的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下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银行口径净利润的较低者确定。如该
期间本行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按有关规定和各股东实际持股天数分别计算各股东应分派
的股利金额。新增股东实际持股天数自交易完成日起计算,本行将基于前述的可供分配
利润发放现金股利,并公告股利分配的实际金额。本行确认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上述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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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照上述方案向发行前全体股东分配股利的基础上,本行日至本
行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期间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新老股东共
III、鉴于三农金融业务对本行业务的重要性,本行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章“发
行人基本情况—三农金融业务”中披露有关三农金融业务的环境、业务开展、运营及财
务状况等内容。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运营及财务数据已包含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本行业务”和“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
析”等节的全行运营及财务数据中,敬请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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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股数:
不超过22,235,294,000股,占A股和H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
的比例不超过7.00%(未考虑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的超
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25,570,588,000股,占A股和H股
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7.87%(若全额行使本行A
股发行和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定价方式: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本行与联席主承销
商组织路演推介,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
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后每股收益:
人民币【】元(按本行【】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盈率:
【】倍(按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人民币【】元(按本行【】年经审计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
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人民币【】元(扣除发行费用)
发行市净率:
【】倍(按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市净率:
【】倍(按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A股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
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东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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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由联席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
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承销及保荐费用【】万元、律师费用【】万元、会计师费
用【】万元、发行手续费用【】万元、股份托管登记费用
【】万元、印花税【】万元,发行费用合计【】万元
拟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财政部和汇金公司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个月内,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财政部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和汇金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行A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财政部和汇金公司
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证
券审批机构批准转为H股后,转为H股的部分将不受上述三
十六个月锁定期限制。汇金公司承诺境内外法律及监管规定
对汇金公司作为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锁定期限制的,从
其规定。根据本行与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汇金公司四
方签署的关于社保基金理事会入股协议的约定,社保基金理
事会所持已购股份须自交易完成日起锁定五年,或自本行首
次公开发行定价日起锁定三年,以较长时间为准。在本行自
交易完成日起五年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的前提下,在锁定期
满后一年内,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转让总计不超过30%的已
购股份(包括任何由已购股份产生的分股、拆股、送股和配
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转让总计
不超过60%的已购股份(包括任何由已购股份产生的分股、
拆股、送股和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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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信息
发行人名称(中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注册资本:270,0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号码:010
传真号码:010
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
二、本行简要历史沿革
(一)本行的发展历史
本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上世纪五十年代,本行作为
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专业银行,负责组织推动全国农村金融工作,办理国家对农业的投
资拨款和农业贷款。自1963年11月至1965年11月,本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统
一管理国家支援农业资金的拨付和贷放,并领导农村的信用合作工作。
1979年2月后,本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
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之前,本行作为一家国家专业
银行,主要任务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农村资金筹集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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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渠道作用。1994年本行政策性业务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
社与本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本行逐步转型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坚持信贷支农的
同时,加快城市金融业务发展,成为一家网点网络覆盖城乡、服务功能齐全、品牌形象
良好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基础,提高
