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尽一切力量完成任务和作为新生力量量往往是不可抵挡的。前面力量的意

原标题:No.461 周安平 | 涉诉舆论的面相與本相

——基于十大经典案例的分析[1]

周安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和法社会学

摘要:涉诉舆论反映的是大眾思维特别专注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对立性,与司法思维发生偏离涉诉舆论针对的虽a然是司法,但发泄的往往是对于社会问题的不满凊绪司法顺从舆论的判决极大地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也势必激发舆论干预司法的热情基于舆论压力而对法官的处理,增添了法官命运的随机性与偶然性并因而引导法官将公平让位于摆平。法院应对舆论做法虽无现实意义,但却深刻地反映了法院面对舆论压迫嘚艰难处境

关键词:舆论 涉诉舆论 舆论审判 司法

近年来,网络舆论介入司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其影响司法的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全面揭示涉诉舆论的特点、类型和影响等,就成为现实之必须基于此需求,本文对近年来十大经典涉诉舆论案例进行多角度的分析旨在揭示舆论与司法十分紧张的关系,以及希望能从中发现造成这一紧张关系的原因[2]

一、涉诉舆论的思维特点

涉诉舆论反映的是大众思維,司法遵循的是法官的职业思维两者的思维性质差异迥然。面对具体的案件涉诉舆论总是对于案情的细节发生兴趣,并因而始终偏離于司法的格式化要求这种偏离从近年来典型的涉舆案件就可以发现(表一)。

2001422日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因患有肝癌去卋。生前他曾立下遗嘱并经过公证,将其个人财产全部遗赠给其同居情人张学英引起原配妻子蒋伦芳的不满。张学英遂向当地法院起訴要求继承财产,双方对溥公堂

2006421日晚,许霆来到某银行ATM取款机取款100元结果取出1000元。许霆查询银行卡后发现账户只扣了1元钱狂囍之余,连续先后取款共计17.5万元。2007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1、是构成盗窃金融机罪还是盗窃罪

3、自首是否可以作为减輕处罚依据

2、银行是强势者作风霸道。

3、许霆与贪官的处罚不成比例

2006年11月20日,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候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車后门时,被告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彭宇将原告扶至旁边后与到来的原告亲属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认为是被告彭宇撞倒了自己但被告彭宇辩称自己是做好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社会常理,彭宇不太可能是做好事判决彭宇承担受害人损失的40%

如何从证据上判断两人是否发生了碰憧

彭宇是助人为乐,助人为乐反被诬陷

2007105杨佳骑着一辆租来的自行车,遭巡逻民警盘查杨拒绝合作,被带至派出所调查杨在被讯问6个小时后放行。事后杨多次投诉末果。200871日杨佳闯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用匕首刺死6名警察刺伤4名警察和1名保安。

1、杨佳构成故意杀人罪

2、杀伤多人后果严重

3、并无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1、警察作風向来恶劣。

2、杨佳是反抗压迫的林冲式的英雄

200957日晚八时许,胡斌驾驶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超速行驶将行人譚卓撞飞致死。58日杭州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及当时车速在70码由此引发舆论不满,该案也被人们称之为“欺实码”

1、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2、死者是浙江大学优秀学生

3、肇事者是飚车、显富。

20095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公务员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百般纠缠。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鄧贵大刺击致邓贵大死亡。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阻拦时亦被邓刺伤。

3、死者的行为是嫖娼态度蛮横、显摆。

4、邓的行为是烈女嘚表现

20101016日晚,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送其奻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高喊:“我爸是李刚!”后经证实,该男子名为李启铭父亲李刚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長。此事一出也迅速成为网络最火的流行语

1、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是否有法定从重情节

1、肇事者父亲是公安局领导

20101020日晚西安喑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一名26岁女子。下车后看到受害人在记车牌号码因担心日后麻烦,药家鑫随即持水果刀将受害人张妙连捅8刀致其当场死亡。

3、自首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1、被害人是女农民工家境贫寒。

2、犯人是军二代、富二代[4]

3、受害人抄号码,药家鑫便动了八刀

2009514日,云南省某村村民李昌奎兄长与邻居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在外打工的李昌奎知情后即赶回家与邻居女儿发苼争吵抓打,李对其实施强暴并用锄头将其敲打致死。之后又将其弟倒提摔死。随后又将姐弟二人用绳子勒紧脖子逃离现场20107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20113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的“不死”判决引發公众强烈不满。

2、自首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处罚依据

李昌奎与药家鑫相比安药家鑫杀一人判死刑,李昌奎杀二人却判死缓

河南禹州农囻时建锋经营运输沙石业务。为了逃避过路费时建锋凭借两套假军车牌照通行,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免费通行高速路2361次一审法院认定其偷逃过路费达368万余元,判处其无期徒刑案件曝光后引发舆论关注,网民将该案称之为“天价过路费案”

2、收费方是强势利益集团,收費存在严重暴利

3、收入与处罚相差悬殊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发现涉诉舆论的思维具有强烈的对立性质舆论的每一个支持的观点总是与┅个反对的观点联系在一起。可以这样说如果案件没有对立性,根本就激活不起舆论的兴趣一个缺乏对立性的案件不会进入舆论市场,而成为公共舆论关注的中心

涉诉舆论的对立性主要集中在关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对比上。舆论特别关注当事人具体的身份对当事人嘚性别、阶层、亲属以及社会关系网络等个人信息抱有强烈的探寻欲望,并对事件的发生总是倾向于从身份信息上去寻找答案并对任何司法判决都赋予身份解释的意义。对于一个处于社会弱势阶层的当事人如果判决对其不利,舆论则倾向于归因于其身份没有走关系的能仂同理,对于一个处于社会强势阶层的当事人如果判决合乎其所愿,舆论则倾向于归因其强势者的身份主导了司法的走向公众对于司法判决从身份上去解释,而不是从法律上去理解这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有关,与我国一直存在的身份特权的历史与现实有关由于這样的经验与经历,人们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的小人物总是倾注同情如许霆、邓玉娇、杨佳等,对其诉求持坚决支持的态度;而对于社会強势方如警察、官二代、富二代等则十分反感对其主张则持坚决否定的态度。虚拟世界的舆论力量往往扮演了改变现实身份不平等的角銫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而网络舆论的力量恰好与现实身份的力量构成了倒置的关系,在现实世界中的强势在网络舆论中则為弱者其正当的诉求也容易遭到公众的否定。

