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4决赛是什么意思F1-E2比赛场地?先谢了胜负几何?

街式滑板比赛一共有几种形式?我知道道具赛和SKATE两种。_百度知道
街式滑板比赛一共有几种形式?我知道道具赛和SKATE两种。
大家看好,我说的是街式,不是极限或者自由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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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极限运动竞赛规则(含裁判要领)  第一章:总则  目的:随着国际发展日趋强势,极限运动人口日益增加,A.X.F.基于「竞赛公平」的原则定订标准规范,为规定极限运动比赛所需之必要事项。  第二章:极限运动场  第一节 极限运动场  第1条:极限运动场由固定设备及场外之空地以及附属设施等组成,使其比赛能顺利进行  ·固定设备指公园区及半管区  ·附属设施指旁边的安全围篱、观众席、厕所、仓库、选手休息室、选手席、饮水设备、洗涤设备等。  第二节 固定及附属设施标准,请参照国际场地规范准则。  第三章 竞赛  第一节 选手行为准则  第1条:选手须遵守下列事项  ·竞赛全程需配戴安全帽、护膝等安全护具。  ·遵照裁判员的指示进行比赛。  ·比赛开始至终了,如非以下因素如地震、下雨、受伤等不预期之外力,比赛不应中断,但如因器材损坏,得有一分钟以内之暂停。  第2条:选手应注意比赛场礼貌其要点如下:  ·遵守规则,有始有终进行比赛。  ·不得过度喧哗、吼叫或有使其它对手不愉快的言行。  第二节 比赛  第3条:以场地为界,可就场地上之任一道具,于规定时间内选择其路径、动作之表现。  第4条:选手在比赛开始前,应先作好出发点的选择。  第5条:  ·当裁判宣告(READY)预备时,选手应该就自选之出发点,当主审宣告(GO)比赛开始后,即开始比赛。  ·每一轮结束时,裁判应宣告该轮结束(TIMES UP)。  第6条:胜负  ·初赛选手进行比赛,可依时间之调配,每回合60秒,若初赛为二回合竞赛,则取二回合中之最佳成绩,取前十名选手进入决赛。  ·进入决赛选手,依照初赛成绩的排名,颠倒顺序出场,决赛为两个回合各60秒的比赛,取最佳回合成绩,依序排出名次。  ·若因下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影响,初赛可改为一个60秒的回合。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之影响,而无法进行决赛,则成绩以初赛成绩之名次计算。  第7条:计分标准  ·极限单车公园赛:五位裁判依据评分标准分别为  -空中动作40分  -卡、点、磨动作40分  -个人风格10分  -路线10分  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则平均为选手的分数。  ·极限单车地板赛:裁判依据每位选手每次表现评分,分数依据:  -技巧60分  -稳定度20分  -个人风格10分  -路线10分  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则平均为选手的分数。  ·直排轮公园赛:  -空中动作40分  -卡、磨动作40分  -个人风格10分  -路线10分  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则平均为选手的分数。  ·滑板公园赛:  -空中动作40分  -卡、点、磨动作40分  -个人风格10分  -路线10分  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则平均为选手的分数。  ·半管赛:  -空中动作50分  -卡、点、磨动作30分  -个人风格10分  -路线10分  满分100分为标准分数,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其它三个裁判分数平均为选手的分数。  ·若有相同分数情况发生,则以三个裁判分数中扣除其中最低分数后平均分数来计算名次。  第四章 裁判  第8条:裁判员的遴聘  ·裁判人员及裁判长均由大会主办单位聘请。必要时得设审判委员会。  ·正式比赛设裁判长及副裁判长各一人,视其性质可不设副裁判长。  ·正式比赛中执行裁判共有五位为原则,但视比赛性质可改为三位。  ·审判委员会包括裁判长、副裁判长在内组成之,由裁判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召集人。  第9条:(裁判员的职责)裁判长(设有裁判委员会时为审判委员会,以下皆同)应作规则的解释及规则适用范围之判定。  第10条:裁判守则  ·裁判应互相协调和联系,并依照比赛规则作公平之评分与判定。  ·裁判应在裁判席掌理比赛过程,尽自己的责任,对选手所作之动作加以纪录并计分。  第11条:纪录表的格式及如何填法将另行规定。  第12条:抗议与裁决  ·裁判员的判决如有明显的错误,由该选手提出异议,但只限于该选手的异议。  ·向裁判提出异议时,只能限于该项的异议,在分数公布后三十分钟提出,并以一次为原则。  ·若裁判所判定与比赛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有异而不能解决时,得向裁判长提出异议。  ·对裁判长的裁决不得再度提出异议。  ·比赛终了颁奖典礼后不得再提出异议。  ·教练或选手不得提出更换裁判员的要求。  第13条:关于分数之裁决权如提出异议时,以裁判长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更改。  第五章 补充规则  第14条:比赛中允许暂停情形如下:  ·由大会(比赛主办单位)指示,而裁判长认可时。  ·影响比赛进行的事故发生,经裁判长认可时。  ·球员受伤生病,经裁判长认可时。此种暂停在同比赛中同一人只能一次,且不得超过五分钟,但实不得已时,裁判与裁判长协议后得延长五分钟。  ·除上列情形之外,裁判长认为必要时。  第15条:因气后或其它事故,比赛必须停止或延期时,应纪录并保留当时成绩,复赛后依据之前纪录分数继续比赛。  第16条:警告与命令退场  大会总干事认为对大会竞赛进行有不良影响时,可警告或命令该有关系者退场,而被宣告退场者,即丧失大会所有一切权利。  第17条:违反大会竞赛规程时,大会总干事与裁判长协议以后,取消该员比赛资格:  ·选手被通告出场比赛而仍不出场比赛时。  ·选手对裁判裁决权不满意而不服从指示,拒绝继续比赛时。  ·选手受伤,虽经允许暂停,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比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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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大U池比赛,碗池比赛,或者大抛台,还有一个叫 O死故的那个英文我忘记怎么打了。
我说的是街式比赛,不是极限。
差不多了吧。
差不多个P!你是不是二比?街式和极限怎么会差不多呢?你懂不懂?你的回答已经让我忍无可忍了,你还狡辩?你是不是想挨打?
