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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义勇:笔名东海
发布机构:徐州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日& & 产生日期:日
徐州市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联防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安联防队伍,是指按照《江苏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组建并已实行保安联防管理体制改革的专职治安联防队,以及通过政府出资等形式组建、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和使用的社区保安等从事社会面治安巡逻防范的群众性专业队伍。派出所非直接从事保安联防工作的炊事员、驾驶员、清洁员、微机操作员等不在此列,按临时工管理。
& & 纳入保安联防队伍序列管理的物业管理保安、由经济民警过度的内部单位保安、交巡警部门使用的交通协管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 & 保安服务公司组建的驻点守护保安队伍和101押运保安队伍等,按《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保安联防队伍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和使用,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组织设置
& & 第四条 保安联防大队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管理,下设中队,由派出所负责管理。保安联防大队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科)一名负责人兼任大队长,保安联防中队由派出所一名负责人兼任中队长。
& & 第五条 保安联防中队按派出所每个民警至少配备3名保安联防人员的比例组建。在总数上,各县(市)、区保安联防人数不低于辖区实有人口的1‰。
& & 第六条 经济民警队伍按照有关条件转为内部保安后,成立内部单位保安大队,由经文保处负责管理;交巡警支队使用的交通协管员,编成交通协管保安大队,由交巡警支队负责管理。
& & 第七条 市局治安支队户政科是全市保安联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保安联防大队、内部单位保安大队、交通协管保安大队等保安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 第八条 除保安服务公司外,其他任何保安联防组织不得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娱乐服务场所派驻保安联防人员,不得从事金融、贵重物品、危险物品押运。凡违反规定的,以违纪论处。
& & 对小型娱乐场所、房屋出租户、商业网点相对集中的地区,派出所可动员组织其联合出资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人员,所需人员不得从保安联防中队现有人员中抽调。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 第九条 保安联防人员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
& & (一)开展治安巡逻、伏击守候;
& & (二)开展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 & (三)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
& & (四)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 & (五)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 & (六)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 & 第十条 保安联防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遭受不法侵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防卫器械。
& & 第十一条 保安联防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 & (二)参与收粮要款、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殡葬改革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 & (三)接警、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
& & (四)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
& & (五)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人员招聘
& & 第十二条 保安联防人员的招聘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组织实施。
& & 第十三条 保安联防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
& & (二)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可放宽至55周岁;
& & (三)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
& &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 &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解聘过的情况。
& & 第十四条 招聘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社会低保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部队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
& & 第十五条 招聘须经过报名、初审、考试、面试、体检、政审、录用等程序。报名时,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社会低保证明、下岗证明、退伍证明、技能证书)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政审证明。考试由市局治安支队统一命题,并负责监考、阅卷。
& & 第十六条 录用须严格把关,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批准。
& & 第十七条 保安联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县(市)、区保安联防大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予以留用的续签合同,合同期均为一年。
& && && && && && && && && && && && && &&&第五章 教育培训
& & 第十八条 新录用的保安联防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组织一个月以上的岗前培训,经市局治安支队命题考试合格后,发给全省统一的《保安联防人员执勤证》,并试岗3个月。
& & 第十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定期组织在岗保安联防人员进行轮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 & 第二十条 保安联防人员教育培训,参照省厅统编的保安人员培训教学大纲执行。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派出所及保安联防组织应加强对保安联防人员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认真核查,并反馈结果。
& & 第二十二条 保安联防组织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 & (一)岗位职责;
& & (二)学习、训练制度;
& & (三)值班执勤和交接班制度;
& & (四)情况记载和报告制度;
& & (五)拾缴财物登记保管和上交制度;
& & (六)检查督查制度;
& & (七)考勤考绩和奖惩制度。
& & 第二十三条 保安联防人员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 & (一)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 &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 & (三)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 & (四)规范着装,文明执勤;
& & (五)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 & 第二十四条 保安联防人员执勤时,统一着2000式保安服装,持《保安联防人员执勤证》,携带必要的通信工具和防卫器械。
& & 未换发2000式保安服装的保安联防人员应着便服,并佩戴明显标志;严禁着其他任何制式服装。
& & 保安服装由市局治安支队或治安支队委托市保安服务公司按规定组织购置。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建立保安联防人员档案,并将信息录入微机管理。市局治安支队每年对《保安联防人员执勤证》审验一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通报有关单位予以解聘。