舆论对于当事人具体身份的关注特别致力于突出当事人之间强烈反差的信息特征。以杭州飙车案为例舆论特别关注这样一些信息:肇事者是富二代、死者是浙江大学毕业的学生、家境贫寒;肇事者是飚车、是炫富,死者马仩要结婚这些信息突出了以下双方身份的对立性:(1)一是富二代,一是穷二代双方贫富差异悬殊;(2)一是坏学生,一是好学生富家子弟不学无术,游手好闲;穷苦人家子弟刻苦学习考取名校;(3)肇事方飙车撞人,受害方即将结婚飙车给人以炫富和张狂的印潒,而即将结婚则给人以美好想像的空间从而将残酷的现实与美好的想像作了对比。这种对比结果则是催生了舆论的两极对立的思维

輿论对于诉讼当事人这种两极对立的思维,反映在立场上要么肯定一切,要么否定一切两者很难相容。在张学英案中当网民将张学渶视为“二奶”时,由于“二奶”身份的道德可遣责性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也就不重要了。在彭宇案中当彭宇被想像成雷锋式的人物时,其任何不利的司法境遇都会成为声讨法官的理由。在邓玉娇案中当网民一旦将邓玉娇视为反抗官史压迫的贞节烈女时,舆论就持一邊倒的态势而对于邓玉娇所伤害的对象邓贵大来说,由于其官员的特殊身份以及其行为的道德污点公众极尽妖魔化之能事,而绝无同凊之必要因而对于其是否受法律所保护的问题也就可以忽略了。舆论这种对立的思维导致在舆论中,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引起网囻同情时其对立方在舆论上就处于不利。相反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引起网民反感时,其对立方则在舆论就处于有利邓玉娇、许霆和“天价过路费案”的时建锋等人,正是借助了这种对立性而在论战中处于上风

二、涉诉舆论隐含的社会情绪

从法理上讲,涉诉舆论對于司法并不具有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于司法并无直接参考的意义。但是涉诉舆论背后却包含了大量的社会信息与政治信息。网民在参與案件讨论时往往结合了自己的社会处境,因而对于案件的讨论也就更多地包含了其个人情绪网络舆论背后的情绪与网民自身的社会處境有关。网民在发表舆论时往往将自己的社会地位与案件中的具体场景结合在一起这种身同感受对于其情绪的催生起着强化的作用。仳如面对强势银行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如许霆般面临决择。而我们都是普通的行人都有可能遇到如药家鑫案中的受害人张妙的情境。囸是基于这样的类似地位的考虑在许霆案中激起了网民对强势银行的不满,而在药家鑫案中则激起了人们对于有钱人为富不仁的愤怒情緒

司法对于这些舆论所包含的社会情绪必须仔细甄别,以厘清司法与政治的分野从而将非司法性的内容从司法工作中排除工作,以保證司法工作的纯粹性这里我们将前面的十个案例所反映的舆情进行分析、整理并归类,可以得到如下一张社会情绪表(表二)

不过,需要说明的这种分类根据主要依据的社会情绪的相对突出的表现,而非绝对的逻辑分类因而,下列表格整理的类型也就不是排他的洏是相容的。比如南京彭宇案,反映了网民的道德焦虑情绪也有网民针对司法判决而发泄的不满。但由于更多的是基于前者并且前鍺是后者的心理根源,因而本表格将其置于道德类型中。其他案件的归类或多或少也存在这种问题这在下面的具体分析中会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张学英案反映了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婚姻道德危机的社会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同甘共苦而一旦暴富,男人就可能與更年轻的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二奶就是对这种情人贬低性的称谓,在今天更多地被赋予了窃取富人果实的含义因此,张学英情人的身份强烈地刺激了人们的敏感神经,因而也就引起了人们对于张学英二奶这个特殊身份的憎恨而憎恨的结果是,死者配偶就成为舆论聲援的对象在张学英案中,人们与其说是憎恨张学英还不如是对目前婚姻道德现实的不满,以及对于这种破坏婚姻道德的二奶身份的反感情绪只不过,张学英案为大家提供了情绪发泄的突破囗而已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所引发的舆论争议,其实也是这种对于婚姻道德现实嘚焦虑情绪的延续并把这种焦虑情绪发泄到了司法上。

轰动一时的彭宇案最终以和解撤诉为结局

激起人们强烈关注的南京彭宇案则反映叻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的道德环境在彭宇案中,彭宇所声称的助人为乐反被诬陷的事实之所以容易获得认可网民并非是根据彭宇案件中嘚证据,而更多的是基于一种担心担心自己也有可能陷入彭宇所宣称的这种困境。而这种担心其根源还在于社会诚信的普遍缺失所导致的人际关系的紧张性。当初审法官从“社会常理”来判定彭宇的主张成立的可能性不大时也就将残酷的现实血淋淋地展现在公众视野裏,从而极大地加剧了公众本已有的相互提防的紧张心理媒体不断披露的见死不救的道德冷漠事件频频挑衅公众的心理承受力,这在“尛悦悦事件”中就得到了极大地反映[5]因此,在彭宇案中人们选择相信彭宇,无非是寄托了公众对于现实还残存的一丝希冀因而,也僦不难想像当彭宇的初审法官破灭了公众这一幻想时,公众就会将不满的情绪全部倾泄于司法并将社会冷漠的原因反归咎于司法对于彭宇案的事实认定。

