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号到2022年6月26号多少天?

  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一)支持制造业等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3.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4.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5.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二)小微企业助企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6.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8.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9.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11.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1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四)支持困难行业纾困和民生保障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3.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

  1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15.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1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7.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8.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19.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政策

  20.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

  2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22.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23.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2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6.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27.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9.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30.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31.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32.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33.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

  34.延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

  35.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36.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37.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38.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此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一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的,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此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3.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8.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照国家规定高限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9.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

  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8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1.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3.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5.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一年。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7.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8.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9.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政策

  取得股权激励的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0.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

  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执行。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2.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3.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单位发给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的个人。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其就业的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

  (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8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其就业的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

  (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3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6.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其中,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云南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云南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2〕18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7.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9.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0.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1.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0号)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规定的条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32.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发生相应跨境应税行为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3.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1)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3)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事项,也可享受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4.延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为1%(单位0.7%,个人0.3%)。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后,由税务部门征收。

  35.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可按规定享受缓缴失业保险费一年。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企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统筹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36.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

  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60%提高至90%。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37.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由执收单位判别执行。

  38.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16:23:00作者:匿名第一星座网

  公历:公元2018年6月26日 星期二 巨蟹座
  农历:二零一八年 五月(小)十三 属狗
  【宜】:纳财 藏宝 斋醮 订婚 结婚 招赘 纳婿 祈福 祭祀 求嗣 解除 装修 动土 搬家 竖柱 上梁 栽种 捕捉 取渔 安床 嫁娶 纳采 修造 移徙
  【忌】:赴任 开工 立券 经络 纳畜 破土 启钻 安葬 开仓 置产 乘船 伐木 开张 开业 开市
  :2018年6月26日黄历查询
  【2018年6月黄道吉日】2018年6月26日黄历查询

  子时[23—1点]
  冲马 煞南 时冲戊午 罗纹 六合 大进
  宜:祈福 求嗣 出行 求财 嫁娶 安葬

  冲羊 煞东 时冲己未 日建 不遇 朱雀 唐符
  宜:见贵 求财 嫁娶 进人口 移徙 安葬
  忌:造船 乘船 赴任 出行 朱雀须用 凤凰符制 否则 诸事不宜

  冲猴 煞北 时冲庚申 天兵 喜神 金匮 国印
  宜:祈福 求嗣 订婚 嫁娶 出行 求财 开市 交易 安床 赴任
  忌:上梁 盖屋 入殓

  冲鸡 煞西 时冲辛酉 天赦 宝光 天德
  宜:修造 入宅 安葬 祈福 斋醮 出行 订婚 嫁娶 祭祀

  冲狗 煞南 时冲壬戍 六戊 白虎
  忌:祈福 求嗣 白虎须用 麒麟符制 否则 诸事不宜

  已时[9—11点]
  冲猪 煞东 时冲癸亥 大退 三合 帝旺 玉堂
  宜:祈福 求嗣 订婚 嫁娶 出行 求财 开市 交易 安床 盖屋 移徙
  忌:开光 修造 安葬

  午时[11—13点]
  冲鼠 煞北 时冲甲子 地兵 禄贵 贪狼
  宜:祈福 求嗣 出行 求财 嫁娶 安葬 赴任

  未时[13—15点]
  冲牛 煞西 时冲乙丑 日破
  忌:日时相冲 诸事不宜

  申时[15—17点]
  冲虎 煞南 时冲丙寅 路空 司命 贵人 左辅
  宜:作灶 酬神 修造 见贵 求财 嫁娶 进人口 移徙 安葬
  忌:祭祀 祈福 斋醮 开光 赴任 出行

  酉时[17—19点]
  冲兔 煞东 时冲丁卯 天贼 路空 三合 长生
  宜:求嗣 订婚 嫁娶 出行 求财 开市 交易 安床
  忌:祭祀 祈福 斋醮 酬神

  戌时[19—21点]
  冲龙 煞北 时冲戊辰 日刑 青龙 进贵 武曲
  宜:祈福 订婚 嫁娶 安床 移徙 入宅 修造 安葬 祭祀

  亥时[21—23点]
  冲蛇 煞西 时冲己已 不遇 明堂 木星 驿马
  宜:修造 盖屋 移徙 作灶 安床 入宅 开市 祈福 嫁娶 见贵 求财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19日证监许可[号《关于准予嘉实养老目标日

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9年4月2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被投资基金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本基金及被

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持有的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投

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元面值发

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

份额净值跌破1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为年出生,预计于2050年左右退休(55-65岁)的投资

者。本基金所设定目标日期2050,是指本基金以2050年12月31日为目标日期,根据投资

者在职业生涯中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不断变化,加上中长期投资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

的变化,构建投资组合。不代表本基金适用所有2050年左右退休的投资者,不代表本基金

对于投资者在2050年末的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

亏损。亦不代表本基金将于2050年终止运作。本基金逐年的权益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比例

基于嘉实基金内部模型。随着产品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模型参数的变化对下

滑曲线模型进行优化,从而对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作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定

期报告中披露。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变化。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

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锁定持有期届满

之日起,方可申请赎回。在锁定持有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公告,本次更新招募说

明书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等信息,涉及“基金管理人”章节。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养老

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锁定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

2050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5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 传真:(0755)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cn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cn

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cn;.cn

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 传真:(020) 客服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cn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8 传真:6 客服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

1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联系人:王超 电话:7 传真: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cn

1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 网址:/

1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cn

1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

15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400- 网址:/

1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17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1503 法定代表人:鲁志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 传真:010- 网址:

1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

1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 网址:.cn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95521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400- 网址:

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3 传真: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cn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95523或 网址:

2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 传真: 客服电话: 网址:

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028- 传真:02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cn

2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 传真:(021)

27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或

28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

2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400- 网址:.cn

3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 传真:3 客服电话:400- 网址:

3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226 传真:025-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

3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韩宇琪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010- 网址:

3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 传真:020- 客服电话:020- 网址:

34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隋斌 电话: 传真:01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19日证监许可[号《关

于准予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锁定持有期届满之日

2051年1月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嘉实福永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基

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锁定持有期

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视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时间不同而分别计算,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锁定持有期,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

认之日起计算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中每一年均按365天的自然日计算,锁定持有期届满

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可以申请赎回,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50年12月31日(含当日),对于每一份基金份额,除下文规则

第2条中特殊情形外,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5年。若投资人认购或在此期间申购本基金,

该等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5年。在累计持有满5年后,投资者可赎回该等基金份额。

如:2019年6月5日确认的基金份额自2024年6月3日起可以赎回。

2、2051年1月1日起,本基金不设锁定持有期。若在2050年12月31日前确认的基

金份额,投资者自2051年1月1日(含当日)起可赎回该等基金份额

如:2048年12月2日确认的基金份额自2051年1月1日(若2051年1月1日为非工作日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2、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年5月29日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年7月23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在网上直销开展基金认购、申购、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9月28日

4 关于嘉实养老2050混合(FOF)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1年9月29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1年11月16日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3日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3日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1年12月24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7年9月18号到今天多少天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