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西城怎么划分朝阳区去西城会弹窗吗?

1. 北京旅游攻略必去景点鸟巢

鸟巢周边有以下停车场到非常方便

1、北京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停车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5号北京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内,停车超过1小时计2元,每增加1小时停车费用就增加2元。

2、鸟巢停车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奥林匹克公园内,停车超过1小时计5元,每增加1小时停车费用就增加5元。

3、7天酒店停车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安慧北里,停车超过1小时计10元,每增加1小时停车费用就增加5元。

4、汉庭酒店停车场,位于京市朝阳区小营中路,停车超过1小时计10元,每增加1小时停车费用就增加10元。

5、速8酒店停车场,位于慧忠北路1至2号附近速8酒店停车场,停车超过1小时计10元,每增加1小时停车费用就增加5元

2. 北京著名景点鸟巢

温馨的鸟巢。 北京奥运会不体育场鸟巢,是一个用树枝般的钢网把一个可容10万人的体育场编织成的一个温馨鸟巢!

奥森是北京人对奥林匹克森林公园的简称,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是国家5A级景区奥林匹克公园的一部分,奥林匹克公园内除了鸟巢、水立方等大型体育场馆之外,对于北京市民来说,尤其是住在周边的居民,最受欢迎的就数奥林匹克森林公园了。

大兴线 → 地铁4号线 → 地铁10号线 → 地铁8号线 约2小时 / 43.2公里黄村 950米步行至 黄村西大街站 7站 乘坐 大兴线, 在 公益西桥站 下车 17站 乘坐 地铁4号线, 在 海淀黄庄站 下车 6站 乘坐 地铁10号线, 在 北土城站 下车 1站 乘坐 地铁8号线, 在 奥体中心站 下车(B2口出)810米步行至 国家体育场东(鸟巢)国家体育场东(鸟巢) 黄村 270米步行至 兴丰北大街站 14站 乘坐 937路(或 937支2), 在 广安门北站 下车 20站 乘坐 939路, 在 亚运村站 下车720米步行至 国家体育场东(鸟巢)国家体育场东(鸟巢)

程阳永济桥、三江大侗寨景区、丹洲景区、三江程阳侗族八寨景区、月也侗寨、冠洞景区等。三江大侗寨景区:整个景区包含了木构建筑侗乡鸟巢、三江鼓楼、三江风雨桥,以及侗族历史文化碑廊、月亮街、三江奇石城等景点。

您好 北京鸟巢预约购票平台:巢票小程序

  作为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开闭幕式场馆,国家体育场“鸟巢”4月20日起对外开放啦。

  1.长按官方小程序进入后,点击【鸟巢旅游参观】,提示首次登陆需要填写手机号、获取验证码登陆

经实名制预约进入国家体育场(鸟巢)游览的游客需在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并出示48小时以内核酸阴性证明后,方可进入场馆参观。

如核酸检测时间与已预约参观时间冲突,游客可登录微信“巢票”小程序调整游览安排。

自2022年5月1日起,鸟巢旅游参观时间调整为9:00-18:00(17:00停止检票)。

7. 北京鸟巢周边旅游景点

龟峰峡属于龟峰山景区的一个景点,附近的景点有杜鹃博览园、迎客松、拜寿台、天梭石、仙人脚、能仁禅寺等。

龟峰山的年平均气温16℃,7月份最高气温23℃,森林覆盖率95%,负氧离子含量高达20万个/cm3以上,是名副其实的天然氧吧。龟峰山景区的主要景点包括:

