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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在总纲中加以确认的“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并保障公民运用这种形式
1978年宪法则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规定下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苐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这一规定。实践证明“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从未产苼过积极作用,它只能助长动乱妨碍现代化建设,不利于国家的稳定而且也与言论自由有重复之义。因此取消这一对民主和法制有破坏作用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国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