噢,好心回答你,你这样说话是吧。
你到底懂不懂滑板呢? 不懂滑板你就别玩了,我看你也玩不出什么花样,早点收手吧年轻人。别鸟不拉几的别人帮你回答了,还骂人。
我认为那些说别人是年轻人的二比们是最让人讨厌的,他们能力低下,却还自恃,你承认你是二比吗?如果你承认,那么,我也不会原谅你的的,你这个挨千刀的。并且你不过是个九零后,还说我是年轻人?哈哈,如果我能见到你,一定一顿打死你。
小伙子,我替你问候你妈妈吧。年纪轻轻如此浮夸,长大了还得了。
我只能说:你是个二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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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锦赛 风云组合蔡赟傅海峰的比赛时间 哪个电台转播? ,麻烦告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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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查下电视台转播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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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加风筝比赛者,必须按秩序册规定时间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和办理检录手续,三次检录不到者按弃权论处。  (二)放飞比赛前现场参加比赛风筝工艺评分。  (三)竞赛开始前,运动员携带自己的风筝到放飞区起点报到,按编组依次进行放飞。  (四)比赛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在指定放飞比赛区域进行放飞,风筝起飞成功后牵引至留空评分区,由裁判员现场进行评判。风筝放飞线不得少于30米(红色标志),每组放飞时间8分钟,在留空评分区留空时间不得少于6分钟,每少30秒扣1分。  (五)有技巧表演的风筝,进入留空评分区内即可进行表演,留空评分区外的表演不予评分。  (六)比赛中,故意缠绕妨碍他人放飞,或冲撞、阻挡,即取消比赛资格。  (七)对参赛运动员和风筝的类别、型号、新旧、知识产权等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可进行变更(变类扣5分、变型扣2分)或取消比赛资格。  (八)风筝放飞比赛的正常风力为1—6级之间。但因气候或风力影响使风筝无法进行正常比赛时均由大会统筹安排,另行通知。  (九)特大型风筝、特长串风筝,因比赛场地限制不能进行比赛时,须由领队或教练员报告总裁判长,由裁判组另行安排场地,进行放飞比赛。  (十)放飞运动员的人数规定:超大型4人、大型2人、中型1人。  (十一)各代表队的放飞运动员必须遵守比赛纪律。若因比赛发生纠纷或争议,由总裁判长进行裁决。  (十二)比赛中,运动员对裁判人员和竞赛规则有异议时,可书面提报大会仲裁委员会裁决。
采纳率:67%
  放风筝时我们不禁有了几个问题想问?是不是所有的风筝都要有尾巴才能飞?放风筝是不是一定要有风?多数人认为风筝必定要抱著一条长长的尾巴,你觉得呢?其实没有尾巴的风筝也能飞。风筝的尾巴最主要的作用是卸风,用来保持放飞的平衡。所以说,风筝并不一定要有尾巴,只要是调整好提线的位置,没尾巴的风筝一样好玩。风筝之所以能飞行,靠的是风。所谓「风」指的是空气的流动,一般风力的大小是以与地面平行的空气流动速度来决定。要让风筝能够起飞并在天空中飞翔,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几项:1.要有一定的风力,让风筝的上升力大於重力。2.要有来自放飞点的拉力牵引。3.风筝本身必须有迎风面的倾斜度,及提线位置,让风筝迎面与脚线构成仰角,才能升上空中。其实只要风筝材质够轻、风力够强、结构合理,自然有飞行的条件。那麼在无风的状态下能不能放风筝呢?人们通常认为放风筝要在户外有风的地方,「室内风筝」可完全颠覆了这个牢不可破的观念,至於在没有风的状况下如何产生空气流动呢?那就是利用「操作者的运动」。  跟大家介绍的是无尾熊风筝的基本材料和做法。基本材料:一张A4大小的纸,约30公分的线,2条金色的纸(风筝的尾巴),剪刀,胶带,铅笔,彩虹笔。做法:第一步:拿一张A4的纸,在上面画一个无尾熊的图案,再著色。第二步:剪下来,然后在无尾熊头剪一刀,到脖子的地方。第三步:把线黏在熊的背后,再把线拉到前面,把头黏起来。第四步:把两条金色的纸黏在熊的后端,就是风筝的尾巴。就大功告成了ㄛ!!  第一章 比赛通则  第一条 报名  (一)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续。抽签决定参赛号码。  (二)对参赛单位,运动员资格和项目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资格。  第二条 比赛  (一) 大会须按抽签分组的道位发给每个运动员一块道位号码,戴于背后。  (二)工艺评分是比赛的第一阶段,运动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按时送审,按号悬挂,及时退场。悬挂风筝时不要错位或悬挂在两个风筝的号与号之间。否则判技术犯规。  (三)放飞线定长,均为30米。放飞线定长标志,各队自标,但要醒目。大会有权审核。  (四)运动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点名。凡三次点名不到者,按弃权论处。  (五). 每组比赛时间限为12分钟,以鸣枪开始和结束。如受天气,时间等因素所限,总裁判长有权减少每组比赛时间,但最少时间不得少于6分钟,其留空计时及评分标准也随之变更。  (六)进入起点的运动员,其风筝不得再试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七)起飞时,风筝的主体应由助手举离地面,不允许直接从地面拉起。  1.飘带,“尾巴”或装饰品不受此限。  2.龙类风筝的头部和部分节片允许放置地面,但尾部必须举离地面。  3.软体类和广告类也不受此限。  (八)起飞时,举风筝的助手人数不限,但必须在该运动员放飞道内或放飞道延长线内活动,不得进入留空计时区或其他道位。否则判技术犯规。受风向影响,经裁判员同意,举风筝的助手可在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外的区域活动。  (九)放飞开始前,龙类和串类风筝可以置于放飞区外的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间,放飞运动员不得出放飞区。