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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律专家:大学生兼职打工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大学生兼职打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制图/莫晓莎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选择进入中小企业就业,而兼职打零工更成为部分毕业生的第一份工作。然而,一些不正规的小公司恶意拖欠工资,巧立名目扣钱让初出茅庐的毕业生们无可奈何。为此,本报邀请两位律师就此类问题为大学生打工、讨薪出谋划策。
  案例1.大学生打官司讨回人生第一份工资
  日,上海市金山区法院举行了一场发放职工工资款的活动,为16名来沪就业的大学生发放近9万元工资款。来法院等待领工资的大学生们都曾在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打工,由于经营不善,这家公司拖欠职工大量工资。从2012年8月份开始,职工陆续向松江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日,职工与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公司承诺于9月4日前支付。然而,企业负责人非但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反而四处隐匿逃避支付。在此情况下,16名职工陆续向金山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的努力下,这些大学生终于拿到了自己的人生第一份工资。
  案例2.拖欠大学生工资公司收到罚单
  2012年5月,刚刚毕业的南昌大学学生小刘等三人到金滨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电话营销工作,其间并没有签任何保障合同,只是登记了入职表格。一个多月后,由于公司没有接到业务单子,职工的工资也一直未能按时发放,小刘和另外两个女孩便主动申请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他们去找公司部门经理结算工资,可经理说5月份的工资得到7月中旬才能结算。到了时间,经理却迟迟不给工资。她们打电话给公司占姓总经理,但总经理却以资金不充足为由,告知小刘等人暂时无法发放工资,而且他本人在外地,等到有钱的时候自然会联系她们。小刘称,按照公司规定,他们的底薪是1000元左右,她工作近一个半月,而就是这一个多月的工资居然拖欠了近半年。之后她们找到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调查后向公司开出了罚单。
  主持人:记者 李升
  嘉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磊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建霞
  主持人:根据法律,拖欠工资多久才算拖欠?
  林磊:首先,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时间的要求:第一,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签收。第二,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该给付工资凭证,严格防止用人单位做假工资单,存折上一部分,现金一部分,以此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将来少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凭借工资条,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状况,如果出现问题,也可以作为凭证,同时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三,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工资的日期一旦确定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即应视为拖欠工资成立。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此外,&无故拖欠&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彭建霞:参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具体的发薪日期是双方约定的,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次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主持人:部分企业扣工资作为押金的做法是否合法?
  彭建霞:这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工资支付必须按固定周期全部支付,不可拖欠克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林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管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员工的押金,已经收取的,应予以退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该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起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为防止无良经营者抵赖,被扣取押金时,建议保留证据。同时,在工作过程中,也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一些用人单位以严格管理等借口为由,采取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和扣押身份证等方法,变相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主持人:被恶意拖欠工资应该如何维权?
  彭建霞:拖欠工资是劳动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首先要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拖欠工资的数额,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录音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了足够的证据后可以先和老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林磊:遇到此类问题,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监察部门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主持人:大学生在外兼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林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企业和大学生之间签的往往是劳务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则你与单位的关系将不视为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协议以及民事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由于学生身份特殊,很难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他们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劳务关系,而这种劳务关系又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甚至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人身伤害都难以定性为工伤。建议学生在打工兼职的时候应该选择一些大型的正规企业,因为这种企业有一套成熟的规章制度,也不会轻易做老赖。出去打工前还可以问问学姐学哥,咨询相关信息。在能签合同的情况下最好签合同,虽然这不属于劳动合同,但是有了对双方权利义务较为合理的约定,不仅利于日后的维权,还能按照合同内容起诉。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邵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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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已解答网友210317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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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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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七条原告根据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第八条对申请日在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第十四条日以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八条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发生在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假冒他人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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