&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取缔“黑保安”,严厉打击冒充保安联防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经费保障
& & 第二十七条 保安联防经费主要依靠各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筹措资金解决。同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 & (一)按规定收取治安联防费;
& & (二)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一部分;
& & (三)从保安服务公司人防赢利部分列支;
& & 第二十八条 保安联防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 & (一)保安联防人员的工资、奖金、工作补贴和有关保险;
& & (二)对有功人员奖励;
& & (三)购置执勤所需的交通、通信装备和防卫器械;
& & (四)保安联防工作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 & 第二十九条 保安联防费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和开支,严格管理,以区为单位统管,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派出所收取保安服务费,须以保安服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协议;违者,以“三乱”行为论处。
& & 第三十条 保安联防人员均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考核奖惩
& & 第三十一条 保安联防人员的使用和考核奖惩,由派出所负责,保安联防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对保安联防人员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及时兑现奖惩。
& & 第三十二条 保安联防人员劳动报酬,实行低工资、高奖励,一案一奖、一事一奖。
& & 第三十三条 对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保安联防人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并广泛宣传。保安联防人员因公负伤的,应及时予以救治、慰问;致残、牺牲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经济补贴。
& & 第三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集中表彰奖励一批保安联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市局适时组织表彰活动。
& & 第三十五条 保安联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 & (一)多次违反保安联防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 & (二)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 &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 & (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 & (五)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
& &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保安联防工作的情形。
& & 第三十六条 解聘保安联防人员,由派出所提出意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解聘的保安联防人员,应及时收回保安服装、标志和执勤证、执勤标志,并按年度将人员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等情况,逐级上报省厅治安总队。
& && && && && && && && && && && && && & 第九章 附则
& & 第三十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精品文章,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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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目圆睁观三界,伸张正义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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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不平谁人管,唯有钟馗不等闲。
劝君莫为亏心事,因果循环自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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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义勇:笔名东海
江苏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施行《江苏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日期:日
生效日期:日
苏公治李字[1988]107号
苏财综[1988]52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物价局、财政局:
& &   现将《江苏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印发各地,望认真组织施行。
江苏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贯彻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继续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请示》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公安机关直接指挥的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力量,是公安机关预防、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助手。
& &   第三条 机关、团体、学校、科研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工作。
& &   第二章 组织领导
& &   第四条 治安联防组织,原则上市区以街道、郊区和县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在贸易市场、商业繁华区、车站、码头、公园、风景游览区和旅馆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联防队或联防组。
& &   市、县、区应成立治安联防领导机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治安联防工作。
& &   第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原则。乡村、街道、公共复杂场所、重点部位和内部单位等治安联防力量,均由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指挥,密切配合,互相策应,形成网络。省公安厅负责全省治安联防工作的指导。
& &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 &   第六条 治安联防组织总的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具体任务是:
& &   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堵卡、守点、执勤等防范工作;
& &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以防爆、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安全教育和检查;
& &   三、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辑通辑、通报的人犯;
& &   四、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辑通辑、通报的人犯;
& &   五、保护各类案件现场和事故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 &   六、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将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 &   七、参加抢险救灾活动,维护公民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 &   八、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 &   第七条 在特定场合,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可以依照公安机关赋予的职权和发给的证件,按照合法程序,对下列情形进行盘查和检查;
