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足球比赛中,发生的非故意伤害罪赔偿,应赔偿哪些方面的费用

张德清律师;2015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赔偿费用计算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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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家庭律师 人身损害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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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人身损害律师张德清解答:一、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二、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法帮网&菏泽人身损害律师张德清:
  手机号码:
  执业证号:29
  执业机构: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
  邮 箱:
  张德清:男,毕业于山东大学,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信奉法律至上,维护法律尊严,自觉践行法律;信奉顾客就是上帝,真诚为广大民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帮助民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为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公平与正义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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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中的对抗性伤害的赔偿责任分析
【学科分类】侵权法
【出处】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10期
【摘要】职业体育运动的固有风险和商业化运作使得运动中的伤害现象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侵权纠纷也变得更加复杂。而当前立法并没有对职业体育运动中的侵权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直接增加司法审判中的责任认定的困难性。因此,从理论上探究职业体育中的伤害性质、责任归属和责任具体承担显得必要。
【关键词】职业体育运动;伤害;责任
【写作年份】2008年
&&&&  1职业体育对抗性伤害类别分析
  对抗性体育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技为主要特征、以夺取比赛胜利为主要目标、身体对抗性强、具有高风险性的职业化体育活动,主要包括篮球、足球、手球、曲棍球、橄榄球等球类项目,以及拳击、摔交、柔道、击剑等个人项目。对抗性体育是一种高风险性的职业,而职业化运作所导入的市场机制使得竞技比赛的激烈程度大大提升,这直接导致职业运动员在比赛中的伤害事件频繁发生。对抗性伤害是指在对抗性体育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身体伤害。按人身损害的产生的原因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1合理技术性动作伤害
  在规则或规程允许的范围内,运动员之间实施了合理的技术性动作致另一方人身体创伤。例如,在NBA的球场中,篮下以篮筐的中心为圆心,以4英尺(1.2米)为半径的半圆,此区域被称作合理冲撞区。站在圆弧线以内,如果进攻队员飞身扣篮撞伤了防守队员,进攻队员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在合理冲撞区,进攻球员对防守队员的冲撞是规则允许的,不仅如此,只要防守队员与进攻队员有身体接触,一般会判防守犯规而非进攻犯规。
  1.2一般犯规伤害
  一般性犯规体育伤害是指运动员在比赛中作出以破坏对方比赛节奏或进攻优势或者争夺控球权而采取的不直接针对运动员身体本身而客观上造成对方运动员身体的创伤。例如,2002年世界杯的中哥之战中,孙继海在带球时被对方队员断球后,孙继海立刻追上去反抢,在抢了两下后,孙继海抢到了球,对方队员反抢时,一脚踢在孙继海的左脚脚踝上,致使孙继海受伤下场。很明显对方球员是对孙继海身体的侵犯属于犯规行为,但是这种犯规行为是为了取得控球权,对方出脚是向着球去而不为了踢伤孙继海,只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孙继海身体的创伤,是一般性犯规伤害。
  1.3恶意犯规伤害
  恶意犯规伤害是指一方运动员为了维护自己或自己球队在比赛中的利益,而采取的以直接侵犯对方运动员身体从而阻止对方得分或者破坏对方取得有利形势而造成对方运动员身体的创伤。一般而言,拉、打或推不靠近球的队员而造成运动员身体的创伤通常都是恶意犯规伤害。如果队员努力去抢球发生过分的接触而造成的伤害,亦被认为是恶意犯规伤害,例如,99年甲A联赛开幕战申花主场对天津的第20分钟,申花队忻峰一个飞铲让天津泰达花20万美元签来的乌拉圭外援巴茨断腿。恶意犯规伤害的明显特征是行为人实施的犯规行为是直接针对人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冲着人去的而不是冲着球去的”,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受侵犯运动员出现身体伤害是持否定性态度的,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即是说,行为人也不希望对方运动员发生身体伤害的结果。
  1.4蓄意性犯规伤害
  体育竞技中的蓄意性犯规伤害是指在体育比赛中,一方运动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侵犯运动员身体的创伤,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前面三种伤害基本上是为了维护自己一方或团队在比赛中的利益而出现的伤害。蓄意性伤害一般是基于某种私欲而致使对方运动员身体创伤,这种伤害行为也损害自己团队的利益。例如,英超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犯规,日,曼联主场迎战曼城,在比赛快要结束时,曼联球星基恩故意铲伤对方后卫哈兰德,导致其在挣扎一年后不得已宣布退役,告别球场,之后基恩在自传中承认这一行为是有预谋的报复,他这次犯规的目的就是要铲伤哈兰德,以解心头之恨。早在1997-98赛季,基恩在与利兹联队比赛中试图对该队队长哈兰德犯规,结果自己反倒十字韧带受伤。当时基恩倒在地上,哈兰德站在他旁边讽刺他假装受伤,这令基恩怀恨在心。2001年曼彻斯特德比时两人再次狭路相逢,基恩完成了“复仇”。
  1.5自损行为伤害
  所谓自损行为伤害,是指运动员在参加比赛时由于自己不慎或出于某种需要而故意作为,从而遭受人身创伤。例如,在足球运动员为了可能使对方受到体育规则的惩罚,损害对方球队的比赛利益,实施假摔行为,而导致身体出现意外创伤。
  2对抗性伤害的归责原则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明确职业体育竞技中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有助于确定各类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免责,维护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体育竞技的精彩性与文明性的统一。
  2.1过错责任原则