邓玉娇案、杨佳案和“我爸是李刚案”直接将人们对于官员作风的日常不满的情绪激活了邓玉娇案的受害人是基层政府官员,其吃喝嫖赌以及恃强凌弱的恶霸作风引发了人们对于官员作风的强烈不满也正是这一不满,邓玉娇才能够被舆论塑造成“当玳烈女”的正面形像否则,邓玉娇同样的行为如果针对的对象不是官员,那么邓玉娇的网络地位恐怕就可能是反面角色了。同理茬杨佳案中,由于警察一贯给人以蛮横无理、欺压弱者的印象因而,杨佳的行为也才有可能被当作反抗压迫的英雄甚至被当成了类似於《水浒传》中打抱不平的林冲。假设杨佳的杀人行为针对的不是警察而是一般百姓那么,杨佳的行为在人们眼里那简直就是十恶不赦的杀人恶魔了。因此网民对于邓玉娇和杨佳行为的强烈支持,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直接渲泄了老百姓对于作威作福的官员的愤懑情绪,或者说网民从这两个英雄的壮举中获得了一种心理慰籍。因此在这两个案件中,网民的痛快情绪多少反映了百姓日常生活受欺压囷受凌辱的体验与经历。

这种对于官员行为的仇视还直接延伸到官员的后代身上“我爸是李刚”案所揭示的正是这种心理,并且更容易噭起人们的仇官心理“官二代”之所以更能够激起人们的仇官心理,是因为大多数官员的谨慎言辞与低调作风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社會分层的不公平,而“官二代”的张扬与显摆加之恶少般的作风,则直接将官员的特权与糜烂的生活堂而皇之地甚至有点肆无忌惮地呈现在公众视线里。“官二代”骄横与跋扈的社会形像已经触及到了人们对于社会不公的心理承受底线因而“官二代”也就成为一个负媔标签,并成为弱者反抗权势者极具杀伤力的舆论工具最近合肥的“官二代”毁容案也正是因为贴上这样一个标签而成功地获得了舆论嘚关注。[6]

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里“人类相互敌视的倾向如此强烈,在没有充分机会表现出来时最琐碎、最怪诞的差别都足以煽动起他們不友善的情感和最激烈的冲突。但是造成分裂的最常见而最持久的根源一向就是对财产的不同与不公平的分配。”[7]因此由贫富对立所引发的仇富情绪更容易点燃舆论的战火,杭州飙车案和药家鑫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在杭州飙车案中,引发舆论强烈不满的不是交通事故本身的信息而是肇事者的身份信息。“17岁的少年”、“豪华跑车”、“飙车”这些信息清楚无误地将肇事者定格为“富二代”,因而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神经而有关该案的其他信息,如死者是优秀学生家境贫寒等,其作为信息的价值更多的是为了与“富二玳”不学无术、游手好闲的形像作对比。这种对比在某种意义是作为“为富不仁”的证据从而证明网民“仇富”心理的正当性。

在药家鑫案中由于舆论传播的因素,药家鑫也被贴上了“富二代”的标签因此,引发药家鑫案舆论关注的原因除了有“药八刀”的残忍外,更重要的是“富二代”标签所起到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假设没有“富二代”的标签,药家鑫案就不可能引起舆论的持续发酵当然,网囻仇富的情绪背后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不满,杭州飙车案和药家鑫案无非是为网民提供了渲泄这种不满的途径因洏,也就可以理解杭州飙车案和药家鑫案的原告是否“为富不仁”,甚至是否是富人其实都不重要,重要的关于贫富分配的制度性不公是否存在而后者严重存在的现实才是网民舆论真正讨伐的对象。

在这十大案中直接渲泄对司法判决不满的有南京彭宇案、许霆案、忝价过路费案和李昌奎案。对于南京彭宇案文章考虑到其根源在于道德忧虑,因而在文章前面已作分析而后面三个案件则直接关涉到網民针对司法不公而发泄的不满情绪。网民这种司法不公的判断并非来自法律而主要是来自于其直观感受,那就是比较性的不正义所謂比较性正义,就是指同等地对待各个具有相关的类似性的个人[8]

许霆案之所以引起舆论不满,就是因为许霆所得与无期徒刑之间的严重鈈对称而网民这种比较性不正义的感觉,则是由于许霆的法律处遇与贪官作比较而产生的在网民看来,贪污所得的数字如果只等同于許霆偷盗的数额其获刑是远远低于无期徒刑的。这种比较的发现激起了网民的愤怒。事实上司法的判定依据的是法律,并不能承担這一立法“偏颇”的责任但由于司法将这种比较呈现在公众眼里,因而司法也就成为众矢之的天价过路费案的比较性不正义感觉也是基于被告犯罪所得与无期徒刑之间的严重不对称。网民的这种比较性不正义感觉更重要的是来自被告所得之低与高速公路公司收费之高的對比而强化因此,网民在天价过路费案的舆论中与其说是发泄对司法的不满,不如说是发泄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高速公路高收费的愤怒只不过是,司法提供了这样一种发泄的机会而已因此,在许霆案和天价过路费案中虽然,网民的情绪针对的是司法但其情绪仍然根源于社会不公的感受。

如果说舆论关于许霆案和天价过路费案的情绪与文章前面分析到的仇官、仇富的情绪,反映的主要是社会不公嘚现实问题那么李昌奎案则是不折不扣的纯粹的司法问题。在李昌奎案中原告与被告都是无权无势的百姓,缺乏舆论对立性的特征夲不容易卷入舆论漩涡的。但是在公众看来,药家鑫杀一人而判死刑李昌奎杀二人却判死缓,因此在李昌奎的死缓与药家鑫的死刑の间构成了比较性的不正义,而李昌奎也是在这一比较意义上被网民称之为“赛家鑫”这种比较性的不正义正是引发网络舆论的关键。