& &   一、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
& &   二、行为诡密的;
& &   三、深夜游荡街头、行迹可疑的;
& &   四、有携带、贩卖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嫌疑的。
& &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应扭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 &   一、骤众斗欧、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
& &   二、盗窃、抢夺公私财物和强奸、调戏侮辱妇女的;
& &   三、赌博、卖淫、传播淫秽物品或进行其他丑恶活动的。
& &   四、破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的;
& &   五、正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进行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 &   第四章 纪律作风与规章制度
& &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联防组织,要加强对联防队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有关政策、法律知识教育,加强专业训练,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加工作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掌握处理各类治安问题的基本知识,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 &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人员没有逮捕、拘押、审讯传讯和决定治安处罚的权力。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凶器、违禁品、群众拾交物品等,必须如数上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准截留或挪作他用。
& &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 &   一、在执勤中,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府法令,依法办事,秉公处理问题:
& &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提高警惕;
& &   三、执行任务时要佩戴执勤标志,文明礼貌,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 &   四、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贪赃枉法、包庇坏人;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不准使用警械,不准贪污受贿、陷瞒虚报;不准泄露机密;
& &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队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 &   一、岗位责任和考勤考绩 制度;
& &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 &   三、学习、训练制度;
& &   四、情况记载和汇报制度;
& &   五、赃款、赃物、违禁品、捡物收缴、登记、上交制度;
& &   六、奖惩制度。
& &   第五章 联防队员与经费
& &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 &   二、热爱治安联防工作,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 &   三、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 &   四、雇佣的专业联防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并且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 &   五、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人员,不得录用。
& &   第十五条 专业联防人员可采取单位选派和雇佣两种办法,选派和雇佣的专业联防人员都必须坚持条件。
& &   治安联防力量的配备应贯彻积极防范与节省人力节省开支的原则。
& &   辖区工厂、商店、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应根据规模、保卫工作任务和经济收入等情况,确定选派人数,一般情况下,职工人数在五十至五百人的单位选派一至二人(不足五十人的免派);五百人至一千人的单位选派二至三人;一千人以上的单位按比例适当增派。
& &   雇佣的专业联防人员,要经过公安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雇佣和选派的联防人员都要签订《治安联防执勤合同》。
& &   单位选派的职工,其政治、经济、福利等均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开支,雇佣的专业联防人员的工资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经费可由政府拨款、社会集资、财产治安保险等多种渠道解决。凡单位选派治安联防人员有困难的,按应选派治安联防人数,每人每月交纳联防费六十至一百元,凡个体经营者,每人每月交纳联防费二至五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单位所付费用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免交此项费用。此项收费不得向普通居民征收。
& &   第十七条 治安联防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 &   一、收取治安联防费,必须向交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开具统一票据(票据式样附后)。票据的印、领及使用等按省财政厅苏财综(88)49号通知规定执行。
& &   二、治安联防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也可以委托当地公安派出所收取。所收资金月终全部上交市、县公安局,由市、县公安局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 &   三、治安联防费必须专款专用,其开支范围包括:治安联防队员的工资、奖金、夜餐补贴、误餐补贴、医药保健费、防暑降温和防冷保暖费,对有功人员奖励费,以及购置巡逻、执勤所需交通、通讯等工具、自卫械具等必需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   四、治安联防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后,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各基层派出所需要用款时,必须事先向主管公安局编报计划,经主管公安局审查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
& &   五、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财政部门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年终编报决算。各级公安、财政部门更加强对这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 &   第十八条 收取治安联防费、须持所在地物价部门发给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持有《收费员证》。
& &   第十九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致残、牺牲的,按照民政部门《关于人民群众因维护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 &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 &   第二十条 凡聘用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治安联防队员离队时,由区、县公安机关发给荣誉证书。
& &   第二十一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联防队和联防队员,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 &   二十二条 治安联防队员违反纪律的,由公安保卫部门予以教育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治安联防工作的,应予及时调整;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二十三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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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徐政发[2008]9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发[2008]97号 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职工(以下简称编外职工)的行为,保障编外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外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性任务或完成单位后勤辅助性工作,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外使用人员的行为。
