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结果公司与乔丹无关?

乔丹体育公司应当“悬崖勒马”_联商资讯中心
乔丹体育公司应当“悬崖勒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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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招股书曾透露有关信息,令人惊讶的是:原来中国的乔丹体育与美国篮球明星乔丹毫无关系。直到2月23日东窗事发,美国乔丹发布公开信表示,“已向中国法院指控乔丹体育。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稍一打听,绝大部分消费者和我一样,一直认为它就是美国乔丹品牌的中国代理商。“乔丹”二字足矣,这个世界篮球史上最伟大球员,闻名世界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有“空中飞人”美誉,而中国乔丹体育的商标形象与他跃起扣篮的剪影十分相似,误导国人12年。
  当天,乔丹体育公司官网回应称,他们从未说自己是美国乔丹的品牌,而且为中国体育事业做过贡献。
  乔丹体育公司纯属扯淡。
  恕我唐突佳人,这事好比金庸武侠小说《神雕侠侣》中的一出戏。全真教士尹志平玷污了小龙女,彼时小龙女被欧阳锋点了穴道后全身瘫软,且被黑布蒙眼,她误以为尹是杨过,心中既慌又惊也喜,后误会过儿,经16年后方于绝情谷底相会……消费者好比“小龙女”,尹志平和欧阳锋便是乔丹体育公司创始人的侥幸和贪欲。
  乔丹体育公司创建于2000年,前身创始于1984年,实际控制人为丁国雄和丁也治夫妇。在中国以廉价运动鞋占据较大农村与县镇市场。2010年,公司实现营收约29.3亿元,净利润5.2亿元;2011年上半年的营收和净利分别为17亿元、2.8亿元。
  丁老板创业初期野蛮生长,乔装改扮、狐假虎威,是如意算盘,不想发展十余年来,顺风顺水,更获“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更坚定了它始终如一的事实谎言,骑虎难下更沾沾自喜。
  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如体育管理局、商标局、地方政府等,都没有尽到必要的专业把关与义务警醒,无心“共谋”。作为全球篮球运动界屈指可数的著名球星,是运动、诚信精神的代言人,他有理由在世界各地受到必要尊重。
  在市场经济中,乔丹背后,除个人的公众声誉外,更有巨大商业价值,如签约耐克便有数亿元酬劳等,这些都是乔丹体育恶意享用却矢口否认的。
  有人担心从法律层面去看,乔丹体育在中国的经营似乎无可指摘。依中国国情看,这事的确有些微妙。比如昔日央视崔永元遭某减肥药机构侵权,其历时三年维权,从1999年至2001年,虽得胜诉获小额赔偿,其感慨虽赢实输:涉案企业只赔了十万元,而那三年就至少非法所得数百万元;崔为此伤神数年,付出许多时间、精力。犯错成本低,常常被坏商人当做投资。
  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所说,没有法治的市场经济是坏的市场经济;而与吴联合发起上海法律经济研究所的著名法学家江平则表示,不考虑市场实践的法律是恶法。乔丹体育回应中的“商标合法说”若得法院支持,便是典型的无视常识与市场实践的表现。
  劝乔丹体育公司悬崖勒马,立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断臂新生,尚有望获中国部分消费者的体谅。  (特约评论员 林尚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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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巨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公司今日二审 一审被驳回
来源:法制晚报
[摘要]一审法院作出34份判决,均驳回了乔丹的诉讼请求;乔丹不服,上诉。
  法制晚报讯 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虽然退役多年,但还有不少粉丝。
  自从2012年迈克尔&乔丹在上海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后,在北京,他还陆续与对方打了34起商标侵权官司。
  一审法院作出34份判决,均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今天上午,该案二审在市高院开庭审理。
上诉方迈克尔&乔丹代理律师出示证据 摄/法制晚报记者 曹博远
