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含义哦是什么意思 含义?

新冠肺炎疫情给旅游业造成严重冲击,相关利益主体尤其是旅游企业顺势求变、创新发展,产业要素、业态、产品都在悄然发生变化。与“脆弱性” “弹性”相比,“韧性”一词更能体现旅游业的这种应变、创新与进化能力,也更符合政产学研界对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共同期望。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实现旅游业的韧性发展,以提高应对风险能力、维护文旅产业安全、保障人们的旅游权利呢?

一、旅游业的韧性及其意义

“韧性”是生态学、物理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共有词汇,其基本含义是事物在遭受某种外界扰动后有效应对和适应、达到稳定状态的能力。相应地,旅游业的韧性是指旅游产业在受到外部因素尤其是突发性公共事件冲击之后所表现出来的因应、调适与进化能力。它不仅强调应对变化、恢复到稳定状态的水平,更强调动态适应、创新发展的能力。一般来说,韧性越强,恢复到原有水平所需时间越短、成本越低、代价越小,化危为机、同步进化、造血再生的可能性越大,抵御外部风险、保障产业安全、实现持续发展的能力就越强。

显而易见,与“脆弱性”“弹性”相比,“韧性”一词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在认识旅游业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这一特征的基础上,“韧性”大大超越了“恢复原有水平”这一层次,预见了创新发展的无限可能。这不仅符合事物螺旋式上升的普遍原理,也是新时期“统筹发展与安全”指导方针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各界对旅游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期望,也具有国内庞大的客源市场、日益健全的产业体系、弥足珍贵的危机管理经验等基础条件。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交通和旅游业首当其冲,受到严峻考验。面对冲击,各地区、各领域表现不一,长沙、西双版纳、乌鲁木齐等地快速复苏,携程、上海春秋、松赞旅行等市场主体积极创新,红色文化、冰雪运动、研学旅行、精致露营、沉浸体验、夜间休闲等强势发展。总体上看,我国旅游业已经具备一定的韧性,但距离各界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同时这种韧性在空间地域、产业要素、市场主体上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不均衡性,仍需引起高度重视。2022年6月23日,金砖国家领导人在北京第十四次会晤后发表宣言,提出“打造有韧性、可持续、包容的旅游业”,将这一话题提升到国际层面,让对该问题的讨论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二、旅游业韧性发展的三个维度

旅游业韧性发展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路径和模式。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应开阔视野,汲取理论营养,尝试建立具有解释力与指导力的框架。基于新经济地理学者马丁(Martin R.)、桑尼(Sunley P.)对区域经济韧性的论述,参考韧性系统及其他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大致依据时间先后顺序,将旅游业韧性发展细分为三种维度,即:抵抗力(Resistance)、恢复力(Recovery)和进化力(Renewal)。正是这三种力量,为面临不确定性挑战的旅游业保持稳定性、适应性以及创新性提供了保障。

第一,增强抵抗力。抵抗力的全称为防御抵抗力,指的是旅游业抵御冲击扰动并维系自身结构与功能的能力,可以用生产与供给体系是否遭受严重破坏加以衡量。一般来说,旅游专业人才、资金、设备流失越多,接待场所(设施)闲置越严重,说明抵抗力越差。抵抗力主要依赖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旅游吸引物影响力,也与旅游产业在当地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从业人员的产业认同感、企业的投资结构与战略规划密切相关。从实践来看,相较传统的旅游地或企业,母体依托型(如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贵州平塘天眼)、多业混生型(如西双版纳告庄小镇、青岛啤酒文化休闲商务区)、主客共享型(如西双版纳傣族园、长沙岳麓山)、轻资产型(如云南红河州康藤·红河谷帐篷营地、陕西西安曲江智造)的企业或旅游地的抵抗力更强。

第二,提升恢复力。恢复力的全称为适应恢复力,指的是旅游业通过迅速、多样化的响应措施来达到原有接待水平的速度与程度,通常可用恢复原旅游人次或收入花费的时间来衡量,所用时间越短则恢复力越强。恢复力以基础设施网络、公共服务体系为基础,受旅游品牌影响力、危机管理能力、促销投入、区域文化与制度弹性等因素影响,其中品牌影响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云南为例,疫情期间恢复力名列前茅的旅游地当属西双版纳、大理、丽江,这首先归功于这些地方多年形成的旅游形象品牌与市场感召力,其次是各地政府统筹疫情防控与旅游发展的理念与行动、出台的旅游业复苏的扶持政策与激励措施,同时也离不开铁路建成通车、旅行便利化程度提高的推动,以及以西双版纳“‘象’往的地方·向往的生活”为代表的营销努力。

