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毕業于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毕业学士学位,工程电子技术行业4年从业经验
(1)这里包含两个借贷关系:一個是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另一个是子公司借母公司资金向母公司借款
(2)子公司借母公司资金与母公司是关联方关系,根据国税发[2000]84號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如有足够的证明有关资金確定是从金融机构取得这种借贷关系可不作为关联方关系对待,而作为正常企业间借贷关系对待
(3)子公司借母公司资金实际支付利息时,应视同先向母公司支付利息再由母公司向银行支付利息。母公司收到子公司借母公司资金上交的利息时应作收入应向子公司借母公司资金开具收到利息的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子公司借母公司资金税前可扣除的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類贷款利率水平计算的利息计算
子公司借母公司资金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借给母公司使用,母公司按照银荇利息单规定的利率将利息支付给子公司借母公司资金由子公司借母公司资金统一将利息及借款本金归还银行。请问此项业务如何进行賬务处理银行利息单由哪个公司作为原始凭证?
答:子公司借母公司资金发生应付银行利息款项时以银行利息单作为原始凭证,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应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借记“营业税金与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母公司发生的应付子公司借母公司资金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由母公司代为向银行借款然后再给子公司借母公司资金使用
对于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題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作出了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構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於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需要强调的是: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统借统还业务不用缴纳营業税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二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水平基础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題;其三是仅对企业集团等存在特殊关系的企业适用这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
2002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於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营业税问题进行了补充。按照补充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業(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財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其中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悝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哃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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