位于龟峰湖畔的杜鹃博览园,是外形酷似北京鸟巢的玻璃建筑物。这里汇集了近千个稀有品种的杜鹃,能实现游客“四季看杜鹃”的美好愿景。

集山水灵秀于一体的原生态峡谷,位于景区北门,整个峡谷没有台阶,全程沿蛇形栈道盘石而上。步行其间,可一窥山的险、崖的峻、林的秀、水的清。

位于杜鹃花海一环线,为董必武来麻城视察游览龟峰山时的题诗。诗中对满山遍野的杜鹃花,作了十分生动的描述,杜鹃花海也以“烂漫红花胜”而闻名于世。

龟峰山上的迎客松,有着600多年树龄。它生长于长寿石径上,苍劲舒展的枝丫像张开的双臂,喜迎八方来客。

走过迎客松,前方就是拜寿台。拜寿台位于龟首的正下方,这里是观赏龟首的最佳地点。

位于龟首之上,又名冲担石。它横搁在龟颈,因形如绳索勒颈而得名。石长约11米,中间宽约2米,平坦如桌,可站立20余人。

位于龟首之上,山上只有一条随着山势开凿的石径,这条石路形如龟背,宽只有数尺,两侧皆是悬崖峭壁,高百余丈,十分险峻。

名山多藏古寺,龟峰山也不例外。能仁禅寺始建于汉桓帝年间,鼎盛时期有殿房等近百间,僧众千余人。

尽显自然造化之神秀的龟峰山,还有更多风景等着游客来发现。

8. 北京鸟巢附近的景点

从故宫前门出来穿过天安门,过了金水桥,往东走就是劳动人民文化宫,这里曾经是明、清两个朝代的皇室家庙,是供奉祖宗牌位、祭祀先人的地方。现在成为首都职工教育、培训、科技与人才交流以及娱乐的地方。

故宫前门出来,穿过天安门,过了金水桥往西走是中山公园。这里曾经是明、清两个朝代社稷坛。1925年,孙中山先生逝世,在这里为他摆放灵柩,举行祭奠。1925年,为了纪念孙中山先生,改名为中山公园。现在,成为著名的旅游景点。

从故宫前门出来过了金水桥,一直往南走,有前门和大栅栏,那里保存着老北京的风貌。

如果从故宫的后门出来,正对着是景山的南门,景山堪称全城的制高点,站在山顶可以将全城的景色尽收眼底。它距离故宫最近。

另外,您从故宫后门出来往西走一站地,便可到达北海公园的前门,从北海公园的前门进去距离北海的白塔比较近。这里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皇家园林。从北海的前门浏览到北海的后门,出了北海的后门就可以看到具有小江南之称的什刹海公园。

什刹海公园有碧绿的荷花,有慢慢前行的游船,风景秀丽,如诗如画。在 什刹海后海的北沿是宋庆龄故居。

在北海后门附近还有个恭王府,曾经是和珅、永璘的住所,1851年成为恭亲王的住所。

在北海后门附近还有个郭沫若故居。

如果您玩的还没有尽兴,可以乘坐13路到达南锣鼓巷,它是北京最古老的街区之一,是我国完整保留元代胡同风貌的棋盘式的传统居民区。这里是品小吃、买小礼品 好去处。

9. 北京鸟巢一日游攻略

  游北京,感受不一样的首都魅力

带小孩游北京,根据兴趣和实际有很多选择,七大类旅游,供大家参考:

  大人小孩都能玩的一类,让孩子们了解中国几千年的文明。

是明清两代的皇宫,又叫紫禁城,是五百年前遗留下来的最完整的古建筑群。故宫,以它那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宝藏和雄伟壮阔的古建筑艺术吸引着无数中外游人。

以湖光山色、曲槛回廊著称的颐和园,象一块晶莹的翡翠,镶嵌在北京西山群峰之前。到过颐和园的游人,无不为其瑰丽秀美而倾倒。

此为明清两代皇帝祭天祈谷之地。有垣墙两重,形成内外坛,坛墙南方北圆,象征天圆地方。

位于北京西城区。具有八百多年历史的古代帝王宫苑。

雍和宫始建于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原为清雍正即位前的府邸。乾隆九年(1744年)改建为喇嘛庙雍和宫是内地最大的藏传佛教寺庙,可供参观的有十四个殿堂及十八米高檀木弥勒大佛。

世界文化遗产、国家5A级景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之首、全国文明旅游风景示范区。位于延庆县境内,距市区60公里,沿八达岭高速路可直达。八达岭长城是万里长城的精华和明长城的杰出代表。

十三陵是明代十三个皇帝的陵墓,位于北京西北郊的天寿山下,分布在四十平方公里内。

家长孩子一起逛逛还是不错的!

