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自行车戴的头盔也能在骑摩托车的时候戴?

4月21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6月1日起,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其中就要求骑行电动车需要佩戴头盔,为的就是让大家重视交通安全。随着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需求集中释放,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

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主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系沟通,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并指出,不戴头盔处罚仅限摩托车,对电动自行车开展宣传引导。

随着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需求集中释放,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微5月20日消息,公安部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价格暴涨情况,已主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系沟通,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公安部还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公安部表示,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公安部同时提醒安全头盔生产、销售企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做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不做扰乱市场秩序的事,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既然不处罚,那我就把头盔退掉。”昨日,看到这个消息后,小李打开购物平台,发现前几天订购的安全头盔刚刚送到,她准备把头盔退回去。

小李告诉记者,报纸上刚刚报道“一盔一带”新闻的时候,她就在网上挑选了几款头盔放入购物车。上周末,她准备下单购买,发现48元一顶的头盔涨到了98元,不仅如此,很多头盔都显示没有货。周一上班,她担心头盔价格还会涨,于是一咬牙花300多元买了两顶头盔。“还好商家发货速度慢,包装都不用拆,可以直接退货了。”打开手机,小李一边找商家索要退货地址,一边对记者说道。

记者走访部分市民,有的人表示在网上购买的头盔,还在无理由退换货时间内,准备退掉,等价格降下来再买。有的人则表示,不处罚就不戴。少部分市民说,不管有没有处罚,都会坚持戴头盔。

民警提醒,安全头盔能在关键时刻保护骑乘人员免受致命伤害。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系好安全带。处罚不是目的,保障生命安全才是所有民警努力的方向。

2022年4月1日起开封将严查骑电动车不戴头盔行为

【导语】: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3月28日发出通告,规定自4月1日起,在开封市行政区内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被严格查处、依法处罚。

  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3月28日发出通告,规定自4月1日起,在开封市行政区内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被严格查处、依法处罚。 

  按照通告内容要求,自4月1日起,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骑乘电动自行车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查处。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骑乘摩托车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开封市各级文明单位工作人员、各学校师生等,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要带头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严格查处的同时,将抄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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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3月28日发出通告,规定自4月1日起,在开封市行政区内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被严格查处、依法处罚。

  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3月28日发出通告,规定自4月1日起,在开封市行政区内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被严格查处、依法处罚。 