  一个人因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若他对于这一行为存有过错,则其行为在道德上存在可受非难性,其负担赔偿责任是正义的实现。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使人负赔偿损害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其道理就如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因为火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这也是体育比赛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激烈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运动员出现身体创伤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是运动员故意违反体育竞技规则,实施了恶意犯规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禁赛) 。如果是运动员为了报复或者其他特殊目的,蓄意性违反体育竞技规则,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只要该运动员没有违反竞赛规则和体育道德,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2.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作为责任承担的基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职业体育中,运动员与所在的单位(如俱乐部)实际是一种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在比赛中发生人身伤害,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都认定为工伤,运动员可以要求工伤赔偿。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运动员所在的单位可以为球员购买保险以实现赔偿责任的转移,但是无论是否发生责任的转移,运动员在比赛在出现的身体创伤,可以要求所在单位赔偿,而不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单位均应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2.3风险自负原则
  所谓风险自负原则是指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甘愿承担后果,或致害风险发生时,致害人得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除非是他人故意造成的伤害,在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只能由自已承担,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欧洲侵权法草案对“风险自负”的定义是:“如果受害人置身于危险之中,而该危险通常是和采取的这类行为联系在一起并且完全可以认为是作为整体危险被接受,则危险的实现不构成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这一理论已被各国法律接受为被告的合理的免责事由。
  对抗性体育比赛,是一种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参赛者或参赛团队对此都有明确了解,也就是事先已完全知晓风险存在而甘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这是一种默示的风险自负的表达。在职业体育中,这种甘冒风险表达是由运动员和其所在单位共同表达的。但是必须对甘冒风险中的风险予以明确,参赛者所甘冒的风险应公限于其所能预见到的,也即是在体育正常的身体创伤之列,而由恶意犯规或蓄意性犯规造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参赛者愿意承担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例如,日在拉斯维加斯举行的WBA重量拳手争霸战中,泰森咬伤霍利菲尔德的耳朵。这种风险损害就不属于霍利菲尔德承担的范围。
  3对抗性伤害的责任承担
  3.1责任承担方式
  3.1.1直接承担
  直接承担突出的是直接责任,即在这样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和责任人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赔偿,不能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在职业体育中的蓄意性犯规伤害情形下,由于行为人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其行为不代表所在单位或团体的意思,是一种非职务行为,所以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
  3.1.2连带承担
  连带侵权责任承担,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在职业竞技体育中,如果运动员从事所在单位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的竞技行为,因存在主观过错对他人造成身体创伤,例如恶意犯规伤害,运动员和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有权要求运动员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3.1.3替代承担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风险自负原则,职业体育竞技中运动员因对方的合理技术动作、一般犯规造成的伤害以及自损性伤害,一般由受损害方自己承担,但是由于运动员参加比赛是一种职业行为,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的范畴,所以运动员所在单位对运动员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操作中,单位往往会为运动员购买相应的保险,实现风险转移,而保险公司则要承担替代责任。
  3.2赔偿对象的确定
  体育运动中的侵权责任的赔偿的对象是指因在体育竞赛中受到对抗性伤害,而在法律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运动员在体育竞技中受到不可免责的对抗性伤害,根据运动员的受伤害程度不同其赔偿对象也是不同的。如果运动员仅一般性身体伤害,那么赔偿对象即为受伤害的运动员。如果造成运动员死亡的,那么赔偿对象为该运动员的近亲属。
  当行为人不能免责时,对其所在单位或企业是否也要进行赔偿呢?国内有学者认为,对受害者的赔偿既是必须的,对其所在单位或企业进行赔偿也是合理的,在全国足球联赛中,一两个重要的球员由于对方的故意伤害,而使其必须得接受治疗,不能参加下几轮比赛甚至再也不能参加比赛了,对其所在俱乐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本来可以拿到联赛冠军的球队由于某一两个主力队员的不能参赛,而使冠军成了可望而不可及。拿不到联赛冠军会使俱乐部的商誉受到极大的影响,而企业的商誉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骨干人员的声誉,主力运动员受伤,其声誉肯定会大打折扣,从而使其经济效益急速下滑,商誉的建立往往是非常缓慢的,而商誉的丧失是非常迅速的。这些损失应该要由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共同承担,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由于可归责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对受害人的所在单位或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有三:第一,民事赔偿的范围以直接性损失为原则,以间接性损失为例外。由于运动员受伤而造成其所在单位或企业体育成绩以及商誉的损失,从而导致经济利益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性损失,间接性损失具体不可确定性的特点,如果对间接性损失均需赔偿,显然对赔偿义务人是不公平的,而且由于间接性损失往往数额巨大,无法估量,由赔偿义务人来承担也不具有实践性。第二、体育比赛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对抗性较强的拳球类比赛经常发生人身伤害甚至死亡事件,而企业投资体育事业如同投资股票市场,他们对体育竞技的以上风险是明确的,也意识优秀运动员受伤会给单位或企业体育成绩以及商誉的损失,甚至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运动员所在单位或企业意识到了一种危险而又去面对这种危险,那么它不能因为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要求得到赔偿。第三、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而在体育竞技中,主力运动员的受伤,并不必然导致球队战绩的下滑,例如在赛季的NBA常规赛中,休斯敦火箭队并没有因为主力中锋姚明的受伤而出现战绩不佳。职业体育竞技运动,运动员的伤病比较频繁,企业(俱乐部)经济效益往往取决于其体育经营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的经济损失和运动员的出现身体创伤,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不能以此来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没有因果联系的损失。