飞人乔丹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
  2000年以来,乔丹体育注册了&QIAO 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迈克尔&乔丹认为,根据2001年的《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因此请求商评委撤销乔丹体育的系列商标。被拒后,迈克尔&乔丹起诉请求撤销乔丹体育的系列商标。
  一中院经审理作出34份判决,均认定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
双方均以做过社会调查为证
  上午9时30分,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提交了一份社会调查。调查显示全国有63.8%的受访者在听到&乔丹&两字后,首先想到的是迈克尔&乔丹。
  他们指出,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傍&乔丹的知名度&,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基于迈克尔&乔丹的影响力消费&乔丹&,导致混淆和误认。&乔丹体育还把迈克尔&乔丹运球的姿势进行了注册,并将迈克尔&乔丹子女艾佛森&乔丹也进行了注册,宣传广告还模仿了迈克尔&乔丹运球的姿势。&
  乔丹优育公司及商评委辩称,&乔丹&只是一个中文名字,而迈克尔&乔丹只是音译,并不代表美国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也有地名叫&乔丹&,乔丹体育并不指向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
  乔丹体育公司称,他们在一审时也做了社会调查,九成人都知道乔丹体育是民族品牌,不同于迈克尔&乔丹的系列商标。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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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榜乔丹体育公司就是强盗加无赖
明明是沾了人家的光,获得了巨额收益,反而要告人家侵权。
这个国家每天都在发生着这种耍赖皮的事情。
没有创新能力自已谦虚一点,低调一点也就算了,反而好象吃了多大的亏似的,对人牙裂嘴,咆哮不停。
据说,乔丹想告状,主体身份还不符合中国的法律。原来这个国家的法律并不会保护公平正义。
你敢说你这个乔丹体育不是冲着飞人去的吗?你敢吗?你敢说你的产品能够销出去不是沾了飞人的光吗?你敢吗?
调查一下二十岁以上的普通中国人,十个人中可能没有一个人说到乔丹体育用品不会立刻想到飞人乔丹的。TMD,那些年我一看到乔丹体育用品,就一直以为是飞人乔丹投资的公司生产的,或者是飞人乔丹授权的。
你如果生产的是猪饲料,用的是乔丹牌,消费者一般不会立刻联想到飞人。但是,只要是体育用品,不管是穿的、用的、玩的、住的,恐怕无法不让人立刻联想到飞人!如果现在有人出了一个乔丹牌胸罩,可想而知,人们肯定立刻联想到英国的那位大波妇,而不会立刻联想到飞人。如果现在有人出了一个乔丹牌抽水马桶,人们可能一下子没有了感觉,然后可能会间接联想到飞人乔丹和大波妇乔丹。这就说明,当一个名人在某个领域达到很高的境界时,这个人与他所在的领域就密不可分,融为一体了。这就是名人的商业价值。所以,名人可以利用这种商业价值来获得商业利益,是天经地义的。请一个名人做广告之所以贵,原因就在于此。但是,我们国家这个乔丹体育公司,既想利用飞人的商业价值获得暴利,又不想给人付费,这与小偷没有什么两样。偷了人家的东西,被人家发现了,不仅不脸红心跳,不赔理道歉,反而一跳三尺高,百般抵赖,耍横耍泼,最后竟然还要反诉人家,这不是强盗加无赖又是什么。
不幸中的万幸,我看到对于有关新闻的网友评论,几乎100%都认为乔丹体育的作为是可耻的。
网友评论摘录:
*真无耻!多年前一直认为此品牌系美国乔丹旗下的子品牌,后来才知其是“邦大款”的山寨货。此无良公司上市的目的无非是圈钱,并非打造百年企业。现在山寨起诉正牌,如果胜诉了真是中国法律的悲哀,也是中国人在国际地位或国际认知度的悲哀。试问,你企业的创始人,你在创建乔丹品牌时真实想法,你能摸着良心说,你从来没打算邦名牌吗?法律是为了企业正常发常保驾护航的,而不是你等无良之人用来做小聪明,无良之举的。现在据国内有关体育品牌行业统计,国产品牌体育用品或服装行业业绩都在下行通道,如李宁等,你品牌真的符合上市的有关规定吗?严重怀疑你企业存在为上市所做的虚假行为,也严重怀疑你企业的上市目的。
*你当时不就是占人家的光吗?强盗逻辑!我当时买衣服就以为有关系才会买,否则你凭什么卖那么贵!真是中国的悲哀!尔且你把人家儿子的名字都注册了,我看这是上不了市圈不了钱急了!这种垃圾上市也是坑人!
