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深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会常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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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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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员制高尔夫俱乐部与会员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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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劳动纠纷的处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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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企业与职工之间为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订立和如何订立,对于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所以,劳资双方在招聘或受聘进入劳动关系时,应该考虑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头等大事来付诸实施,以免留下后患。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规定的必经程序,但对解决劳动争议有很大作用。特别在你并不想炒老板鱿鱼时,还是尽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为好。调解不成,就得申请仲裁了。根据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要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0日。
  停薪留职人员在约定期满后,未与单位办理延续手续,也未对单位付出实际劳动,而单位未对其支付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已没有劳动权利义务,单位可行使对&空壳&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时,有关方面判断争议发生的时间,不能简单地把&发薪日未发薪&视为争议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单位借助&时效&来逃避法律责任。
  企业辞退、解聘或开除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是正常现象。但由于一些企业开具的处理意见书中使用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未进行转岗培训,员工拒绝服从安排,从而引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而认定其决定无效。上述现象在国内许多企业都存在。这就告诉用人单位: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争议时应依法进行,否则将会形成无效处理意见,无法及时处理犯错误的员工,还白白浪费了精力和时间。
  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争议过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还有:处理证据不充分,缺少有力证明;忽视处理时效性规定和处理书送达手续不完善等,以上任何一个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企业处理意见无效。企业处理劳动纠纷、争议留有法律&漏洞&的现象说明,一些企业处理员工存在随意性,没有充分重视员工的辩驳权利,以为劳动纠纷争议处理仅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没有意识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执行。企业如果继续忽视这些问题,被处理员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仲裁,不仅人力资源管理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企业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你与单位或老板发生了劳动争议,首先应与单位或老板进行协商,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协商虽然不是法定程序,但却是解决一般争议最常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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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盈科律师事务所整理;在法律实践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有以下二十二种类;一、股权确认纠纷;1、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出资);2、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未变更;二、股东名册变更纠纷;1、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2、因公司;三、股东出资纠纷;1、有关出资形式上的纠纷;2、有关出资义务履行上;四、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1
盈科律师事务所整理。
在法律实践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有以下二十二种类型:
一、 股权确认纠纷 1、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出资); 2、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未变更登记);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公司与隐名股东)。
二、 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1、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2、因公司怠于变更登记。
三、 股东出资纠纷 1、有关出资形式上的纠纷; 2、有关出资义务履行上的纠纷; 3、股东出资责任纠纷。
四、 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1、章程的制定违反法定程序; 2、股东对章程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 3、章程的内容存在违法情形; 4、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五、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六、 股东知情权纠纷;
七、 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八、 股权转让纠纷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纠纷;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纠纷;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九、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1、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决议撤销纠纷。
十、 发起人责任纠纷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2、公司设立过错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十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十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十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十五、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十六、公司合并纠纷(确认合并协议无效)
十七、公司分立纠纷(确认分立协议无效)
十八、公司减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
十九、公司增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
二十、公司解散纠纷
二十一、公司清算纠纷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其中大部分是与股东、股权有直接关系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纠纷有股权确认纠纷、股东名册变更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 我现在就上述所列举的常见的股权纠纷进行简单阐述并根据案例简单地介绍实践中的对此种纠纷的处理方式。以下以有限公司为公司类型来具体阐述。 一、 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确认的定义: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确认纠纷就是指第三方与公司或者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诉讼中的当事人:该诉的原告是认为自己的股东资格没有被认可或者受到了伤害的主体,而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股东,因为公司与股东的天然联系,因为该诉结果与公司、股东有着必然的利害关系,可能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公司和股东均应参加诉讼。在原告与公司争执时,被告是公司,公司股东为诉讼第三人。在原告与其他股东争执时,被告是其他股东,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六大证明。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验资证明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分享了公司红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和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所有这些依然不失为股东权之一大证明。 综上,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即公众认知的形式,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出资证明书的颁发、登记机关的登记等等,就此形成了形式证据。取得股东资格还包括实质条件即股东出资,这是股东取得实质资格的基础,如出资凭单、验资证明和实际承受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等等,就此形成了实质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做为原告要努力寻求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权存在,一一查找,切实补证,才可能在证据上夺人先声。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精品案例】 200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共同建造经营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并以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名义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 2002年间,A公司引进C公司参与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投资。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章程中明确B公司占70%股份,C公司占30%股份。并且,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合同中属于B公司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A公司、B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所得利润和亏损由双方各半分摊。 2003年,B公司、C公司同意A公司委派朱某某为出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董事会成员之一。此后,B公司按与A公司的协议,与A公司平均分配了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收益。之后,由于各种原因A公司担心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权益受损,于2006年初要求尽早解决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但一直争议不休,2006年7月,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股权,变更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 法院审理认为从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A公司的投资行为符合隐名投资的特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有效,确认B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投资中有A公司的份额。但A公司的权利是通过与B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保证实现的,该协议的效力限于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双方之间,A公司不能以该协议对抗第三人。A公司由于不具备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显名股东地位,如要成为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显名股东,必须征得联营另一方C公司的同意,因其未征得C公司的同意,于法无据,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及判断标准: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A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B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将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专业论文、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类型及处理方法汇总46等内容。 
 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的处理 在法律实践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有以下二十二种类型: 一、 股权确认纠纷 1、 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出资) ; 2、 ...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 年第 6 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  盘点隐名股东诉讼纠纷的五大类型及裁判要旨邓海虹律师 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的...忻佩芬诉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2008 年中国审判案例 要览) 裁判...  希望法院能尽 快解决此案,以维护原告的的合法权益! 三, 案件小结 之所以出现本案纠纷, 其关键是相关人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合法 权利不甚了解。 本...  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下面,我就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一下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类型的案子,在不 同的法院、甚至...  被告金刚公司辩称:本案属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与金刚...本案采用先行判决的方式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公司与员工常见劳动纠纷... 3页 免费 案例...  案件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纠纷: 1.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应当考虑合理期限,在股东 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类型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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