其它各类型的风筝和运动员,均不得出放飞区。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超大型,大型的龙类或串类风筝 ,因气候因素,经裁判长同意,可采用依1至8道先后起飞,以防缠绕。计时员按各道先后起飞时间计时。此时,应有一名副总裁判长到起点协调指挥  (十一)技巧表演的助手可进入留空计时区,但要报告裁判员,并不得帮助放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二)放飞运动员的人数:超大型以队为单位,大型3人,中型1人。如减少人数,应在检录时声明,中途不得增减。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三)放飞运动员超过1人时,均视为一人对待。任何个人未进入或离开留空计时区,均作为该运动员未进入或离开留空区处理。  (十四)在留空计时区内允许把线拐放在地上,但不得滚出自己的道位,也不允许打桩。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五)30秒角度的测定,是取30秒内的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一场比赛,每只风筝只有一次测角机会(含重飞的风筝)。测角时,可以中途退出但不得重测,中途退出即视为放弃测角。  (十六)起飞完成后,在留空计时区内,其放飞线长少于规定标准,则判比赛结束。  (十七)运动员在放飞中,冲撞,阻挡别人放飞;故意缠线妨碍他人放飞,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因故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总裁判长可令其参加另一组的比赛,或令该组重新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  (十八)运动员由于受他人推,挤所迫,跑出竞赛区,并未从中获得利益时,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但工艺,放飞评分裁判根据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检查裁判员的报告,证明该运动员并未直接受他人所迫走出比赛区域,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九)竞赛风筝(含技巧风筝)必须由本人和参赛单位制作,比赛期间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比赛严禁商品风筝或购买他队风筝参赛,一经查实取消比赛资格。  (二十)赛前15分钟预告比赛即将开始,竞赛区域内停止一切放飞活动;也不允许赛场外的风筝进入赛场上空。凡不听劝阻者,罚扣该风筝放飞5分和该队团体总分2分;如缠绕正在比赛的风筝,则取消该风筝比赛资格并扣该队团体总分5分。  (二十一)比赛时每条道位只允许放飞一只风筝,运动员不得超越道位的四条边线  (二十二)凡做技巧表演,应向审核,检录裁判长提出书面报告,无申请报告的技巧不予评分。已申请技巧表演的临场允许弃权,但技巧表演失败判技术犯规。未进入留空计时区的技巧,其动作视为无效。一个动作重复多次,按一个动作评分。  (二十三)微型风筝起飞失败,重飞时应向裁判员声明,以免因自然风吹起而误判。  (二十四)凡超大型串类,龙类风筝(121节以上),其长度已超过放飞场(含道位纵向延长线),经总裁判长同意,允许该两类风筝在鸣枪前将超长部分风筝节片预先放飞至空中待命,鸣枪后再将其它节片放离手。  第三条 赛次  比赛为一次决赛,按成绩录取名次。  第四条 判罚  (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当遵守规则和规程的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总裁判长有权:警告;判技术犯规,失败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参赛风筝有“尾巴”,工艺评分时应送审,并自报其式样和大小。比赛中,如变换则扣2分。  (三)凡判为技术犯规,均扣2分。  (四)被判罚扣分的风筝,因故重赛时,原扣分有效。  第五条 缠绕  (一)碰线不是缠绕。比赛中,对将要缠绕的风筝,裁判员可通过调整道位来防止缠绕。换位时,留空计时有效。  (二)调整道位时,其道位裁判员也随之调入。为避免再次缠绕,裁判员可指定运动员进入某道位的某个位置(含纵向道位延长线的区域),其留空计时区应随之确定。  (三)第一,二次起飞失败被扣分的风筝,再次起飞时发生缠绕,原扣分有效。  (四)被缠绕的风筝应在5分钟内申请重赛,由领队或教练员填写重飞申请单,经检查,后报总裁判长批准。  (五)因缠绕使风筝受损,允许修补。如受损严重不能放飞,经总裁判长批准,可用同类型号风筝替换,原工艺评分有效,不另评工艺分。  (六)龙类或串类风筝的自身缠绕不允许重赛。  (七)有意缠绕他人风筝者不允许重赛。  第六条 判定名次  (一)以工艺分与放飞之和由多到少排列名次。  (二)如遇二人积分相等,以放飞分高者列前。  第七条 抗议  (一)对运动员参赛资格和风筝类型有异议时,应在赛前向大会提出。  (二)对比赛中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抗议时,须于事情发生1小时内向,向竞赛组提出。  (三)任何抗议,均须通过本单位领队或教练员,按照规定时限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同时交纳申诉费100元,方予受理。胜诉后如数退回。  (四)在问题解决前,运动员应按规定参加比赛。  第二章 风筝的分类标准  第八条 风筝的分类,分型  风筝是人们以重于空气的物质材料,经工艺美化制成的体积,重量,形状各异,利用自然的空气动力于地面(手上,水面)由人工操纵牵引的飞行器(不允许使用机械动力和电力能源)。按风筝的结构和形状,可分为:龙类(含蜈蚣类),板子类,立体类,软翅类,硬翅类,软翅串类,硬翅串类,板子串类,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或多线操纵类,另有广告类,共12类。  除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操纵类和广告类外,其它各类均分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  (一)龙类:按风筝桄子直径和节数分型,节数不包括龙头。  1.微型:直径在6厘米以下,20节以上。  2.小型:直径在10厘米至15厘米,40节以上。  3.中型:直径在20厘米至25厘米,60节以上。  4.大型:直径在30厘米至35厘米,80节以上。
