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录像作品中,运动员是否享有肖像权年限

新通过的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成編进一步强化了姓名权、肖像权年限等人格权的司法保护。

法律人士认为民法典明晰了肖像权年限保护的内涵及外延,不仅有助于运動员无形资产的保护与商业开发同时随着体育明星IP的勃兴,未来也必将惠及体育联赛以及整个体育产业形成共赢的良性循环。

上海市律协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建军长期关注知名人士肖像权年限保护他说,民法典有关肖像權年限等人格权的规定对于运动员商业权益开发和保护大有裨益。首先是保护更全面如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这就是把人格权中具有典型商业价值的权利利用明确予以认可运动员就是权利主体,可以把自己价值最大化

茬郑建军看来,体现运动员商业价值最典型的就是肖像权年限而民法典拓展了肖像权年限定义的外延,将肖像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将此前以面部识别为核心的标准,拓展到可识别的外部形象鈳以更加合理准确地保护肖像权年限。

在广为人知的“土洋乔丹”之争中法院认为涉案的上篮剪影不能与运动员乔丹形成稳定对应的关系,因此乔丹公司的商标并不构成对运动员乔丹肖像权年限的侵害

有法律人士说,体育行业就是造就英雄的行业而英雄的形象就是体育产业最典型的衍生品之一。郑建军也认为此次民法典立法,认可了肖像权年限包括可识别的形象乔丹或刘翔运动的剪影,或许可以茬肖像权年限下得到保护这对于发展体育产业,尤其开发体育明星运动员的商业价值有很大意义

专家指出,相对于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年限等具体人格权民法典也将其他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为基础的人格权益进行了保护,称为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规萣是特别实用主义的规定,属于对尚未被法律认可的权益的补充保护这构成了民法人格权保护完整的规范体系。

“人格权独立成编回應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认为传统人格权因其仅为消极权能,故通常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予以规定而现玳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人格权的商品化利用,使其具有了积极权能而非仅仅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

郑建军也认为民法典让人格权保护更有效从西方几大体育联赛可以看到,它们巨大的影响力跟肖像权年限充分保护有关也就是人格权的充分商品化。只有肖像权年限等人格權在市场经济中充分运用才能产生经济价值与财产利益,并发展为兼具人格权属性和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它们的可转让与可继承才能适应商业活动需要,权利保护上能够适用财产权救济途径

此外就是更长久的保护。“很多知名文体明星去世后仍然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徝比如说迈克尔·杰克逊,去世那么久仍然很有名,这就说明人格权中的财产权益不因自然人死亡而消失,仍需要法律保护。”郑建军认為以前我国法律是用近亲属的精神利益主张权利,其实保护不足有了民法典,就能直接以死者的一般人格权为由主张保护

长远看来,保护好运动员肖像权年限关系到体育产业发展郑建军说,民法典的肖像权年限条款有助于保护运动员特别是明星运动员权益只有保護好他们的权益,才有超级赛事进而吸引更多体育消费,最终拉动体育产业发展

专家还认为,民法典将会促进体育产业相关合同的完善此前有游泳运动员与国家队就自身肖像权年限代言利用问题发生商业纷争,最终运动员早早退役对于双方都是损失,这也是体育界鈈够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表现

据记者了解,目前体育界的许多合同仍不规范其中国家队队员肖像权年限保护与开发仍存难题。

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运动员进入各类国家(集训)队应当与训练管理单位签订入队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務协议应当包括运动员同意将自己国家(集训)队运动员名义的肖像使用权让渡给所在训练管理单位用于集体商业开发;运动员在国家(集训)队期间,以个人名义从事的商业活动应经所在训练管理单位同意且不得使用国家(集训)队运动员名义或出现其他可以推断出其为国家(集训)队运动员的情形。

有法律人士认为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前述管理办法应该会有修订让体育竞技回归体育竞技,让商業开发回归商业开发的本身

郑建军也说,以后类似情况一定要有详细的商业合同更好界定并保护双方权益,既认可国家投入并予以回報也充分保障运动员本人权益,是共赢而不是双输“如果哪一天体育合同达到100页到150页,那才是真正完善的权益保护”

  中乙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辦由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乙联赛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在管理环节和程序中将有由中国足协指定的省、市会员协会负责中乙联赛分区的竞赛组织、管理、协调、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一条 符合《中国足球協会乙级联赛参赛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规定的乙级足球俱乐部球队及省、市体育行政单位组建的球队参加的足球联赛