资产质量。1998年,财政部向本行定向发行933亿元的30年期特别国债,筹集资金用于
补充本行资本金。1999年,本行获准向新成立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剥离3,458亿元
不良资产。
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本行“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
机上市”的改革原则,标志着本行进入建设现代化商业银行的新时期。本行在明确市场
定位的基础上,开展了面向“三农”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积极开拓县域市场。2008年10
月21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实施总体方案》,依据该
方案,本行完成了国家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重大财务重组事项。通过财务重组,本行
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大幅改善,资本实力和财务基础显著增强。日,本
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务重组情况
本行发行上市前,采取了一系列财务重组举措,主要包括:
1、不良资产剥离
日,经财政部批准,本行以日为基准日,按账面原值剥
离不良资产8,156.95亿元,其中可疑类贷款2,173.23亿元、损失类贷款5,494.45亿元、非
信贷资产489.27亿元,财政部以无追索权方式购买该等不良资产。对于该等不良资产,
以日中国人民银行对本行1,506.02亿元再贷款进行等额置换,其余6,650.93
亿元形成本行应收财政部款项,并自日起按3.3%的年利率对应收财政部款项
余额计息。
财政部与本行设立“共管基金”,用于本行应收财政部款项本息的支付。“共管基金”
的所有权属于财政部,该基金由本行和财政部共同管理。本行受财政部委托对剥离的全
部不良资产及对应的表外应收利息进行管理和清收处置,本行依据财政部的安排收取代
理处置不良资产的手续费。“共管基金”的存续期暂定为15年,资金来源包括本行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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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存续期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向财政部派发的现金股利、财政部委托本行处
置不良资产的净现金回收中扣除回收费用后的部分、财政部减持本行股份获得的收入中
用于“共管基金”的部分、财政部等部门拨入的其他资金以及共管账户资金存放期间产
生的利息收入。
财政部根据不同资金来源的结算时间分期偿还本行应收财政部款项。一般而言,来
源于本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现金股利的资金按年度偿还,处置不良资产净回收资金按
季偿还,财政部拨入的其他资金不定期偿还。至日,如果“共管基金”不
足以全额支付相关款项,财政部商本行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采取“共管基金”延期、给
予资金支持等方式,解决尚未支付的相关款项。
2、国家注资
日,汇金公司向本行注入约190亿美元资产(与1,300亿元人民币
等值)。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于日签署《发起人协议书》,财政部以截
至日(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的本行净资产权益为基础,保留1,300亿
元作为对本行的出资,汇金公司以上述向本行注入的约190亿美元资产(与1,300亿元
人民币等值)作为对本行的出资。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日,银监会以《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批复》(银监复[2009]13号)批准本行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月13日向本行颁发机构编码为B01的金融许可证。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本行颁发了注册号为4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本行正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00亿元,财政部与汇金公司作
为发起人,分别拥有本行50%的股份。
(四)发行次级债券
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基础和优化资本结构,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9
年5月20日,本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次级债券,包括5+5固定利率、5+5浮
动利率及10+5固定利率三个品种,筹集资金500亿元。该次发行的次级债券使本行的
资本充足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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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保基金理事会入股
日,财政部、汇金公司、本行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署《关于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社保基金理事会以总金额155.20
亿元认购本行向其新发行的100亿股股份。日,本行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人民币2,700亿元,财政部、汇金公司、社保基金理事会所持本行股份的比例分别约为
48.15%、48.15%、3.70%。
三、本行股本及股东的情况
(一)本行A股和H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行A股和H股发行前总股本为2,700亿股。不考虑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的超额
配售选择权影响,假定本次发行A股22,235,294,000股,H股25,411,765,000股,则A股和
H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为317,647,059,000股,本行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A股和H股发行后
本次A股和H股发行前
(均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130,000,000,000
127,705,882,344
130,000,000,000
130,000,000,000
10,000,000,000
10,976,470,582
0.社保基金理事会
1,317,647,074
10,000,000,000
12,294,117,656
其他A股股东
22,235,294,000
其他H股股东
25,411,765,000
270,000,000,000
317,647,059,000
本行A股和H股发行前总股本为2,700亿股。如果全额行使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
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假定本次发行A股25,570,588,000股,H股29,223,529,000股,则A股
和H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为324,794,117,000股,本行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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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A股和H股发行后
本次A股和H股发行前
(均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130,000,000,000
127,361,764,737
130,000,000,000
130,000,000,000
10,000,000,000
11,122,941,167
0.社保基金理事会 H股
1,515,294,096
10,000,000,000
12,638,235,263
其他A股股东
25,570,588,000
其他H股股东
29,223,529,000
270,000,000,000
324,794,117,000
(二)A股发行前本行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A股发行前,本行股东财政部、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理事会之间不存在关联
(三)财政部、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份情况
1、财政部、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
在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财政部及汇金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将被登记