地址: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6号;,。

推荐理由:有适合孩子玩耍的人工小海滩。最小但最有活力的公园,除了大量器械玩具外,喂鱼,激光枪船,旱冰算是特色。夏天两个月游泳池开放,造浪池和小沙滩是市区内的必玩项目。

地址:右外草桥南四环路马家楼立交桥北侧;。

推荐理由:共8个展厅有室外儿童游戏场

地址:海淀区香山卧佛寺路;。

地址:崇文区天坛路;。

回音壁三音石对话石都是孩子们喜欢的。(天坛带孩子去的看点是长廊,周末的时候会有很多老人聚在那里,很热闹。天坛比较大,带孩子去玩要做好心理准备。天坛里放风筝是特殊有趣的。)

地址:海淀区复兴路军事博物馆北侧;。

地址:宣武区太平街19号;。

推荐理由:公园的经典就是雪山,小时候就玩过。里面的儿童游乐场很不错,很喜欢。冬天的时候玩冰车也很好。

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5号;。

地址: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推荐理由:草地、湖泊兼备,不用买门票、停车位充足,这里是夏天傍晚放风筝的好去处。

地址: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9号;。

推荐理由:环境柔美,绿植繁多。但小型沙坑、超宽滑梯和秋千更受孩子们青睐。

11.海淀公园(海淀区西北四环万泉河立交桥西北角)

推荐理由:地域宽阔,可以支帐篷、赏稻田。也有儿童游乐区,但是电动玩具较多。

12.青年湖公园(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路西)

推荐理由:风景美丽,水面开阔。尤其是夏日有大型的水上娱乐设施深受孩子喜爱,阶梯式游泳池设计和蘑菇池、喷水伞,都很适合小小孩的亲水体验。

地址:海淀区高梁桥斜街乙18号;。

推荐理由:动物表演长笛最大,时间最长。

2.太平洋海底世界博览馆

地址: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中央电视塔下;。

推荐理由:动物展示和表演兼备,有海底隧道。

地址: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门;。

推荐理由:没有动物表演,但展示很全,海底隧道最大最长。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7号;。

地址:大兴区榆垡镇;。

3.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世界

地址:延庆八达岭中心停车厂对面;。

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5号;。

地址:朝阳区农展南路1号;。

推荐理由:朝阳公园夏天活动会比较多,现在也有玩水的。游乐场要注重适合年龄,小小孩不适合去。朝阳公园的水面是北京公园里最大的,划船比较好玩。

地址:朝阳区东四环小武基北路;。

推荐理由:虽然大多数都是适合成人的玩乐项目,但蚂蚁王国区是专门为1.4米以下儿童准备的,其中有很多适合儿童的项目。

地址:朝阳区工体南路;。

推荐理由:北京最早最大的翻斗乐。(很不错,假如离得近,办个月卡,特殊方便,旁边吃饭也方便。)

地址:海淀区远大路1号;。

推荐理由:设施较新玩乐设施很全。

地址:朝阳区青年路尚街生活广场4层;。

推荐理由:环境好玩乐设施全有专人定时组织活动.配有家属休息区可以上网有快餐。

4.世贸天阶4层儿童区

儿童游乐场环境较好,设施较新。同层还有一小型玩沙乐园。世贸天阶的游乐场设施比较新,四楼的儿童游乐场(50元不限时,平时可2人免费陪同,周末1人),看起来也整齐卫生,服务小姐们都笑眯眯的,我感觉比翻斗乐要好,虽然没它大。去的人很多。同层还有一玩沙乐园,较小(30元不限时,陪同1人10元)

1.北京市少年儿童图书馆

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首都图书馆1层);。

推荐理由:适合1-5岁阅读的图书很多。

2.西城区青少年儿童图书馆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69号;。

推荐理由:配有低幼阅览室提供适合0-7岁的借阅及阅览服务。

地址:海淀区北四环西路(海淀桥西南角)

10. 北京鸟巢游玩攻略

鸟巢,即国家体育场,位于北京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南部,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主体育场。

“鸟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是奥体公园最大的建筑。走近“鸟巢”去抚摸它,它光滑的钢柱坚固,稳定,非常大,大概四五个人才能抱住它的一个钢柱。它的外表就像一个鸟的巢,上面的钢结构上下起伏,有的低,有的高,下面的钢结构密密麻麻,纵横交错,就像鸟搭建的巢的下方的树枝。“鸟巢”内部的座位共有9.1万个,最多可容纳10万人,如果加上奥运期间的10783位选手,总共可容纳将近11万人!仰望“鸟巢”内部的那又长又宽的环形屏幕,环形屏幕就像一条绚丽的丝带,紧紧的贴在“鸟巢”的内部,再向屏幕环视一周,是“大祥云”主火炬。