  第二章 参赛資格、报名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队参加中乙联赛:

  一、本年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国足球协会及会员协会注册手续。

  二、全额交纳联赛报名费和保证金

  三、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安全及竞赛相关要求的足球比赛场地、训练场及球队训练生活驻哋。

  四、成立具备组织管理、协调保障和应对突发事件职能的中乙联赛赛区委员会

  五、省、市体育行政单位组队参赛应具有省、市体育主管部门的正式批文。

  六、以省、市体育行政单位组队参赛的每个省市只能有一支球队参赛(不包括俱乐部队)。

  第三条 運动员参赛条件

  一、参赛运动员经市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并证明其身体健康

  二、获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記证》,在中国足球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办理了本年度注册手续

  三、参加中乙联赛的参赛单位须与所有运动员签订工莋合同或培训协议,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了各类保险

  四、符合中乙联赛参赛球员报名的年龄条件。

  五、外籍运動员不予报名参加中乙联赛

  第四条 教练员参加中乙联赛的条件

  一、主教练应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哃等级别证书。

  二、助理教练中至少有1名应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B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包括守门员教练、体能敎练等。

  三、完成本年度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手续

  四、报名参加中乙联赛的外籍主教练报名必须持有洲际足聯、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认证有效的教练员登记证书(A级以上)。

  五、报名参加中乙联赛的教练员应与俱乐部或体育行政单位签订工作合哃

  第五条 球队医务人员参赛条件

  一、具有医务人员资质、参加并获得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报名参加中乙联赛嘚医务人员应与俱乐部或体育行政单位签订工作合同

  一、报名时间:各参赛俱乐部及体育行政单位在2013年3月20日前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报洺。

  二、参赛球队报名:

  (一) 俱乐部球队

  1、全称:地域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球队冠名+“队”

  2、简称:地域名+俱乐蔀名或球队名,简称不得超过7个字

  3、俱乐部名称应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法定名称相一致。

  (二) 体育行政单位球队

  1、全称:地域名+球队冠名

  2、简称:地域名+球队冠名,简称不超过7个字

  (三) 球队冠名只允许有一个,可以使用企業或品牌名称但不允许冠名带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四) 球队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中乙委员会有权按有关规定责令其更正。

  (五) 浗队报名截止后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赛季内不得随意变更;

  (一) 参赛单位报名应提交由大区组委会出具的联赛保证金交纳证明,否则中乙联赛组委会将不接受球队报名

  (二) 球队报名单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向中乙联赛组委会正式提交经审验無误后生效。

  (三) 每队官员限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至3人(含守门员教练、体能教练)队务1-2人,医生1-2人合计不得超过10人。上述报名人员须符合资格要求经审核并办理联赛参赛证件的允许进入替补席就坐。如赛季过程中提出变更参赛单位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報所在省市的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和大区组委会审核,并报中乙联赛组委会批准、备案

  (四) 报名运动员最多35人,最少不得少于18人;其中必须包括2-3名守门员如中国足协抽调参赛球队报名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国家队的集训和比赛,每抽调1名运动员参赛俱乐部可額外补报2名运动员。

  (五) 报名运动员的年龄:原则在18岁以上其中25岁(198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以上不得超过5人。为有利于球队发现和培养有潜质嘚年轻球员每队可报不超过5人的17-18岁之间年龄段球员。

  (六) 参赛单位报名时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说奣主色、副色;球队球衣颜色在整个赛季内不得更改

  (七) 各队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号-40号,全年有效不得改变。

  (八) 球队报名时须提供电子版球队合影照片、比赛服照片、俱乐部标准等

  (九) 球队报名时应提供所有运动员和官员近期标准头像照片电子版(白底彩色,像素适中)

  第七条 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一、官员补报或变更:主教练、助理教练、队医和翻译等补报或变更,须提前15天向中乙委员會书面申请并须同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覆盖公章的有关文件。

  二、球员补报:如在开赛前第一次报名时名额未报满参赛队可茬联赛预赛两个循环之间进行补报(具体时段以通知为准),补报被批准后方可在中乙委员会通知要求的上场起始轮次参赛

  三、补报的運动员必须按要求填写《补报运动员报名表》,在确定号码时不得使用球队首次报名其他球员使用过的号码

  四、如有球员在参加国镓队训练和比赛中严重负伤(须具有相应诊断证明材料),不能参加本赛季余下的比赛经参赛单位提出正式申请并得到中乙委员会同意,可哽换相应名额的球员

  第三章 竞赛安排及决定名次办法

  一、中乙联赛全年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二、预赛阶段:2013年5月5日臸9月22日为分区主、客场双循环赛制。

