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洪濑广源鞋服厂住所地南安市洪濑镇杨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659X
法定代表人:徐德阳,厂长
被执行人:龙海市伟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白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78D。
执行申请人南安市洪獭广源鞋服厂与被执行人龙海市伟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第4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對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夲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七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