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3.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龙门县法制局,

行政诉讼:龙门县人民法院,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属各单位:

鉴于对养殖业环保要求提高及县政府对《霍邱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划定方案》(霍政秘〔2014〕185号)有关条目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霍邱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划定方案>有关条款的决定》(霍政办秘〔2017〕45号),为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相关事项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新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霍邱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划定方案>有关条款的决定》(霍政办秘〔2017〕45号)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和自查表各1份(可从网上下载或到霍邱县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领取);2、养殖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养殖场位于可养区的证明(模板从政务中心畜牧局窗口领取);4、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或备案资料(新办皖西白鹅场、羊场、小型肉牛场及特种养殖场除外);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各功能区平面图1份;6、养殖场(养殖小区)地理位置图1份。图上要标清该场所四周方圆500米范围内地面附属物或地貌情况;7、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施设备清单1份;8、养殖场(养殖小区)各项防疫管理制度文本1份;9、直接服务该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相关人员资格证明和无人畜共患病证明材料各1份。凡提交材料齐全的,由政务中心畜牧局窗口统一受理,并登记备案。材料不齐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对于县政务中心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养殖场现场勘查工作,每半月由分管领导牵头,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组随机抽取人员进行现场查看。

对于经过现场勘查的养殖场办证申请,参与现场勘查的人员认为所勘查的养殖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规定,且依据霍政秘[号、霍政办秘[2017]45号文件规定属于所在乡镇可养区的,按照谁勘查、谁签字的原则,由现场勘查人员签字确认。

经过现场勘查确认,符合防疫条件,拟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在霍邱县畜牧兽医局网站、霍邱县畜牧兽医局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

县政务中心畜牧局窗口凭签字确认的申请材料予以办理发证。

二、变更养殖场地址或经营范围的办理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养殖场的地址、经营范围的变更或改建、扩建等,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按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流程,重新提交材料,经现场勘查,签字确认,方可办理。

三、申请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养殖企业申请单位名称或法人变更,其他事项不变的,持有效证件、相关材料(变更申请表、已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可养区证明),由分管领导签字,直接给予办理。禁养区、限养区的养殖场一律不予办理。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

已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凡是属于所在乡镇可养区,且登报挂失的,凭挂失的报纸和分管领导签字的补办申请表,给予补办。禁养区、限养区的养殖场一律不予办理。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养殖场需定期进行年度审查,提交年审报告。凡是位于乡镇可养区且提交年审报告的,每年一月底前向县畜牧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方予以年审。限养区的养殖场年审,需材料齐全,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禁养区的养殖场一律不予年审。

备注:1、养殖场包含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2、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可养区证明,需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加盖村、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3、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原《关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畜牧[2014]39号)同时废止。

附:县畜牧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组名单

县畜牧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组名单

 员:朱志红  局行政执法与审批服务股股长

李大宾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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