5.超大型:直径在40厘米以上,100节以上。  (二)板子类,软,硬翅类:按风筝的平面面积分型。计算办法为风筝主体骨架的最长乘最宽,其积 即为风筝的面积。  1.微型:面积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积在0。1平方米至0。3平方米。  3.中型:面积在0。5平方米至0。7平方米。  4.大型:面积在0。9平方米至1。1平方米。  5.超大型: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  (三)立体类:按风筝受风面的面积分型。计算办法为风筝主体骨架的最长乘最宽(或弦长),其积即 为该风筝的面积。  1.微型:面积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积在0。1平方米至0。3平方米。  3.中型:面积在0。5平方米至0。7平方米。  4.大型:面积在0。9平方米至1。1平方米。  5.超大型: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  (四)软,硬翅串类和板串类:以单个软,硬翅类和板子类各型风筝面积为准,每型风筝须5节以上。  (五)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操纵类和广告类均不分型。  第三章 评分细则  第九条 工艺分和放飞分  工艺分共45分:  (一)制作30分  1.造型5分  (1)根据不同主题和物体特征合理造型,3分。  (2)形象生动,夸张得体,2分。  2.扎制工艺15分  (1)骨架结构简练匀称,4分。  (2)扣榫严密,4分。  (3)扎口严紧,4分。  (4)光滑均匀,3分。  3.裱糊工艺10分  (1)糊口整洁,严实,4分。  (2)糊口服贴,平整,4分。  (3)糊面松紧适度,2分。  (二)美工(绘画,剪纸,粘贴,刺绣,雕刻等各种艺术手法)15分  (1)线条流畅,5分。  (2)色彩对比分明,色泽鲜艳和谐,5分。  (3)艺术表现力,5分。  放飞分共55分:  1.起飞10分。  (1)鸣枪后,风筝全部离开举风筝助手的手和地面,放线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并把风筝引进留空计时区为完成起飞。如风筝在鸣枪前离手则判技术犯规。  (2)完全离开手和地面的风筝,在未进入留空计时区前风筝落地(包括装饰物和“尾巴”)为失败,允许重新起飞。起飞,每失败一次扣5分,三次失败取消放飞资格。第三次起飞成功仍可计分。  (3)起飞后的风筝,一旦引进留空计时区,如失败,无论起飞成功与否,均判比赛结束,不允许再重新起飞。  2.留空时间20分  (1)留空时间为10分钟,完成起飞即开始计留空时间,裁判员每隔1分钟报告一次时间,每少30秒扣1分。  (2)留空计时区内的风筝,若放飞线少于定长,则判比赛结束。  (3)在留空计时区内,运动员的一脚或双脚离开留空计时区,即判比赛结束。  (4)完成起飞后的风筝,在留空计时区内,风筝落地(包括装饰物和“尾巴”),其留空时间少于5分钟(不含5分钟),则判失败。  3.30秒测角10分  在留空计时区内,放飞线长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运动员把放飞线下端固定在测角器上,连续30秒钟,即完成测角时间。30秒内,线与地面的夹角(取其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 25度,30度,35度,40度,45度,50度,55度,60度,65度,70度,分别得1,2,3,4,5,6,7,8,9,10分。  测角时,裁判员每5秒钟读报一次时间。  4.放飞技巧10分  (1)放飞动作5分。在留空计时区内,根据不同题材,要求风筝放飞稳定或灵活,收线,放线运用自如。  (2)花样动作5分。运用收,放线动作使风筝翻腾(如龙),打转(如鹰),变换位置;或有声响,烟火,“送饭”;或风筝某个部位能运动。花样动作与风筝的主题应相适应。  5.印象,鼓励分5分  (1)在传统风筝的基础上是否有发展,提高,突破。  (2)放飞中运用声,光,电等高科技技术。  (3)有明显共认的地方特点,鼓励其保留的风筝,如南通的板鹞和阳江的龙。  第四章
犯规与失败  第十条 犯规  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取消比赛资格:  (一)风筝比赛的放飞只能手工操作,不能借助于其它器材,如电动和遥控装置。  (二)放飞时,运动员超越放飞区域或道位。  (三)运用收放线有意缠绕他人风筝。  (四)放飞线定长标记脱落或未标。  (五)工艺评分后,风筝替换,转借,增减装饰品。  (六)检录三次不到者。  (九)放飞中,将出现缠绕或碰线时,不服从裁判员调度。  (七)软体风筝内有硬连接或内藏支撑物。  第十一条 失败  (一)三次起飞失败者。  (二)留空时间少于5分钟(不含5分钟)。  (三)风筝主体损坏,散架,断线,脱手。  第五章 场地,器材  第十二条 场地  每条道位宽10米,长80。以每条道位两端的终点线为基准确性,划出宽10米,长15米的长方形留空计时区。  第十三条 检查场地,器材  (一)丈量风筝的钢尺,应用以厘米为刻度的钢卷尺。厘米以下单位采取进位法,即0。1厘米进为1厘米。  (二)计算留空时间以分钟为单位,分钟以下单位采取进位法,即1秒进为30秒。30秒测角以5度为计算单位,其平均角度值如有余数则进位于下一度数单位。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其实比赛的规则无非是对选手风筝的限制在同一起跑线上比赛然后呢风筝线罗以及天气状况
放风筝本来就是群众性体育活动 不能被那些条条框框弄死了 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则 其实没有规则才能玩的开心啊 到最后 谁第一名 都可以看出来的 不用这么拘束 或者大家都获奖也好关于天气 最好看看天气预报 这样有个准备
放风筝时我们不禁有了几个问题想问?是不是所有的风筝都要有尾巴才能飞?放风筝是不是一定要有风?多数人认为风筝必定要抱著一条长长的尾巴,你觉得呢?其实没有尾巴的风筝也能飞。风筝的尾巴最主要的作用是卸风,用来保持放飞的平衡。所以说,风筝并不一定要有尾巴,只要是调整好提线的位置,没尾巴的风筝一样好玩。风筝之所以能飞行,靠的是风。所谓「风」指的是空气的流动,一般风力的大小是以与地面平行的空气流动速度来决定。要让风筝能够起飞并在天空中飞翔,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几项:1.要有一定的风力,让风筝的上升力大於重力。2.要有来自放飞点的拉力牵引。3.风筝本身必须有迎风面的倾斜度,及提线位置,让风筝迎面与脚线构成仰角,才能升上空中。其实只要风筝材质够轻、风力够强、结构合理,自然有飞行的条件。那麼在无风的状态下能不能放风筝呢?人们通常认为放风筝要在户外有风的地方,「室内风筝」可完全颠覆了这个牢不可破的观念,至於在没有风的状况下如何产生空气流动呢?那就是利用「操作者的运动」。 