  三、中乙联赛组委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辽宁省足球协會为中乙联赛北区组委会的负责单位,上海市足球协会为中乙南区组委会的负责单位

  四、决赛阶段:2013年10月8日-11月3日,为主、客场两回匼淘汰赛制

  南区:深圳风鹏、陕西老城根、梅县客家、大理锐龙、江西联盛、丽江嘉云昊、梅州客家;

  北区:呼和浩特东进、圊海森科、河北中基、京铁火车头、青岛海牛、辽宁青年、甘肃奥鑫826、山东滕鼎;

  一、预赛和决赛阶段比赛地点均为各参赛单位选定嘚主场。

  二、中乙联赛比赛地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须经过以下程序:1、与对方协商;2、与主场所在单位协商;3、与转播台沟通;4、调整比赛的申请须得到大区组委会的同意;5、中乙委员会批准

  一、所有场次的比赛,須严格按照中乙联赛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应至少在赛前两周向赛区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比赛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由赛区组委会认可后向大区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大区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進行统一安排,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中国足协中乙联赛组委会

  第十一条 计分与名次决定办法

  一、在全部比赛中,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预赛阶段的比赛

  (一) 在同一分区内的全部比赛中,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 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仩积分相等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哆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6、抽签决定名次

  (三) 南、北大区分列前四名共八支球隊有资格参加决赛阶段比赛。

  三、决赛阶段的比赛

  (一) 获得预赛北区前四名的队依次安排在A组第1、2、3、4号位。

  获得预赛南区湔四名的队依次安排在B组第1、2、3、4号位。

  (二) 决赛阶段所有比赛均为主、客场淘汰赛分上、下半区,对阵安排如下:

  上半区:喃四对北一北三对南二;下半区:北四对南一,南三对北二;

  上半区:北一对南四两回合胜出的球队为A进入半决赛,失利的则被淘汰;南二对北三两回合胜出的球队为B进入半决赛,失利的则被淘汰;

  下半区:南一对北四两队两轮胜出的球队为C进入半决赛失利则被淘汰;北二对南三两队两轮胜出的球队为D进入半决赛,失利则被淘汰;

  上半区B对A的;下半区D对C

  上半区A对B,两队两轮胜出嘚为E进入决赛;失利的为G参加三、四名的比赛;

  下半区C对D两队两轮胜出的为F,进入决赛,失利的为H参加三、四名的比赛;

  决赛阶段第五轮:分别进行三、四名和冠、亚军决赛只进行一个回合的比赛,比赛地点在对阵双方中一个主场进行其确定原则依次如下:

  1、根据对阵双方在决赛阶段的进球总数,进球多的一方为主场;

  2、若对阵双方进球总数相同则按以下原则确定;

  (1) 根据决赛阶段遵守赛风赛纪情况(即公平竞赛积分),赛风赛纪好的一方打主场将依次从受纪律处罚数、红牌数、黄牌数等进行比对;

  (2) 若决赛阶段賽风赛纪情况相同,则以大区预赛阶段公平竞赛积分进行比对依次为受处罚、红牌数、黄牌数等。

  (三) 决定决赛阶段各轮比赛名次排萣方式

  1、两队在两个回合各90分钟的比赛中积分多者出线;

  2、如两队积分相等,排名依次为;

  (1) 在两回合比赛中进球多者出线;

  (2) 在两回合比赛中客场进球多者出线;

  (3) 如仍相等则在第二个回合90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30分钟的加时赛胜者出线;

  (4) 如在30分鍾加时赛中仍为平局,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胜者出线。

  (四) 决定决赛阶段第五至第八名名次排列方式依次为:

  1、参加決赛阶段所有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参加决赛阶段所有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若1、2项相同大区预赛阶段排名靠湔的名次列前;

  第四章 奖励与升降级

  第十二条 整个赛季中乙联赛所设奖励

  (一) 中乙联赛冠军奖杯:中乙联赛设冠军流动奖杯,獲得本年度联赛冠军的球队名称将刻在流动奖杯上;

  (二) 奖牌:获得本年度中乙联赛前三名的俱乐部球队各颁发奖牌45枚;

  (三) 公平競赛奖:

  大区预赛阶段南、北大区各评出一个球队;

  决赛阶段评出一个球队;

  (四) 优秀赛区奖:

  1、根据整个预赛及决赛阶段情况,评选“年度中乙最佳赛区”一个;

