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学体育的,老是女孩膝盖有伤代表什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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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高中生,学体育的,就要考试了。....
我是一名高中生,学体育的,就要考试了。我的脚部有伤,请问打封闭可以吗?有什么副作用?
医院出诊医生
擅长:中医治疗颈腰椎病、关节炎等
擅长:颈椎病、腰椎病、关节炎、脊柱炎
共1条医生回复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及药品推荐仅供参考
职称:医师
专长:老年便秘,慢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
&&已帮助用户:199708
你好, 根据你的情况是不能打封闭针的, 副作用很大的,
问韧带拉伤能打封闭参加体育考试吗?
专长:外阴白斑、斑秃
&&已帮助用户:220797
问题分析:封闭是什么,就是激素麻醉。
问脚踝扭伤,面临体育考试,打封闭
职称:高级保健按摩师
专长:刮痧,艾灸,足三里,经络,风池,鱼际,按摩,足阳明胃经,理疗,养生
&&已帮助用户:6429
问题分析:如果要是考上,打封闭只是起到暂时的作用,过后还是会疼痛的意见建议:建议放弃这次考试,如果考试可能会最近脚部水肿和疼痛里面有渗出液和淤血,过了24小时可以热敷泡脚,好好休息,不要下地负重
问我是学体育的,马上就要参加考试了,但是月经来了有很...
职称:护士
专长:妇产科、尤其擅长宫颈糜烂等疾病
&&已帮助用户:115383
问题分析:您好,一般安全一些的可以考虑用黄体酮延迟经期的。意见建议:药店购买,遵医师或药剂师服用,服用到想来的时候停止就可以来月经的。
问我是中学生,因为最近要体育考试
职称:医师
专长:霉菌性阴道炎,宫颈糜烂,痛经
&&已帮助用户:243497
指导意见:腿痛的原因有很多。
如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炎。风湿。受凉受风受湿等。建议到医院查明原因后真对病因进行治疗。也可以找中医辨证用中药治疗。或选服正清风痛宁。万通筋骨片。双氯灭痛片。天麻丸。追风透骨丸。风湿马钱片等。也可烤电。砂烫。热敷等理疗治疗。
问我是高中生今年要参加体育考试,可训练的时候小腿特别...
职称:医师
专长:脾胃病 创伤外科
&&已帮助用户:13046
问题分析:你好,你说的这个情况要怀疑有这个小腿部位的三头肌损伤的话会出现疼痛的症状的,或是有这个乳酸分泌过多的话也是会出现疼痛加重的意见建议:建议你可以多进行这个推拿按摩的话会有不错的治疗恢复的效果的
问脚扭伤8天了还有一点肿和疼,后天体育考试打封闭行吗?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肝胆疾病 消化系统
&&已帮助用户:2410
问题分析: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目前是扭伤后第八天,伤处还没有完全消肿,不建议你打封闭参加体育考试。不然造成再次损伤就麻烦了。意见建议:建议继续静养,至少要等肿胀消失了,考虑打封闭,打封闭的作用是止痛,不能消除肿胀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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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医生帮助,患有腰椎间盘突出1年久,未治疗,想问需要怎么治疗
好,建议避免颈部受凉、长时间低头,平时要有正确的坐姿
上肢疼痛无力是因为受椎间压迫神经根引起,可同时引起躯体两侧
膝盖疼痛是每一个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尤其是对于一些老年人
您好,您的这种情况为腰椎的退行性改变,需要减少腰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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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
1、相关定义
1.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定义的争论
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或定义为"高 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或定义为"大学生在高等教育 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又或定义为"大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事故" 等等2。由于髙校学习生活的综合性、复杂性,人们在给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下定 义时,所强调的侧重点都不尽相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 下简称《处理办法》)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 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 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可见,高校学生 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但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学界通常将其从学生 伤害事故体系中剥离出来,对其加以研究3。笔者认为,教育部所罗列适用《处 理办法》的情况较前几个定义相对完整,但在认识该定义时,必须对其中的几个 概念加以界定。
1.2、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人们对学生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实际上就是 指校园事故";有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 事故。这两种观点都只是从某一方面着眼,不很全面,对学生伤害事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缺乏较准确的把握。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 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 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 用本办法"。没有明确说明该条是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但是该条的内容是至今我国法律法 规中对学生伤害事故比较详细的概念描述,也符合实际。 笔者认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学生伤害事故这个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学生伤害事故保护的主体是学生。准确界定学生概念是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 的基础。学生是在校学习的在校生,即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发生的伤 害事件,从幼儿园的孩子、中小学生到大学生都应包含在学生概念的范围之中。幼儿园儿 童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学生,但幼儿是比中小学生年龄更小、自我保护能力更差的弱势 群体,他们更需要得到比一般民事主体更加周全的特殊保护;并且与一般的中小学校相比, 国家规定进行幼儿教育的幼儿园对在读儿童应承担更为重大的管理和保护责任,若发生人 身伤害事故,其承担责任的标准更高,可能性也更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8条 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 处理。"因此,幼儿园儿童也是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被保护的主体。全日制高 等院校学生,简称为大学生,虽然大部分己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在学校内与 中小学生一样,都是受教育者、被管理者与被保护者,远离家庭的呵护,自我保护能力也 较差。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都负有教育、管 理和保护责任,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也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 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应限定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学校的基本活动 或者说基本工作就是对学生实施的一系列教育、教学活动。首先,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是由 学校或得到校方允许组织的,一般发生在校内,如发生在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教学 中。但学校在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包括在内,如学校组织的春游、社会实践等等。其 次,从空间范围来看,事故必须发生在学生接受教育的环境。’学生伤害事故是发生在学校 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舍及其它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即在学校管理职权范围内发生 的学生伤害。再次,从时间范围来看,事故必须发生在学生接受教学和教育的期间。2可以 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范围:1、教学过程中,如发生在化学课、 军训课等教学中;2、课外教育活动中,包括校内课外活动和校外课外活动,如实习、文 体竞赛等;3、课外社会活动中,如社会实践活动、志愿者服务等;4、校园生活中,如发 生在食堂卫生、住宿设备隐患、娱乐休闲等校园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是在学校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范围之内。学校是学 生成长的最为重要的环境,而学生大都因年幼、单纯而缺乏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自我保 护能力,因此,学校就负有很强的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而且学生年龄阶段的不 同,学校应给予不同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幼儿园的孩子和中学生相比,学校对于前者要给 予更多更大的安全注意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 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 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四,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不包含财产损失事故。如学 生的财产丢失或失窃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 未明确将财产损失列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范畴。
1.3、相关法律概念
2.1.1 法律界定 所谓法律界定,就是将法律现象归结到法律途径加以解释说明的方法。 2.1.2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法律界定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法律界定是指,通过我国现有的民法、体育法、教师法等 相关法规,以在校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这一特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目标,并对其产生 和结果进行法规分类、说明最终定性的研究活动。 2.1.3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法律归责 所谓归责,是指侵权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依据 使其负责。而归责的基本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依据《民法 通则》第 106 条第 2 第 3 款及 132 条规定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可分为: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弥补以上两原则的不足。 2.1.4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概念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是指因在学校体育教学、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 生的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害。 教育部有关数据显示,全国中小学生每年因意外伤害受伤和死亡的有一万四千余 人,其中,体育课上的意外、学校组织旅游出现事故及交通事故占了大部分比重。近 来,大量因为学生在学校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事件引起的学生同 学校、教师在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方面的赔偿纠纷被诉上法庭,成为社会热点,也 在学理上引起很多争论。 然而学校体育意外伤害形式多种多样,性质不同,我们该如何对其进行科学合理 的法律界定?首先应对其产生的因素进行分类。
1.4、工伤的概念
