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祎被谁代替了为什么是国家保护的女艺人?

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法律表明,金裳凤蝶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为它前翅多为黑色后翅黑黄相接,因此金裳凤蝶飞行时金光四逸,绚丽夺目。因此观赏价值极高,不仅观赏价值它也是我国目前发现最大的蝴蝶,翅展约在一百六十毫米。

一、金裳凤蝶的形态特点

金裳凤蝶前翅多为黑褐色,翅脉两侧的灰色白色的形状各异鳞片肉眼观看下十分明显,后翅多为金或者黄色,在逆光下看,会发出出类似钻石在光照下反射出的光彩,随着阳光的不同变化,可以看出青、绿、紫色在变幻,绚丽夺目光彩四溢。成年的一只金裳凤蝶约在160到170毫米左右,而且它常常寄居于马兜铃科植物这也为它的生活习惯奠定了基础。

二、金裳凤蝶的生活特性

金裳凤蝶为东南亚最大的蝶种。由于它喜热怕冷所以在中国内主要分布于: 两广,云南海南、福建、 湾等南方各个地方。国外多分布于: 不丹,缅甸、泰国、及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地。金裳凤蝶的寄主多为卵叶马兜铃,清晨六点半至十点为羽化期, 雄蝶总是在树梢上盘旋, 雌蝶则习惯于在马兜铃科植物附近盘旋, 飞行比较缓慢。它们喜欢在红花等植物的花上吸食蜜。雌蝶会吧卵分成单粒放到马兜铃或者其它植物的叶背, 雌蝶能每次产卵约五十粒。

因为金裳凤蝶没有医疗价值不能入药,因此它仅具有观赏价值。由于金裳凤蝶存活率小,仅出现在南方湿热地带,所以金裳凤蝶还是十分稀有的。金裳凤蝶特有的金色鳞片使它具有极大的观赏价值和收藏价值。

好啦,以上就是金裳凤蝶是国家几级保护动物的全部内容,喜欢记得常来有图有真相看看。

学术 《》下艺人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北京瀛和影视与娱乐法部门负责人

在饭局中你给朋友拍了一张照片,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能直接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吗?

《民法典》实施后,就要小心侵犯肖像权了。拍照可随意,发布需谨慎。《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对艺人的肖像权维权,会带来哪些重大影响呢?

一、关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之前的《民法总则》仅使用了肖像权一词,却未明确规定肖像权的具体定义。这就导致了对于使用艺人照片的案件,如果可以识别面部特征的,认定肖像权侵权比较容易。但对于不能反映艺人的面部特征的,可能不会作为肖像权的客体予以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18条第二款对“肖像”有明确的界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我们可以看到,认定肖像权的关键点是可识别性。不管肖像是面部特征,还是以其他任何方式呈现,只要可以和特定的个人对应起来,就构成肖像,受到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因此,除了传统的艺人脸部形象外,艺人的卡通形象、漫画形象、摄影、雕塑、绘画、表情包、带着口罩的照片、剪影、侧影、背影或者其他未来可能产生经过加工的形象,只要大众看一眼就能确定地联想到该艺人,那么就可以受到肖像权的保护。

对于那些刻意将艺人肖像进行局部处理、特殊处理以非法利用的商贩来讲,今后想要蹭明星艺人的流量将更加困难,更有利于明星艺人进行维权。

二、关于肖像权侵权的认定

1、不以营利为目的,仍可能侵犯肖像权。

在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条件方面,之前的《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此条款,“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可以看到,新的《民法典》去掉了“非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授权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侵权。

在之前的明星艺人肖像权诉讼案件中,需要明星艺人方举证对方是以营利为目的,由侵权方予以反驳,是否存在营利为目的由法院来进行定夺。《民法典》生效后,取消了“非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将会使明星艺人提起诉讼维权更加容易便利,成功率更高。

2、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现实中还存在故意利用技术手段伪造或丑化明星艺人或其他公众人物肖像的情形,此次《民法典》明确禁止了此类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对于丑化、污损肖像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与肖像权人签署了肖像许可,肖像权人在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仍有权在合同违约之诉中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关于肖像权与版权的冲突

