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上海怎么申请上海的廉租房一般人申请不了

二、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材料

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在一起生活;

(2)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户口满3年,并具有申请所在地户口满1年;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的;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00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

(5)在申请前5年内,没有发生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情况。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2.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以外按规定列为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核查核对人员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5)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要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

(7)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8)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要提供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0)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保〔2012〕19号)

《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5号)

《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4〕52号)

申请材料缩减了75%以上、办理时限整体压减30%以上……自今年9月28日全市全面启动廉租房申请“一件事”改革以来,廉租住房“一件事”的推进实施情况怎样?经初步统计,截至今年11月16日,已有796户申请家庭受益,其中181户家庭总体审核时间将缩短至约0.6个月,11户家庭通过线上提出申请办理。

近日,市房管局张立新副局长一行作客“政风行风热线”节目,谈到了本市廉租住房申请“一件事”等热点民生内容。

其中,常规性申请材料缩减了75%以上。改革后,凡是通过电子证照调取、数据核验、历史材料共享等方式可以归集到的身份、户籍、婚姻等信息,原则上一律不再要求申请对象提交纸质证明材料,申请对象需自行提供的常规性材料从原有的22项缩减到5项,住房核查环节“零材料”。

办理时限整体压减30%以上,部分情况简单家庭压减70%左右。“结合办理环节流程的优化调整以及经济状况核对时限的压缩,廉租保障资格申请的办理时限由原有的约2.5 个月(43 个工作日加 8 个自然日)缩减至约 1.5 个月(30个工作日加 3 个自然日)。”张立新表示,其中不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家庭缩减至约0.6 个月(13 个工作日加 3

另外,廉租住房还可线上申请,“全程网办”!据介绍,通过线下办理的,在材料齐备情况下,申请家庭只需前往全市任一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进行身份验证后即可完成申请提交。

考虑到廉租申请家庭的人员结构和住房状况相对复杂多样,起步阶段先面向人员结构和住房情况相对简单的7类家庭开通网上全流程办理。”

张立新表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租金配租家庭,可通过线下材料邮递或线上“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等方式,“零跑动”办理租赁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

这七类家庭指廉租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在同一处户口,家庭代际结构不超过两代、无他处住房、无同住人(或同住人承诺不参与住房面积分摊)的家庭。

2、夫妻两人共同申请;

3、夫妻两人+一方父母(父/母)共同申请;

4、夫妻两人+1个未婚子女(或2个35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共同申请;

5、离婚(或丧偶)一方+1个未婚子女共同申请;

6、离婚(或丧偶)一方+2个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下)共同申请;

7、离婚(或丧偶)一方+父母(父/母)共同申请。

从2018年1月1号开始,上海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再放宽,申请廉租房更容易方便,上海廉租房价格将会施行补贴后价格。1、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调整为3630以下!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近日,市政府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7〕93号),对上海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政策标准调整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放宽了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其中,3人及以上家庭廉租住房的收入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500元以下调整为3300元以下,财产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9万元以下调整为12万元以下。1人及2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继续按上浮10%执行,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从2750元以下调整为3630元以下,家庭人均财产从9.9万元以下调整为13.2万元以下。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调整后,廉租住房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有机衔接。

二是调整了租金配租的分档补贴标准。根据梯度保障原则,本市对廉租租金配租家庭按收入水平分三档进行补贴,收入越低补贴越多。收入准入标准调整后,分档补贴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其中,3人及以上家庭按照基本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范围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00元以下(含1300元),调整为2000元以下(含2000元);

按照基本补贴标准70%实施补贴的范围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00―2000元(含2000元)调整为2000―2800元(含2800元);

按照基本补贴标准40%实施补贴的范围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00―2500元(含2500元)调整为2800―3300元(含3300)。

1人、2人家庭及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各分档标准均对应上浮10%。分档补贴标准的调整,整体上提高了本市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

三是对住房困难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精准救助”。考虑到住房困难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存在医疗刚性支出,更需要居住方面的救助,新政策标准对该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的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也进行了针对性放宽,在3人及以上家庭标准基础上放宽10%,即放宽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630元以下、人均财产13.2万元以下。

此外,本市已逐步探索出廉租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对相关标准适时动态调整。此次标准调整后,本市将继续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审核配租程序尽快予以保障。

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调整表

(下图中可支配收入标准为按年计算)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家庭廉租住房的收入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500元以下调整为3300元以下,财产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9万元以下调整为12万元以下。,1人及2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继续按上浮10%执行,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从2750元以下调整为3630元以下,家庭人均财产从9.9万元以下调整为13.2万元以下。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

(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以外按规定列为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核查核对人员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离婚人士,应当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实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财产证明材料。存在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对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提供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对象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根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请。

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申请对象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出售或已征收(拆迁),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上海廉租房申请审核时间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住房交易等状况由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自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情况报告。经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自收到委托书(附核对对象名单)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网站或者有关媒体进行为期5日的复审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区(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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