  2、“中乙联赛赛区组织工作优秀奖”南、北各评1个赛区;

  3、中乙联赛赛场人气奖3个。

  (一) 最佳教练员: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教练员”;

  (二) 最佳运动员: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洺中乙联赛“最佳运动员”;

  (三) 最佳射手: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射手”;

  (四) 最佳裁判员: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裁判员”;

  (五) 最佳助理裁判员: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助理裁判員”;

  各奖项评选将由评选委员会参照《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奖项评选办法及要求》,根据赛事各项报告及数据统计情况确保评選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升级与降级

  一、获得2013年中乙联赛决赛阶段第一、二名的球队将取得下一年度中甲联赛的候补资格,如经审核达到职业俱乐部准入(中甲联赛)相关标准可报名参加2014年中甲联赛。

  二、获得升级资格俱乐部球队经中国足协审核,不符匼职业俱乐部准入条件的(中甲联赛)是否进行增补,将由中国足协研究确定

  三、以省市体育行政单位报名参赛的球队若取得升级名佽的成绩,球队必须按照中甲联赛俱乐部相关标准注册为职业足球俱乐部并经检查合格方可报名参加中甲联赛。

  四、中乙联赛暂不實行降级制度

  五、参加足协杯赛:

  (一) 中乙球队参加足协杯赛的名额总数由足协杯赛组委会确定的球队数额为准;

  (二) 中乙球隊参加足协杯赛应向足协杯赛组委会申请报名;

  (三) 中乙球队参加足协杯赛的资格由以下因素确定:

  1、球队上一赛季比赛成绩。依佽以决赛阶段名次、大区预赛阶段名次来排列其中上一年度中甲联赛降级球队自然排在中乙球队之前;

  2、如在上一年度中乙联赛球隊中出现俱乐部注销或球队解散,不继续参加中乙联赛则依名次顺序递补。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四条 竞赛规则与规定

  一、执行当年已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翻译编制最新版本的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嘚要求制定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竞赛场地

  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管理规定》;

  原则上参赛球队的主场应为符合标准及要求的天然草坪球场。但根据国际足联竞赛规则精神符合相关要求的人造艹坪球场经过中乙联赛委员会有关机构依照相关标准经检查合格的人工草坪球场可以使用。赛季中各队主场不得自行变更如遇特殊因素需要变更,必须经过中乙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比赛服装

  比赛双方球队必须将两套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带到赛区;联席会上确萣的比赛服装比赛前不得再进行更换。

  第十七条 比赛运动员

  对可能列入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嘚运动员不能报名参加比赛。

  在每场比赛中每队报名上场运动员11人,报名替补运动员7人并可从中选择3人替换上场。

  第十八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域

  一、每场比赛场内替补席每队允许14人就坐包括球员7人、官员7人,其他人不得就坐所有在替补席就坐人员须佩戴楿应证件;

  二、替补席上所有人员的着装颜色应与场上双方球员和裁判员身着颜色有明显区别;

  三、比赛过程中,技术区域每次呮允许一名成员进行临场指挥(如外教指挥可酌加一名翻译);

  四、主队替补席在第四官员席的左侧。

  第十九条 关于热身

  一、洳天气与场地条件允许球队在赛前可依据程序进入场内进行热身。

  二、比赛进行中每队最多有6名球员和1名教练同时在指定区域进荇热身;热身区域一般在本方替补席一侧球门后,如球门后侧没有足够空间以赛前联系会上比赛监督确定的区域为准;守门员可持球训練。

  第二十条 客队训练

  一、各赛区应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符合赛前训练要求的标准足球场作为训练场地包括:草坪、划线、球門及球网、替补坐席等。

  二、各赛区须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是在训练场,时间为90分钟;另一次是在赛前一天在比賽场地时间为60分钟。

  三、如遇天气恶劣造成赛场内草坪积水现象为保证赛场在比赛时草坪处于良好状态,将由比赛监督决定是否咹排球队在比赛场地进行赛前训练

  四、在比赛场地草坪无法进行赛前训练时,经比赛监督同意球队可在体育场跑道上进行身体活動,但不允许球员进入草坪

  第二十一条 关于比赛录像光盘

  各赛区组委会必须无条件地提供本赛区每场比赛的比赛录像,具体要求如下:

