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在B站突然下线,谭乔或面临巨额赔偿,你怎么看待?

看过唯冠打ipad、乔丹打乔丹体育等案子的庭审实录,当时就很感慨。拿乔丹体育的例子来说,法院裁判,其实还是两家取平衡的。Jordan先生在中国享有“乔丹”这个名字的保护权,这一点上,算Jordan赢了,对应乔丹体育公司相关的三个商标认定需要撤销。但,除此之外,乔丹体育此前已经申请的65个相关商标却维持原判,就是不受影响。并且,还继续享有“qiaodan”的商标权。所以,虽然Jordan先生赢了官司,赢得了姓名权,但实际对乔丹体育没啥影响。而且,这还是在经过了一二审后又到高院审,前前后后差不多十几年时间。

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向来涉及因素多,法条解释争议点大的也很多,很多复杂的案子,判起来,你看刑事、民事法庭,可能就原告、被告、辩护三方,合议庭可能就一个主审和两个陪审,就完了。但知识产权案子,法庭上,桌子可能就摆的多了,有申请方(例如乔丹委托方)、被申请方(商标审批委)、第三人(乔丹体育方),每方的桌子上都摆满了相关法律原文的书籍,以及超级厚的证据资料,而合议庭这边,一般都安排五个法官,一个主审,四个陪审。

说到知识产权相关案子的证据资料集,单独解释一下。就乔丹案为例,申请人举证了关于Jordan在中国,以“乔丹”为名字,被大家报道和介绍的,包括报纸、网页、视频、海报、广告等,光举证这一点,申请人就提交了1500多处证据资料。然后为了证明,“乔丹”在指向代表Jordan的影响力有多大上,又提交了非常大量的证据集。并且,为了证明提起乔丹能联想到Jordan,申请人还委托相关机构,到不同级别的多个城市,不同年,做了先后三次问卷调研。就乔丹体育案,合议庭和涉案其他方,光研究申请人提交的巨量证据资料集,就非常花时间。然后再逐一针对去想对策和切入点。

这在刑事和民事案中,我很少看到有这样的情况。

在乔丹体育案中,我们看到最高院最后审判背后的良苦用心。我们中国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外国明星在中国能合理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有人搭乘名人名气的便车,这种行为,要予以表示为错,不能再放任和鼓励。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乔丹体育很早就做了这样的行为,经营了这么多年,甚至成为了相关领域行业的龙头,影响力已经相当。这点,也是需要保护的。而,这么长时间,Jordan先生都没有行使申诉权,有怠于追诉的嫌疑,这点也确实是有一定考虑。是不是有看到对方小打小闹,就没管,等做大了做到巅峰了,再出来以维权为名义,实要做收割的事情。这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是不能鼓励再去这么干的。所以,法院最后,判Jordan赢了官司,获得了姓名权,但乔丹体育却保住了65个商标,不影响实际经营。等于,各打一板,各得一赢。

所以,回到本次谭sir和《谭谈交通》的案子,我认为,这可能又会是一个拉锯非常长的案子。又是一个需要自证影响力和实际关联性非常多证据的案子。

比如,版权可能最开始归拍摄方,就是电视台。电视台可能前几年卖给了这个三方公司。我个人觉得,首先,无偿出演可能不能决定视频性质是否公益,无偿出演只能是谭sir和电视台之间的合同约定,对第三方约束不了。第三方现在主张视频为不公益了,可能,或许,是可以的。其次,我个人觉得,法不溯及既往,对于这次主张以前的行为,不应该再追究和要求赔偿了,对以后,可以有约束力。当然,这些,都是我个人瞎掰。

但,我还是希望,会不会借助这次案子,彻底告诉所有人,以后再遇到以正当维权之名,实际干的是养肥了再杀的事情,大家该怎么办,法律是鼓励还是会有所限缩。毕竟,现在这样的事情已经越来越多。法律有双重机能,既要保护正当法益不受侵害,但也不能成为冷冰冰的法条和机械执行的司法。如果,真的冲突了,那就以此,促成完善,推动新的解释出台?

