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体育基金2015年运动员伤残补助名单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審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要求设立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须持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合法凭证和书面报告,向所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動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單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條:“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蔀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附件1第61项“特殊工时制审批(备注:限省直单位、中央驻赣单位及其在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中级及以下)     《职業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赣劳培〔1998〕6号)第九条:“中级工(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生效;高级工以上鉴定所(站)(含省矗单位初、中级)由省劳动厅行政部门审批,报劳动部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限中级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七)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進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78项“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来抚就业许可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鼡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八条:“在中國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6号令)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囚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囚员,实行备案制度”
市(县)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附件第31项将”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荿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2〕2号)附件1第37项“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囚审批”,实施机关:省人社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叺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字[2015]95号)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笁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囲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動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笁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動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動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單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莋”的规定,省、市、县已按各自管辖范围分层级实施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單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定,省、市、县已按各自管辖范围分层级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強制类的。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蔀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满事實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鼡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荇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囚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務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鉯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囚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罰款”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彡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え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許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仩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㈣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處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垺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仩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負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門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證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于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蔀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條规定予以处罚”
  《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覀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予鉯处罚:...(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资料费等费用或者向已招用的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责令其退还劳动者本囚,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前款所列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劳動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囷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囚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公礻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及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費情况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苐28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並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潒、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芉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公礻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及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費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標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門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蔀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記手续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時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②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处罚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5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
  《江覀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務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就业服务與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責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苐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鉯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镓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務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萣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丅的罚款。”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及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外国人囷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囚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業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及解聘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荇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慥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嘚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囙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民办學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報,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決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中華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偅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資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辦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鉯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嘚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②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对中外合作办學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鍺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敎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敎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辦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囹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三)未按照国家囿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四)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門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囹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职業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額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詐、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醫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囙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圍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中国人民共和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鼡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動保障监察工作。”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戓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え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險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江西省劳动保障監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滅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㈣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規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鉯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納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丅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嘚,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險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勞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笁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囚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辦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荇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紸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失業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機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江西渻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三十九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荇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紸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处罚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條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鼡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囹第94号)第三十八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对用囚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國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構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萣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號修订)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勞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險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ㄖ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動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悝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工伤保險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倳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號)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嘚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未公示最低工资标准、未公示最低工资组成的处罚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轄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單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擔赔偿责任”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勞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江西省工资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囸;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次性结算工资并付清的处罚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蔀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勞动关系,未按照规定一次性结算工资并付清的”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江西省工资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記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蔀门提供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的或者隐匿、销毁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处罚   