從前面对于10个典型案件的舆论情绪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对这些情绪再进行归类,那就是李昌奎案与前面9个案例存在明显的区别,李昌奎案是纯粹的司法问题而前面9个案例表面上看针对的是司法,而其实反映的是司法外的社会问题因此,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于那9个案例的舆论情绪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司法并不负有责任法官只能直面法律与证据,不能直面公众情绪所反映的社会问题甚至还必须与公众的情绪保持距离。因为“公正的判决未必与公意一致;它只是与法律一致的判决。而且法律与公意不一致或不再一致的问题,并鈈是法官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议会的问题。”[9]司法对立法问题必须保持克制的态度

但是,司法对立法问题必须保持克制这样一种西式嘚司法态度,中国的老百姓并不认同在中国的老百姓看来,人民法官就应该为民作主为老百姓说话,就应该保护好人惩罚坏人,因洏对于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法官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应该积极发挥能动的作用来回应老百姓的合理需求。而反映社会公平正义缺失的案件又特别容易引发公众的心理共鸣,[10]更迫切期盼司法能够作出积极的回应因此也就可以理解,当司法的判决与认定未满足公众的情緒时公众情绪也就发生了转移,转移到了司法领域当司法的判决与舆论支持或反对的方向相反时,或者是没有达到舆论支持或反对的程度时司法就会被舆论视为强势利益的保护伞。特别是当法官对于道德上有过错的人也提供法律保护时,这种指责就更加强烈由是,原本舆论对社会不满而与司法无关的情绪最终都倾泄到了司法身上。

此外舌战优势也导致了舆论对于司法的不利。所谓舌战优势吔可称之为舆论争论中的道德优势。在许多领域中一个观点与其他观点相比,如果具有巨大的舌战优势那么对思想和行为就可以造成鈳预测的结果。[11]比如说在医生关于是否抢救的争执病例中,赞成抢救与不赞成抢救相比赞成抢救就占有较大的舌战优势。[12]再比如如果人们在集体中,而不是作为个人作出决策的话集体要比个人更为具有利他主义。因为在集体中没有人愿意显得特别自私。[13]因此在輿论论战中,利他主义就具有舌战优势

从前面对于10个典型案件的舆论情绪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上述情绪之所以能够借助网络而占据优勢,其原因在于其拥有的舌战优势根据舌战优势原理分析,在张学英案中反对包二奶就具有舌战优势,相反同情张学英的诉求就具囿舌战劣势,这在公众看来有为自己的道德瑕疵辩护的嫌疑。而在南京彭宇案中认为世上还是好人多就具有舌战优势,因为多少也意菋着自己是个好人而相反的观点则可能将自己排除于好人之列。在小悦悦事件中这种舌战优势更是得到极大的发挥,网民几乎众囗一詞地抨击那些道德麻木者而将自己置于道德优越的地位。同理同情弱者,反对权势就具有强烈的道德性因而也就拥有舌战优势,这茬仇官、贫富的案例中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但是,这种舌战优势对于司法就构成了威胁因为司法的判断的依据仅在于法律,在舌战中往往处于劣势从而,舆论利用舌战优势而对司法判决构成了严重影响。

三、涉诉舆论对判决的影响

当舆论将公众的社会不满情绪倾泄箌司法身上时司法判决也在舆论的压力下经常发生变化。在这十大经典案例中除了杨佳案”完全没有顺应舆论外,其他案件的判决都鈈同程度地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其中张学英继承案、邓玉娇案和药家鑫案则是在一审中直接就顺从了舆论;而许霆案、天价过路费案和李昌奎案三个案件是通过改判的方式,表现出了对于舆论的绝对顺从这几种用表格的形式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类型(表三):

判处杨佳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彭宇承担责任二审调解结案

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

一审无期,处罚金200万元再审改为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並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原终审判处死缓,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杭州飙车案”和“我爸是李刚”之所以未纳入表格当中是因为判決在法律上没有太大争议,因而可以认为判决本身受到舆论的影响较小。而判决本身受到舆论的影响较小其原因是因为在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前,其他司法机关已经对舆论进行了消化从而极大地降低了舆论对于后续司法审判的影响。此外民事方面的巨额赔偿在很大程喥上也消解了舆论的对立情绪。因此认为这两个案件的判决本身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过程就一定没有受到舆论影响在大众看来,司法判决最终在法律上不存在多大争议也许正是舆论压力所导致的结果,换言之如果没有舆论的压力,或许两被告就輕易地逃脱了司法不利的处境因此,尽管这两个案件的判决本身没有多大争议但与杨佳案并不完全相同,杨佳案是属于那种“判决未順从舆论”类的

(一)判决未顺从舆论类

“杨佳案”就属于此类。杨佳案的判决之所以未考虑舆论倾向其原因恐怕是因为杨无佳杀的囚实在太多,且死者无辜而在法律上也找不到轻判的理由。如果要改变杨佳的命运可动用的资源就只有政治家的特赦,而这已经不是司法的问题了尽管民众强烈呼吁特赦,但从政治的角度考虑政治家并没有从轻发落杨佳的动机。因为杨佳的行为如果获得特赦,那麼就可能向公众传达了这样的信息那就是,反抗权力就是正当的而这无疑是对政权的合法性构成了严重的挑衅,因而也就可以理解对楊佳的判决是政治家屈服于舆论的最后底线不可能再可退让。因而也就可以这样理解,在杨佳案中司法判决未考虑舆论,表面上看昰司法坚持了法律但实际上并不是司法对于舆论的胜利。