为A股。上述股份将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获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财政部和汇金公司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财政部
和汇金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行A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
财政部和汇金公司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审
批机构批准转为H股后,转为H股的部分将不受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限制。财政部
承诺,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自本行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以
A股、H股较早交易时点起算)一年内不会转让该等股份。汇金公司承诺境内外法律及
监管规定对汇金公司作为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锁定期限制的,从其规定。
在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社保基金理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
份将被登记为A股。上述股份将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获批准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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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等股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审批机构批准后亦
可转换为H股。根据本行与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汇金公司四方签署的关于社保
基金理事会入股协议的约定,社保基金理事会所持已购股份须自交易完成日起锁定五
年,或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定价日起锁定三年,以较长时间为准。在本行自交易完成日
起五年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的前提下,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转让
总计不超过30%的已购股份(包括任何由已购股份产生的分股、拆股、送股和配股);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转让总计不超过60%的已购股份(包括任何
由已购股份产生的分股、拆股、送股和配股)。
2、国有股减持
根据国家有关境内外资本市场国有股转持、减持的规定及《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
行国有股权转持方案的批复》(财金函[2010]44号),在本行本次A股和H股发行时,
财政部、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理事会需按照本行本次A股和H股发行融资额的10%进
行国有股转持,转持股份划转至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每家国有股东按照在本行国有股
中所占比例计算各自应转持的股份数。财政部以转持股份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相关股份
划转社保基金理事会后,该部分股份的投票权仍由财政部行使。汇金公司以一次性上缴
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并应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如采用外币资金上缴,按照缴纳
日汇率折算。
本行不会从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股份或社保基金理事会日后处置该批
股份的行为中收到任何资金。
3、转让于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本行于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所发行的股份一般将受
此法定限制。然而,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国有股转持中取得的本行H股股份,将不受此限
根据有关境内国有股转持的相关规定,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国有股转持中取得的本行
A股股份,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四)关于类别股东的情况
在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A股及H股都是本行股本中的普通股。然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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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外,中国境内法人或自然人一般不得认购或买卖H股。至于
A股则只供中国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或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
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本行以人民币支付所有A股股息,以港币支付所有H股股息。
另外,A股和H股根据本行章程的相关条款而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两类股份的
差异包括类别股份权利的条款、寄发股东通告和财务报告、争议解决、不同股东名册的
股份登记、股份转让过户方法和委任股息收款代理等事宜。此外,更改或撤销类别股东
的权利须于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批准。然而,类别股东表决的程序并
不适用于:
经本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批准,本行每隔十二个月单独或同时发行不超过
已发行的A股及H股两者各自20%的股份;
本行的A股及H股的发行方案自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实
本行发起人和社保基金理事会获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审批机构批准
将其股份转换为H股。
A股和H股在所有其他方面都具有同等地位,特别是对本招股意向书公告后派发股
息拥有同等权利。A股与H股一般不可互相转换,也不可互相替代,在本次发行完成后
本行A股与H股的市价有可能不同。
四、本行业务
(一)本行经营范围
本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银监会颁发给本行的《金
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1)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二)本行业务概况
以资产、贷款和存款总额计,本行是中国领先的商业银行。截至
日,本行资产总额88,825.88亿元,占全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1.3%;贷款总额41,381.87
亿元,占全国银行业贷款总额的9.7%;存款总额74,976.18亿元,占全国银行业存款总
额的12.3%。按2008年税前利润计,本行位列《银行家》杂志“世界银行1000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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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境内分支机构数量计,本行拥有大型商业银行中覆盖范围最广泛的销售网络,截
至日,本行拥有23,624家境内机构。凭借覆盖广泛的服务网络,本行
可为全国各类公司、机构和个人客户提供全面的产品和服务。本行在诸多领域居行业领
先地位,包括:
截至日,拥有约3.2亿个人客户。本行相信,以个人客户数量
计,本行是中国最大的零售银行;
拥有大型商业银行中覆盖范围最广泛的境内物理网络和数量最多的ATM;
年,银行卡发卡总量、卡存款、借记卡消费额指标连续四年居同
2009年,代理新单保费规模居同业第一,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居同业第二;
截至日,按托管的资产规模计,是国内第二大托管银行和国内
最大的保险资金托管银行;
2006年实现数据大集中,信息科技水平在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2008年度中国
企业信息化500强”中排名第五。
受益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并凭借覆盖广泛的销售网络以及客户基础,本行在城
市地区具有领先地位,并将进一步强化这一地位。截至日,本行在城
市地区的贷款总额和存款总额分别为29,447.74亿元和44,629.72亿元,分别较2008年