《民法典》第1019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从此规定可看出,当同一作品上同时存在肖像权与著作权时,并且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肖像权人的权益。例如摄影师拍摄了模特的照片,即使约定了照片的版权归摄影师,但是由于涉及到模特的肖像权,在进行使用该照片时仍要取得模特本人的肖像权授权,否则就会涉嫌肖像权侵权。

四、商家与艺人合作的注意事项

鉴于知名艺人的肖像具有不同程度的商业价值,因此,商家在与艺人进行合作时,如广告代言或进行宣传时,应单独或另行取得艺人的许可授权。

(1)商家为防范法律风险,保留相关证据,需与艺人单独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在其他合同中注明肖像权使用条款,且应按合同的约定使用艺人的肖像。

(2)相关协议应当明确肖像授权使用范围、方式、期限,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千万不要以为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就能随意使用哦!

(3)如商家没有获得艺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贵司需要防范影视剧项目法律风险,或在电影、电视剧投资与结算过程中,遇到法律纠纷需要帮助的,欢迎与我们取得联系。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影视与娱乐法部门负责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

青岛仲裁委、潍坊仲裁委仲裁员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

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AIPP会员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理事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员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著作权法专委会委员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委员会委员

实战派律师,其团队曾服务过近百家影视娱乐公司,为上百个影视娱乐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影视娱乐法律服务经验。

街拍已死可能是全网最详细的关于《民法典》中肖像权等权利的解释

大家好,我是焖柒,一个学了三年法律,做了八年电工,玩了二十多年游戏的摄影爱好者。

作为一个摄影爱好者和曾经的法律专业学生,这一期呢就是要来聊聊跟摄影有关的法律话题,毕竟马上就要到2021年了。

(观看本栏目需注意以下事项:本栏目观点仅供参考,法典实施后的具体情况,需要等司法机关实践或最高人民法院给出司法解释后才能知晓。)

提到2021年,最值得关注的与摄影和法律相关的话题,当然就是即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我们简称为《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摄影所能涉及到的侵权行为,主要是自然人民事权利中的两项,肖像权和隐私权。

这里我们首先要注意的是自然人这三个字。我们要知道的是,自然人是包括所有的人,无论年龄大小,是否犯罪,有没有钱,生活在哪个城市等等。

其次就是民事权利。这里我们来看一看来自中国人大网发布的《民法典》中第一编第五章的内容(图1)。可以看到我们一生下来就拥有了这些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成年时期,有些权利我们是无法自主的。比如我们下面谈到的肖像权。

肖像权在《民法典》中,除了在第一编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提到过,更具体的则在第四编人格权中展开。其中第一章一般规定中提到的人格权的解释就包含了肖像权(图2)。而在第四章,则更具体的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使用进行了解释。

首先我们来看第1019条(图3)。第一款(段)的第一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会影响到鬼畜作者外,也会影响到一些没有标题的,且容易引起误解的摄影作品。

因为摄影人所定格的那一瞬间,有时只有摄影人、当事人以及目击者知道具体的情况,有时甚至没有目击者。所以有些照片不仔细看很难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尤其是处于信息传递飞速的网络时代,看到的人越多,不同的解释也就越多。虽然留给观众想象的空间是摄影的魅力之一,但这也是摄影最容易被人诟病的地方。

第二句是我作为摄影爱好者最关注的。首先,它明确规定了我们不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按快门拍摄肖像,因为按下快门,影像进入储存卡的那一刻,我们就已经是在制作肖像了,也就是涉嫌违法了。那么想抓拍人物的表情基本就别想了,不能拍自然更不用提使用和公开。

可能有人觉得那我拍了再去申请不就行了?因为只要对方之后明确同意就不会有事。但首先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所说的明确同意指的是要有书面记录、聊天记录或者录音视频之类的证据,并且在证据中有明确提到过肖像权的使用方式和期限。否则,依据第1019条第二款,第1021条和第1022条的规定(图4),肖像权人都可以无条件或有条件反悔。