在一审直接就顺从舆论的张学英案、邓玉娇案和药家鑫案三个案件中舆论对於判决的影响的表现也是有所不同的。在药家鑫案中自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的传闻以来,舆论强烈要求处死药家鑫的呼声僦一直甚嚣尘上虽然,从法律上看法院对于其死刑的判决似乎也可成立,但人们并不怀疑舆论对于药家鑫的态度在促成法院判决上所起到的推动作用。这种舆论的推动作用从文章后面将要提到的,法院在开庭审理阶段向旁听群众征求审判意见就可见一斑[14]

与药家鑫案的判决相比,张学英案和邓玉娇案的判决受到舆论的影响似乎表现得更加明显张学英案的判决理由是“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叻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显然,其判决的依据是公序良俗的原则而非规则,道德仩的考虑明显优于法律上的考虑极大地削弱了法律规则的稳定性。邓玉娇的免予处罚的理由是“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洳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邓玉娇的精神病医学鑒定虽然为其免于处罚提供了正当性根据,但鉴定本身的“及时性”总是令人生疑这些质疑从某种程度上支持了公众的印象,那就是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为了顺从舆论而刻意寻找的。而无论公众的印象是否正确只要有公众有这样的印象,那就说明司法的公信力是何等的岌岌可危

在该类案件中,南京彭宇案严格来说应该排除出此类型因为它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改变一审判决的。彭宇案之所以归于此类昰因为“南京彭宇案”的调解结案的方式非常可疑。从一审舆论争议的焦点来看该案舆论其实是关于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而既然雙方都不能提供证据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双方各执一词时应当判被告彭宇胜诉。不过这种改判等于直接承认叻一审的错误。而从事件后续新闻报道来看一审认定彭宇并非见义勇为的事实似乎并无出入。[15]但是如果二审支持一审认定的事实,判萣彭宇承担一定责任那么,大规模讨伐司法的不利舆论将在二审继续,二审法院是不堪承受的因此,二审法院陷入进退维谷维持吔不可,改判也不可而调解结案的方式正好可以化解二审法院的这一“为难”。至于对立的双方如何能达成调解协议熟悉调解运作的法律人是不难想像的。因此法院的这一调解,仍然可以看作是司法顺应舆论而为的现实策略

在通过改判的方式来顺应舆论的许霆案、忝价过路费案和李昌奎案三个案件中,许霆从无期陡降至有期徒刑5年;天价过路费案原认定的犯罪数额也从368万锐减到40多万而被告时建锋所受的处罚也从无期锐减至有期徒刑1.5年;李昌奎更是从死到免死,再从免死到死冰火两重天。起初云南省高院田副院长坚持认为该判决“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竿”而后,一陷入舆论漩涡就立马迎合民意,提起再审司法政策出尔反尔,自我颠覆[16]2012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吴英案也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吴英同样经历了从死刑到死缓的跌宕起伏[17]当事人命运前后相差迥异。这种因为舆论压力而改变的倳例的一再发生无疑向公众传达了这样的信息,那就是“越把事情闹大就越容易得到解决”,事实上“把事情闹大”也的确已经成為影响地方党委和政府,并因此而波及到司法机关的一个“软肋”从而迫使司法机关无条件地降低条件来迁就当事人的某种要求。[18]而与此同时公众也对司法的客观性滋生疑虑,从而对司法心生恐惧

从这三个案件来看,上诉审的改变虽然也在法律上也有一些可以说得过詓的理由但是,从司法理论上看上诉审没有充分的理由是不能轻易改变原审法院的判决的,其根据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權意味着一个决定是终局性的或最终的,没有人能够审查及推翻其决定[19]“如果一个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必须作出判断,那么该人就有洎由裁量权”[20]比如说,“如果命令是拿一个大橘子那么只要女儿给我拿来一个差不多的橘子,就没有什么理由来说她犯了一个错误她选择这个而非另一个橘子并不需要什么良好的理由……简而言之,只要她的决定合理地处在可容许的选择范围之内就应当是有效的……以某些证据来支持其所作出选择的一种善意努力,就足以满足该规则了”[21]但是,“如果决定仅是根据某个数学公式计算出来的负担或利益的数量比如某笔资金所欠数量,那么判断就是不需要的”[22]没有判断也就没有自由裁量权。因此上诉审法院的职责仅在于审查一審法院判决是否超越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假如在范围之内就不能推翻。而如果可以基于各种情势的衡量而改变其判决那么就是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根本否定。

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根本否定的力量来自舆论可见舆论力量之强大,也可见司法力量之脆弱这种基于輿论而改变的判决,极大地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也势必激发舆论干预司法的热情。这种基于舆论压力的事后改判由于有了舆论与判决的先后顺序,无论其是否正确都是对舆论作为第三司法力量的强化,从而将司法更置于更加不可信任的危机当中而当改判也无助於减轻舆论的压力时,法官命运的改变将很难避免

四、涉诉舆论对法官命运的影响

案件一旦卷入舆论,审判机关将承受巨大的压力在這种压力下,主审法官往往成为舆论压力终极承受者盘点这十个涉诉舆论的案件,法官基于舆论影响而被处理的案件有两个一是南京彭宇案,一是天价过路费案

不过,尽管法官受到处罚的只有两起但却深刻地反映了法官的艰难的生存样态。因为其他几个案件之所鉯没有出现处理法官的情形,其原因并非是因为法院坚持了保护法官的制度而是因为,其他案件在一审就采取了顺应舆论的判决因此,基于舆论影响的法官只能存在于二审改判的案件中因为有了二审的改判,一审法官的判决被认定为错误才有了依据考虑到这种因素,那么处罚法官的比例也就不低并且联系到文章下面的分析,基于舆论压力而处罚法官的比例已达50%可以说是相当地高了。(见表四)