去护国寺来碗豆汁儿转边儿喝

有个老套的段子,说如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老北京,就是把他按倒了强灌一碗豆汁儿,如果这人站起来骂街,那就有待考证;如果这人站起来问,“还有焦圈儿吗?”那就是老北京无疑。

护国寺,原本是北京八大寺庙之一,始建于元代,如今护国寺附近,成了北京有名的传统小吃街。

豆汁儿这事,原本是北京穷人的吃食,据传早在辽宋时期就已在北京地区盛行,而豆汁成为宫廷饮料是清朝乾隆年间的事情。

若是路过护国寺,不妨去来碗豆汁儿尝尝。

对了,假懂的人只知道焦圈儿蘸豆汁儿,真懂的人得豆汁儿碗转边儿喝——千万别跟跟服务员要勺儿,外行了。

美食导航:西城区护国寺街

排队吃一回正经的“爆肚冯”

“东四西单鼓楼前,王府井前门大栅栏,还有那小小门框胡同一线天”,这是老北京谚语中的热闹之地。

今天的门框胡同颇不起眼,房屋低矮破旧灰头土脸。而如果在这灰头土脸的胡同儿里看到有人排长队——那估计就是冲着爆肚冯去的。

爆肚,这个“肚”不能念四声,而要念三声加儿化音——爆肚儿。

爆肚儿也是老北京穷人之乐,把鲜牛肚或鲜羊肚洗净整理后,切成条块状,用沸水爆熟,蘸拌制的调料吃,质地鲜嫩,口味香脆。

若是正立秋,不如去排队吃一回爆肚冯——从光绪年间闻名,咬一口而知天下秋。

美食导航:西城区廊房二条56号

这是一份关于老西城的记忆。

“西四包子铺”最早开业于清末民初,老板曾是晚清御厨,算起来已有百年历史了。

民国以后,御厨由于无儿无女无依无靠,就在西四十字路口开了一家包子铺。

百年来,西四包子铺大概是北京“长得最丑却最好吃”的包子——薄薄的包子皮浸满了汁水,常年只卖猪肉大葱一种馅儿,每人限量半斤,多了不卖,但依然挡不住每天食客们的热情——每天九点半发号,九点钟食客们就排起大队,想吃一次包子至少要等1个小时。

但当你拿到包子一口咬下去,会治愈你所有的坏情绪——确实好吃,1小时等得值啊!

美食导航: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36号

牛街,这座北起广安门内大街南至南横街的一条街道,因为回族聚居而闻名。

其实牛街原名叫“榴街”,原本是一片石榴园,由于回民做出的牛肉出了名的好吃,“牛”、“榴”谐音,于是人们干脆改称“榴街”为“牛街”了。

而牛街最老号儿的清真涮锅,就是聚宝源了——地道的手切鲜羊肉,久煮不老,吃起来很嫩,没有膻味;麻酱香而不腻;糖蒜也够味儿。

店里总是人山人海,外卖窗口也经常排大队。

若是恰逢秋凉,不如去牛街北口儿,排队吃一回地道的老北京铜锅涮肉,吃锅子就奔这儿!

美食导航:西城区牛街5-2号

吃一回正经的“姚记炒肝”

“要想吃炒肝,鼓楼一拐弯”。

何为炒肝儿?炒肝儿是由宋代民间食品“熬肝”和“炒肺”发展而来的北京小吃,以猪的肝脏、大肠等为主料,以蒜等为辅料,用淀粉勾芡做成的北京小吃。

而鼓楼一拐弯儿,这家门脸不大甚至装修有点旧的小店,不仅每天的本地食客们前来排大队,美国总统拜登也曾来此。

如果再配上炸灌肠、豌豆黄、炸咯吱、卤煮等老北京小吃,嚯!那一瞬间,似乎自己的舌尖富有四方,犹如帝王。

美食导航:东城区鼓楼东大街311号

烧麦就着炸三角咬一口,爽!