尤其是第1021条,点明了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的理解出现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这也就是说,你的授权申请如果只是注明“本人同意某某某制作、使用和公开我的肖像,没有期限限制。”然后肖像权人签字这一笼统的合同,而肖像权人当时以为只是拍照,后期和发布网络,并不包括商业使用权限,那么之后你一旦将肖像用于商业,肖像权人发现并起诉后,法官可以依据这一条对肖像权人做出有利判决。

好了,接下来我们继续说先拍后申请的问题。先拍后申请的这种情况,的确适用于摄影人用来获取大多数成年人的肖像和肖像权,但摄影人也需要知道的是,你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就已经涉嫌违法,那么你之后再去要求授权,其实就是在给予对方证据,因为在国内,民事侵权案件一般都需要被侵权人自主申诉,检察机关不会插手,而大部分案件的举证都是由被侵权人来提供,因此只要对方想告你,你又提供了证据,那他就一定会赢,而对方赢了,你的违法行为也就确定了。

不过因为大多民事侵权案件影响不大,因此这类案件一般都是以调解为主,对摄影人来说,只要没有造成足够大的影响,都是删照片,赔礼道歉。

但如果造成了足够大的影响,尤其是负面的影响,那就需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删除照片,赔偿损失,甚至是承担责任。

例如,现在依然在各平台上频繁进热搜的“取快递被拍摄视频造谣出轨”一案,就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四章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地区还有自己的基准,每个法官也有自己的想法,判重判轻完全看运气。

说到这里,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下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问题。也就是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

这个问题尤其是在女孩子身上最明显。之前我曾看过一个想不起来是不是专业研究人员科普的视频,其中就说到女孩子在小学时代会发育得比较快,等到出现生理期后,部分女孩子的发育会变得缓慢甚至停止,因此我们其实很难从外表上区分女孩子的年龄,而区分年龄,正是区分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点。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民事行为能力。

首先,我们看第一编第二章的第一节(图5)。从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未满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完全由其法定监护人来代理。

而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在十六周岁后无法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呢?

很简单。从摄影师拍摄肖像的角度来讲,制作、使用和公开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肖像,只需要经过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就可以了。而对于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只是他们本人同意,还需要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才行。这样的规定是给予了八岁以上未成年人一定的自主权。

那么,在街拍中想抓拍儿童怎么办?从民法典来看,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抓拍都涉嫌违法,而要想在法律层面上稍微向摄影倾斜,这很难。

举个例子,最近,著作权法中关于摄影作品这一部分的修订终于将在2021年6月1日实施,看结果,是可喜可贺的。但根据中国摄影杂志公众号的介绍,本次修订历经十数年的时间。

问题就在于,这次修订并不会造成任何人合法权利的损害,却依然要花费如此长的时间。可想而知,摄影要在肖像权这一点上争取哪怕仅仅是制作权,都是在有损肖像权人权利的基础上,因此想要法律向摄影倾斜只会难上加难。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法条中很明显的将制作、使用、公开三个权利用顿号分割开来,这说明这三个权利是可以分开来起诉的,比如摄影人在制作阶段被肖像权人发现,肖像权人就可以以侵犯自己的肖像制作权起诉摄影人。

接下来,我们继续说第1019条的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其实这一款就是在告诉我们这三个权利是可以分开起诉的。同时详细解释了肖像权的使用和公开方式包括了哪些,而这些使用和公开方式的明确,也可能是表示它们是可以分开起诉的。

我们接着看第1018条。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款就如字面的意思,无需我再解释。我们主要看看第二款。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这里分两个重点。一,特定自然人。二,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要知道,这两点都描述的非常笼统。

先说特定自然人。这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那拍风景照时,不可能都跑到杳无人烟的地方吧?这个我们可以看看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中第四项给了我们一个方向。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一项的意思是,只要你拍摄的影像所表现的主体和主题对象都是可以拍摄的公共环境,那么即使其中有能识别出的肖像,也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自然就可以随便使用了。但这也有例外,比如拍摄某某地方的人流,这会不会侵犯到这些人的肖像权呢?