  按照通告内容要求,自4月1日起,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骑乘电动自行车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查处。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骑乘摩托车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开封市各级文明单位工作人员、各学校师生等,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要带头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严格查处的同时,将抄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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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没有规定戴头盔。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骑行电动车乘客和驾驶者都必须佩戴头盔;因为在道路上行驶,不管是驾驶人员还是乘坐人员都有可能遇到不安全的因素,头部是最容易受伤害的部位,为了更好的保障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必须每人需戴一顶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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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传销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是接受举报和投诉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传销行为。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这两个部门举报和投诉非法传销行为。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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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新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有20多年法律职业工作经历。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办理多宗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用心服务每一位委托人,认真办好每一宗案件的服务理念。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领域:善于办理“裸聊”敲诈勒索案;套路贷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非法经营(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案;网络游戏赌博、境外赌博案;毒品犯罪案;走私犯罪案;枪支弹药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诈骗、合同诈骗案;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仙人跳”、“网聊”强奸案;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杀人)、寻衅滋事等犯罪案。 行政诉讼领域:善于办理消费纠纷引发的行政执法(处罚)案;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处罚)案;姓名被盗用、冒用的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案;交警行政执法(处罚)案;治安拘留行政处罚案;强制戒毒(隔离)行政强制措施案;不服工伤认定结果行政案;不服养老保险待遇行政案等。 主要业绩: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一)嫌疑人兰某涉嫌“裸聊”敲诈勒索、诈骗案:2021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0日公安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当晚释放嫌疑人,兰某在刑事拘留期满的第35天成功取保,在2021年平安夜平安回家。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二)嫌疑人谌某涉嫌诈骗案:2021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25日公安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当晚释放嫌疑人,谌某在刑事拘留期满的第37天成功取保。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三)嫌疑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案:2021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1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9月1日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意见,2021年9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下午释放嫌疑人,2021年9月17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四)刘某涉嫌赌博案:刘某因经常带人到澳门赌博,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与办案民警及检察官沟通交换意见,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2020年8月13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当晚释放嫌疑人刘某,刘某在刑事拘留期满的第37天成功取保。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五)温某涉嫌开设赌场案:2020年9月17日,温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坚持作无罪辩护,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意见,2020年10月22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当晚释放嫌疑人,温某在刑事拘留的第36天成功取保。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六)周某斌销售假烟案:2017年,周某斌因涉嫌销售假烟,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逮捕,某区检察院起诉指控周某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周某斌有犯罪前科,曾因诈骗罪被判刑三年,某区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经认真分析、论证,为周某斌作无罪辩护,深圳市中级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七)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7年,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深圳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本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律师查阅、复制了一审全部卷宗材料,经认真分析、论证,认为刘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属于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为刘某作无罪辩护,深圳市中级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八)嫌疑人马某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18年2月21日,马某辉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逮捕,本律师认为嫌疑人马某会不构成犯罪,经过与嫌疑人马某会本人及妻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马某会做无罪辩护,并为马某会申请取保候审成功,2018年03月13日释放。 被告人刘某、叶某、蔡某、苏某、张某走私、运输、制造毒品案:2018年8月份,深圳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刘某等五人涉嫌走私、运输、制造毒品原料105公斤,依法可能判处死刑,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保住了被告人刘某的性命。 被告人杨某运输、邮寄枪支、弹药案:2018年6月,深圳中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某等人运输、邮寄枪支、弹药案,被告人杨某是深圳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曾因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按照检察院的控告,被告人杨某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死刑,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2018年5月份,深圳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等十五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王某涉嫌走私的偷逃税款金额高达258万多元,按照刑法规定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偷逃税款的金额只有70多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侯某走私普通货物案:2018年5月份,深圳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侯某(香港居民)走私普通货物案,侯某经常往返深港两地,并帮助他人代购物品,建议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沈某、L、洪某贩卖毒品案:2018年3月份,深圳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沈某、L、洪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定被告人沈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黄某辉故意伤害案:2017年,被告人黄某辉因与情人发生纠纷,将情人和情人男朋友打伤,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逮捕,按照检察院的控告,被告人黄某辉属于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两人轻伤二级的情节,按照刑法规定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律师辩护意见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黄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7年杨某平因为在馒头、包子中违法添加添加剂被批准逮捕,通过与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沟通案情、交换不同意见,法院采纳本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杨某平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当庭释放。 被告人杜某等五人诈骗案:有人听说过民族资产诈骗案,本案就是典型的民族资产惊天骗局案件,五名被告人及其他在逃的六、七名嫌疑人因参与民族资产投资,自己被骗后又主动参与到诈骗他人的队伍中,涉案金额有2亿多人民币,与被告人杜某直接有关联金额高达3千多万元,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贾某开设赌场案和诈骗案:贾某因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被深圳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本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找到对贾某有利的证据,深圳市中级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刘某海合同诈骗案:刘某海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因本次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合同诈骗罪,涉嫌金额高达1.7亿多元,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深圳市中级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推行十三年。 被告人罗某等32人诈骗案:罗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逮捕,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32名被告人犯诈骗罪,本律师认为被告人罗某不构成诈骗罪,根据案情证据分析认为罗某涉嫌的是非法经营罪,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判处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属于从犯,有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担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年度行政诉讼律师。 代理深圳某音乐公司诉深圳某KTV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代理成都某音像公司诉深圳某KTV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代理多宗深圳国际仲裁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 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 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排除妨碍、以及代履行等,虽然法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时比较多的,但是对于具体的案件,并不一定会适用全部的强制执行方法,相关部门会结合实际的情形,选择适宜的强制执行方案。

  • 行政强制执行法禁止断水断电,因为断水断电不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内,而在其范围内的主要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以及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

  • 诉讼离婚是需要双方亲自到场的,即使是委托了律师,也应该要出庭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法院在开庭之前也需要确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已准备齐全,只有确定双方的感情已破裂,才能在一审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 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不可以申请再审,且不仅是行政强制执行,对于其他的非诉讼行政执行裁定都不可以提出再审的请求,即使提出,法院也有可能并不满足再审的条件驳回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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