12月31日增长29.8%和24.6%。
在中国发展迅速的广大县域地区,本行是最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和领导者。本行
通过位于县域地区的2,048个县级支行和22个二级分行营业部,向县域客户提供广泛
的金融服务,上述业务统称为三农金融业务,又称县域金融业务。本行相信,在县域地
区已有的市场领先地位、大型商业银行中最多的营业网点,将使本行显著受益于经济结
构转型、有利的国家政策以及城镇化进程。截至日,本行在县域地区
的贷款总额和存款总额分别为11,934.13亿元和30,346.46亿元,分别较2008年12月
31日增长43.4%和20.7%。
本行相信,“中国农业银行”已成为中国最知名的金融服务品牌之一。良好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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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本行赢得了众多国际、国内的荣誉和奖项。2009年,本行荣获《亚洲银行家》
杂志“现金管理成就奖(中国区域)”、《银行家》杂志“公司业务类金融产品十佳奖”。
2008年,本行荣获VISA国际组织评选的“业务卓越进步奖”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评选
的“最佳产品设计奖”。
本行总部位于北京,除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外,本行还在香港、新加坡设有分行,
在纽约、伦敦、东京、法兰克福、首尔和悉尼设有代表处。此外,本行还在香港拥有全
资子公司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农银财务有限公司。
(三)本行的竞争优势
1、显著受益于未来中国城乡经济的协同发展
作为一家纵贯城乡,并在城市与县域两个市场均占据主流地位的大型商业银行,本
行具备通过覆盖城乡的一体化平台向客户提供全面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而把握中国未来
增长机会的独特条件。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进程进一步加速,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
经济结构转型加快,这些都将为中国未来城乡经济的长期增长提供重要的内生动力。此
外,作为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计划继续重点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
展,并且已在实施一系列重大经济发展措施。2007年至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
的支农资金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9.6%。本行相信,这种趋势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
间内持续下去。受益于国家扩大内需,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加快城镇化进程与地区协调
发展的多项措施,县域经济的增长潜力已开始显现,县域生产总值占全国GDP的比重
由2001年的45.9%上升至2008年的49.6%。本行相信,城镇化进程将在未来继续推动
县域经济增长,进而带动整个银行业县域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而凭借已有的市场领先
地位,本行将显著受益于未来中国城乡经济的协同发展。
本行努力确保在城市和县域两个市场上业务的均衡发展。本行在城市和县域地区广
泛和庞大的客户基础,将使本行继续保持独有的竞争优势。
2、覆盖全国的网络体系与电子银行渠道的有机结合
本行拥有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络,分支机构数量在大型商业银行中位居首位。截至
日,本行拥有23,624家境内机构,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99.5%的县级
行政区。本行在经济发达地区亦保持较高的网点渗透率,截至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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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分别拥有3,116家、2,590家和3,355家分支
机构,在大型商业银行中均居第一。
作为网点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延伸,本行建立了功能齐全、全面渗透的电子银行交易
渠道体系,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ATM、非现金交易终端等。
本行还拥有以7?4小时客户服务中心、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为代表的行业
领先的电子银行服务渠道体系。截至日,本行拥有ATM41,011台,在
大型商业银行中排名第一。2009年,按交易笔数计,本行49.8%的业务通过电子渠道完
强大的物理和电子渠道优势为本行提供了强有力的营销平台和综合化经营基础,有
利于本行开展交叉销售,为客户提供更优质、便捷、全面的服务,使得本行在存款、贷
款、结算、托管、代理、银行卡等产品和业务领域占据优势地位。
3、庞大、多元化且富有潜力的客户基础
本行通过广泛的多渠道分销网络,建立了庞大且多元化的公司和个人客户基础。
截至日,本行拥有约260万个公司客户,其中有贷款余额的约6.8
万个;拥有约314.7万个对公人民币结算账户、5.1万个现金管理客户、2.5万个常年财
务顾问客户。与此同时,本行不断优化客户结构,与众多大型集团、行业龙头企业、政
府部门、金融机构建立全面深入的合作关系。截至日,本行与国务院
国资委下属129家大型中央企业中的62家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与国内59家保
险公司、93家证券公司、161家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本行拥有中国最庞大的个人客户群体,截至日,本行拥有约3.2
亿户个人客户,其中有贷款余额的约824万户。本行还拥有优质的个人存款客户群体,
截至日,本行存款超过20万元的个人客户约301万户,其存款总额占
全行个人存款总额的比重达38.2%。庞大的客户基础使本行能够深入发掘金融产品的交
叉销售潜力。随着本行客户个人财富的进一步增长,财富管理、代理保险和投资等新型
金融服务需求将更为旺盛。
本行相信,庞大且多元化的客户基础将为本行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重要机遇,推动
本行各项业务的竞争实力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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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大的存款基础带来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得益于遍布城乡的强大分销渠道和长期积累的客户基础,本行的负债业务在规模方
面居于同业领先地位。截至日,本行的存款总额为74,976.18亿元,根
据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存款市场份额为12.3%;其中个人存款市场份额为16.5%,在
同业中位列第二。
本行的负债业务在结构与成本方面长期占据领先地位。存款客户结构方面,截至
日,本行个人存款占比达到58.2%,为大型商业银行最高。以个人存款
为主的存款结构,使得本行获得了稳定增长的资金来源。存款期限结构方面,截至2009
年12月31日,本行活期存款占比为55.5%,亦为大型商业银行最高。以活期存款为主
的存款结构,使得本行存款成本在同业中保持领先优势。2009年和2008年,本行存款
付息率分别为1.49%和1.98%,连续保持大型商业银行中境内存款付息率的最低水平。
强大的存款基础为本行提供了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这是本行实现良好财务业
绩的重要因素。
5、快速成长的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一直是本行的发展战略重点之一,本行一体化的物理与电子银行渠道以及
日益多元化的产品服务组合,推动本行中间业务实现快速增长。2009年,本行手续费
及佣金净收入356.40亿元,较2008年增长49.8%。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从2007年的12.8%上升至2009年的16.0%。通过产品创新、资源共享和交叉营销,
本行在结算与清算、资产托管、银行卡、代理保险等业务领域保持传统优势。
2009年,本行人民币结算业务量234.42万亿元。截至日,本行托
管资产规模为13,913.32亿元,居同业第二,其中托管保险资金居同业首位。此外,本
行连续四年蝉联中国最大的银行卡发卡行,发卡量已达3.65亿张,“金穗卡”品牌深
入人心。2009年,本行代理新单保费规模727.80亿元,居同业首位;实现代理保险手
续费收入28.18亿元,居同业第二。
除了传统中间业务,本行的新兴业务也实现了高速增长,对中间业务收入的贡献度
不断提升。在目前获银监会批准提供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约1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获
得基金托管服务资格的17家商业银行中,本行均为首批获准开办业务的商业银行之一。
