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无聊在厂里打篮球意外摔伤经过范文,有,不知道算不算工伤

参加公司篮球赛骨折算不算工伤
律师:参加单位安排的体育训练活动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东江时报讯 (记者吴远方)日前,TCL瑞智(惠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许先生,因为参加公司举办的员工篮球赛,意外受伤造成左手舟骨骨折。公司认为许先生不属于工伤范围,但答应为他解决部分开销。
许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参加6月27日公司举办的员工篮球赛,造成左手舟骨骨折。事后,许先生一共花了1000多元治疗费,伤病至今还没有痊愈。许先生向公司提出交涉,要求报销医药费。
对此,该公司品质管理部制程组组长刘先生告诉记者,许先生受到的伤病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属于工伤范围。考虑到员工损失,公司同意对其医药费进行报销。具体报销金额将视情况而定,落实报销具体时间还未确定。
打篮球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对此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邹朝贵律师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虽未明确列举这种情况属工伤,但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对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答复内容:“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另外,按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 《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据此,许先生参加公司举办的篮球赛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报料人:许先生 奖金:50元
相关阅读:工伤案例:员工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工作场所)
乐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如何界定: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对于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本案中,午餐时间可视为工间休息时间,食堂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单位提供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张某在食堂用午餐的行为和工作具有相关性。因此,依据《条例》的规定,屈某应该认定为工伤。
单位食堂吃饭滑倒摔伤
是否算工伤&&&
重庆晚报&&
&&&&中午在单位食堂吃饭,洗碗时不慎摔伤,劳动部门认为员工不是在工作场所受的伤,不算工伤。
  受伤员工不服,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员工午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员工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判决要求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据了解,类似案例在重庆尚属首例。
  在单位食堂吃饭滑倒摔伤
状告人社局要工伤待遇
  41岁的屈女士是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的员工。日中午11点50分,屈女士和其他同事在该局大楼2楼食堂吃完中午饭,准备去洗碗,因食堂地面有水打滑,屈女士摔倒受伤。
  同事立即拨打了120,将屈女士送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治疗。医院确诊屈女士左髌骨粉粹性骨折,左膝双侧半月板三度损伤,左胫侧副韧带损伤。
  今年1月初,屈女士向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4月13日,万州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屈女士对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委托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冉兵律师为代理律师,一纸诉状将万州区人社局告到了万州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冉兵通过调查后,向万州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日-日的政务值班表、万州区港航局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的刷卡记录,里面能够显示屈女士在单位上下班的时间记录。
  单位食堂摔伤是否算工伤
  原告和被告似乎都有理
  冉兵认为,屈女士是在法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的伤。
  今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时,冉兵称,万州区人社局认定屈女士此次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不予认定工伤范围,明显错误。
  冉兵称,屈女士在港航局大楼2楼食堂吃饭受伤,完全符合《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这两个法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法定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2、必须在工作场所;3、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把上下班途中规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把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规定为工作原因,说明了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不能作缩小解释,而应作扩大解释。
  冉兵称,结合本案,单位食堂是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员工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割裂开来。所以,屈女士在单位食堂用餐时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万州区人社局答辩称,屈女士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能算作工伤。&&
食堂就餐属工作场所延伸
  法院认定符合工伤条件
  万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员工午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根据立法精神作扩张解释,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
  据此,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万州区人社局对原告屈女士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万州区人社局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日前,市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认定劳动者受伤性质是否属于工伤时,应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适当合理的延伸解释。据此,市二中院认定屈女士受伤符合工伤的条件,判决驳回万州区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午休时间在外受伤
  是否算工伤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称,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在食堂吃饭摔伤或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是否属于工伤,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贺天强称,现在很多商场、写字楼里的公司,都对员工中午休息、吃饭时间作出了规定,一般要求1个小时吃饭休息。如果员工在单位规定的这个作息时间里,没有去干其他私事,如私人聚餐等情况,那么在公司附近吃饭受伤应当算作工伤。
  单位有食堂在外吃饭受伤
  是否算工伤
  如今很多单位有食堂,但一些员工吃久了有点腻,到外面去吃,如果发生意外受伤是否算作工伤?
  贺天强称,只要是在规定的吃饭休息时间内,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单位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外出吃饭,不属于工伤;如果允许外出吃饭,在外用餐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
  工作时间以外发生意外
  是否算工伤
  已经过了下班时间,但工作还没完成,发生意外是否算作工伤?
  贺天强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员工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
法院判决:算!
  员工在单位食堂吃饭不慎摔伤,劳动部门认为不能算工伤。昨天,记者从重庆市二中院了解到,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理由是单位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范围,员工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
  屈女士是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员工。去年11月16日中午,屈女士在该局食堂吃完饭准备去洗碗,由于食堂地面有水,屈女士滑倒受伤。今年1月初,屈女士向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后来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屈女士不是在工作场所受的伤。随后,屈女士将万州区人社局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据此,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万州区人社局对屈女士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万州区人社局提起上诉,市二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记者陈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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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打篮球员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单位组织打篮球员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单位组织打篮球员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基本案情:
在参加单位组织的秋季运动会上,张某在打篮球的过程中踝骨骨折。在张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出现了争议。单位认为运动会是工作之外的休闲,且张某受伤不在工作岗位上,不应该算作工伤。
张某于2010年10月底,单位组织运动会,要求员工积极参加,于是他报名参加篮球比赛。结果张某在比赛过程中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检查结果为踝关节骨折。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以后,张某向单位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可单位告知,张某在参加运动会时发生意外受伤,并非在工作岗位上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且单位一直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单位只能承担张某的部分医疗费用。对此答复,张某及其家人表示无法接受。
& &&张某及家人不服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以张某非从事工作岗位的活动驳回了张某的申请,张某不服将工伤认定部门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认定工伤,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未在工作岗位上,但其参加的篮球活动是本单位组织参加的,亦属于单位安排的活动,应依法认定工伤。
案件评析:
&&&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张某因参加单位的运动会在打篮球得过程中踝骨骨折应认定为工伤,因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张某的相应赔偿应依法由所在单位承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的焦点是,张某参加运动会受伤,是不是因工作原因,进而需要明确的是,张某所参加的运动会是不是由单位统一组织。如果是,那么可以认定张某是参加单位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进而申请工伤认定。
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就明确提到,职工在参加本单位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相应比较早的规定还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中,均明确规定了员工在单位组织安排的体育活动中应属于工伤的规定。
至于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并不妨碍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如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基金承担,如单位没有购买保险,工伤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律师建言:
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活动的内容形式看,而应从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
  本案中,单位组织的运动会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属于工作性质的活动。
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渐成为一些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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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第一:“要求员工签自愿不购买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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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两天我公司宿舍集体被盗,至今公司没有给我们一个说法,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公司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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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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