  3.3赔偿范围分析
  损害赔偿的第一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以便尽可能的使之恢复到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之前的状态,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过程中,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两者之间的因素必须被公平的考虑,没有任何一方应该从这一平衡机制中“获利”。侵权行为人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在职业体育竞技中,受损害利益就是直接性财产损失,即受害运动员或其近亲属因受害而直接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所失利益就是即将取得利益,如果运动员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减少的收入原则上也应给予适当的赔偿,同时如果有实际扶养的人,受害人也有权请求加害人支付必要扶养费用。此外,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出现的精神利益的损害,也应属于赔偿的范围。
  职业体育竞技中的人身损害是指以自然人身权的侵害而导致财产上的损失。根据对运动员人身损害程度,可以分为一般伤害、身体伤残和死亡三种。
  3.3.1一般伤害
  一般伤害是指运动员的身体或健康受到的但通过治疗可以康复的创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证。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以赔偿。对误工收入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运动员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对经医院批准而专门从事护理的人的误工费用,应按其实际的收入损失来计算,如果没有工资收入的,应按当地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计算。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此外,要根据运动员身体损害的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营养费用。
  3.3.2身体伤残
  身体伤残是指运动员的身体或健康受到的,经治疗仍不能康复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身体机能的伤害。对于这种伤害,赔偿义务人不仅要承担在“一般伤害”中的费用,而且还应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增加的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支付必要生活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3.3.3死亡
  如果伤害运动员致其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医疗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3.3.4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的精神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的情绪。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属于精神损害,它是一种利益损失,表现为财产。精神痛苦产生的原因大致分为两种:一是由于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一般人格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和精神障碍。二是由于损害公民身体而造成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同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如果肉体伤害或神经上打击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而可能造成更大痛苦和羞辱的精神伤害也理应给予相应赔偿。那么在职业竞技体育中精神损害赔偿对象是什么呢?它赔偿的是死亡运动员的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和残疾运动员的痛苦。除了这两点以外,还有一般伤害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根据身体创伤的状况相应予以赔偿,当运动员受到可以归责于侵害人的轻微身体伤害,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运动员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运动员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造成运动员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当然如果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赔偿金额可以高于上述标准。
【作者简介】
徐信贵,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6 :271. 江平. 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杨培景.论体育运动中的侵权责任.济南理论学刊,2004.(8):100. 张文显. 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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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如何主张权利,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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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韩星,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某,女,????年??月??日出生,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越峰,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汝×县,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区。因殴打他人于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越峰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韩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振兴、被告人杨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7时许,被告人杨越峰因琐事与租住同院内的王某某、熊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后杨越峰持刀将王某某、熊某某捅伤。