所以,谭sir说的没错,说不定这次案件,可能还真的非常具有代表性,值得期待!

最最后,我谈谈对谭乔的个人看法。作为体制内主动向外宣传的一个角色,谭乔用实际行动,证明了,他是真的热爱这个岗位,而且真的正面影响巨大。最最重要,经受住了各种考验,参考最近闹很凶的反诈民警。这些看上去很容易,其实很难做到。最简单的事情,往往,最难做到。不看一个人老是在说什么,要看一个人做了些什么!谭乔离开谭谈交通后,行为其实也都被大家理解和接受,而且很接地气,虽然还一直在利用相关影响力,但其实,我想大家为这份情怀买单的激情是短暂的,之所以能持续这么久,还真就是出于对谭乔这个人的认可。虽然,这次风波又让谭乔和谭谈交通卷在一起,但我个人觉得,也是好事,谭乔其实可以完全和过去切割,重新开始。大家认可的,喜欢的,始终是谭乔这个人,所传递和散发出来的能量,而不是一直在为情怀买单。

关于版权,以及对它保护,可能会走入一个死胡同。

我因为某些歌买了两年网易云的会员,然后有个歌单才不到20首歌,还不到一年将近一半没法听了,后来就再没续费了。

然后是B站会员,有的会对电影进行删减,同样是两年,我就没再续费了。

然后是游戏,小时候是买盗版光盘,后来自己工作了,买了一堆,其中有那么两三个游戏加起来玩了不到30小时。

所以现在看电影除了去电影院就是自己搜免费的。单机游戏有的某宝也就3,5块一个。

还有电子书的各种事情我就不说了,我还不如买纸质的,我能借给别人看,我还能送人呢。

其他那些高大上的版权我就不提了,只讲这几个日常点的。

最让我不解的是,某军事UP去军事基地拍的军事照片,版权竟然属于个人的?这合理吗?有人能给我普法下么?军事的凭什么属于个人或者某些传媒公司?你拍我的东西还不让我用了,还得收费?

我看个《大决战》还得去盗版网站!听个国际歌还得交钱?

作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之前看谭sir上传视频的时候,就在想,谭警官是不是和电视台达成一致了,所以有权利发这些视频。我一直认为谭警官是获得了版权方的同意的。

实事求是的说,你主演的视频,其版权还真不一定就是你的。结合我粗浅的经验,这些视频的版权应该属于警察局和电视台,属于国有资产。其网络传播权也应该是国家的。过分点说,谭警官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没毛病。这是客观事实,不根据谭警官的主观意愿相转移。

关于在公共电视台上播放的公益视频,是不是公共资源的问题。这个节目制作出来是为了宣传交通安全,谭警官后续的传播是不是违背这个初衷,应该也是处理的一个参考坐标。其实,权利人大概率是国家单位,谭警官虽然离开了警官部队,但是作为一个受党和组织教育多年的老警察,该有的觉悟还是应该有的。权利人一开始,还是应该先和谭警官谈谈,怎么更好的运用好这个中国最棒的交通安全IP。

这个案子的发生,其实也给我们国家的各个电视台提了个醒。你们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了很多优秀的影视作品。那么多优秀的有内容的作品仅仅以录像带的形式存放在仓库里实在是太浪费了。不过好好归归类,全平台发放。一来可以给你们更好的创收,二来不至于让明珠蒙尘。

还一个是关于全网索赔几千万的问题。单单只从视频播放量来考虑,个人觉得,不太过分。如果综合考虑这些视频的影响力,这个价格,不贵。

还一个是索赔时间的问题。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始算。大概率还在诉讼时效范围内。

综上,这个案子的焦点在:1.版权谁的2.视频性质认定。

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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