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 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造 成的伤亡和出差中的死亡与工作相关亦属工伤。‘对于"工伤"的外延,我国立 法中有两种不同的界定。日起施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工伤概括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国务院公布2004年1 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概括为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事故伤害" 与"工伤事故"只是表述不同,并无实质区别。在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中,"工伤" 与"工伤事故"或"事故"伤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外延比后者要广。而 现行工伤评残国家标准,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将工伤与职业病 并列,此处的"工伤"等同于工伤事故。2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多元化市场经济发展,工农 业生产不断发展壮大,其间各种大大小小的工伤事故也是时有发生。近几年,中 国每年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以上,占GDP的 2.5%左右。目前,我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同时,职业危害和 职业病也己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我 国目前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新发现职业病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以及 因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均居世界首位。在许多作业环境中职业有害物质的污染水平 超i士国家标准的要求,在有些矿山企业,粉尘高温、炮烟等有毒有害因素同时存 在,劳动条件十分恶劣,严重威胁着工人的健康与安全。因此,工伤保险尽快在 我国普及起来就变的十分紧迫。 2、工伤的特征 (1)工伤是对职工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的伤害。职工生命权、健康权等 权益是职工最基本的权益,维护职工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用人单位最起码的义务, 金莹莹.工伤职工权益胜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5页 莫湘益.工伤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1页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是劳动关系得以维持的基础,无论是因工伤事故还是职业病引起的伤、残、亡, 都是侵害职工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 (2)工伤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工伤事故在发生的时间和 场合上有明确的限制,只限于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残、致伤、致死的范围,其他 时间和场合发生的事故,即使是造成了上述同样的损害后果,也不在工伤之列。 (3)劳动关系是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成立工伤法律关系的基础,、只有存在 劳动关系才发生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工伤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工伤事故一 经发生,便在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二者之间构成一 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据此获得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用人 单位则因此必须承担赔偿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损失的义务。’ 二、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也叫工业伤害保险、工人伤害补偿保险或因工伤害保险。它是指劳 动者在就业期间,因意外事故及职业性质造成伤残、疾病和死亡时,保险机构或 保险组织给付保险金和医疗费用的保险。伤害保险分为普通伤害保险和职业伤害 保险两种。普通伤害保险是指不在作业中遭遇的伤害,这种伤害造成的损失,各 国均规定了给付条件,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才能享领伤害给付金。职业伤害(包 括职业病)是指在工作时遭遇的伤害,各国除了不规定给付条件外,其给付标准 也高于普通伤害。工伤保险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社会保险基金式的社会保险制 度。这种制度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税(费),然后由保 险机构支付应发的伤残抚恤金或工伤补助费。在举办工伤保险的国家中,大约有 2/3的国家实行这一制度。二是企事业主直接负责赔偿式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 制度一般在有工人伤残赔偿法律的国家实施。此项制度的特点是:它并不要求企 事业单位为其职工投保,只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工伤职工及其遗属,企事业单 位用自有基金直接支付伤残补助金。2 2、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征:(l)强制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 ,金莹莹.工伤职工权益胜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页 2邓大松.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16页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的范几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 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2)保障性。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 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待遇来实 理。(3)非营利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个险种,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目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经办 机构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4)互济 性。工伤保险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基金,用于工伤职工 长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5)预防和康复性。现代工 汤己不仅仅只限于对工伤职工给予补偿,而是把它与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和工伤 预防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便更好的发挥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 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2 三、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当今世界,由于社会化生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发生各类 程度不同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工伤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客观原因在于工业化 和机器大生产。例如,机器的使用产生了机械伤害,化工产业的发展导致职业中 毒的危险。尽管预防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工伤的发生,但是,工伤仍然不可避免 地在人们的工作和生产活动中发生。另外,人为的因素也是工伤发生的原因之一。 从企业的方面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的标准和规章,势必给工伤的发生带来极大的隐患。而职工个人的 违章操作不仅会危及个人的人身安全,同时也给一起工作的同事和用人单位造成 事故危险。因而,工伤的发生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 工伤保险制度是"双赢"的,因为它不仅具有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 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功能,而且还能 分散企业的风险,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1、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工伤的发生势必会伤害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暂时或永久的影响,严重的工伤不仅使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 甚至失去生命,也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工伤保险制度不仅 对工伤职工及时救治,而且还要对其进行康复治疗和培训,尽可能地降低劳动能 l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httP:刀~nx.zview,rticle.jsn?id=465 2夏敬.社会保险理论与实务[Ml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页 3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力的损失程度。 2、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工作。工伤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发生既使企业的财 产遭受到直接的破坏,同时也使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工作受到影响。对于中小型企 业,一次严重的工伤的事故可能导致其走向倒闭的命运,而伤亡职工的赔偿则更 加无从谈起。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帮企业分散了这种风险。 3、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工伤带来的损失会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降 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生 产的发展。严重的职业伤害不仅造成人员、财产和资源的巨大损失,同时也污染 环境,破坏生态,制约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削弱国家的实力。工伤保险制度 的设计具有损害预防的激励机制,通过制度的激励,使事故以尽可能低的概率出 现,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促进社会安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处理不善不仅会引发劳资争议和 劳动关系的紧张,而且容易造成职工对国家、社会的不满,影响社会安定。工伤 保险制度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并主要是由政府组织的机构或自治机构利用集合 遭损风险技术及精算、统计等技术手段;对损失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筹集、运 营和管理保险基金。由于保险机构从事业务的专业性,使受害劳动者获得赔偿更 为快捷,运作成本更为低廉,从而节约社会成本;同时由于立法保障的鉴定与争 议处理职能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确保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二节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 一、受保主体的范围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受保主体范围,也称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单位必 须参加工伤保险,哪些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两个 方面:第一,对用人单位的适用。目前只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如前所述,实际上也仅局限于 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 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我国的工伤保险还不能覆盖到全体雇佣人 和受雇人,覆盖范围过窄,使部分工伤受害者难以受到保障。事实上,国外对参 ,孙树苗.社会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页 贵州大学硕士侧「究生学位论文 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般也都有限制,如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下 列自愿保险或特别制度未包括的所有工商业雇员、雇佣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林 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可自愿保险。海员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制度,部分自谋职 业者如司机、手工艺匠经批准也可参加。第二,对劳动者的适用。一般来说, 以用人单位为标准就可以确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的范围。然而目前我国存在 多种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各类企业中也相应地存在各种各样的"劳 动者",有与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者,有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有临时雇佣的劳务工(即临时工)等。