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义务教育几年2022

  2022年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表汇总了全国除港澳台外31个省市的暑假放假时间,那么,2022年中小学暑假是几月几号开始放假呢?其实,很多地方每年的暑假时间都是7月初开始,8月底结束,更为具体的放假时间,为大家准备了2022年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表,目前看北方多在7月中旬放假,南方在7月初,详情如下:

2022年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表

2022年暑假放假时间及具体安排
北京中小学于2022年7月15日(星期五)至8月31日(星期三)放暑假,共6周零6天。
2022年暑假时间:暑假从2022年7月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2022年暑假时间:全市中小学从2022年7月13日至8月31日放暑假,共7周。
2022暑假放假时间:小学2022年7月2日起放暑假,中学2022年7月9日起放暑假。暑假最长60天。
2022暑假放假时间:小学7月8日放暑假,中学7月15日放暑假
2021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暑期放假时间安排在7月1日,秋季开学上课时间为9月1日。
2022暑假放假时间:中小学统一于2022年7月7日学期结束。
2022暑假放假时间:义务教育:2021年7月4日——8月31日;高中:2021年7月11日至8月31日
2022暑假放假时间:2022年7月1日(星期五)暑假开始,8月30日(星期二)暑假结束。
2022暑假放假时间:暑假从2022年7月7日开始
义务教育:2021年7月10日至8月31日;高中阶段:2021年7月17日至8月31日
2022暑假放假时间:7月5日开始放暑假。幼儿园第一学期于2021年9月1日开学
2022暑假放假时间:暑假从2022年7月10日开始,8月27日结束。
2022暑假放假时间:7月10日开始放暑假。
2022暑假放假时间:2022年7月4日至8月28日共56天。
2022暑假放假时间:7月9日起放暑假。
2022暑假放假时间:义务教育:2021年7月9日至8月31日;高中:2021年7月16日至8月31日,9月1日正式行课。
2022暑假放假时间:中小学均为2022年7月16日放暑假
不迟于2022年7月16日放假 ,毕业生中高考结束即可放假
大连:7月18日开始;沈阳:7月16日开始;鞍山:7月19日开始,全部9月1日开学。
长春市中小学的暑假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至8月28日;通化市:2022年7月19日至8月30日; 白华区:7月20日至8月31日
齐齐哈尔:7月1日至9月1日;鹤岗:7月9日至9月1日;哈尔滨:7月11日至2022年9月1日。
2022暑假放假时间:小学、幼儿园:2022年7月9日(星期六)放假
2022暑假放假时间:中小学于2022年7月9日开始放暑假
兰州:义务教育阶段定在了2022年7月5日;高中阶段:2022年7月10日放假。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2022年7月11日至8月28日,开学时间为 2022年8月29日;普通高中:2022年7月11日-8月21日,开学时间:8月22日
2022暑假放假时间:暂未公布
2022暑假放假时间:暂未公布
2022暑假放假时间:暂未公布

  由上表可以看出,2022暑假开始时间较早的为上海、江苏、福建为2022年7月1日,北京、天津较晚,在7月中旬,当然,东三省、西藏、新疆等地暑假时间也比较晚,但是,还没有官方公布,这张表的时间为小编各地第二学期中小学校历整理出来的,整理不易,转发请注明出处。如有所出入,请以实际公布为准。
  2022年暑假告家长书范文

  暑假是孩子们参加实践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增长见识、开阔视野的好时机,每年暑假,各校都会写一封《告家长书》,提醒家长在暑假期间,要注意孩子的安全、健康等,那么,2022年暑假告家长书该怎么写呢?下面为大家准备了一篇范文。

  2022学年度学校工作已结束,非常感谢您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支持。安排好孩子们的假期生活,指导孩子们度过一个平安、健康、充实、愉快而有意义的假期,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为此我们诚恳地向您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日常作息表

  暑假伊始,让孩子制定一份暑假作息计划。提醒孩子认真完成暑假作业,不沉迷于手机和网络,每天体育锻炼一小时;每天参加适当家务劳动,学会一种家务小技能;每天视听新闻,收看有益的电视节目,关心时事;每天养成一个好习惯,学会自主、自理、自立,注重兴趣爱好、特长的培养。家长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教孩子一些家务活,培养孩子的劳动意识和动手能力。

  2、关注孩子心理健康

  家长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多与孩子沟通交流,积极参与亲子活动,做孩子的知心朋友,与孩子共同成长。尤其对青春期的孩子,要尊重他们对独立和独处的需求,学会看到孩子的优点和进步,包容、理解和信任孩子,多一些商量和鼓励,少一些管制和唠叨。遇到争吵,可以按下暂停键,等到双方情绪稳定后再理性沟通。

  (1)不到河边、水塘边玩耍,不下河、池塘抓鱼抓虾等。

  (2)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

  (3)游泳前要做好热身运动,切勿过饿、过饱游泳。

  (4)不在无老师指导下跳水、潜泳,不在游泳池里嬉戏打闹。

  (5)游泳时如果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要立即上岸休息或呼救寻求救助。

  (1)不要用湿手、湿布触摸、擦拭电器外壳,不要随便插拔电器。

  (2)不要用手、金属等导电物触碰电源插座的孔眼。

  (3)发现电线绝缘层损坏的开关、插座,要及时告知家长,请专人检修,切勿乱动。

  (4)远离高压带电体,不要接触电杆掉下的电线,不要在高压电线下放风筝。

  (5)雷雨天气,不要看电视、玩电脑,应拔掉家中电源插头。

  (1)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2)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不在马路上跑闹、玩耍。

  (3)行走时要专心,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4)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5)文明乘车,乘车时不要把头、手伸出窗外。

  (6)搭乘电瓶车请佩戴安全头盔,同时提醒驾驶人也佩戴安全头盔。

  (1)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勤洗手,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2)购买有包装的食品时,要看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三无”食品、不要购买和食用过期食品。

  (3)不喝生水,瓜果要注意清洗干净后才可食用。

  (4)不暴饮暴食,防止消化不良。

  (1)不长时间持续上网,有选择地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2)保护自己的密码口令安全,不把个人和家庭信息告诉他人。

  (3)不浏览色情、暴力、凶杀网页,不玩相关游戏。

  (4)坐姿要端正,眼睛与屏幕应保持适当距离,光线不宜过亮或过暗。

  (5)遵守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做到绿色上网、文明上网。

  8、科学护眼预防近视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暑假期间,我们要时刻关注自身的视力情况,正确分辨异常视力,合理安排好学习、生活,科学健康护眼。

  至此,《2022年暑假中小学放假时间表》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更多内容,请点击访问>>的其他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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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疆】喀什地区202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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