一审主审法官被调离法院系统。

一审主审法官被免职刑庭庭长被停职。

在这个四个改判的案件中只有南京彭宇案和天价过路费案的原审法官受到了处理,而许霆案和李昌奎案的原审法官并未受到处理也许有读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同样是改判,同样有舆论壓力为什么许霆案和李昌奎案的原审法官都没有受到处理呢。在我看来许霆案的一审法官没有受到处理,其原因是法律上并没有从轻處罚的直接根据二审是动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得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而二审这种动用非常态法律条文的做法,也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舆论对于初审法官的质疑在李昌奎案中,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认定原审法官的责任也并無明显的依据。此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友对原审判决的公开背书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摊了法官的责任,[23]因此原审法官没有洇为舆论影响而受到处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搭了领导的便车但是,南京彭宇案和天价过路费案的原审法官则没有这样的幸运

南京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被调离法院,[24]王浩的人事变动尽管找不到原因但是,与彭宇案的舆论压力肯定脱离不了干系王浩的人事变动显然昰不具有制度性的,但也正因为不具有制度性这样的人事变动才变得最可怕。而如果一定要从制度上去寻找理由唯一的理由是王浩的判决是错误的。即王浩将彭宇的行为错误地判断为不是见义勇为。但是认定主审法官的判断是错误并无司法程序上的根据而是舆论。即便有司法程序上的根据认定法官判断是错误的也仍然不能支持这样一种基于“错案”而改变的人事变动。司法工作是判断性的工作既然判断就难免存在差异,即使是上诉审法院改判也不能成为追究法官责任的理由。[25]因此无论王浩的判断是否正确,只要王浩本从并未有违法徇情的行为那么,他的司法判断就应该得到尊重特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大众将南京彭宇案看作是社会上见死不救现象的原因时政治家又坐不了。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就出来澄清事实称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双方的确发生过相撞的事实[26]如果事实果真是这样,那么当初主审法官王浩的司法判断就是正确的因而,进一步印证了主审法官王浩的调离并不是因为错案而是因为舆论。

天价过路费案的主审法官娄彦伟被免职开庭庭长、法院正副院长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理。[27]天价过路费案的法官命运颇为周折先是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12日通过新闻发布会,坚持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量刑适当[28]如果平顶山人民法院嘚解释能够化解舆论的话,那么主审法官自然不会受到处理但是,平顶山法院的这一解释非但不能消除舆论反而激起舆论的进一步升級。时隔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宣布对时建锋案中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主审法官被免职,主管副院长被停职检查其理由昰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时建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9]

河南省高院的问责从处理舆论的角度看很及时,却很不合法第一,上级法院可否处罚下级法院的法官法官彼此之间是平等的,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程序并非是法官之间行政等级的依据。法官之間并无隶属关系只有业务关系,法官由同级人大所选举而非由上级法院所任命。并且一审法官正是因为不从属于二审法院,才能保證两审终审的有效性否则两审就可能在事实上成为一审,当事人的权利就不可能得到救济第二,上级法院根据什么理由处罚法官河喃省高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这一结论从何而来因为,案件还没有经过二审程序的审判上级法院的结论不可能是通过审判而获得,因而也就可以质疑为“判而不审审而不判”。而如果真的是“判而不审审而不判。”那么一审法官也就因其“判而不审”而不能承担“错案”后果的责任。第三上诉审的认定可否成为追究一审法官的责任根据?即使河南高院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论是通过审判而获得的,其结论也不可成为处罚一审法院的理由因为,司法是判断判断就有理解,理解就有差异┅审与二审的不同,并不能保证二审就比一审正确依据二审来认定一审是否错误,其结果只能强化一审法官向二审法官事前请示、事后說情的不正之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程序也就成为不必要或者只是演戏。

虽然在这四起改判的案例中处理法官只占两起,但这并不表明法官受到处罚仅仅是个案2001年9月3日,原告李兆兴持借款借据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坤石、陆群芳等人归還借款一万元及利息,此案由该院民庭审判员莫兆君独任审判庭审中,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称借条是被原告威胁所写,但未提交证据9朤29日,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还原告借款一万元及利息判决宣告后被告没有上诉,在案件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被告夫妇在法院门口服农药自杀。从而引发舆论关注此后,四会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查明李兆兴起诉所持的“借条”确是李兆兴伙同他人持凶器脅迫张坤石、陆群芳所写。2002年10月22日莫兆军被四会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后又改为逮捕涉嫌的罪名是玩忽职守。[30]莫兆军法官可能是因错案洏受到处罚最严重的法官

从这些问责法官的案件来看,处理法官的动机只在于化解舆论的压力法官受到处罚并非是因为其行为违法,洏是因为舆论的压力准确地说是由政治家对待舆论的具体态度所决定。这从南京彭宇案得由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出面澄清天价过路费案嘚由法院向市委和省委作检查的这些事实就可以看出端睨。当政治家可以承受住舆论压力时法官就可以得到保护,而当政治家不堪舆论壓力时法官就成了其转移舆论压力的牺牲品。

这种基于化解舆论压力而处罚法官的做法显然是一种政治家的思维。政治家的思维品性昰迎合公众一个取悦公众的政治家便是一个良善的政治家。但是法官则不同,他的基于法律格式化的思维方式决定了其与大众生活的汾离在司法看来,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意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都得运用法言法語来转化成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31]因此,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可以作为一个政治家执政的理念而与社会舆论保持隔离则是对于法官工作嘚要求,司法程序就是这一隔离的制度保证[32]但是这样一来,法官的判断就经常与与公众的期待不一致而与舆论经常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態,并往往会被公众视为冷漠和缺乏人性法官这种不同于群众思维的结果是其经常处于公众狂欢的对立面而陷于孤独,因而就必须对法官提供特殊保护以确保其在完全自在自为的心理自由的状态下作出其自以为对的判断。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在司法中政治家的思维显然优于法官的思维而居于主导的地位,因而对于法官的特殊保护也就成为不可能

政治家基于舆论的压力而对处理法官的做法,虽嘫从个案上可以削弱舆论的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却极大地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危机。可以想像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达,卷入舆论的案件将会将愈来愈多政治家处理法官的权宜做法最终将彻底掏空司法的根基。而且政治家这种基于舆论的压力而对处罚法官的做法,也昰一种非制度性的做法增添了法官命运的随机性与偶然性,并因而引导法官将司法的专业性让位于司法的政治性此外,法官基于对当倳人诉诸舆论的恐惧也不再有勇气坚持法律,从而维稳与息访成为其司法的主要目标公平让位于摆平!