卫 二、工伤保险事故的范围 工伤包括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工伤范围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 不断完善而逐步扩大。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 情形,即:(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 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乙 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 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2虽然条例己明确规定了属于工伤的一 些具体情形及排除情形,但是并未对工伤作明确界定,因此只能将具体情形及排 除情形作为参考,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就会带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有些规定范围 不太明确,随意性较大,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在判断时有时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 就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 ,蔡东方.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与完善[J].三明学院学报,4页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0页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就是指劳动者因工受到伤害、患职业病或死亡时,其本人或遗 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正确、合理的制定工伤保险待遇,包 括治疗、体养、生活保障和必要的补偿以至康复,关系大批因工负伤以至残障劳 动者的生活安排、心理平衡,也关系到更多的在业劳动者的心理状态。所以,工 伤保险待遇充分体现一国的社会政策,规定得合理、正确,将有助于社会凝聚力 的增强;反之,制定得不合理、不正确,必然招致不应有的损失。为了正确制定 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首先,必须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具体说,就是考虑企业的 产品成本费开销,因为前者来源于企业主上缴的、摊入产品的成本费。其次,必 须遵从待遇标准统一的原则,不容私自抬高或降低标准;调整标准必须经过法律 程序。还有,必须严肃认真地鉴别伤残等级,一丝不苟,以便按照统一的等级标 准确定待遇标准。最后,应当考虑工伤赔偿原则,对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 能力者理应赔偿损失,因为这是为集体利益、为国家利益做出了牺牲。‘我国的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分为:停工留薪待遇、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1、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 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月。’ 2、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劳动者受伤后一系列治疗的过程和措施。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 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 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应给予全额报销。工伤职 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医疗规定 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因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的治疗, 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是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l 候文若、孔径源.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页 2丛春霞、刘晓梅.社会保障概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页 3蒋月.社会保障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页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3、伤残待遇。职工因伤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应按照不同等级给予相应的 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伤致残被鉴定为 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职工本人24一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 伤残补助。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 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 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 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 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是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 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 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 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30%。’ 4、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 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放6个月 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且无劳动能力的亲 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压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由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 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养亲属的失去供养条件后, 10%。但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生前工资。供 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领取抚恤金的遗属, 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本人自愿 一次性工 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8一60个月工资额。具体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页 贵州大学硕士U!究生学位论文 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形成发展 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51年政务院颁布实施《劳 动保险条例》,这是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等社会保险问题的全国性统一法 规,是我国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开始实施的起点。1957年2月,卫生部制定和颁 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了14种法定职业病,其后 多次增添病种。2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工伤保险 改革试点,开始了真正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探索。1996年, 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 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和缴费制 度、政策监督及组织实施等作了基本规定,突破了工伤保险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 集体企业的限制,把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各类企业及全体职工,并统一了工伤 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迈出了一大步。 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并于日起实施。3我国工伤保 险制度的发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平和稳 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伤保险的相 关法规不健全。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 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原 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工 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工伤保险差别费 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甚至挫伤 了部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利用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 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三是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上乏力,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跨部 门管理,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没有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条件,缺少工伤保险的自我能 动功能。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形成 蒋月,社会保障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201页 吕学静现代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页 夏敬.社会保险理论与实务[MJ.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页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面临经济落后、生产萎缩、失业和通货膨 胀及因工致病、致伤、致残人群庞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生产条件恶劣等生 产安全问题。在恢复经济建设的同时,我国正式开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的创建工作。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等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 性统一法规。该条例中确定的工伤补偿法律制度模式为社会保险加单位(雇主) 责任制,即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缴费,建立劳动保险基金,工伤待遇中的因工 残废抚恤费和因工残废补助费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工伤补偿由企业按照 规定的标准支付。日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例若干修正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 的待遇标准。与此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单项法规的形 式逐步建立:1950年12月n日内务部公布了《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 例》,规定了伤残死亡待遇;后又多次对这个条例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待遇水平。 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发展,职业病伤害开始凸现。日卫生部制定 实施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开始将职业病伤害列入工 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规定对患者患职业病的工人、职员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同 时,确定了包括职业中毒、尘肺、职业性皮肤病等14种职业病在内的职业病范 围。1963年2月颁布了《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 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对有关职业病待遇作出了 新的规定;1964年全国总工会全总劳保64号文件,对工人因搬运重物负伤或被 压伤吐血,或患铁末沉着等尘肺病职工待遇作出了规定;1964年劳动部、卫生 部、全国总工会中劳护字第121号、卫防字第458号、全总会通字第46号文件 通知规定,煤矿井下工人患滑囊炎可归为职业病;卫生部1964年卫干字第230 号文件规定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按工伤待遇处理;日 卫生部卫干字5号文件将布氏杆菌病按职业病处理。