我们先看第二点,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个是最笼统的,因为外部形象可以是肖像,也可以包括独特的衣着和姿态。那么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当我拍下一个人的背影并发到网络上后,被肖像权人发现起诉,法官会怎么看证据?尤其是国内使用的不是判例法,因此法官自己的想法也会影响到判决结果。

这里,我只能说,在最高院没有做出详细的司法解释之前,我们可能连人流和清晰的背影都不能拍。

PS:其实看到这一项,我的第一反应是迈克尔乔丹诉讼乔丹体育侵权一案。如果案件没终审,2021年后乔丹来打官司,正常来说应该是稳赢的。

好了,接着说第1020条(图3),本来看着第一项前半句还挺高兴,以为可以以个人学习为借口放开拍照了,结果仔细一看后半句,原来说的只是使用权利,而且还非常明确的告诉我们,可以使用的是“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第二项是给予记者的权利,但是……为了扫街去考个记者证?Emmmm……

第三项与街拍无关,第四项刚才说过了。第五项允许了用在公益事业上的肖像制作、使用和公开,也没什么可说的。

接着就是第1021条和第1022条,需要各位摄影人仔细看,尤其是对于需要授权申请的摄影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不过,我之前也有提到,这里就不重复了。

到这里,肖像权就说得差不多了,但并不是结束,因为说到侵权,就会想到诉讼,提到诉讼,我们就不得不说说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第一编第九章中,《民法典》对民事权利诉讼的时效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图6)。

尤其是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看起来诉讼时效为三年,很短,但从第二款开始就变了味道。其中第一句提到的“应当知道”就是在给法官自由界定的权利。而第三句“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这里首先,我们需要回到第二编章第四章第1019条的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我们之前说了,这里面提到的每一个使用和公开的方式,都是可以单独起诉的。

这里我们以怼脸拍摄为例。从法律角度来看,怼脸拍人像这种拍摄方式其实是很狡猾的,他就是在告诉法官“肖像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肖像被制作了”,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三年后,肖像权人就失去了起诉肖像制作权被侵犯的权力。

但如果举个更具体的例子来看,比如王五在2021年1月2日怼脸拍摄了赵六的肖像照,并与2021年1月20日公布到网络上,之后赵六在都知情的情况下一直没有追究,直到2042年1月3日王五在举办的摄影展中公开了赵六的肖像照。那么,赵六之后起诉王五,法官将不会支持赵六的肖像制作权被侵犯的申诉,也可能不会支持赵六的肖像非商业使用权和非商业公开权被侵犯,但却可能会支持赵六的肖像商业使用权和商业公开权被侵犯的申诉,因为这两个商业权利的侵权时间是在2041年1月3日。这其实就是在堵上各种想违法利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的口子。

但这一切还需要司法实践后才能得知。

好了,诉讼时效比较重要的地方讲到这里也就差不多了,其它条款都很好理解不需要我再说明(图7图8)。

最后再说说其它与摄影行业有关联的民事权利。

首先是第四编第二章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其中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这一条将自然人的健康权拓展到了身心健康。那么再出现像“取快递被拍摄视频造谣出轨”的受害者,就可以以此进一步进行申诉。而现阶段,是无法追究了。

其次是在第四编第六章的隐私权中(图9),第1032条明确了隐私的定义,第1033条中明确禁止了针对隐私的违法拍摄行为。

终于说完了法条,那么街拍到底何去何从?

其实方法也有,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一些国外up主的扫街视频,一部分摄影师都会在拍摄前和肖像权人打招呼,并用运动相机记录作为证据。但国外的民法也各不相同,有的认定在公共场所拍摄的肖像并不违法,只有在非公共场所拍的才违法;有的和我国民法典一样无论是否在公共场合都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在国内,如果你是个up主,想要扫街拍摄肖像并公布在网络上,就需要你的视频证据中明确提到拍摄和发布网络这两点,哪怕是追认的。至于那种以自己和风景为主体的vlog,只要视频内容中不对具体的没有经过授权的肖像权人进行评论,就可以不必担心。

至于如何拿到肖像权的授权,我就没什么资格说了,毕竟,我现在还处于畏手畏脚的阶段。

好了,就到这里了,对具体的法条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去中国人大网查询,有什么没说到的或说的不对的地方,诸位也可以留言。

那么,如果还有可聊的话题,我们再见吧!