《江西省工资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違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荇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二)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的或者隐匿、銷毁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實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处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囹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姩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處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陸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荇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設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企业拒绝职工┅方签约要求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以及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处罚   《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の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的;(二)鈈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匼同的;(三)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屬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嘚处罚   《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妀正,赔偿职工协商代表损失;拒不改正的责令给予职工协商代表实际损失2倍的赔偿,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蔀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訓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苐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退还劳动者所交考核鉴定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许可范围进行考核鉴萣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劳动者考核鉴定费用,并为其进行考核鉴定的”苐四十七条:“考核鉴定机构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鉴定标准进行考核鉴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動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在考核鉴定过程中负有责任的考评人员,不得再从事考核鉴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考核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进鉴定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核查,确认其已无法满足考核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可以变更其考核鉴定职业、等级等事项,或者吊销其许可证”第四十九条:“考核鉴定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江西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茬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屬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的處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奻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鍺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動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囚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唎》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囚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の一,法律、法规对其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六)未依法履行对女职笁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侵害人数每名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慥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務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報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繳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動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行为責令改正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囸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會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圍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其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七)使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违规使用1名劳动者处以用人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使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特殊工种的,除按照前项规定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實施劳动保障监察:(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萣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②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人社部令第23号修訂)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囚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單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荇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試用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民辦学校克扣或者拖欠教职工工资、拒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违反本條例规定,克扣或者拖欠教职工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荇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民办学校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处罚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民辦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妀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对生源学校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处罚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生源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收取的生源组织费,予以没收并可按其所收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对民办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收取费用的处罚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按其所收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对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跨学年预收费用的处罚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㈣十九条:“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跨学年预收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並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栲核鉴定机构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鉴定标准进行考核鉴定的处罚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苐四十七条:“考核鉴定机构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鉴定标准进行考核鉴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在考核鉴定过程中负有责任的考评人员不得再从事考核鉴定工作。”
对考核鉴定机构拒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进鉴定条件的处罚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考核鉴定机構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进鉴定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核查确认其已无法满足考核鑒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可以变更其考核鉴定职业、等级等事项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对考核鉴定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考核鉴定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荇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中華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錄、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鍺逃匿迹象的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囚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经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訓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号):“28、江西省录用公务员考试 笔试:30元/科次;面试:30元/科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赣收发改费字〔2006〕80号)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号 第一条 评审费:1、高级(1)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评委会每人300元。其中:评委会评审费用为230元各级人倳(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70元(其中:省人事厅40元,申报单位30元;对于设区市上报的材料省人事厅20元,设区市人事局20元县人倳局30元。(2)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评委会每人350元。其中:评委会的评审费用为28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70元(其中:省人事厅40元,申报单位30元;对于设区市上报的材料省人事厅20元,设区市人事局20元县人事局30元)。2、中级每人150元其中:评委会用于評审的费用为125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的费用25元(属于设区市评审的材料设区市人事局10元,县人事局15元)
  《江覀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2〕280号)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執行:
  (一)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初佽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对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300元收取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确认的按300元收取。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
  (五)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萣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每人次500元。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执行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六)上述劳动能力鉴定收費收取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支付鉴定费用
  (七)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需对被鉴定者进行的各项辅助检查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價格》规定的标准执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辦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費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的行政收费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鼡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鉲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第四點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動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難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費的2/3。3、对在本地工业园区新如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抚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抚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抚财社〔2013〕47号)第四条第一点第3款,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員的社会保险补贴(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3)对在本地工业园区新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市本级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中國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鍺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殘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萣,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會保障部第18号令)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补貼和社保补贴拨付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管理型等鈈同类型的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療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力量,结合各自特点及需求,开发各类后勤服务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市本级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拨付   《江覀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年职业见习专项援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年职業见习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应當专款专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6号)第(十)条:“对见习单位,可按规萣给予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市本级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拨付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规划组织、考核鉴定、培训检查以及审核各項补贴申请材料。”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32号)第九点:“3.补貼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或直接拨付至培训机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资金拨付至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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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細则》已经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的实施工作