从1957年9月党的八届三 中全会提出调整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这段时期, 党和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工作重点在于调整一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 规定,使之日趋完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工伤保险的范围、职业病问题 以及死亡、抚恤等几大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年的"文化大革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命"期间,工伤保险和整个社会保险体系遭受到严重的破坏。财政部1969年2 月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指出:国营 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 改在营业外列支。原来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上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 的30%交全国总工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全国范围企业保险金开支 的调剂基金,但随着企业保险的实行,社会保险的统筹调剂职能彻底丧失了,造 成企业负担畸重畸轻,职工工伤或因工死亡后,要么得不到及时而妥善的处理, 严重影响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要么由于标准的废止而使一些"闹工伤"的家 属不合理地得到高额甚至超高额"补偿"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1988年劳动部领导主持研究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形成了工伤保险改革框架, 即: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建立工伤保险待遇随物价变化相应调整的制度;适当提 高丧葬费、抚恤费并建立一次性抚恤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基金的 社会化管理;工伤保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留有储备"的原则;确定费率差别, 定期调整。1988年底,劳动部门召开全国劳动厅(局)长会议,要求各地做好 工伤保险改革的准备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日中 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要改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 度。日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努力改革医疗保险和 工伤保险制度,继续推行合作医疗保险,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日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颁发
的通知》,填补了我国工伤保险领域的一项空白,将 改革的步子向前推进了一大步。1992年以来,劳动部研究拟订《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1994年又根据改革试点的经验和同年出台的《劳动 法》的规定,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至1993年上半年止,全国己有1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90个县市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7 万家企业、900万职工参与了该项改革。其间,国家及有关部委还发布了一系列 ‘孙树苗,社会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页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法规、规定,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做好了充分的准备。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1996年还发布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至此,改革在全国铺开,具体做法包括建 立工伤保险基金制度、实行差别费率、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待遇计发基数和 各项待遇标准水平等。’在工伤保险改革过程中,各地积累了不少先进经验,有 利于今后全国性工伤保险改革的深入开展。各地均在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的指导下,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先后改革、出台了本省(地区) 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实施细则等,法律成为工伤保险改革的坚强后盾。2001年10 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 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都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伤 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与工伤 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总结工伤保险改革实践经验的基 础上,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的颁布和实施, 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大 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其后,劳动保障部于 2003年先后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劳社部令第17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社部令第19号)等一系列与《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套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2至此,我国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 第二章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现状及主要缺陷分析 第一节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 当前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l)工伤保险条例(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 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丛春霞、刘晓梅.社会保障概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页 2孙树苗.社会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7页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2)工伤认定办法(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日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18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日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l月1日起施行); (7)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 部发(号,日劳动部发布,自日起施行); (8)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n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自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0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日经 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日起施行)。 2、司法解释 气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自 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 通过,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贵州大学硕士U{究生学位论文 释〔2003〕20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 过,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日起施行)。 3、地方性规章(省略)。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规章,我国工伤 保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 (3)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原则; (4)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的原则; (5)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6)无责任补偿的原则; (7)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8)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度的原则;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的基本义务包括: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遵守有关安全 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发生工伤事故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 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土待遇;协 助劳动保障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主要有以下权 利: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 遇;举报监督的权利;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在工伤保险方面的基本权利包括:按条例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 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举报监督的权利;对工伤认定受 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贵州大学硕士拟{究生学位论文 职工在工伤保险方面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包括: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 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 的危害;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积极配合治疗和接受康复措施;协助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4、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 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 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 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由国务院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另行规定,报国 务院批准后施行。 5、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 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 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纳费浮 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率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 费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 6、工伤认定 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七种受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职业 病是指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同时规定了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可以视同工伤。