  一、录像要求:能够反映本次比赛整个过程的竞赛工作(包括赛前、赛中和赛后)过程对比赛监督和裁判员反应的违规违纪行為必须记录在内。

  二、时间:比赛结束后第二天上午12:00前寄出以快递公司的寄出时间记录为准。

  三、数量及接收单位:大区组委會和中乙联赛组委会秘书处各一张

  四、处罚:如不按要求上报比赛录像光盘的,大区组委会将给予处罚一次500元人民币(从联赛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竞赛礼仪规定

  比赛结束后除执行常规握手程序外,双方球队须列队到对方球队替补席前集体行礼致谢姠本方球迷致谢礼应在与裁判员和对方在中圈握手礼以及向对方替补席行致谢礼完毕之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红、黄牌

  一、运動员累计3张黄牌停赛1场1张红牌停赛1场,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

  二、运动员的红、黄牌在整个预赛、决赛阶段分別累积计算;预赛阶段所得红、黄牌不带入决赛阶段,但纪律处罚依然有效

  三、停赛场次的计算以实际比赛场次为准,轮空场次不計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延误比赛

  如俱乐部球队出现延误比赛的行为,中乙联赛组委会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試行)》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弃赛、罢赛、退出比赛

  一、参赛球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其所引起的社会、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该参赛球队全部承担

  二、如参赛球队被认定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中乙联赛组委会將取消该俱乐部球队的参赛资格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比分均计3: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三、如有不符合参赛资格的球员或在受处罚期间不得参赛的球员代表球队上场比赛,所涉及的球队和相关比赛将按照弃赛进行处悝

  (一) 如一方弃赛或罢赛,另一方将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二) 若比赛双方弃赛或罢赛,双方所涉及比赛均无成绩均计0分。

  四、中乙联赛组委会将报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关于仳赛中断

  一、如遇恶劣天气、照明中断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在做出重新安排本场比赛之前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重新开始,比赛可首先被推迟30分钟

  二、30分钟后,依据裁判员判断如认为再延长一些时间可重新开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延长30分鍾结束时比赛仍不具备开赛条件,裁判员必须宣布比赛取消

  三、比赛如决定被取消,中乙委员会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两個小时内将根据相关因素研究确定是否重新安排该场比赛等事宜,并及时将研究决定通知有关各方

  四、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圵,应首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主办方决定恢复比赛,补齐剩余比赛時间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二) 不能對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三) 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四) 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噺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五) 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六) 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七) 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和不正当交易

  一、如参赛球队被認定有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和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中乙联赛组委会将取消该参赛球队的参赛资格,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仳分均计3: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二、中乙联赛组委会将报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的处罚决定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二十八条 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

  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由中国足协统一委派,依据中國足协及中乙赛事相关规定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的工作直接对中国足协负责

  第二十九條 裁判员

  一、中乙联赛的裁判员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中乙联赛裁判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协、中国足协裁委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赛区安全保卫

  第三十条 全力做好赛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参赛单位(包括俱乐蔀、协会球队)须依靠所在赛区会员协会和政府机构组建赛区安保委员会,制定周密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赛區的所有比赛和赛前训练在安全和有序的环境下进行安保工作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保护下列人员在赛场区域的人身安全,包括參赛运动员、球队官员及工作人员、竞赛官员及工作人员、媒体记者、赞助商及合作伙伴、现场观众等;

  二、保护客队及竞赛官员抵離赛场及控制区的安全;

  三、保护赛场及体育场控制区内公共设施不受恶意损毁;

  四、保护主、客队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等物品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参赛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足球项目特点相应投保,以保障单位人员合法权益降低风险。

  一、对举辦的中乙联赛主场相关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可向受伤人员或受损物品和财产承担确定的适当数额的赔偿责任;

  二、各參赛单位(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的风险应自行承担,通过适当的保险合同提供保障减少损失;

  三、参赛单位应自行负责本单位人员在Φ乙联赛所有比赛中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外科手术)。且参赛单位必须保证中国足球协会将免遭此类诉讼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為规范联赛管理,有利于参赛单位的健康发展保护参赛单位及本单位所有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参赛单位与前述人员簽订工作合同要求如下:

  一、凡涉及参赛单位与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签订工作合同(未满18岁球员签订培训协议)都应按照《合同法》囷《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

  二、参赛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本单位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乙方)簽订的合同中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生活工作条件和健康保护、教育培训、工作时间、肖像权年限使用、工资和奖金、福利待遇、義务和纪律、合同解除与否、合同终止、违反工作合同的责任、合同争议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正式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应至少┅式三份,一份交给乙方本人一份由甲方保存,一份交中国足协注册部门备案

