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超补偿标准的约定不给补偿金有效吗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审 补偿标准高于“国标”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24日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旧城改建“超三成人反对或不得征收”的条款。
省法制办此前发布的条例草案文本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一审稿中,此条款被删除。会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宋军继对条例草案中有关征收决定程序、征收补偿标准、最低面积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产征收评估等内容进行了说明。说明内容并未包括为何删除上述条款。
条例草案对征收住宅房屋的,继续保持省拆迁条例确定的拆旧补新补偿标准,按照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高于国务院征收条例补偿标准。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不低于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房,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将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条例草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进行了细化规定: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其次,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见习记者 周国芳)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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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选楼层费用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邹强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选楼层费用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上海市某小区内一片平房因城建规划要求面临拆迁。拆 迁人同时是未来小区的开发商。拆迁安置采用涨ǖ姆绞剑丛谠亟ê米≌ズ螅徊鹎ǖ淖』г侔峄乩础?⑸逃 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时,因楼层的问题发生纠纷。&被拆迁户们原为平房居民,现在都希望在回迁楼房时得到好楼层,并为此争执不休,各不相让。最后,开发商与被拆迁 户协商后达成协议:分得好楼层的被拆迁户依拆迁安置协议交纳楼层费,以补偿楼层差的住户。双方按此订立了拆迁安 置协议。其后,有被拆迁户在查阅有关拆迁法规时未发现有 此规定,遂起诉该开发商,认为楼层费的收取不符合法律规定,是违法的,要求其返回楼层费。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约 定的楼层费条款是否合法?
拆迁户主张楼层费不合法的理由是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中安置协议的内容未有褛层费一项。那么,拆迁法规中是否有关于楼层费的规定呢9《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拆迁赔偿与安置协议的内容方面,明确地规定了如下条款: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订立的拆迁赔偿协议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拆迁赔偿的金额,包括作价补偿的结算标准、结算办法;对原有出租关系的处置方式;存在产权纠纷的应拆迁房屋的法律对策及存在抵押权负担的被拆迁房屋的法律规制。
其次,在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订立的拆迁安置协议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的条款有:安置地点的条款;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房安置方式;安置过渡期限条款及过渡延长的补偿责任及对非住宅用房停产损害适当补助条款。显然,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有关拆迁补偿与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中的确不包括有关楼层费的条款。那么,协议中约定的此类条款是否因未有现行法律明
确的规定而是违法的、无效的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这一条款中除上文已有法律明确其内容的条款外,还有一条是模糊条款,即“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这一条款意味着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中除r右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之外,还可以有另外一些通过当事人自由协商加人协议中的条款。如何理解这一条的立法 目的呢?
一般人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最主要认识是其法律强制性或法定忡,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协议各方没有选择缔 约或不缔约的自由,必须缔结拆迁协议;其二,缔约各方没 奋选择相对人的&由,在一次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是明确的、惟一的,无可选择的,被拆|人也是有法律明确其资格 的规定人群;其三,拆迁协议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条款, 协议各方对此无h改自由;其四,协议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其协议内容将由行政部门裁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 所以具有强烈的法定性,因在于拆迁事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 益,民事主体个人利益应不冲突于公共利益。拆迁对于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也关系巨大,因此必须有效保护其利益,防止 受到不合法的侵害。
然而,现实生活中拆迁过程面临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立法无法一一穷尽,同时,拆迁协议立接关涉民事主体的权 益,民事主体应有一定的意思表示自由和处分其权益的自 由。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有关拆迁协议的内容上设置了一条弹性条款,允许在协议中设立当事人认为需 要的其他条款,以满足意思表示自由的需要和补充法律漏洞 的需要,更好地平衡拆迁活动中各方的利益。
本案中,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订立有关楼层费的条款,其目的就在于解决楼层安置上优劣问题引起的纠纷这一条款的出台,是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在面临楼层纠纷时协商解决的结果,正是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均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那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法定条款之外约定的条款均 会被认为有效吗9不是的,这些任意件条款足否有效取决于 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款要件,如订、条款的人是否为合格的民事主体;所订条款是否为各方真实的 自由的意思表示;条款是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及不损害社会公益。
本案中,拆迁协议订立的各方均为合格的订约人,开发&商有拆迁人资格,相对人则为合格的被拆迁人;楼层费条款&的订立足各方自由真实的意思表不;该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有害于社会公益。因此,这一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均应依拆迁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被&拆迁人主张返还楼层费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审 补偿标准高于“国标”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24日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旧城改建“超三成人反对或不得征收”的条款。
省法制办此前发布的条例草案文本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一审稿中,此条款被删除。会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宋军继对条例草案中有关征收决定程序、征收补偿标准、最低面积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产征收评估等内容进行了说明。说明内容并未包括为何删除上述条款。
条例草案对征收住宅房屋的,继续保持省拆迁条例确定的拆旧补新补偿标准,按照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高于国务院征收条例补偿标准。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不低于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房,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将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条例草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进行了细化规定: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其次,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见习记者 周国芳)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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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征收新规 迁入户口或分户不增加补偿
昨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做出了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转让、分割、赠予、新增、迁入户口或分户不增加补偿;市、县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等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实行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建意愿。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房屋转让、分割、赠予,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等行为之一,不增加补偿。同时,《条例》中明确,市、县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房用于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结算。”根据《条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若过渡期限超过约定,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要按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本文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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