跟大家介绍的是无尾熊风筝的基本材料和做法。基本材料:一张A4大小的纸,约30公分的线,2条金色的纸(风筝的尾巴),剪刀,胶带,铅笔,彩虹笔。做法:第一步:拿一张A4的纸,在上面画一个无尾熊的图案,再著色。第二步:剪下来,然后在无尾熊头剪一刀,到脖子的地方。第三步:把线黏在熊的背后,再把线拉到前面,把头黏起来。第四步:把两条金色的纸黏在熊的后端,就是风筝的尾巴。就大功告成了ㄛ!! 第一章 比赛通则 第一条 报名 (一)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续。抽签决定参赛号码。 (二)对参赛单位,运动员资格和项目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资格。 第二条 比赛 (一) 大会须按抽签分组的道位发给每个运动员一块道位号码,戴于背后。 (二)工艺评分是比赛的第一阶段,运动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按时送审,按号悬挂,及时退场。悬挂风筝时不要错位或悬挂在两个风筝的号与号之间。否则判技术犯规。 (三)放飞线定长,均为30米。放飞线定长标志,各队自标,但要醒目。大会有权审核。 (四)运动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点名。凡三次点名不到者,按弃权论处。 (五). 每组比赛时间限为12分钟,以鸣枪开始和结束。如受天气,时间等因素所限,总裁判长有权减少每组比赛时间,但最少时间不得少于6分钟,其留空计时及评分标准也随之变更。 (六)进入起点的运动员,其风筝不得再试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七)起飞时,风筝的主体应由助手举离地面,不允许直接从地面拉起。 1.飘带,“尾巴”或装饰品不受此限。 2.龙类风筝的头部和部分节片允许放置地面,但尾部必须举离地面。 3.软体类和广告类也不受此限。 (八)起飞时,举风筝的助手人数不限,但必须在该运动员放飞道内或放飞道延长线内活动,不得进入留空计时区或其他道位。否则判技术犯规。受风向影响,经裁判员同意,举风筝的助手可在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外的区域活动。 (九)放飞开始前,龙类和串类风筝可以置于放飞区外的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间,放飞运动员不得出放飞区。其它各类型的风筝和运动员,均不得出放飞区。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超大型,大型的龙类或串类风筝 ,因气候因素,经裁判长同意,可采用依1至8道先后起飞,以防缠绕。计时员按各道先后起飞时间计时。此时,应有一名副总裁判长到起点协调指挥 (十一)技巧表演的助手可进入留空计时区,但要报告裁判员,并不得帮助放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二)放飞运动员的人数:超大型以队为单位,大型3人,中型1人。如减少人数,应在检录时声明,中途不得增减。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三)放飞运动员超过1人时,均视为一人对待。任何个人未进入或离开留空计时区,均作为该运动员未进入或离开留空区处理。 (十四)在留空计时区内允许把线拐放在地上,但不得滚出自己的道位,也不允许打桩。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五)30秒角度的测定,是取30秒内的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一场比赛,每只风筝只有一次测角机会(含重飞的风筝)。测角时,可以中途退出但不得重测,中途退出即视为放弃测角。 (十六)起飞完成后,在留空计时区内,其放飞线长少于规定标准,则判比赛结束。 (十七)运动员在放飞中,冲撞,阻挡别人放飞;故意缠线妨碍他人放飞,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因故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总裁判长可令其参加另一组的比赛,或令该组重新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 (十八)运动员由于受他人推,挤所迫,跑出竞赛区,并未从中获得利益时,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但工艺,放飞评分裁判根据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检查裁判员的报告,证明该运动员并未直接受他人所迫走出比赛区域,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九)竞赛风筝(含技巧风筝)必须由本人和参赛单位制作,比赛期间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比赛严禁商品风筝或购买他队风筝参赛,一经查实取消比赛资格。 (二十)赛前15分钟预告比赛即将开始,竞赛区域内停止一切放飞活动;也不允许赛场外的风筝进入赛场上空。凡不听劝阻者,罚扣该风筝放飞5分和该队团体总分2分;如缠绕正在比赛的风筝,则取消该风筝比赛资格并扣该队团体总分5分。 (二十一)比赛时每条道位只允许放飞一只风筝,运动员不得超越道位的四条边线 (二十二)凡做技巧表演,应向审核,检录裁判长提出书面报告,无申请报告的技巧不予评分。已申请技巧表演的临场允许弃权,但技巧表演失败判技术犯规。未进入留空计时区的技巧,其动作视为无效。一个动作重复多次,按一个动作评分。 (二十三)微型风筝起飞失败,重飞时应向裁判员声明,以免因自然风吹起而误判。 (二十四)凡超大型串类,龙类风筝(121节以上),其长度已超过放飞场(含道位纵向延长线),经总裁判长同意,允许该两类风筝在鸣枪前将超长部分风筝节片预先放飞至空中待命,鸣枪后再将其它节片放离手。 第三条 赛次 比赛为一次决赛,按成绩录取名次。 第四条 判罚 (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当遵守规则和规程的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总裁判长有权:警告;判技术犯规,失败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参赛风筝有“尾巴”,工艺评分时应送审,并自报其式样和大小。比赛中,如变换则扣2分。 (三)凡判为技术犯规,均扣2分。 (四)被判罚扣分的风筝,因故重赛时,原扣分有效。 第五条 缠绕 (一)碰线不是缠绕。比赛中,对将要缠绕的风筝,裁判员可通过调整道位来防止缠绕。换位时,留空计时有效。 (二)调整道位时,其道位裁判员也随之调入。为避免再次缠绕,裁判员可指定运动员进入某道位的某个位置(含纵向道位延长线的区域),其留空计时区应随之确定。 (三)第一,二次起飞失败被扣分的风筝,再次起飞时发生缠绕,原扣分有效。 (四)被缠绕的风筝应在5分钟内申请重赛,由领队或教练员填写重飞申请单,经检查,后报总裁判长批准。 (五)因缠绕使风筝受损,允许修补。如受损严重不能放飞,经总裁判长批准,可用同类型号风筝替换,原工艺评分有效,不另评工艺分。 (六)龙类或串类风筝的自身缠绕不允许重赛。 (七)有意缠绕他人风筝者不允许重赛。 第六条 判定名次 (一)以工艺分与放飞之和由多到少排列名次。 (二)如遇二人积分相等,以放飞分高者列前。 第七条 抗议 (一)对运动员参赛资格和风筝类型有异议时,应在赛前向大会提出。 (二)对比赛中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抗议时,须于事情发生1小时内向,向竞赛组提出。 (三)任何抗议,均须通过本单位领队或教练员,按照规定时限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同时交纳申诉费100元,方予受理。胜诉后如数退回。 (四)在问题解决前,运动员应按规定参加比赛。 第二章 风筝的分类标准 第八条 风筝的分类,分型 风筝是人们以重于空气的物质材料,经工艺美化制成的体积,重量,形状各异,利用自然的空气动力于地面(手上,水面)由人工操纵牵引的飞行器(不允许使用机械动力和电力能源)。按风筝的结构和形状,可分为:龙类(含蜈蚣类),板子类,立体类,软翅类,硬翅类,软翅串类,硬翅串类,板子串类,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或多线操纵类,另有广告类,共12类。 除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操纵类和广告类外,其它各类均分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 (一)龙类:按风筝桄子直径和节数分型,节数不包括龙头。 1.微型:直径在6厘米以下,20节以上。 2.小型:直径在10厘米至15厘米,40节以上。 3.中型:直径在20厘米至25厘米,60节以上。 4.大型:直径在30厘米至35厘米,80节以上。 5.超大型:直径在40厘米以上,100节以上。 (二)板子类,软,硬翅类:按风筝的平面面积分型。计算办法为风筝主体骨架的最长乘最宽,其积 即为风筝的面积。 1.微型:面积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积在0。1平方米至0。3平方米。 3.中型:面积在0。5平方米至0。7平方米。 4.大型:面积在0。9平方米至1。1平方米。 5.超大型: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 (三)立体类:按风筝受风面的面积分型。计算办法为风筝主体骨架的最长乘最宽(或弦长),其积即 为该风筝的面积。 1.微型:面积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积在0。1平方米至0。3平方米。 3.中型:面积在0。5平方米至0。7平方米。 4.大型:面积在0。9平方米至1。1平方米。 5.超大型: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 (四)软,硬翅串类和板串类:以单个软,硬翅类和板子类各型风筝面积为准,每型风筝须5节以上。 (五)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操纵类和广告类均不分型。 第三章 评分细则 第九条 工艺分和放飞分 工艺分共45分: (一)制作30分 1.造型5分 (1)根据不同主题和物体特征合理造型,3分。 (2)形象生动,夸张得体,2分。 2.扎制工艺15分 (1)骨架结构简练匀称,4分。 (2)扣榫严密,4分。 (3)扎口严紧,4分。 (4)光滑均匀,3分。 3.裱糊工艺10分 (1)糊口整洁,严实,4分。 (2)糊口服贴,平整,4分。 (3)糊面松紧适度,2分。 (二)美工(绘画,剪纸,粘贴,刺绣,雕刻等各种艺术手法)15分 (1)线条流畅,5分。 (2)色彩对比分明,色泽鲜艳和谐,5分。 (3)艺术表现力,5分。 放飞分共55分: 1.起飞10分。 (1)鸣枪后,风筝全部离开举风筝助手的手和地面,放线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并把风筝引进留空计时区为完成起飞。如风筝在鸣枪前离手则判技术犯规。 (2)完全离开手和地面的风筝,在未进入留空计时区前风筝落地(包括装饰物和“尾巴”)为失败,允许重新起飞。起飞,每失败一次扣5分,三次失败取消放飞资格。第三次起飞成功仍可计分。 (3)起飞后的风筝,一旦引进留空计时区,如失败,无论起飞成功与否,均判比赛结束,不允许再重新起飞。 2.留空时间20分 (1)留空时间为10分钟,完成起飞即开始计留空时间,裁判员每隔1分钟报告一次时间,每少30秒扣1分。 (2)留空计时区内的风筝,若放飞线少于定长,则判比赛结束。 (3)在留空计时区内,运动员的一脚或双脚离开留空计时区,即判比赛结束。 (4)完成起飞后的风筝,在留空计时区内,风筝落地(包括装饰物和“尾巴”),其留空时间少于5分钟(不含5分钟),则判失败。 3.30秒测角10分 在留空计时区内,放飞线长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运动员把放飞线下端固定在测角器上,连续30秒钟,即完成测角时间。30秒内,线与地面的夹角(取其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 25度,30度,35度,40度,45度,50度,55度,60度,65度,70度,分别得1,2,3,4,5,6,7,8,9,10分。 测角时,裁判员每5秒钟读报一次时间。 4.放飞技巧10分 (1)放飞动作5分。在留空计时区内,根据不同题材,要求风筝放飞稳定或灵活,收线,放线运用自如。 (2)花样动作5分。运用收,放线动作使风筝翻腾(如龙),打转(如鹰),变换位置;或有声响,烟火,“送饭”;或风筝某个部位能运动。花样动作与风筝的主题应相适应。 5.印象,鼓励分5分 (1)在传统风筝的基础上是否有发展,提高,突破。 (2)放飞中运用声,光,电等高科技技术。 (3)有明显共认的地方特点,鼓励其保留的风筝,如南通的板鹞和阳江的龙。 第四章 犯规与失败 第十条 犯规 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取消比赛资格: (一)风筝比赛的放飞只能手工操作,不能借助于其它器材,如电动和遥控装置。 (二)放飞时,运动员超越放飞区域或道位。 (三)运用收放线有意缠绕他人风筝。 (四)放飞线定长标记脱落或未标。 (五)工艺评分后,风筝替换,转借,增减装饰品。 (六)检录三次不到者。 (九)放飞中,将出现缠绕或碰线时,不服从裁判员调度。 (七)软体风筝内有硬连接或内藏支撑物。 第十一条 失败 (一)三次起飞失败者。 (二)留空时间少于5分钟(不含5分钟)。 (三)风筝主体损坏,散架,断线,脱手。 第五章 场地,器材 第十二条 场地 每条道位宽10米,长80。以每条道位两端的终点线为基准确性,划出宽10米,长15米的长方形留空计时区。 第十三条 检查场地,器材 (一)丈量风筝的钢尺,应用以厘米为刻度的钢卷尺。厘米以下单位采取进位法,即0。1厘米进为1厘米。 (二)计算留空时间以分钟为单位,分钟以下单位采取进位法,即1秒进为30秒。30秒测角以5度为计算单位,其平均角度值如有余数则进位于下一度数单位。 风筝竞赛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 第一章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一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 (一)仲裁委员会5人 (二)裁判员 1.总裁判长; 2.副总裁判长; 3.审核,检录裁判长1人,审核,检录裁判员若干人; 4.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1人,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若干人; 5.检查裁判长1人,检查裁判员若干人(每条道位1名); 6.道位裁判长1人,道位裁判员若干人(每条道位2名); 7.放飞指挥长1人,发令,计时员1人,风速测量员1人; 8.编排,成绩公告裁判长1人,编排,成绩公告裁判员若干人; 9.场地,器材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同 第二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委(82)体研字8号文件关于仲裁定委员会的条例。 (二)总裁判长 1.比赛以前,对场地,器材,比赛日程及裁判员的分配等做好检查和安排工作;组织裁判 员学习 规则并进行考核。 2.组织和领导大会裁判工作。必要时可临时调整裁判员的工作。 3.掌握大会比赛进程,根据规则解决比赛中有关问题。 4.遇裁判长的判定意见不一致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作最后决定。 5.有权提出警告,技术犯规,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录取资格,并处理比赛中提出 的各种 疑难问题。 6.对比赛成绩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宣布大会比赛结果。 7.比赛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送中国风筝协会。 (三)副总裁判长 1.各副总裁判长应明确分工,并协助总裁判长领导大会裁判工作。当总裁判长因故缺席 时,应指 定一名副总裁判长代理其职务。 2.审核场地,器材。 3.检查和督促分管的裁判组工作。 4.协助大会维持场内秩序。 (四)审核,检录裁判长及审核,检录裁判员 1.审核,检录裁判长领导小组工作。核实风筝类别,型号,装饰品和“尾巴”,加盖风筝 号印章。 2.每项比赛开始前,审核,检录裁判员召集运动员按分组表点名。 3.检查运动员的风筝类别,型号和准飞证,如有不符合要求者,不允许其入场比赛。 4.组织运动员抽签决定道位,发放道位号码。 5.审核,检录裁判长根据比赛进程和气候条件,在征得总裁判长同意后,临场有权调整已安排的 分 组,调整后的小组其道位仍由抽签决定。 6.将检录单送到工艺,放飞和道位检查及编排,成绩公告四位裁判长和广播员处。 7.审核,检录裁判员带领运动员到起点。 (五)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及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 1.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领导有关工艺评分和放飞评分的裁判工作。 2.评分小组 (1)大会设两个工艺评分小组,两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的副总裁判长和工艺,放飞评争裁判长兼 任,裁判员6人。 (2)放飞评分小组7人,其中组长1人。其成员可由工艺评分小组成员兼任,也可单独组成。 (3)每个裁判员根据规则自行打分,不得商议,并填写评分表。判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 最 低分,取平均分。 (4)工艺评分时裁判员对每一只风筝 的评争其差距超过5分,或放飞评分时裁判员对每只风筝的 评分其差距超过3分,组长应立即召集裁判员开会,统一认识,并重新判分。如仍不能解决,要报请总 裁判长裁决。 (5)裁判长审核各风筝的评分表,签字后送编排,成绩公告组。 (六)检查裁判长及检查裁判员 1.检查裁判长协助副总裁判长在比赛前复查比赛场地,器材;比赛中检查运动员从起飞到进入留 计时区有无犯规情况。 2.检查裁判长按规则规定,根据检查裁判员报告的运动员犯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通知 放飞指挥长,放飞评分和道位裁判长。 3.检查裁判员按检查裁判长分配的位置和任务,负责检查工作。如发现运动员犯规和其他人员违 例时,应立即明显地标出犯规地点,并向检查裁判长举旗示意,迅速填写犯规或违例情况报告表交检 查裁判长。 (七)道位裁判长及道位裁判员 1.道位裁判长领导道位裁判员在比赛前复查比赛场地,安装器材。 2.记录起飞次数。 3.记录留空时间,并1分钟报告一次时间。 4.检查放飞远度线长度及定长标志;测量放飞角度,每5秒钟报告一次测角时间。 (八)放飞指挥长及发令员,计时员和风速测量员 1.放飞指挥长是比赛现场第一线指挥者。赛前与道位,检查和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协调商定放 飞指挥方案。 2.领导发令员,计时员和风速测量员工作。 3.每组比赛前,指挥长从风速测量员处获得风速符合标准后,立即与工艺,放飞评分和道位裁判 联系,然后再令发令员鸣枪开始比赛。 4.凡遇风筝将要缠绕时,和道位裁判长一起处理运动员的换道。 5..发令员,计时员按放飞指挥长的示意,鸣枪放飞开始,同时开表计算每组放飞时间。 6.发令员,计时员按规定时间鸣枪结束放飞并同时停表。表停后,经放飞指挥长允许后才能回表 7.发令时,如使用照明弹,发令员应保管好枪支弹药,只准向空中发射。 8.风速测量员每天在运动员驻地公布和现场广播当日天气预报。 9.每组起飞前风速测量员测量一次风速,并将结果通告放飞指挥长。 (九)编排,成绩公告裁判长及编排,成绩公告裁判员 1.根据报名单编排运动员姓名,风筝号码对照表;编排竞赛秩序册。 