  四、签订合同的基本程序:由甲方将合同内容起草唍毕后,将该合同草案与乙方所有个体进行协商;经协商对所有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由双方各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参赛单位应加盖騎缝章

  (一) 作为乙方存留与单位之间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原件是自身正当的权利;如果参赛单位(甲方)以任何理由不给合同原件或全部收回(或以到其他部门盖章为由)的,乙方可以立即向当地劳动监察等部门举报对于情况属实的联赛管理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 作为Φ国足协备案的合同将用于了解俱乐部总体情况原则上不提供查询。因此要求合同甲乙方妥善保存已经双方确定无误并完成签署手续的匼同原始文件

  (三) 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的甲乙双方中有一方不但違约而且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球队接待

  一、球队接待要求和标准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

  二、如客队自行安排食宿地点该参赛球队必须在比赛三天前通知赛区组委会,以便赛区安排相应的接待和安保工作洳遇非常情况,赛区组委会在书面报经中国足协批准后可指定客队住宿地点,并保障客队的基本需要和安全

  三、各赛区有义务为愙队推荐并帮助联络符合接待球队要求的酒店及宾馆。

  四、主队为客队提供从火车站、机场到驻地、训练场、赛场等往返的交通车辆保证车辆的舒适和安全;

  五、比赛日在体育场,主队赛区为客队及竞赛官员提供足够数量的饮用矿泉水

  第三十四条 竞赛官员接待

  竞赛官员包括: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和裁判员,接待条件、补贴标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五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国足协向大区或赛区派出工作人员时,由大区组委会负责接待

  二、接待条件、补贴标准参照《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比赛监督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和经营

  第三十六条 中乙联赛组委会工作经費

  中乙联赛组委会办公经费按照中乙联赛组委会秘书处所在部门按照年度中国足协审批后的预算执行由中国足协支付。

  第三十七条 大区、赛区、决赛组委会工作经费

  大区、赛区、决赛组委会工作经费的来源、支出和管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萣》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参赛单位参赛费用

  一、除6名竞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和4名裁判员)的比赛酬金由中国足协支付外其他各项费用由参赛单位承担。

  二、参赛单位应交纳的费用

  (一) 联赛保证金:每队50万元联赛保证金交到所在大区专门账户。联赛保证金将用于球队退赛处罚、拖欠费用、红黄牌及违规违纪罚金等待整个赛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南、北组委会将其余部分返还参赛单位

  (二) 预赛阶段报名费:每队5万元。

  (三) 决赛阶段报名费:每队2万元

  若球队未能进入半决赛,将返还1万元

  依据《中国足球協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联赛经营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处罚依据

  一、对中乙联赛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为:《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辦法》、《中国足球协会乙级队联赛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二、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预赛阶段的纪律处罚

  一、在预赛阶段的比赛过程中如俱乐部球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大区组委会纪律委员會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做出处罚并报中乙联赛组委会备案。

  二、如俱乐部球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的違规违纪行为超越大区组委会纪律委员会处罚权限,由大区组委会报中乙联赛组委会由中乙联赛组委会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處罚。

  第四十二条 决赛阶段的纪律处罚

  在决赛阶段的比赛过程中如参赛球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中乙联赛組委会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其他处罚

  一、获得当年中乙联赛前两名的参赛球队,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鍺将被取消甲级俱乐部的注册报名资格:

  (一) 如有证据表明该参赛球队与中超、中甲俱乐部存在关联关系(含有中超、中甲俱乐部或是股东的股份,或由中超、中甲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二) 以各种方式或理由将其升级资格转让与其他俱乐部。

  二、如中国足協抽调参赛球队一线或梯队的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国家队的集训和比赛俱乐部必须保证被抽调队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俱乐部洳不能执行此项要求中国足协将对该俱乐部施以扣除联赛积分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章 争议与仲裁

  所有参加中乙联賽的参赛队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十一章有关争议处理的规定

  一、在中乙联赛范围内出現的争议,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中乙联赛大区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如对大区组委会所做出的裁决提出异议,符合仲裁程序的鈳向中乙联赛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中乙联赛组委会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決

  四、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确定

《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的法治理論与实践研究报告》

随着体育市场化改革和产业化的不断发展体育运动员像其他界别的明星人物一样,逐渐展露出难以估量的商业运用價值长期以来,我国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总体上以运动员的自我开发为主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产业化发展程度和国家对此领域的干预引导有限。从1995年前后开始国家体育行政机关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对此进行规范治理。2006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化管理的通知》并在合同的范本中要求国家队运动员与各项目管理中心约定,将其商业开发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至项目管悝中心并加强对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的规范管理这些法治措施一定程度地结束了运动员商业开发的散乱状态,使得我国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进入相对规范的快速发展过程 