2007年至2009年,本行顾问和咨询费收入、电子银行业务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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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07.2%和84.2%。此外,本行积极拓展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等具有强劲
增长潜力及广泛潜在客户的业务领域。
6、持续强化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近年来,本行通过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不断强化风险管
理与内部控制能力。
本行确立了稳健型的风险管理战略,并持续推进风险管理与组织结构改革,实现全
行风险管理的集中统一,增强风险管理体系的集中性、独立性和有效性。本行致力于完
善适应本行业务特色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了全行统一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并结合
行业信贷政策实施客户名单制管理,实现专家专职审贷。本行通过开发风险限额管理、
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系统,并对公司类客户实施贷款十二级分类管理、客户评级系统等,
进一步加强了风险管理工具与体系。本行制定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计划,推进内
部评级法的实施,还将经济资本管理工具的运用从信用风险扩展至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此外,本行开始推行风险主管和风险经理派驻制试点,由一级分行向二级分行派驻
风险主管,二级分行向支行派驻风险经理。本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努力使资产质量不断
改善,本行境内贷款组合正常贷款迁徙率从2008年的3.35%下降到2009年的1.65%。
本行建立和完善了内控合规体系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了内控合规管理水平,进一
步加强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降低操作风险,减少诈骗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发生。
7、领先的信息技术平台
本行是拥有国内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的商业银行之一。本行于2006年完全实现
数据大集中,逐步建立起以全国数据中心为核心,覆盖全国2万多个网点,集中连接全
国17万余柜员的集中式计算机网络。本行信息科技水平在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2008
年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中排名第五。另外,本行正在建设新一代核心银行系统,将
对现有信息科技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以更好地满足本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本行已建成了覆盖全行分支机构、支撑各个业务经营管理关键领域的管理信息系
统,有效整合了柜台、网上银行、客服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消息平台等各类客
户服务渠道,能够为本行管理层以T+1形式提供财务和运营数据,并为本行客户提供
全面、高效、优质的服务。本行还重点建设了满足三农金融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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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了三农金融业务的信息科技应用水平。
8、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本行的管理团队年富力强、经验丰富、锐意进取。本行董事长项俊波先生历任国家
审计署副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等职,具有丰富的审计监督和金融宏观调控经验。
本行行长张云先生服务本行超过20年,历任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本行监事长车迎
新先生历任银监会主席助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等职,具有丰富的金融监管
经验。本行高管层在金融业平均从业年限超过20年,有丰富的银行业管理经验。本行
管理团队均具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经历,熟悉银行业务的经营与管理,对中国银
行业尤其是县域金融有着深刻的认识。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带领本行顺利完成了财务重组,并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方
面全面推进综合化改革。在管理团队的领导下,本行的经营实力得到明显增强,财务业
绩显著提升,正朝着世界级一流商业银行的目标不断迈进。
(四)资本管理
为改善和加强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管理办法》和《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等制度要求,本行制定了《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资本规划》,并经本行于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资本管理的基本原则
(1)持续满足监管要求,保持合理的资本水平,实现资本充足水平与股东价值最
大化的结合。
(2)不断完善以经济资本管理为核心的价值管理体系,优化资产结构,合理配置
经济资本,覆盖各类风险,保障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3)合理运用各类资本工具,优化资本总量与结构,提高资本质量,降低资本成
2、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
根据本行资本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监管
要求以及本行的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在不发生经济金融形势严重恶化等情况下,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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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2010年至2012年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为:
核心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
3、资本补充机制
本行优先通过利润留存方式补充资本金。本行还可能采取多种外部补充资本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次级债券、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混合资本债券、配股、增发以及
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4、资本管理措施
(1)增强盈利能力,提高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本行将通过加快业务经营转型、
促进收入多元化以及提高运营效率等多种措施,提高本行盈利能力,同时通过确定合理
的分红比例,增强本行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
(2)探索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充分运用现行资本监管法规框架内
的各类工具和渠道,不断探索和创新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3)完善资本约束机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加强资本预算管理,加大经济增加
值(EVA)和风险调整后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等经济资本相关指标的考核力度。
树立资本约束意识,以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优化经济资本配置管理,引导全行
调整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优先发展综合收益高、资本占用少的业务,降低资本消耗。
(4)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建立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建立并不断完善资本充足评估
程序,将其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风险计量技术的运用,改善经济