《民法典》重新定义肖像权:照片里拍到陌生人,会不会算侵权

《民法典》明年就要实施,

最近,在摄影圈里,肖像权这个词很火。

主要是因为《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进行了很多重新定义,

总结成一句话来说就是:

事实上,作为一名摄影爱好者,无论是刻意还是无心,照片里,总会有陌生人入境。

“我未经许可拍摄到一个陌生人,会不会被他告?”

1.肖像权不仅仅是肖像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理所当然的认为就是头像、样貌。

对此,《民法典》第1018条将肖像定义为:

“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比如,你觉得有个人的眼睛很好看,拍了特写,

或者觉得小翘臀、大长腿好看,拍了特写,

亦或者拍了个全黑的剪影,

如果这些部位或者轮廓,能被准确识别于是属于哪个人的,

那么,就相当于侵犯了肖像权。

这也是大家一直以来认定自己不会侵权的依据,

就是学习交流、至多参加个影赛,

不涉及经济利益,是不是就不侵权?

对此,《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看,写的很清楚了,根本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这样的表述。

所以,如果对方没同意,你拍了就拍了,

但拿出来,让他看到了,你就有麻烦。

1019条也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这个另有规定,是什么规定?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就是在小范围内的公开,以学习为目的,是可以的。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比如拍一个突发新闻,里面有警察叔叔,或者当事人。

但也有翻车的时候,比如前一段时间,有个记者,就想拍摄疫情过后,武汉复苏,全民欢喜,结果······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比如警察叔叔需要抓坏人,就会公布嫌犯样貌。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比如你拍个风景,里面有路人,那就属于不可避免。比如下图里面这些人。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个比较宽泛,我的理解是,比如你曝光了一个人在从事不道德行为,那么就不涉及肖像权问题。

那结合着允许和不允许的这几条法规,我想给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1.如果是拍摄风景、街貌,不是专门以某个人作为拍摄对象,那么,任何人的偶然入镜,都是不用担心的。

2.如果想拍摄某一个人为主体,比如人文纪实,要考虑自己照片的用途,如果是交流学习,那没问题,但不要拿去参赛,更不要挂到图库上获利。

3.拍人文或者人像,照片如果日后有可能他用,那拍照之前,一定要经过别人的授权,也就是口头经过允许。过去,有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你的后盾,现在,这条没有了。所以,只要别人没有同意用,你用了,就可能会被告,而且,极大概率你会输。

4.如果怕错过某一瞬间,也可以先拍后问。

5.如果是拍合影,或者照片中的主体是几个人组成的,那么,就要取得所有人的肖像权许可。

6.实在想融入人的话,拍有意境感的照片会更稳妥,比如人小一点,或者更借助光影模糊他的细节。

7.多拍公众人物,少拍个人,被告的几率很小。毕竟,他们早被拍习惯了。

8.非必要,不要随便丑化、搞笑处理别人的照片,尤其是名人,惹上官司的可能性很大。

9.如果非要赌概率的话,IF你是个小角色——普通摄影爱好者,那拍了发了,也就拍了发了,别人估计也懒得找你麻烦。如果你是个大V,影响力很强,那用照片一定要慎之又慎,靠照片又出名又赚钱,迟早被盯上。

其实之前有个例子挺有代表性的,

2019年,有个美妆自媒体用鞠婧祎的照片做了个造型分析,里面对鞠婧祎的头发进行了P图对比,说她:

也没说啥坏话,然后,就被鞠婧祎团队给告了,索赔40万。

最近,法院给出了判决,鞠婧祎败诉。

法院认为,博主在文章中引用了鞠婧祎照片,

并无恶意丑化鞠婧祎的意图,也并没有用于商用,

但从中咱们还是能看出一些东西,

就像上面说的,用肖像,一定要经过别人同意,尤其是名人,更要小心。

另外,除非经过允许,否则不要随便篡改别人的肖像,无论是美化还是丑化,都可能引起别人的不悦。

再有就是,从结果来看,学习交流的目的,一般来说,问题是不大的。

你们给我投稿,我给你们修图,可别回头反过来告我啊!

不是法律出身,纯属自己瞎琢磨,有不当的地方,请法律大咖拍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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