  编外职工是指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的非编制计划内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编制外用工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编外职工的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及社会保险标准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编外职工必须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类编外职工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下岗、内退人员
  如下岗、内退人员同原单位之间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仍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用人单位使用此类人员时不能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如下岗人员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使用时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二)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包括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同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订立新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使用失业人员时,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使用此类人员时,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用人单位使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时,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五)劳务派遣人员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不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六)借用人员
  如用人单位使用借出单位在编的或已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应与借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使用借出单位编外的且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在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或借出单位与借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七)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不能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订立劳务协议。
  第七条 编外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任务轻重和工作岗位性质等因素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应视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各类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编外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用人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貌凶神威恶鬼怯,气宇轩昂小人忧。
怒目圆睁观三界,伸张正义在其中。
凛然一气浑圆体,真火三昧虎眉轩。
三界不平谁人管,唯有钟馗不等闲。
劝君莫为亏心事,因果循环自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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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安徽蚌埠消防支队  |  作者: 安徽专职  |  责任编辑: 彭瑶
图为活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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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活动现场
图为活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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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蚌埠市宝龙城市综合体消防联防联勤应急队启动仪式及灭火救援演练在宝龙城市广场举行。宝龙商业物业有限公司、百货大楼宝龙店、大润发超市等11支企业应急队,市消防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余瑾,区经贸局施华局长以及11家参演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启动仪式和演练。
宝龙城市广场集商业、办公、居住、娱乐于一体,是我市最大的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是关系各位商家、企业安全发展的生命线。作为辖区内消防重点防控区域,大队高度重视火灾防控工作,通过多途径多手段,力求将综合体火灾发生风险降到最低。结合近期多起重大火灾伤亡事故的教训,大队在确保防灭火力量充足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商户内部群防群治作用,通过积极协调沟通,取得了区管委和支队领导及商户们的支持,携手成立宝龙城市综合体成立联防联勤消防应急队,通过联防联勤机制,为宝龙城市广场的火灾防控工作,再添一把安全锁。
启动仪式上,余瑾副书记向长期战斗在灭火和抢险救援第一线公安消防官兵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从严、从难、从实战需要出发,定期派遣骨干力量对消防联防联勤应急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定期拉动联合演练,定期开展全员消防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各支义务消防队灭火救援技能战术水平和防火巡查排查能力。力求通过此次联合演练,让“消防安全联防联勤”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关键时刻能“用的上、拉的出、打的赢”!
消防部门张杰参谋长作了简短有力的讲话,他指出,实现城市综合体消防联防联勤,是有效控制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一项创新举措。希望各企业消防应急队在今后的工作中始终保持“火患猛于虎”的忧患意识,经常开展企业火灾隐患自查,经常组织员工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切实提升本单位员工“四个能力”建设水平。要通过这次联防联勤综合演练,各位企业消防应急队要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实现三方通话,以对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各方能够齐心协力,共同协作,通过这次演练不断完善和巩固联防联勤的工作模式,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启动仪式之后,随着张杰参谋长一声令下,宝龙城市综合体消防联防联勤应急队首次联合演练正式开始。位于宝龙广场中环二楼发生火灾,各商家应急队相继到场,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并开始初起火灾扑救。接到报警后,经开消防大队出动四辆执勤车20余名指战员赶到现场,一边组织抢救被困人员,一边强行内攻灭火,同时利用高喷车控制外围火势。应急救援队协同消防官兵进行疏散引导等任务。参战官兵作风严谨,处置及时,协同力量响应迅速,积极配合,联防队伍初次演练,收效显著。
演练结束后,消防部门在宝龙广场对参演队员进行了灭火技能培训和器材装备展示。通过此次联防联勤应急队启动、联合演练和宣传培训,进一步整合了辖区的群防群治力量,为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筑建了一道坚实的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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