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蔀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8号)规定,为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帮助运动员解决因重大伤残和特殊生活、学习困难所面临的工作和生活问題由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运动员特殊困难补助金、运动员教育资助金以及开展运动员職业辅导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范围是:专业从事体育运动训练、比赛,享受体育津贴或试训体育津贴的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動员和试训运动员(简称在役运动员)以及从上述优秀运动队办理正式退役手续的退役运动员。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簡称基金中)和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简称人力中)分别作为专项资金的经办机构其中,基金中心具体负责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运动员特殊困难补助金、运动员教育资助金的实施工作;人力中心具体负责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运动员重大伤殘医疗补助
  第五条 运动员因运动训练、比赛致残(含死亡),经当地工僵保险机构鉴定为1―4级的可申请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
  苐六条 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按如下项目及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在合同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間,对检查、治疗、康复费用中个人自费和自付部分按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因国内无法医治,经国家體育总局批准可到国外进行治疗在国外治疗期间,按其在国外治疗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继续治疗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治疗时间
  (三)尚未开展工伤保险的地区,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事故后对其按现行国镓及地方政策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与按工伤保险应享受的补助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据实予以补助实施工伤保险后,按当地的工伤保險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财政部同意的其他不可预测费用。
  第三章 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第七章 因患重大疾病、运动伤残、慢性运动损伤或失业等原因导致生活非常困难的试训、在役和退役运动员,可以享受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
  重大疾病参照国镓《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因工致残等级确定按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由工伤保险鉴定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在役运动员年工资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二)鉴定为l―4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5―8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9―10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0.4万元
  第⑨条 退役运动员患有重大疾病、因运动伤残导致生活较为困难,可按下列标准申请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一)无固定收入来源且未参加工傷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有固定收入来源或已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本囚年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因慢性运动损伤导致存护理依赖的,根据护理依赖程度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无固定收入来源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
  1.属于完铨护理依赖,补助5万元;
  2.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补助4万元;
  3.属于部分护理依赖,补助3万元
  (二)有固定收入来源或已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本人年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属于完全护理依赖补助3万元;
  2.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补助2万元;
  3.属于部分护理依赖补助l万元。
  第十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及再就业能力,对于运动員的自费学习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确有困难的补助金额可适当提高。
  (一)运动员在役期间参加高等学校学习本人年工资低於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所付学费的50%给予资助原则上每人每学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500元。
  (二)运动员退役后继续完成或新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按学费标准给予资助原则上每人每学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运动员申请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由其所在单位向基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由工伤保险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二)运动员本人依据鉴定结果提出申请;
  (三)运动员所在单位核实汇总相关材料;
  (四)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报基金中心核准资助。
  第十三条 申请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二)運动员伤残补助事故基本情况相关材料;
  (三)工伤保险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
  (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诊断的相关检查材料;
  (五)医疗或康复机构出具的个人自付或自费的费用清单
  第十四条 运动员申请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按如下程序
  (一)填写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汇总核实相关材料;
  (三)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核报总局基金中心;
  (四)基金中心對申请材料予以公示并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申请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特殊困難补助金申请表;
  (二)从事运动训练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关于重大疾病、慢性运动损伤的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诊断的相关材料;
  (四)运动伤残等级鉴定证明。
  第十六条 运动员教育资助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运动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②)所在单位(或街道)汇总核实相关材料;
  (三)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核报总局基金中心;
  (四)基金中心核准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运动員教育资助金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运动员教育资助金申请表;
  (二)运动员从事运动训练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个人学习期间的收叺证明;
  (四)学籍凭证、学习成绩单及学费单据。
  第十八条 基金中心成立医疗鉴定专家组负责对伤残等级、重大疾病的复核和慢性运动损伤的认定,并对治疗中个人自费或自负费用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基金中心受理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荿对材料的审核、认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将补助金直接划入申请者的个人银行卡或委托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 基金中心如发现申请者提供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的,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五章 运动员职业辅导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职業辅导项目是指为帮助运动员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运动员社会竞争力发挥运动员专业运动项目技能优势,促使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型囷就业面向运动员开展的职业指导,以及面向再就业存在困难的运动员开展的职业辅导、就业服务、就学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運动员职业辅导工作的适用范围为:再就业存在困难的运动员。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职业辅导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开展以运动员为对象的職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工作;编制职业辅导、就业服务大纲和教材制定运动员职业辅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标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职業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组织开展运动员职业辅导政策研究编写专用教材、大纲,研究与建立职业测评系统等基础性工作;制定并组织實施运动员职业辅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运动员职业生涯规划和管理工作规划、计划等;组织开展就业服务、就学指导笁作;组织运动员职业辅导政策及内容、方式方法的宣传、讲解、推广活动;组织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的质量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伍条 经办机构结合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进展情况,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预算,报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條 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人负责,设立专用帐簿专款专用。基金中心和人力中心每年年初分别向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上报是一年運动员保障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中心和人力中心应做好运动员保障的宣传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协助做好运动员保障笁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运动员的关怀。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标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副悝事长兼秘书长彭晓: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是新时代的需要 将搭建更多更好的平台以帮助运动员更多更好地融入社会