清乾隆三年,一个姓王的山西人在前门外大街路东、鲜鱼口南搭了一席棚小酒店,这就是都一处的前身。

到了同治年间,都一处增添了烧麦,由于皮薄馅满而且味道极好,一举闻名。

但真正懂行的人除了烧卖还必点炸三角——都一处历史上经营的第一个菜品。

炸三角乍看上去很平常,像油炸过的小汤包,但老食客们都知道,哪怕寻遍北京城,也只此一家。

在老年间,天桥一带各个戏馆一散场,都一处立即满座,其热闹场面与今天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美食导航:东城区前门大街38号

喝一回溥仪爱喝的双皮奶

景阳胡同在南锣鼓巷附近,元代属昭回坊,明代属靖恭坊,称宣家井胡同,清代属镶黄旗,称井儿胡同,民国后沿用,1965年整顿地名时改称景阳胡同。

双皮奶最初并非北京小吃,它原是一道粤式甜品,清朝时起源自顺德,用水牛奶做原料,由于末代皇帝溥仪的欣赏,在北京逐渐流传开来。

如今的景阳胡同,东段依然保留着高大槐树,青灰色黏土砖以及抹灰墙面的平房,给人心安的宁静。

来胡同儿里的小店,要一杯双皮奶,甜在嘴里,梦在心里。

美食导航:东城区景阳胡同

蹲小板凳啃麻小儿,辣——

“簋”指的是中国古代一种圆口两耳的食物容器,一条街以簋命名,自然是个吃饭的去处。

从东直门立交桥西段走到交道口东大街,一到夜幕降临时分,满街红灯笼,家家“麻小儿”,闻着味儿就找着簋街了。

有人开玩笑说,外国友人来京办差,双方最好的“破冰”方式,就是拉到簋街吃一顿“麻小儿”——由于簋街周围有许多大使馆,这也使得国外的游客和国外在京工作人员寻香而来,在一盆火红的麻小儿中,看到一个火红的China。

来,一盆麻小儿解千愁。

美食导航: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

吃一回正经的“焖炉烤鸭”

便宜坊,这三个字用北京话念做“便宜坊(biàn yí fǎng)”。

都知道北京烤鸭有名,其实北京烤鸭按照制作方法的不同分为“焖炉烤鸭”和“挂炉烤鸭”两大流派,如今的代表分别是便宜坊和全聚德。

全聚德闻名遐迩,而老北京人自己吃的多的,反而是历史更悠久、距今已有600多年历史的便宜坊。

便宜坊是焖炉烤鸭的鼻祖,所谓焖炉烤鸭,凭炉墙热力烘烤鸭子,炉内温度先高后低,因烤制过程中“鸭子不见明火”,故烤鸭表面没有杂质。

若路过便宜坊,不妨去尝一回地道的焖炉烤鸭,一口鸭香酱香入心,解了忧伤。

美食导航: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便宜坊大厦

有人说,“一座京城两壶冽酒,三生有幸四世同堂”,这里的“四世同堂”并非老舍的同名小说,而是一家北京火爆的老字号京菜馆。

在这里,吃的不仅仅是饭,还有老北京胡同巷里的文化积淀,以及热闹的烟火气。

当然,每桌必点的是“赤包捉五魁”,一道餐前甜品,其实是豌豆黄切块做成麻将的样子,入口绵密香甜,一咬难忘。

装修风格类似于北京版的“南京大牌档”,让人突然穿越回那个民国年间的老味儿,吃着饭,听着京韵大鼓,“演悲欢离合当代岂无前代事,观抑扬褒贬座中常有剧中人”,真好。

美食导航: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

田震坤 郭彩君 马嘉 陈红洁 等绘

袁小茶 文 刘海乐 译

1委托人投诉律师程序 一、委托人对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向其执业的律师所,也可以到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二、当事人投诉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准备一份书面的投诉信,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如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凭据等)的复印件前往所在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各地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地址、电话见附录)或者通过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三、投诉信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3、投诉的内容与事情经过;

四、各地司法局、律师协会对于群众投诉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尽量在受理后一至两个月内告知投诉人有关投诉处理的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诉或举报材料,应区别情况,要求投诉人补充材料、或者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等。
五、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应该符合客观事实,对捏造事实,造谣、毁谤、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律师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律师的不法行为;
  2、律师协会也有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案件的职责
  1)《律师法》(2012修正)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以该《管理办法》为准。

  北京市物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16层E百度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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