但是,由于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 例而导致伤亡的;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 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为 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 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 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 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并实行回避制度。劳动能力 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 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 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工伤职工待遇 (l)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 费用。 (2)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3)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有: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非法用工单 位伤亡人员,非法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 予一次性赔偿。‘ 第二节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分析 孙树苗.社会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0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一、工伤预防制度缺失 工伤预防是指通过对生产过程中工伤事故的预先防范,减少甚至杜绝工伤事 故的发生,从而减少对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损害,从根本上维护职工 的权益。工伤预防己成为现代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工伤保险在发展之初,主要 任务一是保障工伤人员及其家属的权益,二是分散企业的风险。’我国现行的工 伤保险制度过于偏重工伤保险的待遇处理而对工伤预防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 工伤预防方面的物质投入不足。在国外,工伤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都十分重视 工伤预防工作。在我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工伤预防在工 伤保险基金中所需资金的比例,从而导致工伤预防的开展缺乏经济上的有力支 持。 1、保险费率差距过小 我国工伤保险的费率档次过少,费率差距过小。全国大多数省份都是实行三 类行业基本费率,如我省贵阳市的规定:一类是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证券、 保险等商业和服务业,基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是 风险中等行业,如房地产、食品制造等生产经营性行业,基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 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是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金属冶炼等化学 原料、燃料制造和其他采矿业。基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 而在国外,如日本,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划分细密,共分8大产业51个行业, 最高行业费率为12.9y0(如水电建设),最低行业费率为0.5%(如供水等)。另外, 在雇主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险费率中,有0.10k日后要用于通勤事故的费用。行业 费率是依据各行业工伤事故状况由厚生劳动省确定,并且根据情况变化,每3年 调整一次。’目前的工伤保险费率对促进安全生产,促进工伤预防的作用并不明 显。 2、大多数地区工伤预防工作尚未起步 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至今的几年的时间里,各地区的主要是制定实施方 案,制度推行,扩大覆盖面,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于工伤保险行 政、经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量大,人员严重不足,因此大部分地区都把精 力放在了工伤保险的待遇补偿方面,对工伤预防工作基本上没有过多的涉及。另 ,工伤预防现状及问题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页 2石孝军.日本工伤保险的经验与启示[Jl.中国劳动保障,页 l6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外,部分地区对工伤预防工作认识不足,预防资金缺乏来源渠道,也直接影响工 伤预防工作的开展。, 3、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效率不高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效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造成工 伤保险基金流失的"漏洞"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 瞒报、少报职工人数;二是有些私营、涉外、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 发生工伤事故后,就打起自己的"小算盘",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三是有些医 院见是工伤职工来住院治疗,就大手大脚,小伤小病大用药。2 二、工伤受保范围过窄 1、发展过程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以来,随着改革开方和现代化建 设的兴起,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也是在不断扩大。我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大体经 历了这样几个过程:(1)从1951年到1996年,主要包括国营、公私合营、私营 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附属单位;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个企业与附属单 位;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国营建筑公司。(2)从1996年至2003 年,主要包括我国境内所有企业的职工。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职工是否参加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3)从2004年至今,主要包括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另外,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所在单位支付 费用。从50年代初期工伤保险制度确立至今,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在不断扩大。 最初只有国有企业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权利,到1996年我国境内所有企业的 职工,以及目前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可以受到工伤保险的保护。 2、现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覆盖范围基本上只覆盖了各类 所有制企业,实际操作中主要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非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列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在实际生产工作中,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同样存在着因工伤亡,在处理时 就形成了同样是工伤,却不是同样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工伤待遇处理不利于 ,工伤预防现状及问题分析[月.社会保障研究,一12页 ,卢运辉.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页 贵州大学硕士U「究生学位论文 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工作人员在党政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之间的交流互动。 另外,一些被列入工伤保险范围的部分私营、外资企业及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 老是以各种原因拒绝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主要集中在国有和集 体企业,从而使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不全面过于单一。 三、工伤保险待遇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待遇水平是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和工伤 职工的实际需要,并参考国际惯例而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工伤人员的治疗、 康复和基本生活需要以及供养亲属的生活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是落实工伤待遇 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工伤保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不同程 度的丧失,可以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要 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金的发放等几个程序。根据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2)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诊疗费、 药品费、住院服务费、住院伙食补助、到外地住院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 费、安装辅助器具费;(3)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 伤残津贴,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 亡,其直系亲属应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l、’待遇标准偏低 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职工标准工资计发的,无论轻伤、重 伤和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和勉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待遇,这不仅使工伤职工的 经济损失不能弥补,而且也造成职工本人及其家属心理上的失衡。待遇层次划分 过粗,伤残等级按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相应待遇为工资的80%和90%,这 种过粗划分远不能满足对不同程度伤残者的补偿需要。现如今职工收入提高了, 工伤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伤 ,洪进、杨辉.社会保障导论[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孙光德等.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40页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残待遇及死亡抚恤就显得更低。在此情况下,他们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2、没有形成合理的待遇结构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过低,未能很好的补偿工 伤、工亡职工,达不到赔偿的目的。我国目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可以安 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但是没有规定这些器具折 旧、损坏和丧失其原有的功能之后的更替费用。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 椅等辅助器具同其它日常生活用具一样会折旧、损坏和丧失其原有的功能。我国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没有针对残疾用具更替费用的规定,这就会导致对更替费用的 争议。工伤劳动者大部分没有额外收入来源,生活普遍比较贫困。因此,应该在 工伤待遇中增加对残疾用具更替费用的规定。 3、待遇项目缺乏变动机制 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免费治疗和勉强维持基本生活的待遇,死 亡之后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都过低,不能适当 弥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遭受工伤、工亡所造成的损失。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生活物价水平也在逐步提升。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 度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各项目随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增长而随之 变化,这导致工伤职工、工亡遗属生活水平相对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由于工伤 保险待遇不随物价水平作出调整,工伤退休职工的生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工伤保险费率不合理 1、差别费率档次过少 工伤保险费率是每一工伤保险金额单位与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是工伤 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2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和代码表》来确定的,大多数省份根据行业类别分为三类和四个费率档次。 