第三,培育进化力。进化力的全称为进化再生力,是指旅游业相关利益主体对原发展模式或增长路径进行反思,对项目、产品、业态、赢利渠道乃至服务流程、管理体制、运营机制进行适应性调整与变革,演进到一个新的均衡状态的能力。突发性公共事件或随机性冲击在破坏旅游业生产力、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同时,也是一种优化产业结构的“创造性破坏”(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语),是摆脱路径依赖、实现旅游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机遇。若能与时俱进,顺势而为,抓住新机遇,研发新产品,满足新需求,培育新优势,就是具备了进化力。疫情期间,部分旅游地与头部企业主动拥抱市场,创新求变,实现了产品、业态及盈利模式的“进化”。例如,云南曲靖会泽大海草山抓住冬奥会拉动冰雪消费的契机,积极打造冰雪旅游度假区,形成了新卖点、新盈利点,走出了产品同质化的困境,实现了发展阶段与产品层次的跃迁。

三、推进旅游业韧性发展的对策

打造高韧性的产业体系,实现旅游业韧性发展,是不确定性时代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这需要相关利益主体尤其是企业、政府、行业协会及其他非营利机构共同努力,在塑造旅游品牌、形成产业认同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危机管理、创新管理的水平。

首先,增强制度韧性,优化行业生态。推动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制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探索推进韧性治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培育多元市场主体,优化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外地引进企业与本土企业、传统企业与“四新”企业的比例,增强企业的多样性。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推行“包容期”管理、“沙盒监管”、 触发式监管、信用约束、柔性执法,为旅游新业态新模式的孵化创造宽松环境。推广疫情期间各地政府助企纾困的经验做法,提倡“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不断提高政策的预见性、灵敏度和精准度,统筹突发事件应对和旅游产业发展,为危机时期坚定行业信心、推进企业复工和产业升级创造条件。

其次,实施情景规划,强化战略管理。“抬头看路”比“低头拉车”更加重要。面对“多路交叉口”式的发展环境,传统的规划理念与方法可能会“失灵”。引入情景规划理念方法,基于符合逻辑和经验事实的分析推演,对未来不确定性环境进行甄别,制定最优发展战略,有利于打破思维定式,丰富未来的发展场景,提供多种思路和方案,增强预见性和指导性。在此基础上,可以探索编制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的韧性规划,让规划切实成为企业或目的地应对不确定性的有效手段。此外还应结合实际选取运用其他战略管理工具,培育战略资源,形成核心能力,提高特殊状态下的自组织和自适应性,更好地识变、应变、积势、谋势。

再次,加强能力建设,培育韧性组织。旅游企业是培育高韧性产业的关键,适应、学习、创新是旅游企业能力建设的重点。在学习型组织、创新型组织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思考型组织、智慧型组织建设,加强变化趋势与现存问题的调查研究,不断提升风险认知与识别水平,自觉运用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补齐研发、策划和设计这个短板,增强旅游企业、协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适应性和应变能力。强化风险意识、机遇意识、市场意识,创造性地将威胁和挑战转化为发展机遇。从精专战略、坚韧领导、稳健资本、互惠关系、善行文化着手,提高企业的战略、组织、资本、关系、文化韧性,增强员工认同感和凝聚力,让企业能够在危机中重构组织资源、流程和关系,快速恢复生产经营,并发现新的市场机会,研发相应的产品,培育新的盈利点,实现持续增长。

最后,推进跨界共享,探索韧性供给。立足旅游资源的多功能、旅游产业的无边界、旅游产品的可拓性特征,强化共享经济、价值工程、循环利用的理念,依托现有的资源、设施与产业,开发建设休闲农业、旅游村镇、观光工厂、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文化休闲空间,包装策划深度游、微度假、创意游、亲子游、毕业游、研学游等产品。探索轻资产运营型、活动主导型、社区依托型等多元化发展模式,推进企业灵活生产、定制服务、价值共创,降低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总结推广云南红河州绿春县长街古宴、浙江台州天台县香米认种、云南大理古城“洋人街”创意市集等模式,加快众创、众包、众筹等韧性生产与供给方式在旅游业中的运用。

一、高空坠物的含义是什么?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在一些居民楼尤其是老旧小区的阳台,堆砌杂物、盆栽,甚至悬挂拖把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空调外挂机上都堆有放着随时有坠落风险的杂物。这些安全隐患随时都可能转化为一起伤人事件。记者粗略梳理相关报道发现,2017年6月以来,仅媒体公开报道的重庆高空坠物事件就多达数十起。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高空坠物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由于高空坠物的突发性大,一经发现就有可以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经济财产损失,因为在对相关事项认定时,必须结合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如果找不到当事人,由必须由该高楼的所有人员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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