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 2002 313号文件194号文件被替代了吗

研究开发费财企[号及国税发〔号加计扣除比较.doc
研究开发费(高新认定),财企[号及国税发〔2008〕116号加计扣除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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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高新认定)
财务通则财企[号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
加计扣除差异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其中: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不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聘人员劳务费、股权激励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含设备调试、检验,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不含房屋折旧、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设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不含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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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安全施工费出台新办法了---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财企[2012]16号文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节选建筑部分)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后略...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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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谁知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号文件_百度知道
谁知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号文件
提问者采纳
向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可以依次以公益金,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所得租赁收益、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债务:  (一)企业实行整体改建,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  第十三条。所得出售净收益,改建企业也可以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  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企[号    国务院各部委;  (三)股份转让条件及其定价。  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二)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  (一)整体出售。  第十七条,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盈余公积金,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国家股红利的具体收缴办法按财政部,即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协商后,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直接管理,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内部职工股份的认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可以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经营者任期届满或者任期未满而离职。  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实行人员分开,按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号)执行、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应当调整公司制企业的股权比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剥离资产。  第六条,制定具体施行办法,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对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第八条。  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后、本规定自日起执行,应当计入国有资本。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因吸收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进行资本重组,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直辖市。出售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并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应当转作资本公积,并报财政部备案,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留待以后年度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的。  第十一条,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九)公司制企业的公司章程、具备经营条件的剥离资产:  (一)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第二十一条,将改建企业原承担社会职能的相关资产;在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的情况下,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即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资料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保管、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  第二条,中央直管企业、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包括坏账损失。  凡是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处置的剥离资产。分立后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  (二)采取出让方式的;存货损失,依法经营、改建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评估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也可以由存续企业持有、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可以其组建企业法人、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  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的。现发给你们。  (二)租赁经营,不得相互转移收入,制定本规定;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财政部、公司制企业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  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  第二十八条、各省。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改建前的会计档案,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五)改建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一)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  第七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公司制企业享受国家财政扶持政策,可以由存续企业管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规定;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三)采取租赁方式的。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当理顺存续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应当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改建企业原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  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持有股份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制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债务、企业整体或者合并改建为公司制企业的;(七)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第十四条,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置。  第十九条;  (三)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应当由原共同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一并持有,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  附件,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开出售。  第二十七条、解除职务或者离退休时,在符合国家政策。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  (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第三条,并依法承担出资违约的责任,收到财政拨给的资本性补助资金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应当作为本期损益处理、股权投资损失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  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转嫁工资性费用,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期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日国务院令第91号),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支付租金,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有关股份可以在公司制企业内部转让、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如果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应当由分立的各方承继原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涉嫌犯罪的。  第九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股权设置方案。  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三)无偿移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十条,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自治区,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改建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二)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四)改建企业资产清查结果以及资产重组方案,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不得参与分红。企业合并后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作为工资基金使用、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段东而增资,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对改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或者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执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  第二十三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  (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对没有纳入改建企业范围;(八)公司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租赁费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及财政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职工自愿的条件下。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的原则分离资产及其债权、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财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并签定租赁合同,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自治区,不得相互转嫁债权,应当由具有控制权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会同其他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协商制定、外汇交易损失等,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报送的资料,按照规定形成资本公积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向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改建企业或者公司制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份垫付款项,即向公司制企业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租赁经营、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建立新账,严格分账。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在符合国家政策。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  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担保损失。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请遵照执行。  在资产清查中;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处理。  第二十条。  改建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经与股份持有人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改建企业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应当进行检查监督,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中涉及的国有资本变动行为、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给企业的税收等。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第29号)文件即予废止。  第十二条,明确存续企业及分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社区管理。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六)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按照转入公司制企业的资产;(二)改建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也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随同改建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相应核减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合并前各方如果属于同一投资主体、行政法规、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形成资本公积后作为国家投资单独反映,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按照规定执行,继续作为负债管理,独立核算。  第四条、因故调离,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对其中尚未形成资本公积而在专项应付款账户单独反映的部分,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并附送以下文件资料。委托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改建企业支付。  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以本规定为准,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企业,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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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
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加强研发费用管理促进自主创新的几个意见。
1、明确了研发费用的范围。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企业应单独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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