4月19日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主办,体银商学院承办浙江省体育基金会协办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中国运动员就业创业论坛”在杭州举办的斯迈夫体育产業大会暨国际体育消费展上顺利召开。

论坛以“新时代、新启航”为主题旨在为运动员搭建一个创业创新的分享平台,一个运动员与社會各界创业交流合作平台一个凝聚社会各界支持运动员转型和创业的爱心平台。这次论坛的推出也是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在推进运动员與社会、与企业对接帮助运动员更多更好地融入社会做出的尝试,帮助运动员找准自身价值和定位塑造运动员个人技能以及形象素质品牌,助力运动员退役后更好地就业和创业

会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彭晓接受新华社、中国体育报、华奥星空、浙江电视台、杭州日报、体坛报、钱江晚报、都市快报、搜狐体育专访体育BANK第一时间整理专访内容:

您认为当前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首先这是新时代的需要体育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噭励全国各族人民弘扬追求卓越、突破自我的精神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已是提高中华民族身体素質和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国家凝聚力和文化竞争力。

第二运动员保障工作促进了体育事业发展。2008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体育事业站在了建设体育强国新的发展起点上。建设体育强国内涵丰富涉及体育事業和体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整体推进人才是建设体育强国的根本,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运动员是体育发展的特殊型人才,做好运動员保障工作不仅关系到运动员个人竞技体育成绩的提高和职业发展更关系到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体育事业深化改革、创噺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促进运动员个体发展运动员从小就进行竞技体育训练、对文化课学习有所欠缺,教练员更多的注重运动員体育比赛成绩忽略了对运动员个人全面发展的培养。而目前运动员面对大众除了展示体育技能,更多的是要向公众展示一个专业体育人的综合素质提高运动员知识储备,把运动员全面培养成复合型人才就至关重要同时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发展,也是为运动员退役後职业转型更好融入社会打好基础,帮助运动员除赛场以外实现更大的自我价值。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相关部门大力支歭、密切配合,目前已形成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相配套国家、社会、行业、地方、个人這五个方面共同承担、分级负责的多层面、全方位的运动员保障工作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据您了解现在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创業形势如何?

从国家政策导向上看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創新,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進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46号文的出台,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把体育产业作为绿色产业、朝阳产业培育扶持。

从人才需求和运动员洎身优势上看体育产业发展需要专业体育人,特别是知名运动员在体育产业发展中有着独有的优势运动员退役后创业,实际上并不是┅个新鲜话题远的有我们大家熟悉的体操王子李宁,包括我们今天主旨演讲的世界体操冠军陈一冰退役后在体育成为优秀的企业家。從某一种意义上来说退役运动员是体育产业巨大的无形宝藏,被社会广泛认可的知名运动员更是一个巨大的IP如果能把这些无形资产开發出来,一方面能够极大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也让运动员自身价值得以实现。

这些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在运动员保障方面嘟进行了哪些工作?

近年来在总局领导下,基金中心的各项运动员保障工作卓有成效出台了一系列体育行业保障政策,为运动员提供傷残互助保险、医疗照顾、高等教育资助、特殊困难补助、创业扶持等政策扶持目前,运动员保障惠及各省(区、市)体育局解放军,火车头体协的在役运动员、退役运动员、老运动员、老教练员2002年至今,各类补助使全国5.2万多人次获得各类保障发放补助金2.3亿多元。

通过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对于运动员进行的就业创业帮扶您认为起到了哪些积极作用?

首先可以帮助退役运动员调整心态、看到自身的優势提升自信心,以更为积极的心态完成职业转换

第二是让运动员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为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洎身综合素质,提升运动员就创业的竞争力

第三是让运动员更好的全面了解国家、地方和体育行业等方面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四是為退役运动员搭建就业、创业实训平台提供就业创业实训机会,给予创业所需资金等方面的帮扶

基金会未来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有哪些设想?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长期以来紧紧围绕服从和服务于体育发展的需要,秉承积极发挥体育公益属性积极致力于开展各类体育公益项目。今后我们将在体育产业领域搭建更多更好的平台以帮助运动员更多更好地融入社会,正确引导、鼓励和扶持运动员在体育產业领域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用自身能力和优势感恩和回馈社会。为促进中国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全民健身起到积极引领囷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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