资本计量,确保资本水平与本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5)加强资本规划管理,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根据宏观经济和监管环境的变动
以及本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进展情况,结合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资本规划,
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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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行资产权属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日,本行拥有共计27,546宗、总面积为25,237,541平方米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使用权中,包含:12,720宗、总面积14,314,186平方米以国
家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2,990宗、总面积共计为8,959,294平方米以
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29宗、总面积共计为131,479平方米以租赁方式取
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40宗,总面积为1,101,628平方米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以上土地,本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本行另有1,367宗、总
面积为730,954平方米的土地,本行未能取得行政划拨、出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日,本行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其他国家拥有37,619
项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0,457,237平方米;租赁8,170项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173,782
(三)在建工程
截至日,本行拥有共计278项、拟建的建筑面积共计807,133平方
米的在建工程,此外本行还拥有其他装修和附属工程,以及374项、建筑面积共计
684,696平方米的已签订合同的购买中物业。
(四)无形资产
截至日,本行境内商标共计303项,其中已注册179项,已获受理
的注册申请124项,境外商标共计35项,其中已注册12项,已获受理的注册申请23
项;本行境内专利共计29项,其中已取得专利权2项,已获受理的专利申请27项;本
行境内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50项(其中有7项为从第三方受让取得,相关
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中);本行境内已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共计10项;本行境
内非专利技术共计621项。
(五)本行特许经营情况
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获得的主要业务许可情况如下:
1、金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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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总行已取得中国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1)。
本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已取得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各地工商行政
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已就其从事的业务取得本行的授权文件。
2、结汇、售汇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开办结汇、售汇
业务需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根据外汇管理局于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
银行变更结售汇业务资格机构名称的批复》(汇复[2009]15号),本行已取得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本行境内分支机构已取得有关外汇主管部门的
批准或备案文件。
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本行持有中国保监会于日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
编号为474000),有效期至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
本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正在申办过程中。其中,绝
大部分本行分支机构的上述资质证照的证载权利人已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鬃分(支)行”,少部分尚在办理更名手续,该等名称变更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此外,本行已就从事的其他业务取得了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外汇
管理局、中国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鉴于财政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汇金公司不从事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本行与控
股股东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
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照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的关联方包括:(i)持有本行5%以上
股份的主要股东;(ii)本行的控股子公司;(iii)本行合营及联营企业;(iv)关键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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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v)受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
1、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外,无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行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主要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股权比例(%)
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农银财务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绩溪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在报告期内,本行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无重大交易,截至日止无重大交
3、本行合营或联营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本行将共同控制的企业界定为合营企
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无合营企业。本行将对其虽无控制但能够施加重
大影响的实体视为联营企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主要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股权比例(%)
生产、加工、销售各类食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品、食用油及农产品
注: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本行接收抵债股权形成的投资。
在报告期内,本行与联营企业之间无重大交易,截至日止无重大余额。
4、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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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本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个人客户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包括提供长期贷款、短