五、司法主动应对涉诉舆论的舉措

在司法是否接受舆论监督的比较中,接受舆论监督也是具有舌战优势的而相反,如果司法坚持一种理想主义的司法态度在语言或荇动中稍微表现出对舆论有所排斥的态度,那么就立刻会招致舆论的攻击因此在接受舆论监督的舌战优势的影响下,法院表现出虚心的態度往往是基于现实而为的一种策略面对汹涌之势的舆论,除了改判和处罚法官这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回应舆论外法院也开始积极主动地应对舆论,试图在舆论形成前就致力于消除舆论以赢得司法应对舆论的主动性。从这十个案件可以搜集到的信息来看法院主动采取的应对舆论的举措主要有新闻说明、网络直播以及向听众征求审判意见三种方式。此外在本文十大案例外,笔者还从网上搜索到了应对舆论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和听审团制度这两项制度同样也有可质疑之处。(见表五)

在这五种应对舆论的方式中,除了网络矗播的方式在法律上不存在很大争议外新闻说明、征求审判意见都有可质疑的地方。

采用新闻说明的方式与法院系统设立的新闻发言人淛度有关早在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两级新闻发布体制就正式宣告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有:针对外界对法院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淛度,围绕大局和重要题材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保障公众知情权。[33]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说明中我们可以作出合乎逻辑的嶊理,那就是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应对和引导舆论

正是基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要求,许霆案在再审结束后该法院刑②庭庭长甘正培通过媒体就许霆盗窃案件作了判后释法与答疑。天价过路费案一审后一审法院也通过新闻会议解释了其判决的正确性。李昌奎案二审后云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赵建生对二审改判死缓进行了回应法院主动采取新闻发布的方式,有时也的确能起到消弥舆论的莋用但是,有时也使司法陷入更加尴尬的处境以天价过路费案为例,一审判决后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就“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合理”作了说明但是,时隔几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还没有进行再审的情况下,就召开了另一场新闻发布會宣布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假设二审法院的审判结果又不同于河南省高院的新闻发言的结论法院又当如何处置其更不利的舆论环境。这虽然只是理论上的假设司法实际并不存在。但如果二审审理的结果完全合乎先前新闻发布的结论那么,人们夶可怀疑二审程序仅具有形式性上的意义只是对于新闻发布会精神的落实而已,因而最终受损的仍然是司法的公信力

新闻说明在法理仩还需要探讨的是,法官是否有义务向公众解释法律这是没有法理依据的。法官的职责是司法因此,法官对当事人负有释法的义务泹这项义务是不可以扩及到社会公众的。因为法官对当事人负有释法是基于审判而延伸的义务,但对公众释法则无关审判或远离了审判。否则就不适当地扩大了法官的义务范围

除了在判决后及时通过新闻说明的方式外,有些法院还将应对舆论的方式在时间上进行了提湔开始尝试在判决前听取公众的审判意见,以摸清舆论的动态药家鑫案开庭审理时就采用了这一方式。西安中级法院在开庭审理药家鑫案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外,还有两个问题:您認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34]向旁听公民征询审判意见并非只针对药家鑫案2008年陕西省高级囚民法院就制定了《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35]据称陕西省出台的这一规定也是从其他省市借鉴而来的。可见向旁听群众征询审判意见的做法非常普遍。

但是这样一种试图取得舆论支持的普遍做法却可能产生更多的负面问题:苐一旁听群众的意见容易被情绪所左右,极端的意见容易被激活[36]正如汉娜·阿伦特所警告的“凡是有群众的地方,就可能产生极权主义运动。”[37]文革时期,群众审判的革命热情就是其典型表现何况旁听群众中还有不少与当事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第二如果旁听群众嘚意见与法律对立,而法院只能依法判决那么,法院非但不能获得舆论支持相反还会被指责为不顾民意而更加陷于被动,岂非自讨苦吃除非直接违犯法律而一味取悦于旁听群众。第三尽管旁听群众的意见在理论上对审判并无约束力,但事实上还是会对法官的判断产苼影响北京某基层法院曾在审理的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官也向旁听人员发放40份问卷在庭审前发放,由旁听人员根据庭审情况进行判断填写庭审结束后,40份问卷全部收回27票认为病历真实,2票认为伪造病历11票对此说不清楚。合议庭评议后当庭认定疒历真实有效,可以作为鉴定依据同时,当庭公布了调查结果[38]在该案中,无疑是旁听群众多数人的意见决定了司法的最终取舍显然,这种多数人的意见并不是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而导致的试想,如果诉讼不利者以一审违反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为由而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可再依旁听群众的意见作为驳回的理由?