这样的分类造成费率档次过少,与工伤保险制度创立的目的有些脱离。随着工伤 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部分参保单位找不到明确的属于自己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依 据,往往找一项相近的行业,就低避高参保,无形中造成了工伤保险费征收的误 差,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损失。 2、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 l任正臣.社会保险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一252 2徐爱荣.保险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221页 l9 贵州大学硕士U}究生学位论文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来确定的,大多数 省份根据行业类别分为三类和四个费率档次,极少数省份多于四个档次。很多地 方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不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来确定,而是按 企业性质和行业类型确定费率,这造成浮动费率没有真正浮动起来。根据我国工 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 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应该缴费的费率。所 以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不是全国统一的,而是以统筹地区为单位具体 规定。从各地制定的差别费率等级来看,各地费率档次大多数为三类和四个费率 档次,极少数省份多余四个档次。这样的费率档次划分,很难达到费率与风险相 关联的目的,从而形成差别费率机制。 五、工伤康复功能未发挥相应作用 工伤康复是一件复杂的工程,它是综合运用现代医学、教育、职业、社会等 手段,对工伤残疾人进行治疗、疗养、训练、护理、慰问、教育,并以辅助手段 尽可能的补偿、恢复伤残人员丧失或者削弱的功能,使工伤残疾人恢复正常人具 备的生活、工作能力和心理状态的一种制度。’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工伤保 险法律制度建立较晚,因此,我国工伤保险中的康复功能发展缓慢,可以说还尚 未起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作为工伤保 险康复的指导思想,而未涉及到具体内容。法规制定的不完善导致目前我国基本 没有开展工伤康复工作,还仅仅停留在医疗康复阶段。目前我国工伤康复机构的 定位和有关经费问题仍然未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 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 比例。’由于定位和经费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严重影响了刚起步的工伤康复事业 的生存和发展。还有,工伤康复专业人员缺乏,没有配备专业人员的康复机构来 对工伤劳动者进行康复职业培训,导致康复大部分只能在医院进行。 第三章国外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国外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简介 ,中国劳动争议网httP:// ww、btoph:eo耐d-as树askll23.html 2孙树涵、毛艾琳.工伤康复的问题与解决[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页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一、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美国19世纪末开始设计工伤保险模式,当时,美国正处于全面私有化时期, 当时的主流思想是市场是万能的,政府只能充当"守夜人",减少干预越好。因 此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立法,联邦政府只负责造船工人、港口工人、公 务员和矽肺病人的工伤补偿,各州对工伤补偿自行立法,运作模式、补偿标准也 不一样。美国50个州中,有3个州采取社会保险模式,4个州采取工伤社会保 险与商业保险并列的模式,其余的州采取的是由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商业保险承 保的模式。’ 1、立法 美国工伤保险法作为处理职业性伤残的法律依据,随着美国工业化的进程逐 步得到了完善。在工伤保险法未颁布前,美国的习惯法已经规定:雇主必须对雇 员的因雇主疏忽而造成的伤亡负责。但19世纪末的习惯法并未对"受伤者本人 的粗心"、"雇主的疏忽行为"、"风险假定"等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要证 明雇员的伤害是因雇主的疏忽而造成的,是一个非常缓慢的、高代价的和充满不 确定性的法律过程。特别是随着大机器生产的发展,工业事故和个人伤害大量增 加,新的法律条款的出台显得更为迫切。21902年马里州首先通过工伤保险法为 合作保险,适用于少数特殊行业工人,范围比较狭窄;1910年蒙大拿州通过法 律设立合作保险基金,以救济矿山工人;同年,纽约州通过普遍适用的保险法, 强制危险性职业参加保险,其他职业自由参加。但是以上几项最后被最高法院裁 定为违宪。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起步很晚,直到1908年 联邦政府才颁布《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工人 工伤补偿保险的立法,它的覆盖范围仅限于联邦雇员。其后,又于同年颁布了《劳 工伤害赔偿法》,从而推动了各州工伤立法的正式实施。19n年,由威斯康星州 开始,相继有10个州对工伤保险进行了立法。1914年纽约州将其工伤保险法正 式修改为强制工伤保险法。到了1920年,全美4/5的州有了工伤保险的立法。 1948年密西西比州作为最后一个州,也通过了该州工伤保险法案。经过半个世 纪,全美从立法上规定了工伤事故保险,全国性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自从1935年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后,多次对其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条款进行 l邓大松.社会保险[MI.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页 ,龚贻生.中国劳动[J].中国劳动,页 2l 贵州大学硕士U!究生学位论文 修改。1956年,对因工伤致残的条款进行了修订。日,美国总 统尼克松签署并颁布了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该法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即工人在工作中负伤或患职业病,即使不是雇主的直接或过失造成的,雇主也有 责任进行赔偿。1977年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除此之外,还颁布了《海 洋及港口工人赔偿法》、《尘肺病待遇法》、《能源部门雇员职业病赔偿计划法》等。 1984年,国会通过了《伤残津贴改革方案》,1996年又对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进 行了修改,规定:从日起,因麻醉药品和毒品或酒精而导致伤残 的人,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 在不断完善之中。直至目前,美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立法,联邦政府只 负责造船工人、港口工人、公务员和矽费病人的工伤补偿,各州对工伤补偿自行 立法,运作模式、补偿标准也不一致。美国50个州均有对受伤劳工提供医疗和 辛卜偿的规定。 2、管理组织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各州主要根据联邦政府制定的 《社会保障法》执行,但是各州、企业也可以结合本州、本企业制定相应的规定。 50个州的工伤保险方式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由保险公司经办;二是较大规模的 企业可以自己支付;三是建立州工伤保险基金。对应不同的工伤保险方式,各州 工伤保险的管理组织也有很大的差别。在美国的50个州中,大约有1/2的州, 由州员工赔偿机构执行项目,大约有3/8的州由州员工管理局执行,有3个州由 法院执行。在工伤赔偿方面,大约有1/3的州设有政府员工赔偿基金机构,对全 州的工伤赔偿统一管理,有6个州,雇主必须向州基金管理机构投保,因此,对 于这些州政府没有专职的部门进行工伤保险的赔偿管理。 美国的50个州中,有3个州采取工伤社会保险模式,4个州采取工伤社会 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的模式,其余的州均采取了由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商业保险 承保的模式。在采取了社会保险模式的州一般有州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工伤补偿 的支付,工伤保险由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相关的政府部门经办。在采取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存模式的州,工伤保险由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和保 险公司共同经办。在采取了商业保险承保模式的州,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虽然 各州的经办机构不同,但是主要职能却大同小异,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发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生工伤事故工人进行补偿的义务。 3、工伤保险基金 (1)基金来源。美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工伤赔偿遵循"无过错原则", 大多数州由雇主负完全赔偿责任,因此工伤保险的基金也完全来源于雇主的缴 费,一般为工资总额的2.3%左右,按保险风险交纳保险费或自我保险。 (2)费率机制。采用政府管制的办法来确定工伤保险的费率。在各州设立 一个确定费率的机构,该机构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的报告表,建立行业和职业保险 分类系统,首先收集详细的支付工伤补助金数据和提供工伤保险的私人承保机构 的保险费数据,然后用这些数据为各个保险类别确定纯保险费,然后对纯保险费 附加一个负担因数,从而确定各类保险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按每100美圆工资 总额为多少美圆来表明。确定费率的机构再将基准费率报到州保险委员会备案, 没有州保险委员会的通过,费率就不允许执行。采用管制的定价方法确定保险费 率的州,许多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不仅仅是用工资总额乘以基准费率,还有其他几 项个别调整因素。雇主的缴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与行业内部所有企业的伤害频 率和安全考绩有关,以便精确估算该行业工人补偿保险损失成本。 4、工伤保险待遇 (l)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伤保险承保公司每年9月1日以前,把政府工 伤保险管理机构根据过去12个月的情况进行修改的伤残报告表格,定期发给雇 主,再由雇主转发给雇员。当发生工伤事故时,雇员或其遗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的7天内,及时填写由政府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制作的专用工伤保险报告表格,在 表格中,应简要描述引起工伤事故,并由受伤雇员或其代理人签字,当受伤雇员 死亡时,则由其遗属或代理人签字,如实地将情况报告雇主。在发生事故90天 内,雇员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承保人申请理赔,如果发生死亡事故,其代理人或遗 属应当在雇员死亡一年内提出工伤理赔。 (2)待遇给付。美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期没 有限制。美国工伤保险采取补偿制,分为医疗补助、伤害给付、职业康复三部分。 医疗补助是对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者予以免费治疗的项目。免费治疗不仅使享受者 能及时得到医治,减小疾病严重性,而且还可以缩短不能工作的时间,有利于雇 主减少损失。因而各州立法对此都有规定,只是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在医疗补助 贵州大学硕}_一研究生学位论文 享受时限方面可以从2周一直到1年,金额方面差距也很大。但是所有各州均规 定,在需要时,均予提供医疗保健。伤害给付是对工伤事故伤害者予以经济补助。 一般规定丧失工作能力的最初几天无经济补助,以防止轻伤者故意不工作,这个 等待期一般为3天,也有规定7天至14天的。 5、康复 美国20世纪初叶,就建立起州康复计划项目,对公民中的先天残疾人员实 行救助服务,1920年公众法又把退役伤残军人和工伤残疾人员的康复包括进来, 在以后的50年里,政府实施了比以前更为扩大的康复计划,以满足全美伤残人 员的康复需要,1972年,全国工伤补偿委员会在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承担了更大 的责任。政府资助的职业康复计划曾试图将工伤人员与疾病人员合为一体,但由 于伤、病数的增加及资金的有限,公共保障部门不得不给严重伤残人员以"优先 权",而不能完全服务于那些不在"重残"范围内的工业伤残人员,结果造成许 多工伤人员未能受到正常的照顾或同等的待遇,于是随着需求的增加,促成了私 人康复行业的出现。1970年,明尼苏达州成立了国民职业康复咨询委员会,这 是康复行业中最早成立的企业之一,主要面向那些没有被公共社会保障所覆盖的 伤残人员。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立了私人康复专业协会,来管理组织全 美的众多私人康复企业。除了工伤保险外,其他伤残保险也可以由私人康复企业 来提供康复服务。根据美国湖同州的不同情况,一般由保险公司或者州政府支付 私人康复企业的费用,这些费用,也是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费用。