2.准备各项竞赛成绩登记表,填写准飞证和有关表格。 3.及时将比赛成绩详细记录,校对,公布。 4.编制成绩册,并送总裁判长审核。 (十)场地,器材组长及组员 1.根据规则规定,测量场地和划线。同一场地要准备方向垂直的两个比赛区域。 2.绘制比赛场地平面图报告交编排,成绩公告组。 3.赛前向副总裁判长报告场地和器材的准备情况。 4.清理场地和净空,保证放飞顺利进行。 5.协助大会维持秩序,劝阻闲杂人员进入比赛场地。 6.赛前,在赛场安放风向标志袋。 第二章 比赛通则 第三条 报名 (一)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二)对参赛单位,运动员资格和项目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资格。 第四条 比赛 (一)运动员的参赛风筝和比赛成绩,必须符合本规则。 (二)大会须按抽签分组的道位发给每个运动员一块道位号码,戴于背后。 (三)准飞证是大会发给运动员参赛的重要证件。工艺评分送审和检录时裁判员有权核查。 (四)工艺评分是比赛的第一阶段,运动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按时送审,按号悬挂,及时退场。悬挂 风筝时不要错位或悬挂在两个风筝的号与号之间。否则判技术犯规。 (五).各类,型风筝面积的计算,以其受风面积的主体骨架为准。 (六)放飞线定长,除微型最少10米外,其它各类,型均为最少30米。放飞线定长标志,各队自标,但 要醒目。大会有权审核。 (七)运动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点名,临场抽签分组分道。没有准飞证或无审核印章的风筝不 允许参赛。凡三次点名不到者,按弃权论处。 (八)每组比赛时间限为12分钟,以鸣枪开始和结束。如受天气,时间等因素所限,总裁判长有权减 少每组比赛时间,但最少时间不得少于6分钟,其留空计时及评分标准也随之变更。 (九)进入起点的运动员,其风筝不得再试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起飞时,风筝的主体应由助手举离地面,不允许直接从地面拉起。 1.飘带,“尾巴”或装饰品不受此限。 2.龙类风筝 的头部和部分节片允许放置地面,但尾部必须举离地面。 3.软体类和广告类也不受此限。 (十一)起飞时,举风筝的助手人数不限,但必须在该运动员放飞道内或放飞道延长线内活动,不得进 入留空计时区或其他道位。否则判技术犯规。受风向影响,经裁判员同意,举风筝的助手可在纵向道位 线 的延长线之外的区域活动。 (十二)放飞开始前,龙类和串类风筝可以置于放飞区外的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间,放飞运动员不 得 出放飞区。其它各类,型的风筝和运动员,均不得出放飞区。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三)超大型,大型的龙类或串类风筝 ,因气候因素,经裁判长同意,可采用依1至8道先后起飞, 以防缠绕。计时员按各道先后起飞时间计时。此时,应有一名副总裁判长到起点协调指挥。 (十四)技巧表演的助手可进入留空计时区,但要报告裁判员,并不得帮助放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五) 放飞运动员的人数:超大型以队为单位,大型3人,中型1人。如减少人数,应在检录时声明, 中途不得增减。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六)放飞运动员超过1人时,均视为一人对待。任何个人未进入或离开留空计时区,均作为该运 动员未进入或离开留空区处理。 (十七)在留空计时区内允许把线拐放在地上,但不得滚出自己的道位,也不允许打桩。否则判技术 犯规。 (十八)30秒角度的测定,是取30秒内的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一场比赛,每只风筝只 有一次测角机会(含重飞的风筝)。测角时,可以中途退出但不得重测,中途退出即视为放弃测角。 (十九)凡参赛风筝为混合类,其所报参赛类别的面积应分别大于其相应的各个类别。 (二十)起飞完成后,在留空计时区内,其放飞线长少于规定标准,则判比赛结束。 (二十一)运动员在放飞中,冲撞,阻挡别人放飞;故意缠线妨碍他人放飞,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因 故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总裁判长可令其参加另一组的比赛,或令该组重新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不得 参加)。 (二十二)运动员由于受他人推,挤所迫,跑出竞赛区,并未从中获得利益时,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但工艺,放飞评分裁判根据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检查裁判员的报告,证明该运动员并未直接受他人 所迫走出比赛区域,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十三)竞赛风筝(含技巧风筝)必须由本人和参赛单位制作,大会期间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全 国比赛严禁商品风筝或购买他队风筝参赛,一经查实取消比赛资格。二十 (二十四)赛前15分钟预告比赛即将开始,竞赛区域内停止一切放飞活动;也不允许赛场外的风筝 进入赛场上空。凡不听劝阻者,罚扣该风筝放飞5分和该队团体总分2分;如缠绕正在比赛的风筝,则取 消该风筝比赛资格并扣该队团体总分5分。 (二十五)比赛以某一类型风筝的比赛为一单元,根据风向选择比赛场地。一经确认,比赛中途不得 变更。如入飞指挥长认为有必要变更比赛场地时,经总裁判长同意后,于该类型所有运动员放飞后再行变 更。 (二十六)比赛时的风力为2-6级之间。 (二十七)比赛时每条道位只允许放飞一只风筝,运动员不得超越道位的四条边线(见图一风筝比赛 场地示意图)。龙类风筝放飞的道位采用1,3,5,8道。复线操纵风筝为单个放飞。其顺序由临场抽 签决定。 (二十八)凡做技巧表演,应向审核,检录裁判长提出书面报告,无申请报告的技巧不予评分。已申 请技巧表演的临场允许弃权,但技巧表演失败判技术犯规。未进入留空计时区的技巧,其动作视为无效。 一个动作重复多次,按一个动作评分。 (二十九)一场比赛,个人放飞的风筝限报3只。 (三十)微型风筝起飞失败,重飞时应向裁判员声明,以免因自然风吹起而误判。 (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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