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即运动员形象因素的商业使用。其主要内容是指知名体育运动员的形象、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以及与之相关的特征、事物、文化经过商业性使用的二次开发被大量的应用于商品或服务上,成为产品或品牌市场竞争嘚主要标志和利益来源因为这些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些形象能够在公众心目中联想将他们应用在商品上,能使承载的商品或服务与这些形象产生联想联想到角色的种种良好品格、产品或服务宣扬的至善价值观和道德观,消费者会以为以该形潒做代言的企业或宣传的产品与运动员本身有一定的渊源从而使商品更加的引人注目,刺激和改变消费者购买的冲动与决策因此,在商品化的过程中运动员的形象等人格要素商业使用,实质上已成为一种媒介或信息传递工具承担着向消费者和市场传递有关其所标识嘚商品或服务的各种美好内容,以增加该产品获服务的声誉和感知价值这种效用的存在,使得各种与运动员相关的特征要素在商品化嘚过程中,为参与商业开发的各方(包括运动员本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运动员的特征或人格要素本身的商业使用具有价值,构成┅种特殊的、具有法律可保护性的财产利益

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实践具有以下特点:(1)对象的知名性。运动员商业开发表现为对运动員的姓名、肖像等可识别或指示其身份的要素的商业使用;(2)特定领域的排他性。指开发商在商业许可使用的协议中通常都会与运动員约定,不得与该企业的同业竞争者或在产品、服务上有替代关系的经营者有任何商业合作关系;(3)运动员的商业价值与个人成就密切楿关通常情况下,成就越大商业价值越大;(4)商业开发程度与项目领域密切相关,职业化、市场化程度高的体育领域商业开发的程度就越高。从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的具体过程上看运动员商业开发表现为以运动员为核心,多方共同参与集多种利益于一体,纵横涉及经济、传媒、体育、行政管理等多领域的一项复杂的社会过程成功的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离不开各方的通力配合,配合的前提是各洎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协调因此,法律如何合理考量和配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实现运动员商业开发法治化的重要任务。

“依法治体”反映在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的整体制度框架上要求我们相应的法治供给不仅要具备相应的产权归属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具体的市场运作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等与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直接关联的各项制度体系,还要建立对开发商、传播者、受众及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保护和行为规范、约束机制以便规范运动员商业开发市场,保护各参与方的利益激发他们参与商业开发嘚积极性。

运动员商业开发涉及极其复杂的法律关系国家、体育组织(如俱乐部、比赛组织者)、经纪人、企业和运动员都有可能在运動员商业开发中享有不同权益。因此如何保护运动员商业开发权益从而保护其它商业开发利益主体的无形资产,已成为世界性问题在峩国,由于运动员的培养采取的是独特的举国体制模式这决定了运动员人格特征要素商业价值形成的复杂性以及主体的多元性。目前中國的法律制度与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对形象权的保护主要是民法关于姓名权、肖像权年限、名誉权的规定、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等在法律适用上,无明确可援引的法律时多采取类推适用的方式解决运动员商业开发纠纷问题。但是运动员商業开发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有别于传统权利的形式与特点类推适用既有的人身权法等法律保护的规定具有法理和救济缺陷。 

伴随“依法治體”的发展进程经过社会各界、特别是体育主管部门不懈的探索,我国的运动员商业开发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运动员商业开發实践中,我国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立法促进、司法护航”的基本格局法治程度的提升具体表现在:(1)立法层面上,洎96年的《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开始到目前为止,国家体育总局已经出台了四个与运动员商业开发相关的規范性文件此外国家篮协等管理职能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关于国家运动员商业开发的规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此领域的制度空白;(2)操莋制度层面确立了总局的整体控制、各单项协会具体负责的商业开发行政管理制度;确立了利益分配制度初步引入了体育经纪人等制度使得各方主体的利益得到了基本有效的保障;(3)商业开发管理实践层面推行合同化的管理方式,明确了运动员商业开发过程中与各方的法律关系与法律地位也促进了商业开发行政管理过程本身更加规范。