期贷款、消费贷款、信用卡贷款、按揭、担保、第三方贷款抵押、票据贴现等)。使用
本行提供金融服务的个人客户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
士。本行预计上市后将继续向关联人士提供上述金融服务。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士提供的金融服务参考市场利率及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在报告期内,本行与上述关联人士之间无重大交易,截至日止无重大
5、受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不存在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受其直接控制的企业。
6、独立董事对本行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本行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此,独立董事
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及境内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近
三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行董事
务性别年龄国籍
任期起止日期
1993年至1999年任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国
家审计署审计管理司副司长、国家审计署京
津冀特派办特派员,1999年至2002年任国家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2002年2月任国家审
计署副审计长,2004年7月任人民银行副行长
(其间:2005年8月至2007年6月兼任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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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性别年龄国籍
任期起止日期
行上海总部主任),2007年6月任中国农业银
行行长。目前还担任中国银行业协会常务理
事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会长。2009
年1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执行董事,负责本行的业务战略和整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广东
省分行副行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
2001年3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兼人事
2.01部总经理,2001年1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
长,2009年1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负责本行
的日常整体运营和风险管理相关事宜。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代理
业务部副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安徽
省分行行长,2002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
助理兼安徽省分行行长,2003年11月任中国
2.01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3月任中国农业银
行副行长,2009年1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主要负责本
行的个人金融业务、银行卡、电子银行、产
品研发和信息科技相关事宜。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计
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深圳市分行副行长,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股份制改革办公室主任,
2005年10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兼股份制改革办公室主任、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2006年2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份制改革办公室主
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07年3月任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战略管理
与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2008年4月任中国农
业银行副行长,2009年1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2010年4月至今任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主要负
责本行的财务重组、财务会计、资产负债管
理、金融市场业务、国际业务和法律相关事
曾任财政部外汇外事财务司外经处副处长、
财政部外汇外事司对外经济合作处副处长、
财政部外汇外事司对外经济合作处处长、财
2.01政部涉外司外经处处长、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涉外处处长,2001年5月任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副巡视员,2009年1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曾任财政部农业司干部、财政部农业司事业
处副处长、财政部农业司事业处处长、财政
部农业司林业处处长,2006年4月任财政部农
业司副巡视员,2009年1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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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性别年龄国籍
任期起止日期
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曾任中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办公
室副主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办公室主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人事部主任,2006年11
2.01月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顾问。目前还担任中
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女评估师工作委
员会主任。2009年1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曾任人民银行金融体制改革司金融市场处副
处长,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体改处兼货币政
策研究处处长,人民银行研究局货币政策研
究处处长,人民银行驻东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2003年12月任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
2009年1月任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巡视员。曾
担任日本东京大学客座研究员,目前还担任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
学、厦门大学兼职教授。2009年1月至今任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国光大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光
大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5年8月任中
2.01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风险总监,2007
年12月任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行长,2009
年1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
曾任河北省平泉县财政局副局长,河北省财
政厅办公室副主任,河北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副总经
理,2001年1月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评估
管理部总经理,2006年1月任中国长城资产管
2.01理公司天津办事处总经理,2008年8月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研究部总经理。目前