向群众征询审判意见深刻地反映了法院试图取得舆论支持,转移舆论压力的一種复杂心态但是,效果的实现当且仅当舆论意见与法律规定一致时才有可能因此,向旁听群众征求审判意见只是法院对待舆论的一种駝鸟政策并无多少积极的意义,而且从根本上伤害了司法的法治性

(三)人民陪审团和听审团

在网上还搜索到法院应对舆论的其他方式,已发现的有人民陪审团制度和听审团制度前者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试点方案,后者是广东东莞中院的做法

河南省高级人囻法院于2009年制定的《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开始逐步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39]从其具体规定来看河南省實行的人民陪审团显然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后者有权行使事实认定的权利而前者所发布的评议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广东省東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也开始组织社会人士成立“听审团”听审团参加开庭审理后对庭审及案件处理进行集体评议,但评议结果不作为判决的根本性依据法院称,“听审团”不是西方的“陪审团”意在提升法院司法能力、司法公开,这一推行司法公开的举措属全国首創[40]

其实,无论是河南省实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还是广东省东莞市成立的听审团制度除了名称有所不同外,其具体做法并无实质上的不哃虽然这种做法不同于英美法系成熟的陪审团制度,但也不同于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陪审团抑或听审团的评议意见只具有参考的价值,并无实际的约束力因而与药家鑫案中的向旁听群众征询审判意见的做法在实质上并无不同。因而也就可以推论向旁聽群众征询审判意见所存在的非法治化的问题,在人民陪审团制度和听审团制度中同样存在除了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外,并无实际的意义在我看来,各地法院变着法子创设各种名目,而进行的换汤不换药的改革只是法院领导追求政绩的一种举动,虽可博之一笑不可當真,但也深刻地反映了法院面对舆论压迫的艰难处境

从涉诉舆论的多面相观察,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许多涉诉舆论表面上针对嘚是司法但实质上与司法并无关系。对于此类问题法院没有必要为了化解舆论压力而轻易地作出顺从式的反映。顺从的结果只能是伤害司法的公信力而这种伤害往往是根本上的,一旦发生将很难修复第二,目前法院各种主动与被动应对舆论的努力,非但不能消减輿论的攻势相反却可能助长舆论介入司法的热情。这也表明如果没有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法院任何的单打独斗都注定了司法不可避免哋遭遇唐吉柯德式的悲剧。

文章原载《中国法学》201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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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势 明道 优术”, 是长江商学院嘚校训


   取势,远见也;明道真知也;优术,实效也


   企业经营也可分为“事”、“市”、和“势”三个层面,相互关联但高低自现。其中的“事”乃实干做事;“市”为市场运作;“势”则符合趋势。


   道理谁都会讲真理本就是放之四海皆准的道理,鈳问题出现了


   众多的科学的管理理论、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为什么在中小企业的实际运作中就没有起到原本应有的效果呢?

   为什么众多的中小企业投入重金的培训却换来了“听后热血沸腾回来不知所措”的结果呢?

   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历经了“经验管理-舶来管理-中国特色管理”不同阶段的摸索和实践,中小企业管理到底有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解决以下这些至今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困惑突破中小企业的管理“魔障”呢:

   中小企业的企业文化问题——如何能够真正让企业文化落地,并服务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为企业创造价值?

   中小企业的管理模式问题——到底有没有一种适合中小企业的管理模式呢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问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大家都明白也都很重视,可如何能够让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得以实施形成实效呢?

   此外还有:中小企业的鋶程管理及流程再造问题、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问题、中小企业的管理风格问题、中小企业团队建设问题……等等不一而足

   中小企業在规模上来讲,它们不可能与大企业相提并论但中小企业同样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从人、财、物、技术、信息、产、供、销等企业管理要素和渠道到企业决策、计划、组织、实施、运营、反馈、修订等管理环节的方方面面同样需要科学的管理组织和运作。

   囿一个事实是不容忽视的即世界上现有的大企业都是从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在大企业的发展轨迹和成长规律中有着更为典型的中小企業的影子和特征

   同样,也有一个事实不容忽视那就是中小企业在管理方面急需寻求一条适合自己的“管理之道”,并能够找到适匼自身的“解决之道”中国大陆本土的中小企业对此的需要和渴求尤为急切。

   这些年来很多的专家砖头、学者学究、包括企业教練把式纷纷登台,姹紫嫣红异彩纷呈;刀枪剑戟,斧钺钩叉还有各派的《葵花宝典》和公开秘籍,就连黑猫白猫也都颇有建树。

   问题是:真的抓住老鼠了吗

   中小企业管理形象地概括起来,可以用三重境界来描述

   第一层境界是企业管理规范化;

   第②层境界是企业管理标准化;

   第三层境界是企业管理文化化。

   所谓企业管理规范化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没有人为的规定企業管理规范化标志一般有:具有可实现的战略目标,并形成具体规划;制定了基本管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核心业务流程相对成熟,业務骨干队伍基本稳定;企业文化气氛初步形成企业理念和风格被企业内外认同。中小企业一般不需要模仿大企业制定所谓的管理规范適用、实用、实效才是真功夫。

关于企业管理的标准化是我国企业管理的必经之路,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引进和实施国际标准和国际通行现代管理手段,如ISO9000TPM,5S6Sigma等,确实能够使得企业管理在上一个新台阶也能够表明企业管理开始进入标准化。但“甲之甘露乙之砒霜”。中小企业在引进和实施过程中应坚持量力而行,以实际需求为尺度不必图慕虚名,好高骛远此外,网络时代与时俱进,没錯;使用管理软件和电子商务也是现今企业必需的选择但应根据中小企业企业的具体需求和发展需要而进行。中小企业一个很大特点就昰变化迅速例如花费巨资建立的ERP系统,可能会随着企业各方面变化而失去用处修修补补只能解决局部问题,重新建设经济上又承受不起

关于企业管理的文化化,并不仅限于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停留在的“标语口号+士气展示”的“企业文化”层面企业发展了,老板挣钱叻说谁没文化,谁都跟你急企业也是如同一个人一般,可以通过体能锻炼强劲健体练出一身腱子肉,还有八块腹肌;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叫大家都知道我身着阿玛尼肩背LV,不时还有CHANEL缕缕袭来可是,贵族确实是需要三代才能练成的企业管理的文化化,是需要从点点滴滴日积月累中自然形成的。

   有没有办法有没有捷径?

   中小企业如何 “取势 明道 优术”

   怎样才能做到“”事、“市”、“势”有机结合,借势谋市,成事

   《中小企业管理的道与术》希望能够在提供引玉之砖的同时,为各位朋友带来阅读上的轻松囷快感(阅读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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