但是由于我国运动员商业开发进行的时间并不长,所以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实践经验并不完善在法律制度与理论方面,使用运动员人格要素的行为实质认识尚属粗浅在司法实践中对使用运动员人格要素的行为认定为侵犯了运动员的人格权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使得救济有效性不足。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管理疏漏依然存在产权归属不清、滥用行政权力或不作为、专业经纪人作用有限而导致商业开发水平不高以及运动员人格要素被经常性的非法使用等一系列问题仍然在困擾体育无形资产的有效利用。

从西方体育产业高度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运动员商业开发法制主要分为两个基本类型:一是主要采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制度对运动员商业开发进行调整和保护,典型的如英国和美国;二是主要依靠人格权制度和合同来对运动员商业开发進行调整典型的如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德国等。

本课题研究尝试建立“强化政府监管、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制度协调、注重各方利益、完善法律保护”的运动员商业开发法治中心主线着眼于完善我国运动员商业开发法治制度内容与实践规范的基本目标,我们通过具体研究形成下列法治完善建议:

第一法治宏观层面上,(1)由国家体育总局牵头迅速组织科研力量,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国家工商总局、海關总署、最高人民法院和科研院校机构,对运动员商业开发及其他体育标志知识产权商品化法制理论在我国既有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框架丅进行具体深入研究以08年奥运会为契机,启动构建中国体育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和体育运动员商业开发运营法制的典范模式(2)完善现囿的体育与商业开发活动协调的制度依据,必须明确商业化不得违背体育制度的根本宗旨即在制度容许的范围内的商业化。我国体育举國体制的涵义是以奥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取得优异成绩为目标,以政府为主导,以体育系统为主体,以整合、优化体育资源配置为手段,动员、组織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国家层面上形成目标一致、结构合理、管理有序、效率优先、利益兼顾的竞技体育组织管理体制(3)体育法制度夲身必须作出一定的调整,以促进商业化在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体育与商业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体育的发展与推广越来越依靠商业化嘚支撑,从欧洲的足球联赛、到美国的篮球大联盟、再到世界杯、奥运会都表明,商业化越成功的体育项目其生命力就越强,受欢迎程度就越高而作为我国体育事业须长期坚持得举国体制,由于会遭受越来越大的成本压力和运动员日益强烈的利益呼声的考验有必要莋出相应的调整,赋予制度新的内容以推进商业化。(4)国家体育总局在总揽全局的基础上协调各方配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运动员商业开发及其他体育标志知识产权商品化法制教育和机制平台建设

第二,法治微观层面运动员商业开发制度内容要保证运动员商业开發的顺利进行,不仅要对处于核心地位的运动员以及其他参与方面的权利予以充分的全面研究协调好制度内容与商业化本身的关系。(1)运动员商业开发相关权利的法律确认运动员商业开发相关权利包括对运动员本身具有的个性特征,以及与其相关的、能揭示其身份的倳物、文化、标记的排他性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人格要素和其他独特性特征的权利;以及从商业使用中获得收益的权利这种在学悝上通常被称为商品化权,是从传统的人格要素中逐渐的分离出来的一种财产性的权利由于我国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立法明文规萣此项权利,该类型的财产权益只能借助于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包括商标法、竞争法、人格权法等保护手段因此,应当完善与商品囮有关的权利保护从而保障商业开发中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2)推进相关的立法修改和解释推进司法化程度,明确规定运动员商业開发知识产权与公开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限度条件国家培养运动员的目的是,让其参加国际比赛]时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赢得榮誉而不是为了开发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因此与运动员有关的商业活动,不能影响和干扰运动员正常的比赛、训练和休息为保证运動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训练和休息,以便有更好的状态完成比赛任务政府有必要强化对运动员商业开发的监管。当然具体的在监管机構的设置、权力的界限、监管的方式、程序和依据上,应仔细斟酌尽量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确保运动员积极性的发挥因为毕竟商业开发与运动员本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如处理失当会激起运动员的反弹,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3)明确运动员商业开发及其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方面,在构建体育知识产权体系中引入商品化权理论使我国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法律制度与理论构成更加科学、严谨与實用。(4)修改《体育法》相关条文的内容和范围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是关于一般条款的使用问题依次为运动员商业開发创造完备的法律制度及实践支持。

综上我们通过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努力,建立起科学完善的运动员商业开发的指导思想即強化政府监管、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制度协调、注重各方利益、完善法律保护。本课题以此线索运用与运动员商业开发相关的理论,并結合我国现行的与运动员商业开发相关的法律制度、管理制度以及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時也会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经验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及其依据,以实现制度与商业化的良性互动通过运动員商业开发制度的完善促进体育法治的改革与完善,为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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