还担任北京工商大学客座教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重组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
会常务理事,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09年1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
1973年至1982年任美国缅因州布兰斯维克郡
的波顿大学历史系准教授兼系主任,1982年
至1999年任JP摩根银行副总裁,JP摩根银行
亚太区房地产部主席、董事总经理,JP摩根
银行中国业务主席,JP摩根银行北京代表处
2.01首席代表,1999年至2001年任普林斯顿大学
东亚研究系访问教授,2002年9月至2006年4
月任摩根士丹利资产服务咨询(中国)有限
公司主席,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任
Countrywide Capital Markets Asia Limited董
事总经理,2008年3月至今任蓝明(北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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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性别年龄国籍
任期起止日期
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席。还曾于2000年至2004
年任上海银行董事,2003年至2004年任南京
市商业银行董事,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历
任深圳发展银行非执行董事长和董事,2007
年1月至2008年9月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09年1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远东及中国区主席,
2004年10月任香港医院管理局主席。目前还
担任香港智经研究中心主席,香港总商会主
席,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大中华区首席顾问,
安永会计事务所香港及中国区高级顾问,香
港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香港健康与医疗发
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大珠三角项目委员会委
员,中国联合国协会董事局成员,英国牛津
大学基金会信托人。2004年被香港特别行政
区委任为太平绅士,2008年被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颁授金紫荆星章。2009年1月至今任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东北财经大学校长。目前还担任中国国
情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市场调查业协会副会
长、中国统计教育学会副会长、中国国民经
济核算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
划学科评审组成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
评议组(应用经济学)成员、国家统计局咨
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教学
2.01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统计教材编审委员会
委员、全国统计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奖励委
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科学研究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西安统计研究院特邀
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山西财经
大学兼职教授、《统计研究》杂志编委等。2009
年1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二)本行监事
年龄国籍任期起止日期
曾任人民银行卢氏县支行行长,洛阳地区分
行副行长,三门峡分行行长,信阳分行行长,
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副
局长,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
2.01察局局长;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副
书记、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局长;银监
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2005年2月任银监会主
席助理,2005年12月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
事会主席,2009年1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年龄国籍任期起止日期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负责本行的监督管理工
曾任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副处长,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副处长,财政部世界银行司副
处长、处长、副司长,财政部国际司副司长,
2000年7月任中国银行监事会副局级专职监
事、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2001年11月任中
国银行监事会正局级专职监事、监事会办公
室主任,2003年7月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会正
局级专职监事、监事会办公室主任。2009年1
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
曾任人民银行科教司基建财务处副处长、人
民银行教育司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人民银行
威海市分行副行长、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综
合业务处副处长,2000年7月任中国银河证券
公司监事会副处长,2003年8月任交通银行监
事会正处级专职监事,2004年8月任中国农业
2.04银行监事会正处级专职监事,2008年4月任中
国农业银行监事会副局级专职监事。曾担任
第七届、第八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西城区政协常务委员。2009年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
事。2009年4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研究室政策研究处干部、
副处长,发展规划部政策研究处处长,发展
规划部总经理助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助理,
1998年5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副总
经理,2000年1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培训部副
2.04总经理,2002年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培训
学院副院长,2003年1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法
律事务部总经理,2006年6月任中国农业银行
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2008年7月任中国农业
银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09年4月至今任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曾任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干部、副科长,丰
台区办事处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
行丰台区支行副行长,教育处副处长,信用
合作管理部副主任,科技处副处长,东城区
支行行长,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4年11
2.0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2000
年1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2003年1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行
长,2008年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负责
人。2009年4月至今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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