经鉴定,二被害人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并均构成ix级(九级)伤残。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杨越峰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杨越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要求对被告人杨越峰从严惩处;同时王某某诉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元;熊某某诉请赔偿上述各项费用共计元,并均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误工证明、护理证明、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及交通费票据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均提出:1.杨越峰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2.杨越峰持凶器伤害他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且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越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持刀在租房院内将王某某、熊某某刺伤,并非刺伤王某某追赶至大门口后返回院内将熊某某刺伤。对王某某、熊某某请求的经济损失无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越峰与被害人王某某、熊某某同租住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谢某某家院内,杨越峰租住一楼,王某某、熊某某系夫妇,租住二楼。日7时许,熊某某从二楼往一楼的水池倾倒污水时,杨越峰以污水溅到其身上为由与王某某、熊某某夫妻发生争执,后杨越峰遂从房间内拿把折叠水果刀将从二楼下来的王某某、熊某某捅伤,其中王某某腹部、左大腿受伤,熊某某腹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被致伤后造成降结肠破裂,肠内容物溢出(肠全层破裂)、左肾破裂;被害人熊某某被致伤后小肠破裂,肠内容物溢出(肠全层破裂),二人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日,经鉴定,二人伤残等级均为ix级(九级)。另查明,案发后,房东谢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杨越峰得知房东谢某某报警后滞留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后,杨越峰主动将作案工具折叠水果刀交给民警。杨越峰归案后,如实供述持刀将王某某、熊某某捅伤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越峰供述:日6时许,他在租房院内的自来水水池处洗脸,二楼租房的一妇女从楼上顺着水管往下倒脏水,脏水溅到他身上,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对骂。后那妇女及其丈夫一边下楼一边骂他,他怕吃亏,遂回房间从床头柜上拿把折叠水果刀装在右裤口袋里,出门后在一楼楼梯口西侧和该夫妇厮打,厮打过程中,他掏出折叠水果刀朝男子腹部等处捅几刀,又朝那妇女腹部捅几刀。受伤男子跑出院,受伤妇女坐在院内。后他问房东是否报警,房东称已报警。警察到后,他把折叠水果刀交给警察并被带走调查。2.被害人陈述(1)王某某陈述:日6时许,他妻子熊某某往楼下倒脏水,后听到熊某某与楼下一个男子对骂,他出来那男子又骂他前天也泼其身上脏水,他边下楼边与那男子对骂,房东劝他俩时,那男子朝他左肋部捅一刀,那男子后退中被台阶绊倒,后又朝他大腿部捅一刀,他跑出院,那男子没追上,熊某某如何被捅伤他不清楚。(2)熊某某陈述:日6时许,她从楼上往楼下倒洗澡水,住在一楼的男子以倒其身上脏水为由骂她,她与该男子对骂,他丈夫王某某从屋出来后该男子又骂王某某。王某某下楼后,该男子朝王某某身上捅一下,房东在中间劝架,该男子滑倒。她下楼后王某某跑出院,该男子去追王某某,她让房东报警,该男子没追上返回院内又朝她左肋部捅一下。她叫房东不让该男子离开。“120”救护车到后,她和王某某被送往医院。3.证人证言(1)谢某某证言:她是房东。日7时许,她听见院内有人吵架,出来见一楼租房的杨越峰与二楼租房的王某某、熊某某夫妇在对骂,从争吵中得知因熊某某往楼下泼脏水溅到杨越峰身上,由于双方情绪激动,王某某和熊某某骂着下楼要打杨越峰,她在楼梯口没拦住,王某某、熊某某与杨越峰相互推扯,杨越峰被推倒。后熊某某称杨越峰用刀将其和王某某捅伤,她见熊某某腰部有一伤口在流血,此时王某某已跑出院外,她遂拨打“110”和“120”报警。杨越峰在她旁边知道已报警,并称等警察来处理。救护车到后将熊某某、王某某送往医院。警察到后,杨越峰把刀交给警察并被带走。(2)王某乙证言:他和被告人杨越峰及被害人王某某夫妇租住同院。日7时许,他听见泼水声,遂听见一男子称泼水没打招呼,一女子回答为啥不躲,后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对骂。因他没出门,没看到打架的情况,也不知谁受伤。4.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王某某、熊某某准确辨认出持刀捅伤其二人的杨越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件发生的位置、周围环境、被告人杨越峰所持刀具形状及刀刃上遗留血迹等情况。6.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某某、熊某某之损伤均属重伤二级。(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某、熊某某的伤残等级均为ix级(九级)。(3)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作案水果刀的刀刃上血迹检出的dna为熊某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7.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越峰讯问时进行了同步讯问录像,讯问依法进行。8.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越峰刺伤被害人所用的折叠水果刀予以扣押。(2)驻马店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明案发后房东谢某某及时报警。(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杨越峰于日曾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9.抓获证明,证明案发后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杨越峰带走调查。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越峰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还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于日至同月12日在驻马店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某入院诊断为:1.腹部刀刺伤、左肾破裂;2.结肠破裂、左大腿刀刺伤;熊某某入院诊断为:腹部穿通伤、小肠破裂。王某某、熊某某在该院均住院11天,王某某支出医疗费26453.56元,熊某某支出医疗费19199.83元,出院时医嘱均休息一个月。王某某、熊某某在住院期间均由其亲属进行陪护,期间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同年7月31日,经鉴定,王某某、熊某某身体损伤均构成九级伤残,各支出鉴定费600元。