*乔丹体育真不要脸,可以说你的名气越来越大了,但是国人也不会再买你的东西了,贼喊捉贼,如果中国法院判你赢了,那就是你倒闭的那一天
*你说外国人会怎么看我们?丢人的娘们,滚回家去
乔丹体育起诉球星乔丹损害名誉 欲索赔800万美元
20130409&03:33&&&
3月29日,上市未果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4月2日,泉州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IPO申请,按计划将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
  2012年2月23日,Michael
Jordan突然宣布已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1万元,2012年3月5日,上海二中院受理了此案,不过,至今尚未开庭。
  由于身陷诉讼,乔丹体育发行上市中止。
  中文乔丹非Michael
Jordan真实姓名
  乔丹体育在起诉中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Michael
Jordan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据统计,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有4600多名中国公民姓乔名丹,外国人的姓或名被翻译为“乔丹”的更是不胜枚举,NBA也不止一位篮球运动员被中国媒体翻译成“乔丹”。“乔丹”作为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和“汤姆”、“亚马逊”等英译词类似,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当然,Michael
Jordan可以申请注册中文“乔丹”商标名称,但其并没有行使这项权利。
  Michael
Jordan或错告“姓名权”
  事实上,Michael
Jordan与耐克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耐克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从未获得支持。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诉乔丹体育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再次明确表达了“乔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商标不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的立场。
  乔丹体育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东晓表示:“Michael
Jordan如果认为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侵犯其姓名权利,损害其商业利益,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这种途径可以有效维护姓名权人的商业利益,《民法通则》只维护姓名权的人格利益。Michael
Jordan在上海的诉讼主张其姓名衍生的商业利益,但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保护姓名权的《民法通则》,这是混淆法律关系的诉讼,是明显的不当诉讼(即错告)。”
  乔丹体育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已有行政机关定论并已结案的商标纠纷事件,Michael
Jordan混淆法律关系,包装成侵害姓名权纠纷进行起诉,是一种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行为。
  乔丹体育起诉迫于无奈
  乔丹体育表示,我们尊重Michael
Jordan先生在篮球领域所做的贡献和成就,此次起诉Michael Jordan是不得已而为之。Michael
Jordan在乔丹体育上市关键时刻进行高调起诉,利用诉讼损害了乔丹体育的名誉权,致使乔丹体育IPO上市受阻,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这次起诉实属被迫无奈。
  乔丹体育认为,如果Michael
Jordan认为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应该先采取与我方接触表达解决意愿或发律师函告知等谨慎措施,再提起诉讼。但Michael
Jordan在法院尚未受理前就通过媒体公开诉讼内容,专门设立网站进行大肆宣扬,指责乔丹体育蓄意且毫无顾忌地滥用其姓名和形象,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民众对乔丹体育产生误解,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
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要求赔偿5000万元人民币
012年04月10日&00:59&&
距离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宣布受理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已过去整整一个月。据相关媒体报道,近日,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此次姓名权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对此,记者分别向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证实该诉讼请求,但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对上述具体金额做出正面回应。其中,乔丹体育公关部门经理侯立东告诉记者:“我们在接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之后已经聘请了律师,目前律师正在研究案件,我们的工作主要是配合律师。原告方面具体的诉讼请求我们暂时还不是很清楚。”
  同时,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发言人也在给记者的书面答复中表示:“该诉讼的诉求是原则问题,而非金钱。乔丹体育利用迈克尔的姓名和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并从中获益,这给迈克尔个人利益造成损害。迈克尔不是为了获得赔偿才向法院提出诉讼。他要求滥用其姓名和身份的行为立即停止,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
  而在此之前,迈克尔·乔丹曾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虽然双方均回避了敏感的诉讼标的额,但除了乔丹品牌是否合法外,诉讼标的额毫无疑问是众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万辉律师表示:“5000万元对于一个姓名权案件来说,标的金额算是比较高了。一般情况下,原告方在确定诉求金额的时候可能会参考被告方因所谓侵害行为而获利的金额。但目前民法通则等姓名权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姓名权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做出规定。”
  记者查阅了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该公司从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公司的净利润分别约为1.3亿元、3亿元、5.2亿元和2.8亿元。同时,截至2011年上半年末,该公司货币资金约为5.4亿元。
  徐万辉告诉记者:“在此类案件中,原告想要证明被告的利润来自于对自己姓名权的侵犯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对于这类案件,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即便侵权成立,具体的判决金额也可能与原告方的诉求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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