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办理北京独生子女证补办

  工作居住证,俗称“绿卡”,是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实施人才柔性引进战略,对国内符合条件来本地区发展的人才颁发的一种证件。持《工作居住证》者,在子女入托、上学、购房、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最早也叫工作寄住证、人才寄居证等。下面是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工作居住证的办理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的单位范围是: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的个人条件是:

  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根据人事工作权限,中央在京单位不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办理范围。

  公司办理工作居住证有名额限制吗?

  我公司是独立法人,请问工作居住证有名额限制吗,和公司的注册金额有关吗?

  解答: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的'单位范围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外地人员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吗?

  我想咨询一下,二胎政策放开的情况下,外地现在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还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吗?

  解答: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子女随往时,随往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借住亲戚家房屋申请工作居住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请问借住亲友房屋的情况,如果房子是夫妻共有的,需要出具其中一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还是两个人的房产证和身份证都要出具?

  解答:如果是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出具借住房屋所有房主的身份证和房产证。

  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居住证办理流程?

  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居住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开通网上办理了吗,好像有外埠人才和驻京机构办理入口,没有留学人员办理入口,必须到大厅办理吗?

  解答: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地区人力社保局或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区人力社保局或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审核合格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后由区人力社保局或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制作的证件盖章后反馈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将证件交申请人。

  我们目前采取的是线上提交申请和线下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办理程序。

  您可登录“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登录名称”及“登录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给您单位,您单位人事部门需要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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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北京人才落户企业要求:

北京人才落户个人要求:

北京人才引进落户常见问题汇总:

1、人才引进还需要独生子女证吗?
办理人才引进时,随迁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须提供所有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它可证明其与调京人员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

2、本次引进人才放宽了哪些方面的要求?
本市将放宽引进人才年龄、落户要求和配偶子女随调随迁方面的限制。“三城一区”引进人才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或聘用单位所在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办理落户。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3、优先引进哪些行业的人才?

5)国际交往中心建设人才;

7)教育、科学和卫生等方面的人才。

4、引进人才是否可以快速办理?
本市开通“绿色通道”,为“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聚工程”“高创计划”“高聚工程”等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重要科技奖项获奖人直接办理引进,最快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引进手续。

北京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细则: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 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archives/6375

原标题:北京生育登记开通网上办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近日发布,全面两孩实施后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取消晚婚假后婚假如何休等问题备受关注。昨天,北京市卫计委公布一系列配套文件,即日起,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可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同时,流动人口也可在京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1《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

  昨天,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的方式,更加方便群众;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办理方式分为网上登记和现场登记。办理网上登记的夫妻可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办理现场登记的夫妻,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如果夫妻办理生育登记后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进行生育登记后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2能否“再生育”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3月24日审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昨天,市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对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进行了细化。

  根据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结婚证》;因再婚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因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有收养子女的需提交《收养登记证》;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为国外居民的应提交外国公民护照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一方或双方丧偶的提交有效死亡证明等。

  已生育子女的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3流动人口可在京办生育服务登记

  针对流动人口在京办理生育服务的问题,当天,市卫计委公布了《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称,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该通知关于“办理程序和要求”里提到,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程序为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办理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后,可以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4计划生育证明不再作为落户前置条件

  昨天,市卫计委发布的《条例》修正案解读文件中介绍,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条例》修正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政策。

  《条例》修正案还调整完善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定。

  删去了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增加了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原《条例》关于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籍夫妻违法生育子女不能进京的规定,计划生育证明不再作为落户前置条件。此外,还删去了对原《条例》中涉及企业事业单位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以及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规定;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

  □两孩以内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服务。

  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办理。

  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在校大学生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均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或外省市非高校集体户),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现役女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

  本通知中的现役女军人为驻京现役女军官、女士官。现役女军人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驻京现役军人或男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女方所属部队本市驻地乡镇(街道)办理;现役女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取消《生育服务证》简化准生流程

  《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育龄夫妻持此证可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同时,也是孩子出生后上户口的必备材料。

  2006年,《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曾经过修订,《生育服务证》只发给夫妻至少一方户籍在北京的育龄夫妇。而我国有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随着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大,以及单位性质的改变。很多工作单位,早已没有计生部门,也没有《生育服务证》可以申请。要申请生育服务证,必须夫妻双方先到现工作单位开具婚育情况的证明,再到一方的档案所在地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如果这些人要办理“准生证”,都要从工作、居住地跑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那就太折腾了。如果因为办证程序太过复杂,“孩子已经生出来了,准生证还没办下来”的情况屡屡发生。

  2012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率先发布实施了《北京市人口计生委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在京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但“登记”并不代表可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只可助其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且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仅限于第一个孩子。

  对比过去的规定,此次市卫计委发布的通知显示,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这意味着流动人口无论是生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能在北京办理生育登记了。

  对此,市卫计委基层指导处处长叶晓敏表示,过去实行的《生育服务证》突出管理作用,现在被《生育登记服务单》取代后,更多的是一种引导,突出的是一种服务。

  “以前办理生育服务证是需要持婚育证明材料,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证明。再通过各个单位盖章,进行层层审批,花费时间近一个月,而现在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这样程序更简洁,节约了时间。”

  叶晓敏还表示,“生育登记服务单也是一个合法生育的凭证,具有和生育服务证相同的效用。”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关于婚假及产假:

  奖励假与婚假不能分开休

  1.《条例》修正案对于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包括初婚、再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2.《条例》修正案对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3.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1)“除法定婚假外增加的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婚假。

  (2)“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3)“配偶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4.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奖励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生育一个子女不再有奖励

  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

  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还能享受一次性奖励吗?

  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自《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之日起,取消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4.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失效,应主动退回。

  >>关于社会抚养费

  违规生育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1.《条例》修正案出台后,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还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条例》修正案出台后,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修订后公布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2.全面两孩政策后,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哪些帮扶措施?

  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本市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职责,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

  3.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须符合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

  四种情况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4.再婚夫妻按照第2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如何办理再生育子女行政确认?

  夫妻符合《条例》修正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3.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数如何计算?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下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计入子女数。

  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记者马金凤)

(责编:许心怡、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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