在美国没有全 国统一的工伤康复标准,私人康复企业都在坚持自己或所在私人康复企业协会制 定的标准。近年来,由于私人康复企业根据实践制定标准,使私人康复企业的工 作越来越好。’, ’二、英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英国1897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并且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规。最早实施的法 规中,保留了雇主的民事补偿责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雇员须选择其中一种制 度。1946年英国颁布了《国民工伤保险法》,作为当时建立的国民工伤保险法律 的一部分,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与国民健康服务、家庭津贴计划和社 会救济等项目,构成了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英国工伤保险使雇主对工伤雇员的 l孙树苗.社会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页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补偿变成为一种社会责任。‘英国现行工伤保险办法颁布于1975年。英国工伤保 险事务由卫生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卫生与社会保障部的地方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 理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英国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全体雇员。对于事故风险高的矿工另有单独的附加补 贴制度。自雇者不参加工伤保险。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 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工伤保险待 遇包括7方面内容:(1)工伤残疾津贴;凡雇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可 领取工伤残疾津贴。享受工伤残疾津贴无最低合格期限的限制。开始28周领取 临时工伤残疾津贴,其水平与疾病津贴相同。若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致残,改领 长期工伤残疾津贴。长期工伤残疾津贴根据残疾程度确定不同标准。残疾程度 19%以下的,只发给一次性950至2950英镑的残疾津贴;20%的,18岁以上, 1周发给18.64英镑,18以下无被供养人,1周发给11.42英镑;90%的,18 岁以上,1周发给83.88英镑,1S岁以下无被供养人,1周发给51.39英镑;残 疾程度为100%的,即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者,最多发给93.2英镑。从事故后 第巧周或疾病发生之日起开始支付。(2)长期护理补助;工伤致残需人护理者, 发给长期护理补助。根据需要护理的程度而定,分为四等,分别为每周74.8英 镑、56.1英镑、37.4英镑、15.7英镑。(3)特殊护理补贴;领取第1、2等长 期护理补助者,可同时领取这一补贴。(4)医疗补助;按国民医疗保健的规定提 供。(5)收入降低补贴;如因残疾,不能获得原职业相同收入,发给这项补贴, 最高为每周37.28英镑。(6)退休补贴;领取收入降低补贴者,男年满65周岁、 女年满60周岁后,停止领取收入降低补贴,改领退休补贴,最高补贴额为每周 9.32英镑。(7)遗属抚恤金;遗属包括受供养的遗蠕、鳃夫和子女及其符合条 卜件的遗属,如父母或其他供养亲属。其待遇标准视遗属情况而定,发给一定数额 的抚恤金。2 三、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 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始建于19n年,但现行制度的确立始于1947年9月正 式颁布实施的《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这部法律的第一条指出,制定这部法 律的目的是对工人因业务上的事由或因上班造成负伤、生病、残疾或者死亡者, ,邓大松.社会保险[MI.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页 2屈祖荫.英国工伤保险制度仁J].现代职业安全,页 25 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予以迅速且公正的保护,实施必要的保险给付。同时,谋求促进这些因业务上的 事由或因上班而残疾的工人重返社会,救援该工人及其遗属确保工人劳动条件, 以利于工人福利的改善。’ 1、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 日本的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国库在财政预算范围内可以进行补 贴,雇员一般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机构规 定的保险费率和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具体到单个企业的缴费,还需根据前三 年的费率,算出后三年的费率,劳动者个人不缴费,不搞实名制。日本已多年未 出现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现象,而且储备相当丰厚。 2、行业费率和费率浮动制度 (1)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以支定收,全国统筹。日本的工伤保险行业 费率划分细密,共分8大产业51个行业,最高行业费率为12.9%(如水电建设), 最低行业费率为o.sryo(如供水等)。另外,在雇主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险费率中, 有0.1%日后要用于通勤事故的费用。行业费率是依据各行业工伤事故状况由厚 生劳动省确定,并且根据情况变化,每3年调整一次。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 对各企业确定缴费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对"连续事业"(工厂、商店等)确定按 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费;二是对"有期限事业"(土建工程等)确定缴费的 绝对额。 (2)为促使企业注意安全、减少工伤事故,日本实行费率浮动制度。政府 根据企业前3年实际支取工伤保险金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比例划档,75% 以下的降低费率,75%至85%之间的不变,85%以上的提高费率。降低和提高 费率的最大幅度为40%。有期限事业,按30%的幅度调整其缴费绝对额。2
1.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法律概念、法律特
征及法律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而 由于种种原因使受害人及家属在承受着身体伤害或失去亲人的痛苦后,不仅无法 得到经济补偿,就连有效及时的救治都得不到保障。下面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 型案例说明一下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必要性。 案例一:日,某郊区无业人员林某受雇于刘某,幵着刘某的重 型自卸货车行驶时,将骑电动车的附近居民习某撞伤。经交警认定,林某负主要 责任,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习某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经过一年多的 治疗,医疗费花去65万余元,习某仍于日去世。由于拖欠巨额医疗 费,习某住院期间曾被医院起诉,目前欠医院的巨额医疗费仍然无法还清。 习某的父母、孩子三人作为原告,将车主刘某、司机林某和涉案车辆投保的 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审理此案法庭查明,涉案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其保险限额为122000元。三原告和三被告对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 均没有异议。法院依法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赔偿三原告11万元,车主刘某赔偿共 计76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保险公司依法进行了赔偿。但作为车主的刘某,只是一名普通 的农民,无法一下子赔偿76万余元,赔偿问题陷入僵局。据法庭庭长介绍说,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造成伤残的案件赔偿数额在四五十万 元甚至更多。这类案件中,除了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有保障外,有相当一部分案 件因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致使原告承受了伤残、失去亲人的痛苦,还无法获得 最基本的赔偿,甚至连医疗费都无法获得赔偿。 案例二:四川省成都市的白金贵在菜市场附近被一黑色轿车撞伤,造成全 身多处骨折。因为肇事者逃逸,高昂的抢救费用让他和家人陷入了困境,交警告 知其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白金贵按交警的 要求提供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三天后,他收到了 10070. 63元的垫付资金。白金 贵高兴的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让他对以后的 生活又看到了希望。"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不同结果可见,要想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必须依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无疑是解决这一 问题的最好选择。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法律概念 1、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对交通事故作了明确的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 件。" 定义中包含了四个基本概念:一是车辆。"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 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 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 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 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是道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 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 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是过错或意外。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 四是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这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需要相关的责 任人承担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现如今,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给社会带 来了一定的压力与损失。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使事故受害人得到合理的 补偿,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将与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息息相 关。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交通事故发 生后受害人及时合理获得赔偿做了具体的规定,有效的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 合法权£i。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3条中做了规定,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 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 制性责任保险。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也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指投保的'机 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被保险 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⑴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国家推行,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保 险,他与社会保险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在于其运行机构仍然是商业性保险公 司而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2]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第二条的表述中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 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 助基金是在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或肇事者逃逸等 情况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重要补充,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 及时的救治,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抢救费用、 丧葬费用进行垫付,而后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赔偿义务人追偿的制度。 [3] 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重要补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没有涉及的三种特定情形做了规定,对这部 分受害人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有利于及时、快速、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的发生; 减少事故双方当事人的间的摩擦和冲突;有利于医疗机构及时抢救伤病员。[4]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制的不断健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立法正逐步 得到完善,交通事故补偿机制也不断健全。但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激增,事故 的频发,为了能更好的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就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赔. 偿责任机制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特征 4 1、特定的救助对象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4条中对救助基金的垫付的三种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 因为救助基金的基本性质是社会救助,其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 充配套机制,仅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对受害人给 予救助,不是对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都进行救助。 2、较低的救助目标 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的职能,就本质而言,道路交通事故 \ 社会救助基金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国家或社会对长期或临时陷入贫困的公 民,通过动员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给予其最低生活保障并适当考虑其发展的一种 对策和行动。[5]社会救助的范围与水平受到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程度的 限制。《试行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 部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方面做了规定,对于涉及的其他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不在其救助的范围。 3、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功能的一致性 社会救助基金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都是为了对交通事故受 害人提供基本的救助保障。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肇事机动车辆参加了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要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 范围之内按照保险合同先行支付其抢救的相关费用等。但如果交通肇事机动车辆 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其在肇事之后逃逸,在这种情况之下,交通事故 受害者就可申请社会救助基金来先行垫付其抢救费用或死者丧葬费用。因此,我 们可以看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社会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损害的救助 赔偿体系之中,具备同样的功能,二者都是为了在最可能最大限度的范围之内有 效的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合理的补偿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 的受到的伤害。 4、代位追偿性特征 社会救助基金所提供的只是一种预先垫付的责任,这在我国的《道路交通 安全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先行垫 付交通事故中特定情形下的受害人人身伤亡人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之 5 2后再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相关赔偿责任人来进行追偿。在这种情况下,社会 救助基金就是在实质上行使了代为赔偿请求权,但其必须是在补偿受害人金额范 围之内来依法进行,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无法得到有效 补偿,引起社会矛盾。而这项权利是依据法律在社会救助基金已补偿了事故受害 人损失之后取得的,并同时要求相关责任人依法旅行其赔偿义务与责任,从而使 法律利益在当事人之间得到平衡,也能够保持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救助基金的收支 平衡。 (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现状 1、立法现状 我国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17条中对设立道 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做了明确规定,第75条进一步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基 金的垫付责任,由救助基金依法先行塾付部分或全部的费用,之后再由相关部门 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而为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救助目标与救 助方向,减少交通事故给受害人所带来的风险,在第98条还对救助基金的一个 资金来源途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实施的《交强险条例》中进一步明确 了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的部门、其垫付的范围以及资金的来源等。2007年,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这是在财政部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保监会、卫生 部、农业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与各省意见的之后,做出的通知决定,并进 一步向各方征求了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体制、资金的来源、资金的提取比例、资 金的垫付范围以及抢救费时间限定等事项的意见。在这一基础之上,经国务院批 准,2009年10月,五部委联合制定并颁发的《试行办法》于日 幵始正式进行实施。《试行办法》实施后,全国也有不少城市也制定并开始实施 了本地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救助基金制度体系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2、执行现状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我国实施后,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6 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未出台,许多地方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 发现大量案件中的肇事者不同意提前支付受害人多的医疗费,由于救助基金的缺 位,家境贫寒的受害人既不能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也不能从救助基金中获得救 助,致使一些受害人贻误抢救,只是伤情扩大,甚至死亡。⑹ 《试行办法》的实施,使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实施有了可 行的法律依据。但《试行办法》从日实施后至今,多数省份已根 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办法,但也有不少省份仍没有制定、出台 实施办法,使得救助基金制度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发展不平衡,对于已经实施救助 基金制度的省份,因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有较大差异,也存在发展程度不统一的 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7] 7
1.6、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
狭义之分。广义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所指非常广,它指 的是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场地、校舍内,或学校组织、实施的教学活动等其他活 动期间,或由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环境引起的,或因学校教师、学校工作人员、第三 人的行为引发的在校学生的生命、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名誉、隐私、贞操等人身权 遭受损害后果的事故; 1 除此之外,校园伤害事故也包括因学校监管不到位导致的学生致 第三人人身权损害的情形。狭义的校园伤害事故仅指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教学活动活动 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和保障义务的场地、校舍内发生的,或由学校的教学、生活设 施环境引起的,在校学生对第三人生命、身体造成损害后果的事故或在校学生的生命、 身体遭受损害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学生之间发生的伤害、因学校设施设备引起的伤 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的伤害、在校学生与校外第三人之间发生的伤 害、在校生自杀、自残导致的人身伤害、学生因疾病、食物中毒、猝死等突发伤害。 为了准确、全面的理解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除了掌握其概念表述外,还要注意厘 清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校园伤害事故对象的范围。我们知道,校园伤害事故可 能涉及的人包括在校学生、老师、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校内外任意第三人。在此需要 指出,事故中必须牵涉到的一方是在校的学生,且在校学生范围仅限于未成年学生。这 与民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保护及其特殊法律地位密不可 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专门 保护;包括普通中小学,各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以及 各种招收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文艺、体育学校等,还包括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特殊天 赋的未成年人。 2 我们研究、处理好校园伤害事故第一要义就是要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的行为和对未成年学生有害的行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其健康成长。其 次,虽然校园伤害事故既可以是在校未成年学生遭受伤害也可以是其施加伤害的事故, 但是其在法律上的定性必须精准而明确——校园伤害事故必须是与学校责任有关的伤 害事故。并非所有在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遭人侵害的事故都是 1"学生人身伤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 04 期。 2周振想主编:《青少年法规解读》,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 年版。 3 校园伤害事故,本人认为,校园伤害事故是与学校管理教育等职责存在法律上密切关联 的,足以引发学校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伤害事件。换言之,学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伤害事件,即使发生在校内,甚至发生在学校教学、教育、管理活动中,可以归之为学 生伤害事件的范围,但不能将其界定为校园伤害事故。因此,判断校园伤害事故成立与 否的标准在于校方是否要在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这应当是校园伤害事故与学生伤 害事故的区别之一。
1.7、法律的定义
义 法律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一样,都是自身发展过程的产物。在人类 产生之初,社会中没有独力意义上的法律。只是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的水平,社会 利益分化到一定程度,人类的认知能力发展到一定境界,社会矛盾加剧到一定状 态之后,人类社会才可能产生独立意义上的法律。法律产生的过程是一个由禁忌 逐步分化出法律规范,再由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异化出独立的法律价值的过程。当 法律规范、法律调整方式及统领这些规范和调整方式的独立的法律价值都得以形 成之后,独立意义上的法律就产生了。 人类产生之初,面临着无数的自然灾害,如野生动物的侵袭,族群之间的仇 杀。为了抗御共同的自然和人为的灾害,为了保全族群,实现族群的延续发展, 氏族部落内部便形成了各种约束人们行为的种种禁忌,这些禁忌担负着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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