又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自2008年居住本市驿城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王某某在市区经营客运出租车,熊某某在某超市当商品促销员,上岗期间月工资1962.3元;护理人员均系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我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市内出差伙食补助20元/天。我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工资为45823元/年,居民服务行业工资为28472元/年。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提供有下列证据:1.结婚证,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系夫妻关系。2.医疗费票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因受伤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6453.56元,熊某某支出医疗费19199.83元。3.住院病历、入院证、检查报告单及出院证,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在驻马店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情况,各住院11天,出院时医嘱休息一个月。4.误工证明,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某在驻马店某超市当商品促销员,上岗期间月工资1962.3元。5.租房证明,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自2008年租房居住本市驿城区。6.车辆承包协议、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营运证,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自2012年至今承包他人出租车从事出租车客运。7.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身体损伤均构成九级伤残。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越峰持刀故意损害王某某、熊某某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杨越峰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杨越峰故意伤害王某某、熊某某身体均致九级伤残,在对杨越峰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发后,杨越峰明知他人报警,仍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基本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杨越峰有劣迹,同时王某某、熊某某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在对杨越峰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杨越峰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身体健康,由此而给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在承担责任的范围予以赔偿。对王某某请求赔偿的医疗费26453.56元、鉴定费600元和熊某某请求赔偿的医疗费19199.83元、鉴定费600元,提供的相关票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支持;对王某某请求赔偿的误工费,因其未提供实际月收入的证据,应按我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工资标准45823元/年计算,误工期限从受伤误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三个月,即误工费为11455.75元(45823元/年÷12个月×3个月);对熊某某请求赔偿的误工费,应按月收入1962.3元计算,误工期限从受伤误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三个月,即误工费为5886.9元(1962.3元/月×3个月);对王某某、熊某某请求赔偿的护理费,因未提供护理人员实际月收入证据,均应按我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28472元/年标准计算,仅限于王某某、熊某某住院的11天,即护理费均为858.06元(28472元/年÷365天×11天×1人);王某某、熊某某的营养费酌定均按10元/天,按住院的11天计算,即110元(10元/天×11天);王某某、熊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参照我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市内出差伙食补助20元/天的标准,按住院的11天计算,即220元(20元/天×11天);对王某某、熊某某的请求赔偿的交通费,因提供的票据票号相连,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考虑住院期间确需支出交通费用,故本院均酌定500元;上述七项,王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40197.37元,熊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27374.79元。鉴于王某某、熊某某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人杨越峰应承担上述损失90%的份额,即承担王某某各项损失36177.63元,承担熊某某各项损失24637.31元,其余10%的份额,由王某某、熊某某承担。对被告人杨越峰提出其持刀在租房院内将王某某、熊某某刺伤,并非刺伤王某某追赶至大门口后返回院内又刺伤熊某某的辩解意见,经查,杨越峰在侦查阶段对持刀伤害二被害人的事实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杨越峰持刀故意伤二被害人的事实。本院认为,杨越峰因琐事与租住同院的被害人王某某、熊某某发生纠纷后未能妥善处理,并持刀将二人捅伤致重伤,其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明显,无论在刺伤王某某并进行追赶后又返回院内刺伤熊某某与否,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其此项辩解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均提出杨越峰不构成自首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均提出杨越峰持凶器伤害他人,属手段残忍应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因情绪激动持刀将被害人刺伤,并非刑法意义上的使用手段残忍伤害他人,但其致二人重伤的后果本院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故此项意见不予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请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及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杨越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越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杨越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6177.63元;赔偿熊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4637.31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宏宇审判员:王纪锋人民陪审员:陈巧红二0一五年十月廿七日书记员:张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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