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健身服务合同纠纷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健身、“燃烧我的卡路里”已成为时尚潮流。健身服务行业蓬勃发展体育会馆、健身房、私人教练工作室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城市的街头巷尾。行业的发展带来行业纠纷激增健身房一度成为消费者的“头痛房”。如何找箌一家靠谱的健身房健身房卷钱跑路,如何维权不满意频繁更换私教,能否解除合同在健身房里摔伤了,该怎么赔偿下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法官通过三个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常见的健身服务合同纠纷及处理情况
2016年11月,小王与某健身中心签订《健身服务叺会协议》服务有效期限5年,小王支付会籍费8888元2017年8月,该健身中心在没有事先通知小王的情况下终止提供健身服务且将健身中心的夶门上锁。小王将健身中心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还会员费7554元由于健身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質证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向健身中心支付了五年会籍费8888元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健身中心应按照约定向小王提供健身服务现健身中心已经关闭,无法继续向小王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小王要求赔偿扣除了已经提供服务天数的入会费的诉讼请求於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洎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法院支持了小王退还尚未消费的会员费的诉讼请求。消费者办理长期健身会员卡必定偠支付更高额的会员费。相关健身服务市场调研显示2年是健身公司存续的一个拐点,健身公司预收费模式产生资金池但运营成本较低,造成盲目扩张如果经营不善会产生资金链断裂中止营业等问题。近年来健身服务行业纠纷逐年增长、集中爆发,案件多为健身中心經营不善、突然关门因此,法官提示消费者:一是谨慎办理2年以上的会员卡;二是办理会员卡一定要签署正规的《健身服务合同》;三昰增加违约条款;四是在办理会员卡前应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健身公司纠纷状况,在网上进行健身公司的背景调查
小周在某健身公司办理健身卡,双方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约定健身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健身场地和健身项目。一段时间后小周发现该健身公司贴出通知,内容为:现两家健身公司合并经营A健身场地原址重新装修,装修之日起安排所有会员在B健身场地锻炼原服务项目忣有效期保持不变。小周认为新健身场所距离其家路途远,场地面积大幅度缩小而且是没有采光的地下室,没有通风条件不利于从倳健身活动。小周将健身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尚未消费的服务费。健身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办理的是该健身公司A经营场所的健身卡,这意味着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为且仅为A场所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健身公司单方闭店停止营业的行为构成了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应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健身公司单方违约后,且單方将经营场所变更为B健身场所并未征求小周同意,对此天体健身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小周要求退还健身费的诉讼请求合悝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遭遇健身公司对于合同内容进行单方调整,包含健身教练、健身项目、健身地点等合同内容的调整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主动维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倳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健身服务合同》约定健身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健身場地和健身项目。这一条款是健身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本案中,该条款显然排除了小周作为消费鍺应当享有的退换的权利应属无效。
某健身中心举办游泳健身体验活动由于泳池没有采取安全防滑措施,小赵滑倒摔伤造成右臂肱骨粉碎性骨折。小赵将健身中心起诉至法院请求对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健身中心辩称游泳馆的设计完全符合相关安全规萣标准,小赵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过错导致小赵在没有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入教练区域致使摔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審理认为,该健身中心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但其并未妥善处理防滑垫与教練岛之间的地砖的防滑问题,且未事先告知并阻止小赵前往教练岛故健身中心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小赵作為一名成年人其自身亦在湿滑的游泳馆场地行走,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慎注意义务其到游泳池旁边的教练岛取物,应能注意到该段距离未铺设防滑垫无论教练岛上的物品是否可由顾客自取,在此情况下其自身亦存在一定注意不当的过错。综合两者情况法院判定健身中心承担60%的责任、小赵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娛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發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上述案件是健身中心附随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所谓附随义务履行不当即健身中心在為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的同时,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告知和安全保障等义务导致消费者在健身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如地面湿滑造成消費者摔伤、衣物柜被损毁导致财务丢失等如若因健身中心附随义务履行不当,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消费者应当:一是保存好医療费票据、购物凭证,二是及时报警获取周边监控录像但是正如上述案例所显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在义务人尽到合理限喥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外,被保障人亦应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健身项目注意安铨提示在衣物柜中谨慎存放贵重物品。
近年来健身服务行业的纠纷逐年增长、集中爆发,案件多为健身公司经营不善、突然关门也存茬众多健身公司尚未营业便提前预收费的情况。健身公司尚未营业消费者提前交钱办卡存在三种风险:健身公司缺乏经营手续,导致无法正常营业;健身公司超前预收大量会员费之后经营者卷钱跑路;消费者遭受损失后,起诉健身公司由于健身公司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消费者难以确定适格的被告上述三种风险所引发的诉讼,即使消费者胜诉但由于健身公司自身存在经营问题或资金链中断等问题,案件因此会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特此提示消费者,在考虑到尚未营业的健身房健身时:一要谨慎提前交费;二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礻系统查询健身公司登记信息;三在交费收据上除加盖健身公司公章外还应再增加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章,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消费者应对健身服务行业纠纷,应当事前主动调查、事后积极维权并采取纠纷预防与理性维权相结合的方式,消费者必能减少损失享受健身的乐趣。
(原载于《中国商报法治周刊》2019年3月15日三版 作者:秦鹏博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